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4-13 |
公告日期 | 2005-04-13 |
案件名称 | 侵权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2-01-07 |
原告方 | 浙江苏泊尔炊具股份有限公司 苏泊尔集团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宁海县搪铝制品厂 宁海一心金属电器有限公司 北京天惠福商贸中心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62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2年1月7日,本公司与控股股东苏泊尔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共同原告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宁海县搪铝制品厂(第一被告)、宁海一心金属电器有限公司(第二被告)、北京天惠福商贸中心(第三被告),要求三被告停止生产销售带有苏泊尔字样的压力锅产品,分别赔偿苏泊尔和集团公司620万元的经济损失。 |
判决内容 | 2002年12月1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责令三被告停止对本公司的侵权行为、登报致歉并赔偿本公司与控股股东苏泊尔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共计2,026,784.00元,承担诉讼费用98,510.00元。 |
判决日期 | 2002-12-18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原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1)宁海县搪铝制品厂停止侵权行为,并登报致歉声明,赔偿本公司和苏泊尔集团有限公司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4244元人民币;
(2)宁海县搪铝制品厂赔偿苏泊尔集团有限公司和本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人民币;
(3)北京天惠福商贸中心赔偿苏泊尔集团有限公司和本公司经济损失200元人民币。
一审案件受理费62,589.67元,由上诉人苏泊尔集团有限公司和本公司负担52,589.67元,由被上诉人宁海县搪铝制品厂负担10,00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2,589.67元,由上诉人苏泊尔集团有限公司和本公司负担52,589.67元,由被上诉人宁海县搪铝制品厂负担10,000.00元。
诉讼保全费31,520.00元由上诉人苏泊尔集团有限公司和本公司负担21,520.00元,由被上诉人宁海县搪铝制品厂负担10,000.00元。 |
二审判决日期 | 2003-10-22 |
执行情况 | 苏泊尔和苏泊尔集团已经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执行申请书》,2004年2月24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04)二中执字第356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已经受理了苏泊尔和苏泊尔集团递交的申请执行材料。该案件目前正在执行中。 |
受理法院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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