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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林生物(688319.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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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欧林生物(688319)
欧林生物:章程(2024年4月)(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24-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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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林生物:章程(2023年12月)(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23-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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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林生物:章程(2023年8月)(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23-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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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林生物:章程(2023年6月)(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23-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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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林生物:章程(2023年5月)(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23-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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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林生物:成都欧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22-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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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林生物:成都欧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21-06-30
成都欧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成都欧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二一年六月 成都欧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2 第三章 股份 ......................................................................................................................... 3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3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4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6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7 第一节 股东 ........................................................................................................... 7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9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4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6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8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与决议 ......................................................................... 21 第五章 董事会 ................................................................................................................... 27 第一节 董事 ......................................................................................................... 27 第二节 董事会 ..................................................................................................... 31 第三节 独立董事 ................................................................................................. 36 第四节 董事会秘书 ............................................................................................. 36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8 第七章 监事会 ................................................................................................................... 40 第一节 监事 ......................................................................................................... 40 第二节 监事会 ..................................................................................................... 41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43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43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48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48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49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50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50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51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53 第十二章 附则 ....................................................................................................................... 54 成都欧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欧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本公司”)的公司 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 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成都高 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 信用代码 91510100698860749H。 第三条 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1 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审核并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首次向社会 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053 万股。于 2021 年 6 月 8 日在上交所科创板上 市。 第四条 公司名称 中文全称:成都欧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Chengdu Olymvax Biopharmaceuticals Technology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成都高新区天欣路 99 号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0,526.5 万元。公司因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的 注册资本数额的变更,应在股东大会通过修改本章程的决议后,授权董事会 依法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1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 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和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经营宗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主开展各项业务,不断 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能力,实现股东权益和公司价值的最大 化;持续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产品,帮助客户处于良好的健康状态,促进生 物医药行业的持续性发展。 第十三条 公司主营项目类别为:人用疫苗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预防用生物制品的生产(凭药品生产许可证在 有效期内经营);生物技术与生物制品的研究、开发、咨询并提供技术转让; 2 生物制药市场的开发、咨询(不含危险化学品);货物及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 的品种除外,限制的品种办理许可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同 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 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0,526.5 万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十九条 公司于 2009 年 12 月 11 日以发起方式设立,公司发起人为:重庆武山生物技 术有限公司、四川善诺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四川英德生物过程技术有限公司、 武汉昕和生物医药有限公司 4 名法人。公司设立时,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股份数额 持股比例 出资 发起人名称 首期出资时间 (万股 ) (%) 方式 重庆武山生物 2,500 50 货币 2009.12.10 3 技术有限公司 四川善诺生物 1,000 20 货币 2009.12.10 医药有限公司 四川英德生物 过程技术有限 750 15 货币 2009.12.10 公司 武汉昕和生物 750 15 货币 2009.12.10 医药有限公司 总计 5,000 100 - -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 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 (一) 新股种类及数额; (二) 新股发行价格; (三) 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 (四) 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 4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 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七) 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情况。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前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前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一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一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本公司的股份数不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5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 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其他股东自愿锁定其所持股份的,锁定期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 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 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 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的收益。但是,证券 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 6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 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 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 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相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7 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 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 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 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 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 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8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 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 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 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及其客户的利益。 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 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 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和公司客户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9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的事项; (十三)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 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代为行使。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 30%的担保; (五)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须经出席董 10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之上的董事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 保,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 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 适用前述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 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 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务, 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情形的,公司应 当及时披露。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 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 保和资助等,可免于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审议和披露。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关联交易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金额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0 万元。除履行审议程 序外,还应当根据《上市规则》提供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 (二) 公司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 11 的交易的金额应当按照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适用本条第(一) 项的规定。已按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三)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可以按类别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 前对本年度可能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进行合理预计,如预计金额 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实际超出预计金 额的,应当按照超出金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首次发生且协议没有约 定具体总交易金额的日常关联交易需经股东大会审议,与日常经营相 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 3 年的,应当每 3 年重 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公司拟进行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取 得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 半数以上同意,并在关联交易公告中披露。 第四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方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股东大会审议: (一) 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 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 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 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四) 上交所认定免于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12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 上;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超过 500 万元; (六)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公司尚未盈利的,可豁免本条第(五)项和第(六)项的净利润指标。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 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之内举行。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以上的股东书 面请求 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13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 任会议 人,继续开会。 第五十二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要求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独立董事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14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 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公司应当充分保障中小股东享有的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对于股东提议要 求召开股东大会的书面提案,公司董事会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决定是否召开股东大会,不得无故拖延或阻挠。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15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交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监事会和召集 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上交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六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提供必要支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 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应当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 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 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五十七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八条 提案的内容应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 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 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16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属于前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 决并作出决议。 第六十条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在临时股东大 会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但包括通知发出当日。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议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事项需 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 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 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充分披露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7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 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 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日常办公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 指定的 地点。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 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并应当安排在上交所交易日召开。公司应当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的相关规定,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 席。 第六十五条 本公司董事会及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 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六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及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 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18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 表决。 第六十七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 效证件或证明、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 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 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 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八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日期;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九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具体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 思表决。 第七十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 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 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 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七十一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19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七十二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 册共同 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七十四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 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 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 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五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 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当做出述职报告。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20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股东大会 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和代理出席的委托 书、网络表决情况等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 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上交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与决议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额。 21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禁止 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 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 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 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五)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公司年度报告; (七) 聘任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八)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八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 本章程的修改; 22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担保; (六) 股权激励计划;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 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 供便利。 第八十五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 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 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六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七条 董事候选人及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方式提请股 东大会 表决。 (一) 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 23 (1) 非独立董事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董事会、监事会、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已 发行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 被提名人同意,并公布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教育背景、 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 及其他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等。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 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提供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 实、 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该项提名应以书面方式于股 东大会通知公告前 10 天送交股东大会召集人。 (2) 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参照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相关法 律法规执行。 (3) 监事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监事会、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已发行股份 的股东可以提名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上届监事会可以提名 下一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 人同意,并公布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教育背景、工作 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 他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等。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 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 实、 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监事职责。该项提名应以书面方式于股 东大会通知公告前 10 天送交股东大会召集人。 第八十八条 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 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公司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限进 24 行投票,如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 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弃权。 第八十九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 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 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 不予表决。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 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九十一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 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 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 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 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 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 负有保密义务。 25 第九十五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 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 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 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 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或代理)股份及占公司有 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 (三)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四) 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对股东提案作出 决议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名称或者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 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 (五) 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若股东大会出现否决提案的,应当披露 法律意见书全文。 第九十八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为股 东大会召开日。 26 第一百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 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一百〇一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 期满未逾 5 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的董事,该选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 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在任董事出现本条规定的情形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自知道有关情况发生之日 起,立即停止有关董事履行职责,并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27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董事可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本 公司董事会不设由职工代表担任董事。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 下列忠实义务: (一)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 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六)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本人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委托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 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 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漏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获 取不法利益,离职后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 (九)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 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不得为实际控制人、股东、员工、本人或 者其他第三方的利益损害公司利益; (十一)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28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 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 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 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 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公司事务,审慎判断审议事项可能产生 的风险和收益;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授权其他董事 代为出席的,应当审慎选择受托人,授权事项和决策意向应当具体明 确,不得全权委托; (五) 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六) 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应当如实向监事会 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七) 关注公司经营状况等事项,及时向董事会报告相关问题和风险,不得 以对公司业务不熟悉或者对相关事项不了解为由主张免除责任; (八) 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及时纠正和报告公司的违规行为,支持公司 履行社会责任; (九)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 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 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29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 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 效或者生效后的一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一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 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 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〇八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 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 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 份。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 者计 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 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 质和程度。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事会 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 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可以自行申请回避,其他董事可以申请有关联关 系的董事回避,上述回避申请应在董事会召开前 5 日提出。有关董事可以就 30 上述申请提出异议,在董事会表决前不提出异议的,被申请回避的董事应回 避;对回避申请有异议的,可以在董事会召开前要求监事会对申请作出决议, 监事会应在董事会表决前作出决议,不服该决议的董事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诉, 申诉期间不影响监事会决议的执行。 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副董事长 1 名,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机构的设置;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31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 他职权。 超越董事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六条 除本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行为(不包括关联担保 ) 达到以下标准的,须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一)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0.1%以上; (三)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 前对本年度可能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进行合理预计,如预计金额 达到本条前两款规定的标准,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 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 易,按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达到本条第(一)、(二)项 规定的。 (五) 根据《上市规则》之规定免于信息披露的关联交易免于董事会审议,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后披露。前款所称关联 方的判断标准及关联交易计算标准按照《上市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下列交易(对外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 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 据; 32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超过 100 万元; (六)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除非法律法规、规 章制度或章程另有规定,低于上述规定的应经董事会审议的交易由公司董事 长审批。上述指标的计算标准按照《上市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的批准应当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 核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内部审 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应当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 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 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 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应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并报股东大会批准,以确保董事会落实 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 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33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债券; (四) 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五) 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 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 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或者不履行职权时,由副董事长履行职权;副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或者不履行职权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履行职权。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上下两个半年度各一次由董事长召 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二十五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会议。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5 日以前通过邮寄、 传真、邮件或者其他书面方式,送达全体董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 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口头、电话等方式通知召开会议,但召集人应当在会 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34 (二) 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 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 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 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 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 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 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 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 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或护照号;委托人不能出席会 议的原因、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明确意见、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 意向的指示、有效期限、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 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 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会议记录的保管期限不少于 10 年。 35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方式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记录人姓名 (五) 董事发言要点; (六)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 票数)。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 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 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 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 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 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 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重点关注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 资金使用、并购重组、重大投融资、高管薪酬和利润分配等与中小股东利益 密切相关的事项,依法发表独立董事意见,履行相关职权。 第四节 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 董事会负责。 36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由董事会委任,并符 合以下条件: (一) 正直诚实、品行良好; (二) 熟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履行职责所需 的经营管理能力。 本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 准备和递交国家有关部门要求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出具的报告和文件; (二) 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并负责会议的记录和会议文件、记录的 保管; (三) 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文件和记录; (四)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任何机构和 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 条件,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 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有权了解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情况,参加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 要求有关部门和人员提供资料和信息。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解聘。 第一百三十七条 除监事外,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 书。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 司董事会秘书。 37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空缺超过 3 个月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代行董事会 秘书职责。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设立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 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常务副总经理 1 名、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 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 级管理人员。 董事可受聘兼任公司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 第一百四十一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二条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三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第一百四十四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 3 年,连聘可以连任。 38 第一百四十五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业务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和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 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励具体方案,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 解聘; (九) 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六条 总经理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七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四十八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 总经理办公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 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 的报告制度;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九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 和办法由《总经理工作细则》以及总经理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五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9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 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 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每届任期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40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监事 2 人,职工代表 监事 1 人。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 1 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 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 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 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 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六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有权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41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六十二条 监事会应制订监事会议事规则,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六十三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 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六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的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 10 日前通过邮寄、传真、邮 件或者其他书面方式,送达全体监事,临时监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5 日 以前发出书面通知;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口头、电话等方式随时通知 召开会议。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 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六十五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 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一百六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 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 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七) 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前款(1)、(2)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 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42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 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报 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交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 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交所报送季 度财务会计报告。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 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另立会计账册。公司的资产,不以任 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43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 25%。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份方式分配股利。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 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 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1) 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一定 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范围。公司董 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 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在公司保持 盈利及长期经营和发展的前提下,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当坚持现金分红 为主这一基本原则。 (2) 利润分配形式和期间间隔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 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的, 应当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在保证正常生 44 产经营及发展所需资金的前提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 利润分配。 在连续盈利的情形下,公司两次现金分红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 12 个月。 (3) 现金分红最低比例和差异化政策 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规定,在满 足现金分红条件的基础上,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 于公司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董事会根据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 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 序,提出差异化现金分红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二)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三)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4) 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需同时满足): (一) 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 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二) 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三) 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 告(如仅实施现金分红的可免于审计); (四) 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 投资项 目除外); 45 (五) 未出现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确认的不适宜分配利润的其他特殊 情况。 上述“重大资金支出事项”指: (1)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实施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购买土地 或其它交易事项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或 (2)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实施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资产、购买土地 或其它交易事项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5) 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若公司营业收入快速成长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 股本规模 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之余,提出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当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 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 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 益。 (6) 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董事会应根据《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 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 ( 特别 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并 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7)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46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重大投资、发展规划等方面的资金需求情况确需调整 利润分配政策时,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调 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 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的意见,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的议案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审议有关调整利润 分配政策的议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 通过,并在公司定期报告中就现金分红政策的调整进行详细的说明。 董事会拟定调整股利分配政策相关议案的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如有)的意见。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调整股利分配政策议案的,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须发表独立意见,并 及时予以披露。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进行审议,充分听取不 在公司任职的外部监事意见(如有),并经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 决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时,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除设 置现场会议投票外,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系统予以支持。 (8)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根据公司所处的行业特点和未来业务发展规划,公司未分配利润将用于日 常经营,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外购商品、增加人员、技术研发、兼并收购以 及补充流动资金等事项。 (9)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 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47 (一) 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二) 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三) 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四) 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五) 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公司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 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 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 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公司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 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 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七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48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 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 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 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 以专人送出; (二) 以邮件、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三) 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 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3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发出日即 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 到通知,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人没有收 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指定上交所官方网站(www.sse.com.cn)和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 报刊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 49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 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在符合法定要求的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 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 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 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 50 符合法律规定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 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 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 (一) 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解散事由出现; (二)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由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公司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自解散 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 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 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51 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 清理债权、债务; (六)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指定 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 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 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人民法院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 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 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 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九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 52 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九十八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 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九十九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二百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事实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〇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 《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本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 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 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 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〇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 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〇三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 修改 本章程。 53 第二百〇四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 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百〇五条 释义 (一) 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 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 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因为同受国家控股 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 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下同。交易 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 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第二百〇六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 相抵触。 第二百〇七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 以在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 章程为准。 第二百〇八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 “以外”、“低于 ” 、“多 于”不含本数。 54 第二百〇九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一十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于 科创板上市之日起生效。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以下无正文)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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