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4-01-04 |
标题 | 丰山集团:关于股东及董监高集中竞价减持股份结果暨致歉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于2024年1月3日收到股东及董监高发来的《股份减持结果告知函》,截止2024年1月3日,殷平女士、陈亚峰先生、顾翠月女士本次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毕。在此期间殷平女士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了1,596,600股;陈亚峰先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了1,211,000股;顾翠月女士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了406,700股。2023年12月29日,陈亚峰先生和顾翠月女士在减持公司股份的过程中未准确统计挂单数量且未及时撤销导致交易被动成交,陈亚峰先生通过集中竞价减持90,000股,陈亚峰先生在减持期间内减持公司股份累计达到1211000股,超过2023年6月17日披露的计划减持数量范围,超减持计划数量减持11,000股;顾翠月女士通过集中竞价减持80,000股,在减持期间内减持公司股份累计达到406,700股,超过2023年6月17日披露的计划减持数量范围,超减持计划数量6,700股。陈亚峰先生和顾翠月女士发现误操作后第一时间向公司说明本次超数量减持事项系误操作导致。经公司核查,陈亚峰先生和顾翠月女士本次减持股份不处于窗口期,未构成短线交易,也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交易获利的情形。 |
批复内容 | 1、陈亚峰先生和顾翠月女士在减持公司股份的过程中未准确统计挂单数量
且未及时撤销挂单导致交易被动成交,致使减持数量超出减持计划数量范围。其
中,陈亚峰先生超出减持计划数量 11,000 股,顾翠月女士超出减持计划数量
6,700 股。
2、 陈亚峰先生此次超计划数量的减持,未违反董监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超过其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25%的承诺。
3、 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3 日收到陈亚峰先生和顾翠月女士出具的《关于误操
作超计划数量减持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及致歉声明》,具体内容如下:
(1)本次超数量减持事项系误操作导致,非主观故意,并就违规减持事宜
进行深刻的自查和反省,对本次操作给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向广大投资
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同时表示在未来减持时,也将会加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沟通,
加强对个人证券账户的管理,谨慎操作,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2)陈亚峰先生和顾翠月女士承诺将本次超过减持计划数量的总计 17,700
股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4、公司董事会获悉此事项后高度重视,及时核实相关操作情况并提醒其他
相关人员。公司将以此为戒,进一步加强组织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再次认真学习《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
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审慎操作,防止此
类事件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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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04-13 |
标题 | 南京丰山化学有限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洋山海关行政处罚(沪洋山关检违字[2021]0085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
文件批号 | 沪洋山关检违字[2021]0085号 |
批复原因 | 报关货物未进行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 |
批复内容 | 罚款8,007.92元 |
处理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洋山海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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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12-07 |
标题 | 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到盐城市大丰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苏盐大)应急罚[2020]105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苏盐大)应急罚[2020]105号 |
批复原因 | (1)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中危害物质填写不全面;(2)甲类仓库闲置的报警电话接线盒不防爆。 |
批复内容 | (1)警告、并罚款10,000元;(2)罚款50,000元 |
处理人 | 盐城市大丰区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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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12-07 |
标题 | 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到盐城市大丰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大应急罚[2019]3022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大应急罚[2019]3022号 |
批复原因 | 因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措施”中“特级,一级动火需录像”这一措施未选择 |
批复内容 | 警告,并罚款10,000元 |
处理人 | 盐城市大丰区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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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12-07 |
标题 | 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到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大公(王)行罚决字[2020]1920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大公(王)行罚决字[2020]1920号 |
批复原因 | 未在5日内向公安机关报备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购买信息. |
批复内容 | 罚款2,000元 |
处理人 | 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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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12-07 |
标题 | 南京丰山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洋山海关行政处罚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沪洋山关简违字[2021]239号、沪洋山关简违字[2021]238号 |
批复原因 | 实际出口货物与申报货物不符 |
批复内容 | 罚款8500元 |
处理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洋山海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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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1-06-07 |
标题 | 【行政监管措施】关于对单永祥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
文件批号 | 江苏证监局[2021]53号 |
批复原因 | 单永祥:
经查,你作为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山集团或公司)董事,于2021年1月20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票19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7%,成交金额5,251,350元,减持时间处于丰山集团《2020年年度业绩预增公告》披露(2021年1月30日)前10日内。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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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4-01 |
标题 | 丰山集团:关于对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单永祥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监函[2021]0040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2020年7月24日,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山集团或公司)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单永祥披露《减持股份计划公告》,拟在六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约29.8万股,合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0.26%。2021年1月20日,单永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票19.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7%,减持金额525.14万元。2021年1月30日,公司披露《2020年年度业绩预增公告》。单永祥作为上市公司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其在业绩预告披露前10日内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构成窗口期违规买卖公司股票。 |
批复内容 | 对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单永祥予以监管关注。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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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1-02-02 |
标题 | 丰山集团: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因误操作违规减持公司股票及致歉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丰山集团”)董事单永祥先生于2021年1月20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公司于2021年1月30日披露了2020年年度业绩预告,公告前10天为业绩预告窗口期,因此单永祥先生的此行为造成违规减持。 |
批复内容 | 1、公司获知上述违规减持行为后,对单永祥先生进行了批评教育,要求单永祥先生定期巩固学习《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严格履行相关监管规定,杜绝此类事件发生。2、在发生上述情况后,单永祥先生进行了深刻反省,并承诺将进一步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3、公司也将引以为戒,进一步做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宣贯和执行工作,督促大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规范运作、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避免此类违规事件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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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0-11-07 |
标题 | 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江苏证监局[2020]108号 |
批复原因 | “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4月18日,你公司发布公告称,因园区供热公司停止供热,你公司自2019年4月18日起对原药合成车间进行停产。之后你公司分别于2019年5月11日、2019年6月29日披露了停产进展相关公告。2019年7月16日,因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4.1条第(二)款情形,你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经查,你公司于2019年6月29日发布的公告存在信息披露不准确的情形。首先,你公司在公告中先称“园区集中供热未恢复,具体时间尚不能确定”,又称“预计不会出现《上市规则》第13.4.1条第(二)款‘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3个月内不能恢复正常’的情形”,公告内容前后矛盾,信息披露不准确。其次,根据盐城市政府相关要求,停产整改企业复产需经市政府审批同意,而截至2019年6月29日,你公司并未获得盐城市政府同意复产的相关答复。在此情况下,你公司仅根据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安全检查合格报告、与大丰港石化新材料产业园办公室的沟通情况以及供热公司回复,于2019年6月29日发布公告称预计不会出现《上市规则》第13.4.1条第(二)款的情形,即公司股票不会被ST,相关判断依据不够充分,信息披露不准确。 |
批复内容 |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内部管理,强化信息披露准确性,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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