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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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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2-02
公告日期2010-02-02
案件名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6-12-12
原告方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万州区恒隆冶金制品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0.0000 元
案件描述关于本公司与万州区恒隆冶金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隆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由于恒隆公司已停产,公司在2006 年未能收到融资租赁费,为保证公司的利益不受到损害,公司于2006 年12 月12 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2006 年12 月28 日立案审理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7 年4 月13 日,因浙江东方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重组恒隆公司,致函本公司请求和解。 2007 年9 月6 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达民事调解书:一、本公司与恒隆冶金和浙江东方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按照2007 年8 月13日重新签订的《SVC 装置融资租赁合同书》履行,并办理抵押登记;二、恒隆冶金和浙江东方工具制造有限公司确认:(1)截止2007 年5 月31 日,欠本公司SVC 装置融资租赁投资款495 万元,该款由恒隆冶金公司按重新签订的《SVC 装置融资租赁合同书》约定的方式在三年内按月付清;(2)在2007年5 月31 日以前,恒隆冶金尚欠本公司投资收益款962,480 元,由恒隆冶金从2008 年起,在一年内按季度均摊付清。浙江东方工具制造有限公司对恒隆冶金的以上两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09 年5 月27 日,公司与易特公司、浙江东方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在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达成如下和解协议:在2009 年5 月前,易特公司、东方公司共欠本公司款项共计1743451.5 元(含融资租赁投资收益款、执行费、诉讼费等);2009 年9 月3 日前,易特公司、东方公司向本公司分期付清全部所欠款项;从2009 年6 月起,本公司对SVC 装置融资租赁收益仍按《SVC 装置融资租赁合同书》继续履行。截止2009 年6 月30 日,易特公司已按以上和解协议向本公司支付案款50 万元(含诉讼费、执行费)。 截止2009 年12 月31 日,易特公司已按相关和解协议向本公司支付案款91.40 万元(含诉讼费、执行费)。
受理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7-22
公告日期2009-07-22
案件名称欠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3-12-22
原告方重庆市万州区恒联实业公司 
被告方四川富农微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8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该案基于恒联公司于1996年委托富农公司在成都市郫县合作镇为其办理100亩土地征用事宜,并支付富农公司800万元土地征用费,但富农公司并未履行为恒联公司办理土地使用权的义务,并拒绝归还恒联公司土地征用费,恒联公司于2003年12月22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诉状》,要求富农公司归还土地征用费800万元及截止起诉之日的利息33.13万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判决内容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 年8 月25 日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成民初字第285 号对该案作出判决:1、由富农公司返还恒联公司800 万元;2、驳回恒联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日期2004-08-25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 年2 月28 日对本案作出终审判决, 1、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成民初字第285 号民事判决; 2、驳回重庆市万州区恒联实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66,547 元,其他诉讼费19,964.1 元,共计86,511.1 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86,511.1 元,均由重庆市万州区恒联实业公司负担。 本报告期,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川民再字第80 号民事判决书对该案判决如下:(1)、撤销该院(2004)川民终字第414 号民事判决;(2)、维持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成民初字第285 号民事判决,即:富农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实业公司800 万元;驳回实业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其他诉讼费按照原一审判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审判决日期2005-02-28
执行情况富农公司对上述判决有异议,于2004年9月21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08 年11 月12 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川民监字第86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由该院对该案进行再审。 截止2009年6 月30 日,富农公司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公司已于6 月30 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受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3-18
公告日期2008-03-18
案件名称出资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四川富农微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方重庆市万州区恒联实业公司 重庆市万州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667.4181 万元
案件描述该案基于1997 年9 月22 日富农公司、万州公司、恒联公司签订了《关于合资经营开发五桥月亮湾温泉旅游文化村的协议》,该协议约定:以富农公司原独资兴建的重庆市万州区五桥月亮湾温泉旅游文化村项目的实际总投入为股份基准(实际总投入包括三方共同认定的前期费用),转让40%股份给万州公司、20%的股份给恒联公司,股本金的确定以富农公司实际已发生的投资金额约2200 万元为依据,由恒联公司、万州公司共同派人进行审计,经三方认可后,再按资金投入的具体时间计息(年息率计15%)。富农公司认为协议签订后,万州公司、 恒联公司未依约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为此起诉至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请求: 1、判令被告万州公司继续履行出资合同,并支付出资款24,016,121.00 元,并按15%年息率支付1997 年12 月2 日至2005 年3 月28 日的同期利息;2、判令被告恒联公司继续履行出资合同,并支付出资款12,658,060.00 元,并按15%年息率支付1997 年12 月2 日至2005 年3 月28 日的同期利息;3、判令二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4、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判决内容2005年11月9日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渝二中法民初字第39号)、民事裁定书(〈2005〉渝二中法民初字第39-1号),该院于2005年10月26日对本案判决如下: 1、驳回富农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3,380元,其他诉讼费76,620元,共计270,000元由富农公司负担。 2、驳回恒联公司的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10,002元,共计10,052元由恒联公司负担。
判决日期2005-10-26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原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2006年6月21日本公司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6)渝高法民终字第34号],该院就四川富农微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起诉本公司全资子公司重庆市万州区恒联实业公司和重庆市万州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出资纠纷案作出如下裁定:富农公司逾期未交诉讼费用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判决日期2006-06-16
执行情况富农公司对上述判决有异议,于2005年11月22日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已受理。
受理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3-18
公告日期2008-03-18
案件名称商品房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重庆市谊德实业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渝中区支行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0.0000 元
案件描述2000年10月30日本公司与谊德实业签订了《重庆市商品房预售(预购)合同》,与谊德实业、农行渝中支行三方签订了《重庆市预购商品房抵押贷款合同》和《企业按揭(抵押)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本公司以向农行渝中支行按揭借款的形式购买谊德实业修建的谊德大厦第26楼,面积为1362平方米,每平方米4,800.00元,总计价款6,537,600.00元。本公司首付1,961,280.00元,其余款项通过向农行渝中支行以按揭贷款的方式支付。因谊德实业不能按期交房且该房至今无法使用,经双方协商,本公司于2001年3月2日与谊德实业达成《谊德大厦商品房合同补充协议》,协议约定:1、将本公司原购买的26楼变更为12楼,价格下调120元每平方米;2、该协议是《重庆市商品房预售(预购)合同》的补充,与主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随后,本公司按《谊德大厦商品房合同补充协议》的约定履行了《重庆市商品房预售(预购)合同》、《企业按揭(抵押)借款合同》的义务。但谊德实业在与本公司签订《谊德大厦商品房合同补充协议》时,已将谊德大厦12楼抵押给了农行渝中支行,且办理了抵押登记,在第一次抵押期满后又办理了抵押变更登记;农行渝中支行在对谊德大厦抵押情况非常清楚的情况下,既全额收取本公司交付的购房款又一再同意谊德实业将12楼抵押给自己,从而严重损害了本公司的合法权益,为此,本公司向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确认本公司与谊德实业签订的《谊德大厦商品房合同补充协议》合法有效,确认谊德实业与农行渝中支行对谊德大厦12楼抵押的约定无效,此房屋的产权属本公司所有,判令谊德实业给本公司办理产权证书;2、判令谊德实业承担违约责任。
判决内容2005年11月28日对本案判决如下: 1、驳回本公司的诉讼请求。 2、本案案件受理费42,968元、其他诉讼费6,404元,共计49,102元由本公司负担。 3、认为本公司于2000年10月30日与谊德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售(预购合同)》合法有效。 本公司对上述判决无异议。
判决日期2005-11-28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因重庆市对谊德大厦进行整体司法处置,公司已向法院申报债权,并申请执行。
受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3-18
公告日期2008-03-18
案件名称协议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重庆市万州区万河水电配送实业公司 
被告方北京融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946.9662 万元
案件描述该案基于2002 年1 月至2002 年7 月,万河公司(以下协议签署方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电力工业设备安装公司于2004 年1 月10 日更名为该公司)与融泰公司分别签订了《投资咨询顾问协议书》、《投资咨询顾问协议书之补充协议》、《投资咨询顾问协议之顾问期限补充协议》、《投资咨询顾问协议补充协议》、《投资咨询顾问协议补充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融泰公司为万河公司4000 万元证券投资提供投资咨询,咨询顾问期限自2002 年1 月25 日至2004 年1 月24 日。双方同时约定,该项投资年收益率不足6%或造成的亏损,融泰公司应用其提供的双方共管帐户资金等弥补万河公司亏损,并负责补偿至年收益率达到6%。 之后,万河公司开立了资金帐户并投资4000 万元进行证券投资。截止20004年1 月24日,上述资金帐户共亏损14,669,661.69 元,融泰公司未按约赔偿,也未向万河公司支付两年收益。万河公司多次向该公司催收上述款项,但均被其拒付。故万河公司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判令融泰公司补偿其证券投资资金亏损14,669,661.69 元、约定收益4,800,000.00 元,两项共计19,469,661.69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之前,万河公司向法院提交《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融泰公司财产5,000,000.00 元。
判决内容2006年1月18日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一中民初字第11648号),该院于2005年12月29日对本案判决如下: 1、原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电力工业设备安装公司与被告融泰公司签订的《投资咨询顾问协议书》、《投资咨询顾问协议书之补充协议》、《投资咨询顾问协议之顾问期限补充协议》、《投资咨询顾问协议补充协议》、《投资咨询顾问协议补充协议之补充协议》无效。 2、被告融泰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万河公司14,366,295.18元。 3、驳回原告万河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7,358.31元,诉讼保全费25,520.00元由被告融泰公司负担。
判决日期2005-12-29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4 年12 月7 日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融泰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该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2004 年11 月26 日该院对融泰公司在北京渤海证券西外大街营业部8098 资金帐户下的现金及股票进行了查封、冻结。 万河公司于2006 年5 月22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如下强制执行申请:1、请求依法强制由被执行人融泰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万河公司偿还款项,金额计人民币14,366,295.18元,并由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请求对该院已经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融泰公司在渤海证券有限公司北京西外大街营业部资金帐户内的剩余资金,予以扣划并发还申请执行人万河公司,用于偿还被执行人融泰公司所欠之债务;3、请求依法处置该院已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融泰公司托管在渤海证券有限公司北京西外大街营业部的股票帐户内的流通股股票,并以处置上述股票所得价款,用于偿还被执行人融泰公司所欠之债务;4、请求依法强制由被执行人融泰公司负担已由万河公司预交的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7,358.31 元及财产保全费人民币25,520.00 元,共计人民币132,878.31 元诉讼费用;5、请求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融泰公司负担本案全部执行费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万河公司的强制申请,并于2006 年6 月2日以《民事裁定书》(2006)一中执字1300-1 号作出如下裁定: 1、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融泰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4,366,295.18 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融泰公司应当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7,358.31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25,520.00 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6,499.00 元。 3、采取以上措施仍不足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执行人融泰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截止2006 年7 月5 日,万河公司已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通过中信银行划转的融泰公司欠本公司4,983,501.00 元款项。 2007年1月23日本公司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一中执字第1300号《民事裁定书》,鉴于融泰公司已不在工商注册登记的住所地办公,下落不明,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万河公司亦提供不出融泰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裁定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截止2006 年7 月5 日,万河公司已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通过中信银行划转的融泰公司欠本公司4,983,501.00 元款项
受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3-18
公告日期2008-03-18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2007-08-08
原告方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万川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万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万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5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为保证公司利益,公司于2007 年8 月8 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三公司共同偿还本公司为其偿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250 万元;2)从2007 年3 月28 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资金利息。
判决内容该院于2007 年8 月31 日受理了该案,并于2007 年9月16 日对本案判决如下:1)重庆市万川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区万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区万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本公司为其赔偿的银行借款本金及利息250 万元,并从2007 年3 月28 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资金利息,利随本清。2)案件受理费26800 元,减半收取13400 元,由被告重庆市万川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区万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区万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判决日期2007-09-16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目前,本公司已向法院申请执行。
受理法院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04-05
公告日期2007-04-05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2-07-15
原告方中国建设银行重庆万州和平广场支行(后变更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重庆办事处) 
被告方万川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万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万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1995年6月29日本公司为万县市万川经济发展总公司(该公司已于2002年3月依法注销)向中国建设银行万县市直属支行(已更名为建设银行万州和平广场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的200万元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借款期限从1995年6月29日至1995年9月28日止。由于借款方未按期归还借款本息,建设银行于2002年7月15日以重庆市万川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区万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区万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分别简称为:万川发展公司、万川物业公司、万川房地产公司)及本公司为被告依法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判决内容判决如下:由万川发展公司、万川物业公司、万川房地产公司偿还建设银行借款200万元及资金利息1,348,289.48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26,820元;本公司在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建设银行的借款本息时,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日期2002-09-28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建设银行已于2004年6月15日将本案债权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重庆办事处,应中国信达的申请,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29日以民事裁定书 (2003)万民执字第271号附3号、(2003)万民执字第271号-3号对本案裁定如下:1、变更中国信达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原申请执行人建行和平支行在本案的权利、义务由信达公司重庆办事处继受;2、限万川公司及本公司在裁定送达之日即向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清偿债务;3、冻结本公司银行存款4,985,719.48元。 应中国信达的申请,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冻结了本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万州分行营业部(基本户)存款1,600,000.00元;本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万州分行营业部(一般户)存款1,944,841.49元,冻结期限至2006年9月29日止。实际冻结金额合计3,544,841.49元。 因上述事项,本公司于2007年3月2日、3月6日分别接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3)万民执字第271-3号及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万民执行字第271-3号、274-4号,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2003)万民执字第274-4号获知:应中国信达的申请该院将本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万州分行营业部(基本户)存款2,944,841.49元;本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万州分行营业部(一般户)存款400,000.00元,合计3,344,841.49元存款予以了冻结,冻结期限2007年3月1日起至2007年6月1日止。 在执行过程中,因万川公司已无可执行的财产,在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的主持下,2007年3月27日本公司与中国信达就该案达成如下和解协议:由本公司一次性向中国信达支付2,500,000.00元(截止2002年9月20日本公司为万川公司贷款提供的担保本金及利息总计3,348,289.48元)后,中国信达放弃对本公司保证责任的追究。因上述事项,本公司于2007年4月4日接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和解协议》、《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2002)万民执字第1574-4号、《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同时,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已将本公司3,344,841.49元存款解除冻结,并将其中2,500,000.00元存款扣划至该院银行帐户。至此,就该案本公司担保责任履行完毕;同时,本公司将积极向万川公司进行追偿。
受理法院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11-08
公告日期2006-11-08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重庆市万州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重庆市万州区五桥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被告方重庆市万州区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76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3年12月18日本公司(600116)接到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该院受理了重庆市万州区五桥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起诉本公司和重庆市万州区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该案基于2000年6月5日本公司为万州公司在五桥信用社2,760万元贷款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其借款已于2003年6月4日到期,至今,万州公司尚未履行其还款义务。为此,五桥信用社提交《民事起诉状》,要求判令本公司承担上述款项的连带清偿责任,立即给付该社贷款2760万元及利息242.19万元,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及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
判决内容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10日对本案判决如下: 1、由万州公司归还信用联社借款本金27,600,000.00元并清偿还清之日止的合同约定利息(截止2003年12月20日止的尚欠利息为1,552,756.00元)。 2、本公司对万州公司的上述27,600,000.00元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驳回信用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010.00元,其他诉讼费48,080.00元,合计198,010.00元,由万州公司负担。 万州公司对上述判决均无异议,本公司对上述判决有异议,上诉要求免除本公司对万州公司的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日期2004-06-10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本公司不服上述判决,于2004年7月1日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驳回被上诉人信用联社对本公司的诉讼请求。 2005年3月15日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渝高法民终字第133号),该院于2005年2月25日对本案判决如下: 1、维持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4)渝二中法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三项及一审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负担部分。 2、变更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4)渝二中法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为:由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重庆市万州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应偿还重庆市万州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的款项内承担2,10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第二审受理费150,010.00元,其他诉讼费22,502.00元,合计172,512.00元,由重庆市万州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承担41,253.00元,本公司承担131,259.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审判决日期2005-02-25
执行情况2005年7月6日鉴于本公司与信用联社对逾期利率执行标准有分歧,经协商,本公司与信用联社达成一致意见:由本公司对剩余的利息、诉讼费用及相关费用等向信用联社支付100万元后,本公司担保责任即履行完毕。对此,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如下裁定: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的(2004)渝高法民终字第133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 2006年11月3日本公司向信用联社支付了100万元款项,至此,本公司对信用联社的担保责任全部履行完毕。
受理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11-10
公告日期2005-11-10
案件名称出资纠纷
起诉日期2005-08-19
原告方重庆市万州区恒联实业公司 
被告方四川富农微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8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7日开庭审理了四川富农微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起诉本公司全资子公司重庆市万州区恒联实业公司和重庆市万州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出资纠纷案,恒联公司对富农公司诉讼请求有异议,于2005年8月19日提起反诉,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19日予以受理。 为查清上述800万元付款的性质和用途,维护反诉人恒联公司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1、被反诉人富农公司归还800万元土地代征款并承担资金占用费;2、反诉费用由被反诉人富农公司承担。
判决内容2005年11月9日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渝二中法民初字第39号)、民事裁定书(〈2005〉渝二中法民初字第39-1号),该院于2005年10月26日对本案判决如下: 1、驳回富农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3,380元,其他诉讼费76,620元,共计270,000元由富农公司负担。 2、驳回恒联公司的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10,002元,共计10,052元由恒联公司负担。
判决日期2005-10-26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11-10
公告日期2005-11-10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5-03-28
原告方黄万钧 王可富 
被告方重庆市万州区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 
案件描述2005年9月22日,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接到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该院受理了黄万钧、王可富(下称:原告)起诉重庆市万州区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和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该案基于万州公司分别于2000年1月10日、4月4日收取黄万钧、王可富集资款2万元,并约定分别于2001年1月10日、4月4日前归还,借款到期后虽经原告多次催收,万州公司以各种理由拒不归还。2005年3月28日,原告得知万州公司已将其全部财产(即鱼背山水电站的拦水坝、泄洪洞等财产)抵押给公司,并认为万州公司将其全部资产抵押给一个债权人的行为严重地损害了原告和其他债权人的利益,要求法院判令万州公司与公司签订的《反担保协议书》和《抵押、质押合同》无效。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5年11月8日王万富、黄万钧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2005年11月8日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分别以《民事裁定书》(2005)万民初字第3634号、3635号对该案裁定如下: 1、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2、案件受理费、其他诉讼费共计1,450元由原告负担。
受理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7-14
公告日期2005-07-14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3-12-11
原告方重庆市万州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被告方重庆市万州区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市万州区江南水电有限责任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75.0000 万元
案件描述该案基于2001年11月20日江南公司为万州公司在重庆市万州区龙宝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全社(该社于2002年4月合并至重庆市万州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1,000万元贷款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其借款已于2003年11月19日到期,至今,万州公司尚欠信用联社贷款本金375万元及2002年12月20日后的利息。为此,万州农行提交《民事诉状》,要求判令万州公司和江南公司偿还该行贷款本金375万元及贷款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
判决内容1、由万州公司归还信用联社借款本金375万元并清偿2002年12月2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 2、由江南公司对万州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案件受理费28,760元,其他诉讼费8,628元,共计37,388元,由万州公司负担。
判决日期2004-05-25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二审案件受理费28760元,其他诉讼费4314元,合计33074元,由江南公司负担。 3、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审判决日期2004-10-21
执行情况2004年12月21日支付信用联社282,304.69元,此款项为借款利息; 2005年1月24日支付信用联社2,012,787.50元,其中本金2,000,000.00元,利息12,787.50元; 2005年1月28日支付信用联社1,763,715.63元,其中本金1,750,000.00元,利息13,715.63元。 至此,江南公司因为万州公司贷款提供担保而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应代偿的款项已支付完毕。
受理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4-21
公告日期2005-04-21
案件名称欠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重庆市万州电力总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097.2025 万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与电力总公司欠款纠纷案:截止2001年12年31日电力总公司累计拖欠本公司款项52,668,989.53元,双方于2002年1月4日签订《还款协议》,对上述欠款金额予以确认,同时约定电力总公司于2002年12月31日前归还本公司30,000,000.00元,并于2003年12月31日前归还全部欠款;若电力总公司不按期还款,按应付金额的3%承担违约责任。截止2004年6月30日,电力总公司仍欠本公司10,652,451.53元,经多次催收,该总公司仍不履行还款义务。为此,本公司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要求判令电力总公司偿还本公司欠款10,652,451.53元和该款项3%即319,573.55元的违约金,共计10,972,025.08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
判决内容2004年12月28日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渝二中法民初字第73号),该院于2004年12月8日对本案判决如下: 1、驳回本公司的诉讼请求。 2、驳回反诉原告(本诉被告)电力总公司的反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64,870元,其他诉讼费25,948元,诉前保全费53,782元,其他诉讼费21,512元,合计166,112元,由本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67,360元,其他诉讼费26,944元,合计94,304元,由电力总公司负担。 本公司不服上述判决,正积极准备上诉。
判决日期2004-12-08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原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经万州区国有企业发展领导小组和万州区财政局同意及本公司200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同意电力总公司以其万州区鸽子沟72号、74号共计1033.18平方米的房屋及万州区鸽子沟72号、74号、万州区万九路42号、万州区太白路237-243号、万州区白岩路353号总计3823.41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抵偿其所欠本公司债务966.30万元
受理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4-13
公告日期2005-04-13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万州分行营业部 
被告方重庆市万州区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8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1997年12月29日公司为万州公司在万州农行1800万元贷款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其借款已于2003年5月29日到期,至今,万州公司尚未履行其还款义务。为此,万州农行提交《民事诉状》,要求判令万州公司和公司偿还该行贷款本金共计1800万元及贷款利息,并承担该案的诉讼费用。
判决内容1、由万州公司归还万州农行借款本金18000000.00元并清偿利息(2004年6月20日前的利息为1516915.72元,自2004年6月21日起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2、由公司对万州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万州公司追偿。 3、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100010元,其他诉讼费40004元,共计140014元,由万州公司和公司共同负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已支付本金给原告。
受理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4-13
公告日期2005-04-13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万州分行营业部 
被告方重庆市万州区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1998年1月8日公司为万州公司在万州农行1000万元贷款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其借款已于2003年6月5日到期,至今,万州公司尚未履行其还款义务。为此,万州农行提交《民事诉状》,要求判令万州公司和公司偿还该行贷款本金共计1000万元及贷款利息,并承担该案的诉讼费用。
判决内容1、由万州公司归还万州农行借款本金10000000.00元并清偿利息(2004年6月20日前的利息为1063507.18元,2004年6月21日至23日的利息按合同的约定计算,2004年6月21日以后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2、由公司对万州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万州公司追偿。 3、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60010元,其他诉讼费24004元,共计84014元,由万州公司和公司共同负担。
判决日期2004-10-19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已支付本金给原告。
受理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4-13
公告日期2005-04-13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建设银行重庆万州分行 
被告方重庆市万州区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5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4年4月12日本公司接到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该院受理了中国建设银行重庆万州分行起诉重庆市万州区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和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该案基于1999年3月10日本公司为万州公司在万州建行5,000万元贷款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其借款已于2003年9月28日到期,至今,万州公司尚未履行其还款义务。为此,万州建行提交《民事诉状》,要求判令万州公司和本公司偿还该行贷款本金50,000,000.00元及贷款利息3,946,030.93元,并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本公司正积极准备应诉,尽力减少公司损失。
判决内容1、由万州公司归还万州建行借款本金50,000,000.00元及清偿至2004年3月31日止的利息3,946,030.93元(2004年3月31日后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 2、由本公司对万州公司的前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279,740元,其他诉讼费111,896元,共计391,636元,由万州公司和本公司共同负担。本公司上诉要求免除本公司对万州公司的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日期2004-05-21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2004年10月27日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渝高法民终字第116号),该院于2004年10月22日对本案判决如下: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二审案件受理费279,740元,其他诉讼费41,961元,合计321,706元,由本公司负担。 3、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审判决日期2004-10-22
执行情况已支付本金给原告。
受理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4-13
公告日期2005-04-13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万州分行营业部 
被告方重庆市万州区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4年3月30日本公司接到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该院受理了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万州分行营业部起诉重庆市万州区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和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该案基于1998年12月8日本公司为万州公司在万州农行1,000万元贷款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其借款已于2004年1月8日到期,至今,万州公司尚未履行其还款义务。为此,万州农行提交《民事诉状》,要求判令万州公司和本公司偿还该行贷款本金1,000万元及贷款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判决内容1、由万州公司归还万州建行借款本金10,000,000.00元并清偿2004年3月20日前积欠利息969,985.11元(2004年3月20日后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2、由本公司对万州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万州公司追偿。 3、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60,010元,其他诉讼费24,004元,共计84,014元,由万州公司和本公司共同负担。万州公司对上述判决均无异议,本公司对上述判决有异议,上诉要求免除本公司对万州公司的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日期2004-05-26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一审诉讼费按原判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60010元,其他诉讼费9002元,合计69012元,由本公司负担。 3、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审判决日期2004-10-21
执行情况已支付本金给原告。
受理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1-22
公告日期2005-01-22
案件名称借款执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重庆办事处 
被告方上海川东贸易公司 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该案基于1992年11月21日为川东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万县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200万元贷款及1993年5月12日为川东公司及其万县市分公司在四川省建设信托投资公司万县市办事处(以下简称:建设信托)200万元贷款提供了担保。川东公司对以上两笔贷款均未按期归还,建设银行和建设信托向四川省万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996年法院判令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对川东公司在建设信托200万元贷款及利息47.64万元、在建设银行200万元贷款及1992年11月23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和逾期还款之加息(息金给付额中应减除川东公司已给付息金59.99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该判决一直未执行。1999年9月,债权人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信达公司,信达公司要求法院对本公司进行强制执行
判决内容2004年12月29日本公司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4>渝二中法执字第97-12、97-56号),该裁定书称:权利人与两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人川东公司以变卖其在上海丰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股权所得的700万元,全部支付给权利人信达公司;另53万元,由该院从本公司账户上强制执行给信达公司。现两被执行人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还款义务。主债务人上海川东贸易公司的债务已全部履行完毕,担保人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担保责任全部免除。为此,该院对本案裁定如下: 本院(1996)万经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和(1996)万经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4 年8 月11 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向本公司送达《民事裁定书》,该院拟冻结本公司在招商银行重庆分行营业部存款5.8 万元,冻结时间从2004年3 月23 日至2004 年9 月23 日;拟冻结本公司在民生银行重庆分行营业部存款100 万元,冻结时间从2004 年3 月24 日至2004 年9 月24 日;拟冻结本公司在建设银行万州分行营业部存款300 万元,冻结时间从2004 年4 月21 日至2004年10 月21 日。法院已分别于2004 年3 月23 日、3 月24 日、4 月21 日冻结了本公司在招商银行重庆分行营业部、民生银行重庆分行营业部开设的一般户、建行万州分行营业部开设的基本户,实际冻结金额合计237,679.66 元。冻结原因系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重庆办事处申请执行本公司借款担保纠纷案进入执行程序。 本公司与信达公司、川东公司于2004年12月13日签署《执行和解协议书》,达成如下和解意见: 1、信达公司同意川东公司及本公司以人民币753万元清偿所欠该公司的全部债务(本金及利息共计2,770.75万元),支付款项的时间为2004年12月30日16:00时前,付款方式为一次性到达信达公司指定的帐户上。 2、川东公司及本公司支付上述款项后,信达公司免除川东公司的全部债务及相应借款合同项下本公司及他方应承担的担保责任,并出具债务完结手续。在全部款项到帐后5个工作日内,信达公司必须申请法院解除对川东公司及本公司的财产(帐户)查封。 3、若川东公司及本公司在2004年12月30日16:00时前未能将753万元现金汇入信达公司指定帐户,该协议自动中止。信达公司将取消对川东公司及本公司责任范围债务豁免的承诺,并有权要求法院恢复执行。 2004年12月28日法院已从本公司账户上强制划扣人民币53万元,为保证该债权的追偿,本公司于2004年12月30日与川东公司签署了《还款协议》,双方约定:1、本公司被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强制划扣的人民币53万元由川东公司负责偿还本公司;2、川东公司在2009年12月31日前按月偿还9,000元,逐月还清。若任一个月未还清,本公司有权行使剩余部分的追偿权;3、协议生效后任一方违约即承担欠款总额10%的违约金。 现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解除对上述账户的冻结。
受理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1-15
公告日期2005-01-15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万州分行营业部 
被告方重庆市万州区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该案基于1999 年9 月15 日本公司为万州公司在万州农行1,000万元贷款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其借款已于2004 年9 月15 日到期,至今,万州公司尚未履行其还款义务。为此,万州农行提交《民事诉状》,要求判令万州公司和本公司偿还该行贷款本金1,000 万元及贷款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判决内容1、由万州公司归还万州农行借款本金10,000,000.00元及利息(截止于2002年12月21日至2004年9月20日的积欠利息为920,119.13元。2004年9月20日后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2、由本公司对万州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万州公司追偿。 3、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60,010元,其他诉讼费24,004元,共计84,014元,由万州公司和本公司共同负担。
判决日期2004-11-12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4年11月19日支付农业银行重庆万州分行营业部15,600,372.50元,其中借款本金10,000,000.00元,借款利息5,600,372.50元; 2004年12月10日支付建设银行重庆万州分行营业部30,000,000.00元,此款项为借款本金; 2004年12月22日支付农业银行重庆万州分行营业部255,360.00元,此款项为借款利息; 2004年12月31日支付建设银行重庆万州分行营业部2,000,000.00元,此款项为借款利息。
受理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1-12
公告日期2005-01-12
案件名称拖欠电费纠纷
起诉日期2004-02-05
原告方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万州供电公司 
被告方重庆海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643.1745 万元
案件描述海康公司作为用电人接受本公司供电多年,截止2002年12月31日止共拖欠本公司电费6,431,745.23元,本公司数次催收未果。
判决内容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2月12日对本案调解如下:本公司与海康公司共同确认:截止2002年12月31日,海康公司欠本公司电费为600万元。对本公司诉状中称的海康公司另欠电费431,745.23元,由双方对帐后另案解决。对前述海康公司所欠电费,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海康公司所欠本公司电费600万元,该公司分三年支付本公司:2004年支付160万元,其中第一季度支付15万元,第二季度支付30万元,第三季度支付40万元,第四季度支付75万元;2005年支付200万元;余额240万元于2006年付清。2005、2006年的付款进度及付款比例与2004年相同。 2、案件受理费42,168元,其他诉讼费16,867元,诉讼保全费21,728元,共计80,763元,由本公司负担40,000元,海康公司负担40,763元。
判决日期2004-02-12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12-31
公告日期2004-12-31
案件名称还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重庆市万州电力总公司 
被告方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147.7548 万元
案件描述该案基于截止2004年6月30日,电力总公司拖欠公司款项10652451.53元,经多次催收,该总公司仍不按双方于2002年1月4日签订的《还款协议》履行还款义务。为此,公司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要求判令电力总公司偿还公司欠款10652451.53元和该款项3%即319573.55元的违约金,共计10972025.08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电力总公司《民事反诉状》称,公司在上市前,万州区国资局将公司非经营性固定资产剥离2213万元至电力总公司,并调减相应国有资本金,但是,1997年12月8日本案双方及重庆市万州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协议书》表明上述行为为资产转让,电力总公司为此支付了相应价款,该公司认为此属账目处理错误。为此,电力总公司认为公司应返还其2213万元,扣除该公司所欠公司款项10652451.53元,公司尚欠电力总公司11477548.47元,故该公司就本案向法院提起反诉。
判决内容2004年12月28日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渝二中法民初字第73号),该院于2004年12月8日对本案判决如下: 1、驳回本公司的诉讼请求。 2、驳回反诉原告(本诉被告)电力总公司的反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64,870元,其他诉讼费25,948元,诉前保全费53,782元,其他诉讼费21,512元,合计166,112元,由本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67,360元,其他诉讼费26,944元,合计94,304元,由电力总公司负担。 本公司不服上述判决,正积极准备上诉。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11-30
公告日期2004-11-30
案件名称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4-05-12
原告方四川蜀能电器有限公司 
被告方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50.2504 万元
案件描述2001年6月20日至2003年3月28日,四川蜀能电器有限公司与本公司先后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四川电力物资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蜀能公司向本公司出售电力变压器等设备,合同总价款共计5,642,836.00元。合同生效后,蜀能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货物交付义务,本公司未能完全履行给付货款义务。截止2004年3月25日,本公司支付货款3,140,331.30元,欠付2,502,504.35元,所欠款项蜀能公司向本公司催收未果。于2004年5月12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本公司支付所欠货款2,502,504.35元及其从应付款之日起至付清日止的逾期违约金,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2004年11月29日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4>渝高法民立终字第367号),该院于2004年11月24日对本案裁定如下: 1、撤销(2004)渝一中民初字第251号民事裁定; 2、驳回蜀能公司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蜀能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审判决日期2004-11-24
执行情况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6日对本案裁定如下:驳回本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受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11-05
公告日期2004-11-05
案件名称欠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奉节康乐电力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316.3605 万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与康乐公司欠款纠纷案:截止2001年12年31日康乐公司累计拖欠本公司款项24,272,507.74元,双方于2002年1月3日签订《还款协议》,对上述欠款金额予以确认,同时约定康乐公司于2002年12月31日前归还本公司10,000,000.00元,2003年12月31日前归还全部欠款;若康乐公司不按期还款,按应付金额的3%承担违约责任。截止2004年6月30日,康乐公司仍欠本公司22,488,936.79元,经多次催收,该公司仍不履行还款义务。为此,本公司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要求判令康乐公司偿还本公司欠款22,488,936.79元和该款项3%即674,668.10元的违约金,共计23,163,604.89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
判决内容2004年10月27日本公司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4>渝二中法民初字第72号),该院于2004年10月25日对本案调解如下: 1、康乐公司以自有资产1号发电机组作价抵偿欠本公司的借款本金、违约金共计23,163,604.89元(其中借款本金22,488,936.79元、违约金674,668.10元)。双方基于本案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清结。 2、案件受理费125,828元,其他诉讼费50,331元,合计176,159元,由本公司负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4年11月2日康乐公司将其1号发电机组及相关附属设施(经具证券从业资格的海南中力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其评估值为24,263,300.95元)移交本公司,用于抵偿所欠本公司款项本金22,488,936.79元、违约金674,668.10元,总计23,163,604.89元,其资产移交手续已办理完毕。
受理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10-14
公告日期2004-10-14
案件名称购销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线缆厂 
被告方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62500.7800 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2004年10月13日收到新疆昌吉市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该院受理了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线缆厂起诉本公司农网改造项目公司货款纠纷案。该案基于2002年9月1日本公司与特变电工签定《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向其购买电线电缆,本公司尚有262,500.78元货款未支付。为此,特变电工提交《民事起诉状》,要求判令本公司支付所欠货款262,500.78元,利息97,97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公司正积极准备应诉。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新疆昌吉市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8-13
公告日期2004-08-13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建设银行万县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 四川省建设信托投资公司万县市办事处 
被告方上海川东贸易公司 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4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曾分别于1992 年11 月21 日为上海川东贸易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万县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200 万元贷款及1993 年5 月12 日为上海川东贸易公司、上海川东贸易公司万县市分公司在四川省建设信托投资公司万县市办事处200 万元贷款提供了担保。上海川东贸易公司对以上两笔贷款均未按期归还,建设银行和建设信托向四川省万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内容1996 年法院判令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对上海川东贸易公司在建设信托200 万元贷款及利息47.64 万元、在建设银行200 万元贷款及1992 年11 月23 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和逾期还款之加息(息金给付额中应减除上海川东贸易公司已给付息金59.99 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该判决一直未执行。1999 年9 月,债权人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信达公司,信达公司要求法院对本公司进行强制执行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据查悉,法院已查封了上海川东贸易公司在上海丰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25%的出资。如法院执行本公司财产,本公司将立即予以追偿,即查封上海川东贸易公司在上海丰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25%的出资。
受理法院四川省万县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6-12
公告日期2002-06-12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一案
起诉日期2001-03-08
原告方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重庆办事处 
被告方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999.0000 万元
案件描述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重庆办事处于2001年3月8日向该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公司承担重庆三峡果汁厂债务的连带责任,给付欠款 999万元及其资金利息,同时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
判决内容判决如下:由本公司赔偿长城资产管理公司450万元,此款限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案件受理费63010元,其他诉讼费20000元,共计83010元,由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负担41505元,由本公司负担41505元。
判决日期2002-06-07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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