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浪莎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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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12-27
公告日期2005-12-27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2005-03-28
原告方中国工商银行宜宾市江北支行 
被告方宜宾市杨子江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长江包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923000.0000 元
案件描述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宜宾市江北支行于2005 年3 月28 日向宜宾中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宜宾市杨子江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归还其尚欠借款本金92.3 万元,本公司因为宜宾市杨子江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宜宾市江北支行借款本金92.3 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被诉。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本公司为宜宾市杨子江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宜宾市江北支行借款本金92.3 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债务已转让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宜宾中院未执行或冻结本公司资产或财产。因该项债务已转让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现申请执行人鉴于本公司已无偿还债务能力。据此,宜宾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宜宾中院(2005)宜民督字第14号《支付令》中止执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受理法院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4-13
公告日期2005-04-13
案件名称货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5-01-24
原告方泸州市纳溪区协力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方四川长江包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09.7700 万元
案件描述原告泸州市纳溪区协力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2005 年1 月24 日向纳溪区法院递交《民事诉状》,诉本公司支付其竹片原料货款本金209.77万元及相应利息。
判决内容(一)、被告四川长江包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付泸州市纳溪区协力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拖欠货款740,710.75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05 年1 月1 日起至付清日止按月利率9‰计付),并偿付2004 年12 月31 日以前所欠的利息1,356,940.19 元。 (二)、案件受理费20,000 元,其他诉讼费18,000 元(含财产保全费),共计3,8000 元,由被告四川长江包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判决日期2005-03-22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2-26
公告日期2005-02-26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案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行成都市新华大道支行 
被告方四川泰港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长江包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中行成都市新华大道支行诉四川泰港未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长江控股因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被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未受理。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7-24
公告日期2004-07-24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案
起诉日期2002-01-17
原告方中国银行成都市新华大道支行 
被告方四川泰港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长江包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4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原告中行成都市新华大道支行于2002年1月17日向成都中院递交《民事起诉状》,诉四川泰港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归还借款一案,因长江控股为汇票人四川泰港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被诉。
判决内容(2002)成民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第一被告四川泰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行新华大道支行承兑汇票票款400万元及承兑汇票400万元的罚息(从承兑汇票到期之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对逾期贷款利息的规定计算)。 2、第二被告ST长控对第一被告四川泰港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四川泰港追偿。 3、本案受理费38510元、财产保全费29020元,共计67530元(此款已由原告中行新华大道支行预交),由第一被告四川泰港负担,第二被告ST长控连带负担。第一被告四川泰港、第二被告ST长控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中行新华大道支行。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2002〗川民终字第399号裁定事项。2003年12月24日省高院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①、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成民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 ②、驳回中国银行成都市新华大道支行的起诉。 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审判决日期2002-07-08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7-24
公告日期2004-07-24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案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行成都市新华大道支行 
被告方四川泰港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青神中岩风景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四川长江包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8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原告中行成都市新华大道支行于2002年1月17日向成都中院递交《民事起诉状》,诉四川泰港归还借款一案。青神旅游公司系长江控股控股子公司,因青神旅游以土地使用权为四川泰港借款作抵押,为第二被告被起诉;四川长江包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为四川泰港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为第三被告被诉。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7-24
公告日期2004-07-24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案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行成都市新华大道支行 
被告方西藏金山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泰港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长江包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4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原告中行成都市新华大道支行于2002年1月29日向成都中院递交《民事起诉状》,诉西藏金山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西藏金山)归还借款一案。因四川泰港为其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成为第二被告被诉。因长江控股同四川泰港共同为其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成为第三被告被诉。
判决内容(2002)成经民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第一被告金山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行新华大道支行借款本金4000万元及4000万元借款利息和逾期利息(借款利息按本金4000万元经约定利率从2001年9月21日起计算至2002年1月22日止,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有关规定从2002年1月23日起计算至付清日止)。 2、第二被告四川泰港和第三被告ST长控均在4000万元范围内对第一被告金山公司上述所欠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该责任后,有权向第一被告金山公司追偿。 3、本案受理费210010元、财产保全费200520元,共计410530元(此款已由原告中行新华大道支行预交),由第一被告金山公司、第二四川泰港、第三被告ST长控连带负担。三被告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中行新华大道支行。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7-24
公告日期2004-07-24
案件名称贷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农业银行林芝地区中心支行 
被告方西藏林芝森科农林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西藏华圣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43.2856 万元
案件描述被告西藏林芝森科农林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于1996年12月19日、1997年5月20日、1997年4月4日分别在原告处贷款200万元、40万元、50万元,合计290万元。由被告西藏华圣担保,至2002年12月5日利息532856元,贷款到期后被告违约未偿还本金和利息。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现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息3,432,856元。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7-24
公告日期2004-07-24
案件名称贷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2002-06-28
原告方中国农业银行成都市德盛支行 
被告方四川泰港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长江包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9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成都市德盛支行于2002年6月28日向成都中院递交《民事起诉状》,诉四川泰港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归还贷款一案。第一被告:泰港生物,法定代表人:刘邦成;第二被告:ST长控,法定代表人:陈瑜。成都中院于2002年7月11日下达应诉通知书。原告要求泰港生物归还贷款本金900万元。因ST长控为泰港生物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被诉。
判决内容(2002)成民初字第455号,判决结果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生物科技偿还原告德盛支行贷款本金900万元。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生物科技偿还原告盛德支行利息,此间利息按约定年息7.4646%计算,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计至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止;逾期未付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三、第二被告ST长控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一被告生物科技追偿。 四、本案件受理费50520元,财产保全费8185元,共计58705元,由第一被告生物科技负担,第二被告ST长控连带负担。
判决日期2002-11-08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2003〗川民终字第28号裁定事项。2003年12月15日省高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①、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成民初字第455号民事判决; ②、驳回中国农业银行成都市德盛支行的起诉。 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审判决日期2003-07-03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7-24
公告日期2004-07-24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案
起诉日期2002-04-28
原告方成都新泰长江浆纸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方四川泰港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8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2年4月28日,公司控股公司成都新泰长江浆纸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控股比例98%)向成都中级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起诉四川泰港归还借款180万元,并请求冻结四川泰港所持四川青神中岩风景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5%的股权。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7-24
公告日期2004-07-24
案件名称代理费纠纷
起诉日期2003-06-16
原告方圣合律师事务所四川分所 
被告方四川长江包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18.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圣合律师事务所四川分所诉公司2000年以来,欠其各种代理费118万元,于2003年5月8日在成都市成华区公证处公证〖(2003)成华民证字第0465号〗。2003年6月16日圣合律师事务所四川分所向成都金牛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归还其各种代理费118万元。
判决内容经金牛区法院审查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七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海南圣合律师事务所四川分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凭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和执行证书。因申请执行人海南圣合律师事务所四川分所不具有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仅具有成都市成华区公证处制发的(2003)成华证执字第001号执行证书,且成都市成华区公证处在制发该执行证书时,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四条的规定,以债务人四川长江包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为前提要件,故成都市成华区公证处制发该执行证书确有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四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海南圣合律师事务所四川分所申请执行的成都市成华区公证处(2003)成华证执字第001号执行证书,本院不予执行。
判决日期2003-07-28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成都金牛区法院于2003年7月28日下达执行通知书:限本公司于2003年7月28日前,按照公证书全项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则强制执行。 2003年8月27日公告: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下达《民事裁定书》(2003)金牛执字第892 号,裁定申请执行人圣合律师事务所四川分所申请执行的成都市成华区公证处公证(2003)成华证执字第001 号《执行证书》,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不予执行。
受理法院成都金牛区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7-24
公告日期2004-07-24
案件名称股权转让、托管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四川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方四川泰港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西藏天科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 
案件描述原告四川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泰港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藏天科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长江控股国家股股权转让(草签)协议、国家股股权托管合同纠纷案。
判决内容〖(2002)川民初字第35号〗,判决如下: (一)解除四川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泰港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藏天科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国家股股权转让(草签)协议》。 (二)解除四川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泰港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藏天科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国家股股权托管协议》。 (三)四川泰港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藏天科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四川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的定金300万元不予退还,作为其向四川省国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赔偿的经济损失。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7-24
公告日期2004-07-24
案件名称贷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2002-06-11
原告方中国工商银行成都市锦江支行 
被告方四川新宜纸制品有限公司 四川长江包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71.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原告中国工商银行成都市锦江支行(简称工行锦江支行)于2002年6月11日向成都中院递交《起诉状》,诉四川新宜纸制品有限公司(简称新宜公司)归还原告美元贷款171万元一案。第一被告:新宜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瑜;第二被告:ST长控,法定代表人:陈瑜。成都中院于2002年7月3日下达应诉通知书。原告要求新宜公司归还贷款本金美元171万元。
判决内容公司为新宜公司在工行成都市锦江支行171 万美元及利息担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7-24
公告日期2004-07-24
案件名称贷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工商银行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 
被告方四川泰港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长江包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2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原告中国工商银行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简称工行成都高新支行)和第一被告四川泰港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四川泰港)于2001年12月19日向四川省成都市公证处申请办理了《中国工商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借款申请书及借款合同》公证。四川泰港于2001年12月23日向工行成都高新支行委托贷款2200万元,ST长控为其委托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2年5月15日成都中院因成都市公证处(2002)成证内经字第8864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下达《执行通知书》,要求四川泰港和本公司归还成都高新支行2200万元借款。
受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7-24
公告日期2004-07-24
案件名称贷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绵阳市商业银行长兴支行 
被告方四川泰港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5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原告绵阳市商业银行长兴支行和第一被告四川泰港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四川泰港)于2001年9月24日向四川省绵阳市公证处申请办理了(2001)绵证经字第0882号、(2001)绵证经字第0883号《公证书》。四川泰港于2001年9月20日和9月24日分别向绵阳市商业银行长兴支行贷款250万元,共计500万元,ST长控为其贷款,四川长江包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判决内容2002年8月26日,绵阳中院以(2002)绵法执字第63、64号下达了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因公司为第一被告四川泰港与原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要求冻结公司所持成都天竹竹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400万元,公司出资额占其注册资本总额的49%)49%的股权和成都中元浆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公司出资额占其注册资本总额的45%)45%的股权。
判决日期2002-08-26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2年4月23日绵阳市中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绵阳市商业银行长兴支行绵证经(2001)字第0882号、绵证经(2001)字第0883号《公证书》,下达《执行通知书》,要求四川泰港和本公司归还绵阳市商业银行长兴支行500万元借款。 2002年10月24日,绵阳中院以(2002)绵法执字第63-1号和64-1号下达《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申请人绵阳市商业银行长兴支行申请执行的绵阳市公证处(2001)绵证经字0882号、0883号公证书,绵阳中院裁定不予执行。
受理法院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7-24
公告日期2004-07-24
案件名称贷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农业银行西藏林芝地区米林县支行 
被告方藏米林农业资源种植开发有限公司 西藏华圣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77.0780 万元
案件描述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西藏米林县银行诉第一被告西藏米林农业资源种植开发有限公司,于1996年11月1日、11月8日、12月6日前后三次在原告处贷款250万元,西藏华圣以其土地使用权证(面积2750亩)作抵押担保。三笔贷款分别于1997年11月1日、11月8日、12月6日到期。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向林芝中院起诉,要求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归还原告本息。
判决内容(2002)林中经初字第07号下达《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 1、判决被告米林农业公司、被告西藏华圣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返还原告米林农行贷款本金250万元以及信用贷款利息和逾期利息共计1,270,782.5元。 2、判决被告米林农业公司、被告西藏华圣2003年正月30日(西藏藏历)前返还原告米林农行贷款本息3770782.5元及案件受理费27740元,计3,798,522.5元。 2004年4月15日西藏林芝地区中院,判决如下:1、原审被告西藏华圣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债务人米林农业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即1747484.75元;另外二分之一即1747484.75元应由原告米林农行自行承担。 2、上述款项原审被告西藏华圣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判决日期2002-11-18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3年2月13日,林芝中院下达(2003)林中执字第03号下达《执行通知书》,原告米林农行与被告米林农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林芝中院作出的(2002)林中经初字第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强制执行被告米林农业公司、被告西藏华圣支付原告米林农行本金250万元,贷款利息和逾期利息1,270,782.50元。
受理法院西藏林芝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7-24
公告日期2004-07-24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德阳市商业银行 
被告方四川泰港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长江包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103.8000 万元
案件描述 原告:德阳市商业银行,法定代表人:李友成,诉第一被告,四川泰港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四川泰港),法定代表人:刘辉。于1999年12月24日至2001年11月19日三次在德阳市商业银行贷款2070万元及资金利息338190元,合计2103.8万元,其中2001年1月19日1420万元贷款由ST长控提供担保,ST长控成为第二被告。 因四川泰港涉嫌利用对ST长控进行资产重组,骗取ST长控提供贷款担保,诈骗金融机构巨额贷款,四川泰港刘邦成等人涉嫌诈骗犯罪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原告商业银行于2002年12月23日向德阳中院申请撤回对ST长控的起诉,法院予以批准。
判决内容解除对ST长控银行存款的冻结和财产的查封。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7-24
公告日期2004-07-24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宜宾县信用合作社营业部 
被告方宜宾县四源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长江包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59700.0000 元
案件描述原告合作社营业部诉四源公司偿还其借款及本息一案.
判决内容1、被告宜宾县四源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宜宾县农村信用联合社营业部借款本金20万元,利息5.97万元,合计25.97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付清。 2、被告四川长江包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 3、案件受理费1.28万元,财产保全费1970元,合计1.48万元。由被告宜宾四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判决日期2003-11-06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7-24
公告日期2004-07-24
案件名称货款和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高县来复森林经营所 
被告方四川长江包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10.2400 万元
案件描述原告高县来复森林经营所诉公司偿还其货款和借款本息一案.2002年9月21日经宜宾中院民事调解,达成民事调解协议:一是公司偿还高县来复森林经营所货款181.88万元和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83.36万元;二是公司偿还高县来复森林经营所借款45万元。2003年6月1日高县来复森林经营所向宜宾中院申请执行,要求公司履行归还申请执行人高县来复森林经营所货款和借款义务。由于公司经营亏损,经政府扶持进行企业封闭运行,无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欠款及诉讼费、执行费合计310.24万元。经宜宾中院审查符合发放债权凭证条件。如发现被执人长江控股财产线索可以恢复执行。 宜宾中院(2002)宜民初字第7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7-24
公告日期2004-07-24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案
起诉日期2002-01
原告方建行宜宾市分行 
被告方四川长江控股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77.5800 万元
案件描述建行宜宾市分行,法定代表王跃进,于2002年1月向宜宾中院提起诉讼, 要求四川长江控股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建行宜宾市分行借款本金350万元及利息27.58万元。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四川长江控股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02年4月19日收到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宜宾中院)(2002)宜中执字第44号执行通知书,要求公司归还建行宜宾市分行贷款本金350 万元。
受理法院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7-24
公告日期2004-07-24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案
起诉日期2002-01
原告方中国建设银行宜宾分行 
被告方四川长江控股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5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中国建设银行宜宾分行诉四川长江控股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 备注:2002年2月法院裁定,公司尚未归还借款。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7-24
公告日期2004-07-24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案
起诉日期2001-05
原告方四川省建设信托投资公司 
被告方四川长江控股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四川省建设信托投资公司诉四川长江控股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 备注:2001年7月法院裁定,公司尚未归还借款。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7-24
公告日期2004-07-24
案件名称工程欠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1-04
原告方华西集团宜宾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方四川长江控股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73.7968 万元
案件描述华西集团宜宾建设有限公司诉四川长江控股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合同工程欠款纠纷案。 备注:2001年12月法院裁定,公司尚未归还借款。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7-24
公告日期2004-07-24
案件名称卖买纠纷
起诉日期2001-02
原告方宜宾观音镇红强经营部 
被告方四川长江控股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688241.1600 元
案件描述宜宾观音镇红强经营部诉四川长江控股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卖买纠纷案。 备注:2001年4月法院裁定,公司尚未归还借款。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7-24
公告日期2004-07-24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1-07
原告方广州新兴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方四川长江控股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广州新兴实业开发有限公司诉四川长江控股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 备注:2001年7月法院裁定,公司尚未归还借款。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7-24
公告日期2004-07-24
案件名称卖买纠纷
起诉日期2001-07
原告方上海爱建造纸机械公司 
被告方四川长江控股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58200.0000 元
案件描述上海爱建造纸机械公司诉四川长江控股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卖买纠纷案。 备注:2001年9月法院裁定,公司尚未归还借款。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7-24
公告日期2004-07-24
案件名称贷款担保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1998-06
原告方宜宾安阜农村信用合作社 
被告方四川长江控股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00000.0000 元
案件描述宜宾安阜农村信用合作社诉四川长江控股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备注:为宜宾锅炉厂借款担保,1999年7月法院裁定,公司尚未归还借款。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7-24
公告日期2004-07-24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1-12-07
原告方宜宾市城市信用社中心社 
被告方四川长江控股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00000.0000 元
案件描述宜宾市城市信用社中心社诉四川长江控股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7-24
公告日期2004-07-24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农业银行广汉市支行 
被告方四川泰港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青神中岩风景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四川长江包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8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2 年11 月18 日,中国农业银行广汉市支行诉四川泰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归还其借款人民币800 万元,利息55.49 万元,本公司因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被诉。
判决内容2003 年12 月2 日四川省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03]德民初字第2-3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中国农业银行广汉市支行的起诉
判决日期2003-12-02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原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1、驳回中国农业银行广汉市支行的起诉,维持原裁定。 2、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审判决日期2004-03-16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四川省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7-24
公告日期2004-07-24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2003-04-22
原告方交通银行成都分行 
被告方四川新宜纸制品有限公司 四川长江包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968.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0年12月26日,四川新宜纸制品有限公司与交通银行成都分行签订了成交银2000年贷字第1281号《交通银行借款合同》,向交行成都分行借款1700万元。本公司与交通银行成都分行签订了相应的2000年保字第1281号《交通银行借款保证合同》。2003年2月25日,交通银行成都分行向成都中院递交《民事起诉状》,诉四川新宜纸制品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成都中院于2003年4月4日下达应诉通知书,要求四川省新宜纸制品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700万元,利息268万元。因本公司为四川新宜纸制品有限公司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被诉。2003年6月2日成都中院以(2003)成民初字第361-1号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对本公司享有的位于成都市金牛区火车北站西二路32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成国用(2001)1224号,面积1565.40平方米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上述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变卖、抵押或以其它方式进行处理。
判决内容2003年9月10日,成都中院判决如下: 1、四川新宜纸制品有限公司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交通银行成都分行借款本金1700万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以本金1700万元按利率6.3375%计算,自2001年6月21日至2002年1月5日止)、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的计算方法:以本金1700万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利息利率计算,从2002年1月6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2、四川长江包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对四川新宜纸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四川长江包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四川新宜纸制品有限公司追偿。
判决日期2003-06-02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公司位于宜宾市白沙湾面积894.23平方米的国有土地{国土证号宜市北国用(2001)866 号};位于宜宾市白沙湾马鞍石柿子坪社面积为5400 平方米的国有土地{土地证号宜市北国用(2001)869 号};位于宜宾市白沙湾街道黄桷坪四社面积1666.67 平方米的国有土地{土地证号宜市北国用(2001)868 号};位于宜宾市白沙湾马鞍石柿子坪面积为6320 平方米的国有土地{国地证号宜市北国用(2001)5120 号}予以查封。 裁定查封本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渝中区白象街27 号的办公营业用房,证号房权证01 字第065758 号,面积483.23 平方米;查封位于重庆市渝中区白象街27 号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渝中国用(2001)字第14471 号,面积470.9 平方米。
受理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7-24
公告日期2004-07-24
案件名称贷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2003-08-08
原告方中国建设银行成都市第七支行 
被告方成都新泰长江浆纸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长江包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732.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1年11月30日,建行七支行与新泰公司签订了《中国建设银行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由新泰公司向建行七支行借款700万元。2001年11月30日,建行七支行与本公司签订了《中国建设银行(贷款)抵押合同》,合同约定,由本公司为新泰公司向建行七支行提供抵押担保。担保范围为贷款70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及实现贷款债权的费用。抵押物为本公司所属成都市西二路32号生产、生活用房地产3栋。2001年12月4日,建行七支行与新泰公司、本公司对抵押合同共同在成都市房屋产权监理处办理了抵押登记。2002年11月29日因新泰公司流动资金紧张,不能按期偿还贷款,建行七支行与新泰公司、本公司达成借款展期协议书,借款展期10个月。借款到期新泰公司资金紧张,不能履行还款义务,2003年8月8日建行七支行向成都中院提起诉讼,要求新泰公司归还其借款本金700万元及利息32万元。成都中院于2003年8月25日下达应诉通知书。
判决内容1、被告成都新泰长江浆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成都市第七支行借款本金700万元及利息。 2、原告中国建设银行成都市第七支行就前项未受清偿的债权,可以与被告四川长江包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协议以抵押物(即被告四川长江包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成都市西二路32号生产、生活用房地产3栋)折价受偿,协议不成可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7-24
公告日期2004-07-24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案
起诉日期2002-01-10
原告方中国银行宜宾分行 
被告方四川长江包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泰港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032.9000 万元
案件描述中国银行宜宾分行诉四川长江包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一案,第一被告:四川长江包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瑜; 第二被告:四川泰港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邦成。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7-24
公告日期2004-07-24
案件名称合同诈骗案
起诉日期 
原告方 
被告方四川泰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刘邦成 汤建海 
诉讼类型刑事诉讼
涉案金额 
案件描述2003年10月24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3)成刑初字第242号下达《刑事判决书》,对公司原重组单位四川泰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泰港)及刘邦成、汤建海等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进行了刑事判决。
判决内容被告单位四川泰港犯合同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万元;犯内幕交易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九百七十万元;决定执行罚金人民币一千九百七十万元。被告单位西藏金山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邦成)犯合同诈骗罪,判决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告单位四川泰港生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泰港控股子公司)犯合同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被告人刘邦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汤建海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判决日期2003-10-24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7-24
公告日期2004-07-24
案件名称贷款担保纠纷案
起诉日期2002-06-10
原告方成都市城郊信用合作联合社 
被告方四川泰港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长江包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成都市城郊信用合作联合社诉四川泰港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归还贷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55.89万元,因四川长江包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被诉。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经2002年7月25日成都中院开庭审理后,并主持了庭外调解,下达了民事调解书〖(2002)成民初字第371号〗,当事人之间,即原告成都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第一被告四川泰港、第二被告ST长控达成如下民事调解协议:四川泰港应于2002年8月31日之前向成都市城郊农村信用联合社支付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55.89万元。ST长控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02)成执字第880号《执行通知书》:要求本公司自收到执行通知书7日内自动履行义务,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逾期仍不履行,成都中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受理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7-24
公告日期2004-07-24
案件名称贷款担保纠纷案
起诉日期2002-06-10
原告方成都市金牛区营门口农村信用合作社 
被告方四川泰港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长江包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6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成都市金牛区营门口农村信用合作社诉四川泰港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归还贷款本金1600万元及利息107.694万元,因四川长江包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被诉。 民事调解书〖(2002)成民初字第373号〗,当事人之间,即原告成都市金牛区营门口农村信用合作社和第一被告四川泰港、第二被告ST长控达成如下民事调解协议:四川泰港应于2002年8月31日之间向成都市金牛区营门口农村信用合作社支付借款本金1600万元及利息107.964万元,ST长控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2)成执字第881号《执行通知书》:要求本公司自收到执行通知书7日内自动履行义务,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逾期仍不履行,成都中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受理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7-24
公告日期2004-07-24
案件名称股权纠纷
起诉日期2002-04-26
原告方四川长江包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四川泰港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2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四川长江包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应收潜在大股东四川泰港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款。四川泰港向公司承诺:四川泰港2002年第一季度归还1200万元但是至2002年4月4日,公司8 名董事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时,未兑现其承诺,分文未还。经公司8名董事审议,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决定起诉四川泰港。
判决内容(2002)成民初字第297号,判决如下: 被告四川泰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ST长控股权转让款1200万元及逾期付款的罚息(逾期罚息以本金5689670元从2000年12月16日、以本金6310330元从2001年7月17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罚息计算标准计付)。 本案受理费70010元、保全费60520元,共计13051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应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向原告ST长控支付。
判决日期2002-12-06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将被执行人四川泰港所持有的四川长江造纸仪器有限责任公司价值799.84万元的股权中的616.2212万元股权(即90%)抵偿给申请人ST长控,清偿其所欠的部分股权转让款。 冻结公司所持四川长江造纸仪器有限责任公司价值1000万元股权,冻结期间不得办理变卖、转让手续。
受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7-24
公告日期2004-07-24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4-01-12
原告方成都市商业银行金牛支行 
被告方成都新泰长江浆纸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长江包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原告成都市商业银行金牛支行于2004年1月12日向金牛区法院递交《民事诉状》,诉本公司所属成都新泰长江浆纸有限责任公司(本公司控股比例98%)归还其借款。第一被告:成都新泰长江浆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瑜;第二被告:长江控股,法定代表人:杨盛奎。金牛区法院于2004年3月24日下达应诉通知书。原告要求新泰长江浆纸有限责任公司归还其借款100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本公司因为成都新泰长江浆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被诉。
判决内容一、成都新泰长江浆纸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商行金牛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讲计算,息随本清)。 二、被告四川长江包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日期2004-04-23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7-24
公告日期2004-07-24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案
起诉日期2002-02-01
原告方中国建设银行广汉市支行 
被告方四川泰港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青神中岩风景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四川长江包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5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中国建设银行广汉市支行诉四川泰港归还借款一案,第一被告:四川泰港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邦成;第二被告:四川青神中岩风景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金龙;第三被告:四川长江包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瑜。
判决内容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德民商初字第19号判决书,其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建行广汉市支行与被告四川泰港签订的《借款合同》。 二、第一被告四川泰港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建设广汉市支行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128862.5元,并支付违约金1.5万元。 三、第二被告青神中岩以抵押物(土地使用权证)折价、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对四川泰港上列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四、第三被告长江控股对青神中岩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本案受理费35730元,财产保全费26240万元,其他诉讼费9000元,合计70970元,由被告四川泰港承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中止ST长控对四川泰港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广汉支行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128862.5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执行。
受理法院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7-24
公告日期2004-07-24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宜宾市财政局 
被告方四川长江包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2年11月7日,宜宾市财政局与ST长控、中国建设银行宜宾市分行、中国人民银行宜宾市分行共同签订了一份《专项资金专户管理协议》,宜宾市财政局向ST长控提供借款1000万元人民币。2002年12月31日宜宾市财政局与ST长控签订了《清偿债务协议书》,约定公司在2003年1月26日之前清偿全部借款。还款期限届至后,ST长控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宜宾市财政局向宜宾中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立即偿还借款1000万元。
判决内容 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3)宜民初字第020号《民事调解书》,于2003年2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ST长控在限期内履行偿还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ST长控在四川长江造纸仪器有限责任公司价值1000万元股权。该股权在冻结期间不得办理变卖、转让手续。 经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事项: (1)ST长控于本调解书生效后即偿还宜宾市财政局借款1000万元。 (2)本案受理费60010元,其他诉讼费36006元,合计96016元,由ST长控负担。 2003年6月10日宜宾中院以(2003)宜中执字第13号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 查封本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渝中区白象街27号的办公营业用房,证号:房权证01字第065758号,面积483.23平方米;查封位于重庆市渝中区白象街27号划拔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渝中国用(2001)字第14471号,面积470.9平方米。
判决日期2003-06-10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7-24
公告日期2004-07-24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农业银行广汉市支行 
被告方四川泰港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长江包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487.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四川泰港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泰港)于2000年12月至2001年8月先后在中国农业银行广汉市支行借款3487万元。中国农业银行广汉市支行向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要求四川泰港归还其借款3487万元。四川长江包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因为其3487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被诉。
判决内容德阳中院以(2002)德民商初字第2-1号下达《民事裁定书》。因ST长控为四川泰港提供担保的相关案件涉嫌经济犯罪,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0月24日明电德阳中院,要求此类经济纠纷案件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原告广汉农行诉被告四川泰港、ST长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止诉讼。 2003年12月17日公告:裁定驳回农行广汉市支行诉第一被告四川泰港和第二被告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
判决日期2002-11-27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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