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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太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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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27
公告日期2010-04-27
案件名称借款保证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8-04-29
原告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方上海人民企业集团温州电器有限公司 深圳市太光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人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邦盛投资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276.8368 万元
案件描述2005 年10 月31 日,经被告温州电器公司申请,原告与其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温州电器公司提供借款2068 万元,用途为借新还旧,借款期个月,利率为5.742%。同时,被告本公司、上海人民公司、北京邦盛公司分别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债债务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 年。借款到期后,被告温州电器公司未依约还款,仅偿还贷款本金7,911,632.45 元。截至2008 年4 月27 日,被告温电器司拖欠贷款本金12,768,367.55 元,利息3799604.32 元。原告遂于2008 年4月29 日向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被告上海人民公司、本公司北京邦盛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由四被告承担原告实际债权的全部费用,包括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
判决内容1、被告温州电器公司应向原告浦发银行偿还贷款本金12,768,367.55 元及利息(利息暂计至2008 年4 月27 日为3,799,604.32 元,此后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至本判决确定的清偿之日止),扣减被告温州电器公司于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起诉后已经偿还的8,350,000 元,被告温州电器公司仍应向原告浦发银行支付4,418,367.55 元,上述债务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 日内履行完毕;2、被告本公司、上海人民公司、北京邦盛公司对被告州电器公司的上述债务向原告浦发银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的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在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内履行完毕,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执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1208 元、保全费5000 元合计126208 元(均已由原告预交),由四被告共同负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原告起诉后,被告温州电器公司分别于下述日期向原告偿还了部分贷款:5 月15 日偿还300 万,6 月10 日偿还100 万元,7 月18 日偿还50 万元,7 月31 日偿还100 万元,8 月27 日偿还185 万元,9 月27 日偿还100 万元,共偿还贷款本金835万元,至开庭时,尚欠贷款本金4,418,367.55 元。 报告期内,上海人民企业集团温州电器有限公司已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结清还款,公司于2009 年11 月6 日已获得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关于解除担保责任的函》。根据该函显示,截至2009 年9 月24日,借款人上海人民企业集团温州电器有限公司将债务清偿完毕。自此,本公司对上述借款的连带保证责任解除。
受理法院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12-04
公告日期2009-12-04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富支行 
被告方深圳市太光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新富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人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15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于2004 年1 月23 日与广发行签订了12104005 号借款合同及相应保证合同,约定广发行向本公司发放金额为人民币1150 万元,利率为6.903%,期限为一年的贷款,本公司承诺在贷款到期日偿还全部本金和利息,逾期将承担相应的罚息。合同约定被告北京新富、上海人民对本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依合同按期履行了贷款义务,但贷款到期时,本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完全履行还款义务,北京新富、上海人民也未依约承担连带责任。截止2005 年11 月17 日,本公司仍欠广发行贷款本金1150 万元,利息、罚息892017.27 元。
判决内容(一)、本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富支行贷款本金人民币1150 万元及利息 (按合同约定或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自2005 年1 月1 日起计至还清款之日止); (二)、北京新富、上海人民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代偿后,有权向本公司追偿。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1970.09 元,保全费人民币58020 元,由本公司、北京新富、上海人民连带负担(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予退回,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粤高法民二终字第3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三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清偿贷款本金1150万元及利息。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9年3月,北京新富投资有限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代本公司偿还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款项15678066.79元和相应利息。在执行过程中,鉴于北京新富投资有限公司与本公司等于11月18日已达成和解协议,且(2009)深中法执字第486号案件已结案,北京新富投资有限公司和北京富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终结执行程序,因此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3日出具(2009)以深中法执字第48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受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12-04
公告日期2009-12-04
案件名称贷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深圳发展银行布吉支行 
被告方深圳市太光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新富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富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人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金福音 王宪平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4289.7300 万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向原告贷款人民币5000万元,贷款期限为2003年9月28日至2004年2月27日,此项贷款由新富投资等5家担保单位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公司未能在到期日归还借款本息,构成事实违约。深圳发展银行布吉支行据此向法院提起诉讼。本公司因向深圳发展银行布吉支行借款4289.73 万元逾期未还被起诉。
判决内容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深中法二初字第260 号判决书生效,判决六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清偿贷款本金4289.73 万元及利息;案件费用51.05 万元。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本案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本公司所有的福田区车公庙工业区201 栋2 层房产(产权证号:3000079489)并委托深圳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拍卖,现上述房产由深圳市富森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人民币1560 万元竞得并已付清拍卖款项。最终裁定如下: (一) 解除对本公司所有的福田区车公庙工业区201 栋2 层房产(产权证号:3000079489)的查封。 (二) 福田区车公庙工业区201 栋2 层房产(产权证号:3000079489)归深圳市富森进出口有限公司所有。上述房产过户所需交纳的一切税、费由深圳市富森进出口有限公司承担。 2007 年1 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借款连带保证人北京先富投资有限公司强制执行1000 万元。 深圳发展银行布吉支行、深圳市商业银行车公庙已强制执行了公司担保人北京新富投资有限公司共计1500 万元,北京新富投资有限公司由此取得了对公司的追偿权。报告期内,北京新富投资有限公司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广东省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2009)深中法恢执字第472、473 号《恢复执行通知书》,要求公司履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深中法民二初字第260 号《民事判决书》、(20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56 号民事判决书两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009年3月,北京新富投资有限公司和北京富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代本公司偿还深圳发展银行深圳布吉支行的款项49,393,197.96元和相应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本公司、苏州爱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新富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富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11月18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担保人苏州爱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于11月19日已向北京新富投资有限公司还款人民币800万元,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和解协议的履行代替了强制执行,导致该次执行程序无法进行,需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因此,,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1月23日出具(2009)深中法执字第486号《结案通知书》对上述案件予以结案。
受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8-24
公告日期2009-08-24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深圳市商业银行车公庙支行 
被告方深圳市太光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人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新富投资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4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3 年3 月29 日,本公司向深商行车公庙支行借款1900万元,期限6 个月(2004 年3 月30 日至2004 年9 月29 日)。应本公司请求,人民企业、北京新富与深商行车公庙支行签定了《保证合同》,愿意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该深圳市商业银行车公庙支行诉借款人本公司、担保人上海人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新富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案本公司因向深圳市商业银行车公庙支行借款1400 万元逾期未还被起诉
判决内容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56号判决书生效,判决三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清偿贷款本金1400 万元及利息;案件费用20.5 万元。报告内,本公司已计提利息。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深圳发展银行布吉支行、深圳市商业银行车公庙已强制执行了公司担保人北京新富投资有限公司共计1500 万元,北京新富投资有限公司由此取得了对公司的追偿权。报告期内,北京新富投资有限公司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广东省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2009)深中法恢执字第472、473 号《恢复执行通知书》,要求公司履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深中法民二初字第260 号《民事判决书》、(20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56 号民事判决书两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受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3-07
公告日期2008-03-07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深圳市富森进出口有限公司 
被告方深圳市太光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800900.0000 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与深圳市富森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森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所涉及的房屋被深圳市人民法院予委托拍卖(富森公司为竞得人),致使原被告双方的租赁合同无法再继续履行,本公司提前收取的房屋租赁费用和房屋租押金合计人民币80.09 万元未还,为此富森公司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内容经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以(2007)深福法民三初字第260 判决书判决,驳回富森公司诉讼请求。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原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富森公司不服一审判决,遂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深中法民五终字第1846 号判决书生效,判决本公司支付上述款项和案件费用。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3-07
公告日期2008-03-07
案件名称款项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深圳市安捷诚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方深圳市太光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53600.0000 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与深圳市安捷诚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捷诚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所涉及的房屋被深圳市人民法给予委托拍卖,致使原被告双方的租赁合同无法再继续履行,本公司提前收取的房屋租赁费用和房屋租赁押金合计人民币15.36万元未还,为此安捷诚公司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偿还所欠付的房屋租赁费用和房屋租赁押金计人民币15.36万元
判决内容福田区人民法院做出(2007)深福法民三初字第259 号判决书,判决本公司向安捷诚公司返还租金和押金135188.5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214 元。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本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7)深中法民五终字第1731 号判决,维持原判,本公司承担上诉费4583 元。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01-23
公告日期2007-01-23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兴业银行深圳八卦岭支行(原兴业行深圳城东支行) 
被告方深圳市太光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太光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新富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邦盛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人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仲裁
涉案金额128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4 年9 月2 日,兴业行与本公司、太光科技、北京新富、北京邦盛、上海人民签订了兴银深城东(借款)展期字(2004)第0004 号《借款合同》项下借款的到期日展期到2005 年3 月3日,原保证合同、质押合同继续有效,保证期限、质押期限展期至2007 年3 月3 日,展期金额为人民币1280 万元。此外,在《借款展期协议书》中的补充条款还约定:2004 年9 月份归还本金280 万元,以后每月归还本金200 万元,直到归还完毕。如本公司未依约按期偿还约定金额的贷款,申请人即可追究第一被申请人的法律责任,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提前收回对第一被申请人的所有贷款等措施,第一被申请人对此放弃抗辩权等等。第二、第三、 第四、第五被申请人对该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第二、第三、第四、第五被申请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第一被申请人追偿。
判决内容本案经仲裁庭审理,判决如下: (一) 解除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于2004 年3 月2 日签订的编号为兴银深城东借字(2004)第0004 号《借款合同》,未到期的贷款本息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视为全部到期; (二) 第一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贷款本金人民币1280 万元以及计至偿清之日止尚未计付的应付未付利息,暂计至2005年1 月21 日的利息为245609.55元; (三) 对申请人因本案仲裁而发生并实际支付的财产保全费人民币64520 元及仲裁费用人民币107666 元均由第一被申请人承担,该费用申请人已预交,第一被申请人迳付申请人; (四) 第二、第三、第四、第五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五) 申请人依法可行使质押权并处置由第二被申请人出质的拥有“太光电信”19897057 股法人股所得的价款中优先收偿上述款项。上述款项应在本裁决书生效后15 日内付清,逾期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倍计付债务利息。 由于公司目前没有能力偿还上述债务,兴业行申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经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裁定(2006 深中法恢执字第113-2 号)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太光科技(现更名为:深圳市申昌科技有限公司)所持有的“GST 太光”19897057 股法人股。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本公司于2006 年9 月11 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书(2006 深中法恢执字第113-4 号)得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依法委托深圳市汇融拍卖有限公司(联系电话:83572222)于2006 年9月20 日下午15 时在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湖北大厦21 层该司拍卖厅对深圳市申昌科技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本公司19897057 股法人股进行拍卖,拍卖底价每股人民币0.781 元。 由于申昌科技已按照法院判决要求将全部债务金额代我公司汇入法院指定帐户,债权债务方将进入和解程序,所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 深中法恢执字第113-5号)通知书已撤销上述股权拍卖。 贷款本金1280万元,利息、评估费等执行费用3072864.22元,合计共人民币15872864.22元,已经由法院执行完毕。
受理法院深圳仲裁委员会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9-09
公告日期2006-09-09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红荔路支行 
被告方深圳市太光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65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1 年12 月13 日深圳市太光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红荔路支行(以下简称“浦发行”)签定《借款合同》向其借款3000 万元,截止到2005 年1 月18 日这段期间公司一直采用借新还旧的方式续贷,并在此期间归还了部分本金,借款余额为2098 万元[由上海人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人民企业集团温州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州电器”)及北京邦盛投资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和650 万元(公司自有房产抵押)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依据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464 号民事调解书,本公司应偿还浦发行借款本金650 万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违约金人民币200 万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人民币共60663.92 元。由于公司目前无法履行债务,浦发行申请对本公司质押的自有房产深圳市福田区泰然车公庙工业区201栋2 层房产进行处分,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如下:拍卖本公司所有的深圳市福田区泰然车公庙工业区201 栋2 层房产(房产证号:3000079489)。
受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9-09
公告日期2006-09-09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巨龙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方深圳市太光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17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于2003 年7 月24 日与巨龙信息、上海人民企业集团温州电器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确认本公司欠巨龙信息1170 万元债务。由于公司未及时偿还债务,巨龙信息据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内容(1) 原告巨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被告深圳市太光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于2002 年8 月23 日签订的《借款协议》为无效合同。 (2) 被告深圳市太光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巨龙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170 万元及逾期还款的利息343980 元,总计12043980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0229.90 元、保全费人民币2020元由被告深圳市太光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不予退回,被告应将负担之数迳付原告)。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9-09
公告日期2006-09-09
案件名称买卖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3-07-28
原告方深圳深粤源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方深圳市太光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67246.7600 元
案件描述2003 年7 月28 日深粤源就与本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我公司支付货款243250.58 元及及违约金23996.18 元。
判决内容本案经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如下: (1) 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货款243250.58 元; (2) 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上述欠款利息(其中197489.33 元的利息从2003 年10 月1 日计至2004 年8 月2 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计算;45761.25 元的利息从2004 年4 月1 日计至2004 年8 月2 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3)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6519 元,由原告承担10 元,被告负担6509元(已由原告交纳,被告应迳付给原告)。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在本公司的要求下,深粤源与本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并签署调解协议书,本公司承诺在2003 年9 月30 日前还清所欠货款,本公司在向原告支付了部分货款后,尚欠款197489.33 元未付。2004 年3 月19 日,深粤源再次向本公司供应电子产品,价值45761.25 元,货款一直未付清。
受理法院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9-09
公告日期2006-09-09
案件名称加工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深圳爱迅计算机有限公司 
被告方深圳市太光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41517.4000 元
案件描述2001 年12 月17 日,本公司与爱迅公司签订了来料加工合同,由于我公司拖欠2002 年6 月至2003 年5 月在爱迅公司的加工费41517.40 元,爱迅公司据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内容本案经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如下: (1) 被告支付原告加工费人民币41517.40 元。 (2) 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利息损失。逾期则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47 元,由被告负担(已由原告交纳,被告应迳付给原告)。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2-02
公告日期2005-02-02
案件名称货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深圳市太光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深圳华强网络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仲裁
涉案金额204.3434 万元
案件描述2001年12月18日,本公司与华强网通签订了《TEC5200综合业务接入网购销合同书》,合同标的额为人民币5,891,370.40元。合同签订后,本公司如约向华强网通交付了货物,但华强网通迟迟未按规定履行付款义务,截至2003年11月底,华强网通尚欠本公司货款2,645,185.2元。2003年12月5日,本公司与华强网通的控股股东深圳华强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签署《协议书》,华强信息承诺在2004年5月15日前代为偿付该等货款,但直至本公告发布时,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后经本公司多次催收,2003年12月12日至2004年8月18日间,华强网通、华强信息及华强网通的另一股东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SZ.000062)向本公司支付货款1,150,000元。截至2004年12月31日,华强网通尚欠本公司货款1,495,185.2元。 依据《TEC5200综合业务接入网购销合同书》相关条款约定,本公司向深圳仲裁委员会请求仲裁庭依法裁决华强网通支付未付货款2,043,434.34元及双方合同第十二条第2款约定的违约金。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深圳仲裁委员会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3-04-16
公告日期2003-04-16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银行凯里分行 
被告方深圳市太光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凯涤承天药业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38.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为子公司贵州凯涤承天药业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凯里分行贷款625万元本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02年10月,因承天药业欠银行338万元本息逾期未能偿还,中国银行凯里分行起诉承天药业与本公司。
判决内容2002年十月二十三日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以(2002)南民初字第2963号民事调解书确认,本公司履行连带责任。
判决日期2002-10-23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本公司已借款338万元给承天药业公司偿还中国银行凯里分行,并已对该项其他应收款计提了全额坏帐准备。
受理法院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10-12
公告日期2002-10-12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珠海高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方巨龙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普天信息产业集团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186.0000 万元
案件描述珠海高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巨龙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因1186万元借款发生纠纷,中国普天信息产业集团公司为该债务纠纷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3-21
公告日期2001-03-21
案件名称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 
被告方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与上海市机械设备成套局共同为上海首佳塑料有限公司提供200万元贷款信用担保(已归还50万元)纠纷案.
判决内容判决我公司承担上述债务的一半即747652.25元,本公司已按《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确认该项损失,但我公司对该判决仍持有异议,目前此事仍在交涉中。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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