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宝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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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9-07
标题关于对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23]第305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尽快完成董事局和监事会的改选工作,及时披露相关工作进展,确保生产经营、信息披露等工作的稳定性。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2-07-21
标题中国宝安: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文件批号证监立案字0282022003号
批复原因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7月20日收到公司副总裁贺雪琴先生的通知,贺雪琴先生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282022003号),因涉嫌证券市场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
批复内容决定对其立案。
处理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警示  公告日期:2020-04-03
标题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李松强、李松琴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56号
批复原因李松强、李松琴: 经查,你二人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2019年6月25日,李松琴通过集中竞价增持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宝安)股票6,800,056股,增持后你二人合计持有中国宝安股票114,059,405股,占中国宝安已发行股份的5.31%。你们作为一致行动人,在买入中国宝安股票达到5%时,未停止买入公司股票并及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至2019年12月24日你们才通过中国宝安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且在上述信息披露前李松琴仍买入中国宝安股份38,000股、卖出1,300股。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深圳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1-03
标题关于对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李松强、李松琴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公司部监管函[2020]第1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下发的监管函
批复内容本所希望你二人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4-26
标题关于对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18]第89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关于对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8年5月2日前将相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补充披露。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4-03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姚丽)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15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姚某刚为姚丽的堂弟,“姚某刚”账户于2013年9月26日开立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阜成门南大街证券营业部。姚某水为姚丽的叔叔,“姚某水”账户于2008年2月19日开立于河北财达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保定莲池北大街证券营业部。 姚丽于2013年9月26日至2015年9月7日使用“姚某刚”账户,于2015年6月1日至9月7日使用“姚某水”账户,主要通过手机委托方式交易“万马股份”、“中国宝安”、“泰达股份”等股票。上述期间内,“姚某刚”、“姚某水”账户累计转入资金973.27万元,其中姚丽自有资金为30万元。姚丽使用上述两个账户合计买卖股票金额513,943,745.22元。截至2015年9月7日,“姚某刚”账户尚持有“万马股份”120,000股、“皇氏集团”50,000股、“新宁物流”330,000股,姚丽获利301,296元。 以上事实,有相关查询资料、员工履历资料、账户开户和交易资料、涉案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姚丽作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在民族证券工作期间使用“姚某刚”、“姚某水”账户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情形。
批复内容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我会决定:责令姚丽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姚丽违法所得301,296元,并处以903,888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4-03
标题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姚丽)
相关法规《证券法》、《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文件批号市场禁入决定书[2018]4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姚某刚为姚丽的堂弟,“姚某刚”账户于2013年9月26日开立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阜成门南大街证券营业部。姚某水为姚丽的叔叔,“姚某水”账户于2008年2月19日开立于河北财达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保定莲池北大街证券营业部。 姚丽于2013年9月26日至2015年9月7日使用“姚某刚”账户,于2015年6月1日至9月7日使用“姚某水”账户,主要通过手机委托方式交易“万马股份”、“中国宝安”、“泰达股份”等股票。上述期间内,“姚某刚”、“姚某水”账户累计转入资金973.27万元,其中姚丽自有资金为30万元。姚丽使用上述两个账户合计买卖股票金额513,943,745.22元。截至2015年9月7日,“姚某刚”账户尚持有“万马股份”120,000股、“皇氏集团”50,000股、“新宁物流”330,000股,姚丽获利301,296元。 以上事实,有相关查询资料、员工履历资料、账户开户和交易资料、涉案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姚丽作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在民族证券工作期间使用“姚某刚”、“姚某水”账户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情形。
批复内容对姚丽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3-26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冯志浩)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13号
批复原因2015年10月23日11时15分48秒至13时21分02秒,“冯志浩”账户以略低于或等于第1档涨停价格26.69元分29笔申报买入20,374,200股,等于或略高于前一刻市场成交价和前一刻买1档申报价。期间申买量占市场申买量的32.59%,申买委托最短驻留时间为17.22秒。期间成交3,793,155股,占市场成交量的10.63%,成交金额59,187,384.42元。期间撤单量16,581,045股,占申报买入量的81.38%,占市场撤单量的42.82%。期间股价维持于或接近涨停价格15.61元。 2015年10月26日(10月24、25日为周末休市)9时30分09秒至10时13分40秒,“冯志浩”账户分16笔以低于委托前一笔成交价格的价格卖出3,793,155股,成交金额61,126,946.40元,获利1,517,492.04元。
批复内容冯志浩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冯志浩违法所得18,024,704.92元,并处以36,049,409.84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3-26
标题关于对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18]第61号
批复原因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关于对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8]第61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在3月28日前书面回复我部,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18-03-22
标题中国宝安: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卖出公司股票情况说明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接到公司高级副总裁、财务总监贺德华先生的通知,其证券账户于2018年3月16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卖出公司股票100,000股,成交均价6.26元/股,成交金额合计626,000元。经核查,贺德华先生本次卖出公司股票是由其外甥对其证券账户进行操作,其事前并不知情。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贺德华先生本次卖出公司股票未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履行报备及预先披露的义务。
批复内容贺德华先生已认识到其证券账户出现未符合相关规定卖出公司股票行为的严重性,对此向公司及广大投资者表示诚挚的歉意。贺德华先生表示今后将加强对其所持有公司股票的证券账户的管理,并承诺其目前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未来两年内不再卖出,若违反上述承诺,卖出股票所得归公司所有。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3-14
标题关于对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18]第57号
批复原因近日,我部收到投资者对你公司的投诉,涉及事项如下:投资者反映,公司于3月13日发布的《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存在重大缺陷,一是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以2017年净利润为基数,在2017年年报披露前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激励方案无法判断方案的合理性;二是行权价格设置不合理;三是激励对象名单中,除8名董事高管外,其他372人职务信息不完整、获授股票期权数量不明确。投资者要求公司取消或推迟2018年3月29日的临时股东大会,待年报公布后再行召开。我部对此表示关注。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对投资者投诉的相关事项进行详细说明,在3月16日前书面回复我部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3-13
标题中国宝安: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问询函[2018]第86号
批复原因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3月8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公司部问询函[2018]第86号)。
批复内容公司在收到问询函后,高度重视,认真对照核实相关情况,现就投资者投诉所涉及事项予以回复。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警示  公告日期:2018-03-01
标题关于对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赵文凌、刘钧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审计会计估计(包括公允价值会计估计)的相关披露》、《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注册会计
文件批号深圳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19号
批复原因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赵文凌、刘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所执行的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宝安”或“公司”)2016年年报审计执业项目进行了专项检查。经查,你们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充分关注资产减值测试中相关预测数据的合理性 二、未对采矿权的摊销实施审计程序 三、未对坏账准备计提的合理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四、未能识别销售与收款循环存在的内部控制缺陷
批复内容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及注册会计师赵文凌、刘钧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处理人深圳证监局
诫勉谈话  公告日期:2018-02-09
标题深圳证监局关于对陈政立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11号
批复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要求,我局自2017年9月起对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宝安或公司)进行上市公司“双随机”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对古马岭金矿摊销计提、资产减值测试不规范 二、对其他应收款—鹏远新材、潘多军的坏账准备计提不充分 此外,检查还发现公司在金融资产核算、无形资产初始确认、销售费用摊销等部分事项的会计处理存在问题。上述问题导致公司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的相关规定,你作为公司董事局主席、总裁,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批复内容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请你后续根据我局要求,于2018年3月5日前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处理人深圳证监局
诫勉谈话  公告日期:2018-02-09
标题深圳证监局关于对贺德华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12号
批复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要求,我局自2017年9月起对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宝安或公司)进行上市公司“双随机”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对古马岭金矿摊销计提、资产减值测试不规范 二、对其他应收款—鹏远新材、潘多军的坏账准备计提不充分 此外,检查还发现公司在金融资产核算、无形资产初始确认、销售费用摊销等部分事项的会计处理存在问题。上述问题导致公司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的相关规定,你作为公司财务总监,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批复内容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请你后续根据我局要求,于2018年3月5日前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处理人深圳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8-02-09
标题深圳证监局关于对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文件批号深圳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10号
批复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要求,我局自2017年9月起对你公司进行上市公司“双随机”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对古马岭金矿摊销计提、资产减值测试不规范 二、对其他应收款—鹏远新材、潘多军的坏账准备计提不充分
批复内容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和《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第二十一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按照以下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并于2018年3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一、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二、你公司应对财务核算和列报存在的问题进行纠正,并重新对古马岭金矿和其他应收款(鹏远新材、潘多军)进行减值测试,公司应聘请中介机构对前述事项出具专业意见。
处理人深圳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1-15
标题关于对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18]第10号
批复原因近日,我部收到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诉,涉及事项如下:你公司于2018年1月11日发布的《关于下属子公司收到儋州市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的公告》显示,公司下属子公司于近日收到儋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决定文件。投资者表示,根据公司下属子公司收到的儋州市人民政府的相关决定文件显示,相关决定文件均在2017年就已发出,公司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涉嫌信息披露违规。另外,公司于2017年8月份面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公司债券时曾披露:经自查,本公司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期内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房地产项目用地不存在因闲置土地而被征收土地闲置费、无偿收回土地的情形,不存在因闲置土地被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立案)调查的情形。投资者表示,根据公司下属子公司收到2017年儋州市人民政府的相关决定文件,其认为公司信息披露不完整,故意隐瞒儋州市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公司下属子公司土地使用权的事项,涉嫌欺诈发行债券。我部对此表示关注。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对此进行详细说明,提供儋州市人民政府的相关决定文件,在1月16日前书面回复我部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6-06-21
标题中国宝安: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说明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16]第102号
批复原因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2016年6月7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6]第102号),要求公司针对第十二届董事局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拟修改《公司章程》第十条、第九十六条就下列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并请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1.请说明相关条款制定的原因、背景及内部审议决策程序。 2.请说明上述条款是否可能与《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文件中有关董事、监事选举、任职的相关规定存在相互冲突,是否存在限制股东权利、损害股东基本权益的情形。 3.经济补偿条款设置是否存在违反《收购管理办法》第八条的情形,该条款设置对公司的影响,是否涉嫌利益输送,是否违反忠实义务。
批复内容公司在收到关注函后,高度重视,就关注事项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和详细论证,并委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对拟修订《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合法合规性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现对相关事项说明。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3-12-31
标题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对公司调查的结案通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结案字[2013]44号
批复原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批复内容2013年12月3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结案通知书》,中国证监会认为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本案结案。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2-02-28
标题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258号
批复原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批复内容因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进行立案稽查,请予以配合。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1-06-15
标题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石墨矿问题的说明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深证上[2011]142号、深证局公司字[2011]54号
批复原因(一)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本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中国宝安没有对子公司贝特瑞对外披露的信息进行有效管理和严格审查,造成公司股价异动,市场影响恶劣。 (二)深圳证监局认为,本公司在信息披露和投资者接待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1、对子公司网站刊登信息把关不严 2、接待投资者调研工作不规范 3、未及时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
批复内容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据《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的规定,经深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作出以下处分决定: 1、对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2、对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营运总裁贺德华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3、对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营运总裁兼董事会秘书娄兵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公司应于2011年5月31日前完成整改工作,向深圳证监局提交整改情况报告。深圳证监局将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视情况决定是否采取进一步的监管措施。
处理人深圳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8-07-19
标题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治理整改报告中所列事项的整改情况说明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1、制度建设存在的问题。 2、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未实际运作。 3、未认真落实有关监管要求。 4、证券投资业务存在的问题。
批复内容通过开展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本集团深刻认识到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是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提高公司治理水平的重要举措。今后,本集团将在监管部门的指导和帮助下,不断加强公司治理的规范化建设,强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履行职责的意识,进一步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不断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切实构建公司治理的长效机制,进一步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以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与持续发展。
处理人深圳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12-01
标题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治理整改进展报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1、关于制度建设方面的问题。 2、关于认真落实有关监管要求问题。 3、关于证券投资业务的问题。
批复内容 今后,本公司将在有关监管部门的指导和帮助下,继续加强公司治理的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以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和持续发展。
处理人深圳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10-27
标题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公司法》、《公司章程》、《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1、制度建设存在的问题。 2、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未实际运作。 3、未认真落实有关监管要求。 4、证券投资业务存在的问题。
批复内容 通过开展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本集团深刻认识到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是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提高公司治理水平的重要举措。今后,本集团将在监管部门的指导和帮助下,不断加强公司治理的规范化建设,强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履行职责的意识,进一步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同时认真贯彻落实本次公司治理专项活动中提出的各项整改计划和措施,不断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切实构建公司治理的长效机制,进一步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以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与持续发展。
处理人深圳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6-04-15
标题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整改措施的公告
相关法规《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文件批号深证局发字[2006]2号
批复原因公司治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公司信息披露存在的主要问题、公司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存在的主要问题
批复内容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监局(以下简称“深圳证监局”)于2005年8月29日至9月23日对本公司进行了巡回检查。本公司于2006年1月13日收到深圳证监局深证局发字[2006]2号《关于要求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期整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收到通知后,公司高度重视,专门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认真的学习、分析和讨论。针对《通知》中指出的问题和整改要求,公司对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了认真的自查,并于2006年4月9日召开了公司第九届第十三次董事局会议,对《通知》中指出的问题和整改要求逐项进行了研究,制定了整改方案、部署了整改措施。 通过此次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监局的巡回检查,公司董事局、监事会和管理层加深了对存在问题的认识,并作了认真的反省,提高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对有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和认识,对促进公司规范运作、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具有积极的意义。对存在的问题,公司将切实落实整改措施,积极加以整改,尽快解决上述问题,并以此次巡查为契机,认真吸取教训,不断学习并严格执行《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完善公司治理、强化信息披露、规范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证公司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处理人深圳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4-03-06
标题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管办巡回检查问题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文件批号深证办发字[2004]17号
批复原因公司治理与三会运作;部分重大事项未披露;部分重大事项披露不及时;年度报告披露不完整;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存在问题
批复内容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深圳证管办")于2003年10月21日至10月27日对本公司进行了巡回检查。本公司于2004年2月3日收到深圳证管办深证办发字[2004]17号《关于要求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期整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收到通知后,公司高度重视,专门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认真的学习、分析和讨论。针对《通知》中指出的问题和关注事项,公司对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了认真的自查,并于2004年3月3日召开了公司第八届第二十次董事局会议,对《通知》中要求的整改问题和关注事项逐项进行了研究,制定了整改方案,部署了整改措施。
处理人深圳证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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