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 |
税项 |
应交税率(%) |
实际税率(%) |
备注 |
2022-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1)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通过了高新技术企业复审认定, 证书编号为GR202037101217,有效期三年,按国家相关税收规定,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2)据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文的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根据财税〔2015〕74号文规定,自2015年7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居民企业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规定条件和标准的电网(输变电设施)的新建项目,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可依法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2021-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1)公司于2020年12月1通过了高新技术企业复审认定,证书编号为GR202037101217,有效期三年,按国家相关税收规定,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
2020-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1)公司于2020年12月1通过了高新技术企业复审认定, 证书编号为GR202037101217,有效期三年,按国家相关税收规定,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2)根据财税〔2011〕58号文的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根据财税〔2015〕74号文规定,自2015年7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居民企业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规定条件和标准的电网(输变电设施)的新建项目,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可依法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2019-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公司于2017年重新通过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证书编号为GR201737100254,按国家相关税收规定,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税收优惠期为2017年9月19日至2020年9月18日。 |
2018-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公司于2017年重新通过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证书编号为GR201737100254,按国家相关税收规定,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税收优惠期为2017年9月19日至2020年9月18日。 |
2017-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
2016-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2014年09月09日,本公司获得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和青岛市财政局等单位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为GF20143710001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本公司自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三年内(2014-2016年)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07月27日联合发布的《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文件规定,同时符合《西部大开发国家鼓励类产业目录》第十二类机械、第十二项:清洁能源发电设备制造(核电、风力发电、太阳能、潮汐等)。本公司之子公司哈密红星重工有限公司申请并获得批准,自2013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