警示 公告日期:2025-04-29 |
标题 | 关于对刘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第四十四条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你作为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你配偶程淼证券账户于2025年2月20日通过期权行权方式买入公司股票8,100股,成交金额125,331.30元;并于2025年2月21日通过集中竞价卖出公司股票15,900股,成交金额279,045元。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浙江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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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9-06-27 |
标题 | 大华股份:关于2018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395号 |
批复原因 |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6月19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395号)。 |
批复内容 | 针对问询函中提及的事项,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做出书面回复,现将回复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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