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助手:
上一组 下一组
最近访问股
名称 价格(元) 涨跌幅
以下为热门股票
查看自选股请先
名称 价格(元) 涨跌幅
^_^ 退出

热点栏目

加入自选股 桌面快捷方式 客户端

天能重工(300569.SZ)

@change@
@changeP@
@now@
涨停:@up_limit@
跌停:@down_limit@
停牌
@date@ @time@
临时停牌
今  开: @open@ 成交量: @volume@ 振  幅: @swing@
最  高: @high@ 成交额: @amount@ 换手率: @turnover@
最  低: @low@ 总市值: @totalShare@ 市净率: @pb@
昨  收: @preClose@ 流通市值: @cvs@ 市盈率TTM @pe@

快速通道:
公司章程—天能重工(300569)
天能重工:章程(2023年7月)(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23-07-20
公告内容详见附件
返回页顶
天能重工:章程(2023年4月)(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23-04-26
公告内容详见附件
返回页顶
天能重工: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2年4月)(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22-04-28
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 0 二二年四月 1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 通知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2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 附则 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以及该等法规规则不时的修订与修正,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系由青岛天能电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变更设立;公司在青岛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公司于 2016 年 10 月 26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084 万股,于 2016 年 11 月 2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深交所”)上市。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中文名称为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为 Qingdao Tianneng Heavy Industries Co.,Ltd 第四条 公司住所为青岛胶州市李哥庄镇大沽河工业园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93,693,851 元。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十条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 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4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致力于提供技术先进、质量可靠的产品,不断满足社会的 需求,实现公司价值和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为金属结构、风力发电设备、 化工生产专用设备制造(以上不含特种设备)、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生物质能源发电、电能 销售;风力发电场、光伏发电站、生物质能源电站建设、运行和维护,海上风电基础管桩、 塔筒和海外出口海工装备、安装、销售,风力发电设备辅件、零件销售,无运输工具承运陆 路、海路运输业务,经营本企业自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 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以上范围 需经许可经营的,须凭许可证经营)。(公司的具体经营范围以工商登记机构的核准内容为准)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的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用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该具有 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个人所认购的股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6250 万元计入股本,其余计入 公司资本公积。原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发起人,认购全部发行的 6250 万股股票。 公司的发起人、发起时认购的股份数及持股比例如下表: 序 发起人 持股份(股) 持股比例% 号 1 郑旭 25,000,000. 40% 00 2 张世启 12,500,000. 20% 5 00 3 张义 2,500,000.0 4% 0 4 宋德海 2,500,000.0 4% 0 5 李隽 2,500,000.0 4% 0 6 张军 2,000,000.0 3.2% 0 7 赵会强 375,000.00 0.6% 8 刘萍 125,000.00 0.2% 9 湖北百年成长投资有限公司 2,690,000.0 4.3% 0 1 牛舰 2,150,000.0 3.44% 0 0 1 南京华睿佰仕德创业投资基 2,780,000.0 4.45% 1 金(有限合伙)1 0 1 北京信中达创业投资有限公 2,780,000.0 4.45% 2 司 0 1 天津基业长青股权投资合伙 2,100,000.0 3.36% 3 企业(有限合伙)2 0 1 武汉康乐居房地产咨询有限 2,500,000.0 4% 4 公司 0 合计 62,500,000. 100% 00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793,693,851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公司发行的股份,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1 南京华睿佰仕德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后更名为南京华睿佰仕德能源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2 天津基业长青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后更名为上海吉晔苌清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6 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 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7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决议后实行。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 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 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事项导致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的股份发生变 化的,仍应遵守本条第二款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8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公司根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 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名册应记载下列事 项: (一)股东名称及住所;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 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的在册股东为公司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依照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 1、交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章程; 2、交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 (1)本章程; (2)股东名册; (3)公司债券存根; (4)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5)董事会会议决议; (6)监事会会议决议; (7)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9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 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 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 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 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 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 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 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 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10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 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 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 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 产应立即对所持公司股份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公司 发生的交易( 公司受赠现金资产、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 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1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 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 露外,还应当比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 时对外披露。 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 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 12 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 有的权益提供同比例担保,属于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其他根据需要在股东大会 通知中选择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可以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信 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13 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 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 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监事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 有关证明材料。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 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4 第五十一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列明临时提案 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三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 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 当日。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五十五条 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地披露本次股东大会提案 的具体内容。有关提案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独立董事的意见最迟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时出具。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 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 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 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应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 15 更。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 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 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 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八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 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九条 公司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第六十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股票账户卡;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该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加盖法 人公章)及法人有效证照。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 16 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二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 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 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六十三条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 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 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 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 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 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 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 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 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 其签署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17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 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 记为准。 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股东大会认为和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 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 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 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 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 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8 第七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回购公司股票; (六)发行公司债券; (七)股权激励计划;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 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股东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买入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的, 在买入后的 36 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公司不得将前述股份 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19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 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之前,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 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认定关联股东的范围,并将构成关联关系的事项告知相关股东。 (二) 股东对召集人就关联关系范围的认定有异议,有权向召集人书面陈述其异议理由, 请求召集人重新认定,也可就是否构成关联关系提请人民法院裁决。在召集人或人民法院作 出重新认定或裁决之前,被认定为有关联关系的股东不得参加投票表决; (三) 关联股东或其代理人可以参加讨论相关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交易产生的原因、 交易基本情况、交易是否公允合法及等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及解释; (四) 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后,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或其代理人依本章程第七十四条规定表决。 第七十九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 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一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监事的 提名程序为: (一)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 3%以上的股东可以向董事会书面提名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独立董事可以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股份 1%以上 的股东提名; (三)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 3%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非职工监事候选人。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通过公司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民主形式选举产生; (四)股东提名董事、独立董事或监事时,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将提名提案、 提名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候选人的声明或承诺函提交董事会。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或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其中拟选举 的董事中包括独立董事的,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 20 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也可分散投于多人。董事会应当 向股东说明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对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明确告知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 股东代理人对董事、监事的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制。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累积投票制的选票。 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作出说明和解释。 第八十二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 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 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 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四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 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 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 投票结果。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 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 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七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按照实际持有 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 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八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 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 21 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 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从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 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 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四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22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 行董事职务。 第九十五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 一。 第九十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 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 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23 第九十八条 如无特别原因,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 会的,应当审慎选择并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应当委托其他独立董事 代为出席。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的 意见。董事不得做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以上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 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九十九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向股东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其辞职报告应在下任董事填补因 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 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保密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辞职生效或者 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仍然有效。。 第一百零一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 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 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设置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人数不少于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 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向公司申明并 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及时通知公司并提出辞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独立董 事 3 人。 24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各项具体职权应当由董事会集体行使,不得授 权他人行使,并不得以本章程、股东大会决议等方式加以变更或剥夺。 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其他职权,对于涉及重大业务和事项的,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审批, 不得授权单个或几个董事单独决策。 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会成员在会议闭会期间行使除前两款规定外的部分职权,但授权内 容必须明确、具体。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 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 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25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发展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 (一)战略发展委员会为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 司长期发展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二)审计委员会为董事会依据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 外部审计的沟通与协调、内部审计的组织、监督审计决议的执行等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审 计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主任委 员)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 (三)提名委员会为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提出建议。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 会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主任委员)。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为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 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 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主任委员)。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并享有以下董事会的决策权限。 (一)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 委托贷款、对子公司财务资助等)、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 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 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交易,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董事会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 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 26 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未达到上述比例即数额的交易除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由董事单独决策之外,由 公司董事长进行决策。 (二)董事会有权决定除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 (三)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如下: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 及时披露。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未达到上述比例即数额的关联 交易除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由董事单独决策之外,由公司董事长进行决策。 3、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公司为关联 人提供的担保,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累计金额达到本条所规定标准的,该关联交易按照本条规定进行批准。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 与该关联人同受一主体控制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 件对上述事项的审议权限另有强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设副董事长 1 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 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 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 27 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六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二分之一以上 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 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5 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 全体董事。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邮件、特快专递、电子邮件或传真。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 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地点、期限; (二)会议召开方式; (三)事由及议题; (四)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七)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三)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 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 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 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或电 子邮件、电话或视频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董事会在该等会议上不能对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即时签字的,应采取口头表决的方式,并由参会董事尽快履行签字手续。董事的口头表决具 有与书面签字同等效力,但事后的书面签字必须与会议上的口头表决相一致。 28 若董事会会议采取书面传签方式召开,即通过分别送达审议或传阅审议方式对议案 作出决议。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 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 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数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八条 本章程第九十三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七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 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29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二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三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副总 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副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一百三十五条 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 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董事会秘书应由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财务总监担任。 第一百三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三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 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30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 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四十条 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 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 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 1 名。监事会中的 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 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 31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于会议召开 10 日 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临时监事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5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 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二分之一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 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 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 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市地证 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公司住所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市地证券交易 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 32 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 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 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 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将在符合国家 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 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不得超 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 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公司主要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政策,即公司当年度 实现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和盈余公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则公司应当 进行现金分红。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 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投资计划或现金支出 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的比例最低应达到80%。 33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 根据本章程关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职权的相关规定,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 须经董事会批准,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董事会应当根据该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 大现金支出的具体情况,结合公司的发展阶段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 分红政策。 (四)利润分配的程序: 1、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 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 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表决。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公司因特殊原因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 公司应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年度报告全文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配比例低于百分之 二十的原因、以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对此发 表独立意见。 (五)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公司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公司的股 本规模、股票价格等情况,发放股票股利;公司不得单独发放股票股利。 (六)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公司一般按照年度进行股利分配,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资 金需求情况提议进行中期分红,中期分红只以现金分红,不采取股票股利形式。公司股东大 会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 月内完成股利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七条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如确有必要对本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 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相关议案应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 独立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对董事会通过的利润分配政策预案发布独立意见;并 34 经监事会半数以上监事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同时,公司保证现行及未来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以下原则: 1、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 金方式分配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 2、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 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 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 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 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 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 天事先通知会计师 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35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 收到通知。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刊登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进行。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 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 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送出的,发出当然即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 话、当面通知等口头形式作出的,电话、当面通知当日即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 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六十九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 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 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 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 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报纸上公告。 36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 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 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 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 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 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 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 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37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一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 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 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 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 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 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 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 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38 第一百八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 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八十九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 改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九十一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 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 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 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第一百九十二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 定相抵触。 第一百九十三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 时,以在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 “以外”、“低 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交易”的理解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39
返回页顶
天能重工: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1年10月)(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21-10-15
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 0 二一年十月 1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 通知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2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 附则 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以及该等法规规则不时的修订与修正,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系由青岛天能电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变更设立;公司在青岛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公司于 2016 年 10 月 26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084 万股,于 2016 年 11 月 2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深交所”)上市。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中文名称为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为 Qingdao Tianneng Heavy Industries Co.,Ltd 第四条 公司住所为青岛胶州市李哥庄镇大沽河工业园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93,693,851 元。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十条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4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致力于提供技术先进、质量可靠的产品,不断满足社会的 需求,实现公司价值和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为金属结构、风力发电设备、 化工生产专用设备制造(以上不含特种设备)、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生物质能源发电、电能 销售;风力发电场、光伏发电站、生物质能源电站建设、运行和维护,海上风电基础管桩、 塔筒和海外出口海工装备、安装、销售,风力发电设备辅件、零件销售,无运输工具承运陆 路、海路运输业务,经营本企业自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 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以上范围 需经许可经营的,须凭许可证经营)。(公司的具体经营范围以工商登记机构的核准内容为准)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的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用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该具有 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个人所认购的股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6250 万元计入股本,其余计 入公司资本公积。原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发起人,认购全部发行的 6250 万股股票。 公司的发起人、发起时认购的股份数及持股比例如下表: 序号 发起人 持股份(股) 持股比例% 1 郑旭 25,000,000.00 40% 2 张世启 12,500,000.00 20% 3 张义 2,500,000.00 4% 4 宋德海 2,500,000.00 4% 5 李隽 2,500,000.00 4% 6 张军 2,000,000.00 3.2% 7 赵会强 375,000.00 0.6% 8 刘萍 125,000.00 0.2% 9 湖北百年成长投资有限公司 2,690,000.00 4.3% 10 牛舰 2,150,000.00 3.44% 5 11 南京华睿佰仕德创业投资基金(有 2,780,000.00 4.45% 限合伙)1 12 北京信中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2,780,000.00 4.45% 13 天津基业长青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2,100,000.00 3.36% (有限合伙)2 14 武汉康乐居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 2,500,000.00 4% 合计 62,500,000.00 100% 第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793,693,851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公司发行的股份,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 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1 南京华睿佰仕德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后更名为南京华睿佰仕德能源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2 天津基业长青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后更名为上海吉晔苌清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6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决议后实行。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 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 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事项导致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的股份发生变 化的,仍应遵守本条第二款规定。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7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十九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公司根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 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条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名册应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名称及住所;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 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的在册股东为公司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依照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 1、交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章程; 2、交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 (1)本章程; (2)股东名册; 8 (3)公司债券存根; (4)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5)董事会会议决议; (6)监事会会议决议; (7)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 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 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 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 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 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 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9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 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 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 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 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 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 产应立即对所持公司股份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10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公司 发生的交易( 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 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比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 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 及时对外披露。 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11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 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 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其他根据需要在股东大会 通知中选择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可以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信 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12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 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公司住所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备案。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 供股东名册。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13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列明临时提案 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二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 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 召开当日。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五十四条 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地披露本次股东大会提案 的具体内容。有关提案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独立董事的意见最迟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时出具。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 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 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 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应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 14 更。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六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 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 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七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 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八条 公司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第五十九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股票账户卡;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该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加盖法 人公章)及法人有效证照。 第六十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15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一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 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 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六十二条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 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三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 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 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四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 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 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 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七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 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 其签署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 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16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六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 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股东大会认为和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 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 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 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 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 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17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发行公司债券;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六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 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 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 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之前,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 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认定关联股东的范围,并将构成关联关系的事项告知相关股东。 18 (二) 股东对召集人就关联关系范围的认定有异议,有权向召集人书面陈述其异议理由, 请求召集人重新认定,也可就是否构成关联关系提请人民法院裁决。在召集人或人民法院作 出重新认定或裁决之前,被认定为有关联关系的股东不得参加投票表决; (三) 关联股东或其代理人可以参加讨论相关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交易产生的原因、 交易基本情况、交易是否公允合法及等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及解释; (四) 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后,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或其代理人依本章程第七十三条规定表决。 第七十八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 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七十九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 不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 同。 第八十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监事的提名 程序为: (一)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 3%以上的股东可以向董事会书面提名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独立董事可以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股份 1%以上 的股东提名; (三)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 3%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非职工监事候选人。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通过公司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民主形式选举产生; (四)股东提名董事、独立董事或监事时,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将提名提案、 提名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候选人的声明或承诺函提交董事会。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或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其中拟选举 的董事中包括独立董事的,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 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也可分散投于多人。董事会应当 向股东说明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对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明确告知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 股东代理人对董事、监事的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制。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累积投票制的选票。 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作出说明和解释。 19 第八十一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 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 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 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三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 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 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 投票结果。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 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 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六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 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八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 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 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 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八十九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20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从股东 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 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二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 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三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 行董事职务。 第九十四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 一。 21 第九十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 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 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九十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七条 如无特别原因,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 会的,应当审慎选择并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应当委托其他独立董事 代为出席。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的 意见。董事不得做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以上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 22 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九十八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向股东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其辞职报告应在下任董事填补因 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九十九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 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保密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 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第一百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 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 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设置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人数不少于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 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向公司申明并 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及时通知公司并提出辞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独立董 事 3 人。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23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各项具体职权应当由董事会集体行使,不得授 权他人行使,并不得以本章程、股东大会决议等方式加以变更或剥夺。 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其他职权,对于涉及重大业务和事项的,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审批, 不得授权单个或几个董事单独决策。 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会成员在会议闭会期间行使除前两款规定外的部分职权,但授权内 容必须明确、具体。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 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 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发展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 (一)战略发展委员会为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 司长期发展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二)审计委员会为董事会依据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 外部审计的沟通与协调、内部审计的组织、监督审计决议的执行等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审 24 计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主任委 员)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 (三)提名委员会为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提出建议。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 会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主任委员)。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为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 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 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主任委员)。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并 享有以下董事会的决策权限。 (一)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 委托贷款、对子公司财务资助等)、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 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 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交易,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董事会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 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未达到上述比例即数额的交易除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由董事单独决策之外,由 公司董事长进行决策。 (二)董事会有权决定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 25 (三)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如下: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 及时披露。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未达到上述比例即数额的关联 交易除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由董事单独决策之外,由公司董事长进行决策。 3、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公司为关联 人提供的担保,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累计金额达到本条所规定标准的,该关联交易按照本条规定进行批准。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 与该关联人同受一主体控制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 件对上述事项的审议权限另有强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设副董事长 1 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 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 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 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 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5 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 全体董事。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邮件、特快专递、电子邮件或传真。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 26 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 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 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 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或 电子邮件、电话或视频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董事会在该等会议上不能对会议决议和会议记 录即时签字的,应采取口头表决的方式,并由参会董事尽快履行签字手续。董事的口头表决 具有与书面签字同等效力,但事后的书面签字必须与会议上的口头表决相一致。 若董事会会议采取书面传签方式召开,即通过分别送达审议或传阅审议方式对议案 作出决议。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 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 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27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数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二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六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 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28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二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副 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副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一百三十四条 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 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董事会秘书应由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财务总监担任。 第一百三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二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 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 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三十九条 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 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9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 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 1 名。监事会中的 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 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 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二分之一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 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 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30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 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市地证 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公司住所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市地证券交易 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 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 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 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 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31 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将在符合国家 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 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不得超 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 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公司主要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政策,即公司当年度 实现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和盈余公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则公司应当 进行现金分红。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 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投资计划或现金支出 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的比例最低应达到80%。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 根据本章程关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职权的相关规定,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 须经董事会批准,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董事会应当根据该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 大现金支出的具体情况,结合公司的发展阶段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 分红政策。 (四)利润分配的程序: 1、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 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 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2 2、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表决。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公司因特殊原因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 公司应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年度报告全文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配比例低于百分之 二十的原因、以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对此发 表独立意见。 (五)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公司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公司的股 本规模、股票价格等情况,发放股票股利;公司不得单独发放股票股利。 (六)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公司一般按照年度进行股利分配,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资 金需求情况提议进行中期分红,中期分红只以现金分红,不采取股票股利形式。公司股东大 会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 月内完成股利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六条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如确有必要对本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 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相关议案应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 独立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对董事会通过的利润分配政策预案发布独立意见;并 经监事会半数以上监事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同时,公司保证现行及未来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以下原则: 1、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 金方式分配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 2、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 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33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 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 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 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 天事先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 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进行。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 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 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送出的,发出当然即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 话、当面通知等口头形式作出的,电话、当面通知当日即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 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六十八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 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34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 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 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 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 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 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 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35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 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 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 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 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七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 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 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36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 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 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 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 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 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 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八十八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 改本章程。 第一百八十九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九十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 37 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 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 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第一百九十一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 定相抵触。 第一百九十二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 时,以在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一百九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 “以外”、“低 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交易”的理解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38
返回页顶
天能重工:公司章程(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20-12-26
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 0 二零年十二月 1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 通知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2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 附则 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以及该等法规规则不时的修订与修正,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系由青岛天能电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变更设立;公司在青岛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公司于 2016 年 10 月 26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084 万股,于 2016 年 11 月 2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深交所”)上市。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中文名称为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为 Qingdao Tianneng Heavy Industries Co.,Ltd 第四条 公司住所为青岛胶州市李哥庄镇大沽河工业园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91,866,660 元。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十条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4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致力于提供技术先进、质量可靠的产品,不断满足社会的 需求,实现公司价值和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为金属结构、风力发电设备、 化工生产专用设备制造(以上不含特种设备)、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生物质能源发电、电能 销售;风力发电场、光伏发电站、生物质能源电站建设、运行和维护,海上风电基础管桩、 塔筒和海外出口海工装备、安装、销售,风力发电设备辅件、零件销售,无运输工具承运陆 路、海路运输业务,经营本企业自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 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以上范围 需经许可经营的,须凭许可证经营)。(公司的具体经营范围以工商登记机构的核准内容为准)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的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用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该具有 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个人所认购的股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6250 万元计入股本,其余计 入公司资本公积。原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发起人,认购全部发行的 6250 万股股票。 公司的发起人、发起时认购的股份数及持股比例如下表: 序号 发起人 持股份(股) 持股比例% 1 郑旭 25,000,000.00 40% 2 张世启 12,500,000.00 20% 3 张义 2,500,000.00 4% 4 宋德海 2,500,000.00 4% 5 李隽 2,500,000.00 4% 6 张军 2,000,000.00 3.2% 7 赵会强 375,000.00 0.6% 8 刘萍 125,000.00 0.2% 9 湖北百年成长投资有限公司 2,690,000.00 4.3% 10 牛舰 2,150,000.00 3.44% 5 11 南京华睿佰仕德创业投资基金(有 2,780,000.00 4.45% 限合伙)1 12 北京信中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2,780,000.00 4.45% 13 天津基业长青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2,100,000.00 3.36% (有限合伙)2 14 武汉康乐居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 2,500,000.00 4% 合计 62,500,000.00 100% 第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391,866,660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公司发行的股份,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 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1 南京华睿佰仕德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后更名为南京华睿佰仕德能源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2 天津基业长青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后更名为上海吉晔苌清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6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决议后实行。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 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 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事项导致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的股份发生变 化的,仍应遵守本条第二款规定。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7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十九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公司根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 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条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名册应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名称及住所;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 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的在册股东为公司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依照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 1、交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章程; 2、交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 (1)本章程; (2)股东名册; 8 (3)公司债券存根; (4)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5)董事会会议决议; (6)监事会会议决议; (7)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 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 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 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 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 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 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9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 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 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 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 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 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 产应立即对所持公司股份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10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公司 发生的交易( 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 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比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 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 及时对外披露。 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11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 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 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其他根据需要在股东大会 通知中选择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可以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信 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12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 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公司住所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备案。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 供股东名册。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13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列明临时提案 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二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 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 召开当日。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五十四条 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地披露本次股东大会提案 的具体内容。有关提案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独立董事的意见最迟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时出具。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 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 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 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应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 14 更。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六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 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 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七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 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八条 公司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第五十九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股票账户卡;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该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加盖法 人公章)及法人有效证照。 第六十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15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一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 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 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六十二条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 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三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 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 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四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 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 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 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七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 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 其签署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 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16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六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 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股东大会认为和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 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 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 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 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 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17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发行公司债券;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六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 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 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 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之前,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 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认定关联股东的范围,并将构成关联关系的事项告知相关股东。 18 (二) 股东对召集人就关联关系范围的认定有异议,有权向召集人书面陈述其异议理由, 请求召集人重新认定,也可就是否构成关联关系提请人民法院裁决。在召集人或人民法院作 出重新认定或裁决之前,被认定为有关联关系的股东不得参加投票表决; (三) 关联股东或其代理人可以参加讨论相关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交易产生的原因、 交易基本情况、交易是否公允合法及等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及解释; (四) 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后,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或其代理人依本章程第七十三条规定表决。 第七十八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 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七十九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 不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 同。 第八十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监事的提名 程序为: (一)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 3%以上的股东可以向董事会书面提名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独立董事可以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股份 1%以上 的股东提名; (三)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 3%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非职工监事候选人。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通过公司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民主形式选举产生; (四)股东提名董事、独立董事或监事时,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将提名提案、 提名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候选人的声明或承诺函提交董事会。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或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其中拟选举 的董事中包括独立董事的,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 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也可分散投于多人。董事会应当 向股东说明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对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明确告知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 股东代理人对董事、监事的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制。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累积投票制的选票。 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作出说明和解释。 19 第八十一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 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 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 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三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 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 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 投票结果。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 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 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六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 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八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 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 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 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八十九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20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从股东 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 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二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 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三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 行董事职务。 第九十四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 一。 21 第九十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 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 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九十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七条 如无特别原因,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 会的,应当审慎选择并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应当委托其他独立董事 代为出席。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的 意见。董事不得做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以上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 22 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九十八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向股东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其辞职报告应在下任董事填补因 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九十九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 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保密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 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第一百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 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 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设置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人数不少于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 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向公司申明并 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及时通知公司并提出辞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独立董 事 3 人。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23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各项具体职权应当由董事会集体行使,不得授 权他人行使,并不得以本章程、股东大会决议等方式加以变更或剥夺。 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其他职权,对于涉及重大业务和事项的,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审批, 不得授权单个或几个董事单独决策。 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会成员在会议闭会期间行使除前两款规定外的部分职权,但授权内 容必须明确、具体。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 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 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发展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 (一)战略发展委员会为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 司长期发展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二)审计委员会为董事会依据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 外部审计的沟通与协调、内部审计的组织、监督审计决议的执行等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审 24 计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主任委 员)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 (三)提名委员会为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提出建议。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 会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主任委员)。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为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 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 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主任委员)。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并 享有以下董事会的决策权限。 (一)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 委托贷款、对子公司财务资助等)、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 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 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交易,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董事会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 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未达到上述比例即数额的交易除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由董事单独决策之外,由 公司董事长进行决策。 (二)董事会有权决定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 25 (三)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如下: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 及时披露。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未达到上述比例即数额的关联 交易除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由董事单独决策之外,由公司董事长进行决策。 3、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公司为关联 人提供的担保,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累计金额达到本条所规定标准的,该关联交易按照本条规定进行批准。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 与该关联人同受一主体控制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 件对上述事项的审议权限另有强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设副董事长 1 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 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 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 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 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5 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 全体董事。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邮件、特快专递、电子邮件或传真。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 26 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 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 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 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或 电子邮件、电话或视频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董事会在该等会议上不能对会议决议和会议记 录即时签字的,应采取口头表决的方式,并由参会董事尽快履行签字手续。董事的口头表决 具有与书面签字同等效力,但事后的书面签字必须与会议上的口头表决相一致。 若董事会会议采取书面传签方式召开,即通过分别送达审议或传阅审议方式对议案 作出决议。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 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 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27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数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二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六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 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28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二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副 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副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一百三十四条 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 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董事会秘书应由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财务总监担任。 第一百三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二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 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 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三十九条 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 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9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 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 1 名。监事会中的 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 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 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二分之一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 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 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30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 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市地证 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公司住所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市地证券交易 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 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 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 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 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31 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将在符合国家 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 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不得超 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 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公司主要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政策,即公司当年度 实现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和盈余公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则公司应当 进行现金分红。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 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投资计划或现金支出 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的比例最低应达到80%。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 根据本章程关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职权的相关规定,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 须经董事会批准,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董事会应当根据该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 大现金支出的具体情况,结合公司的发展阶段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 分红政策。 (四)利润分配的程序: 1、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 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 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2 2、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表决。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公司因特殊原因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 公司应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年度报告全文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配比例低于百分之 二十的原因、以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对此发 表独立意见。 (五)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公司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公司的股 本规模、股票价格等情况,发放股票股利;公司不得单独发放股票股利。 (六)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公司一般按照年度进行股利分配,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资 金需求情况提议进行中期分红,中期分红只以现金分红,不采取股票股利形式。公司股东大 会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 月内完成股利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六条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如确有必要对本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 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相关议案应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 独立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对董事会通过的利润分配政策预案发布独立意见;并 经监事会半数以上监事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同时,公司保证现行及未来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以下原则: 1、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 金方式分配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 2、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 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33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 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 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 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 天事先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 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进行。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 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 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送出的,发出当然即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 话、当面通知等口头形式作出的,电话、当面通知当日即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 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六十八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 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34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 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 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 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 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 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 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35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 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 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 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 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七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 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 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36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 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 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 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 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 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 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八十八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 改本章程。 第一百八十九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九十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 37 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 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 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第一百九十一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 定相抵触。 第一百九十二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 时,以在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一百九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 “以外”、“低 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交易”的理解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38
返回页顶
天能重工:公司章程(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20-07-08
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 0 二 0 年七月 1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 通知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2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 附则 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以及该等法规规则不时的修订与修正,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系由青岛天能电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变更设立;公司在青岛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公司于 2016 年 10 月 26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084 万股,于 2016 年 11 月 2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深交所”)上市。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中文名称为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为 Qingdao Tianneng Heavy Industries Co.,Ltd 第四条 公司住所为青岛胶州市李哥庄镇大沽河工业园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91,866,660 元。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十条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4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致力于提供技术先进、质量可靠的产品,不断满足社会的 需求,实现公司价值和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为金属结构、风力发电设备、 化工生产专用设备制造(以上不含特种设备)、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生物质能源发电、电能 销售;风力发电场、光伏发电站、生物质能源电站建设、运行和维护,海上风电基础管桩、 塔筒和海外出口海工装备、安装、销售,风力发电设备辅件、零件销售,无运输工具承运陆 路、海路运输业务,经营本企业自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 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以上范围 需经许可经营的,须凭许可证经营)。(公司的具体经营范围以工商登记机构的核准内容为准)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的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用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该具有 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个人所认购的股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6250 万元计入股本,其余计 入公司资本公积。原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发起人,认购全部发行的 6250 万股股票。 公司的发起人、发起时认购的股份数及持股比例如下表: 序号 发起人 持股份(股) 持股比例% 1 郑旭 25,000,000.00 40% 2 张世启 12,500,000.00 20% 3 张义 2,500,000.00 4% 4 宋德海 2,500,000.00 4% 5 李隽 2,500,000.00 4% 6 张军 2,000,000.00 3.2% 7 赵会强 375,000.00 0.6% 8 刘萍 125,000.00 0.2% 9 湖北百年成长投资有限公司 2,690,000.00 4.3% 10 牛舰 2,150,000.00 3.44% 5 11 南京华睿佰仕德创业投资基金(有 2,780,000.00 4.45% 限合伙)1 12 北京信中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2,780,000.00 4.45% 13 天津基业长青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2,100,000.00 3.36% (有限合伙)2 14 武汉康乐居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 2,500,000.00 4% 合计 62,500,000.00 100% 第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391,866,660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公司发行的股份,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 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1 南京华睿佰仕德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后更名为南京华睿佰仕德能源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2 天津基业长青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后更名为上海吉晔苌清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6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决议后实行。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 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 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事项导致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的股份发生变 化的,仍应遵守本条第二款规定。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7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十九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公司根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 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条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名册应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名称及住所;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 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的在册股东为公司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依照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 1、交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章程; 2、交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 (1)本章程; (2)股东名册; 8 (3)公司债券存根; (4)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5)董事会会议决议; (6)监事会会议决议; (7)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 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 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 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 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 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 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9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 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 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 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 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 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 产应立即对所持公司股份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10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公司 发生的交易( 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 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比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 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 及时对外披露。 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11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 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 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其他根据需要在股东大会 通知中选择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可以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信 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12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 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公司住所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备案。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 供股东名册。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13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列明临时提案 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二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 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 召开当日。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五十四条 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地披露本次股东大会提案 的具体内容。有关提案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独立董事的意见最迟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时出具。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 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 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 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应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 14 更。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六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 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 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七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 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八条 公司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第五十九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股票账户卡;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该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加盖法 人公章)及法人有效证照。 第六十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15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一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 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 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六十二条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 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三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 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 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四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 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 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 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七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 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 其签署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 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16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六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 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股东大会认为和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 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 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 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 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 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17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发行公司债券;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六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 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 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 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之前,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 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认定关联股东的范围,并将构成关联关系的事项告知相关股东。 18 (二) 股东对召集人就关联关系范围的认定有异议,有权向召集人书面陈述其异议理由, 请求召集人重新认定,也可就是否构成关联关系提请人民法院裁决。在召集人或人民法院作 出重新认定或裁决之前,被认定为有关联关系的股东不得参加投票表决; (三) 关联股东或其代理人可以参加讨论相关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交易产生的原因、 交易基本情况、交易是否公允合法及等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及解释; (四) 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后,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或其代理人依本章程第七十三条规定表决。 第七十八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 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七十九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 不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 同。 第八十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监事的提名 程序为: (一)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 3%以上的股东可以向董事会书面提名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独立董事可以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股份 1%以上 的股东提名; (三)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 3%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非职工监事候选人。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通过公司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民主形式选举产生; (四)股东提名董事、独立董事或监事时,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将提名提案、 提名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候选人的声明或承诺函提交董事会。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或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其中拟选举 的董事中包括独立董事的,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 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也可分散投于多人。董事会应当 向股东说明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对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明确告知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 股东代理人对董事、监事的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制。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累积投票制的选票。 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作出说明和解释。 19 第八十一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 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 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 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三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 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 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 投票结果。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 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 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六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 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八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 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 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 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八十九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20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从股东 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 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二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 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三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 行董事职务。 第九十四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 一。 21 第九十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 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 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九十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七条 如无特别原因,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 会的,应当审慎选择并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应当委托其他独立董事 代为出席。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的 意见。董事不得做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以上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 22 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九十八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向股东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其辞职报告应在下任董事填补因 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九十九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 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保密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 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第一百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 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 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设置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人数不少于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 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向公司申明并 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及时通知公司并提出辞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独立董 事 3 人。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23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各项具体职权应当由董事会集体行使,不得授 权他人行使,并不得以本章程、股东大会决议等方式加以变更或剥夺。 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其他职权,对于涉及重大业务和事项的,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审批, 不得授权单个或几个董事单独决策。 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会成员在会议闭会期间行使除前两款规定外的部分职权,但授权内 容必须明确、具体。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 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 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发展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 (一)战略发展委员会为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 司长期发展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二)审计委员会为董事会依据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 外部审计的沟通与协调、内部审计的组织、监督审计决议的执行等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审 24 计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主任委 员)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 (三)提名委员会为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提出建议。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 会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主任委员)。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为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 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 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主任委员)。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并 享有以下董事会的决策权限。 (一)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 委托贷款、对子公司财务资助等)、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 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 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交易,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董事会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 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未达到上述比例即数额的交易除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由董事单独决策之外,由 公司董事长进行决策。 (二)董事会有权决定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 25 (三)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如下: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 及时披露。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未达到上述比例即数额的关联 交易除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由董事单独决策之外,由公司董事长进行决策。 3、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公司为关联 人提供的担保,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累计金额达到本条所规定标准的,该关联交易按照本条规定进行批准。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 与该关联人同受一主体控制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 件对上述事项的审议权限另有强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设副董事长 1 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 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 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 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 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5 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 全体董事。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邮件、特快专递、电子邮件或传真。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 26 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 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 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 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或 电子邮件、电话或视频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董事会在该等会议上不能对会议决议和会议记 录即时签字的,应采取口头表决的方式,并由参会董事尽快履行签字手续。董事的口头表决 具有与书面签字同等效力,但事后的书面签字必须与会议上的口头表决相一致。 若董事会会议采取书面传签方式召开,即通过分别送达审议或传阅审议方式对议案 作出决议。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 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 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27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数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二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六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 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28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二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副 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副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一百三十四条 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 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董事会秘书应由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财务总监担任。 第一百三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二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 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 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三十九条 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 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9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 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 1 名。监事会中的 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 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 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二分之一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 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 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30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 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市地证 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公司住所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市地证券交易 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 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 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 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 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31 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将在符合国家 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 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不得超 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 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公司主要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政策,即公司当年度 实现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和盈余公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则公司应当 进行现金分红。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 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投资计划或现金支出 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的比例最低应达到80%。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 根据本章程关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职权的相关规定,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 须经董事会批准,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董事会应当根据该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 大现金支出的具体情况,结合公司的发展阶段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 分红政策。 (四)利润分配的程序: 1、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 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 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2 2、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表决。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公司因特殊原因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 公司应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年度报告全文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配比例低于百分之 二十的原因、以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对此发 表独立意见。 (五)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公司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公司的股 本规模、股票价格等情况,发放股票股利;公司不得单独发放股票股利。 (六)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公司一般按照年度进行股利分配,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资 金需求情况提议进行中期分红,中期分红只以现金分红,不采取股票股利形式。公司股东大 会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 月内完成股利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六条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如确有必要对本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 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相关议案应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 独立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对董事会通过的利润分配政策预案发布独立意见;并 经监事会半数以上监事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同时,公司保证现行及未来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以下原则: 1、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 金方式分配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 2、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 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33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 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 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 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 天事先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 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进行。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 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 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送出的,发出当然即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 话、当面通知等口头形式作出的,电话、当面通知当日即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 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六十八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 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34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 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 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 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 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 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 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35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 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 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 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 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七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 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 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36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 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 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 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 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 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 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八十八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 改本章程。 第一百八十九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九十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 37 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 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 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第一百九十一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 定相抵触。 第一百九十二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 时,以在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一百九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 “以外”、“低 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交易”的理解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38
返回页顶
天能重工:公司章程(2019年4月)(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19-04-15
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 0 一九年四月 1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 通知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2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 附则 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以及该等法规规则不时的修订与修正,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系由青岛天能电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变更设立;公司在青岛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公司于 2016 年 10 月 26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084 万股,于 2016 年 11 月 2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深交所”)上市。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中文名称为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为 Qingdao Tianneng Heavy Industries Co.,Ltd 第四条 公司住所为青岛胶州市李哥庄镇大沽河工业园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25,018,000 元。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十条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4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致力于提供技术先进、质量可靠的产品,不断满足社会的 需求,实现公司价值和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为金属结构、风力发电设备、 化工生产专用设备制造(以上不含特种设备)、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生物质能源发电、电能 销售;风力发电场、光伏发电站、生物质能源电站建设、运行和维护,海上风电基础管桩、 塔筒和海外出口海工装备、安装、销售,风力发电设备辅件、零件销售,无运输工具承运陆 路、海路运输业务,经营本企业自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 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以上范围 需经许可经营的,须凭许可证经营)。(公司的具体经营范围以工商登记机构的核准内容为准)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的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用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该具有 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个人所认购的股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6250 万元计入股本,其余计 入公司资本公积。原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发起人,认购全部发行的 6250 万股股票。 公司的发起人、发起时认购的股份数及持股比例如下表: 序号 发起人 持股份(股) 持股比例% 1 郑旭 25,000,000.00 40% 2 张世启 12,500,000.00 20% 3 张义 2,500,000.00 4% 4 宋德海 2,500,000.00 4% 5 李隽 2,500,000.00 4% 6 张军 2,000,000.00 3.2% 7 赵会强 375,000.00 0.6% 8 刘萍 125,000.00 0.2% 9 湖北百年成长投资有限公司 2,690,000.00 4.3% 10 牛舰 2,150,000.00 3.44% 5 11 南京华睿佰仕德创业投资基金(有 2,780,000.00 4.45% 限合伙)1 12 北京信中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2,780,000.00 4.45% 13 天津基业长青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2,100,000.00 3.36% (有限合伙)2 14 武汉康乐居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 2,500,000.00 4% 合计 62,500,000.00 100% 第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225,018,000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公司发行的股份,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 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1 南京华睿佰仕德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后更名为南京华睿佰仕德能源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2 天津基业长青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后更名为上海吉晔苌清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6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决议后实行。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 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 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事项导致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的股份发生变 化的,仍应遵守本条第二款规定。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7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十九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公司根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 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条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名册应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名称及住所;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 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的在册股东为公司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依照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 1、交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章程; 2、交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 (1)本章程; (2)股东名册; 8 (3)公司债券存根; (4)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5)董事会会议决议; (6)监事会会议决议; (7)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 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 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 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 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 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 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9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 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 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 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 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 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 产应立即对所持公司股份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10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公司 发生的交易( 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 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比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 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 及时对外披露。 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11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 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 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其他根据需要在股东大会 通知中选择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可以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信 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12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 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公司住所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备案。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 供股东名册。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13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列明临时提案 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二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 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 召开当日。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五十四条 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地披露本次股东大会提案 的具体内容。有关提案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独立董事的意见最迟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时出具。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 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 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 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应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 14 更。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六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 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 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七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 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八条 公司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第五十九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股票账户卡;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该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加盖法 人公章)及法人有效证照。 第六十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15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一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 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 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六十二条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 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三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 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 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四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 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 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 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七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 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 其签署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 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16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六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 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股东大会认为和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 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 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 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 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 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17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发行公司债券;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六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 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 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 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之前,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 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认定关联股东的范围,并将构成关联关系的事项告知相关股东。 18 (二) 股东对召集人就关联关系范围的认定有异议,有权向召集人书面陈述其异议理由, 请求召集人重新认定,也可就是否构成关联关系提请人民法院裁决。在召集人或人民法院作 出重新认定或裁决之前,被认定为有关联关系的股东不得参加投票表决; (三) 关联股东或其代理人可以参加讨论相关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交易产生的原因、 交易基本情况、交易是否公允合法及等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及解释; (四) 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后,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或其代理人依本章程第七十三条规定表决。 第七十八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 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七十九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 不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 同。 第八十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监事的提名 程序为: (一)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 3%以上的股东可以向董事会书面提名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独立董事可以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股份 1%以上 的股东提名; (三)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 3%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非职工监事候选人。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通过公司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民主形式选举产生; (四)股东提名董事、独立董事或监事时,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将提名提案、 提名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候选人的声明或承诺函提交董事会。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或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其中拟选举 的董事中包括独立董事的,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 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也可分散投于多人。董事会应当 向股东说明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对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明确告知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 股东代理人对董事、监事的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制。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累积投票制的选票。 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作出说明和解释。 19 第八十一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 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 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 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三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 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 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 投票结果。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 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 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六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 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八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 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 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 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八十九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20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从股东 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 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二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 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三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 行董事职务。 第九十四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 一。 21 第九十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 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 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九十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七条 如无特别原因,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 会的,应当审慎选择并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应当委托其他独立董事 代为出席。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的 意见。董事不得做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以上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 22 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九十八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向股东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其辞职报告应在下任董事填补因 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九十九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 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保密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 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第一百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 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 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设置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人数不少于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 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向公司申明并 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及时通知公司并提出辞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独立董 事 3 人。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23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各项具体职权应当由董事会集体行使,不得授 权他人行使,并不得以本章程、股东大会决议等方式加以变更或剥夺。 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其他职权,对于涉及重大业务和事项的,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审批, 不得授权单个或几个董事单独决策。 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会成员在会议闭会期间行使除前两款规定外的部分职权,但授权内 容必须明确、具体。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 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 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发展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 (一)战略发展委员会为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 司长期发展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二)审计委员会为董事会依据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 外部审计的沟通与协调、内部审计的组织、监督审计决议的执行等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审 24 计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主任委 员)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 (三)提名委员会为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提出建议。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 会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主任委员)。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为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 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 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主任委员)。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并 享有以下董事会的决策权限。 (一)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 委托贷款、对子公司财务资助等)、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 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 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交易,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董事会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 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未达到上述比例即数额的交易除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由董事单独决策之外,由 公司董事长进行决策。 (二)董事会有权决定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 25 (三)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如下: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 及时披露。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未达到上述比例即数额的关联 交易除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由董事单独决策之外,由公司董事长进行决策。 3、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公司为关联 人提供的担保,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累计金额达到本条所规定标准的,该关联交易按照本条规定进行批准。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 与该关联人同受一主体控制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 件对上述事项的审议权限另有强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设副董事长 1 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 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 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 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 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5 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 全体董事。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邮件、特快专递、电子邮件或传真。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 26 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 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 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 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或 电子邮件、电话或视频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董事会在该等会议上不能对会议决议和会议记 录即时签字的,应采取口头表决的方式,并由参会董事尽快履行签字手续。董事的口头表决 具有与书面签字同等效力,但事后的书面签字必须与会议上的口头表决相一致。 若董事会会议采取书面传签方式召开,即通过分别送达审议或传阅审议方式对议案 作出决议。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 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 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27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数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二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六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 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28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二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副 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副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一百三十四条 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 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董事会秘书应由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财务总监担任。 第一百三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二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 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 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三十九条 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 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9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 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 1 名。监事会中的 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 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 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二分之一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 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 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30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 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市地证 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公司住所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市地证券交易 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 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 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 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 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31 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将在符合国家 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 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不得超 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 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公司主要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政策,即公司当年度 实现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和盈余公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则公司应当 进行现金分红。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 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投资计划或现金支出 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的比例最低应达到80%。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 根据本章程关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职权的相关规定,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 须经董事会批准,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董事会应当根据该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 大现金支出的具体情况,结合公司的发展阶段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 分红政策。 (四)利润分配的程序: 1、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 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 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2 2、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表决。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公司因特殊原因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 公司应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年度报告全文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配比例低于百分之 二十的原因、以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对此发 表独立意见。 (五)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公司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公司的股 本规模、股票价格等情况,发放股票股利;公司不得单独发放股票股利。 (六)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公司一般按照年度进行股利分配,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资 金需求情况提议进行中期分红,中期分红只以现金分红,不采取股票股利形式。公司股东大 会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 月内完成股利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六条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如确有必要对本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 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相关议案应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 独立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对董事会通过的利润分配政策预案发布独立意见;并 经监事会半数以上监事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同时,公司保证现行及未来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以下原则: 1、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 金方式分配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 2、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 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33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 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 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 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 天事先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 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进行。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 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 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送出的,发出当然即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 话、当面通知等口头形式作出的,电话、当面通知当日即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 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六十八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 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34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 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 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 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 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 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 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35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 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 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 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 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七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 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 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36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 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 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 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 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 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 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八十八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 改本章程。 第一百八十九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九十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 37 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 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 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第一百九十一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 定相抵触。 第一百九十二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 时,以在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一百九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 “以外”、“低 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交易”的理解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38
返回页顶
天能重工:公司章程(2019年1月)(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19-01-10
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 0 一九年一月 1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 通知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2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 附则 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以及该等法规规则不时的修订与修正,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系由青岛天能电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变更设立;公司在青岛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公司于 2016 年 10 月 26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084 万股,于 2016 年 11 月 2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深交所”)上市。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中文名称为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为 Qingdao Tianneng Heavy Industries Co.,Ltd 第四条 公司住所为青岛胶州市李哥庄镇大沽河工业园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50,012,000 元。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十条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4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致力于提供技术先进、质量可靠的产品,不断满足社会的 需求,实现公司价值和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为金属结构、风力发电设备、 化工生产专用设备制造(以上不含特种设备)、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生物质能源发电、电能 销售;风力发电场、光伏发电站、生物质能源电站建设、运行和维护,海上风电基础管桩、 塔筒和海外出口海工装备、安装、销售,风力发电设备辅件、零件销售,无运输工具承运陆 路、海路运输业务,经营本企业自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 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以上范围 需经许可经营的,须凭许可证经营)。(公司的具体经营范围以工商登记机构的核准内容为准)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的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用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该具有 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个人所认购的股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6250 万元计入股本,其余计 入公司资本公积。原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发起人,认购全部发行的 6250 万股股票。 公司的发起人、发起时认购的股份数及持股比例如下表: 序号 发起人 持股份(股) 持股比例% 1 郑旭 25,000,000.00 40% 2 张世启 12,500,000.00 20% 3 张义 2,500,000.00 4% 4 宋德海 2,500,000.00 4% 5 李隽 2,500,000.00 4% 6 张军 2,000,000.00 3.2% 7 赵会强 375,000.00 0.6% 8 刘萍 125,000.00 0.2% 9 湖北百年成长投资有限公司 2,690,000.00 4.3% 10 牛舰 2,150,000.00 3.44% 5 11 南京华睿佰仕德创业投资基金(有 2,780,000.00 4.45% 限合伙)1 12 北京信中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2,780,000.00 4.45% 13 天津基业长青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2,100,000.00 3.36% (有限合伙)2 14 武汉康乐居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 2,500,000.00 4% 合计 62,500,000.00 100% 第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150,012,000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公司发行的股份,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 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1 南京华睿佰仕德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后更名为南京华睿佰仕德能源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2 天津基业长青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后更名为上海吉晔苌清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6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决议后实行。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 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 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事项导致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的股份发生变 化的,仍应遵守本条第二款规定。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7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十九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公司根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 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条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名册应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名称及住所;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 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的在册股东为公司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依照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 1、交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章程; 2、交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 (1)本章程; (2)股东名册; 8 (3)公司债券存根; (4)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5)董事会会议决议; (6)监事会会议决议; (7)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 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 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 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 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 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 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9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 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 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 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 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 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 产应立即对所持公司股份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10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公司 发生的交易( 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 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比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 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 及时对外披露。 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11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 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 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其他根据需要在股东大会 通知中选择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可以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信 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12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 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公司住所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备案。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 供股东名册。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13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列明临时提案 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二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 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 召开当日。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五十四条 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地披露本次股东大会提案 的具体内容。有关提案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独立董事的意见最迟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时出具。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 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 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 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应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 14 更。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六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 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 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七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 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八条 公司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第五十九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股票账户卡;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该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加盖法 人公章)及法人有效证照。 第六十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15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一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 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 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六十二条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 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三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 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 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四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 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 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 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七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 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 其签署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 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16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六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 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股东大会认为和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 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 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 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 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 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17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发行公司债券;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六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 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 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 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之前,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 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认定关联股东的范围,并将构成关联关系的事项告知相关股东。 18 (二) 股东对召集人就关联关系范围的认定有异议,有权向召集人书面陈述其异议理由, 请求召集人重新认定,也可就是否构成关联关系提请人民法院裁决。在召集人或人民法院作 出重新认定或裁决之前,被认定为有关联关系的股东不得参加投票表决; (三) 关联股东或其代理人可以参加讨论相关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交易产生的原因、 交易基本情况、交易是否公允合法及等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及解释; (四) 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后,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或其代理人依本章程第七十三条规定表决。 第七十八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 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七十九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 不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 同。 第八十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监事的提名 程序为: (一)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 3%以上的股东可以向董事会书面提名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独立董事可以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股份 1%以上 的股东提名; (三)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 3%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非职工监事候选人。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通过公司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民主形式选举产生; (四)股东提名董事、独立董事或监事时,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将提名提案、 提名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候选人的声明或承诺函提交董事会。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或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其中拟选举 的董事中包括独立董事的,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 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也可分散投于多人。董事会应当 向股东说明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对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明确告知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 股东代理人对董事、监事的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制。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累积投票制的选票。 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作出说明和解释。 19 第八十一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 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 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 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三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 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 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 投票结果。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 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 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六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 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八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 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 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 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八十九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20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从股东 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 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二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 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三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 行董事职务。 第九十四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 一。 21 第九十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 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 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九十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七条 如无特别原因,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 会的,应当审慎选择并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应当委托其他独立董事 代为出席。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的 意见。董事不得做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以上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 22 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九十八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向股东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其辞职报告应在下任董事填补因 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九十九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 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保密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 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第一百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 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 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设置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人数不少于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 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向公司申明并 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及时通知公司并提出辞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独立董 事 3 人。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23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各项具体职权应当由董事会集体行使,不得授 权他人行使,并不得以本章程、股东大会决议等方式加以变更或剥夺。 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其他职权,对于涉及重大业务和事项的,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审批, 不得授权单个或几个董事单独决策。 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会成员在会议闭会期间行使除前两款规定外的部分职权,但授权内 容必须明确、具体。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 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 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发展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 (一)战略发展委员会为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 司长期发展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二)审计委员会为董事会依据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 外部审计的沟通与协调、内部审计的组织、监督审计决议的执行等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审 24 计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主任委 员)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 (三)提名委员会为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提出建议。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 会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主任委员)。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为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 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 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主任委员)。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并 享有以下董事会的决策权限。 (一)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 委托贷款、对子公司财务资助等)、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 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 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交易,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董事会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 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未达到上述比例即数额的交易除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由董事单独决策之外,由 公司董事长进行决策。 (二)董事会有权决定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 25 (三)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如下: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 及时披露。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未达到上述比例即数额的关联 交易除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由董事单独决策之外,由公司董事长进行决策。 3、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公司为关联 人提供的担保,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累计金额达到本条所规定标准的,该关联交易按照本条规定进行批准。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 与该关联人同受一主体控制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 件对上述事项的审议权限另有强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设副董事长 1 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 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 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 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 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5 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 全体董事。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邮件、特快专递、电子邮件或传真。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 26 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 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 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 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或 电子邮件、电话或视频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董事会在该等会议上不能对会议决议和会议记 录即时签字的,应采取口头表决的方式,并由参会董事尽快履行签字手续。董事的口头表决 具有与书面签字同等效力,但事后的书面签字必须与会议上的口头表决相一致。 若董事会会议采取书面传签方式召开,即通过分别送达审议或传阅审议方式对议案 作出决议。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 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 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27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数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二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六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 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28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二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副 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副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一百三十四条 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 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董事会秘书应由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财务总监担任。 第一百三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二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 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 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三十九条 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 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9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 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 1 名。监事会中的 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 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 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二分之一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 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 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30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 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市地证 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公司住所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市地证券交易 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 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 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 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 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31 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将在符合国家 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 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不得超 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 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公司主要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政策,即公司当年度 实现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和盈余公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则公司应当 进行现金分红。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 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投资计划或现金支出 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的比例最低应达到80%。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 根据本章程关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职权的相关规定,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 须经董事会批准,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董事会应当根据该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 大现金支出的具体情况,结合公司的发展阶段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 分红政策。 (四)利润分配的程序: 1、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 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 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2 2、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表决。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公司因特殊原因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 公司应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年度报告全文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配比例低于百分之 二十的原因、以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对此发 表独立意见。 (五)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公司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公司的股 本规模、股票价格等情况,发放股票股利;公司不得单独发放股票股利。 (六)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公司一般按照年度进行股利分配,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资 金需求情况提议进行中期分红,中期分红只以现金分红,不采取股票股利形式。公司股东大 会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 月内完成股利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六条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如确有必要对本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 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相关议案应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 独立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对董事会通过的利润分配政策预案发布独立意见;并 经监事会半数以上监事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同时,公司保证现行及未来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以下原则: 1、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 金方式分配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 2、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 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33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 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 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 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 天事先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 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进行。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 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 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送出的,发出当然即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 话、当面通知等口头形式作出的,电话、当面通知当日即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 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六十八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 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34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 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 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 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 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 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 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35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 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 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 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 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七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 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 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36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 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 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 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 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 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 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八十八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 改本章程。 第一百八十九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九十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 37 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 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 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第一百九十一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 定相抵触。 第一百九十二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 时,以在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一百九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 “以外”、“低 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交易”的理解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38
返回页顶
天能重工:公司章程(2017年12月)(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17-12-25
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 0 一七年十二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 通知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以及该等法规规则不时的修订与修正,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系由青岛天能电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变更设立;公司在青岛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公司于 2016 年 10 月 26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084 万股,于 2016 年 11 月 2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深交所”)上市。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中文名称为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为 Qingdao Tianneng Heavy Industries Co.,Ltd 第四条 公司住所为青岛胶州市李哥庄镇大沽河工业园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50,012,000 元。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十条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致力于提供技术先进、质量可靠的产品,不断满足社会的 需求,实现公司价值和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为金属结构、风力发电设备、 化工生产专用设备制造(以上不含特种设备)、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生物质能源发电、电能 销售;风力发电场、光伏发电站、生物质能源电站建设、运行和维护,销售海上风电基础管 桩、塔筒和海外出口海工装备、安装,风力发电设备辅件、零件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品及 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 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以上范围需经许可经营的,须凭许可证经营)。 (公司的具体经营范围以工商登记机构的核准内容为准)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的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用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该具有 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个人所认购的股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 6250 万元计入股本,其余 计入公司资本公积。原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发起人,认购全部发行的 6250 万股股票。 公司的发起人、发起时认购的股份数及持股比例如下表: 序号 发起人 持股份(股) 持股比例% 1 郑旭 25,000,000.00 40% 2 张世启 12,500,000.00 20% 3 张义 2,500,000.00 4% 4 宋德海 2,500,000.00 4% 5 李隽 2,500,000.00 4% 6 张军 2,000,000.00 3.2% 7 赵会强 375,000.00 0.6% 8 刘萍 125,000.00 0.2% 9 湖北百年成长投资有限公司 2,690,000.00 4.3% 10 牛舰 2,150,000.00 3.44% 11 南京华睿佰仕德创业投资基金(有 2,780,000.00 4.45% 限合伙)1 12 北京信中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2,780,000.00 4.45% 13 天津基业长青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2,100,000.00 3.36% (有限合伙)2 14 武汉康乐居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 2,500,000.00 4% 合计 62,500,000.00 100% 第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150,012,000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公司发行的股份,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 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经本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并报国家有关主管机构 批准后,可以购回本公司的股票: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而注销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份的。 1 南京华睿佰仕德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后更名为南京华睿佰仕德能源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2 天津基业长青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后更名为上海吉晔苌清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二十二条(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十二条(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 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 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 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事项导致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的股份发生变 化的,仍应遵守本条第二款规定。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十九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公司根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 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条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名册应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名称及住所;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 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的在册股东为公司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依照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 1、交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章程; 2、交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 (1)本章程; (2)股东名册; (3)公司债券存根; (4)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5)董事会会议决议; (6)监事会会议决议; (7)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 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 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 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 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 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 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 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 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 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 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 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 产应立即对所持公司股份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公司 发生的交易( 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 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比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 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 及时对外披露。 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 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 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其他根据需要在股东大会 通知中选择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可以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信 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 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公司住所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备案。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 供股东名册。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列明临时提案 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二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 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 召开当日。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五十四条 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地披露本次股东大会提案 的具体内容。有关提案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独立董事的意见最迟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时出具。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 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 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 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应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 更。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六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 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 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七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 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八条 公司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第五十九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股票账户卡;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该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加盖法 人公章)及法人有效证照。 第六十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一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 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 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六十二条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 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三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 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 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四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 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 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 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七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 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 其签署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 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六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 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股东大会认为和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 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 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 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 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 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发行公司债券;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六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 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 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 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之前,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 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认定关联股东的范围,并将构成关联关系的事项告知相关股东。 (二) 股东对召集人就关联关系范围的认定有异议,有权向召集人书面陈述其异议理由, 请求召集人重新认定,也可就是否构成关联关系提请人民法院裁决。在召集人或人民法院作 出重新认定或裁决之前,被认定为有关联关系的股东不得参加投票表决; (三) 关联股东或其代理人可以参加讨论相关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交易产生的原因、 交易基本情况、交易是否公允合法及等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及解释; (四) 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后,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或其代理人依本章程第七十三条规定表决。 第七十八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 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七十九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 不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 同。 第八十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监事的提名 程序为: (一)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 3%以上的股东可以向董事会书面提名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独立董事可以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股份 1%以上 的股东提名; (三)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 3%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非职工监事候选人。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通过公司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民主形式选举产生; (四)股东提名董事、独立董事或监事时,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将提名提案、 提名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候选人的声明或承诺函提交董事会。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或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其中拟选举 的董事中包括独立董事的,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 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也可分散投于多人。董事会应当 向股东说明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对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明确告知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 股东代理人对董事、监事的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制。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累积投票制的选票。 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作出说明和解释。 第八十一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 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 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 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三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 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 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 投票结果。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 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 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六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 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八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 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 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 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八十九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从股东 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 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二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 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三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 行董事职务。 第九十四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 一。 第九十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 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 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九十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七条 如无特别原因,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 会的,应当审慎选择并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应当委托其他独立董事 代为出席。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的 意见。董事不得做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以上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 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九十八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向股东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其辞职报告应在下任董事填补因 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九十九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 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保密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 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第一百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 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 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设置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人数不少于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 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向公司申明并 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及时通知公司并提出辞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独立董 事 3 人。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各项具体职权应当由董事会集体行使,不得授 权他人行使,并不得以本章程、股东大会决议等方式加以变更或剥夺。 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其他职权,对于涉及重大业务和事项的,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审批, 不得授权单个或几个董事单独决策。 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会成员在会议闭会期间行使除前两款规定外的部分职权,但授权内 容必须明确、具体。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 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 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发展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 (一)战略发展委员会为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 司长期发展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二)审计委员会为董事会依据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 外部审计的沟通与协调、内部审计的组织、监督审计决议的执行等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审 计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主任委 员)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 (三)提名委员会为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提出建议。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 会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主任委员)。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为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 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 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主任委员)。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并 享有以下董事会的决策权限。 (一)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 委托贷款、对子公司财务资助等)、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 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 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交易,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董事会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 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未达到上述比例即数额的交易除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由董事单独决策之外,由 公司董事长进行决策。 (二)董事会有权决定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 (三)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如下: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 及时披露。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未达到上述比例即数额的关联 交易除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由董事单独决策之外,由公司董事长进行决策。 3、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公司为关联 人提供的担保,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累计金额达到本条所规定标准的,该关联交易按照本条规定进行批准。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 与该关联人同受一主体控制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 件对上述事项的审议权限另有强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设副董事长 1 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 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 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 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 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5 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 全体董事。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邮件、特快专递、电子邮件或传真。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 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 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 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 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或 电子邮件、电话或视频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董事会在该等会议上不能对会议决议和会议记 录即时签字的,应采取口头表决的方式,并由参会董事尽快履行签字手续。董事的口头表决 具有与书面签字同等效力,但事后的书面签字必须与会议上的口头表决相一致。 若董事会会议采取书面传签方式召开,即通过分别送达审议或传阅审议方式对议案 作出决议。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 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 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数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二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六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 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二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副 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副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一百三十四条 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 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董事会秘书应由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财务总监担任。 第一百三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二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 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 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三十九条 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 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 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 1 名。监事会中的 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 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 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二分之一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 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 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 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市地证 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公司住所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市地证券交易 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 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 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 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 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将在符合国家 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 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不得超 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 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公司主要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政策,即公司当年度 实现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和盈余公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则公司应当 进行现金分红。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 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投资计划或现金支出 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的比例最低应达到80%。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 根据本章程关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职权的相关规定,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 须经董事会批准,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董事会应当根据该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 大现金支出的具体情况,结合公司的发展阶段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 分红政策。 (四)利润分配的程序: 1、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 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 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表决。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公司因特殊原因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 公司应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年度报告全文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配比例低于百分之 二十的原因、以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对此发 表独立意见。 (五)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公司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公司的股 本规模、股票价格等情况,发放股票股利;公司不得单独发放股票股利。 (六)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公司一般按照年度进行股利分配,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资 金需求情况提议进行中期分红,中期分红只以现金分红,不采取股票股利形式。公司股东大 会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 月内完成股利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六条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如确有必要对本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 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相关议案应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 独立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对董事会通过的利润分配政策预案发布独立意见;并 经监事会半数以上监事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同时,公司保证现行及未来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以下原则: 1、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 金方式分配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 2、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 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 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 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 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 天事先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 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进行。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 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 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送出的,发出当然即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 话、当面通知等口头形式作出的,电话、当面通知当日即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 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六十八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 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 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 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 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 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 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 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 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 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 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 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七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 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 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 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 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 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 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 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 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八十八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 改本章程。 第一百八十九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九十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 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 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 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第一百九十一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 定相抵触。 第一百九十二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 时,以在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一百九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 “以外”、“低 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交易”的理解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返回页顶
天能重工:公司章程(2017年4月)(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17-04-20
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经 2017 年 4 月 19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 通知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以及该等 法规规则不时的修订与修正,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系由青岛天能电力工程机械有限 公司变更设立;公司在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公司于 2016 年 10 月 26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084 万股,于 2016 年 11 月 2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中文名称为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为 Qingdao Tianneng Heavy Industries Co.,Ltd 第四条 公司住所为青岛胶州市李哥庄镇大沽河工业园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334 万元。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十条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总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总监。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致力于提供技术先进、质量可靠的产品,不断 满足社会的需求,实现公司价值和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为金属结构、风 力发电设备、化工生产专用设备制造(以上不含特种设备)、风力发电、光伏发 电、生物质能源发电、电能销售;风力发电场、光伏发电站、生物质能源电站 建设、运行和维护销售、海上风电基础管桩、塔筒和海外出口海工装备、安装, 风力发电设备辅件、零件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 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 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以上范围需经许可经营的,须凭许可证经营)。 (公司的具体经营范围以工商登记机构的核准内容为准)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的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用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 份应该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 6250 万元计入股 本,其余计入公司资本公积。原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发起人,认购全部发行的 6250 万股股票。 公司的发起人、发起时认购的股份数及持股比例如下表: 序号 发起人 持股份(股) 持股比例% 1 郑旭 25,000,000.00 40% 2 张世启 12,500,000.00 20% 3 张义 2,500,000.00 4% 4 宋德海 2,500,000.00 4% 5 李隽 2,500,000.00 4% 6 张军 2,000,000.00 3.2% 7 赵会强 375,000.00 0.6% 8 刘萍 125,000.00 0.2% 9 湖北百年成长投资有限公司 2,690,000.00 4.3% 10 牛舰 2,150,000.00 3.44% 11 南京华睿佰仕德创业投资基金(有 2,780,000.00 4.45% 限合伙)1 12 北京信中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2,780,000.00 4.45% 13 天津基业长青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2,100,000.00 3.36% (有限合伙)2 14 武汉康乐居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 2,500,000.00 4% 1 南京华睿佰仕德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后更名为南京华睿佰仕德能源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2 天津基业长青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后更名为上海吉晔苌清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计 62,500,000.00 100% 第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8,344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公司发行 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经本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并报国家有关 主管机构批准后,可以购回本公司的股票: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而注销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二十二条(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十二条(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 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 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 月内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 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事项导致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的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本条第二款规定。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证券 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 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十九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公司根据证券登记机构提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 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 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条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名册应记载 下列事项: (一)股东名称及住所;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 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的 在册股东为公司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五)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 1、交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章程; 2、交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 (1)本章程; (2)股东名册; (3)公司债券存根; (4)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5)董事会会议决议; (6)监事会会议决议; (7)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 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 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 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 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 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 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 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 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 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 东侵占公司资产应立即对所持公司股份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 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 代为行使。公司发生的交易( 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 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比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聘请 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 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事项时,应当经董事 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 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 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 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 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 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其他根据需要在 股东大会通知中选择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可以提供网络形式的 投票平台等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备案。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东名册。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 补充通知,列明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二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 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五十四条 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地披露本次股东 大会提案的具体内容。有关提案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独立董事的意见最 迟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出具。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网络或其他 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 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应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 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 提案提出。 第五十六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 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 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七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 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 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八条 公司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第五十九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 表决。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 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该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有 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 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 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加盖法人公章)及法人有效证照。 第六十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 意思表决。 第六十一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 方。 第六十二条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 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三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四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 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七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 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 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 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 和说明。 第六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股东大会认为和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 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 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 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第七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发行公司债券;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六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 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之前,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应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认定关联股东的范围,并将构成关联 关系的事项告知相关股东。 (二) 股东对召集人就关联关系范围的认定有异议,有权向召集人书面陈 述其异议理由,请求召集人重新认定,也可就是否构成关联关系提请人民法院 裁决。在召集人或人民法院作出重新认定或裁决之前,被认定为有关联关系的 股东不得参加投票表决; (三) 关联股东或其代理人可以参加讨论相关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交 易产生的原因、交易基本情况、交易是否公允合法及等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及 解释; (四) 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后,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或其代理人依本章程第七十 三条规定表决。 第七十八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 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会提供便利。 第七十九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 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 监事的提名程序为: (一)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 3%以上的股东可以向董 事会书面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 举; (二)独立董事可以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 外股份 1%以上的股东提名; (三)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 3%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非职工 监事候选人。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通过公司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其 他民主形式选举产生; (四)股东提名董事、独立董事或监事时,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 将提名提案、提名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候选人的声明或承诺函提交董事会。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或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其中拟选举的董事中包括独立董事的,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 举。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也可 分散投于多人。董事会应当向股东说明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对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明确告知出席会 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董事、监事的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制。董事会必须置 备适合累积投票制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作出 说明和解释。 第八十一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 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 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三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 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 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 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 第八十六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八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 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 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 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八十九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 时间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二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三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九十四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 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 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九十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 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 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 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七条 如无特别原因,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 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选择并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 应当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明确 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做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 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以上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 会议。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 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九十八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向股东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其辞职报告应在下 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 职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九十九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保密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 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第一百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 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 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 身份。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设置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人数不少于董事会人数的三分 之一。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 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 性的情况,应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 应及时通知公司并提出辞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 独立董事 3 人。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各项具体职权应当由董事会集体行 使,不得授权他人行使,并不得以本章程、股东大会决议等方式加以变更或剥 夺。 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其他职权,对于涉及重大业务和事项的,应当实行集 体决策审批,不得授权单个或几个董事单独决策。 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会成员在会议闭会期间行使除前两款规定外的部分职 权,但授权内容必须明确、具体。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 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 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发展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一)战略发展委员会为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 事会负责。 (二)审计委员会为董事会依据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与协调、内部审计的组织、监督审计决议的执行 等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 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主任委员)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 人士。 (三)提名委员会为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提出建议。提名委员 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 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主任委员)。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为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 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成员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主任 委员)。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 策程序,并享有以下董事会的决策权限。 (一)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 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 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对子公司财务资助等)、提供担保(含对 子公司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 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 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交易,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董事会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未达到上述比例即数额的交易除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由董事单独 决策之外,由公司董事长进行决策。 (二)董事会有权决定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以外的对外担 保事项。 (三)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如下: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经 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未 达到上述比例即数额的关联交易除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由董事单独决 策之外,由公司董事长进行决策。 3、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的担保,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 相关的交易累计金额达到本条所规定标准的,该关联交易按照本条规定进行批 准。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同受一主体控制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 的其他关联人。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对上述事项的审议权限另有强制性规 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设副董事长 1 人。董事长和副董事 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 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 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5 日前以书面 方式通知全体董事。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邮件、特快专递、电子邮件或传 真。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 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 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 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 用传真或电子邮件、电话或视频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董事会在该等会议上不 能对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即时签字的,应采取口头表决的方式,并由参会董事 尽快履行签字手续。董事的口头表决具有与书面签字同等效力,但事后的书面 签字必须与会议上的口头表决相一致。 若董事会会议采取书面传签方式召开,即通过分别送达审议或传阅审 议方式对议案作出决议。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 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 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 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 权的票数)。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数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二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六条(四)~(六)关于 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 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 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二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 经理、副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副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 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一百三十四条 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 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 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董事会秘书应由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财务总监担任。 第一百三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二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监事。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 财产。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 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三十九条 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 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 1 名。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 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二分之一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 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 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 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 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 起 2 个月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 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 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 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 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 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 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 本的 25%。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 将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公司的利润 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 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公司董事 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 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 方式分配利润。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公司主要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政策, 即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和盈余公积金后有 可分配利润的,则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 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不少于当年 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投 资计划或现金支出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的比 例最低应达到80%。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 根据本章程关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职权的相关规定,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 重大现金支出须经董事会批准,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董事会应当 根据该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的具体情况,结合公司的发展阶段并按 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四)利润分配的程序: 1、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现金分红 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 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 董事会审议。 2、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表决。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 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件沟 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 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公司因特殊原因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百分之二十,公司应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年度报告全文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 或现金分配比例低于百分之二十的原因、以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 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五)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公司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可以 根据公司的股本规模、股票价格等情况,发放股票股利;公司不得单独发放股票 股利。 (六)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公司一般按照年度进行股利分配,董事会可 以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提议进行中期分红,中期分红只以现金分红,不采取 股票股利形式。公司股东大会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 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六条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如确有必要对本章程确定 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相关议案应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应经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独立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对董事会通 过的利润分配政策预案发布独立意见;并经监事会半数以上监事同意后提交股 东大会,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同时,公司 保证现行及未来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以下原则: 1、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 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 2、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 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 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 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 天事先 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 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 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进 行。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进 行。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 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送出的, 发出当然即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话、当面通知等口头形式作出的,电话、 当面通知当日即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 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六十八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 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 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 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 内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 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 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 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 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 清算。 第一百七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 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 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 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 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 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八十八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 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八十九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 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九十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 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 的其他关系。 第一百九十一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 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一百九十二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 章程有歧义时,以在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 为准。 第一百九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 “以 外”、“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交易”的理解适用《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后,自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之日起生效。 56
返回页顶
天能重工:公司章程(2016年12月)(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16-12-12
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经 2016 年 12 月 9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 通知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以及该等法规规则不时的修订与修正,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系由青岛天能电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变更设立;公司在青岛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公司于 2016 年 10 月 26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084 万股,于 2016 年 11 月 2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深交所”)上市。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中文名称为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为 Qingdao Tianneng Heavy Industries Co.,Ltd 第四条 公司住所为青岛胶州市李哥庄镇大沽河工业园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334 万元。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十条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致力于提供技术先进、质量可靠的产品,不断满足社会的 需求,实现公司价值和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为金属结构、风力发电设备、 化工生产专用设备制造(以上不含特种设备)、销售、安装,风力发电设备辅件、零件销售 , 经营本企业自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 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以上范围需经许可经营的, 须凭许可证经营)。(公司的具体经营范围以工商登记机构的核准内容为准)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的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用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该具有 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个人所认购的股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 6250 万元计入股本,其余 计入公司资本公积。原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发起人,认购全部发行的 6250 万股股票。 公司的发起人、发起时认购的股份数及持股比例如下表: 序号 发起人 持股份(股) 持股比例% 1 郑旭 25,000,000.00 40% 2 张世启 12,500,000.00 20% 3 张义 2,500,000.00 4% 4 宋德海 2,500,000.00 4% 5 李隽 2,500,000.00 4% 6 张军 2,000,000.00 3.2% 7 赵会强 375,000.00 0.6% 8 刘萍 125,000.00 0.2% 9 湖北百年成长投资有限公司 2,690,000.00 4.3% 10 牛舰 2,150,000.00 3.44% 11 南京华睿佰仕德创业投资基金 2,780,000.00 4.45% (有限合伙)1 12 北京信中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2,780,000.00 4.45% 13 天津基业长青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2,100,000.00 3.36% (有限合伙)2 14 武汉康乐居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 2,500,000.00 4% 合计 62,500,000.00 100% 第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8,334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1 南京华睿佰仕德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后更名为南京华睿佰仕德能源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2 天津基业长青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后更名为上海吉晔苌清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 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经本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并报国家有关主管机构 批准后,可以购回本公司的股票: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而注销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二十二条(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十二条(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 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 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 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事项导致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的股份发生变 化的,仍应遵守本条第二款规定。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十九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公司根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 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条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名册应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名称及住所;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 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的在册股东为公司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依照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 1、交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章程; 2、交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 (1)本章程; (2)股东名册; (3)公司债券存根; (4)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5)董事会会议决议; (6)监事会会议决议; (7)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 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 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 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 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 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 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 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 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 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 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 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 产应立即对所持公司股份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公司发生的交易( 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除应当及时披 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 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比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 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 时对外披露。 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 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 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其他根据需要在股东大会 通知中选择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可以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信 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 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公司住所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备案。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 供股东名册。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列明临时提案 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二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 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 召开当日。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五十四条 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地披露本次股东大会提案 的具体内容。有关提案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独立董事的意见最迟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时出具。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 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 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 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应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 更。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六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 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 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七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 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八条 公司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第五十九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股票账户卡;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该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加盖法 人公章)及法人有效证照。 第六十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一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 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 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六十二条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 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三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 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 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四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 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 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 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七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 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 其签署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 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六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 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股东大会认为和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 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 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 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 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 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发行公司债券;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六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 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之前,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 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认定关联股东的范围,并将构成关联关系的事项告知相关股 东。 (二) 股东对召集人就关联关系范围的认定有异议,有权向召集人书面陈述其异议理由, 请求召集人重新认定,也可就是否构成关联关系提请人民法院裁决。在召集人或人民法 院作出重新认定或裁决之前,被认定为有关联关系的股东不得参加投票表决; (三) 关联股东或其代理人可以参加讨论相关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交易产生的原因、 交易基本情况、交易是否公允合法及等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及解释; (四) 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后,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或其代理人依本章程第七十三条规定表决。 第七十八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 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七十九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 不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 同。 第八十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监事的提名 程序为: (一)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 3%以上的股东可以向董事会书面提名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独立董事可以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股份 1%以上 的股东提名; (三)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 3%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非职工监事候选人。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通过公司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民主形式选举产生; (四)股东提名董事、独立董事或监事时,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将提名提案、 提名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候选人的声明或承诺函提交董事会。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或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其中拟选举 的董事中包括独立董事的,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 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也可分散投于多人。董事会应当 向股东说明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对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明确告知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 股东代理人对董事、监事的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制。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累积投票制的选票。 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作出说明和解释。 第八十一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 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 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 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三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 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 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 投票结果。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 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 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六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 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八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 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 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 细内容。 第八十九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从股东 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 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二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 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三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 行董事职务。 第九十四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 一。 第九十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 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 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九十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七条 如无特别原因,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 会的,应当审慎选择并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应当委托其他独立董事 代为出席。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的 意见。董事不得做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以上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 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九十八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向股东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其辞职报告应在下任董事填补因 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九十九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 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保密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 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第一百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 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 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设置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人数不少于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 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向公司申明并 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及时通知公司并提出辞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独立董 事 3 人。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各项具体职权应当由董事会集体行使,不得授 权他人行使,并不得以本章程、股东大会决议等方式加以变更或剥夺。 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其他职权,对于涉及重大业务和事项的,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审批, 不得授权单个或几个董事单独决策。 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会成员在会议闭会期间行使除前两款规定外的部分职权,但授权内 容必须明确、具体。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 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 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发展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 (一)战略发展委员会为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 司长期发展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二)审计委员会为董事会依据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 外部审计的沟通与协调、内部审计的组织、监督审计决议的执行等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主 任委员)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 (三)提名委员会为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提出建议。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 委员会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主任委员)。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为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 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主任委员)。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并享有以下董事会的决策权限。 (一)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 (含委托贷款、对子公司财务资助等)、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 权利等)等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董事会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 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未达到上述比例即数额的交易除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由董事单独决策之外,由 公司董事长进行决策。 (二)董事会有权决定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 (三)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如下: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 及时披露。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未达到上述比例即数额的 关联交易除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由董事单独决策之外,由公司董事长进行决策。 3、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公司为关联 人提供的担保,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累计金额达到本条所规定标准的,该关联交易按照本条规定进行批准。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 与该关联人同受一主体控制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 件对上述事项的审议权限另有强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设副董事长 1 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 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 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 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 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5 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 全体董事。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邮件、特快专递、电子邮件或传真。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 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 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 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或 电子邮件、电话或视频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董事会在该等会议上不能对会议决议和会议记 录即时签字的,应采取口头表决的方式,并由参会董事尽快履行签字手续。董事的口头表决 具有与书面签字同等效力,但事后的书面签字必须与会议上的口头表决相一致。 若董事会会议采取书面传签方式召开,即通过分别送达审议或传阅审议方式对议案作出 决议。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 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 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数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二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六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 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二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副 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副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一百三十四条 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 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董事会秘书应由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财务总监担任。 第一百三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二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 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 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三十九条 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 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 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 1 名。监事会中的 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 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 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二分之一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 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 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 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市地证 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公司住所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市地证券交易 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 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 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 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 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将在符合国家 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 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不得超 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 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公司主要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政策,即公司当年度 实现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和盈余公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则公司应当 进行现金分红。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 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投资计划或现金 支出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的比例最低应达到80%。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 根据本章程关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职权的相关规定,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 须经董事会批准,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董事会应当根据该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 大现金支出的具体情况,结合公司的发展阶段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 分红政策。 (四)利润分配的程序: 1、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 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 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表决。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公司因特殊原因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 公司应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年度报告全文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配比例低于百分之 二十的原因、以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对此发 表独立意见。 (五)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公司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公司的股 本规模、股票价格等情况,发放股票股利;公司不得单独发放股票股利。 (六)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公司一般按照年度进行股利分配,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资 金需求情况提议进行中期分红,中期分红只以现金分红,不采取股票股利形式。公司股东大 会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 月内完成股利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六条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如确有必要对本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 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相关议案应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 独立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对董事会通过的利润分配政策预案发布独立意见;并 经监事会半数以上监事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同时,公司保证现行及未来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以下原则: 1、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 金方式分配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 2、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 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 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 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 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 天事先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 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进行。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 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 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送出的,发出当然即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 话、当面通知等口头形式作出的,电话、当面通知当日即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 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六十八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 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 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 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 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 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 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 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 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 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 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 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七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 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 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 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 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 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 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 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 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八十八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 改本章程。 第一百八十九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九十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 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 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 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第一百九十一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 定相抵触。 第一百九十二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 时,以在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一百九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以外”、“低于”、 “多于”、“超过”不含本数。“交易”的理解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后,自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 起生效。
返回页顶
天能重工:公司章程(草案)(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16-11-08
公告内容详见附件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