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地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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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警示  公告日期:2024-03-22
标题城地香江:关于收到上海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沪证监决[2024]98号
批复原因沙正勇:经查,你(身份证号:321124197405112611)作为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地香江”或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2019年5月14日至2023年12月6日期间,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因公司非公开发行、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等导致持股比例变动,你对城地香江的持股比例累计减少达5.45%。其中,因公司非公开发行、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导致你的持股比例下降0.48%;2022年12月12日、2023年8月14日至15日、2023年12月4日,你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16,622,000股,减持比例为3.69%;2023年12月6日,你继续减持5,790,000股,减持比例为1.28%。至此,累计持股变动达5.45%。你未在持股比例累计变动达到5%时停止减持城地香江股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为维护市场秩序,规制违规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4-03-16
标题关于对沙正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沪证监决[2024]98号
批复原因经查,你作为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地香江”或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2019年5月14日至2023年12月6日期间,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因公司非公开发行、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等导致持股比例变动,你对城地香江的持股比例累计减少达5.45%。其中,因公司非公开发行、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导致你的持股比例下降0.48%;2022年12月12日、2023年8月14日至15日、2023年12月4日,你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16,622,000股,减持比例为3.69%;2023年12月6日,你继续减持5,790,000股,减持比例为1.28%。至此,累计持股变动达5.45%。你未在持股比例累计变动达到5%时停止减持城地香江股票。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4-02-01
标题城地香江: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募投项目延期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4]0049号
批复原因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投项目延期事项的监管工作函》
批复内容对公司募投项目延期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回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警示  公告日期:2024-02-01
标题城地香江:关于对沙正勇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24]0022号
批复原因截至2019年5月8日,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地香江)股东沙正勇持有29,653,994股公司股份,占当时公司总股本的11.53%。2023年12月8日,沙正勇披露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提示性公告显示,2019年5月至2023年12月期间,因公司非公开发行、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导致沙正勇的持股比例被动稀释0.48%;2022年12月12日、2023年8月14日至15日、2023年12月4日,沙正勇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16,622,000股,合计减持比例达3.69%;2023年12月6日,沙正勇继续减持5,790,000股,比例为1.28%。至此,沙正勇累计持股变动达5.45%,但未在持股比例变动5%时停止买卖。其中,被动稀释比例合计为0.48%,主动减持比例为4.97%。沙正勇作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未在持股比例变动累计达到5%时按规定及时停止买卖,超比例减持0.45%。
批复内容对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沙正勇予以监管警示。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9-22
标题关于对谢晓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证券法》
文件批号沪证监决[2023]232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谢曙东为你的弟弟,刘国锋为公司原副总经理兼董事(任职期限为2018年9月4日至2020年9月9日),谢益飞为公司子公司城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公司在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中均披露上述人员为公司关联方。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关于关联自然人认定的第4目、第6目规定,谢曙东、刘国锋、谢益飞为公司的关联方。2021年10月18日,公司分别为谢曙东、刘国锋、谢益飞代付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334.17万元、334.17万元、165.82万元,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但公司未及时通过临时公告进行披露,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0.2.3条“上市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的规定。上述被占用的资金已于2022年4月30日之前全部归还。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9-22
标题关于对王琦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沪证监决[2023]233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谢曙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弟,刘国锋为公司原副总经理兼董事(任职期限为2018年9月4日至2020年9月9日),谢益飞为公司子公司城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公司在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中均披露上述人员为公司关联方。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关于关联自然人认定的第4目、第6目规定,谢曙东、刘国锋、谢益飞为公司的关联方。2021年10月18日,公司分别为谢曙东、刘国锋、谢益飞代付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334.17万元、334.17万元、165.82万元,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但公司未及时通过临时公告进行披露,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0.2.3条“上市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的规定。上述被占用的资金已于2022年4月30日之前全部归还。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9-22
标题关于对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沪证监决[2023]231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谢曙东为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谢晓东之弟,刘国锋为公司原副总经理兼董事(任职期限为2018年9月4日至2020年9月9日),谢益飞为你公司子公司城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你公司在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中均披露上述人员为你公司关联方。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关于关联自然人认定的第4目、第6目规定,谢曙东、刘国锋、谢益飞为你公司的关联方。 2021年10月18日,你公司分别为谢曙东、刘国锋、谢益飞代付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334.17万元、334.17万元、165.82万元,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但你公司未及时通过临时公告进行披露,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0.2.3条“上市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的规定。上述被占用的资金已于2022年4月30日之前全部归还。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9-22
标题关于对裘爽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沪证监决[2023]234号
批复原因裘爽: 经查,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地香江或公司)存在以下事实: 经查明,谢曙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弟,刘国锋为公司原副总经理兼董事(任职期限为2018年9月4日至2020年9月9日),谢益飞为公司子公司城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公司在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中均披露上述人员为公司关联方。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关于关联自然人认定的第4目、第6目规定,谢曙东、刘国锋、谢益飞为公司的关联方。 2021年10月18日,公司分别为谢曙东、刘国锋、谢益飞代付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334.17万元、334.17万元、165.82万元,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但公司未及时通过临时公告进行披露,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0.2.3条“上市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的规定。上述被占用的资金已于2022年4月30日之前全部归还。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6-10
标题城地香江: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2]0434号
批复原因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5月20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2】0434号
批复内容公司收到《工作函》后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并会同公司年报审计机构及重组财务顾问,就《工作函》所涉及的问题逐项核查落实并予以回复,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警示  公告日期:2022-05-25
标题城地香江:关于对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谢晓东、关联方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22]0065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谢曙东系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地香江或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谢晓东之弟,刘国锋系公司原高级管理人员,谢益飞系公司子公司城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法人。根据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上述人员均为公司关联自然人。2021年10月18日,公司分别为谢曙东、刘国锋、谢益飞代付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334.17万元、334.17万元、165.82万元,分别占公司上一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0.08%、0.08%、0.04%。其中,公司为实控人关联方谢曙东代付所得税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为关联自然人刘国锋、谢益飞代付所得税形成关联交易,上述情况公司直至2022年4月30日,在2021年年度报告及2021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的情况汇总中予以披露,并披露称截至2022年4月30日,款项均已收回。
批复内容对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谢晓东,关联方谢曙东、刘国锋、谢益飞,时任财务总监王琦,时任董事会秘书裘爽予以监管警示。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警示  公告日期:2022-02-21
标题城地香江:关于对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相关法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22]0012号
批复原因一、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披露不完整 二、 关联交易披露不及时
批复内容对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谢晓东、时任董事会秘书陈伟民、时任财务总监兼副总裁王琦、公司股东沙正勇予以监管警示。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警示  公告日期:2022-01-04
标题城地香江: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沪证监决[2021]258号)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沪证监决[2021]258号
批复原因1.2018年11月5日,你公司披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未在第十三节“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中完整披露标的公司香江科技的关联方和关联交易情况,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证监会公告[2017]14号)第五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2.你公司未在2019年半年报、2019年年报、2020年半年报、2020年年报中披露你公司与香江置业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情况 3.你公司未发布临时公告进行披露,亦未在2020年年报中披露上述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情况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2-01-04
标题城地香江: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沪证监决[2021]259号)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沪证监决[2021]259号
批复原因你(身份证号:31011019671008421X)作为城地香江时任董事会秘书,在履职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对城地香江上述行为负有责任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2-01-04
标题城地香江: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沪证监决[2021]260号)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沪证监决[2021]260号
批复原因你(身份证号:320223197103016614)作为城地香江董事长兼总裁,在履职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对城地香江上述行为负有责任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2-01-04
标题城地香江: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沪证监决[2021]261号)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沪证监决[2021]261号
批复原因你(身份证号:31011019740814081X)作为城地香江财务总监兼副总裁,在履职过程中未对关联方和关联交易事项充分关注、审慎核实、为勤勉尽责,对城地香江上述行为负有责任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2-01-04
标题城地香江: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沪证监决[2021]262号)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沪证监决[2021]262号
批复原因你(身份证号:321124197405112611)作为前述标的公司香江科技的原股东,以及城地香江持股5%以上的股东,未及时将你与香江置业、江苏量子之间的关联关系告知城地香江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6-22
标题城地香江: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20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1]0478号
批复原因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1】0478号)。
批复内容现就问询函提出的问题回复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5-06
标题城地股份受到奉贤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
相关法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第2020181033号、2020181036号
批复原因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批复内容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罚款2万元。
处理人奉贤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5-06
标题城地股份受到杭州市萧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
相关法规《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擅自向城市河道排放污水;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
批复内容罚款2万元、1.2万元
处理人杭州市萧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5-06
标题城地股份受到西湖区住建局、区人防办行政处罚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批复内容罚款1万元
处理人西湖区住建局、区人防办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4-14
标题关于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0]0353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20]0353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20年4月14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20年4月21日之前,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同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和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12-04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5号(陈海容)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广东证监局[2019]15号
批复原因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二、陈海容内幕交易“城地股份”情况 (一)陈海容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刘某锋存在联络接触 陈海容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刘某锋是多年好友,平时工作也会经常接触。二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存在6次电话联系,并分别在2018年1月8日、1月16日和1月24日当面接触。 (二)“陈某兴”账户交易情况 陈某兴系陈海容父亲,其名下“陈某兴”账户于2007年5月9日开立。2018年1月9日至19日,由陈海容决策和操作,“陈某兴”账户合计买入“城地股份”股票42,300股,买入金额1,113,931.00元,实际获利29,847.93元。 (三)交易资金情况 “陈某兴”账户买入“城地股份”股票的资金主要来源于陈海容的100万元及其母亲名下银行账户转入的10万元。 (四)陈海容买卖“城地股份”的交易异常特征 “陈某兴”账户的资金变动时间与内幕信息变动、公开时间基本一致,买入“城地股份”时间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时间高度吻合,交易“城地股份”与平时交易习惯不同,交易额明显放大、开户以来首次交易、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仅交易单一股票等,交易特征明显异常。陈海容对上述异常交易行为不能提供正当理由或合理解释。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没收陈海容违法所得29,847.93元,并处以8万元罚款。
处理人广东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12-04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4号(郑山)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广东证监局[2019]14号
批复原因(一)郑山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沙某勇存在联络接触 郑山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沙某勇是多年好友,平时工作也会经常接触。二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存在4次电话及微信语音通话联系,并分别在2018年1月3日、1月5日当面接触。 (二)“郑山”账户、“于某吉”账户交易情况 郑山本人名下“郑山”账户于2017年3月9日开立;于某吉系郑山岳父,其名下“于某吉”账户于2016年10月10日开立。2018年1月22日至1月24日,由郑山决策,上述两个证券账户合计买入48,700股,买入金额1,430,585.00元,亏损273,997.51元。 (三)交易资金情况 “郑山”证券账户的资金部分来源于卖出其他股票所得,部分来自郑山及其妻子名下银行账户转入;“于某吉”证券账户的资金来源于郑山安排转入的100万元。 (四)郑山买卖“城地股份”的交易异常特征 “郑山”账户、“于某吉”账户的资金变动时间与内幕信息变动、公开时间基本一致,买入“城地股份”时间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时间基本一致,交易金额放大,交易习惯与以往不同,借用他人名下证券账户,亏损卖出其他股票,向他人借入资金买入,撤单后以更高价继续申报,交易特征明显异常。郑山对上述异常交易行为不能提供正当理由或合理解释。
批复内容对郑山处以6万元罚款。
处理人广东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08-29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1号(蔡汝洪)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广东证监局[2019]11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蔡汝洪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蔡汝洪控制使用证券账户情况 二、操纵“城地股份”股票情况 三、操纵“健盛集团”股票情况 四、操纵“康德莱”股票情况 五、操纵“泰晶科技”股票情况 六、操纵“永吉股份”股票情况 七、操纵“长白山”股票情况
批复内容一、对蔡汝洪操纵“城地股份”股票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61,596.64元,并处以1,084,789.92元的罚款。 二、对蔡汝洪操纵“健盛集团”股票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68,311.20元,并处以1,104,933.60元的罚款。 三、对蔡汝洪操纵“康德莱”股票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11,706.95元,并处以300,000元的罚款。 四、对蔡汝洪操纵“泰晶科技”股票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60,155.50元,并处以300,000元的罚款。 五、对蔡汝洪操纵“永吉股份”股票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1,599.27元,并处以300,000元的罚款。 六、对蔡汝洪操纵“长白山”股票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01,608.83元,并处以300,000元的罚款。
处理人广东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5-04
标题关于上海城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8]0439号
批复原因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对上海城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8]0439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在2018年5月11日之前,针对上述问题书面回复我部,并对预案作相应修改。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4-18
标题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向香江科技全资子公司上海启斯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2200170144号)
相关法规《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文件批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2200170144号)
批复原因因浦东新区环境监测站于2016年11月15日对上海启斯厂界噪声进行监测,报告显示:1#监测点夜间噪声59.4dB(A)、3#监测点夜间噪声57.1dB(A),超过《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规定2类区夜间50dB(A)标准。
批复内容依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决定对上海启斯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责令改正、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元整。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海启斯已缴清本次行政处罚罚款,并及时采取了整改措施,上述行政处罚的不利影响已经消除。
处理人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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