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4-08-31 |
标题 | 万林物流:关于董事窗口期增持公司股票及致歉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于2024年8月30日收到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樊继波先生出具的《关于本人在窗口期买入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及致歉函》,樊继波先生因误操作其股票账户,于2024年8月30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2,100股,本次交易构成了在窗口期交易公司股票行为。 |
批复内容 | 樊继波先生声明:本次窗口期交易系因误操作导致,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亦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谋求利益的情形,不存在主观违规的情况。本人已深刻认识到上述违规交易的严重性,就此对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向公司及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恳的歉意!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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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4-07-13 |
标题 | ST万林: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4]0749号 |
批复原因 | 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万林物流”)于近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关于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4】0749号)(以下简称“《工作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收到《工作函》后,积极组织相关部门及人员就《工作函》所载问题进行了逐项核查落实,现就相关内容回复如下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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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4-01-23 |
标题 | ST万林: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江苏证监局[2024]12号 |
批复原因 |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共青城苏瑞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瑞投资)存在以下违规行为:苏瑞投资为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万林)的控股股东。2023年5月15日,ST万林发布《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计划的公告》,5月16日,苏瑞投资通过大宗交易增特ST万林18,618,600股,占ST万林总股本的2.94%。苏瑞投资在对ST万林权益变动达1%时未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直到11月2日增持计划结束才对相关权益变动情况进行完整披露。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苏瑞投资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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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4-01-23 |
标题 |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共青城苏瑞投资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江苏证监局[2024]12号 |
批复原因 | 共青城苏瑞投资有限公司: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共青城苏瑞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瑞投资)存在以下违规行为:苏瑞投资为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万林)的控股股东。2023年5月15日,ST万林发布《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计划的公告》,5月16日,苏瑞投资通过大宗交易增持ST万林18,618,600股,占ST万林总股本的2.94%。苏瑞投资在对ST万林权益变动达1%时未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直到11月2日增持计划结束才对相关权益变动情况进行完整披露。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苏瑞投资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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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12-22 |
标题 | ST万林: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重大诉讼结果的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3]3359号 |
批复原因 | 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万林物流”)于近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关于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结果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3】3359号) |
批复内容 | 公司收到《工作函》后,积极组织相关部门及人员就《工作函》所载问题进行了逐项核查落实,现就相关内容回复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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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3-11-20 |
标题 | ST万林:关于对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共青城苏瑞投资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监函[2023]0244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截至2023年5月15日,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共青城苏瑞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瑞投资)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74,628,05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79%。
2023年5月16日,公司披露《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计划的公告》称,苏瑞投资计划自2023年5月16日起6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2023年5月16日,苏瑞投资通过大宗交易增持18,618,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4%。苏瑞投资在所持公司股份增加比例达到百分之一时,未及时予以公告,直至2023年11月3日,公司披露《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计划实施结果及致歉公告》称,苏瑞投资分别于2023年5月16日、11月2日通过大宗交易及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18,678,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5%,增持计划实施完毕。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比例变动情况,属于应当披露的信息。公司控股股东未及时披露股权变动信息,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第2.1.3条、第2.1.6条、第3.4.2条等有关规定。 |
批复内容 | 对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共青城苏瑞投资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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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3-11-03 |
标题 | ST万林: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计划实施结果及致歉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2023年5月16日,苏瑞投资通过大宗交易增持18,618,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4%,交易金额为66,468,402.00元。因工作人员疏忽,未及时发布《关于控股股东权益变动超过1%的提示性公告》。 |
批复内容 | 就本次违规行为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相关人员将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将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持续关注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有关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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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7-26 |
标题 | ST万林: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3]0811号 |
批复原因 | 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关于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出售资产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3]0811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收到本函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我部并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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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3-05-13 |
标题 | ST万林: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3]0508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收到本函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我部并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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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3-05-05 |
标题 | ST万林:关于对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监函[2023]0067号 |
批复原因 | 2021年3月16日,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控股股东上海沪瑞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沪瑞)与陈明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陈明拟以每股6元购买上海沪瑞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4,400万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6.89%,交易总价为2.64亿元。上述股份的实际持有人为陈明堂兄陈浩,且公司自上述股权权益变动时即知悉此事,但公司在关于权益变动事项临时公告及后续定期报告中,均将陈明作为股权收购方及前十大股东予以披露,而未说明股权代持情况。 |
批复内容 | 对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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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3-05-05 |
标题 | ST万林:关于对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上海沪瑞实业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黄保忠、实际控制人樊继波及有关股东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
文件批号 |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2023]50号 |
批复原因 | (一)涉及控制权变更的股份转让协议披露不及时
(二)股东隐瞒股份代持协议,相关信息披露不真实 |
批复内容 | 对公司原控股股东上海沪瑞,原实际控制人黄保忠,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樊继波及股东陈明、陈浩予以通报批评。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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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3-05-05 |
标题 | ST万林:关于公司监事直系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监事赵彦女士直系亲属存在小额交易公司股票并构成短线交易的情况 |
批复内容 | 在本次违规交易发生后,公司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通报本次违规交易情况,并要求全体董监高引以为戒,积极做好个人及亲属证券账户的管理和相关法规的宣传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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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3-01-31 |
标题 |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陈浩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江苏证监局[2023]6号 |
批复原因 | 2021年3月16日,你堂妹陈明与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万林)原控股股东上海沪瑞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沪瑞)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每股6元购买上海沪瑞持有的ST万林4,400万股股票(约占公司总股本的6.89%),交易总价为2.64亿元。经查,你与陈明签订有代持股协议,你为上述股份的实际持有人,但ST万林相关公告中,均将陈明作为前述股份的持有者在股东情况部分予以披露。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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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3-01-31 |
标题 |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黄保忠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江苏证监局[2023]10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2019年11月21日,你、上海沪瑞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沪瑞)与樊继波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约定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万林或公司)137,045,057股股份,占ST万林总股本的21.31%。但你作为该协议的当事人之一、上海沪瑞持股80%的股东、公司的实控人,参与主导了上述交易,未能将相关事项主动告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0年7月6日、2021年3月16日、2021年4月28日签订后续具体协议时,公司才披露相关股权转让事项。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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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3-01-31 |
标题 |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樊继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江苏证监局[2023]11号 |
批复原因 | 樊继波:经查,2019年11月21日,你与上海沪瑞实业有限公司、黄保忠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约定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万林或公司)137,045,057股股份,占ST万林总股本的21.31%。但你作为ST万林收购人。未在该协议签订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也未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直至2020年7月6日、2021年3月16日、2021年4月28日签订后续具体协议时,公司才披露相关股权转让事项及权益变动报告书。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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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3-01-31 |
标题 |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樊继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江苏证监局[2023]14号)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江苏证监局[2023]14号 |
批复原因 | 樊继波:2021年3月16日,陈明与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万林或公司)原控股股东上海沪瑞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沪瑞)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每股6元购买上海沪瑞持有的ST万林4.400万股股票(约占公司总股本的6.89%),交易总价为2.64亿元。经查,上述股份的实际持有人为陈明堂兄陈浩,你作为公司董事长,知悉并参与了该股权转让事项,但未能及时主动告知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真实情况,导致公司在关于权益变动事项临时公告及后续定期报告中,均将陈明作为股权收购方及前十大股东予以披露,而未说明股权代持情况。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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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3-01-31 |
标题 |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江苏证监局[2023]13号 |
批复原因 | 2021年3月16日,陈明与你公司原控股股东上海沪瑞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沪瑞)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每股6元购买上海沪瑞持有的ST万林4400万股股票(约占公司总股本的6.89%),交易总价为2.64亿元。经查,上述股份的实际持有人为陈明堂兄陈浩,且你公司自上述股权权益变动时即知悉此事,但你公司在关于权益变动事项临时公告及后续定期报告中,均将陈明作为股权收购方及前十大股东予以披露,而未说明股权代持情况。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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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3-01-30 |
标题 | ST万林: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江苏证监局[2023]13号 |
批复原因 | 2021年3月16日,陈明与你公司原控股股东上海沪瑞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沪瑞)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每股6元购买上海沪瑞持有的ST万林4400万股股票(约占公司总股本的6.89%),交易总价为2.64亿元。经查,上述股份的实际持有人为陈明堂兄陈浩,且你公司自上述股权权益变动时即知悉此事,但你公司在关于权益变动事项临时公告及后续定期报告中,均将陈明作为股权收购方及前十大股东予以披露,而未说明股权代持情况。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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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3-01-30 |
标题 | ST万林: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樊继波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11号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江苏证监局[2023]11号 |
批复原因 | 樊继波:经查,2019年11月21日,你与上海沪瑞实业有限公司、黄保忠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约定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万林或公司)137,045,057股股份,占ST万林总股本的21.31%。但你作为ST万林收购人。未在该协议签订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也未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直至2020年7月6日、2021年3月16日、2021年4月28日签订后续具体协议时,公司才披露相关股权转让事项及权益变动报告书。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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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3-01-30 |
标题 | ST万林: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樊继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江苏证监局[2023]14号 |
批复原因 | 樊继波:2021年3月16日,陈明与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万林或公司)原控股股东上海沪瑞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沪瑞)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每股6元购买上海沪瑞持有的ST万林4.400万股股票(约占公司总股本的6.89%),交易总价为2.64亿元。经查,上述股份的实际持有人为陈明堂兄陈浩,你作为公司董事长,知悉并参与了该股权转让事项,但未能及时主动告知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真实情况,导致公司在关于权益变动事项临时公告及后续定期报告中,均将陈明作为股权收购方及前十大股东予以披露,而未说明股权代持情况。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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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3-01-30 |
标题 | ST万林:江苏证监局关于对黄保忠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巿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江苏证监局[2023]10号 |
批复原因 | 黄保忠:经查,2019年11月21日,你、上海沪瑞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沪瑞)与樊继波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约定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万林或公司)137,045,057股股份,占ST万林总股本的21.31%。但你作为该协议的当事人之一、上海沪瑞持股80%的股东、公司的实控人,参与主导了上述交易,未能将相关事项主动告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0年7月6日、2021年3月16日、2021年4月28日签订后续具体协议时,公司才披露相关股权转让事项。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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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11-23 |
标题 | ST万林: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期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工作函,要求公司核查以下事项:一是2021年期间四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超过12个月;二是相关补流资金的用途。 |
批复内容 | 公司收到工作函后高度重视,并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认真核查。现就工作函相关要求回复公告如下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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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2-09-07 |
标题 | ST万林:关于对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证券法(2019年修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监函[2022]0127号 |
批复原因 | 一、时任独立董事未按规定在年报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未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充分履职保障
二、2021年年度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且未及时更正 |
批复内容 | 对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樊继波,时任总经理郝剑斌,时任财务总监于劲松,时任董事会秘书吴江渝,时任独立董事赵一飞、孙爱丽、倪龚炜予以监管警示。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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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2-05-28 |
标题 | ST万林: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江苏证监局[2022]61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22年1月29日,你公司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1年净利润为-1.45亿元至-1.2亿元。2022年4月29日,你公司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2021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2.83亿元,并于同日披露《关于2021年度业绩预告的更正公告》。你公司业绩预告中披露的数据与定期报告中披露的经审计数据存在重大差异,信息披露不准确。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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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2-04-29 |
标题 | 万林物流: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2]0296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收到本工作函后立即披露,并于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我部并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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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3-02 |
标题 | 万林股份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暨股票复牌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7]0196号 |
批复原因 | 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于2017年2月23日发布了《收购资产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05),披露了公司拟购买4家登记并设立于非洲加蓬共和国的林业公司的控股权。当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关于对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收购资产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196号),要求公司对相关事项进一步核实,进行回复并予以披露。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就具体情况予以回复。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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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2-24 |
标题 | 万林股份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7]0196号 |
批复原因 | 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2月23日收到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关于对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收购资产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196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17年3月2日之前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并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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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 公告日期:2016-04-14 |
标题 | 万林股份关于公司监事短线交易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监事孙跃峰先生的股票账户于 2015年8月21日、9 月2日分别以25.70元/股和20.97元/股的价格买入公司股票300股,并于2015年8月31日、9月7日分别以26.60元/股和21.85元/股的价格卖出上述公司股票。上述行为构成了短线交易。上述两笔短线交易分别产生收益270元和264元,共计产生收益534元。
根据孙跃峰先生提交的《关于短线交易的情况说明》,上述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孙跃峰先生的妻子误操作所致,孙跃峰先生本人并不知情,故也未及时报告公司。 |
批复内容 | 根据《证券法》第47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故上述短线交易共计产生收益534元须归还给公司所有。
孙跃峰先生已深刻认识到本次违规事项的严重性,就本次股票违规交易行为向公司和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并将上述短线交易的全部收益交还公司。同时孙跃峰先生郑重承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有关规定,加强学习并做好对亲属的教育工作,加强账户管理,审慎操作,杜绝类似情况的发生。 |
处理人 | 其他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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