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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易盛: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2年8月)(查看PDF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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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08-26 |
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22 年 8 月修订本)
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2 年 8 月修订本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 3
第三章 股份................................................................................................................................. 3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3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6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7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8
第一节 股东........................................................................................................................... 8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2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5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6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8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21
第五章 董事会........................................................................................................................... 26
第一节 董 事..................................................................................................................... 26
第二节 董事会..................................................................................................................... 31
第三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37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42
第一节 总经理..................................................................................................................... 42
第二节 董事会秘书 ............................................................................................................. 43
第七章 监事会........................................................................................................................... 46
第一节 监事......................................................................................................................... 46
第二节 监事会..................................................................................................................... 47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49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49
第二节 利润分配 ................................................................................................................. 49
第三节 内部审计 ................................................................................................................. 52
第四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53
第九章 通知............................................................................................................................... 53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54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54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55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57
第十二章 附 则....................................................................................................................... 57
1
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2 年 8 月修订本
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2 年 8 月修订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
题的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整体变更发起方式设立;在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
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74300237M。
第三条 公司的前身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于 2008 年 4 月设立,后
于 2009 年 4 月经四川省商务厅批准变更为中外合资企业(外资比例低于 25%)。
公司于 2011 年 12 月由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依法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为
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并引入战略投资者深圳市中和春生壹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公司在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四条 公司于 2016 年 2 月 1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中国境内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9,400,000
股,并于 2016 年 3 月 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五条 公司注册名称: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Eoptolink Technology Inc.,Ltd.
第六条 公司住所:成都高新区高朋大道 21 号 1 幢六楼
邮政编码:610041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0,708.6219 万元。
第八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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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2 年 8 月修订本
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
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
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公司致力于成为一个行业领先的光通信产品及
设备制造商,为全球各地的合作伙伴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研究、开发、生产、销售计算
机网络设备及零部件、通讯设备(不含无线电发射设备)及零部件并提供技术服
务;自营商品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等(国家法律法规限制、禁止类除外;涉及许
可证和配额管理商品请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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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2 年 8 月修订本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 1 元。
第十八条 公司的发起人为高光荣、胡学民、黄晓雷、成都明辉投资咨询中
心(普通合伙)、Jeffrey Chih Lo、廖学刚、韩玉兰、成都佳兴盈科投资中心
(有限合伙)、Sokolov Roman、成都宏盛汇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李江。
公司设立时前述各发起人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数和持股比例分别如下:
序号 发起人姓名或名称 持有股份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高光荣 1093.50 19.67%
2 胡学民 1032.75 18.58%
3 成都明辉投资咨询中心(普通合伙) 833.82 15.00%
4 黄晓雷 607.50 10.93%
5 Jeffrey Chih Lo 450.00 8.10%
6 廖学刚 443.25 7.97%
7 韩玉兰 283.50 5.10%
8 成都佳兴盈科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263.25 4.73%
9 Sokolov Roman 225.00 4.05%
10 成都宏盛汇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225.00 4.05%
11 李 江 101.25 1.82%
合 计 5558.82 100.00%
上述发起人均以其享有的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截止 2011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出资。2011 年 11 月 22 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
《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1]第 90072 号)对发起人出资情况进行了验证。
2011 年 12 月 31 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信会
师报字[2011]第 90103 号),对深圳市中和春生壹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的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 261.18 万元进行了验证确认,公司注册资本增至人
民币 5,820 万元。
2016 年 2 月 29 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
报字[2016]第 310119 号),对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后的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 1,940
万元进行了验证确认,公司注册资本增至人民币 7,760 万元。
2017 年 10 月 19 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
报字[2017]第 ZI10761 号),对公司 2016 年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新增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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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2 年 8 月修订本
人民币 15,520 万元进行了验证确认,公司注册资本增至人民币 23,280 万元。
2017 年 10 月 24 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
报字[2017]第 ZI10765 号),对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缴纳的新增注册资
本人民币494.25 万元进行了验证确认,公司注册资本增至人民币 23,774.25 万元。
2018 年 7 月 9 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
字[2018]第 ZI10536 号),对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预留部分对象缴纳的新
增注册资本人民币 62 万元进行了验证确认,公司注册资本增至人民币 23,836.25
万元。
2019 年 1 月 26 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部分限制性股票
回购注销事项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9)第 ZI10013 号验资报告,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股本)合计人民币 90,000 元(大写人民币玖万元整),
公司注册资本减少至人民币 23,827.25 万元。
2019 年 8 月 6 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部分限制性股票
回购注销事项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9)第 ZI10604 号验资报告,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股本)合计人民币 1,813,350 元(大写人民币壹佰捌拾壹
万叁仟叁佰伍拾元),公司注册资本减少至人民币 23,645.915 万元。
2020 年 7 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分别出具了验资报告信
会师报字(2020)第 ZI10516 号、信会师报字(2020)第 ZI10518 号,公司注
册资本变更至 33,097.813 万元。
2020 年 12 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 2020 年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0]第
ZI10672 号”《验资报告》,公司注册资本变更至 36,220.4466 万元。
2021 年 6 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
报字(2021)第 ZI10450 号,公司注册资本变更至 50,708.6219 万元。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50,708.6219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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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2 年 8 月修订本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规、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
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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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2 年 8 月修订本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
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首次上市交易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
其变动情况,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首次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在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
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
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十二
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
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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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2 年 8 月修订本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十九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
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第三十条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
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
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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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2 年 8 月修订本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八)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和
参与权;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
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其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
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股东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四条 股东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
法律手段保护其合法权利。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
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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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2 年 8 月修订本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
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
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
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
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
益的决定。
控股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本章程
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
决策、监督能力。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有关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有关人事
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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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2 年 8 月修订本
控股股东与公司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
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公司的经理人员、财务总监、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
秘书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控股股东的高级管理人员
兼任公司董事的,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公司的工作。控股股东应尊重
公司财务的独立性,不得干预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董事会一旦发
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存在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形,应当立即对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司法冻结,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能以
现金清偿所侵占的资产,将通过变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有的股份以偿还
被侵占的资产。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切实
履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自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不得利用职务便利
协助或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占用公司资金;不得通过违规担保、非关联交
易等方式,侵害公司利益。
若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
侵占公司资产时侵占公司资产时,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监事提议,董事会应当
召开会议解除其职务。
若公司的董事或监事存在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侵
占公司资产时,经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或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3%以上股份股
东提议,公司股东大会应当召开会议罢免其董事或监事职务。
若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
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涉嫌犯罪的,经
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决议,应将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应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
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
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
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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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2 年 8 月修订本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对收购方针对公司实施的恶意收购,决定采取法律、行政法规未予
禁止的且不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反收购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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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2 年 8 月修订本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含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提
供的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须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
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其中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一款第(五)项
担保行为涉及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之情形的,应经出席股东
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述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外担保总额
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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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2 年 8 月修订本
公司对外担保的单项担保金额及累计余额未达到本条第一款所述标准的,须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至第四项情形的,
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有必要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列明的
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
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并公告:
(一)会议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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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2 年 8 月修订本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
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
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 10 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五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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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2 年 8 月修订本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
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
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
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并附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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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2 年 8 月修订本
在发生本章程规定的恶意收购的情况下,收购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向公司股东
大会提出关于出售公司资产或收购其他资产的相关议案时,应在议案中对于出售
或收购资产的基本情况、交易的必要性、定价方式及其合理性、交易对方的基本
情况、交易对方与收购方的关联关系、出售或收购资产后的后续安排、交易对于
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等事项作出充分分析与说明,并随提案提交全部相关材
料。提案所披露信息不完整或不充分的,或者提案人提供的资料不足以支持提案
内容的,应由股东大会召集人告知提案人并由提案人 2 日内修改完善后重新提出。
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六条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
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的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大会通知中的有关提案需要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意见的,独立董事
和保荐机构的意见最迟应当与股东大会通知时同时发出。
股东大会网络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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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2 年 8 月修订本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
当分别进行。
第五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通知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
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二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非自然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的
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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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2 年 8 月修订本
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四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委托书未注明上述事项的,视为股东代理人可以按自己的意
思表决。
第六十五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七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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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2 年 8 月修订本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
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
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
准。
第七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
明。中小股东有权对上市公司经营和相关议案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公司相关董事、
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在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应当对中小股东的质
询予以真实、准确答复。
第七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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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2 年 8 月修订本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表决情况的有效资
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中国证
监会四川监管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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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清算、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变更;
(七)收购方为实施恶意收购而向股东大会提交的关于购买或出售资产、租
入或租出资产、赠与资产、关联交易、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等)、对外担保或
抵押、提供财务重组、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研究
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议案;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以下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
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
担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司自主变更会计
政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六)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者新发生的总额高
于三百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或者其他资金往来,以
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七)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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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
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九)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第二款
规定的,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
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 独立董事、 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
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该关联
事项的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
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在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审议完毕且进行表决前,关联股东应向会议主持
人提出回避申请并由会议主持人向大会宣布;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包括代理
人)、出席会议监事、独立董事也可向会议主持人提出关联股东回避该项表决的
要求并说明理由,被要求回避的关联股东对回避要求无异议的,在该项表决时不
得进行投票;如被要求回避的股东认为其不是关联股东不需履行回避程序的,应
向股东大会说明理由,并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公司聘请
的律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予以确定,被要求回
避的股东被确定为关联股东的,在该项表决时不得进行投票。如有前述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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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人员应在会议记录中详细记录上述情形。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服务。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 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百分之三十及以上的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获选董事、监事分别
按应选董事、监事人数依次以得票较高者确定。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
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自股东大会作出通过选举决议次日起计算。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
别进行。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说明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三条 董事候选人由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
的股东或董事会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或监事会提名。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提出关于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临时提案的,最迟应在
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以前、以书面提案的形式向召集人提出并应同时提交本章程
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有关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召集人在接到上述股东的
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后,应尽快核实被提名候选人的简历及基本情况。
第八十四条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
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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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
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
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股东大会现
场结束前,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
布提案是否通过。提案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
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
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
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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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内容。
第九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 事
第九十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应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须的知识、技能
和素质,并保证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董事应积极参加有关
培训,以了解作为董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掌握作为董事
应具备的相关知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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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
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的股东大会审议董事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
日。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
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在发生公司恶意收购的情况下,为保证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以及公司经营
的稳定性,收购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至少五年以上与公
司目前(经营、主营)业务相同的业务管理经验,以及与其履行董事职责相适应的
专业能力和知识水平。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次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九十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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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不得为拟实施或正在实施恶意收购公司的任何组织或个人及其收购行
为提供任何形式的有损公司或股东合法权益的便利或帮助;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
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八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九十九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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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2 年 8 月修订本
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除下列情形外,董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一)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独立董
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
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第一百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辞职生效或任
期届满后 3 年内仍然有效。
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
为公开信息。董事对公司所负的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决定,视
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
定。
第一百零一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
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
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
和身份。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本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
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
控制人、以及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
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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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2 年 8 月修订本
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独立董事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公司独
立董事至少包括一名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会计专业人士。除参加董
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应当保证每年利用不少于十天的时间,对公司生产经营状
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
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连续任期不得超过六年。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
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
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
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单位任职,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七)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属于《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的;
(九)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仍处于禁入期的;
(十)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期限尚未届满的;
(十一)最近三年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
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十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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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十三)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十四)作为失信惩戒对象等被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认定限制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职务的;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本章程、中国证监会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称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前款所称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
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前款所称“重
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前款所称“任职”
是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三分之一以上的独立
董事。
第一百零五条 根据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董事会可以设立战略、审计、提
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并制定相应的工作细则。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
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
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股票、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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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融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和奖励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五)、(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同意。
在发生公司被恶意收购的情况下,为确保公司经营管理的持续稳定,最大限
度维护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及长远利益,董事会可自主采取以下反收购措施:
(一)对公司收购方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提交的关于未来增持、收购及其他后
续安排的资料,进行审核、讨论、分析,提出分析结果和应对措施,并在适当情
况下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确认;
(二)从公司长远利益考虑,在恶意收购难以避免的情况下,董事会可以为
公司选择其他收购者,以阻止恶意收购行为;
(三)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规定,采取以阻止恶意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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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者实施收购为目标的反收购行动,包括但不限于对抗性反向收购、法律诉讼策
略等;
(四)其他能有效阻止恶意收购的方式或措施。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
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制订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
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公司融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
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
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条 股东大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按照谨慎授权原则,授予董事会对于下述交易的审批权限为:
(一)董事会审议公司收购或出售资产(不含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
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融资、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
款、对外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
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或开发项目
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交易事项的权限如下: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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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2 年 8 月修订本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上述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二)本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
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三)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或公司与关联法
人达成的关联交易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及时披露。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发生前条第一项所述交易(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数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第一百一十条第一项规定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
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 12 个
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当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按前述规定履行
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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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外)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
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
本章程第四十二条所述对外担保事项,须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同意。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公司董事担任,由董事会以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
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对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交易所规则有特别规定的事项,作出决定的具
体权限应符合该等规定。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
开两次会议。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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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和主持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以电子邮件、传真、邮寄
或专人送达等形式在会议召开 3 日前通知全体董事,但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以现
场会议、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和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董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做出决议可采取填写表决票的书面表决方式或举
手表决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传签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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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决议草案、电话或视频会议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本章
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亲自出席。董事应以认真负
责的态度出席董事会,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
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
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
会议上的投票权。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
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
于 10 年。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法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
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三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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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名委员会,董事会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并予以披露。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
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应同时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为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
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二十九条 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各委员任期与董事会
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一百三十条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专门委员会在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一百三十一条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与委员会委员有关联关系
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该专门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
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
员人数不足该专门委员会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二条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
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本章程及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如有必要,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
公司支付。
第一百三十四条 各专门委员会的委员均对专门委员会会议所议事项有保
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
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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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董事
长指定,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一百三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决定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三)对本章程规定由董事会决定或拟订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经理人
员的人选进行选择、审查以及对该等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提出质询和建议。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董事长指定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一百三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总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三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决定。
第一百四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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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后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一百四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的工作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经
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或通过人才市场等多
种途径广泛搜寻符合本公司董事、经理任职资格的人选资料,包括职业、学历、
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能力特长等,建立人才档案;
(三)提名人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经理候选人之前,需征得被提名人
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六)提名委员会在收到被提名人的相关资料后,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
据董事、总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建议;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
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审计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 1 名独立董
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董事长指定独立董事(会计专业
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一百四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四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对下
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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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对外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风险投资、对
外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
及经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薪酬
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董事长指定独立董事委员
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一百四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
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
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
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经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一百四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
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
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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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一百四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应当每年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的决策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确定依据是否合理、是否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
益、年度报告中关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披露内容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等
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董事会。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节 总经理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一条 本章程第九十四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七条(四)至(六)项关于
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二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
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
控股股东代发水。
第一百五十三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五十四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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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其他人员;
(八)拟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制度,决定公司职工的聘任和解聘;
(九)审议批准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固定资产购买、处置事项;
(十)审议批准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投资事项;
(十一)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对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所规定的事项,作出决定的
具体权限应符合该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五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总
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
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五十六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
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 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
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一百五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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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六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
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
会秘书资格证书。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
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公司现任监事;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
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审议其受聘议案前,应当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
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一百六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准备和提交有关会议文件
和资料;
(二)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负责制作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记录并签字;
(三)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和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名册、控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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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股东大会、董事会会
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四)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列席会议的监事就此发
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监事和其个人的意
见记载于会议记录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五)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
沟通和联络;
(六)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
按照有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七)协调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
向投资者提供公司信息披露资料;
(八)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董事、监
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
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九)督促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
规定和本章程,以及上市协议中关于其法律责任的内容,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
诺;
(十)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
所有问询;
(十一)《公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
务总监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因特殊情况需由其他人员担任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应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解聘董
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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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现本章程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给投资者造
成重大损失的。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
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
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
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
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
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六十四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
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监事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
验,具备有效履职能力。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
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一百六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第一百六十六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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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七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六十八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或者建议。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六十九条 监事应当对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充分关注
独立董事是否持续具备应有的独立性,是否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职责,
履行职责时是否受到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不当影响等。
第一百七十条 监事应当对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董
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是否按照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履行职责
第一百七十一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应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维护公司
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一名。
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
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
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
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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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可以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也可以直接向证券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关主管机关
报告;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第一百七十五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
时监事会会议。会议通知应当以电子邮件、传真、邮寄或专人送达等形式在会议
召开 5 日前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以记名或举手方式投票表决,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话会议、视频会议、
书面传签、传真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一百七十六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
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
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七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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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管期限为 10 年。
第一百七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本
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编制并向中国证
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
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二节 利润分配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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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 25%。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注
重给予投资者合理的投资回报、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
发展。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现金分红
方式优先于发放股票股利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
行利润分配,保持现金分红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保证现金分红信息
披露的真实性,但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公司当年实现盈利,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在依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法定
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进行利润分配,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
发生,公司每一年度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①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
②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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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水平等因素并确定公司发展阶段。
如果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如果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等因素,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以及以下规定提出利润分配方案;
(1)公司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等事项,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如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等事项,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在保证上述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超过股本总额的
120%,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公司可以采取股票方式
分配股利。
除年度利润分配外,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
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
维护等。
公司当年不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在当年定期报告中说明未实施利润分配的
原因、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公司未实施现金利润分配的,应当在
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原因以及留存资金的具体用途。
独立董事应当对上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一百八十五条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当提出利润分配议
案。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制订利润分配预案及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认真研究和论
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方案论证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充分讨论,在考虑对
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在经公司二分之
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能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经董事会、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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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通过后,报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涉及股利分配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可
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
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现场沟通、网络互动平
台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
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
金分红具体方案。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
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并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
投资者的意见,且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在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能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审议,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公司应当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调整利润
分配政策的原因。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
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
得到了充分保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
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第三节 内部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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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
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
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九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解聘或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作出决定。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前 15 天事先通
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
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方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五)以传真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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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作出。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电子邮件、传真、邮寄或
专人送达等方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电子邮件、传真、邮寄或
专人送达等方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
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以
该传真或电子邮件进入被送达人指定接收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
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
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公司确定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
的资讯网站作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一百九十九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
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百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
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
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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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
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
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百零六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
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
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零七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零七条第(一) 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
改本章程而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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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2 年 8 月修订本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百零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零七条第(一)、(二)、(四)、(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
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一十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一十一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一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
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一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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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2 年 8 月修订本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一十五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六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
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一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一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
须报原审批的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
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二十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
公告。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二百二十一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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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2 年 8 月修订本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能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恶意收购,是指收购方在未经告知公司董事会并取得董事会讨论通过
的情况下,通过收购公司股份或一致行动等方式取得或谋求取得公司控制权的行
为,或公司股东大会在收购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回避的情况下以普通决议认定为恶
意收购的其他取得或谋求取得公司控制权的行为。如果未来法律、法规或证券监
管部门规范性文件对“恶意收购”作出明确界定,本章程定义的恶意收购范围随
之调整。
(五)本章程所称“交易”系指下列事项:
(1)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
含在内);
(2) 融资或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3) 提供财务资助;
(4) 提供担保;
(5)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 签订许可协议;
(11)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本章程或公司股东大会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
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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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2 年 8 月修订本
第二百二十三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
章程有歧义时,以国家有权机关批准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
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有权主管部门批准后生
效,原章程自动废止。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
事会议事规则。
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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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2 年 8 月修订本
(此页无正文,为《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2 年 8 月修订
本)》的签署页)
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签章)
董事长(签字):
年 月 日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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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1-08-26 |
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21 年 8 月修订本)
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1 年 8 月修订本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 3
第三章 股份................................................................................................................................. 3
第一节 股份发行................................................................................................................... 3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5
第三节 股份转让................................................................................................................... 7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8
第一节 股东........................................................................................................................... 8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2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4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6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8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20
第五章 董事会........................................................................................................................... 25
第一节 董 事..................................................................................................................... 25
第二节 董事会..................................................................................................................... 30
第三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36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41
第一节 总经理..................................................................................................................... 41
第二节 董事会秘书............................................................................................................. 42
第七章 监事会........................................................................................................................... 45
第一节 监事......................................................................................................................... 45
第二节 监事会..................................................................................................................... 46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48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48
第二节 利润分配................................................................................................................. 48
第三节 内部审计................................................................................................................. 51
第四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51
第九章 通知............................................................................................................................... 52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53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53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54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56
第十二章 附 则.......................................................................................................................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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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1 年 8 月修订本
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1 年 8 月修订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
的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的前身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于 2008 年 4 月设立,后
于 2009 年 4 月经四川省商务厅批准变更为中外合资企业(外资比例低于 25%)。
公司于 2011 年 12 月由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依法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为
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并引入战略投资者深圳市中和春生壹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公司在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四条 公司于 2016 年 2 月 1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中国境内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9,400,000
股,并于 2016 年 3 月 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五条 公司注册名称: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Eoptolink Technology Inc.,Ltd.
第六条 公司住所:成都高新区高朋大道 21 号 1 幢六楼
邮政编码:610041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0,708.6219 万元。
第八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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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1 年 8 月修订本
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
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
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公司致力于成为一个行业领先的光通信产品及
设备制造商,为全球各地的合作伙伴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研究、开发、生产、销售计算
机网络设备及零部件、通讯设备(不含无线电发射设备)及零部件并提供技术服
务;自营商品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等(国家法律法规限制、禁止类除外;涉及许
可证和配额管理商品请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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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1 年 8 月修订本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 1 元。
第十八条 公司的发起人为高光荣、胡学民、黄晓雷、成都明辉投资咨询中
心(普通合伙)、Jeffrey Chih Lo、廖学刚、韩玉兰、成都佳兴盈科投资中心(有
限合伙)、Sokolov Roman、成都宏盛汇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李江。
公司设立时前述各发起人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数和持股比例分别如下:
序号 发起人姓名或名称 持有股份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高光荣 1093.50 19.67%
2 胡学民 1032.75 18.58%
3 成都明辉投资咨询中心(普通合伙) 833.82 15.00%
4 黄晓雷 607.50 10.93%
5 Jeffrey Chih Lo 450.00 8.10%
6 廖学刚 443.25 7.97%
7 韩玉兰 283.50 5.10%
8 成都佳兴盈科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263.25 4.73%
9 Sokolov Roman 225.00 4.05%
10 成都宏盛汇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225.00 4.05%
11 李 江 101.25 1.82%
合 计 5558.82 100.00%
上述发起人均以其享有的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截止 2011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出资。2011 年 11 月 22 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
《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1]第 90072 号)对发起人出资情况进行了验证。
2011 年 12 月 31 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
报字[2011]第90103 号),对深圳市中和春生壹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的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 261.18 万元进行了验证确认,公司注册资本增至人民币
5,820 万元。
2016 年 2 月 29 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
字[2016]第 310119 号),对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后的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 1,940 万
元进行了验证确认,公司注册资本增至人民币 7,760 万元。
2017 年 10 月 19 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
报字[2017]第 ZI10761 号),对公司 2016 年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新增注册资本人
民币 15,520 万元进行了验证确认,公司注册资本增至人民币 23,280 万元。
2017 年 10 月 24 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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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1 年 8 月修订本
报字[2017]第 ZI10765 号),对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缴纳的新增注册资
本人民币494.25万元进行了验证确认,公司注册资本增至人民币 23,774.25 万元。
2018 年 7 月 9 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
字[2018]第 ZI10536 号),对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预留部分对象缴纳的新
增注册资本人民币 62 万元进行了验证确认,公司注册资本增至人民币 23,836.25
万元。
2019 年 1 月 26 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部分限制性股票
回购注销事项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9)第 ZI10013 号验资报告,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股本)合计人民币 90,000 元(大写人民币玖万元整),公
司注册资本减少至人民币 23,827.25 万元。
2019 年 8 月 6 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部分限制性股票
回购注销事项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9)第 ZI10604 号验资报告,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股本)合计人民币 1,813,350 元(大写人民币壹佰捌拾壹
万叁仟叁佰伍拾元),公司注册资本减少至人民币 23,645.915 万元。
2020 年 7 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分别出具了验资报告信
会师报字(2020)第 ZI10516 号、信会师报字(2020)第 ZI10518 号,公司注
册资本变更至 33,097.813 万元。
2020 年 12 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 2020 年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0]第
ZI10672 号”《验资报告》,公司注册资本变更至 36,220.4466 万元。
2021 年 6 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
报字(2021)第 ZI10450 号,公司注册资本变更至 50,708.6219 万元。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50,708.6219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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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1 年 8 月修订本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规、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
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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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1 年 8 月修订本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
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首次上市交易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
其变动情况,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首次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在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
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
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十二
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
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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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1 年 8 月修订本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十九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
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第三十条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
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
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八)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和
参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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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
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其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
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股东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四条 股东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
法律手段保护其合法权利。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
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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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
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
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
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
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
益的决定。
控股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本章程
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
决策、监督能力。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有关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有关人事
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员。
控股股东与公司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
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公司的经理人员、财务总监、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
秘书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控股股东的高级管理人员
兼任公司董事的,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公司的工作。控股股东应尊重
公司财务的独立性,不得干预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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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1 年 8 月修订本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董事会一旦发
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存在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形,应当立即对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司法冻结,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能以
现金清偿所侵占的资产,将通过变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有的股份以偿还
被侵占的资产。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切实
履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自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不得利用职务便利
协助或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占用公司资金;不得通过违规担保、非关联交
易等方式,侵害公司利益。
若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
侵占公司资产时侵占公司资产时,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监事提议,董事会应当
召开会议解除其职务。
若公司的董事或监事存在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侵
占公司资产时,经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或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3%以上股份股
东提议,公司股东大会应当召开会议罢免其董事或监事职务。
若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
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涉嫌犯罪的,经
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决议,应将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应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
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
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
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认定的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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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1 年 8 月修订本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对收购方针对公司实施的恶意收购,决定采取法律、行政法规未予
禁止的且不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反收购措施;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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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1 年 8 月修订本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
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
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其中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一款第(四)项
担保行为涉及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之情形的,应经出席股东
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章程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
公司的担保;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
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和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之和。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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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1 年 8 月修订本
(六)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有必要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列明的
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
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并公告:
(一)会议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
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
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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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1 年 8 月修订本
后 10 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五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中国证监会四川
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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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1 年 8 月修订本
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并附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在发生本章程规定的恶意收购的情况下,收购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向公司股东
大会提出关于出售公司资产或收购其他资产的相关议案时,应在议案中对于出售
或收购资产的基本情况、交易的必要性、定价方式及其合理性、交易对方的基本
情况、交易对方与收购方的关联关系、出售或收购资产后的后续安排、交易对于
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等事项作出充分分析与说明,并随提案提交全部相关材
料。提案所披露信息不完整或不充分的,或者提案人提供的资料不足以支持提案
内容的,应由股东大会召集人告知提案人并由提案人 2 日内修改完善后重新提出。
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六条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
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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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的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大会通知中的有关提案需要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意见的,独立董事
和保荐机构的意见最迟应当与股东大会通知时同时发出。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
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
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
当分别进行。
第五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通知并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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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
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二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非自然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的
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
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四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委托书未注明上述事项的,视为股东代理人可以按自己的意
思表决。
第六十五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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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七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
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
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
准。
第七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
明。中小股东有权对上市公司经营和相关议案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公司相关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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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在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应当对中小股东的质
询予以真实、准确答复。
第七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表决情况的有效资
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中国证
监会四川监管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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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变更;
(七)收购方为实施恶意收购而向股东大会提交的关于购买或出售资产、租
入或租出资产、赠与资产、关联交易、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等)、对外担保或
抵押、提供财务重组、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研究
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议案;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以下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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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
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
担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司自主变更会计
政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六)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者新发生的总额高
于三百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或者其他资金往来,以
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七)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
(八)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
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九)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股
东可向其他股东公开征集其合法享有的股东大会召集权、提案权、提名权、投票
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但不得采取有偿或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并应向被征集人
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该关联
事项的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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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在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审议完毕且进行表决前,关联股东应向会议主持
人提出回避申请并由会议主持人向大会宣布;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包括代理
人)、出席会议监事、独立董事也可向会议主持人提出关联股东回避该项表决的
要求并说明理由,被要求回避的关联股东对回避要求无异议的,在该项表决时不
得进行投票;如被要求回避的股东认为其不是关联股东不需履行回避程序的,应
向股东大会说明理由,并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公司聘请
的律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予以确定,被要求回
避的股东被确定为关联股东的,在该项表决时不得进行投票。如有前述情形的,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人员应在会议记录中详细记录上述情形。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服务。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股东大会选举二名及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前述累积投票
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监事人数相同的
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获选董事、监事分别按应选董事、监
事人数依次以得票较高者确定。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
董事、监事就任时间自股东大会作出通过选举决议次日起计算。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
别进行。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说明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三条 董事候选人由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
的股东或董事会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或监事会提名。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提出关于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临时提案的,最迟应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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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以前、以书面提案的形式向召集人提出并应同时提交本章程
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有关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召集人在接到上述股东的
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后,应尽快核实被提名候选人的简历及基本情况。
第八十四条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
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
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
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
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股东大会现
场结束前,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
布提案是否通过。提案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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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
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
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
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内容。
第九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 事
第九十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应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须的知识、技能
和素质,并保证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董事应积极参加有关
培训,以了解作为董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掌握作为董事
应具备的相关知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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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董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
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的股东大会审议董事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
日。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
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在发生公司恶意收购的情况下,为保证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以及公司经营
的稳定性,收购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至少五年以上与公
司目前(经营、主营)业务相同的业务管理经验,以及与其履行董事职责相适应的
专业能力和知识水平。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次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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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不得为拟实施或正在实施恶意收购公司的任何组织或个人及其收购行
为提供任何形式的有损公司或股东合法权益的便利或帮助;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
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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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八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九十九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除下列情形外,董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一)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独立董
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
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第一百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辞职生效或任
期届满后 3 年内仍然有效。
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
为公开信息。董事对公司所负的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决定,视
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
定。
第一百零一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
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
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
和身份。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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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本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
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
控制人、以及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
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
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独立董事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公司独
立董事至少包括一名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会计专业人士。除参加董
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应当保证每年利用不少于十天的时间,对公司生产经营状
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
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连续任期不得超过六年。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
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
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
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单位任职,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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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仍处于禁入期的;
(九)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
(十)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的;
(十一)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本章程、中国证监会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一)项所称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前款第(一)项所
称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
弟姐妹等。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三分之一以上的独立
董事。第一百零五条 根据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董事会可以设立战略、审计、
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并制定相应的工作细则。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
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
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股票、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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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融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五)、(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同意。
在发生公司被恶意收购的情况下,为确保公司经营管理的持续稳定,最大限
度维护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及长远利益,董事会可自主采取以下反收购措施:
(一)对公司收购方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提交的关于未来增持、收购及其他后
续安排的资料,进行审核、讨论、分析,提出分析结果和应对措施,并在适当情
况下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确认;
(二)从公司长远利益考虑,在恶意收购难以避免的情况下,董事会可以为
公司选择其他收购者,以阻止恶意收购行为;
(三)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规定,采取以阻止恶意收
购者实施收购为目标的反收购行动,包括但不限于对抗性反向收购、法律诉讼策
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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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能有效阻止恶意收购的方式或措施。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
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制订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
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授予的权限范围内,对公司融资、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建立严
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
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条 股东大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按照谨慎授权原则,授予董事会对于下述交易的审批权限为:
(一)董事会审议公司收购或出售资产(不含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
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融资、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
款、对外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
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或开发项目
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交易事项的权限如下: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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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上述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二)本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
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三)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或公司与关联法
人达成的关联交易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及时披露。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发生前条第一项所述交易(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数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第一百一十条第一项规定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
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 12 个
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当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按前述规定履行
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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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披露外,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
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
本章程第四十二条所述对外担保事项,须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同意。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公司董事担任,由董事会以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
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对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交易所规则有特别规定的事项,作出决定的具
体权限应符合该等规定。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
开两次会议。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
集和主持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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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以电子邮件、传真、邮寄
或专人送达等形式在会议召开 3 日前通知全体董事,但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以现
场会议、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和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董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做出决议可采取填写表决票的书面表决方式或举
手表决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传签董事
会决议草案、电话或视频会议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本章
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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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亲自出席。董事应以认真负
责的态度出席董事会,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
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
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
会议上的投票权。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
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
于 10 年。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法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
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三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董事会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并予以披露。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
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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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同时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为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
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二十九条 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各委员任期与董事会
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一百三十条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专门委员会在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一百三十一条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与委员会委员有关联关系
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该专门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
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
员人数不足该专门委员会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二条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
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本章程及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如有必要,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
公司支付。
第一百三十四条 各专门委员会的委员均对专门委员会会议所议事项有保
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
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董事
长指定,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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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决定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三)对本章程规定由董事会决定或拟订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经理人
员的人选进行选择、审查以及对该等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提出质询和建议。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董事长指定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一百三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总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三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决定。
第一百四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
议后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一百四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的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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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经
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或通过人才市场等多
种途径广泛搜寻符合本公司董事、经理任职资格的人选资料,包括职业、学历、
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能力特长等,建立人才档案;
(三)提名人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经理候选人之前,需征得被提名人
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六)提名委员会在收到被提名人的相关资料后,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
据董事、总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建议;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
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审计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 1 名独立董
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董事长指定独立董事(会计专业
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一百四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四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对下
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董事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对外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风险投资、对
外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的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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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
及经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薪酬
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董事长指定独立董事委员
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一百四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
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
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
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经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一百四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
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
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
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一百四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应当每年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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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的决策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确定依据是否合理、是否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
益、年度报告中关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披露内容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等
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董事会。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节 总经理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一条 本章程第九十四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七条(四)至(六)项关于
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第一百五十三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五十四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其他人员;
(八)拟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制度,决定公司职工的聘任和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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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审议批准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固定资产购买、处置事项;
(十)审议批准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投资事项;
(十一)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对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所规定的事项,作出决定的
具体权限应符合该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五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总
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
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五十六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
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 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
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一百五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六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
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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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秘书资格证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公司现任监事;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
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审议其受聘议案前,应当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
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一百六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准备和提交有关会议文件
和资料;
(二)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负责制作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记录并签字;
(三)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和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名册、控股股东
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股东大会、董事会会
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四)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列席会议的监事就此发
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监事和其个人的意
见记载于会议记录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五)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
沟通和联络;
(六)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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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
按照有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七)协调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
向投资者提供公司信息披露资料;
(八)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董事、监
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
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九)督促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
定和本章程,以及上市协议中关于其法律责任的内容,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十)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
所有问询;
(十一)《公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
务总监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因特殊情况需由其他人员担任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应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解聘董
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章程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给投资者造
成重大损失的。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
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
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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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
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
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六十四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
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监事应具有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或工作经验。
本章程第九十四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
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
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一百六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第一百六十六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六十七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六十八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或者建议。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六十九条 监事应当对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充分关注
独立董事是否持续具备应有的独立性,是否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职责,
履行职责时是否受到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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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的不当影响等。
第一百七十条 监事应当对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董
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是否按照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履行职责
第一百七十一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应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维护公司
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一名。
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
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
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
选举产生。
第一百七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可以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也可以直接向证券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关主管机关
报告;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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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第一百七十五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
时监事会会议。会议通知应当以电子邮件、传真、邮寄或专人送达等形式在会议
召开 5 日前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以记名或举手方式投票表决,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话会议、视频会议、
书面传签、传真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一百七十六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
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
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七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管期限为 10 年。
第一百七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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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本
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编制并向中国证
监会四川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
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
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二节 利润分配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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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 25%。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注
重给予投资者合理的投资回报、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
发展。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现金分红
方式优先于发放股票股利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
行利润分配,保持现金分红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保证现金分红信息
披露的真实性,但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公司当年实现盈利,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在依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法定
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进行利润分配,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
发生,公司每一年度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①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
②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等因素并确定公司发展阶段。
如果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如果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等因素,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以及以下规定提出利润分配方案;
(1)公司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等事项,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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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如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等事项,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在保证上述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超过股本总额的
120%,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公司可以采取股票方式
分配股利。
除年度利润分配外,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
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
维护等。
公司当年不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在当年定期报告中说明未实施利润分配的
原因、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公司未实施现金利润分配的,应当在
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原因以及留存资金的具体用途。
独立董事应当对上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一百八十五条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当提出利润分配议
案。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制订利润分配预案及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认真研究和论
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方案论证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充分讨论,在考虑对
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在经公司二分之
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能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经董事会、监事会
审议通过后,报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涉及股利分配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可
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
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现场沟通、网络互动平
台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
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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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
金分红具体方案。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
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并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
投资者的意见,且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在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能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审议,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公司应当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调整利润
分配政策的原因。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
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
得到了充分保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
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第三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
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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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
聘。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九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解聘或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作出决定。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前 15 天事先通
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
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方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五)以传真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作出。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电子邮件、传真、邮寄或
专人送达等方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电子邮件、传真、邮寄或
专人送达等方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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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1 年 8 月修订本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
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以
该传真或电子邮件进入被送达人指定接收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发出的通
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公司确定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
的资讯网站作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一百九十九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
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百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
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
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
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
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
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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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1 年 8 月修订本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百零六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
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
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零七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因前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
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
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零九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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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1 年 8 月修订本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一十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
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一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
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一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一十四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
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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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1 年 8 月修订本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一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一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
须报原审批的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
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一十九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
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二百二十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能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恶意收购,是指收购方在未经告知公司董事会并取得董事会讨论通过
的情况下,通过收购公司股份或一致行动等方式取得或谋求取得公司控制权的行
为,或公司股东大会在收购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回避的情况下以普通决议认定为恶
意收购的其他取得或谋求取得公司控制权的行为。如果未来法律、法规或证券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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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1 年 8 月修订本
管部门规范性文件对“恶意收购”作出明确界定,本章程定义的恶意收购范围随
之调整。
(五)本章程所称“交易”系指下列事项:
(1)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
含在内);
(2) 融资或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3) 提供财务资助;
(4) 提供担保;
(5)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 签订许可协议;
(11)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本章程或公司股东大会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
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二十二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
章程有歧义时,以国家有权机关批准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二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有权主管部门批准后生
效,原章程自动废止。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
事会议事规则。
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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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1 年 8 月修订本
(此页无正文,为《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1 年 8 月修订
本)》的签署页)
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签章)
董事长(签字):
年 月 日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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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12-11 |
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20 年 12 月修订本)
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0 年 12 月修订本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 3
第三章 股份................................................................................................................................. 3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3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5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7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8
第一节 股东........................................................................................................................... 8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2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4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6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7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20
第五章 董事会........................................................................................................................... 25
第一节 董 事..................................................................................................................... 25
第二节 董事会..................................................................................................................... 30
第三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36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41
第一节 总经理..................................................................................................................... 41
第二节 董事会秘书 ............................................................................................................. 42
第七章 监事会........................................................................................................................... 45
第一节 监事......................................................................................................................... 45
第二节 监事会..................................................................................................................... 46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47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48
第二节 利润分配 ................................................................................................................. 48
第三节 内部审计 ................................................................................................................. 51
第四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51
第九章 通知............................................................................................................................... 52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53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53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54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55
第十二章 附 则.......................................................................................................................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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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0 年 12 月修订本
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0 年 12 月修订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
的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的前身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于 2008 年 4 月设立,后
于 2009 年 4 月经四川省商务厅批准变更为中外合资企业(外资比例低于 25%)。
公司于 2011 年 12 月由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依法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为
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并引入战略投资者深圳市中和春生壹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公司在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四条 公司于 2016 年 2 月 1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中国境内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9,400,000
股,并于 2016 年 3 月 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五条 公司注册名称: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Eoptolink Technology Inc.,Ltd.
第六条 公司住所:成都高新区高朋大道 21 号 1 幢六楼
邮政编码:610041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6,220.4466 万元。
第八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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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0 年 12 月修订本
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
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
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公司致力于成为一个行业领先的光通信产品及
设备制造商,为全球各地的合作伙伴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研究、开发、生产、销售计算
机网络设备及零部件、通讯设备(不含无线电发射设备)及零部件并提供技术服
务;自营商品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等(国家法律法规限制、禁止类除外;涉及许
可证和配额管理商品请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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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0 年 12 月修订本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 1 元。
第十八条 公司的发起人为高光荣、胡学民、黄晓雷、成都明辉投资咨询中
心(普通合伙)、Jeffrey Chih Lo、廖学刚、韩玉兰、成都佳兴盈科投资中心(有
限合伙)、Sokolov Roman、成都宏盛汇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李江。
公司设立时前述各发起人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数和持股比例分别如下:
序号 发起人姓名或名称 持有股份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高光荣 1093.50 19.67%
2 胡学民 1032.75 18.58%
3 成都明辉投资咨询中心(普通合伙) 833.82 15.00%
4 黄晓雷 607.50 10.93%
5 Jeffrey Chih Lo 450.00 8.10%
6 廖学刚 443.25 7.97%
7 韩玉兰 283.50 5.10%
8 成都佳兴盈科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263.25 4.73%
9 Sokolov Roman 225.00 4.05%
10 成都宏盛汇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225.00 4.05%
11 李 江 101.25 1.82%
合 计 5558.82 100.00%
上述发起人均以其享有的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截止 2011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出资。2011 年 11 月 22 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
《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1]第 90072 号)对发起人出资情况进行了验证。
2011 年 12 月 31 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
报字[2011]第90103 号),对深圳市中和春生壹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的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 261.18 万元进行了验证确认,公司注册资本增至人民币
5,820 万元。
2016 年 2 月 29 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
字[2016]第 310119 号),对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后的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 1,940 万
元进行了验证确认,公司注册资本增至人民币 7,760 万元。
2017 年 10 月 19 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
报字[2017]第 ZI10761 号),对公司 2016 年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新增注册资本人
民币 15,520 万元进行了验证确认,公司注册资本增至人民币 23,280 万元。
2017 年 10 月 24 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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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0 年 12 月修订本
报字[2017]第 ZI10765 号),对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缴纳的新增注册资
本人民币494.25 万元进行了验证确认,公司注册资本增至人民币 23,774.25 万元。
2018 年 7 月 9 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
字[2018]第 ZI10536 号),对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预留部分对象缴纳的新
增注册资本人民币 62 万元进行了验证确认,公司注册资本增至人民币 23,836.25
万元。
2019 年 1 月 26 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部分限制性股票
回购注销事项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9)第 ZI10013 号验资报告,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股本)合计人民币 90,000 元(大写人民币玖万元整),公
司注册资本减少至人民币 23,827.25 万元。
2019 年 8 月 6 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部分限制性股票
回购注销事项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9)第 ZI10604 号验资报告,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股本)合计人民币 1,813,350 元(大写人民币壹佰捌拾壹
万叁仟叁佰伍拾元),公司注册资本减少至人民币 23,645.915 万元。
2020 年 7 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分别出具了验资报告信
会师报字(2020)第 ZI10516 号、信会师报字(2020)第 ZI10518 号,公司注
册资本变更至 33,097.813 万元。
2020 年 12 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 2020 年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0]第
ZI10672 号”《验资报告》,公司注册资本变更至 36,220.4466 万元。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36,220.4466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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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0 年 12 月修订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规、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
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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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0 年 12 月修订本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
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首次上市交易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
其变动情况,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首次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在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
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
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十二
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
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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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0 年 12 月修订本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十九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
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第三十条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
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
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八)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和
参与权;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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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
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其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
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股东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四条 股东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
法律手段保护其合法权利。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
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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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
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
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
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
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
益的决定。
控股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本章程
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
决策、监督能力。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有关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有关人事
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员。
控股股东与公司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
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公司的经理人员、财务总监、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
秘书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控股股东的高级管理人员
兼任公司董事的,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公司的工作。控股股东应尊重
公司财务的独立性,不得干预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董事会一旦发
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存在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形,应当立即对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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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司法冻结,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能以
现金清偿所侵占的资产,将通过变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有的股份以偿还
被侵占的资产。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切实
履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自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不得利用职务便利
协助或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占用公司资金;不得通过违规担保、非关联交
易等方式,侵害公司利益。
若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
侵占公司资产时侵占公司资产时,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监事提议,董事会应当
召开会议解除其职务。
若公司的董事或监事存在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侵
占公司资产时,经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或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3%以上股份股
东提议,公司股东大会应当召开会议罢免其董事或监事职务。
若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
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涉嫌犯罪的,经
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决议,应将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应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
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
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
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认定的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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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对收购方针对公司实施的恶意收购,决定采取法律、行政法规未予
禁止的且不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反收购措施;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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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
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
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其中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一款第(四)项
担保行为涉及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之情形的,应经出席股东
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章程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
公司的担保;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
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和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之和。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有必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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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列明的
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
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并公告:
(一)会议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
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
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 10 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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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五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中国证监会四川
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
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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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并附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在发生本章程规定的恶意收购的情况下,收购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向公司股东
大会提出关于出售公司资产或收购其他资产的相关议案时,应在议案中对于出售
或收购资产的基本情况、交易的必要性、定价方式及其合理性、交易对方的基本
情况、交易对方与收购方的关联关系、出售或收购资产后的后续安排、交易对于
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等事项作出充分分析与说明,并随提案提交全部相关材
料。提案所披露信息不完整或不充分的,或者提案人提供的资料不足以支持提案
内容的,应由股东大会召集人告知提案人并由提案人 2 日内修改完善后重新提出。
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六条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
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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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的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大会通知中的有关提案需要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意见的,独立董事
和保荐机构的意见最迟应当与股东大会通知时同时发出。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
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
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
当分别进行。
第五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通知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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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
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二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非自然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的
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
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四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委托书未注明上述事项的,视为股东代理人可以按自己的意
思表决。
第六十五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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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七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
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
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
准。
第七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
明。中小股东有权对上市公司经营和相关议案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公司相关董事、
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在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应当对中小股东的质
询予以真实、准确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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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表决情况的有效资
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中国证
监会四川监管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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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变更;
(七)收购方为实施恶意收购而向股东大会提交的关于购买或出售资产、租
入或租出资产、赠与资产、关联交易、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等)、对外担保或
抵押、提供财务重组、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研究
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议案;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以下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一)提名、任免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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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
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
担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司自主变更会计
政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六)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者新发生的总额高
于三百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或者其他资金往来,以
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七)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
(八)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
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九)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股
东可向其他股东公开征集其合法享有的股东大会召集权、提案权、提名权、投票
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但不得采取有偿或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并应向被征集人
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该关联
事项的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
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在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审议完毕且进行表决前,关联股东应向会议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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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提出回避申请并由会议主持人向大会宣布;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包括代理
人)、出席会议监事、独立董事也可向会议主持人提出关联股东回避该项表决的
要求并说明理由,被要求回避的关联股东对回避要求无异议的,在该项表决时不
得进行投票;如被要求回避的股东认为其不是关联股东不需履行回避程序的,应
向股东大会说明理由,并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公司聘请
的律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予以确定,被要求回
避的股东被确定为关联股东的,在该项表决时不得进行投票。如有前述情形的,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人员应在会议记录中详细记录上述情形。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服务。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股东大会选举二名及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前述累积投票
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监事人数相同的
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获选董事、监事分别按应选董事、监
事人数依次以得票较高者确定。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
董事、监事就任时间自股东大会作出通过选举决议次日起计算。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
别进行。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说明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三条 董事候选人由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
的股东或董事会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或监事会提名。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提出关于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临时提案的,最迟应在
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以前、以书面提案的形式向召集人提出并应同时提交本章程
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有关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召集人在接到上述股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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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后,应尽快核实被提名候选人的简历及基本情况。
第八十四条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
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
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
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
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股东大会现
场结束前,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
布提案是否通过。提案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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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
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
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内容。
第九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 事
第九十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应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须的知识、技能
和素质,并保证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董事应积极参加有关
培训,以了解作为董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掌握作为董事
应具备的相关知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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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董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
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的股东大会审议董事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
日。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
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在发生公司恶意收购的情况下,为保证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以及公司经营
的稳定性,收购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至少五年以上与公
司目前(经营、主营)业务相同的业务管理经验,以及与其履行董事职责相适应的
专业能力和知识水平。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次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九十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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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不得为拟实施或正在实施恶意收购公司的任何组织或个人及其收购行
为提供任何形式的有损公司或股东合法权益的便利或帮助;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
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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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八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九十九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除下列情形外,董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一)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独立董
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
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第一百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辞职生效或任
期届满后 3 年内仍然有效。
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
为公开信息。董事对公司所负的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决定,视
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
定。
第一百零一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
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
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
和身份。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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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本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
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
控制人、以及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
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
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独立董事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公司独
立董事至少包括一名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会计专业人士。除参加董
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应当保证每年利用不少于十天的时间,对公司生产经营状
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
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连续任期不得超过六年。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
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
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
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单位任职,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七)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仍处于禁入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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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
(十)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的;
(十一)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本章程、中国证监会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一)项所称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前款第(一)项所
称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
弟姐妹等。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三分之一以上的独立
董事。第一百零五条 根据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董事会可以设立战略、审计、
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并制定相应的工作细则。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
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
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股票、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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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融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五)、(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同意。
在发生公司被恶意收购的情况下,为确保公司经营管理的持续稳定,最大限
度维护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及长远利益,董事会可自主采取以下反收购措施:
(一)对公司收购方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提交的关于未来增持、收购及其他后
续安排的资料,进行审核、讨论、分析,提出分析结果和应对措施,并在适当情
况下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确认;
(二)从公司长远利益考虑,在恶意收购难以避免的情况下,董事会可以为
公司选择其他收购者,以阻止恶意收购行为;
(三)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规定,采取以阻止恶意收
购者实施收购为目标的反收购行动,包括但不限于对抗性反向收购、法律诉讼策
略等;
(四)其他能有效阻止恶意收购的方式或措施。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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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制订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
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授予的权限范围内,对公司融资、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建立严
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
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条 股东大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按照谨慎授权原则,授予董事会对于下述交易的审批权限为:
(一)董事会审议公司收购或出售资产(不含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
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融资、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
款、对外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
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或开发项目
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交易事项的权限如下: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上述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二)本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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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三)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或公司与关联法
人达成的关联交易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及时披露。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发生前条第一项所述交易(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数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第一百一十条第一项规定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
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 12 个
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当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按前述规定履行
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
及时披露外,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
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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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
本章程第四十二条所述对外担保事项,须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同意。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公司董事担任,由董事会以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
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对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交易所规则有特别规定的事项,作出决定的具
体权限应符合该等规定。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
开两次会议。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
集和主持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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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以电子邮件、传真、邮寄
或专人送达等形式在会议召开 3 日前通知全体董事,但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以现
场会议、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和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董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做出决议可采取填写表决票的书面表决方式或举
手表决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传签董事
会决议草案、电话或视频会议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本章
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亲自出席。董事应以认真负
责的态度出席董事会,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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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
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
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
会议上的投票权。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
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
于 10 年。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法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
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三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董事会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并予以披露。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
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应同时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为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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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0 年 12 月修订本
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二十九条 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各委员任期与董事会
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一百三十条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专门委员会在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一百三十一条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与委员会委员有关联关系
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该专门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
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
员人数不足该专门委员会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二条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
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本章程及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如有必要,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
公司支付。
第一百三十四条 各专门委员会的委员均对专门委员会会议所议事项有保
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
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董事
长指定,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一百三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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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决定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三)对本章程规定由董事会决定或拟订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经理人
员的人选进行选择、审查以及对该等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提出质询和建议。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董事长指定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一百三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总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三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决定。
第一百四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
议后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一百四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的工作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经
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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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0 年 12 月修订本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或通过人才市场等多
种途径广泛搜寻符合本公司董事、经理任职资格的人选资料,包括职业、学历、
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能力特长等,建立人才档案;
(三)提名人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经理候选人之前,需征得被提名人
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六)提名委员会在收到被提名人的相关资料后,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
据董事、总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建议;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
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审计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 1 名独立董
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董事长指定独立董事(会计专业
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一百四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四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对下
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董事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对外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风险投资、对
外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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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
及经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薪酬
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董事长指定独立董事委员
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一百四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
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
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
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经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一百四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
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
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
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一百四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应当每年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的决策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确定依据是否合理、是否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
益、年度报告中关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披露内容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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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董事会。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节 总经理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一条 本章程第九十四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七条(四)至(六)项关于
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第一百五十三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五十四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其他人员;
(八)拟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制度,决定公司职工的聘任和解聘;
(九)审议批准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固定资产购买、处置事项;
(十)审议批准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投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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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对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所规定的事项,作出决定的
具体权限应符合该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五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总
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
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五十六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
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 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
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一百五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六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
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
会秘书资格证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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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公司现任监事;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
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审议其受聘议案前,应当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
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一百六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准备和提交有关会议文件
和资料;
(二)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负责制作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记录并签字;
(三)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和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名册、控股股东
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股东大会、董事会会
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四)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列席会议的监事就此发
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监事和其个人的意
见记载于会议记录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五)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
沟通和联络;
(六)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
按照有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七)协调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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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0 年 12 月修订本
向投资者提供公司信息披露资料;
(八)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董事、监
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
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九)督促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
定和本章程,以及上市协议中关于其法律责任的内容,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十)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
所有问询;
(十一)《公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
务总监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因特殊情况需由其他人员担任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应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解聘董
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章程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给投资者造
成重大损失的。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
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
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
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
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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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六十四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
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监事应具有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或工作经验。
本章程第九十四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
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
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一百六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第一百六十六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六十七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六十八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或者建议。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六十九条 监事应当对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充分关注
独立董事是否持续具备应有的独立性,是否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职责,
履行职责时是否受到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不当影响等。
第一百七十条 监事应当对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董
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是否按照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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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一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应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维护公司
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一名。
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
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
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
选举产生。
第一百七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可以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也可以直接向证券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关主管机关
报告;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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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第一百七十五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
时监事会会议。会议通知应当以电子邮件、传真、邮寄或专人送达等形式在会议
召开 5 日前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以记名或举手方式投票表决,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话会议、视频会议、
书面传签、传真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一百七十六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
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
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七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管期限为 10 年。
第一百七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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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0 年 12 月修订本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本
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编制并向中国证
监会四川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
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
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二节 利润分配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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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0 年 12 月修订本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 25%。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注
重给予投资者合理的投资回报、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
发展。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现金分红
方式优先于发放股票股利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
行利润分配,保持现金分红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保证现金分红信息
披露的真实性,但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公司当年实现盈利,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在依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法定
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进行利润分配,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
发生,公司每一年度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①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
②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等因素并确定公司发展阶段。
如果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如果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等因素,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以及以下规定提出利润分配方案;
(1)公司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等事项,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如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等事项,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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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0 年 12 月修订本
在保证上述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超过股本总额的
120%,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公司可以采取股票方式
分配股利。
除年度利润分配外,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
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
维护等。
公司当年不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在当年定期报告中说明未实施利润分配的
原因、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公司未实施现金利润分配的,应当在
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原因以及留存资金的具体用途。
独立董事应当对上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一百八十五条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当提出利润分配议
案。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制订利润分配预案及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认真研究和论
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方案论证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充分讨论,在考虑对
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在经公司二分之
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能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经董事会、监事会
审议通过后,报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涉及股利分配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可
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
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现场沟通、网络互动平
台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
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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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0 年 12 月修订本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
金分红具体方案。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
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并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
投资者的意见,且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在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能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审议,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公司应当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调整利润
分配政策的原因。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
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
得到了充分保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
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第三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
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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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0 年 12 月修订本
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
聘。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九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解聘或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作出决定。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前 15 天事先通
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
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方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五)以传真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作出。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电子邮件、传真、邮寄或
专人送达等方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电子邮件、传真、邮寄或
专人送达等方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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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0 年 12 月修订本
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以
该传真或电子邮件进入被送达人指定接收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发出的通
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公司确定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
的资讯网站作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一百九十九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
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百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
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
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
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
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
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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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0 年 12 月修订本
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百零六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
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
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零七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因前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
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
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零九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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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0 年 12 月修订本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一十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
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一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
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一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一十四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
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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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0 年 12 月修订本
第二百一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一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
须报原审批的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
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一十九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
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二百二十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能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恶意收购,是指收购方在未经告知公司董事会并取得董事会讨论通过
的情况下,通过收购公司股份或一致行动等方式取得或谋求取得公司控制权的行
为,或公司股东大会在收购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回避的情况下以普通决议认定为恶
意收购的其他取得或谋求取得公司控制权的行为。如果未来法律、法规或证券监
管部门规范性文件对“恶意收购”作出明确界定,本章程定义的恶意收购范围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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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0 年 12 月修订本
之调整。
(五)本章程所称“交易”系指下列事项:
(1)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
含在内);
(2) 融资或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3) 提供财务资助;
(4) 提供担保;
(5)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 签订许可协议;
(11)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本章程或公司股东大会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
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二十二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
章程有歧义时,以国家有权机关批准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二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有权主管部门批准后生
效,原章程自动废止。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
事会议事规则。
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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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0 年 12 月修订本
(此页无正文,为《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0 年 12 月修订
本)》的签署页)
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签章)
董事长(签字):
年 月 日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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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易盛:公司章程(2020年7月修订本)(查看PDF公告) |
---|
公告日期:2020-07-31 |
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20 年 7 月修订本)
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0 年 7 月修订本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 3
第三章 股份................................................................................................................................. 3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3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5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7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8
第一节 股东........................................................................................................................... 8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1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4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6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7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20
第五章 董事会........................................................................................................................... 25
第一节 董 事..................................................................................................................... 25
第二节 董事会..................................................................................................................... 30
第三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36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41
第一节 总经理..................................................................................................................... 41
第二节 董事会秘书 ............................................................................................................. 42
第七章 监事会........................................................................................................................... 45
第一节 监事......................................................................................................................... 45
第二节 监事会..................................................................................................................... 46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47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47
第二节 利润分配 ................................................................................................................. 48
第三节 内部审计 ................................................................................................................. 51
第四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51
第九章 通知............................................................................................................................... 52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53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53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54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55
第十二章 附 则.......................................................................................................................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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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0 年 7 月修订本
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0 年 7 月修订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
的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的前身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于 2008 年 4 月设立,后
于 2009 年 4 月经四川省商务厅批准变更为中外合资企业(外资比例低于 25%)。
公司于 2011 年 12 月由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依法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为
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并引入战略投资者深圳市中和春生壹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公司在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四条 公司于 2016 年 2 月 1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中国境内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9,400,000
股,并于 2016 年 3 月 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五条 公司注册名称: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Eoptolink Technology Inc.,Ltd.
第六条 公司住所:成都高新区高朋大道 21 号 1 幢六楼
邮政编码:610041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3,097.813 万元。
第八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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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0 年 7 月修订本
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
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
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公司致力于成为一个行业领先的光通信产品及
设备制造商,为全球各地的合作伙伴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研究、开发、生产、销售计算
机网络设备及零部件、通讯设备(不含无线电发射设备)及零部件并提供技术服
务;自营商品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等(国家法律法规限制、禁止类除外;涉及许
可证和配额管理商品请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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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0 年 7 月修订本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 1 元。
第十八条 公司的发起人为高光荣、胡学民、黄晓雷、成都明辉投资咨询中
心(普通合伙)、Jeffrey Chih Lo、廖学刚、韩玉兰、成都佳兴盈科投资中心(有
限合伙)、Sokolov Roman、成都宏盛汇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李江。
公司设立时前述各发起人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数和持股比例分别如下:
序号 发起人姓名或名称 持有股份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高光荣 1093.50 19.67%
2 胡学民 1032.75 18.58%
3 成都明辉投资咨询中心(普通合伙) 833.82 15.00%
4 黄晓雷 607.50 10.93%
5 Jeffrey Chih Lo 450.00 8.10%
6 廖学刚 443.25 7.97%
7 韩玉兰 283.50 5.10%
8 成都佳兴盈科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263.25 4.73%
9 Sokolov Roman 225.00 4.05%
10 成都宏盛汇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225.00 4.05%
11 李 江 101.25 1.82%
合 计 5558.82 100.00%
上述发起人均以其享有的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截止 2011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出资。2011 年 11 月 22 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
《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1]第 90072 号)对发起人出资情况进行了验证。
2011 年 12 月 31 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
报字[2011]第90103 号),对深圳市中和春生壹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的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 261.18 万元进行了验证确认,公司注册资本增至人民币
5,820 万元。
2016 年 2 月 29 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
字[2016]第 310119 号),对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后的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 1,940 万
元进行了验证确认,公司注册资本增至人民币 7,760 万元。
2017 年 10 月 19 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
报字[2017]第 ZI10761 号),对公司 2016 年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新增注册资本人
民币 15,520 万元进行了验证确认,公司注册资本增至人民币 23,280 万元。
2017 年 10 月 24 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
4
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0 年 7 月修订本
报字[2017]第 ZI10765 号),对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缴纳的新增注册资
本人民币494.25 万元进行了验证确认,公司注册资本增至人民币 23,774.25 万元。
2018 年 7 月 9 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
字[2018]第 ZI10536 号),对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预留部分对象缴纳的新
增注册资本人民币 62 万元进行了验证确认,公司注册资本增至人民币 23,836.25
万元。
2019 年 1 月 26 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部分限制性股票
回购注销事项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9)第 ZI10013 号验资报告,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股本)合计人民币 90,000 元(大写人民币玖万元整),公
司注册资本减少至人民币 23,827.25 万元。
2019 年 8 月 6 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部分限制性股票
回购注销事项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9)第 ZI10604 号验资报告,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股本)合计人民币 1,813,350 元(大写人民币壹佰捌拾壹
万叁仟叁佰伍拾元),公司注册资本减少至人民币 23,645.915 万元。
2020 年 7 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分别出具了验资报告信
会师报字(2020)第 ZI10516 号、信会师报字(2020)第 ZI10518 号,公司注
册资本变更至 33,097.813 万元。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33,097.813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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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0 年 7 月修订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规、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
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
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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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0 年 7 月修订本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首次上市交易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
其变动情况,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首次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在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
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
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十二
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
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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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十九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
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第三十条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
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
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八)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和
参与权;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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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
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其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
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股东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四条 股东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
法律手段保护其合法权利。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
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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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
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
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
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
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
益的决定。
控股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本章程
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
决策、监督能力。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有关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有关人事
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员。
控股股东与公司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
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公司的经理人员、财务总监、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
秘书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控股股东的高级管理人员
兼任公司董事的,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公司的工作。控股股东应尊重
公司财务的独立性,不得干预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董事会一旦发
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存在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形,应当立即对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司法冻结,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能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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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清偿所侵占的资产,将通过变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有的股份以偿还
被侵占的资产。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切实
履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自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不得利用职务便利
协助或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占用公司资金;不得通过违规担保、非关联交
易等方式,侵害公司利益。
若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
侵占公司资产时侵占公司资产时,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监事提议,董事会应当
召开会议解除其职务。
若公司的董事或监事存在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侵
占公司资产时,经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或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3%以上股份股
东提议,公司股东大会应当召开会议罢免其董事或监事职务。
若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
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涉嫌犯罪的,经
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决议,应将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应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
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
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
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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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对收购方针对公司实施的恶意收购,决定采取法律、行政法规未予
禁止的且不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反收购措施;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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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
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
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其中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一款第(四)项
担保行为涉及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之情形的,应经出席股东
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章程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
公司的担保;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
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和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之和。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有必要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列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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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
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并公告:
(一)会议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
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
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 10 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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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五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中国证监会四川
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
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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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并附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在发生本章程规定的恶意收购的情况下,收购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向公司股东
大会提出关于出售公司资产或收购其他资产的相关议案时,应在议案中对于出售
或收购资产的基本情况、交易的必要性、定价方式及其合理性、交易对方的基本
情况、交易对方与收购方的关联关系、出售或收购资产后的后续安排、交易对于
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等事项作出充分分析与说明,并随提案提交全部相关材
料。提案所披露信息不完整或不充分的,或者提案人提供的资料不足以支持提案
内容的,应由股东大会召集人告知提案人并由提案人 2 日内修改完善后重新提出。
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六条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
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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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的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大会通知中的有关提案需要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意见的,独立董事
和保荐机构的意见最迟应当与股东大会通知时同时发出。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
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
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
当分别进行。
第五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通知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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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
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二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非自然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的
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
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四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委托书未注明上述事项的,视为股东代理人可以按自己的意
思表决。
第六十五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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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七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
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
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
准。
第七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
明。中小股东有权对上市公司经营和相关议案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公司相关董事、
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在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应当对中小股东的质
询予以真实、准确答复。
第七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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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表决情况的有效资
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中国证
监会四川监管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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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变更;
(七)收购方为实施恶意收购而向股东大会提交的关于购买或出售资产、租
入或租出资产、赠与资产、关联交易、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等)、对外担保或
抵押、提供财务重组、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研究
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议案;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以下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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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
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
担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司自主变更会计
政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六)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者新发生的总额高
于三百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或者其他资金往来,以
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七)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
(八)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
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九)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股
东可向其他股东公开征集其合法享有的股东大会召集权、提案权、提名权、投票
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但不得采取有偿或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并应向被征集人
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该关联
事项的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
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在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审议完毕且进行表决前,关联股东应向会议主持
人提出回避申请并由会议主持人向大会宣布;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包括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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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出席会议监事、独立董事也可向会议主持人提出关联股东回避该项表决的
要求并说明理由,被要求回避的关联股东对回避要求无异议的,在该项表决时不
得进行投票;如被要求回避的股东认为其不是关联股东不需履行回避程序的,应
向股东大会说明理由,并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公司聘请
的律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予以确定,被要求回
避的股东被确定为关联股东的,在该项表决时不得进行投票。如有前述情形的,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人员应在会议记录中详细记录上述情形。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服务。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股东大会选举二名及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前述累积投票
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监事人数相同的
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获选董事、监事分别按应选董事、监
事人数依次以得票较高者确定。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
董事、监事就任时间自股东大会作出通过选举决议次日起计算。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
别进行。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说明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三条 董事候选人由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
的股东或董事会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或监事会提名。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提出关于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临时提案的,最迟应在
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以前、以书面提案的形式向召集人提出并应同时提交本章程
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有关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召集人在接到上述股东的
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后,应尽快核实被提名候选人的简历及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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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四条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
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
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
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
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股东大会现
场结束前,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
布提案是否通过。提案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
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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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
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内容。
第九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 事
第九十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应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须的知识、技能
和素质,并保证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董事应积极参加有关
培训,以了解作为董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掌握作为董事
应具备的相关知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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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董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
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的股东大会审议董事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
日。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
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在发生公司恶意收购的情况下,为保证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以及公司经营
的稳定性,收购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至少五年以上与公
司目前(经营、主营)业务相同的业务管理经验,以及与其履行董事职责相适应的
专业能力和知识水平。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次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九十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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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不得为拟实施或正在实施恶意收购公司的任何组织或个人及其收购行
为提供任何形式的有损公司或股东合法权益的便利或帮助;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
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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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八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九十九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除下列情形外,董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一)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独立董
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
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第一百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辞职生效或任
期届满后 3 年内仍然有效。
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
为公开信息。董事对公司所负的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决定,视
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
定。
第一百零一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
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
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
和身份。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按照相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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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规、本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
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
控制人、以及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
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
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独立董事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公司独
立董事至少包括一名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会计专业人士。除参加董
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应当保证每年利用不少于十天的时间,对公司生产经营状
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
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连续任期不得超过六年。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
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
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
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单位任职,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七)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仍处于禁入期的;
(九)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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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的;
(十)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的;
(十一)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本章程、中国证监会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一)项所称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前款第(一)项所
称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
弟姐妹等。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三分之一以上的独立
董事。第一百零五条 根据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董事会可以设立战略、审计、
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并制定相应的工作细则。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
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
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股票、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融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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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五)、(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同意。
在发生公司被恶意收购的情况下,为确保公司经营管理的持续稳定,最大限
度维护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及长远利益,董事会可自主采取以下反收购措施:
(一)对公司收购方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提交的关于未来增持、收购及其他后
续安排的资料,进行审核、讨论、分析,提出分析结果和应对措施,并在适当情
况下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确认;
(二)从公司长远利益考虑,在恶意收购难以避免的情况下,董事会可以为
公司选择其他收购者,以阻止恶意收购行为;
(三)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规定,采取以阻止恶意收
购者实施收购为目标的反收购行动,包括但不限于对抗性反向收购、法律诉讼策
略等;
(四)其他能有效阻止恶意收购的方式或措施。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
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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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制订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
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授予的权限范围内,对公司融资、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建立严
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
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条 股东大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按照谨慎授权原则,授予董事会对于下述交易的审批权限为:
(一)董事会审议公司收购或出售资产(不含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
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融资、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
款、对外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
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或开发项目
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交易事项的权限如下: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上述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二)本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
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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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或公司与关联法
人达成的关联交易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及时披露。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发生前条第一项所述交易(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数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第一百一十条第一项规定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
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 12 个
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当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按前述规定履行
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
及时披露外,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
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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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
本章程第四十二条所述对外担保事项,须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同意。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公司董事担任,由董事会以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
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对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交易所规则有特别规定的事项,作出决定的具
体权限应符合该等规定。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
开两次会议。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
集和主持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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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以电子邮件、传真、邮寄
或专人送达等形式在会议召开 3 日前通知全体董事,但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以现
场会议、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和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董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做出决议可采取填写表决票的书面表决方式或举
手表决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传签董事
会决议草案、电话或视频会议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本章
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亲自出席。董事应以认真负
责的态度出席董事会,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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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0 年 7 月修订本
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
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
会议上的投票权。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
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
于 10 年。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法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
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三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董事会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并予以披露。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
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应同时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为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
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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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0 年 7 月修订本
第一百二十八条 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二十九条 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各委员任期与董事会
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一百三十条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专门委员会在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一百三十一条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与委员会委员有关联关系
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该专门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
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
员人数不足该专门委员会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二条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
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本章程及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如有必要,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
公司支付。
第一百三十四条 各专门委员会的委员均对专门委员会会议所议事项有保
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
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董事
长指定,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一百三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决定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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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
(三)对本章程规定由董事会决定或拟订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经理人
员的人选进行选择、审查以及对该等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提出质询和建议。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董事长指定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一百三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总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三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决定。
第一百四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
议后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一百四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的工作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经
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或通过人才市场等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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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0 年 7 月修订本
种途径广泛搜寻符合本公司董事、经理任职资格的人选资料,包括职业、学历、
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能力特长等,建立人才档案;
(三)提名人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经理候选人之前,需征得被提名人
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六)提名委员会在收到被提名人的相关资料后,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
据董事、总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建议;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
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审计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 1 名独立董
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董事长指定独立董事(会计专业
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一百四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四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对下
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董事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对外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风险投资、对
外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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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经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薪酬
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董事长指定独立董事委员
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一百四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
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
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
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经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一百四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
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
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
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一百四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应当每年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的决策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确定依据是否合理、是否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
益、年度报告中关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披露内容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等
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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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节 总经理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一条 本章程第九十四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七条(四)至(六)项关于
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第一百五十三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五十四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其他人员;
(八)拟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制度,决定公司职工的聘任和解聘;
(九)审议批准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固定资产购买、处置事项;
(十)审议批准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投资事项;
(十一)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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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对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所规定的事项,作出决定的
具体权限应符合该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五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总
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
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五十六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
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 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
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一百五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六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
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
会秘书资格证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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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公司现任监事;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
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审议其受聘议案前,应当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
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一百六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准备和提交有关会议文件
和资料;
(二)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负责制作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记录并签字;
(三)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和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名册、控股股东
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股东大会、董事会会
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四)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列席会议的监事就此发
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监事和其个人的意
见记载于会议记录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五)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
沟通和联络;
(六)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
按照有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七)协调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
向投资者提供公司信息披露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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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董事、监
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
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九)督促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
定和本章程,以及上市协议中关于其法律责任的内容,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十)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
所有问询;
(十一)《公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
务总监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因特殊情况需由其他人员担任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应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解聘董
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章程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给投资者造
成重大损失的。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
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
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
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
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
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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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六十四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
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监事应具有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或工作经验。
本章程第九十四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
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
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一百六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第一百六十六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六十七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六十八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或者建议。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六十九条 监事应当对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充分关注
独立董事是否持续具备应有的独立性,是否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职责,
履行职责时是否受到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不当影响等。
第一百七十条 监事应当对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董
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是否按照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履行职责
第一百七十一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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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应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维护公司
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一名。
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
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
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
选举产生。
第一百七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可以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也可以直接向证券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关主管机关
报告;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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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第一百七十五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
时监事会会议。会议通知应当以电子邮件、传真、邮寄或专人送达等形式在会议
召开 5 日前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以记名或举手方式投票表决,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话会议、视频会议、
书面传签、传真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一百七十六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
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
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七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管期限为 10 年。
第一百七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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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本
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编制并向中国证
监会四川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
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
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二节 利润分配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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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25%。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注
重给予投资者合理的投资回报、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
发展。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现金分红
方式优先于发放股票股利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
行利润分配,保持现金分红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保证现金分红信息
披露的真实性,但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公司当年实现盈利,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在依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法定
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进行利润分配,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
发生,公司每一年度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①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
②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等因素并确定公司发展阶段。
如果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如果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等因素,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以及以下规定提出利润分配方案;
(1)公司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等事项,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如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等事项,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在保证上述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超过股本总额的
120%,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公司可以采取股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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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0 年 7 月修订本
分配股利。
除年度利润分配外,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
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
维护等。
公司当年不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在当年定期报告中说明未实施利润分配的
原因、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公司未实施现金利润分配的,应当在
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原因以及留存资金的具体用途。
独立董事应当对上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一百八十五条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当提出利润分配议
案。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制订利润分配预案及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认真研究和论
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方案论证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充分讨论,在考虑对
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在经公司二分之
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能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经董事会、监事会
审议通过后,报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涉及股利分配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可
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
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现场沟通、网络互动平
台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
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
金分红具体方案。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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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0 年 7 月修订本
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并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
投资者的意见,且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在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能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审议,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公司应当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调整利润
分配政策的原因。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
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
得到了充分保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
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第三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
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
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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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0 年 7 月修订本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九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解聘或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作出决定。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前 15 天事先通
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
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方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五)以传真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作出。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电子邮件、传真、邮寄或
专人送达等方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电子邮件、传真、邮寄或
专人送达等方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
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以
该传真或电子邮件进入被送达人指定接收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发出的通
52
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0 年 7 月修订本
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公司确定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
的资讯网站作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一百九十九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
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百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
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
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
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
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
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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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0 年 7 月修订本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百零六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
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
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零七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因前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
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
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零九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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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0 年 7 月修订本
第二百一十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
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一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
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一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一十四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
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一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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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0 年 7 月修订本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一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
须报原审批的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
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一十九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
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二百二十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能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恶意收购,是指收购方在未经告知公司董事会并取得董事会讨论通过
的情况下,通过收购公司股份或一致行动等方式取得或谋求取得公司控制权的行
为,或公司股东大会在收购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回避的情况下以普通决议认定为恶
意收购的其他取得或谋求取得公司控制权的行为。如果未来法律、法规或证券监
管部门规范性文件对“恶意收购”作出明确界定,本章程定义的恶意收购范围随
之调整。
(五)本章程所称“交易”系指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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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0 年 7 月修订本
(1)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
含在内);
(2) 融资或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3) 提供财务资助;
(4) 提供担保;
(5)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 签订许可协议;
(11)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本章程或公司股东大会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
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二十二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
章程有歧义时,以国家有权机关批准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二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有权主管部门批准后生
效,原章程自动废止。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
事会议事规则。
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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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0 年 7 月修订本
(此页无正文,为《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0 年 7 月修订
本)》的签署页)
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签章)
董事长(签字):
年 月 日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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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易盛:公司章程(2019年10月)(查看PDF公告) |
---|
公告日期:2019-10-29 |
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19 年 10 月修订本)
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19 年 10 月修订本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 3
第三章 股份 ................................................................................................................. 3
第一节 股份发行..................................................................................................... 3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5
第三节 股份转让..................................................................................................... 6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7
第一节 股东............................................................................................................ 7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11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4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5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7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20
第五章 董事会 ........................................................................................................... 25
第一节 董 事 ...................................................................................................... 25
第二节 董事会 ...................................................................................................... 30
第三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36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40
第一节 总经理 ...................................................................................................... 40
第二节 董事会秘书 ............................................................................................... 42
第七章 监事会 ........................................................................................................... 44
第一节 监事.......................................................................................................... 44
第二节 监事会 ...................................................................................................... 46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47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47
第二节 利润分配................................................................................................... 48
第三节 内部审计................................................................................................... 51
第四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51
第九章 通知 ............................................................................................................... 52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53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53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54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55
第十二章 附 则 ........................................................................................................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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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19 年 10 月修订本
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19 年 10 月修订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
的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的前身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于 2008 年 4 月设立,后
于 2009 年 4 月经四川省商务厅批准变更为中外合资企业(外资比例低于 25%)。
公司于 2011 年 12 月由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依法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为
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并引入战略投资者深圳市中和春生壹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公司在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四条 公司于 2016 年 2 月 1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中国境内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9,400,000
股,并于 2016 年 3 月 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五条 公司注册名称: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Eoptolink Technology Inc.,Ltd.
第六条 公司住所:成都高新区高朋大道 21 号 1 幢六楼
邮政编码:610041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3,645.915 万元。
第八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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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19 年 10 月修订本
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
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
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公司致力于成为一个行业领先的光通信产品及
设备制造商,为全球各地的合作伙伴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研究、开发、生产、销售计算
机网络设备及零部件、通讯设备(不含无线电发射设备)及零部件并提供技术服
务;自营商品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等(国家法律法规限制、禁止类除外;涉及许
可证和配额管理商品请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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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19 年 10 月修订本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 1 元。
第十八条 公司的发起人为高光荣、胡学民、黄晓雷、成都明辉投资咨询中
心(普通合伙)、Jeffrey Chih Lo、廖学刚、韩玉兰、成都佳兴盈科投资中心(有
限合伙)、Sokolov Roman、成都宏盛汇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李江。
公司设立时前述各发起人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数和持股比例分别如下:
序号 发起人姓名或名称 持有股份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高光荣 1093.50 19.67%
2 胡学民 1032.75 18.58%
3 成都明辉投资咨询中心(普通合伙) 833.82 15.00%
4 黄晓雷 607.50 10.93%
5 Jeffrey Chih Lo 450.00 8.10%
6 廖学刚 443.25 7.97%
7 韩玉兰 283.50 5.10%
8 成都佳兴盈科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263.25 4.73%
9 Sokolov Roman 225.00 4.05%
10 成都宏盛汇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225.00 4.05%
11 李 江 101.25 1.82%
合 计 5558.82 100.00%
上述发起人均以其享有的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截止 2011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出资。2011 年 11 月 22 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
《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1]第 90072 号)对发起人出资情况进行了验证。
2011 年 12 月 31 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
报字[2011]第 90103号),对深圳市中和春生壹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的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 261.18 万元进行了验证确认,公司注册资本增至人民币
5,820 万元。
2016 年 2 月 29 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
字[2016]第 310119 号),对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后的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 1,940 万
元进行了验证确认,公司注册资本增至人民币 7,760 万元。
2017 年 10 月 19 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
报字[2017]第 ZI10761 号),对公司 2016 年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新增注册资本人
民币 15,520 万元进行了验证确认,公司注册资本增至人民币 23,280 万元。
2017 年 10 月 24 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
4
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19 年 10 月修订本
报字[2017]第 ZI10765 号),对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缴纳的新增注册资
本人民币494.25 万元进行了验证确认,公司注册资本增至人民币 23,774.25 万元。
2018 年 7 月 9 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
字[2018]第 ZI10536 号),对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预留部分对象缴纳的新
增注册资本人民币 62 万元进行了验证确认,公司注册资本增至人民币 23,836.25
万元。
2019 年 1 月 26 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部分限制性股票
回购注销事项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9)第 ZI10013 号验资报告,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股本)合计人民币 90,000 元(大写人民币玖万元整),公
司注册资本减少至人民币 23,827.25 万元。
2019 年 8 月 6 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部分限制性股票
回购注销事项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9)第 ZI10604 号验资报告,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股本)合计人民币 1,813,350 元(大写人民币壹佰捌拾壹
万叁仟叁佰伍拾元),公司注册资本减少至人民币 23,645.915 万元。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23,645.915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规、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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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
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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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首次上市交易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
其变动情况,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首次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在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
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
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十二
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
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十九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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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第三十条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
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
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八)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和
参与权;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
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其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
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股东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四条 股东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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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手段保护其合法权利。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
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
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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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
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
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
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
益的决定。
控股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本章程
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
决策、监督能力。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有关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有关人事
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员。
控股股东与公司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
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公司的经理人员、财务总监、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
秘书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控股股东的高级管理人员
兼任公司董事的,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公司的工作。控股股东应尊重
公司财务的独立性,不得干预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董事会一旦发
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存在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形,应当立即对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司法冻结,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能以
现金清偿所侵占的资产,将通过变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有的股份以偿还
被侵占的资产。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切实
履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自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不得利用职务便利
协助或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占用公司资金;不得通过违规担保、非关联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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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等方式,侵害公司利益。
若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
侵占公司资产时侵占公司资产时,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监事提议,董事会应当
召开会议解除其职务。
若公司的董事或监事存在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侵
占公司资产时,经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或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3%以上股份股
东提议,公司股东大会应当召开会议罢免其董事或监事职务。
若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
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涉嫌犯罪的,经
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决议,应将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应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
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
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
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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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对收购方针对公司实施的恶意收购,决定采取法律、行政法规未予
禁止的且不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反收购措施;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
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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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
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其中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一款第(四)项
担保行为涉及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之情形的,应经出席股东
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章程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
公司的担保;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
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和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之和。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有必要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列明的
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
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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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并公告:
(一)会议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
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
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 10 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五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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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中国证监会四川
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
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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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并附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在发生本章程规定的恶意收购的情况下,收购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向公司股东
大会提出关于出售公司资产或收购其他资产的相关议案时,应在议案中对于出售
或收购资产的基本情况、交易的必要性、定价方式及其合理性、交易对方的基本
情况、交易对方与收购方的关联关系、出售或收购资产后的后续安排、交易对于
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等事项作出充分分析与说明,并随提案提交全部相关材
料。提案所披露信息不完整或不充分的,或者提案人提供的资料不足以支持提案
内容的,应由股东大会召集人告知提案人并由提案人 2 日内修改完善后重新提出。
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六条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
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的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大会通知中的有关提案需要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意见的,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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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保荐机构的意见最迟应当与股东大会通知时同时发出。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
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
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
当分别进行。
第五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通知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
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二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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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非自然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的
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
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四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委托书未注明上述事项的,视为股东代理人可以按自己的意
思表决。
第六十五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七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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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
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
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
准。
第七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
明。中小股东有权对上市公司经营和相关议案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公司相关董事、
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在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应当对中小股东的质
询予以真实、准确答复。
第七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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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表决情况的有效资
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中国证
监会四川监管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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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变更;
(七)收购方为实施恶意收购而向股东大会提交的关于购买或出售资产、租
入或租出资产、赠与资产、关联交易、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等)、对外担保或
抵押、提供财务重组、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研究
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议案;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以下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
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
担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司自主变更会计
政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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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者新发生的总额高
于三百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或者其他资金往来,以
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七)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
(八)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
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九)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股
东可向其他股东公开征集其合法享有的股东大会召集权、提案权、提名权、投票
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但不得采取有偿或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并应向被征集人
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该关联
事项的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
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在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审议完毕且进行表决前,关联股东应向会议主持
人提出回避申请并由会议主持人向大会宣布;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包括代理
人)、出席会议监事、独立董事也可向会议主持人提出关联股东回避该项表决的
要求并说明理由,被要求回避的关联股东对回避要求无异议的,在该项表决时不
得进行投票;如被要求回避的股东认为其不是关联股东不需履行回避程序的,应
向股东大会说明理由,并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公司聘请
的律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予以确定,被要求回
避的股东被确定为关联股东的,在该项表决时不得进行投票。如有前述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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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人员应在会议记录中详细记录上述情形。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服务。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股东大会选举二名及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前述累积投票
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监事人数相同的
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获选董事、监事分别按应选董事、监
事人数依次以得票较高者确定。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
董事、监事就任时间自股东大会作出通过选举决议次日起计算。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
别进行。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说明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三条 董事候选人由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
的股东或董事会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或监事会提名。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提出关于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临时提案的,最迟应在
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以前、以书面提案的形式向召集人提出并应同时提交本章程
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有关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召集人在接到上述股东的
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后,应尽快核实被提名候选人的简历及基本情况。
第八十四条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
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
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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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
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
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股东大会现
场结束前,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
布提案是否通过。提案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
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
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
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内容。
第九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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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 事
第九十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应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须的知识、技能
和素质,并保证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董事应积极参加有关
培训,以了解作为董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掌握作为董事
应具备的相关知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董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
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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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的股东大会审议董事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
日。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
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在发生公司恶意收购的情况下,为保证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以及公司经营
的稳定性,收购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至少五年以上与公
司目前(经营、主营)业务相同的业务管理经验,以及与其履行董事职责相适应的
专业能力和知识水平。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次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九十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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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不得为拟实施或正在实施恶意收购公司的任何组织或个人及其收购行
为提供任何形式的有损公司或股东合法权益的便利或帮助;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
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八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九十九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除下列情形外,董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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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独立董
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
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第一百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辞职生效或任
期届满后 3 年内仍然有效。
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
为公开信息。董事对公司所负的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决定,视
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
定。
第一百零一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
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
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
和身份。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本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
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
控制人、以及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
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
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独立董事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公司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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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董事至少包括一名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会计专业人士。除参加董
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应当保证每年利用不少于十天的时间,对公司生产经营状
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
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连续任期不得超过六年。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
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
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
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单位任职,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七)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仍处于禁入期的;
(九)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
(十)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的;
(十一)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本章程、中国证监会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一)项所称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前款第(一)项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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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
弟姐妹等。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三分之一以上的独立
董事。第一百零五条 根据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董事会可以设立战略、审计、
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并制定相应的工作细则。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
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
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股票、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融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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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五)、(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同意。
在发生公司被恶意收购的情况下,为确保公司经营管理的持续稳定,最大限
度维护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及长远利益,董事会可自主采取以下反收购措施:
(一)对公司收购方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提交的关于未来增持、收购及其他后
续安排的资料,进行审核、讨论、分析,提出分析结果和应对措施,并在适当情
况下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确认;
(二)从公司长远利益考虑,在恶意收购难以避免的情况下,董事会可以为
公司选择其他收购者,以阻止恶意收购行为;
(三)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规定,采取以阻止恶意收
购者实施收购为目标的反收购行动,包括但不限于对抗性反向收购、法律诉讼策
略等;
(四)其他能有效阻止恶意收购的方式或措施。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
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制订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
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授予的权限范围内,对公司融资、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建立严
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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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条 股东大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按照谨慎授权原则,授予董事会对于下述交易的审批权限为:
(一)董事会审议公司收购或出售资产(不含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
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融资、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
款、对外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
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或开发项目
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交易事项的权限如下: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上述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二)本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
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三)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或公司与关联法
人达成的关联交易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及时披露。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发生前条第一项所述交易(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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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数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第一百一十条第一项规定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
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 12 个
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当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按前述规定履行
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
及时披露外,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
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
本章程第四十二条所述对外担保事项,须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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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公司董事担任,由董事会以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
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对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交易所规则有特别规定的事项,作出决定的具
体权限应符合该等规定。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
开两次会议。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
集和主持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以电子邮件、传真、邮寄
或专人送达等形式在会议召开 3 日前通知全体董事,但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以现
场会议、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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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和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董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做出决议可采取填写表决票的书面表决方式或举
手表决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传签董事
会决议草案、电话或视频会议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本章
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亲自出席。董事应以认真负
责的态度出席董事会,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
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
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
会议上的投票权。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
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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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
于 10 年。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法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
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三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董事会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并予以披露。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
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应同时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为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
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二十九条 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各委员任期与董事会
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一百三十条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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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专门委员会在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一百三十一条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与委员会委员有关联关系
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该专门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
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
员人数不足该专门委员会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二条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
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本章程及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如有必要,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
公司支付。
第一百三十四条 各专门委员会的委员均对专门委员会会议所议事项有保
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
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董事
长指定,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一百三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决定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三)对本章程规定由董事会决定或拟订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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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经理人
员的人选进行选择、审查以及对该等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提出质询和建议。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董事长指定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一百三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总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三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决定。
第一百四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
议后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一百四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的工作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经
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或通过人才市场等多
种途径广泛搜寻符合本公司董事、经理任职资格的人选资料,包括职业、学历、
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能力特长等,建立人才档案;
(三)提名人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经理候选人之前,需征得被提名人
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六)提名委员会在收到被提名人的相关资料后,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
据董事、总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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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
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审计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 1 名独立董
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董事长指定独立董事(会计专业
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一百四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四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对下
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董事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对外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风险投资、对
外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
及经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薪酬
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董事长指定独立董事委员
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一百四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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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
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
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
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经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一百四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
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
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
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一百四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应当每年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的决策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确定依据是否合理、是否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
益、年度报告中关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披露内容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等
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董事会。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节 总经理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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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一条 本章程第九十四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七条(四)至(六)项关于
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第一百五十三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五十四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其他人员;
(八)拟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制度,决定公司职工的聘任和解聘;
(九)审议批准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固定资产购买、处置事项;
(十)审议批准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投资事项;
(十一)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对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所规定的事项,作出决定的
具体权限应符合该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五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总
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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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
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五十六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
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 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
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一百五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六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
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
会秘书资格证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公司现任监事;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
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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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审议其受聘议案前,应当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
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一百六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准备和提交有关会议文件
和资料;
(二)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负责制作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记录并签字;
(三)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和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名册、控股股东
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股东大会、董事会会
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四)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列席会议的监事就此发
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监事和其个人的意
见记载于会议记录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五)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
沟通和联络;
(六)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
按照有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七)协调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
向投资者提供公司信息披露资料;
(八)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董事、监
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
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九)督促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
定和本章程,以及上市协议中关于其法律责任的内容,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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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
所有问询;
(十一)《公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
务总监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因特殊情况需由其他人员担任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应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解聘董
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章程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给投资者造
成重大损失的。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
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
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
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
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
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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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四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
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监事应具有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或工作经验。
本章程第九十四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
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
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一百六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第一百六十六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六十七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六十八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或者建议。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六十九条 监事应当对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充分关注
独立董事是否持续具备应有的独立性,是否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职责,
履行职责时是否受到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不当影响等。
第一百七十条 监事应当对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董
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是否按照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履行职责
第一百七十一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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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应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维护公司
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一名。
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
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
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
选举产生。
第一百七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可以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也可以直接向证券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关主管机关
报告;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第一百七十五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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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监事会会议。会议通知应当以电子邮件、传真、邮寄或专人送达等形式在会议
召开 5 日前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以记名或举手方式投票表决,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话会议、视频会议、
书面传签、传真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一百七十六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
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
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七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管期限为 10 年。
第一百七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本
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编制并向中国证
监会四川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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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
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二节 利润分配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 25%。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注
重给予投资者合理的投资回报、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
发展。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现金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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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优先于发放股票股利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
行利润分配,保持现金分红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保证现金分红信息
披露的真实性,但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公司当年实现盈利,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在依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法定
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进行利润分配,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
发生,公司每一年度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①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
②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等因素并确定公司发展阶段。
如果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如果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等因素,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以及以下规定提出利润分配方案;
(1)公司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等事项,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如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等事项,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在保证上述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超过股本总额的
120%,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公司可以采取股票方式
分配股利。
除年度利润分配外,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
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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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19 年 10 月修订本
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
维护等。
公司当年不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在当年定期报告中说明未实施利润分配的
原因、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公司未实施现金利润分配的,应当在
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原因以及留存资金的具体用途。
独立董事应当对上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一百八十五条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当提出利润分配议
案。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制订利润分配预案及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认真研究和论
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方案论证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充分讨论,在考虑对
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在经公司二分之
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能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经董事会、监事会
审议通过后,报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涉及股利分配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可
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
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现场沟通、网络互动平
台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
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
金分红具体方案。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
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并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
投资者的意见,且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在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能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审议,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公司应当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调整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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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19 年 10 月修订本
分配政策的原因。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
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
得到了充分保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
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第三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
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
聘。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九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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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解聘或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作出决定。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前 15 天事先通
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
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方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五)以传真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作出。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电子邮件、传真、邮寄或
专人送达等方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电子邮件、传真、邮寄或
专人送达等方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
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以
该传真或电子邮件进入被送达人指定接收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发出的通
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公司确定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
的资讯网站作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一百九十九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
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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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百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
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
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
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
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
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百零六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
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
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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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零七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因前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
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
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零九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一十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
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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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一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
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一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一十四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
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一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一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
须报原审批的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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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
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一十九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
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二百二十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能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恶意收购,是指收购方在未经告知公司董事会并取得董事会讨论通过
的情况下,通过收购公司股份或一致行动等方式取得或谋求取得公司控制权的行
为,或公司股东大会在收购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回避的情况下以普通决议认定为恶
意收购的其他取得或谋求取得公司控制权的行为。如果未来法律、法规或证券监
管部门规范性文件对“恶意收购”作出明确界定,本章程定义的恶意收购范围随
之调整。
(五)本章程所称“交易”系指下列事项:
(1)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
含在内);
(2) 融资或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3) 提供财务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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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19 年 10 月修订本
(4) 提供担保;
(5)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 签订许可协议;
(11)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本章程或公司股东大会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
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二十二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
章程有歧义时,以国家有权机关批准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二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有权主管部门批准后生
效,原章程自动废止。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
事会议事规则。
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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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19 年 10 月修订本
(此页无正文,为《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9 年 10 月修订
本)》的签署页)
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签章)
董事长(签字):
年 月 日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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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易盛:公司章程(2019年8月)(查看PDF公告) |
---|
公告日期:2019-08-22 |
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19 年 8 月修订本)
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19 年 8 月修订本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 3
第三章 股份................................................................................................................................. 3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3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5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6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7
第一节 股东........................................................................................................................... 7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1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4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5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7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20
第五章 董事会........................................................................................................................... 25
第一节 董 事..................................................................................................................... 25
第二节 董事会..................................................................................................................... 30
第三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36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40
第一节 总经理..................................................................................................................... 40
第二节 董事会秘书 ............................................................................................................. 42
第七章 监事会........................................................................................................................... 44
第一节 监事......................................................................................................................... 44
第二节 监事会..................................................................................................................... 46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47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47
第二节 利润分配 ................................................................................................................. 48
第三节 内部审计 ................................................................................................................. 51
第四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51
第九章 通知............................................................................................................................... 52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53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53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54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55
第十二章 附 则....................................................................................................................... 56
1
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19 年 8 月修订本
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19 年 8 月修订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
的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的前身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于 2008 年 4 月设立,后
于 2009 年 4 月经四川省商务厅批准变更为中外合资企业(外资比例低于 25%)。
公司于 2011 年 12 月由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依法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为
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并引入战略投资者深圳市中和春生壹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公司在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四条 公司于 2016 年 2 月 1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中国境内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9,400,000
股,并于 2016 年 3 月 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五条 公司注册名称: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Eoptolink Technology Inc.,Ltd.
第六条 公司住所:成都高新区高朋大道 21 号 1 幢四楼
邮政编码:610041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3,645.915 万元。
第八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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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19 年 8 月修订本
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
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
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公司致力于成为一个行业领先的光通信产品及
设备制造商,为全球各地的合作伙伴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研究、开发、生产、销售计算
机网络设备及零部件、通讯设备(不含无线电发射设备)及零部件并提供技术服
务;自营商品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等(国家法律法规限制、禁止类除外;涉及许
可证和配额管理商品请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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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19 年 8 月修订本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 1 元。
第十八条 公司的发起人为高光荣、胡学民、黄晓雷、成都明辉投资咨询中
心(普通合伙)、Jeffrey Chih Lo、廖学刚、韩玉兰、成都佳兴盈科投资中心(有
限合伙)、Sokolov Roman、成都宏盛汇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李江。
公司设立时前述各发起人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数和持股比例分别如下:
序号 发起人姓名或名称 持有股份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高光荣 1093.50 19.67%
2 胡学民 1032.75 18.58%
3 成都明辉投资咨询中心(普通合伙) 833.82 15.00%
4 黄晓雷 607.50 10.93%
5 Jeffrey Chih Lo 450.00 8.10%
6 廖学刚 443.25 7.97%
7 韩玉兰 283.50 5.10%
8 成都佳兴盈科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263.25 4.73%
9 Sokolov Roman 225.00 4.05%
10 成都宏盛汇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225.00 4.05%
11 李 江 101.25 1.82%
合 计 5558.82 100.00%
上述发起人均以其享有的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截止 2011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出资。2011 年 11 月 22 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
《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1]第 90072 号)对发起人出资情况进行了验证。
2011 年 12 月 31 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
报字[2011]第90103 号),对深圳市中和春生壹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的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 261.18 万元进行了验证确认,公司注册资本增至人民币
5,820 万元。
2016 年 2 月 29 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
字[2016]第 310119 号),对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后的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 1,940 万
元进行了验证确认,公司注册资本增至人民币 7,760 万元。
2017 年 10 月 19 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
报字[2017]第 ZI10761 号),对公司 2016 年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新增注册资本人
民币 15,520 万元进行了验证确认,公司注册资本增至人民币 23,280 万元。
2017 年 10 月 24 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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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字[2017]第 ZI10765 号),对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缴纳的新增注册资
本人民币494.25 万元进行了验证确认,公司注册资本增至人民币 23,774.25 万元。
2018 年 7 月 9 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
字[2018]第 ZI10536 号),对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预留部分对象缴纳的新
增注册资本人民币 62 万元进行了验证确认,公司注册资本增至人民币 23,836.25
万元。
2019 年 1 月 26 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部分限制性股票
回购注销事项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9)第 ZI10013 号验资报告,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股本)合计人民币 90,000 元(大写人民币玖万元整),公
司注册资本减少至人民币 23,827.25 万元。
2019 年 8 月 6 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部分限制性股票
回购注销事项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9)第 ZI10604 号验资报告,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股本)合计人民币 1,813,350 元(大写人民币壹佰捌拾壹
万叁仟叁佰伍拾元),公司注册资本减少至人民币 23,645.915 万元。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23,645.915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规、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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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
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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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首次上市交易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
其变动情况,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首次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在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
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
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十二
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
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十九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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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第三十条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
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
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八)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和
参与权;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
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其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
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股东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四条 股东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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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手段保护其合法权利。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
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
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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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
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
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
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
益的决定。
控股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本章程
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
决策、监督能力。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有关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有关人事
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员。
控股股东与公司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
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公司的经理人员、财务总监、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
秘书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控股股东的高级管理人员
兼任公司董事的,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公司的工作。控股股东应尊重
公司财务的独立性,不得干预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董事会一旦发
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存在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形,应当立即对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司法冻结,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能以
现金清偿所侵占的资产,将通过变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有的股份以偿还
被侵占的资产。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切实
履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自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不得利用职务便利
协助或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占用公司资金;不得通过违规担保、非关联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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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等方式,侵害公司利益。
若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
侵占公司资产时侵占公司资产时,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监事提议,董事会应当
召开会议解除其职务。
若公司的董事或监事存在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侵
占公司资产时,经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或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3%以上股份股
东提议,公司股东大会应当召开会议罢免其董事或监事职务。
若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
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涉嫌犯罪的,经
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决议,应将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应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
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
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
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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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对收购方针对公司实施的恶意收购,决定采取法律、行政法规未予
禁止的且不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反收购措施;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
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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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
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其中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一款第(四)项
担保行为涉及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之情形的,应经出席股东
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章程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
公司的担保;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
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和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之和。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有必要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列明的
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
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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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并公告:
(一)会议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
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
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 10 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五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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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中国证监会四川
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
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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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并附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在发生本章程规定的恶意收购的情况下,收购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向公司股东
大会提出关于出售公司资产或收购其他资产的相关议案时,应在议案中对于出售
或收购资产的基本情况、交易的必要性、定价方式及其合理性、交易对方的基本
情况、交易对方与收购方的关联关系、出售或收购资产后的后续安排、交易对于
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等事项作出充分分析与说明,并随提案提交全部相关材
料。提案所披露信息不完整或不充分的,或者提案人提供的资料不足以支持提案
内容的,应由股东大会召集人告知提案人并由提案人 2 日内修改完善后重新提出。
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六条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
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的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大会通知中的有关提案需要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意见的,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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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保荐机构的意见最迟应当与股东大会通知时同时发出。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
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
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
当分别进行。
第五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通知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
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二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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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非自然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的
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
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四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委托书未注明上述事项的,视为股东代理人可以按自己的意
思表决。
第六十五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七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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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19 年 8 月修订本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
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
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
准。
第七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
明。中小股东有权对上市公司经营和相关议案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公司相关董事、
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在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应当对中小股东的质
询予以真实、准确答复。
第七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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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19 年 8 月修订本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表决情况的有效资
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中国证
监会四川监管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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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变更;
(七)收购方为实施恶意收购而向股东大会提交的关于购买或出售资产、租
入或租出资产、赠与资产、关联交易、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等)、对外担保或
抵押、提供财务重组、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研究
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议案;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以下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
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
担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司自主变更会计
政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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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者新发生的总额高
于三百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或者其他资金往来,以
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七)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
(八)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
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九)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股
东可向其他股东公开征集其合法享有的股东大会召集权、提案权、提名权、投票
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但不得采取有偿或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并应向被征集人
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该关联
事项的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
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在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审议完毕且进行表决前,关联股东应向会议主持
人提出回避申请并由会议主持人向大会宣布;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包括代理
人)、出席会议监事、独立董事也可向会议主持人提出关联股东回避该项表决的
要求并说明理由,被要求回避的关联股东对回避要求无异议的,在该项表决时不
得进行投票;如被要求回避的股东认为其不是关联股东不需履行回避程序的,应
向股东大会说明理由,并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公司聘请
的律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予以确定,被要求回
避的股东被确定为关联股东的,在该项表决时不得进行投票。如有前述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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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人员应在会议记录中详细记录上述情形。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服务。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股东大会选举二名及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前述累积投票
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监事人数相同的
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获选董事、监事分别按应选董事、监
事人数依次以得票较高者确定。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
董事、监事就任时间自股东大会作出通过选举决议次日起计算。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
别进行。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说明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三条 董事候选人由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
的股东或董事会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或监事会提名。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提出关于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临时提案的,最迟应在
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以前、以书面提案的形式向召集人提出并应同时提交本章程
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有关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召集人在接到上述股东的
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后,应尽快核实被提名候选人的简历及基本情况。
第八十四条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
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
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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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
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
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股东大会现
场结束前,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
布提案是否通过。提案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
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
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
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内容。
第九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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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 事
第九十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应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须的知识、技能
和素质,并保证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董事应积极参加有关
培训,以了解作为董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掌握作为董事
应具备的相关知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董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
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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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的股东大会审议董事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
日。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
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在发生公司恶意收购的情况下,为保证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以及公司经营
的稳定性,收购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至少五年以上与公
司目前(经营、主营)业务相同的业务管理经验,以及与其履行董事职责相适应的
专业能力和知识水平。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次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九十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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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不得为拟实施或正在实施恶意收购公司的任何组织或个人及其收购行
为提供任何形式的有损公司或股东合法权益的便利或帮助;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
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八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九十九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除下列情形外,董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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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独立董
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
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第一百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辞职生效或任
期届满后 3 年内仍然有效。
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
为公开信息。董事对公司所负的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决定,视
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
定。
第一百零一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
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
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
和身份。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本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
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
控制人、以及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
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
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独立董事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公司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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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董事至少包括一名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会计专业人士。除参加董
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应当保证每年利用不少于十天的时间,对公司生产经营状
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
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连续任期不得超过六年。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
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
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
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单位任职,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七)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仍处于禁入期的;
(九)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
(十)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的;
(十一)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本章程、中国证监会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一)项所称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前款第(一)项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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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
弟姐妹等。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三分之一以上的独立
董事。第一百零五条 根据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董事会可以设立战略、审计、
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并制定相应的工作细则。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
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
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股票、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融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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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五)、(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同意。
在发生公司被恶意收购的情况下,为确保公司经营管理的持续稳定,最大限
度维护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及长远利益,董事会可自主采取以下反收购措施:
(一)对公司收购方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提交的关于未来增持、收购及其他后
续安排的资料,进行审核、讨论、分析,提出分析结果和应对措施,并在适当情
况下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确认;
(二)从公司长远利益考虑,在恶意收购难以避免的情况下,董事会可以为
公司选择其他收购者,以阻止恶意收购行为;
(三)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规定,采取以阻止恶意收
购者实施收购为目标的反收购行动,包括但不限于对抗性反向收购、法律诉讼策
略等;
(四)其他能有效阻止恶意收购的方式或措施。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
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制订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
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授予的权限范围内,对公司融资、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建立严
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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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条 股东大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按照谨慎授权原则,授予董事会对于下述交易的审批权限为:
(一)董事会审议公司收购或出售资产(不含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
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融资、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
款、对外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
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或开发项目
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交易事项的权限如下: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上述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二)本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
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三)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或公司与关联法
人达成的关联交易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及时披露。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发生前条第一项所述交易(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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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数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第一百一十条第一项规定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
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 12 个
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当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按前述规定履行
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
及时披露外,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
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
本章程第四十二条所述对外担保事项,须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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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公司董事担任,由董事会以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
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对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交易所规则有特别规定的事项,作出决定的具
体权限应符合该等规定。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
开两次会议。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
集和主持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以电子邮件、传真、邮寄
或专人送达等形式在会议召开 3 日前通知全体董事,但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以现
场会议、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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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和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董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做出决议可采取填写表决票的书面表决方式或举
手表决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传签董事
会决议草案、电话或视频会议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本章
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亲自出席。董事应以认真负
责的态度出席董事会,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
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
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
会议上的投票权。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
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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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
于 10 年。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法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
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三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董事会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并予以披露。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
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应同时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为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
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二十九条 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各委员任期与董事会
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一百三十条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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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专门委员会在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一百三十一条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与委员会委员有关联关系
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该专门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
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
员人数不足该专门委员会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二条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
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本章程及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如有必要,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
公司支付。
第一百三十四条 各专门委员会的委员均对专门委员会会议所议事项有保
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
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董事
长指定,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一百三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决定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三)对本章程规定由董事会决定或拟订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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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经理人
员的人选进行选择、审查以及对该等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提出质询和建议。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董事长指定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一百三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总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三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决定。
第一百四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
议后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一百四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的工作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经
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或通过人才市场等多
种途径广泛搜寻符合本公司董事、经理任职资格的人选资料,包括职业、学历、
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能力特长等,建立人才档案;
(三)提名人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经理候选人之前,需征得被提名人
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六)提名委员会在收到被提名人的相关资料后,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
据董事、总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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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
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审计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 1 名独立董
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董事长指定独立董事(会计专业
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一百四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四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对下
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董事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对外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风险投资、对
外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
及经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薪酬
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董事长指定独立董事委员
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一百四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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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
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
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
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经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一百四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
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
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
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一百四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应当每年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的决策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确定依据是否合理、是否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
益、年度报告中关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披露内容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等
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董事会。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节 总经理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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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一条 本章程第九十四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七条(四)至(六)项关于
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第一百五十三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五十四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其他人员;
(八)拟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制度,决定公司职工的聘任和解聘;
(九)审议批准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固定资产购买、处置事项;
(十)审议批准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投资事项;
(十一)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对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所规定的事项,作出决定的
具体权限应符合该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五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总
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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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
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五十六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
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 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
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一百五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六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
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
会秘书资格证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公司现任监事;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
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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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审议其受聘议案前,应当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
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一百六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准备和提交有关会议文件
和资料;
(二)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负责制作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记录并签字;
(三)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和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名册、控股股东
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股东大会、董事会会
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四)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列席会议的监事就此发
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监事和其个人的意
见记载于会议记录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五)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
沟通和联络;
(六)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
按照有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七)协调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
向投资者提供公司信息披露资料;
(八)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董事、监
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
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九)督促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
定和本章程,以及上市协议中关于其法律责任的内容,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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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
所有问询;
(十一)《公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
务总监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因特殊情况需由其他人员担任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应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解聘董
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章程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给投资者造
成重大损失的。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
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
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
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
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
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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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四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
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监事应具有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或工作经验。
本章程第九十四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
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
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一百六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第一百六十六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六十七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六十八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或者建议。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六十九条 监事应当对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充分关注
独立董事是否持续具备应有的独立性,是否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职责,
履行职责时是否受到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不当影响等。
第一百七十条 监事应当对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董
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是否按照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履行职责
第一百七十一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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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应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维护公司
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一名。
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
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
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
选举产生。
第一百七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可以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也可以直接向证券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关主管机关
报告;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第一百七十五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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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监事会会议。会议通知应当以电子邮件、传真、邮寄或专人送达等形式在会议
召开 5 日前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以记名或举手方式投票表决,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话会议、视频会议、
书面传签、传真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一百七十六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
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
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七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管期限为 10 年。
第一百七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本
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编制并向中国证
监会四川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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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
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二节 利润分配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 25%。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注
重给予投资者合理的投资回报、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
发展。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现金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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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19 年 8 月修订本
方式优先于发放股票股利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
行利润分配,保持现金分红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保证现金分红信息
披露的真实性,但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公司当年实现盈利,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在依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法定
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进行利润分配,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
发生,公司每一年度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①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
②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等因素并确定公司发展阶段。
如果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如果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等因素,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以及以下规定提出利润分配方案;
(1)公司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等事项,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如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等事项,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在保证上述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超过股本总额的
120%,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公司可以采取股票方式
分配股利。
除年度利润分配外,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
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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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19 年 8 月修订本
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
维护等。
公司当年不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在当年定期报告中说明未实施利润分配的
原因、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公司未实施现金利润分配的,应当在
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原因以及留存资金的具体用途。
独立董事应当对上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一百八十五条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当提出利润分配议
案。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制订利润分配预案及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认真研究和论
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方案论证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充分讨论,在考虑对
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在经公司二分之
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能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经董事会、监事会
审议通过后,报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涉及股利分配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可
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
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现场沟通、网络互动平
台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
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
金分红具体方案。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
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并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
投资者的意见,且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在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能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审议,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公司应当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调整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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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19 年 8 月修订本
分配政策的原因。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
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
得到了充分保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
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第三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
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
聘。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九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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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19 年 8 月修订本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解聘或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作出决定。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前 15 天事先通
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
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方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五)以传真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作出。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电子邮件、传真、邮寄或
专人送达等方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电子邮件、传真、邮寄或
专人送达等方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
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以
该传真或电子邮件进入被送达人指定接收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发出的通
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公司确定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
的资讯网站作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一百九十九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
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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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19 年 8 月修订本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百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
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
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
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
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
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百零六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
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
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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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19 年 8 月修订本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零七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因前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
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
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零九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一十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
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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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19 年 8 月修订本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一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
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一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一十四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
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一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一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
须报原审批的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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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19 年 8 月修订本
第二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
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一十九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
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二百二十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能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恶意收购,是指收购方在未经告知公司董事会并取得董事会讨论通过
的情况下,通过收购公司股份或一致行动等方式取得或谋求取得公司控制权的行
为,或公司股东大会在收购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回避的情况下以普通决议认定为恶
意收购的其他取得或谋求取得公司控制权的行为。如果未来法律、法规或证券监
管部门规范性文件对“恶意收购”作出明确界定,本章程定义的恶意收购范围随
之调整。
(五)本章程所称“交易”系指下列事项:
(1)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
含在内);
(2) 融资或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3) 提供财务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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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19 年 8 月修订本
(4) 提供担保;
(5)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 签订许可协议;
(11)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本章程或公司股东大会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
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二十二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
章程有歧义时,以国家有权机关批准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二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有权主管部门批准后生
效,原章程自动废止。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
事会议事规则。
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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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19 年 8 月修订本
(此页无正文,为《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9 年 8 月修订
本)》的签署页)
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签章)
董事长(签字):
年 月 日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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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易盛:公司章程(2019年4月)(查看PDF公告) |
---|
公告日期:2019-04-24 |
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19 年 4 月修订本)
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19 年 4 月修订本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 3
第三章 股份................................................................................................................................. 3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3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5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6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7
第一节 股东........................................................................................................................... 7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1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3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5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7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20
第五章 董事会........................................................................................................................... 24
第一节 董 事..................................................................................................................... 24
第二节 董事会..................................................................................................................... 29
第三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36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40
第一节 总经理..................................................................................................................... 40
第二节 董事会秘书 ............................................................................................................. 41
第七章 监事会........................................................................................................................... 44
第一节 监事......................................................................................................................... 44
第二节 监事会..................................................................................................................... 45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47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47
第二节 利润分配 ................................................................................................................. 47
第三节 内部审计 ................................................................................................................. 50
第四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51
第九章 通知............................................................................................................................... 51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52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52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53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55
第十二章 附 则.......................................................................................................................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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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19 年 4 月修订本
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19 年 4 月修订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
的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的前身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于 2008 年 4 月设立,后
于 2009 年 4 月经四川省商务厅批准变更为中外合资企业(外资比例低于 25%)。
公司于 2011 年 12 月由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依法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为
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并引入战略投资者深圳市中和春生壹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公司在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四条 公司于 2016 年 2 月 1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中国境内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9,400,000
股,并于 2016 年 3 月 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五条 公司注册名称: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Eoptolink Technology Inc.,Ltd.
第六条 公司住所:成都高新区高朋大道 21 号 1 幢四楼
邮政编码:610041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3,827.25 万元。
第八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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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19 年 4 月修订本
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
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
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公司致力于成为一个行业领先的光通信产品及
设备制造商,为全球各地的合作伙伴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研究、开发、生产、销售计算
机网络设备及零部件、通讯设备(不含无线电发射设备)及零部件并提供技术服
务;自营商品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等(国家法律法规限制、禁止类除外;涉及许
可证和配额管理商品请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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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19 年 4 月修订本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 1 元。
第十八条 公司的发起人为高光荣、胡学民、黄晓雷、成都明辉投资咨询中
心(普通合伙)、Jeffrey Chih Lo、廖学刚、韩玉兰、成都佳兴盈科投资中心(有
限合伙)、Sokolov Roman、成都宏盛汇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李江。
公司设立时前述各发起人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数和持股比例分别如下:
序号 发起人姓名或名称 持有股份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高光荣 1093.50 19.67%
2 胡学民 1032.75 18.58%
3 成都明辉投资咨询中心(普通合伙) 833.82 15.00%
4 黄晓雷 607.50 10.93%
5 Jeffrey Chih Lo 450.00 8.10%
6 廖学刚 443.25 7.97%
7 韩玉兰 283.50 5.10%
8 成都佳兴盈科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263.25 4.73%
9 Sokolov Roman 225.00 4.05%
10 成都宏盛汇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225.00 4.05%
11 李 江 101.25 1.82%
合 计 5558.82 100.00%
上述发起人均以其享有的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截止 2011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出资。2011 年 11 月 22 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
《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1]第 90072 号)对发起人出资情况进行了验证。
2011 年 12 月 31 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
报字[2011]第90103 号),对深圳市中和春生壹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的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 261.18 万元进行了验证确认,公司注册资本增至人民币
5,820 万元。
2016 年 2 月 29 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
字[2016]第 310119 号),对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后的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 1,940 万
元进行了验证确认,公司注册资本增至人民币 7,760 万元。
2017 年 10 月 19 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
报字[2017]第 ZI10761 号),对公司 2016 年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新增注册资本人
民币 15,520 万元进行了验证确认,公司注册资本增至人民币 23,280 万元。
2017 年 10 月 24 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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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字[2017]第 ZI10765 号),对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缴纳的新增注册资
本人民币494.25 万元进行了验证确认,公司注册资本增至人民币 23,774.25 万元。
2018 年 7 月 9 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
字[2018]第 ZI10536 号),对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预留部分对象缴纳的新
增注册资本人民币 62 万元进行了验证确认,公司注册资本增至人民币 23,836.25
万元。
2019 年 1 月 26 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部分限制性股票
回购注销事项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9)第 ZI10013 号验资报告,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股本)合计人民币 90,000 元(大写人民币玖万元整),公
司注册资本减少至人民币 23,827.25 万元。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23,827.25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规、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
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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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前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前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前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
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首次上市交易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
其变动情况,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首次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在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
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
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十二
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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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19 年 4 月修订本
份。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
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十九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
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第三十条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
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
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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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八)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和
参与权;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
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其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
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股东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四条 股东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
法律手段保护其合法权利。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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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
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
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
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
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
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
益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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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本章程
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
决策、监督能力。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有关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有关人事
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员。
控股股东与公司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
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公司的经理人员、财务总监、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
秘书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控股股东的高级管理人员
兼任公司董事的,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公司的工作。控股股东应尊重
公司财务的独立性,不得干预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董事会一旦发
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存在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形,应当立即对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司法冻结,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能以
现金清偿所侵占的资产,将通过变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有的股份以偿还
被侵占的资产。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切实
履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自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不得利用职务便利
协助或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占用公司资金;不得通过违规担保、非关联交
易等方式,侵害公司利益。
若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
侵占公司资产时侵占公司资产时,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监事提议,董事会应当
召开会议解除其职务。
若公司的董事或监事存在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侵
占公司资产时,经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或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3%以上股份股
东提议,公司股东大会应当召开会议罢免其董事或监事职务。
若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
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涉嫌犯罪的,经
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决议,应将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应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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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19 年 4 月修订本
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
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
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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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19 年 4 月修订本
资产 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对收购方针对公司实施的恶意收购,决定采取法律、行政法规未予
禁止的且不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反收购措施;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
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
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其中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一款第(四)项
担保行为涉及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之情形的,应经出席股东
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章程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
公司的担保;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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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19 年 4 月修订本
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和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之和。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有必要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列明的
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
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并公告:
(一)会议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
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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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 10 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五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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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19 年 4 月修订本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中国证监会四川
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
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并附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在发生本章程规定的恶意收购的情况下,收购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向公司股东
大会提出关于出售公司资产或收购其他资产的相关议案时,应在议案中对于出售
或收购资产的基本情况、交易的必要性、定价方式及其合理性、交易对方的基本
情况、交易对方与收购方的关联关系、出售或收购资产后的后续安排、交易对于
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等事项作出充分分析与说明,并随提案提交全部相关材
料。提案所披露信息不完整或不充分的,或者提案人提供的资料不足以支持提案
内容的,应由股东大会召集人告知提案人并由提案人 2 日内修改完善后重新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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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六条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
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的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大会通知中的有关提案需要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意见的,独立董事
和保荐机构的意见最迟应当与股东大会通知时同时发出。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
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
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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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
当分别进行。
第五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通知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
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二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非自然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的
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
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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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四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委托书未注明上述事项的,视为股东代理人可以按自己的意
思表决。
第六十五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七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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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
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
准。
第七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
明。中小股东有权对上市公司经营和相关议案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公司相关董事、
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在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应当对中小股东的质
询予以真实、准确答复。
第七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表决情况的有效资
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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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中国证
监会四川监管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变更;
(七)收购方为实施恶意收购而向股东大会提交的关于购买或出售资产、租
入或租出资产、赠与资产、关联交易、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等)、对外担保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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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提供财务重组、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研究
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议案;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以下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
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
担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司自主变更会计
政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六)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者新发生的总额高
于三百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或者其他资金往来,以
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七)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
(八)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
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九)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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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股
东可向其他股东公开征集其合法享有的股东大会召集权、提案权、提名权、投票
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但不得采取有偿或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并应向被征集人
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该关联
事项的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
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在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审议完毕且进行表决前,关联股东应向会议主持
人提出回避申请并由会议主持人向大会宣布;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包括代理
人)、出席会议监事、独立董事也可向会议主持人提出关联股东回避该项表决的
要求并说明理由,被要求回避的关联股东对回避要求无异议的,在该项表决时不
得进行投票;如被要求回避的股东认为其不是关联股东不需履行回避程序的,应
向股东大会说明理由,并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公司聘请
的律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予以确定,被要求回
避的股东被确定为关联股东的,在该项表决时不得进行投票。如有前述情形的,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人员应在会议记录中详细记录上述情形。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服务。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股东大会选举二名及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前述累积投票
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监事人数相同的
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获选董事、监事分别按应选董事、监
事人数依次以得票较高者确定。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
董事、监事就任时间自股东大会作出通过选举决议次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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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
别进行。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说明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三条 董事候选人由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
的股东或董事会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或监事会提名。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提出关于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临时提案的,最迟应在
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以前、以书面提案的形式向召集人提出并应同时提交本章程
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有关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召集人在接到上述股东的
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后,应尽快核实被提名候选人的简历及基本情况。
第八十四条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
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
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
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
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股东大会现
场结束前,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
布提案是否通过。提案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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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
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
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
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内容。
第九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 事
第九十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应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须的知识、技能
和素质,并保证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董事应积极参加有关
培训,以了解作为董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掌握作为董事
应具备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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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董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
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的股东大会审议董事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
日。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在发生公司恶意收购的情况下,为保证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以及公司经营
的稳定性,收购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至少五年以上与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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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目前(经营、主营)业务相同的业务管理经验,以及与其履行董事职责相适应的
专业能力和知识水平。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次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九十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不得为拟实施或正在实施恶意收购公司的任何组织或个人及其收购行
为提供任何形式的有损公司或股东合法权益的便利或帮助;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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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八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九十九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除下列情形外,董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一)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独立董
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
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第一百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辞职生效或任
期届满后 3 年内仍然有效。
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
为公开信息。董事对公司所负的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决定,视
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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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第一百零一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
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
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
和身份。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本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
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
控制人、以及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
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
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独立董事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公司独
立董事至少包括一名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会计专业人士。除参加董
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应当保证每年利用不少于十天的时间,对公司生产经营状
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
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连续任期不得超过六年。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
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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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
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
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单位任职,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七)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仍处于禁入期的;
(九)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
(十)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的;
(十一)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本章程、中国证监会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一)项所称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前款第(一)项所
称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
弟姐妹等。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三分之一以上的独立
董事。第一百零五条 根据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董事会可以设立战略、审计、
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并制定相应的工作细则。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
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
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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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股票、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融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同意。
在发生公司被恶意收购的情况下,为确保公司经营管理的持续稳定,最大限
度维护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及长远利益,董事会可自主采取以下反收购措施:
(一)对公司收购方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提交的关于未来增持、收购及其他后
续安排的资料,进行审核、讨论、分析,提出分析结果和应对措施,并在适当情
况下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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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19 年 4 月修订本
(二)从公司长远利益考虑,在恶意收购难以避免的情况下,董事会可以为
公司选择其他收购者,以阻止恶意收购行为;
(三)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规定,采取以阻止恶意收
购者实施收购为目标的反收购行动,包括但不限于对抗性反向收购、法律诉讼策
略等;
(四)其他能有效阻止恶意收购的方式或措施。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
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制订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
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授予的权限范围内,对公司融资、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建立严
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
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条 股东大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按照谨慎授权原则,授予董事会对于下述交易的审批权限为:
(一)董事会审议公司收购或出售资产(不含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
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融资、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
款、对外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
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或开发项目
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交易事项的权限如下: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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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19 年 4 月修订本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上述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二)本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
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三)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或公司与关联法
人达成的关联交易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及时披露。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发生前条第一项所述交易(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数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第一百一十条第一项规定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
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 12 个
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当提交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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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按前述规定履行
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
及时披露外,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
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
本章程第四十二条所述对外担保事项,须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同意。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公司董事担任,由董事会以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
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对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交易所规则有特别规定的事项,作出决定的具
体权限应符合该等规定。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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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
开两次会议。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
集和主持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以电子邮件、传真、邮寄
或专人送达等形式在会议召开 3 日前通知全体董事,但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以现
场会议、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和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董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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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做出决议可采取填写表决票的书面表决方式或举
手表决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传签董事
会决议草案、电话或视频会议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本章
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亲自出席。董事应以认真负
责的态度出席董事会,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
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
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
会议上的投票权。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
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
于 10 年。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法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
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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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董事会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并予以披露。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
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应同时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为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
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二十九条 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各委员任期与董事会
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一百三十条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专门委员会在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一百三十一条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与委员会委员有关联关系
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该专门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
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
员人数不足该专门委员会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二条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
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本章程及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如有必要,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
公司支付。
第一百三十四条 各专门委员会的委员均对专门委员会会议所议事项有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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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
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董事
长指定,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一百三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决定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三)对本章程规定由董事会决定或拟订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经理人
员的人选进行选择、审查以及对该等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提出质询和建议。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董事长指定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一百三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总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三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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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第一百四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
议后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一百四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的工作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经
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或通过人才市场等多
种途径广泛搜寻符合本公司董事、经理任职资格的人选资料,包括职业、学历、
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能力特长等,建立人才档案;
(三)提名人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经理候选人之前,需征得被提名人
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六)提名委员会在收到被提名人的相关资料后,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
据董事、总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建议;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
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审计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 1 名独立董
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董事长指定独立董事(会计专业
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一百四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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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四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对下
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董事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对外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风险投资、对
外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
及经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薪酬
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董事长指定独立董事委员
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一百四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
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
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
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经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一百四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
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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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
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
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一百四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应当每年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的决策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确定依据是否合理、是否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
益、年度报告中关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披露内容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等
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董事会。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节 总经理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一条 本章程第九十四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七条(四)至(六)项关于
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第一百五十三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五十四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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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其他人员;
(八)拟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制度,决定公司职工的聘任和解聘;
(九)审议批准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固定资产购买、处置事项;
(十)审议批准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投资事项;
(十一)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对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所规定的事项,作出决定的
具体权限应符合该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五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总
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
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五十六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
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 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
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一百五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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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六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
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
会秘书资格证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公司现任监事;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
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审议其受聘议案前,应当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
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一百六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准备和提交有关会议文件
和资料;
(二)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负责制作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记录并签字;
(三)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和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名册、控股股东
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股东大会、董事会会
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四)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列席会议的监事就此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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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监事和其个人的意
见记载于会议记录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五)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
沟通和联络;
(六)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
按照有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七)协调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
向投资者提供公司信息披露资料;
(八)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董事、监
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
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九)督促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
定和本章程,以及上市协议中关于其法律责任的内容,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十)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
所有问询;
(十一)《公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
务总监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因特殊情况需由其他人员担任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应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解聘董
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章程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给投资者造
成重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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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
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
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
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
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
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六十四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
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监事应具有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或工作经验。
本章程第九十四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
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
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一百六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第一百六十六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六十七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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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八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或者建议。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六十九条 监事应当对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充分关注
独立董事是否持续具备应有的独立性,是否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职责,
履行职责时是否受到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不当影响等。
第一百七十条 监事应当对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董
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是否按照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履行职责
第一百七十一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应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维护公司
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一名。
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
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
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
选举产生。
第一百七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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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19 年 4 月修订本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可以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也可以直接向证券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关主管机关
报告;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第一百七十五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
时监事会会议。会议通知应当以电子邮件、传真、邮寄或专人送达等形式在会议
召开 5 日前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以记名或举手方式投票表决,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话会议、视频会议、
书面传签、传真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一百七十六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
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
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七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管期限为 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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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本
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编制并向中国证
监会四川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
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
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二节 利润分配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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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19 年 4 月修订本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 25%。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注
重给予投资者合理的投资回报、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
发展。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现金分红
方式优先于发放股票股利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
行利润分配,保持现金分红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保证现金分红信息
披露的真实性,但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公司当年实现盈利,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在依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法定
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进行利润分配,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
发生,公司每一年度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①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
②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等因素并确定公司发展阶段。
如果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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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19 年 4 月修订本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如果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等因素,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以及以下规定提出利润分配方案;
(1)公司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等事项,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如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等事项,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在保证上述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超过股本总额的
120%,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公司可以采取股票方式
分配股利。
除年度利润分配外,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
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
维护等。
公司当年不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在当年定期报告中说明未实施利润分配的
原因、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公司未实施现金利润分配的,应当在
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原因以及留存资金的具体用途。
独立董事应当对上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一百八十五条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当提出利润分配议
案。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制订利润分配预案及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认真研究和论
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方案论证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充分讨论,在考虑对
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在经公司二分之
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能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经董事会、监事会
审议通过后,报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涉及股利分配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可
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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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19 年 4 月修订本
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现场沟通、网络互动平
台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
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
金分红具体方案。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
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并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
投资者的意见,且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在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能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审议,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公司应当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调整利润
分配政策的原因。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
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
得到了充分保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
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第三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
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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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19 年 4 月修订本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
聘。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九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解聘或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作出决定。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前 15 天事先通
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
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方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五)以传真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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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19 年 4 月修订本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电子邮件、传真、邮寄或
专人送达等方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电子邮件、传真、邮寄或
专人送达等方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
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以
该传真或电子邮件进入被送达人指定接收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发出的通
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公司确定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
的资讯网站作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一百九十九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
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百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
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
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
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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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19 年 4 月修订本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
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
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百零六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
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
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零七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因前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
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
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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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19 年 4 月修订本
第二百零九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一十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
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一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
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一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一十四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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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19 年 4 月修订本
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
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一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一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
须报原审批的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
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一十九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
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二百二十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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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19 年 4 月修订本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能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恶意收购,是指收购方在未经告知公司董事会并取得董事会讨论通过
的情况下,通过收购公司股份或一致行动等方式取得或谋求取得公司控制权的行
为,或公司股东大会在收购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回避的情况下以普通决议认定为恶
意收购的其他取得或谋求取得公司控制权的行为。如果未来法律、法规或证券监
管部门规范性文件对“恶意收购”作出明确界定,本章程定义的恶意收购范围随
之调整。
(五)本章程所称“交易”系指下列事项:
(1)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
含在内);
(2) 融资或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3) 提供财务资助;
(4) 提供担保;
(5)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 签订许可协议;
(11)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本章程或公司股东大会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
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二十二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
章程有歧义时,以国家有权机关批准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二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有权主管部门批准后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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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19 年 4 月修订本
效,原章程自动废止。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
事会议事规则。
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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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19 年 4 月修订本
(此页无正文,为《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9 年 4 月修订
本)》的签署页)
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签章)
董事长(签字):
年 月 日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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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易盛:公司章程(2018年8月)(查看PDF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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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8-28 |
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18 年 8 月修订本)
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18 年 8 月修订本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 3
第三章 股份................................................................................................................................. 3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3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5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6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7
第一节 股东........................................................................................................................... 7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1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3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5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7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20
第五章 董事会........................................................................................................................... 24
第一节 董 事..................................................................................................................... 24
第二节 董事会..................................................................................................................... 29
第三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35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40
第一节 总经理..................................................................................................................... 40
第二节 董事会秘书 ............................................................................................................. 41
第七章 监事会........................................................................................................................... 44
第一节 监事......................................................................................................................... 44
第二节 监事会..................................................................................................................... 45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47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47
第二节 利润分配 ................................................................................................................. 47
第三节 内部审计 ................................................................................................................. 50
第四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51
第九章 通知............................................................................................................................... 51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52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52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53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55
第十二章 附 则.......................................................................................................................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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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18 年 8 月修订本
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18 年 8 月修订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
的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的前身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于 2008 年 4 月设立,后
于 2009 年 4 月经四川省商务厅批准变更为中外合资企业(外资比例低于 25%)。
公司于 2011 年 12 月由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依法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为
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并引入战略投资者深圳市中和春生壹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公司在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四条 公司于 2016 年 2 月 1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中国境内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9,400,000
股,并于 2016 年 3 月 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五条 公司注册名称: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Eoptolink Technology Inc.,Ltd.
第六条 公司住所:成都高新区高朋大道 21 号 1 幢四楼
邮政编码:610041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3,836.25 万元。
第八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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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
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
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公司致力于成为一个行业领先的光通信产品及
设备制造商,为全球各地的合作伙伴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研究、开发、生产、销售计算
机网络设备及零部件、通讯设备(不含无线电发射设备)及零部件并提供技术服
务;自营商品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等(国家法律法规限制、禁止类除外;涉及许
可证和配额管理商品请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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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 1 元。
第十八条 公司的发起人为高光荣、胡学民、黄晓雷、成都明辉投资咨询中
心(普通合伙)、Jeffrey Chih Lo、廖学刚、韩玉兰、成都佳兴盈科投资中心(有
限合伙)、Sokolov Roman、成都宏盛汇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李江。
公司设立时前述各发起人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数和持股比例分别如下:
序号 发起人姓名或名称 持有股份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高光荣 1093.50 19.67%
2 胡学民 1032.75 18.58%
3 成都明辉投资咨询中心(普通合伙) 833.82 15.00%
4 黄晓雷 607.50 10.93%
5 Jeffrey Chih Lo 450.00 8.10%
6 廖学刚 443.25 7.97%
7 韩玉兰 283.50 5.10%
8 成都佳兴盈科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263.25 4.73%
9 Sokolov Roman 225.00 4.05%
10 成都宏盛汇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225.00 4.05%
11 李 江 101.25 1.82%
合 计 5558.82 100.00%
上述发起人均以其享有的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截止 2011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出资。2011 年 11 月 22 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
《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1]第 90072 号)对发起人出资情况进行了验证。
2011 年 12 月 31 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
报字[2011]第90103 号),对深圳市中和春生壹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的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 261.18 万元进行了验证确认,公司注册资本增至人民币
5,820 万元。
2016 年 2 月 29 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
字[2016]第 310119 号),对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后的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 1,940 万
元进行了验证确认,公司注册资本增至人民币 7,760 万元。
2017 年 10 月 19 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
报字[2017]第 ZI10761 号),对公司 2016 年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新增注册资本人
民币 15,520 万元进行了验证确认,公司注册资本增至人民币 23,280 万元。
2017 年 10 月 24 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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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字[2017]第 ZI10765 号),对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缴纳的新增注册资
本人民币494.25 万元进行了验证确认,公司注册资本增至人民币 23,774.25 万元。
2018 年 7 月 9 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
字[2018]第 ZI10536 号),对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预留部分对象缴纳的新
增注册资本人民币 62 万元进行了验证确认,公司注册资本增至人民币 23,836.25
万元。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23,836.25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规、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
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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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前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前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前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
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首次上市交易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
其变动情况,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首次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在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
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
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十二
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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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
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十九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
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第三十条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
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
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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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八)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和
参与权;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
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其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
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股东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四条 股东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
法律手段保护其合法权利。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
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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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
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
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
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
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
益的决定。
控股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本章程
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
决策、监督能力。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有关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有关人事
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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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
控股股东与公司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
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公司的经理人员、财务总监、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
秘书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控股股东的高级管理人员
兼任公司董事的,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公司的工作。控股股东应尊重
公司财务的独立性,不得干预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董事会一旦发
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存在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形,应当立即对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司法冻结,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能以
现金清偿所侵占的资产,将通过变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有的股份以偿还
被侵占的资产。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切实
履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自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不得利用职务便利
协助或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占用公司资金;不得通过违规担保、非关联交
易等方式,侵害公司利益。
若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
侵占公司资产时侵占公司资产时,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监事提议,董事会应当
召开会议解除其职务。
若公司的董事或监事存在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侵
占公司资产时,经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或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3%以上股份股
东提议,公司股东大会应当召开会议罢免其董事或监事职务。
若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
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涉嫌犯罪的,经
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决议,应将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应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
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
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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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对收购方针对公司实施的恶意收购,决定采取法律、行政法规未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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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的且不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反收购措施;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
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
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其中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一款第(四)项
担保行为涉及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之情形的,应经出席股东
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章程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
公司的担保;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
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和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之和。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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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有必要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列明的
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
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并公告:
(一)会议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
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
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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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 10 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五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中国证监会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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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
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并附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在发生本章程规定的恶意收购的情况下,收购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向公司股东
大会提出关于出售公司资产或收购其他资产的相关议案时,应在议案中对于出售
或收购资产的基本情况、交易的必要性、定价方式及其合理性、交易对方的基本
情况、交易对方与收购方的关联关系、出售或收购资产后的后续安排、交易对于
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等事项作出充分分析与说明,并随提案提交全部相关材
料。提案所披露信息不完整或不充分的,或者提案人提供的资料不足以支持提案
内容的,应由股东大会召集人告知提案人并由提案人 2 日内修改完善后重新提出。
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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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
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的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大会通知中的有关提案需要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意见的,独立董事
和保荐机构的意见最迟应当与股东大会通知时同时发出。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
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
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
当分别进行。
第五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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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通知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
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二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非自然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的
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
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四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委托书未注明上述事项的,视为股东代理人可以按自己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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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表决。
第六十五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七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
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
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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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
明。中小股东有权对上市公司经营和相关议案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公司相关董事、
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在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应当对中小股东的质
询予以真实、准确答复。
第七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表决情况的有效资
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中国证
监会四川监管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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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变更;
(七)收购方为实施恶意收购而向股东大会提交的关于购买或出售资产、租
入或租出资产、赠与资产、关联交易、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等)、对外担保或
抵押、提供财务重组、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研究
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议案;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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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以下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
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
担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司自主变更会计
政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六)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者新发生的总额高
于三百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或者其他资金往来,以
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七)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
(八)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
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九)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股
东可向其他股东公开征集其合法享有的股东大会召集权、提案权、提名权、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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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但不得采取有偿或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并应向被征集人
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该关联
事项的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
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在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审议完毕且进行表决前,关联股东应向会议主持
人提出回避申请并由会议主持人向大会宣布;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包括代理
人)、出席会议监事、独立董事也可向会议主持人提出关联股东回避该项表决的
要求并说明理由,被要求回避的关联股东对回避要求无异议的,在该项表决时不
得进行投票;如被要求回避的股东认为其不是关联股东不需履行回避程序的,应
向股东大会说明理由,并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公司聘请
的律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予以确定,被要求回
避的股东被确定为关联股东的,在该项表决时不得进行投票。如有前述情形的,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人员应在会议记录中详细记录上述情形。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服务。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股东大会选举二名及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前述累积投票
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监事人数相同的
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获选董事、监事分别按应选董事、监
事人数依次以得票较高者确定。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
董事、监事就任时间自股东大会作出通过选举决议次日起计算。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
别进行。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说明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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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三条 董事候选人由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
的股东或董事会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或监事会提名。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提出关于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临时提案的,最迟应在
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以前、以书面提案的形式向召集人提出并应同时提交本章程
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有关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召集人在接到上述股东的
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后,应尽快核实被提名候选人的简历及基本情况。
第八十四条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
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
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
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
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股东大会现
场结束前,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
布提案是否通过。提案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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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
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
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
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内容。
第九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 事
第九十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应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须的知识、技能
和素质,并保证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董事应积极参加有关
培训,以了解作为董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掌握作为董事
应具备的相关知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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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董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
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的股东大会审议董事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
日。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在发生公司恶意收购的情况下,为保证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以及公司经营
的稳定性,收购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至少五年以上与公
司目前(经营、主营)业务相同的业务管理经验,以及与其履行董事职责相适应的
专业能力和知识水平。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次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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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九十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不得为拟实施或正在实施恶意收购公司的任何组织或个人及其收购行
为提供任何形式的有损公司或股东合法权益的便利或帮助;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
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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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八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九十九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除下列情形外,董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一)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独立董
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
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第一百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辞职生效或任
期届满后 3 年内仍然有效。
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
为公开信息。董事对公司所负的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决定,视
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
定。
第一百零一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
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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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
和身份。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本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
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
控制人、以及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
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
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独立董事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公司独
立董事至少包括一名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会计专业人士。除参加董
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应当保证每年利用不少于十天的时间,对公司生产经营状
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
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连续任期不得超过六年。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
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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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
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单位任职,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七)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仍处于禁入期的;
(九)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
(十)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的;
(十一)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本章程、中国证监会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一)项所称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前款第(一)项所
称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
弟姐妹等。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三分之一以上的独立
董事。第一百零五条 根据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董事会可以设立战略、审计、
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并制定相应的工作细则。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
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
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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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股票、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融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同意。
在发生公司被恶意收购的情况下,为确保公司经营管理的持续稳定,最大限
度维护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及长远利益,董事会可自主采取以下反收购措施:
(一)对公司收购方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提交的关于未来增持、收购及其他后
续安排的资料,进行审核、讨论、分析,提出分析结果和应对措施,并在适当情
况下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确认;
(二)从公司长远利益考虑,在恶意收购难以避免的情况下,董事会可以为
公司选择其他收购者,以阻止恶意收购行为;
(三)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规定,采取以阻止恶意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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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者实施收购为目标的反收购行动,包括但不限于对抗性反向收购、法律诉讼策
略等;
(四)其他能有效阻止恶意收购的方式或措施。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
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制订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
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授予的权限范围内,对公司融资、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建立严
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
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条 股东大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按照谨慎授权原则,授予董事会对于下述交易的审批权限为:
(一)董事会审议公司收购或出售资产(不含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
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融资、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
款、对外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
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或开发项目
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交易事项的权限如下: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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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上述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二)本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
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三)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或公司与关联法
人达成的关联交易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及时披露。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发生前条第一项所述交易(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数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第一百一十条第一项规定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
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 12 个
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当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按前述规定履行
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一百一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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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
及时披露外,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
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
本章程第四十二条所述对外担保事项,须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同意。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公司董事担任,由董事会以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
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对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交易所规则有特别规定的事项,作出决定的具
体权限应符合该等规定。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
开两次会议。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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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和主持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以电子邮件、传真、邮寄
或专人送达等形式在会议召开 3 日前通知全体董事,但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以现
场会议、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和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董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做出决议可采取填写表决票的书面表决方式或举
手表决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传签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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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决议草案、电话或视频会议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本章
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亲自出席。董事应以认真负
责的态度出席董事会,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
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
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
会议上的投票权。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
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
于 10 年。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法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
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三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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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名委员会,董事会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并予以披露。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
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应同时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为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
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二十九条 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各委员任期与董事会
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一百三十条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专门委员会在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一百三十一条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与委员会委员有关联关系
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该专门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
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
员人数不足该专门委员会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二条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
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本章程及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如有必要,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
公司支付。
第一百三十四条 各专门委员会的委员均对专门委员会会议所议事项有保
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
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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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董事
长指定,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一百三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决定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三)对本章程规定由董事会决定或拟订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经理人
员的人选进行选择、审查以及对该等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提出质询和建议。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董事长指定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一百三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总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三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决定。
第一百四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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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后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一百四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的工作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经
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或通过人才市场等多
种途径广泛搜寻符合本公司董事、经理任职资格的人选资料,包括职业、学历、
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能力特长等,建立人才档案;
(三)提名人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经理候选人之前,需征得被提名人
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六)提名委员会在收到被提名人的相关资料后,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
据董事、总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建议;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
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审计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 1 名独立董
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董事长指定独立董事(会计专业
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一百四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四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对下
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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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对外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风险投资、对
外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
及经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薪酬
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董事长指定独立董事委员
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一百四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
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
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
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经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一百四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
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
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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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一百四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应当每年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的决策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确定依据是否合理、是否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
益、年度报告中关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披露内容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等
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董事会。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节 总经理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一条 本章程第九十四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七条(四)至(六)项关于
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第一百五十三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五十四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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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其他人员;
(八)拟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制度,决定公司职工的聘任和解聘;
(九)审议批准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固定资产购买、处置事项;
(十)审议批准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投资事项;
(十一)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对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所规定的事项,作出决定的
具体权限应符合该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五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总
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
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五十六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
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 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
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一百五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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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
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
会秘书资格证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公司现任监事;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
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审议其受聘议案前,应当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
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一百六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准备和提交有关会议文件
和资料;
(二)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负责制作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记录并签字;
(三)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和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名册、控股股东
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股东大会、董事会会
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四)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列席会议的监事就此发
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监事和其个人的意
见记载于会议记录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五)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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沟通和联络;
(六)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
按照有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七)协调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
向投资者提供公司信息披露资料;
(八)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董事、监
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
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九)督促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
定和本章程,以及上市协议中关于其法律责任的内容,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十)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
所有问询;
(十一)《公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
务总监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因特殊情况需由其他人员担任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应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解聘董
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章程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给投资者造
成重大损失的。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
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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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
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
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
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六十四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
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监事应具有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或工作经验。
本章程第九十四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
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
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一百六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第一百六十六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六十七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六十八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或者建议。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六十九条 监事应当对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充分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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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是否持续具备应有的独立性,是否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职责,
履行职责时是否受到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不当影响等。
第一百七十条 监事应当对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董
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是否按照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履行职责
第一百七十一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应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维护公司
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一名。
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
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
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
选举产生。
第一百七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可以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也可以直接向证券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关主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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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18 年 8 月修订本
报告;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第一百七十五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
时监事会会议。会议通知应当以电子邮件、传真、邮寄或专人送达等形式在会议
召开 5 日前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以记名或举手方式投票表决,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话会议、视频会议、
书面传签、传真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一百七十六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
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
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七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管期限为 10 年。
第一百七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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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本
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编制并向中国证
监会四川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
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
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二节 利润分配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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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18 年 8 月修订本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 25%。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注
重给予投资者合理的投资回报、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
发展。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现金分红
方式优先于发放股票股利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
行利润分配,保持现金分红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保证现金分红信息
披露的真实性,但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公司当年实现盈利,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在依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法定
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进行利润分配,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
发生,公司每一年度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①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
②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等因素并确定公司发展阶段。
如果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如果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等因素,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以及以下规定提出利润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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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18 年 8 月修订本
(1)公司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等事项,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如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等事项,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在保证上述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超过股本总额的
120%,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公司可以采取股票方式
分配股利。
除年度利润分配外,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
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
维护等。
公司当年不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在当年定期报告中说明未实施利润分配的
原因、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公司未实施现金利润分配的,应当在
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原因以及留存资金的具体用途。
独立董事应当对上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一百八十五条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当提出利润分配议
案。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制订利润分配预案及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认真研究和论
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方案论证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充分讨论,在考虑对
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在经公司二分之
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能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经董事会、监事会
审议通过后,报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涉及股利分配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可
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
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现场沟通、网络互动平
台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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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18 年 8 月修订本
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
金分红具体方案。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
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并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
投资者的意见,且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在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能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审议,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公司应当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调整利润
分配政策的原因。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
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
得到了充分保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
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第三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
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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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18 年 8 月修订本
第四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
聘。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九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解聘或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作出决定。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前 15 天事先通
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
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方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五)以传真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作出。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电子邮件、传真、邮寄或
专人送达等方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电子邮件、传真、邮寄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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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18 年 8 月修订本
专人送达等方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
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以
该传真或电子邮件进入被送达人指定接收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发出的通
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公司确定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
的资讯网站作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一百九十九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
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百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
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
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
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
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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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18 年 8 月修订本
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百零六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
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
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零七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因前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
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
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零九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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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一十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
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一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
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一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一十四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
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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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18 年 8 月修订本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一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一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
须报原审批的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
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一十九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
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二百二十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能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恶意收购,是指收购方在未经告知公司董事会并取得董事会讨论通过
的情况下,通过收购公司股份或一致行动等方式取得或谋求取得公司控制权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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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18 年 8 月修订本
为,或公司股东大会在收购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回避的情况下以普通决议认定为恶
意收购的其他取得或谋求取得公司控制权的行为。如果未来法律、法规或证券监
管部门规范性文件对“恶意收购”作出明确界定,本章程定义的恶意收购范围随
之调整。
(五)本章程所称“交易”系指下列事项:
(1)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
含在内);
(2) 融资或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3) 提供财务资助;
(4) 提供担保;
(5)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 签订许可协议;
(11)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本章程或公司股东大会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
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二十二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
章程有歧义时,以国家有权机关批准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二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有权主管部门批准后生
效,原章程自动废止。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
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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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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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18 年 8 月修订本
(此页无正文,为《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8 年 8 月修订
本)》的签署页)
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签章)
董事长(签字):
年 月 日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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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易盛:公司章程(2018年4月)(查看PDF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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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4-25 |
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18 年 4 月修订本)
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18 年 4 月修订本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 3
第三章 股份................................................................................................................................. 3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3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5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6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7
第一节 股东........................................................................................................................... 7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1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3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5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6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9
第五章 董事会........................................................................................................................... 24
第一节 董 事..................................................................................................................... 24
第二节 董事会..................................................................................................................... 29
第三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35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40
第一节 总经理..................................................................................................................... 40
第二节 董事会秘书 ............................................................................................................. 41
第七章 监事会........................................................................................................................... 44
第一节 监事......................................................................................................................... 44
第二节 监事会..................................................................................................................... 45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46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46
第二节 利润分配 ................................................................................................................. 47
第三节 内部审计 ................................................................................................................. 50
第四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50
第九章 通知............................................................................................................................... 51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52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52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53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54
第十二章 附 则....................................................................................................................... 55
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18 年 4 月修订本
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18 年 4 月修订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
的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的前身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于 2008 年 4 月设立,后
于 2009 年 4 月经四川省商务厅批准变更为中外合资企业(外资比例低于 25%)。
公司于 2011 年 12 月由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依法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为
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并引入战略投资者深圳市中和春生壹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公司在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四条 公司于 2016 年 2 月 1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中国境内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9,400,000
股,并于 2016 年 3 月 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五条 公司注册名称: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Eoptolink Technology Inc.,Ltd.
第六条 公司住所:成都高新区高朋大道 21 号 1 幢四楼
邮政编码:610041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3,774.25 万元。
第八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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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
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
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公司致力于成为一个行业领先的光通信产品及
设备制造商,为全球各地的合作伙伴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研究、开发、生产、销售计算
机网络设备及零部件、通讯设备(不含无线电发射设备)及零部件并提供技术服
务;自营商品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等(国家法律法规限制、禁止类除外;涉及许
可证和配额管理商品请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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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 1 元。
第十八条 公司的发起人为高光荣、胡学民、黄晓雷、成都明辉投资咨询中
心(普通合伙)、Jeffrey Chih Lo、廖学刚、韩玉兰、成都佳兴盈科投资中心(有
限合伙)、Sokolov Roman、成都宏盛汇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李江。
公司设立时前述各发起人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数和持股比例分别如下:
序号 发起人姓名或名称 持有股份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高光荣 1093.50 19.67%
2 胡学民 1032.75 18.58%
3 成都明辉投资咨询中心(普通合伙) 833.82 15.00%
4 黄晓雷 607.50 10.93%
5 Jeffrey Chih Lo 450.00 8.10%
6 廖学刚 443.25 7.97%
7 韩玉兰 283.50 5.10%
8 成都佳兴盈科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263.25 4.73%
9 Sokolov Roman 225.00 4.05%
10 成都宏盛汇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225.00 4.05%
11 李 江 101.25 1.82%
合 计 5558.82 100.00%
上述发起人均以其享有的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截止 2011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出资。2011 年 11 月 22 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
《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1]第 90072 号)对发起人出资情况进行了验证。
2011 年 12 月 31 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
报字[2011]第90103 号),对深圳市中和春生壹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的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 261.18 万元进行了验证确认,公司注册资本增至人民币
5,820 万元。
2016 年 2 月 29 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
字[2016]第 310119 号),对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后的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 1,940 万
元进行了验证确认,公司注册资本增至人民币 7,760 万元。
2017 年 10 月 19 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
报字[2017]第 ZI10761 号),对公司 2016 年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新增注册资本人
民币 15,520 万元进行了验证确认,公司注册资本增至人民币 23,280 万元。
2017 年 10 月 24 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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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字[2017]第 ZI10765 号),对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缴纳的新增注册资
本人民币494.25 万元进行了验证确认,公司注册资本增至人民币 23,774.25 万元。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23,774.25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规、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
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前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前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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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前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
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首次上市交易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
其变动情况,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首次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在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
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
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十二
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
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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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十九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
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第三十条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
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
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八)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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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权;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
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其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
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股东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四条 股东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
法律手段保护其合法权利。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
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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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
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
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
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
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
益的决定。
控股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本章程
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
决策、监督能力。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有关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有关人事
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员。
控股股东与公司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
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公司的经理人员、财务总监、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
秘书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控股股东的高级管理人员
兼任公司董事的,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公司的工作。控股股东应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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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财务的独立性,不得干预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董事会一旦发
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存在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形,应当立即对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司法冻结,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能以
现金清偿所侵占的资产,将通过变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有的股份以偿还
被侵占的资产。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切实
履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自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不得利用职务便利
协助或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占用公司资金;不得通过违规担保、非关联交
易等方式,侵害公司利益。
若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
侵占公司资产时侵占公司资产时,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监事提议,董事会应当
召开会议解除其职务。
若公司的董事或监事存在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侵
占公司资产时,经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或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3%以上股份股
东提议,公司股东大会应当召开会议罢免其董事或监事职务。
若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
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涉嫌犯罪的,经
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决议,应将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应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
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
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
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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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对收购方针对公司实施的恶意收购,决定采取法律、行政法规未予
禁止的且不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反收购措施;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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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
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
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其中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一款第(四)项
担保行为涉及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之情形的,应经出席股东
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章程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
公司的担保;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
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和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之和。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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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有必要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列明的
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
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并公告:
(一)会议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
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
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 10 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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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五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中国证监会四川
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
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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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并附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在发生本章程规定的恶意收购的情况下,收购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向公司股东
大会提出关于出售公司资产或收购其他资产的相关议案时,应在议案中对于出售
或收购资产的基本情况、交易的必要性、定价方式及其合理性、交易对方的基本
情况、交易对方与收购方的关联关系、出售或收购资产后的后续安排、交易对于
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等事项作出充分分析与说明,并随提案提交全部相关材
料。提案所披露信息不完整或不充分的,或者提案人提供的资料不足以支持提案
内容的,应由股东大会召集人告知提案人并由提案人 2 日内修改完善后重新提出。
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六条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
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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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的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大会通知中的有关提案需要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意见的,独立董事
和保荐机构的意见最迟应当与股东大会通知时同时发出。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
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
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
当分别进行。
第五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通知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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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
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二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非自然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的
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
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四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委托书未注明上述事项的,视为股东代理人可以按自己的意
思表决。
第六十五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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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七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
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
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
准。
第七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
明。中小股东有权对上市公司经营和相关议案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公司相关董事、
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在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应当对中小股东的质
询予以真实、准确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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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表决情况的有效资
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中国证
监会四川监管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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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变更;
(七)收购方为实施恶意收购而向股东大会提交的关于购买或出售资产、租
入或租出资产、赠与资产、关联交易、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等)、对外担保或
抵押、提供财务重组、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研究
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议案;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以下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一)提名、任免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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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
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
担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司自主变更会计
政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六)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者新发生的总额高
于三百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或者其他资金往来,以
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七)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
(八)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
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九)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股
东可向其他股东公开征集其合法享有的股东大会召集权、提案权、提名权、投票
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但不得采取有偿或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并应向被征集人
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该关联
事项的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
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在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审议完毕且进行表决前,关联股东应向会议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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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提出回避申请并由会议主持人向大会宣布;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包括代理
人)、出席会议监事、独立董事也可向会议主持人提出关联股东回避该项表决的
要求并说明理由,被要求回避的关联股东对回避要求无异议的,在该项表决时不
得进行投票;如被要求回避的股东认为其不是关联股东不需履行回避程序的,应
向股东大会说明理由,并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公司聘请
的律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予以确定,被要求回
避的股东被确定为关联股东的,在该项表决时不得进行投票。如有前述情形的,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人员应在会议记录中详细记录上述情形。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服务。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股东大会选举二名及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前述累积投票
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监事人数相同的
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获选董事、监事分别按应选董事、监
事人数依次以得票较高者确定。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
董事、监事就任时间自股东大会作出通过选举决议次日起计算。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
别进行。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说明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三条 董事候选人由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
的股东或董事会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或监事会提名。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提出关于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临时提案的,最迟应在
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以前、以书面提案的形式向召集人提出并应同时提交本章程
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有关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召集人在接到上述股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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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后,应尽快核实被提名候选人的简历及基本情况。
第八十四条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
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
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
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
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股东大会现
场结束前,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
布提案是否通过。提案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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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
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
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内容。
第九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 事
第九十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应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须的知识、技能
和素质,并保证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董事应积极参加有关
培训,以了解作为董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掌握作为董事
应具备的相关知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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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董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
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的股东大会审议董事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
日。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在发生公司恶意收购的情况下,为保证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以及公司经营
的稳定性,收购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至少五年以上与公
司目前(经营、主营)业务相同的业务管理经验,以及与其履行董事职责相适应的
专业能力和知识水平。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次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九十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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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不得为拟实施或正在实施恶意收购公司的任何组织或个人及其收购行
为提供任何形式的有损公司或股东合法权益的便利或帮助;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
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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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八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九十九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除下列情形外,董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一)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独立董
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
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第一百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辞职生效或任
期届满后 3 年内仍然有效。
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
为公开信息。董事对公司所负的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决定,视
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
定。
第一百零一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
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
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
和身份。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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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本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
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
控制人、以及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
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
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独立董事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公司独
立董事至少包括一名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会计专业人士。除参加董
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应当保证每年利用不少于十天的时间,对公司生产经营状
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
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连续任期不得超过六年。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
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
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
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单位任职,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七)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仍处于禁入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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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
(十)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的;
(十一)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本章程、中国证监会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一)项所称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前款第(一)项所
称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
弟姐妹等。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三分之一以上的独立
董事。第一百零五条 根据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董事会可以设立战略、审计、
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并制定相应的工作细则。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
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
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股票、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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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融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同意。
在发生公司被恶意收购的情况下,为确保公司经营管理的持续稳定,最大限
度维护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及长远利益,董事会可自主采取以下反收购措施:
(一)对公司收购方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提交的关于未来增持、收购及其他后
续安排的资料,进行审核、讨论、分析,提出分析结果和应对措施,并在适当情
况下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确认;
(二)从公司长远利益考虑,在恶意收购难以避免的情况下,董事会可以为
公司选择其他收购者,以阻止恶意收购行为;
(三)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规定,采取以阻止恶意收
购者实施收购为目标的反收购行动,包括但不限于对抗性反向收购、法律诉讼策
略等;
(四)其他能有效阻止恶意收购的方式或措施。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
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制订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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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授予的权限范围内,对公司融资、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建立严
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
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条 股东大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按照谨慎授权原则,授予董事会对于下述交易的审批权限为:
(一)董事会审议公司收购或出售资产(不含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
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融资、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
款、对外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
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或开发项目
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交易事项的权限如下: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上述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二)本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
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三)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或公司与关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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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达成的关联交易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及时披露。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发生前条第一项所述交易(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数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第一百一十条第一项规定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
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 12 个
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当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按前述规定履行
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
及时披露外,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
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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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
本章程第四十二条所述对外担保事项,须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同意。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公司董事担任,由董事会以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
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对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交易所规则有特别规定的事项,作出决定的具
体权限应符合该等规定。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
开两次会议。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
集和主持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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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以电子邮件、传真、邮寄
或专人送达等形式在会议召开 3 日前通知全体董事,但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以现
场会议、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和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董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做出决议可采取填写表决票的书面表决方式或举
手表决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传签董事
会决议草案、电话或视频会议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本章
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亲自出席。董事应以认真负
责的态度出席董事会,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
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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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
会议上的投票权。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
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
于 10 年。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法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
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三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董事会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并予以披露。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
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应同时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为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
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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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二十九条 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各委员任期与董事会
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一百三十条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专门委员会在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一百三十一条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与委员会委员有关联关系
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该专门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
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
员人数不足该专门委员会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二条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
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本章程及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如有必要,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
公司支付。
第一百三十四条 各专门委员会的委员均对专门委员会会议所议事项有保
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
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董事
长指定,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一百三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决定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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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本章程规定由董事会决定或拟订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经理人
员的人选进行选择、审查以及对该等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提出质询和建议。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董事长指定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一百三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总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三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决定。
第一百四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
议后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一百四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的工作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经
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或通过人才市场等多
种途径广泛搜寻符合本公司董事、经理任职资格的人选资料,包括职业、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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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能力特长等,建立人才档案;
(三)提名人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经理候选人之前,需征得被提名人
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六)提名委员会在收到被提名人的相关资料后,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
据董事、总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建议;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
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审计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 1 名独立董
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董事长指定独立董事(会计专业
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一百四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四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对下
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董事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对外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风险投资、对
外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
及经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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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董事长指定独立董事委员
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一百四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
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
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
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经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一百四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
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
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
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一百四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应当每年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的决策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确定依据是否合理、是否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
益、年度报告中关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披露内容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等
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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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节 总经理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一条 本章程第九十四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七条(四)至(六)项关于
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第一百五十三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五十四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其他人员;
(八)拟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制度,决定公司职工的聘任和解聘;
(九)审议批准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固定资产购买、处置事项;
(十)审议批准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投资事项;
(十一)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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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所规定的事项,作出决定的
具体权限应符合该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五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总
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
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五十六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
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 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
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一百五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六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
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
会秘书资格证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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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现任监事;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
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审议其受聘议案前,应当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
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一百六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准备和提交有关会议文件
和资料;
(二)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负责制作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记录并签字;
(三)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和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名册、控股股东
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股东大会、董事会会
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四)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列席会议的监事就此发
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监事和其个人的意
见记载于会议记录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五)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
沟通和联络;
(六)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
按照有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七)协调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
向投资者提供公司信息披露资料;
(八)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董事、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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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
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九)督促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
定和本章程,以及上市协议中关于其法律责任的内容,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十)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
所有问询;
(十一)《公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
务总监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因特殊情况需由其他人员担任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应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解聘董
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章程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给投资者造
成重大损失的。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
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
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
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
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
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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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六十四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
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监事应具有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或工作经验。
本章程第九十四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
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
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一百六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第一百六十六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六十七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六十八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或者建议。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六十九条 监事应当对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充分关注
独立董事是否持续具备应有的独立性,是否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职责,
履行职责时是否受到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不当影响等。
第一百七十条 监事应当对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董
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是否按照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履行职责
第一百七十一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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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二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应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维护公司
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一名。
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
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
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
选举产生。
第一百七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可以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也可以直接向证券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关主管机关
报告;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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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第一百七十五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
时监事会会议。会议通知应当以电子邮件、传真、邮寄或专人送达等形式在会议
召开 5 日前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以记名或举手方式投票表决,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话会议、视频会议、
书面传签、传真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一百七十六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
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
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七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管期限为 10 年。
第一百七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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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编制并向中国证
监会四川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
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
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二节 利润分配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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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注
重给予投资者合理的投资回报、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
发展。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现金分红
方式优先于发放股票股利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
行利润分配,保持现金分红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保证现金分红信息
披露的真实性,但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公司当年实现盈利,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在依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法定
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进行利润分配,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
发生,公司每一年度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①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
②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等因素并确定公司发展阶段。
如果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如果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等因素,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以及以下规定提出利润分配方案;
(1)公司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等事项,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如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等事项,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在保证上述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超过股本总额的
120%,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公司可以采取股票方式
分配股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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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年度利润分配外,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
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
维护等。
公司当年不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在当年定期报告中说明未实施利润分配的
原因、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公司未实施现金利润分配的,应当在
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原因以及留存资金的具体用途。
独立董事应当对上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一百八十五条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当提出利润分配议
案。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制订利润分配预案及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认真研究和论
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方案论证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充分讨论,在考虑对
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在经公司二分之
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能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经董事会、监事会
审议通过后,报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涉及股利分配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可
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
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现场沟通、网络互动平
台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
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
金分红具体方案。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
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并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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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的意见,且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在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能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审议,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公司应当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调整利润
分配政策的原因。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
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
得到了充分保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
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第三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
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
聘。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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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九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解聘或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作出决定。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前 15 天事先通
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
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方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五)以传真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作出。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电子邮件、传真、邮寄或
专人送达等方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电子邮件、传真、邮寄或
专人送达等方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
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以
该传真或电子邮件进入被送达人指定接收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发出的通
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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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确定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
的资讯网站作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一百九十九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
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百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
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
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
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
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
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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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六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
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
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零七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因前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
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
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零九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一十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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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一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
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一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一十四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
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一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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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一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
须报原审批的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
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一十九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
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二百二十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能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恶意收购,是指收购方在未经告知公司董事会并取得董事会讨论通过
的情况下,通过收购公司股份或一致行动等方式取得或谋求取得公司控制权的行
为,或公司股东大会在收购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回避的情况下以普通决议认定为恶
意收购的其他取得或谋求取得公司控制权的行为。如果未来法律、法规或证券监
管部门规范性文件对“恶意收购”作出明确界定,本章程定义的恶意收购范围随
之调整。
(五)本章程所称“交易”系指下列事项:
(1)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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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
含在内);
(2) 融资或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3) 提供财务资助;
(4) 提供担保;
(5)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 签订许可协议;
(11)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本章程或公司股东大会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
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二十二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
章程有歧义时,以国家有权机关批准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二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有权主管部门批准后生
效,原章程自动废止。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
事会议事规则。
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四月
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18 年 4 月修订本
(此页无正文,为《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8 年 4 月修订
本)》的签署页)
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签章)
董事长(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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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易盛:公司章程(2016年11月)(查看PDF公告) |
---|
公告日期:2016-11-23 |
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16 年 11 月修订本)
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16 年 11 月修订本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 3
第三章 股份................................................................................................................................. 3
第一节 股份发行................................................................................................................... 3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5
第三节 股份转让................................................................................................................... 6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7
第一节 股东........................................................................................................................... 7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0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3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4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6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9
第五章 董事会........................................................................................................................... 24
第一节 董 事..................................................................................................................... 24
第二节 董事会..................................................................................................................... 29
第三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35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9
第一节 总经理..................................................................................................................... 39
第二节 董事会秘书............................................................................................................. 41
第七章 监事会........................................................................................................................... 43
第一节 监事......................................................................................................................... 43
第二节 监事会..................................................................................................................... 45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46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46
第二节 利润分配................................................................................................................. 47
第三节 内部审计................................................................................................................. 50
第四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50
第九章 通知............................................................................................................................... 51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52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52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53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54
第十二章 附 则....................................................................................................................... 55
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16 年 11 月修订本
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16 年 11 月修订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
的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的前身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于 2008 年 4 月设立,后
于 2009 年 4 月经四川省商务厅批准变更为中外合资企业(外资比例低于 25%)。
公司于 2011 年 12 月由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依法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为
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并引入战略投资者深圳市中和春生壹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公司在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四条 公司于 2016 年 2 月 1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中国境内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9,400,000
股,并于 2016 年 3 月 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五条 公司注册名称: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Eoptolink Technology Inc.,Ltd.
第六条 公司住所:成都高新区高朋大道 21 号 1 幢四楼
邮政编码:610041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760 万元。
第八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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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
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
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公司致力于成为一个行业领先的光通信产品及
设备制造商,为全球各地的合作伙伴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研究、开发、生产、销售计算
机网络设备及零部件、通讯设备(不含无线电发射设备)及零部件并提供技术服
务;自营商品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等(国家法律法规限制、禁止类除外;涉及许
可证和配额管理商品请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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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 1 元。
第十八条 公司的发起人为高光荣、胡学民、黄晓雷、成都明辉投资咨询中
心(普通合伙)、Jeffrey Chih Lo、廖学刚、韩玉兰、成都佳兴盈科投资中心(有
限合伙)、Sokolov Roman、成都宏盛汇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李江。
公司设立时前述各发起人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数和持股比例分别如下:
序号 发起人姓名或名称 持有股份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高光荣 1093.50 19.67%
2 胡学民 1032.75 18.58%
3 成都明辉投资咨询中心(普通合伙) 833.82 15.00%
4 黄晓雷 607.50 10.93%
5 Jeffrey Chih Lo 450.00 8.10%
6 廖学刚 443.25 7.97%
7 韩玉兰 283.50 5.10%
8 成都佳兴盈科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263.25 4.73%
9 Sokolov Roman 225.00 4.05%
10 成都宏盛汇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225.00 4.05%
11 李 江 101.25 1.82%
合 计 5558.82 100.00%
上述发起人均以其享有的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截止 2011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出资。2011 年 11 月 22 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
《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1]第 90072 号)对发起人出资情况进行了验证。
2011 年 12 月 31 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
报字[2011]第90103号),对深圳市中和春生壹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的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 261.18 万元进行了验证确认,公司注册资本增至人民币
5,820 万元。
2016 年 2 月 29 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
字[2016]第 310119 号),对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后的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 1,940 万
元进行了验证确认,公司注册资本增至人民币 7,760 万元。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7,760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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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规、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
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前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前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前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
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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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首次上市交易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
其变动情况,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首次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在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
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
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十二
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
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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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十九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
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第三十条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
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
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八)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和
参与权;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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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
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其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
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股东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四条 股东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
法律手段保护其合法权利。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
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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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
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
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
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
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
益的决定。
控股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本章程
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
决策、监督能力。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有关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有关人事
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员。
控股股东与公司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
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公司的经理人员、财务总监、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
秘书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控股股东的高级管理人员
兼任公司董事的,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公司的工作。控股股东应尊重
公司财务的独立性,不得干预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董事会一旦发
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存在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形,应当立即对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司法冻结,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能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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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清偿所侵占的资产,将通过变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有的股份以偿还
被侵占的资产。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切实
履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自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不得利用职务便利
协助或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占用公司资金;不得通过违规担保、非关联交
易等方式,侵害公司利益。
若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
侵占公司资产时侵占公司资产时,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监事提议,董事会应当
召开会议解除其职务。
若公司的董事或监事存在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侵
占公司资产时,经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或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3%以上股份股
东提议,公司股东大会应当召开会议罢免其董事或监事职务。
若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
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涉嫌犯罪的,经
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决议,应将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应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
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
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
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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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对收购方针对公司实施的恶意收购,决定采取法律、行政法规未予
禁止的且不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反收购措施;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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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
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
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其中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一款第(四)项
担保行为涉及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之情形的,应经出席股东
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章程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
公司的担保;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
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和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之和。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有必要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列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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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
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并公告:
(一)会议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
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
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 10 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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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
第五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中国证监会四川
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
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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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并附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在发生本章程规定的恶意收购的情况下,收购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向公司股东
大会提出关于出售公司资产或收购其他资产的相关议案时,应在议案中对于出售
或收购资产的基本情况、交易的必要性、定价方式及其合理性、交易对方的基本
情况、交易对方与收购方的关联关系、出售或收购资产后的后续安排、交易对于
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等事项作出充分分析与说明,并随提案提交全部相关材
料。提案所披露信息不完整或不充分的,或者提案人提供的资料不足以支持提案
内容的,应由股东大会召集人告知提案人并由提案人 2 日内修改完善后重新提出。
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六条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
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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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会务常设联系人的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大会通知中的有关提案需要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意见的,独立董事
和保荐机构的意见最迟应当与股东大会通知时同时发出。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
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
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
当分别进行。
第五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通知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
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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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二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非自然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的
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
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四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委托书未注明上述事项的,视为股东代理人可以按自己的意
思表决。
第六十五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七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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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
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
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
准。
第七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
明。中小股东有权对上市公司经营和相关议案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公司相关董事、
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在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应当对中小股东的质
询予以真实、准确答复。
第七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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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表决情况的有效资
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中国证
监会四川监管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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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变更;
(七)收购方为实施恶意收购而向股东大会提交的关于购买或出售资产、租
入或租出资产、赠与资产、关联交易、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等)、对外担保或
抵押、提供财务重组、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研究
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议案;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以下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
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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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
担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司自主变更会计
政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六)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者新发生的总额高
于三百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或者其他资金往来,以
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七)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
(八)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
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九)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股
东可向其他股东公开征集其合法享有的股东大会召集权、提案权、提名权、投票
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但不得采取有偿或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并应向被征集人
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该关联
事项的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
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在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审议完毕且进行表决前,关联股东应向会议主持
人提出回避申请并由会议主持人向大会宣布;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包括代理
人)、出席会议监事、独立董事也可向会议主持人提出关联股东回避该项表决的
要求并说明理由,被要求回避的关联股东对回避要求无异议的,在该项表决时不
得进行投票;如被要求回避的股东认为其不是关联股东不需履行回避程序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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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股东大会说明理由,并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公司聘请
的律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予以确定,被要求回
避的股东被确定为关联股东的,在该项表决时不得进行投票。如有前述情形的,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人员应在会议记录中详细记录上述情形。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服务。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股东大会选举二名及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前述累积投票
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监事人数相同的
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获选董事、监事分别按应选董事、监
事人数依次以得票较高者确定。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
董事、监事就任时间自股东大会作出通过选举决议次日起计算。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
别进行。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说明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三条 董事候选人由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
的股东或董事会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或监事会提名。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提出关于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临时提案的,最迟应在
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以前、以书面提案的形式向召集人提出并应同时提交本章程
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有关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召集人在接到上述股东的
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后,应尽快核实被提名候选人的简历及基本情况。
第八十四条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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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
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
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
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股东大会现
场结束前,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
布提案是否通过。提案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
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
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
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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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内容。
第九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 事
第九十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应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须的知识、技能
和素质,并保证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董事应积极参加有关
培训,以了解作为董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掌握作为董事
应具备的相关知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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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董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
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的股东大会审议董事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
日。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在发生公司恶意收购的情况下,为保证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以及公司经营
的稳定性,收购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至少五年以上与公
司目前(经营、主营)业务相同的业务管理经验,以及与其履行董事职责相适应的
专业能力和知识水平。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次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九十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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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不得为拟实施或正在实施恶意收购公司的任何组织或个人及其收购行
为提供任何形式的有损公司或股东合法权益的便利或帮助;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
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八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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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九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除下列情形外,董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一)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独立董
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
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第一百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辞职生效或任
期届满后 3 年内仍然有效。
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
为公开信息。董事对公司所负的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决定,视
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
定。
第一百零一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
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
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
和身份。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本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
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
控制人、以及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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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
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独立董事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公司独
立董事至少包括一名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会计专业人士。除参加董
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应当保证每年利用不少于十天的时间,对公司生产经营状
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
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连续任期不得超过六年。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
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
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
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单位任职,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七)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仍处于禁入期的;
(九)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
(十)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的;
(十一)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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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本章程、中国证监会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一)项所称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前款第(一)项所
称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
弟姐妹等。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会由 5—9 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三分之一以上的
独立董事。第一百零五条 根据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董事会可以设立战略、审
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并制定相应的工作细则。专门委员会成员
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股票、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融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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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同意。
在发生公司被恶意收购的情况下,为确保公司经营管理的持续稳定,最大限
度维护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及长远利益,董事会可自主采取以下反收购措施:
(一)对公司收购方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提交的关于未来增持、收购及其他后
续安排的资料,进行审核、讨论、分析,提出分析结果和应对措施,并在适当情
况下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确认;
(二)从公司长远利益考虑,在恶意收购难以避免的情况下,董事会可以为
公司选择其他收购者,以阻止恶意收购行为;
(三)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规定,采取以阻止恶意收
购者实施收购为目标的反收购行动,包括但不限于对抗性反向收购、法律诉讼策
略等;
(四)其他能有效阻止恶意收购的方式或措施。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
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制订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
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授予的权限范围内,对公司融资、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建立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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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
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条 股东大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按照谨慎授权原则,授予董事会对于下述交易的审批权限为:
(一)董事会审议公司收购或出售资产(不含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
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融资、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
款、对外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
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或开发项目
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交易事项的权限如下: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上述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二)本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
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三)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或公司与关联法
人达成的关联交易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及时披露。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发生前条第一项所述交易(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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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标准之一的,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数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第一百一十条第一项规定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
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 12 个
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当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按前述规定履行
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
及时披露外,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
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
本章程第四十二条所述对外担保事项,须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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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同意。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公司董事担任,由董事会以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
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对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交易所规则有特别规定的事项,作出决定的具
体权限应符合该等规定。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
开两次会议。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
集和主持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以电子邮件、传真、邮寄
或专人送达等形式在会议召开 3 日前通知全体董事,但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以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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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会议、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和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董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做出决议可采取填写表决票的书面表决方式或举
手表决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传签董事
会决议草案、电话或视频会议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本章
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亲自出席。董事应以认真负
责的态度出席董事会,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
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
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
会议上的投票权。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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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
于 10 年。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法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
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三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董事会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并予以披露。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
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应同时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为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
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二十九条 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各委员任期与董事会
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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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条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专门委员会在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一百三十一条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与委员会委员有关联关系
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该专门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
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
员人数不足该专门委员会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二条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
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本章程及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如有必要,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
公司支付。
第一百三十四条 各专门委员会的委员均对专门委员会会议所议事项有保
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
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董事
长指定,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一百三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决定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三)对本章程规定由董事会决定或拟订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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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经理人
员的人选进行选择、审查以及对该等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提出质询和建议。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董事长指定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一百三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总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三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决定。
第一百四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
议后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一百四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的工作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经
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或通过人才市场等多
种途径广泛搜寻符合本公司董事、经理任职资格的人选资料,包括职业、学历、
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能力特长等,建立人才档案;
(三)提名人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经理候选人之前,需征得被提名人
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六)提名委员会在收到被提名人的相关资料后,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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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董事、总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建议;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
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审计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 1 名独立董
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董事长指定独立董事(会计专业
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一百四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四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对下
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董事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对外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风险投资、对
外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
及经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薪酬
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董事长指定独立董事委员
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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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
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
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
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经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一百四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
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
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
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一百四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应当每年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的决策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确定依据是否合理、是否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
益、年度报告中关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披露内容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等
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董事会。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节 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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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一条 本章程第九十四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七条(四)至(六)项关于
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第一百五十三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五十四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其他人员;
(八)拟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制度,决定公司职工的聘任和解聘;
(九)审议批准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固定资产购买、处置事项;
(十)审议批准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投资事项;
(十一)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对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所规定的事项,作出决定的
具体权限应符合该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五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总
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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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
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五十六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
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 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
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一百五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六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
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
会秘书资格证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公司现任监事;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
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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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审议其受聘议案前,应当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
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一百六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准备和提交有关会议文件
和资料;
(二)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负责制作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记录并签字;
(三)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和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名册、控股股东
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股东大会、董事会会
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四)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列席会议的监事就此发
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监事和其个人的意
见记载于会议记录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五)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
沟通和联络;
(六)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
按照有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七)协调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
向投资者提供公司信息披露资料;
(八)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董事、监
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
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九)督促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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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和本章程,以及上市协议中关于其法律责任的内容,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十)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
所有问询;
(十一)《公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
务总监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因特殊情况需由其他人员担任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应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解聘董
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章程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给投资者造
成重大损失的。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
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
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
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
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
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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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四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
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监事应具有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或工作经验。
本章程第九十四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
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
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一百六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第一百六十六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六十七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六十八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或者建议。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六十九条 监事应当对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充分关注
独立董事是否持续具备应有的独立性,是否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职责,
履行职责时是否受到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不当影响等。
第一百七十条 监事应当对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董
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是否按照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履行职责
第一百七十一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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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应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维护公司
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一名。
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
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
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
选举产生。
第一百七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可以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也可以直接向证券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关主管机关
报告;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第一百七十五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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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监事会会议。会议通知应当以电子邮件、传真、邮寄或专人送达等形式在会议
召开 5 日前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以记名或举手方式投票表决,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话会议、视频会议、
书面传签、传真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一百七十六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
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
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七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管期限为 10 年。
第一百七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本
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编制并向中国证
监会四川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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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
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二节 利润分配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 25%。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注
重给予投资者合理的投资回报、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
发展。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现金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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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优先于发放股票股利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
行利润分配,保持现金分红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保证现金分红信息
披露的真实性,但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公司当年实现盈利,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在依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法定
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进行利润分配,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
发生,公司每一年度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①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
②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等因素并确定公司发展阶段。
如果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如果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等因素,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以及以下规定提出利润分配方案;
(1)公司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等事项,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如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等事项,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在保证上述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超过股本总额的
120%,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公司可以采取股票方式
分配股利。
除年度利润分配外,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
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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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
维护等。
公司当年不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在当年定期报告中说明未实施利润分配的
原因、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公司未实施现金利润分配的,应当在
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原因以及留存资金的具体用途。
独立董事应当对上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一百八十五条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当提出利润分配议
案。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制订利润分配预案及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认真研究和论
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方案论证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充分讨论,在考虑对
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在经公司二分之
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能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经董事会、监事会
审议通过后,报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涉及股利分配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可
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
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现场沟通、网络互动平
台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
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
金分红具体方案。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
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并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
投资者的意见,且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在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能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审议,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公司应当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调整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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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政策的原因。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
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
得到了充分保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
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第三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
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
聘。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九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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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解聘或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作出决定。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前 15 天事先通
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
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方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五)以传真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作出。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电子邮件、传真、邮寄或
专人送达等方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电子邮件、传真、邮寄或
专人送达等方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
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以
该传真或电子邮件进入被送达人指定接收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发出的通
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公司确定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
的资讯网站作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一百九十九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
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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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百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
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
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
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
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
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百零六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
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
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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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零七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因前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
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
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零九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一十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
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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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一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
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一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一十四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
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一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一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
须报原审批的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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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
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一十九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
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二百二十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能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恶意收购,是指收购方在未经告知公司董事会并取得董事会讨论通过
的情况下,通过收购公司股份或一致行动等方式取得或谋求取得公司控制权的行
为,或公司股东大会在收购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回避的情况下以普通决议认定为恶
意收购的其他取得或谋求取得公司控制权的行为。如果未来法律、法规或证券监
管部门规范性文件对“恶意收购”作出明确界定,本章程定义的恶意收购范围随
之调整。
(五)本章程所称“交易”系指下列事项:
(1)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
含在内);
(2) 融资或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3) 提供财务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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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提供担保;
(5)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 签订许可协议;
(11)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本章程或公司股东大会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
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二十二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
章程有歧义时,以国家有权机关批准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二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有权主管部门批准后生
效,原章程自动废止。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
事会议事规则。
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
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16 年 11 月修订本
(此页无正文,为《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6 年 11 月修订
本)》的签署页)
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签章)
董事长(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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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易盛:公司章程(2016年11月)(查看PDF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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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11-07 |
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16 年 11 月修订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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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 3
第三章 股份................................................................................................................................. 3
第一节 股份发行................................................................................................................... 3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5
第三节 股份转让................................................................................................................... 6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7
第一节 股东........................................................................................................................... 7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0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3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4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6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9
第五章 董事会........................................................................................................................... 24
第一节 董 事..................................................................................................................... 24
第二节 董事会..................................................................................................................... 29
第三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35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9
第一节 总经理..................................................................................................................... 39
第二节 董事会秘书............................................................................................................. 41
第七章 监事会........................................................................................................................... 43
第一节 监事......................................................................................................................... 43
第二节 监事会..................................................................................................................... 44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46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46
第二节 利润分配................................................................................................................. 46
第三节 内部审计................................................................................................................. 50
第四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50
第九章 通知............................................................................................................................... 50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51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51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52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54
第十二章 附 则.......................................................................................................................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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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16 年 11 月修订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
的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的前身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于 2008 年 4 月设立,后
于 2009 年 4 月经四川省商务厅批准变更为中外合资企业(外资比例低于 25%)。
公司于 2011 年 12 月由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依法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为
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并引入战略投资者深圳市中和春生壹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公司在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四条 公司于 2016 年 2 月 1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中国境内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9,400,000
股,并于 2016 年 3 月 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五条 公司注册名称: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Eoptolink Technology Inc.,Ltd.
第六条 公司住所:成都高新区高朋大道 21 号 1 幢四楼
邮政编码:610041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760 万元。
第八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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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
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
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公司致力于成为一个行业领先的光通信产品及
设备制造商,为全球各地的合作伙伴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研究、开发、生产、销售计算
机网络设备及零部件、通讯设备(不含无线电发射设备)及零部件并提供技术服
务;自营商品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等(国家法律法规限制、禁止类除外;涉及许
可证和配额管理商品请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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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 1 元。
第十八条 公司的发起人为高光荣、胡学民、黄晓雷、成都明辉投资咨询中
心(普通合伙)、Jeffrey Chih Lo、廖学刚、韩玉兰、成都佳兴盈科投资中心(有
限合伙)、Sokolov Roman、成都宏盛汇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李江。
公司设立时前述各发起人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数和持股比例分别如下:
序号 发起人姓名或名称 持有股份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高光荣 1093.50 19.67%
2 胡学民 1032.75 18.58%
3 成都明辉投资咨询中心(普通合伙) 833.82 15.00%
4 黄晓雷 607.50 10.93%
5 Jeffrey Chih Lo 450.00 8.10%
6 廖学刚 443.25 7.97%
7 韩玉兰 283.50 5.10%
8 成都佳兴盈科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263.25 4.73%
9 Sokolov Roman 225.00 4.05%
10 成都宏盛汇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225.00 4.05%
11 李 江 101.25 1.82%
合 计 5558.82 100.00%
上述发起人均以其享有的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截止 2011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出资。2011 年 11 月 22 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
《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1]第 90072 号)对发起人出资情况进行了验证。
2011 年 12 月 31 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
报字[2011]第90103号),对深圳市中和春生壹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的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 261.18 万元进行了验证确认,公司注册资本增至人民币
5,820 万元。
2016 年 2 月 29 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
字[2016]第 310119 号),对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后的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 1,940 万
元进行了验证确认,公司注册资本增至人民币 7,760 万元。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7,760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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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规、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
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前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前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前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
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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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首次上市交易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
其变动情况,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首次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在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
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
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十二
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
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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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十九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
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第三十条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
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
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八)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和
参与权;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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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
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其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
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股东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四条 股东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
法律手段保护其合法权利。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
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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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
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
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
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
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
益的决定。
控股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本章程
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
决策、监督能力。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有关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有关人事
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员。
控股股东与公司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
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公司的经理人员、财务总监、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
秘书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控股股东的高级管理人员
兼任公司董事的,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公司的工作。控股股东应尊重
公司财务的独立性,不得干预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董事会一旦发
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存在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形,应当立即对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司法冻结,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能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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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清偿所侵占的资产,将通过变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有的股份以偿还
被侵占的资产。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切实
履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自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不得利用职务便利
协助或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占用公司资金;不得通过违规担保、非关联交
易等方式,侵害公司利益。
若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
侵占公司资产时侵占公司资产时,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监事提议,董事会应当
召开会议解除其职务。
若公司的董事或监事存在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侵
占公司资产时,经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或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3%以上股份股
东提议,公司股东大会应当召开会议罢免其董事或监事职务。
若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
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涉嫌犯罪的,经
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决议,应将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应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
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
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
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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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对收购方针对公司实施的恶意收购,决定采取法律、行政法规未予
禁止的且不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反收购措施;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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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
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
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其中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一款第(四)项
担保行为涉及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之情形的,应经出席股东
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章程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
公司的担保;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
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和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之和。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有必要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列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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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
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并公告:
(一)会议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
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
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 10 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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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
第五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中国证监会四川
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
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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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并附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在发生本章程规定的恶意收购的情况下,收购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向公司股东
大会提出关于出售公司资产或收购其他资产的相关议案时,应在议案中对于出售
或收购资产的基本情况、交易的必要性、定价方式及其合理性、交易对方的基本
情况、交易对方与收购方的关联关系、出售或收购资产后的后续安排、交易对于
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等事项作出充分分析与说明,并随提案提交全部相关材
料。提案所披露信息不完整或不充分的,或者提案人提供的资料不足以支持提案
内容的,应由股东大会召集人告知提案人并由提案人 2 日内修改完善后重新提出。
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六条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
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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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会务常设联系人的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大会通知中的有关提案需要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意见的,独立董事
和保荐机构的意见最迟应当与股东大会通知时同时发出。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
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
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
当分别进行。
第五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通知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
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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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二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非自然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的
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
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四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委托书未注明上述事项的,视为股东代理人可以按自己的意
思表决。
第六十五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七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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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
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
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
准。
第七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
明。中小股东有权对上市公司经营和相关议案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公司相关董事、
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在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应当对中小股东的质
询予以真实、准确答复。
第七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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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表决情况的有效资
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中国证
监会四川监管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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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变更;
(七)收购方为实施恶意收购而向股东大会提交的关于购买或出售资产、租
入或租出资产、赠与资产、关联交易、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等)、对外担保或
抵押、提供财务重组、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研究
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议案;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以下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
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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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
担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司自主变更会计
政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六)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者新发生的总额高
于三百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或者其他资金往来,以
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七)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
(八)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
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九)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股
东可向其他股东公开征集其合法享有的股东大会召集权、提案权、提名权、投票
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但不得采取有偿或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并应向被征集人
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该关联
事项的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
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在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审议完毕且进行表决前,关联股东应向会议主持
人提出回避申请并由会议主持人向大会宣布;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包括代理
人)、出席会议监事、独立董事也可向会议主持人提出关联股东回避该项表决的
要求并说明理由,被要求回避的关联股东对回避要求无异议的,在该项表决时不
得进行投票;如被要求回避的股东认为其不是关联股东不需履行回避程序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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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股东大会说明理由,并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公司聘请
的律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予以确定,被要求回
避的股东被确定为关联股东的,在该项表决时不得进行投票。如有前述情形的,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人员应在会议记录中详细记录上述情形。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服务。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股东大会选举二名及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前述累积投票
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监事人数相同的
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获选董事、监事分别按应选董事、监
事人数依次以得票较高者确定。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
董事、监事就任时间自股东大会作出通过选举决议次日起计算。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
别进行。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说明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三条 董事候选人由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
的股东或董事会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或监事会提名。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提出关于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临时提案的,最迟应在
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以前、以书面提案的形式向召集人提出并应同时提交本章程
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有关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召集人在接到上述股东的
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后,应尽快核实被提名候选人的简历及基本情况。
第八十四条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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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
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
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
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股东大会现
场结束前,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
布提案是否通过。提案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
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
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
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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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内容。
第九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 事
第九十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应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须的知识、技能
和素质,并保证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董事应积极参加有关
培训,以了解作为董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掌握作为董事
应具备的相关知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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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董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
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的股东大会审议董事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
日。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在发生公司恶意收购的情况下,为保证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以及公司经营
的稳定性,收购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至少五年以上与公
司目前(经营、主营)业务相同的业务管理经验,以及与其履行董事职责相适应的
专业能力和知识水平。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次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九十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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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不得为拟实施或正在实施恶意收购公司的任何组织或个人及其收购行
为提供任何形式的有损公司或股东合法权益的便利或帮助;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
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八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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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九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除下列情形外,董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一)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独立董
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
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第一百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辞职生效或任
期届满后 3 年内仍然有效。
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
为公开信息。董事对公司所负的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决定,视
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
定。
第一百零一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
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
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
和身份。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本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
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
控制人、以及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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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
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独立董事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公司独
立董事至少包括一名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会计专业人士。除参加董
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应当保证每年利用不少于十天的时间,对公司生产经营状
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
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连续任期不得超过六年。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
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
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
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单位任职,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七)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仍处于禁入期的;
(九)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
(十)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的;
(十一)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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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本章程、中国证监会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一)项所称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前款第(一)项所
称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
弟姐妹等。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会由 5—9 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三分之一以上的
独立董事。第一百零五条 根据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董事会可以设立战略、审
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并制定相应的工作细则。专门委员会成员
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股票、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融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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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同意。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
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制订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
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授予的权限范围内,对公司融资、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建立严
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
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条 股东大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按照谨慎授权原则,授予董事会对于下述交易的审批权限为:
(一)董事会审议公司收购或出售资产(不含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
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融资、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
款、对外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
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或开发项目
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交易事项的权限如下: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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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上述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二)本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
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三)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或公司与关联法
人达成的关联交易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及时披露。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发生前条第一项所述交易(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数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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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第一百一十条第一项规定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
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 12 个
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当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按前述规定履行
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
及时披露外,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
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
本章程第四十二条所述对外担保事项,须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同意。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公司董事担任,由董事会以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
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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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交易所规则有特别规定的事项,作出决定的具
体权限应符合该等规定。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
开两次会议。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
集和主持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以电子邮件、传真、邮寄
或专人送达等形式在会议召开 3 日前通知全体董事,但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以现
场会议、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和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董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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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做出决议可采取填写表决票的书面表决方式或举
手表决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传签董事
会决议草案、电话或视频会议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本章
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亲自出席。董事应以认真负
责的态度出席董事会,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
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
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
会议上的投票权。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
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
于 10 年。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法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
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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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三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董事会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并予以披露。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
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应同时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为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
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二十九条 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各委员任期与董事会
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一百三十条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专门委员会在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一百三十一条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与委员会委员有关联关系
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该专门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
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
员人数不足该专门委员会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二条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
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本章程及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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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专门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如有必要,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
公司支付。
第一百三十四条 各专门委员会的委员均对专门委员会会议所议事项有保
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
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董事
长指定,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一百三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决定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三)对本章程规定由董事会决定或拟订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经理人
员的人选进行选择、审查以及对该等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提出质询和建议。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董事长指定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一百三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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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董事候选人和总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三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决定。
第一百四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
议后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一百四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的工作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经
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或通过人才市场等多
种途径广泛搜寻符合本公司董事、经理任职资格的人选资料,包括职业、学历、
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能力特长等,建立人才档案;
(三)提名人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经理候选人之前,需征得被提名人
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六)提名委员会在收到被提名人的相关资料后,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
据董事、总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建议;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
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审计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 1 名独立董
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董事长指定独立董事(会计专业
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一百四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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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四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对下
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董事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对外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风险投资、对
外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
及经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薪酬
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董事长指定独立董事委员
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一百四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
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
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
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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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经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一百四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
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
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
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一百四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应当每年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的决策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确定依据是否合理、是否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
益、年度报告中关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披露内容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等
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董事会。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节 总经理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一条 本章程第九十四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七条(四)至(六)项关于
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第一百五十三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五十四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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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其他人员;
(八)拟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制度,决定公司职工的聘任和解聘;
(九)审议批准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固定资产购买、处置事项;
(十)审议批准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投资事项;
(十一)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对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所规定的事项,作出决定的
具体权限应符合该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五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总
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
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五十六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
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 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
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一百五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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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六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
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
会秘书资格证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公司现任监事;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
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审议其受聘议案前,应当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
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一百六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准备和提交有关会议文件
和资料;
(二)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负责制作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记录并签字;
(三)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和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名册、控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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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股东大会、董事会会
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四)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列席会议的监事就此发
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监事和其个人的意
见记载于会议记录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五)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
沟通和联络;
(六)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
按照有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七)协调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
向投资者提供公司信息披露资料;
(八)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董事、监
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
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九)督促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
定和本章程,以及上市协议中关于其法律责任的内容,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十)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
所有问询;
(十一)《公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
务总监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因特殊情况需由其他人员担任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应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解聘董
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章程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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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给投资者造
成重大损失的。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
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
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
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
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
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六十四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
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监事应具有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或工作经验。
本章程第九十四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
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
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一百六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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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六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六十七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六十八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或者建议。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六十九条 监事应当对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充分关注
独立董事是否持续具备应有的独立性,是否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职责,
履行职责时是否受到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不当影响等。
第一百七十条 监事应当对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董
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是否按照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履行职责
第一百七十一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应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维护公司
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一名。
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
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
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
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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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可以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也可以直接向证券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关主管机关
报告;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第一百七十五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
时监事会会议。会议通知应当以电子邮件、传真、邮寄或专人送达等形式在会议
召开 5 日前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以记名或举手方式投票表决,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话会议、视频会议、
书面传签、传真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一百七十六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
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
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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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管期限为 10 年。
第一百七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本
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编制并向中国证
监会四川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
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
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二节 利润分配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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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 25%。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注
重给予投资者合理的投资回报、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
发展。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现金分红
方式优先于发放股票股利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
行利润分配,保持现金分红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保证现金分红信息
披露的真实性,但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公司当年实现盈利,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在依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法定
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进行利润分配,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
发生,公司每一年度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①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
②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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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等因素并确定公司发展阶段。
如果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如果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等因素,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以及以下规定提出利润分配方案;
(1)公司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等事项,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如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等事项,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在保证上述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超过股本总额的
120%,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公司可以采取股票方式
分配股利。
除年度利润分配外,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
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
维护等。
公司当年不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在当年定期报告中说明未实施利润分配的
原因、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公司未实施现金利润分配的,应当在
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原因以及留存资金的具体用途。
独立董事应当对上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一百八十五条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当提出利润分配议
案。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制订利润分配预案及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认真研究和论
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方案论证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充分讨论,在考虑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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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在经公司二分之
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能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经董事会、监事会
审议通过后,报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涉及股利分配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可
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
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现场沟通、网络互动平
台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
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
金分红具体方案。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
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并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
投资者的意见,且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在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能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审议,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公司应当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调整利润
分配政策的原因。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
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
得到了充分保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
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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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
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
聘。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九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解聘或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作出决定。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前 15 天事先通
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
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方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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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五)以传真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作出。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电子邮件、传真、邮寄或
专人送达等方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电子邮件、传真、邮寄或
专人送达等方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
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以
该传真或电子邮件进入被送达人指定接收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发出的通
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公司确定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
的资讯网站作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一百九十九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
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百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
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
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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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
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
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
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百零六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
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
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零七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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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因前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
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
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零九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一十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
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一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
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一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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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一十四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
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一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一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
须报原审批的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
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一十九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
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二百二十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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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能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恶意收购,是指收购方在未经告知公司董事会并取得董事会讨论通过
的情况下,通过收购公司股份或一致行动等方式取得或谋求取得公司控制权的行
为,或公司股东大会在收购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回避的情况下以普通决议认定为恶
意收购的其他取得或谋求取得公司控制权的行为。如果未来法律、法规或证券监
管部门规范性文件对“恶意收购”作出明确界定,本章程定义的恶意收购范围随
之调整。
(五)本章程所称“交易”系指下列事项:
(1)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
含在内);
(2) 融资或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3) 提供财务资助;
(4) 提供担保;
(5)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 签订许可协议;
(11)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本章程或公司股东大会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
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二十二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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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有歧义时,以国家有权机关批准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二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有权主管部门批准后生
效,原章程自动废止。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
事会议事规则。
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
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16 年 11 月修订本
(此页无正文,为《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6 年 11 月修订
本)》的签署页)
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签章)
董事长(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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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易盛:公司章程(草案)(查看PDF公告) |
---|
公告日期:2016-02-19 |
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草 案)
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 3
第三章 股份................................................................................................................................. 3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3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4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5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6
第一节 股东........................................................................................................................... 6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0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2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4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5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8
第五章 董事会........................................................................................................................... 22
第一节 董 事..................................................................................................................... 22
第二节 董事会..................................................................................................................... 26
第三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32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6
第一节 总经理..................................................................................................................... 36
第二节 董事会秘书 ............................................................................................................. 38
第七章 监事会........................................................................................................................... 40
第一节 监事......................................................................................................................... 40
第二节 监事会..................................................................................................................... 41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43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43
第二节 利润分配 ................................................................................................................. 43
第三节 内部审计 ................................................................................................................. 46
第四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46
第九章 通知............................................................................................................................... 47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8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48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49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50
第十二章 附 则....................................................................................................................... 51
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
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
公司。
第三条 公司由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依法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在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四条 公司于 年 月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中国境内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股,
并于 年 月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五条 公司注册名称: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Eoptolink Technology Inc.,Ltd.
第六条 公司住所:成都高新区高朋大道 21 号 1 幢四楼
邮政编码:610041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第八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
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
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公司致力于成为一个行业领先的光通信产品及
设备制造商,为全球各地的合作伙伴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研究、开发、生产、销售计算
机网络设备及零部件、通讯设备(不含无线电发射设备)及零部件并提供技术服
务;自营商品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等(国家法律法规限制、禁止类除外;涉及许
可证和配额管理商品请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 1 元。
第十八条 公司的发起人为高光荣、胡学民、黄晓雷、成都明辉投资咨询中
心(普通合伙)、Jeffrey Chih Lo、廖学刚、韩玉兰、成都佳兴盈科投资中心(有
限合伙)、Sokolov Roman、成都宏盛汇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李江。
公司设立时前述各发起人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数和持股比例分别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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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发起人姓名或名称 持有股份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高光荣 1093.50 19.67%
2 胡学民 1032.75 18.58%
3 成都明辉投资咨询中心(普通合伙) 833.82 15.00%
4 黄晓雷 607.50 10.93%
5 Jeffrey Chih Lo 450.00 8.10%
6 廖学刚 443.25 7.97%
7 韩玉兰 283.50 5.10%
8 成都佳兴盈科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263.25 4.73%
9 Sokolov Roman 225.00 4.05%
10 成都宏盛汇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225.00 4.05%
11 李 江 101.25 1.82%
合 计 5558.82 100.00%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规、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
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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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前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前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前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
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首次上市交易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
其变动情况,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首次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在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
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
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十二
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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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
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十九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
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第三十条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
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
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
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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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八)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和
参与权;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
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其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
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股东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四条 股东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
法律手段保护其合法权利。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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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
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
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
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
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
益的决定。
控股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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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
和决策、监督能力。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有关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有关人
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公司的高级管理
人员。
控股股东与公司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
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公司的经理人员、财务总监、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
秘书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控股股东的高级管理人员
兼任公司董事的,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公司的工作。控股股东应尊重
公司财务的独立性,不得干预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董事会一旦发
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存在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形,应当立即对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司法冻结,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能以
现金清偿所侵占的资产,将通过变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有的股份以偿还
被侵占的资产。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切
实履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自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不得利用职务便
利协助或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占用公司资金;不得通过违规担保、非关联
交易等方式,侵害公司利益。
若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
侵占公司资产时侵占公司资产时,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监事提议,董事会应当
召开会议解除其职务。
若公司的董事或监事存在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侵
占公司资产时,经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或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3%以上股份股
东提议,公司股东大会应当召开会议罢免其董事或监事职务。
若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
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涉嫌犯罪的,经
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决议,应将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应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
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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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
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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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
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
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其中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一款第(四)项
担保行为涉及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之情形的,应经出席股东
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章程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
公司的担保;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
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和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之和。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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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有必要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列明的
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可以提供网络或其他方
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以网络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按照为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的机构的相
关规定办理股东身份验证,并以其按该规定进行验证所得出的股东身份确认结果
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并公告:
(一)会议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
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
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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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 10 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五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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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向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五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
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并附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六条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
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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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的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大会通知中的有关提案需要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意见的,独立董事
和保荐机构的意见最迟应当与股东大会通知时同时发出。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
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
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
当分别进行。
第五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通知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
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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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二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
非自然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的
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
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四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五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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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条 召集人依据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
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
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
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
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
准。
第七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
明。
第七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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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表决情况的有效资
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中国证
监会四川监管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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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变更;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该关联
事项的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在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审议完毕且进行表决前,关联股东应向会议主持
人提出回避申请并由会议主持人向大会宣布;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包括代理
人)、出席会议监事、独立董事也可向会议主持人提出关联股东回避该项表决的
要求并说明理由,被要求回避的关联股东对回避要求无异议的,在该项表决时不
得进行投票;如被要求回避的股东认为其不是关联股东不需履行回避程序的,应
向股东大会说明理由,并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公司聘请
的律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予以确定,被要求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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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的股东被确定为关联股东的,在该项表决时不得进行投票。如有前述情形的,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人员应在会议记录中详细记录上述情形。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
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公司应当安排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
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1)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
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
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2)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
溢价达到或超过 20%的;
(3)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
(4)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5)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6)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采取网络投票方式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
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前述累积投票制
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监事人数相同的表
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获选董事、监事分别按应选董事、监事
人数依次以得票较高者确定。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
事、监事就任时间自股东大会作出通过选举决议次日起计算。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说明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三条 董事候选人由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
的股东或董事会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或监事会提名。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提出关于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临时提案的,最迟应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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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以前、以书面提案的形式向召集人提出并应同时提交本章程
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有关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召集人在接到上述股东的
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后,应尽快核实被提名候选人的简历及基本情况。
第八十四条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
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
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
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
通过网络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
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股东大会现
场结束前,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
布提案是否通过。提案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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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
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
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
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内容。
第九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 事
第九十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应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须的知识、技能
和素质,并保证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董事应积极参加有关
培训,以了解作为董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掌握作为董事
应具备的相关知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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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八)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九)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
(十)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次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九十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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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
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八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九十九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
除下列情形外,董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一)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独立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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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
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第一百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辞职生效或任期届满
后 3 年内仍然有效。
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
为公开信息。董事对公司所负的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决定,视
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
定。
第一百零一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
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
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
和身份。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
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
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
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
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独立董事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公司独
立董事至少包括一名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会计专业人士。除参加董
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应当保证每年利用不少于十天的时间,对公司生产经营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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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
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连续任期不得超过六年。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
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
第一百零五条 根据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董事会可以设立战略、审计、提
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并制定相应的工作细则。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
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
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股票、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融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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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审议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日常关联交易除外),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全体会议,董事不得委托他人出席
或以通讯方式参加表决。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
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制订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
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授予的权限范围内,对公司融资、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建立严
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
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条 股东大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按照谨慎授权原则,授予董事会对于下述交易的审批权限为:
(一)董事会审议公司收购或出售资产(不含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
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融资、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
款、对外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
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或开发项目
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交易事项的权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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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二)本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
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三)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低于 1,000 万元,或低于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发生前条第一项所述交易(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数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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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发生前条第一项规定的“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
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
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按前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
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债务和提供担
保除外)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
上的,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
评估或者审计,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
本章程第四十二条所述对外担保事项,须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
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公司董事担任,由董事会以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
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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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交易所规则有特别规定的事项,作出决定的具
体权限应符合该等规定。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 10 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
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以电子邮件、传真、邮寄
或专人送达等形式在会议召开 5 日前通知全体董事,但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以现
场会议、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和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董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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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做出决议可采取填写表决票的书面表决方式或举
手表决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传签董事
会决议草案、电话或视频会议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本章
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亲自出席。董事应以认真负
责的态度出席董事会,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
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
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
会议上的投票权。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
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
于 10 年。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法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
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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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三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董事会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并予以披露。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
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应同时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为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
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二十九条 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各委员任期与董事会
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规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一百三十条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专门委员会在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一百三十一条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与委员会委员有关联关系
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该专门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
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
员人数不足该专门委员会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二条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
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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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如有必要,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
公司支付。
第一百三十四条 各专门委员会的委员均对专门委员会会议所议事项有保
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
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董事
长指定,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一百三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决定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决定或拟订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经理人
员的人选进行选择、审查以及对该等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提出质询和建议。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董事长指定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一百三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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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总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三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决定。
第一百四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
决议后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一百四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的工作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经
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或通过人才市场等多
种途径广泛搜寻符合本公司董事、经理任职资格的人选资料,包括职业、学历、
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能力特长等,建立人才档案;
(三)提名人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经理候选人之前,需征得被提名人
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六)提名委员会在收到被提名人的相关资料后,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
据董事、总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建议;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
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审计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 1 名独立董
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董事长指定独立董事(会计专业
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一百四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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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四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对下
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董事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对外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风险投资、对
外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
及经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薪酬
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董事长指定独立董事委员
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一百四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
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
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
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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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经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一百四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
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
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
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一百四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应当每年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的决策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确定依据是否合理、是否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
益、年度报告中关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披露内容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等
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董事会。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节 总经理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一条 本章程第九十四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七条(四)至(六)项关于
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第一百五十三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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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其他人员;
(八)本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对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所规定的事项,作出决定的
具体权限应符合该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五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总
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
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五十六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
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 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
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一百五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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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董事会秘书应当是具有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经验的自然
人;
(二)董事会秘书应当掌握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方面的知
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能够忠诚地
履行职责,并具有良好的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
(三)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
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1)本章程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2)本公司现任监事;
(3)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
形。
第一百六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准备和提交有关会议文件
和资料;
(二)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负责制作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记录并签字;
(三)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和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名册、控股股东
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股东大会、董事会会
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四)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列席会议的监事就此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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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监事和其个人的意
见记载于会议记录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五)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
沟通和联络;
(六)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
按照有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七)协调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
向投资者提供公司信息披露资料;
(八)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董事、监
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
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九)督促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
定和本章程,以及上市协议中关于其法律责任的内容,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十)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
所有问询;
(十一)《公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财
务总监兼任。因特殊情况需由其他人员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应经深圳证券交
易所同意。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解聘董
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章程第一百六十条第(四)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给投资者造
成重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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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
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
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
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六十四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
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监事应具有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或工作经验。
本章程第九十四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监事。最近两年内曾
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
一。
第一百六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第一百六十六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六十七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六十八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或者建议。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六十九条 监事应当对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充分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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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是否持续具备应有的独立性,是否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职责,
履行职责时是否受到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不当影响等。
第一百七十条 监事应当对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董
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是否按照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履行职责
第一百七十一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应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维护公司
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一名。
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
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
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
选举产生。
第一百七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可以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也可以直接向证券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关主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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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七十五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
时监事会会议。会议通知应当以电子邮件、传真、邮寄或专人送达等形式在会议
召开 5 日前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以记名或举手方式投票表决,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
权。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话会议、视频会议、
书面传签、传真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一百七十六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
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
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七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管期限为 10 年。
第一百七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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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本
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编制并向中国证
监会四川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
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
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二节 利润分配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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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 25%。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注
重给予投资者合理的投资回报、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
发展。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现金分红
方式优先于发放股票股利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
行利润分配,保持现金分红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保证现金分红信息
披露的真实性,但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公司当年实现盈利,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在依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法定
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进行利润分配,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
发生,公司每一年度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①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
②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等因素并确定公司发展阶段。
如果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如果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等因素,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以及以下规定提出利润分配方案;
(1)公司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等事项,进行利润分配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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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如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等事项,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在保证上述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超过股本总额的
120%,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公司可以采取股票方式
分配股利。
除年度利润分配外,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
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
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
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
充分维护等。
公司当年不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在当年定期报告中说明未实施利润分配的
原因、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公司未实施现金利润分配的,应当在
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原因以及留存资金的具体用途。
独立董事应当对上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一百八十五条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当提出利润分配议
案。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制订利润分配预案及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认真研究和论
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方案论证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充分讨论,在考虑对
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在经公司二分之
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能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经董事会、监事会
审议通过后,报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涉及股利分配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可
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
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现场沟通、网络互动平
台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
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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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
金分红具体方案。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
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并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
投资者的意见,且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在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能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审议,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公司应当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调整利润
分配政策的原因。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调整或变
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第三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
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
聘。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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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九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解聘或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作出决定。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前 15 天事先通
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
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方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五)以传真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作出。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电子邮件、传真、邮寄或
专人送达等方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电子邮件、传真、邮寄或
专人送达等方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
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以
该传真或电子邮件进入被送达人指定接收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发出的通
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公司指定《【】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
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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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九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
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百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
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
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
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
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
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百零六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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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
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零七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因前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
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
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零九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一十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
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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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一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
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一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一十四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
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一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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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一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
须报原审批的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
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一十九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
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二百二十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能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本章程所称“交易”系指下列事项:
(1)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
含在内);
(2) 融资或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3) 提供财务资助;
(4) 提供担保;
(5)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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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 签订许可协议;
(11)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本章程或公司股东大会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
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二十二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
章程有歧义时,以国家有权机关批准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二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生效。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
释。
第二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
事会议事规则。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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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之签署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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