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江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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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5-12-31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本公司截止2006年3月15日无需披露的重大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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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5-06-30
`其它重要事项 1、2001年8月20日,接本公司大股东——江西纸业集团有限公司通知:因为抚州板 纸公司向上海泰阳实业有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问题,涉及金额人民币2,000万元。江西纸 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的国有法人股5,150,000股已于2001年8月7日被上海市第二中 级人民法院冻结。 2002年4月22日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通知:因江西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涉及金额人民币9350万元,南昌市中级 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23日依法裁定继续冻结江西纸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国有 法人股12,013,905股,冻结期限为2004年12月23日至2005年12月23日。南昌市中级人民 法院于2002年4月16日冻结江西纸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国有法人股5,650,000股 。 2002年5月10日接大股东——江西纸业集团有限公司通知:因江西纸业集团有限公司 借款合同纠纷,涉及金额人民币2,815万元,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于2002年4 月16日冻结江西纸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国有法人股6,800,000股。 截止报告日,江西纸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国有法人股24,463,905股仍被司法冻 结。 2、本公司于2001年5月25日与南昌市商业银行中山支行签订合同号为(洪中)商银保 字(2001)第1号的借款保证合同,为江西纸业集团有限公司的500万元贷款提供担保。 本公司于2001年6月7日与南昌市商业银行中山支行签订合同号为(洪中)商银保字(2 001)第2号的借款保证合同,为江西纸业集团有限公司的1,000万元贷款提供担保。 本公司于2001年6月7日与南昌市商业银行中山支行签订合同号为(洪中)商银保字(2 001)第3号的借款保证合同,为江西纸业集团有限公司的700万元贷款提供担保。 本公司于2001年6月7日与南昌市商业银行中山支行签订合同号为(洪中)商银保字(2 001)第4号的借款保证合同,为江西纸业集团有限公司的750万元贷款提供担保。 本公司于2001年6月7日与南昌市商业银行中山支行签订合同号为(洪中)商银保字(2 001)第5号的借款保证合同,为江西纸业集团有限公司的315万元贷款提供担保。 本公司于2001年6月7日与南昌市商业银行中山支行签订合同号为(洪中)商银保字(2 001)第6号的借款保证合同,为江西纸业集团有限公司的1,000万元贷款提供担保。 本公司于2001年12月27日与南昌市商业银行中山支行签订合同号为(洪中)商银保字 (2001)第15号的借款保证合同,为江西纸业集团有限公司的900万元贷款提供担保。 上述七笔贷款均已于2005年1月4日前归还,本公司的贷款担保责任业已同时解除。 3、2005年1月4日本公司股东江西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归还往来款22,892,380.00元。 4、本公司于2005年1月4日归还南昌市商业银行中山路支行的逾期贷款本金22,000, 000.00元,同时归还贷款利息892,380.00元。 5、由于2005年上半年国内新闻纸市场出现转机,同时经过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改制, 扩大市场销售,降低采购成本、改良原材料配比、稳产高效地组织生产经营,目前公司 经营出现良好的转机,2005年上半年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增加10,954,283.46元,主营业务 利润扭亏为盈,主营为利润为950,246.45元。另外,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将在适当时间进 行资产重组、业务重组,注入优良资产及收益前景良好的业务,培养新的效益增长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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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4-12-31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1、本公司于2001年5月-12月,先后为江西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在南昌市商业银行中 山支行的七笔共计5165万元贷款提供担保,该七笔贷款均已于2005年1月以前归还,本 公司的贷款担保责任业已解除。 2、2005年1月4日本公司归还了南昌市商业银行中山支行2200万元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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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4-06-30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1、根据2004年6月23日本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南昌市阳明路支行(甲方)、中国工商 银行南昌市赣江支行(乙方)、江西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丁方)签订的《资产抵债协议》: 本公司将以国家授权其经营并有合法处分权的资产(经评估后)包括房屋及建筑物77,54 2,866.53元,机器设备33,804,339.44元,工程物资13,754,981.88元,其他应收款--- 江纸集团713,532,796.21元,共计838,634,984.06元抵偿甲、乙方债务本息合计人民币 83,863万元(含美元贷款本息)。 由于本公司原大股东江西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占用本公司巨额资金,本公司于2004年 6月25日委托江西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在2004年7月31日之前代为偿还本公司在中国工商银 行赣江支行的逾期贷款15,727,291.06元和中国工商银行阳明路支行的逾期贷款434,27 2,708.94元,共计4.5亿元。江西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已于2004年6月25日委托江西江中制 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货币资金代为归还上述逾期贷款。江西江中制药(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已于2004年6月29日代为归还1.18亿元,于2004年7月16日---8月2日代为归还3. 32亿元。剩余债务本息本公司以资产388,634,984.06元(其中:房屋及建筑物77,542,8 66.53元,机器设备33,804,339.44元,工程物资13,754,981.88元,其他应收款—江纸 集团263,532,796.21元)抵偿。通过上述清偿和重组,截止2004年8月22日本公司对上述 两家银行的借款本息余额为零。 2、截止2004年8月22日原大股东江西纸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欠本公司款项余额为2.8 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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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3-12-31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1、2001 年8 月31 日,接本公司大股东——江西纸业集团有限公司通知:江西纸 业集团有限公司因1998 年兼并江西抚州造纸厂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发生债权债务 转让纠纷,涉及金额人民币215,780,000.00 元。江西纸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51 ,700,000 股的国有法人股被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冻结。上海国际商品拍卖有限公司受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于2004 年3 月15 日第三次在上海国际商品拍卖有限公司拍 卖成交,受让方南昌好又多实业有限公司以每股0.304 元的单价受让江西纸业集团有限 公司所持有的本公司5170 万股的股权,总计受让金额为15,716,800.00 元人民币。 2、本公司在招商银行南昌市支行阳明路分理处账号为68424280844610001 的银行 存款账户,因南昌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2003)南铁经初字第一号民事判决,于2004年 3 月3 日被南昌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冻结,冻结书注明应冻结金额为3,323,000.00元 ,已冻结银行存款余额1,614.76 元。 3、本公司在农业银行叠山支行账号为312101040002502 的银行存款账户于2003年 度被东湖区人民法院冻结,冻结书注明应冻结金额为1,030,996.56 元,已冻结银行存 款余额5,699.76 元。2004 年3 月已解冻。 4、自贡市东方锅炉压力容器咨询服务中心因诉江西纸业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买 卖合同一案,将本公司在南昌市商业银行中山路支行帐号为188163018010192657 的银 行存款账户冻结,冻结书注明应冻结金额为365,300.00 元,冻结期限为2003 年7 月1 1日至2004 年1 月10 日。实际冻结银行存款余额为19,631.75 元。现已解冻。 5、本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南昌市赣江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04 年1 月14日 收到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洪民二初字第215 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本公司 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欠款本金190 万美元及利息,并承但本案的受理费101,175 .00 元、保全费91,685.00 元。此判决本公司至今尚未执行。 6、本公司与南昌市青山湖区罗家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04 年1 月14 日收到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洪民二初字第153 号民事判决书,判 令本公司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300 万元及相应利息。此判决本公司至今 尚未执行。 7、本公司及江西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南昌市青山湖区罗家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合 同纠纷一案,于2004 年1 月14 日收到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洪民二初字 第154 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本公司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1180 万元及相 应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7,901.00 元。江西纸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此判决本公司至今尚未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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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3-06-30
`期后事项 1、公司在农业银行叠山支行账号为312101040002502 的银行存款账户于2003 年 8 月5 日被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冻结,已冻结银行存款余额8,049.96 元。 2、2003 年7 月11 日,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将本公司在南昌市商业银行中山支 行账号为188163018010192657 的银行存款账户冻结。实际冻结银行存款余额19,631. 75元。 3、本公司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南昌阳明路支行账号为223030817 的银行存款账 户,于2003 年8 月5 日被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冻结。实际冻结银行存款余额为16, 724.95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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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2-12-31
`期后事项 1、本公司于2000年12月20日购买99中铁1期债券,票面总额500万元,期限3年, 起息日2000年12月19日,到期日2003年12月18日,年利率3.78%。由于资金短缺,本公 司于2003年3月4日与大丰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签订债券转让协议,并办理了企业 债券协议转让确认书及企业债券过户手续。本公司200年3月6日收到大丰市农村信用社 汇款540.9万元,其中本金500万元、利息40.9万元。 2、根据江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赣贸投资[2003]138号文《关于落实江西晨鸣纸业 有限公司20万吨低定量涂布纸技改项目国债贴息资金的函》的有关精神,本公司于20 03年3月12日,将在开行国债技改项目资金专户上的中央国债贴息资金余额11,304万元 及专户资金利息1,365,215.74元全部转入江西晨鸣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国债资金专户。 至此本公司在国家开发银行南昌分行的银行存款余额为零。 3、本公司于2001年11月27日与中国工商银行宜春市分行袁州支行签订合同号为2 001年袁州(保)字第0039号的担保合同,为三九宜工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的2500万元借款 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为2001年6月22日至2004年6月22日;本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宜春 市分行袁州支行签订担保合同,为三九宜工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的10,000万元借款提供 担保,担保期限为2002年2月25至2003年8月24日;本公司与中农业银行宜春分行签订 担保合同,为三九宜工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的10,0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为20 01年6月1日至2004年6月1日;本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南昌市沿江支行签订担保合同, 为三九宜工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的3,0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为2002年3月6日至 2003年3月6日。截止2003年3月19日上述共计25,500万元的借款担保已全部解除担保责 任。 4、本公司在农业银行叠山支行账号为312101040002502的银行存款账户于2003年 1月10日被常州武进区人民法院冻结,已冻结银行存款余额8,049.96元。 5、根据国家经贸委国经贸投资[2003]100号文《关于江西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新闻 纸系统国债技改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和调整部分改造内容的批复》的精神,列入第一批 国债重点技改项目计划的本公司13.6万吨新闻纸生产系统项目的实施主体变更为江西 晨鸣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因此本公司于2003年3月将“九五”技改项目转至江西晨鸣纸 业有限责任公司。本公司已对上述期后事项进行了调整,将“九五”技改工程、四抄 工程及相关零星工程发生的前期费用16,178,979.54元及向外商订购设备违约赔偿金1 2,585,229.73元(详细说明详见附注五之36注2)转入2002年度营业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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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2-06-30
`期后事项 截止报告日止未发生期后事项或其它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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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0-12-31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本公司无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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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9-12-31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本公司无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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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9-06-30
`期后事项

    本公司无期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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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8-12-31
`期后事项

    截止审计报告日止未发生期后事项或其他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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