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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华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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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3-31
公告日期2010-03-31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2006-11-13
原告方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长春办事处 
被告方吉林光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省大禹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2000 年曾向交通银行长春分行共贷款6 笔,借款合同金额合计3000 万元,吉林省大禹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该6 笔借款合同提供了连带担保。2001 年合同到期后,公司因经营不善,未能及时归还该笔贷款。2004 年6 月,交通银行长春分行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长春办事处,截止2006 年9 月20 日,上述6 笔贷款本息合计为5587.65 万元。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于2005 年发生了变更,并于同年对公司进行了重大资产重组,为积极解决历史遗留的债务,公司新一届管理层与信达长春办事处进行了多次沟通,提出以现金加部分资产的方式来归还该笔债务,在为公司减负的同时也可以减轻公司一次性的现金支出压力。 2006 年11 月13 日,信达长春办事处以协商未果为由,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请求判令被告吉林光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吉林轻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3000 万元及截止还款日时为止的利息合计2587.65 万元; 2、请求判令被告吉林省大禹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偿还3000 万元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的连带责任; 3、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以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所有费用。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 年11 月15 日向公司发出应诉通知,并以《民事裁定书》(2006)吉民二初字第49 号,冻结了公司子公司苏州市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当于5587.65 万元的股权。公司接应诉通知后,积极与信达长春办事处协商,双方于2006 年12 月29日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申请,同意通过协商达成庭外调解。在本次自查过程中,公司发现上述子公司股权仍处冻结状态,为了能充分保障公司全体股东利益,减少公司不必要的负担,公司管理层进一步与信达长春办事处沟通协调,争取能尽早达成一致意见,解决该笔历史遗留的债务。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长春办事处于2007 年11 月12 日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继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下:继续冻结本公司持有的苏州市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价值相当于人民币5587.65 万元的股权,冻结期限为一年。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长春办事处于2008 年11 月11 日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继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下:继续冻结本公司持有的苏州市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价值相当于人民币5587.65 万元的股权。期限一年。 目前,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长春)办事处与吉林省国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合同,但由于该合同尚未履行,故债权人是否转移仍未确定。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 年11 月12 日和2008 年11 月11 日依法裁定继续冻结上述股权。现冻结期限已将届满,信达长春办事处于2009 年11 月9 日再次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继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继续冻结公司所持有的苏州市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价值相当于人民币5587.65 万元的股权,冻结期限为一年。 2010 年3 月29 日,吉林光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吉林高院”)(2006)吉民二初字第49 号《民事裁定书》、(2006)吉民二初字第49-4 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吉林高院在审理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长春办事处(以下简称“信达长春办事处”)诉吉林光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大禹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详见2009 年11 月13 日《证券时报》刊登的《吉林光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股权被继续冻结的公告》、2010 年1 月9 日《证券时报》刊登的《吉林光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债权转让的公告》)中,信达长春办事处于2010 年3 月17日向吉林高院提出撤诉申请。吉林高院裁定准许信达长春办事处撤回起诉,并解除对公司所持有的全资子公司苏州市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价值相当于人民币5587.65 万元股权的冻结。
受理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3-20
公告日期2010-03-20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担保纠纷案
起诉日期2001-06-29
原告方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 
被告方珠海白山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吉林轻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1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中国银行珠海市平沙支行于2001年6月29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珠海白山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100万元,利息1.09万元;吉林轻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珠海白山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所欠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判决内容(2001)珠法经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白山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银行珠海市平沙支行清偿尚欠的借款本金110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计12.56万元; 吉轻工对上述欠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珠海市人民法院已将白山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部分财产查封,其价值足以偿还该项贷款本金及利息。 截止本报告公告日,查封财产已被拍卖,拍卖所获价款用于抵债。依据江苏苏州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公司对该案的连带担保责任已解除。 2010 年3 月12 日,珠海中院作出(2002)珠中法执恢字第208-2 号《恢复执行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2006 年9 月13 日,珠海中院作出(2002)珠中法执恢字第208-1号民事裁定书,变更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以下简称“信达广州办事处”)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案原申请执行人中行平沙支行的权利义务由信达广州办事处继受。2006 年11 月31 日,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珠海中院以(2002)珠中法执恢字第208-1 号民事裁定书中止执行了珠海中院(2001)珠法经初字第125 号民事判决书未执行部分。现信达广州办事处向珠海中院申请恢复本案执行,并请求珠海中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名下的股权。珠海中院决定恢复信达广州办事处依据(2001)珠法经初字第125 号民事判决书书申请执行白山不锈钢、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的执行。 2009 年11 月4 日,根据信达广州办事处的申请,珠海中院做出(2003)珠中法恢执字第42 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提取被执行人吉林光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吉林轻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权益。查封、冻结、提取的财产价值以人民币16,167,873.69 为限。珠海中院冻结了公司证券账户下持有的航空动力(证券代码:600893)747,430 股及孳息(指送股、转增股、现金红利),冻结期限为两年,从2009 年11 月5 日至2011年11 月4 日止。公司认为:(一)根据2007 年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公司需要承担的担保责任风险业已解除。(二)珠海中院做出(2003)珠中法恢执字第42 号之三《执行裁定书》的时间是2009 年11 月4 日,公司证券账户名下的航空动力股票于2009 年11 月5 日就已被冻结,但公司直至2010 年3 月17 日方才收到来自珠海中院的相关法律文件及通知,且该裁定对公司财产有超额查封之嫌。(三)2002 年至今,除本次公告备查的两份法律文书外,公司未接到《恢复执行通知书》所载明的“(2002)珠中法执恢字第208-1 号民事裁定书”及其他与本案有关的法律文书,公司亦未接到要求履行本案判决义务的任何通知。鉴于此,公司已向珠海中院提出正式书面异议。
受理法院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11-27
公告日期2008-11-27
案件名称股权转让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海南顺兴房地产开发公司 
被告方吉林光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新时代教育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轻工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0.0000 元
案件描述原告:海南顺兴房地产开发公司,被告:吉林光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时代教育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吉林轻工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公司。本案原告诉被告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开庭日期定于2008 年6 月3 日。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依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吉民二保字第2 号民事裁定书,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海南顺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向其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吉林光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持有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109)40 万股社会法人股、吉林华润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893)785290 股社会法人股。 本公司于2008 年11 月25 日收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吉民二初字第9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依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吉民二保字第2 号民事裁定书,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冻结了本公司名下持有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109)40 万股社会法人股、吉林华润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893)785290 股社会法人股(详见2008 年4 月16 日《证券时报》刊登的《吉林光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公告》)。冻结了吉林轻工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公司名下持有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1328)2944627 股社会法人股。现本案已审结,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海南顺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起诉,解除对本公司名下持有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109)40 万股社会法人股、吉林华润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893)785290 股社会法人股的冻结,解除对吉林轻工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公司名下持有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1328)2944627 股社会法人股的冻结。
受理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2-20
公告日期2008-02-20
案件名称贷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建设银行大连开发区分行 
被告方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吉房地产开发公司 吉林轻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1998 年4 月23 日,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吉房地产开发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大连开发区分行贷款1000 万元,公司为该项贷款出具了《保证合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于贷款到期未还,中国建行大连开发区分行提起诉讼。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并出具了“民事调解书”及“民事裁定书”,将大连万吉部分房产查封。按照评估报告,被查封房产足以抵偿该项贷款。 在报告期经公司调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将部分查封房产予以拍卖,拍卖所得已经偿还所欠贷款的本金,尚有部分未拍卖房产足以抵偿所欠贷款利息。依据江苏苏州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目前该案尚未执行完毕,法院查封资产尚未拍卖,但申请执行人认为所查封资产足以抵偿该笔债务。
受理法院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4-16
公告日期2005-04-16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工商银行长春市翔运街支行 
被告方吉林轻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轻工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4072.6900 万元
案件描述吉林轻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吉轻工)自1996年12月至1998年11月与中国工商银行长春市自由大路支行(下称自由支行)共签订借款合同8份, 自由支行共计借给吉轻工4,072.69万元,其中吉林轻工股份有限公司万达房地产开发公司( 下称万达公司)担保719万元。至还款日止,以上借款未还发生纠纷。
判决内容判决如下:吉林轻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偿还中国工商银行长春市翔运街支行借款4,072.69万元,此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吉林轻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从欠款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给付中国工商银行长春市翔运街支行欠款利息;吉林轻工股份有限公司承担719万元的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45万元由吉林轻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公司已与工行达成债务重组意向,待债务重组方案实施时,该项贷款及利息将一并解决。
受理法院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3-30
公告日期2004-03-30
案件名称进出口货物代理纠纷案
起诉日期 
原告方华昌贸易公司 
被告方吉林轻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吉林省北正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9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我公司所属吉林省北正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对华昌贸易公司代理出口290吨辽东湾产棉蜇皮业务,发生纠纷,争诉标的900万元
判决内容判吉林轻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货款 900万元,支付日万分之四的违约金,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计:11万元。
判决日期1999-07-07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集团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9月8日正式受理,于2001年2月9日收到判决,我公司败诉.
二审判决日期2001-02-09
执行情况2001年3月8日,我公司收到吉林省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限期执行通知书, 限我公司自收到限期执行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履行义务(即变卖被冻结的我公司持有的吉林敖东珠海药业有限公司20%股权),逾期高院将依据(1999)经终字第379号民事判决书的规定强制执行。2003年5月28日,公司收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内容如下:被执行人吉林轻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吉林敖东珠海药业有限公司20%的股权以1179万元的价格抵偿给申请执行人华昌贸易公司。
受理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3-30
公告日期2004-03-30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担保纠纷案
起诉日期1997-11
原告方中国工商银行四平北二马路办事处 
被告方吉林轻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95.6700 万元
案件描述该案是公司兼并吉林省商业机械厂前,商业机械厂对吉林万达通机动车净化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四平北二马路办事处贷款355万元做了保证, 到 1998 年 11月前尚欠贷款275万元没有归还。北二马路办事处于 1997年11月向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已于1998年6月27日做出判决:吉轻工偿还原告本金275万元, 利息及法院案件受理费119.63万元。吉轻工于1998年7月28日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省高法于 1998年10月14日做出裁定, 由于漏列诉讼主体 , 撤销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1997)四经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发回四平市中法重审。
判决内容判决如下:由吉轻工和省北方锅炉厂连带付给四平北二办人行贷款本金275万元及利息120.67万元。
判决日期2000-08-03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终审判决如下:驳回吉轻工上诉,维持原判,并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91万元。
二审判决日期2001-09-28
执行情况吉轻工不服一审判决,于2000年8月18日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现此案审理无结果。
受理法院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4-28
公告日期2001-04-28
案件名称贷款合同纠纷案
起诉日期2000-08-16
原告方中信实业银行大连开发区分行 
被告方大连保税区腾飞工贸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15968.5600 元
案件描述大连保税区腾飞工贸公司于1998年12月24日在中信实业银行大连开发区分行贷款300万元,贷款期限为98年12月24日至99年10月24日, 贷款利率7.0929%,由大连北方啤酒原料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贷款担保。贷款期间的贷款利息我公司已全部付清。截止2001年3月20日该项逾期贷款累计欠息为315,968.56元。因贷款逾期, 中信实业银行于2000年8月16日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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