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4-08-20 |
标题 | 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收到上海交易所发出的《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 |
批复内容 | 就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相关事项发出监管工作函 |
处理人 | 上海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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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3-04-26 |
标题 | 长城汽车: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事项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3]0363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收函后立即披露,并在5个交易日内针对上述问题书面回复我部,并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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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8-12-29 |
标题 | 长城汽车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关联交易事项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8]2775号 |
批复原因 | 2018年12月28日,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出的《关于对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8】2775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19年1月9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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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12-06 |
标题 | 索罗斯基金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因无抵押卖空而遭证监会谴责及罚款150万元 |
相关法规 | 《证券及期货条例》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SFM的交易支援组在2015年9月30日于SFM的交易系统内将该1,616,000股红股入帐,但没有按照SFM的内部政策将有关红股分隔至一个受限制帐户内。结果,该系统显示有2,424,000股长城股份可供买卖,而事实上当时只有808,000股股份可供买卖。
该基金的其中一名投资组合经理基于该系统所显示的错误资料,在2015年10月2日发出一项出售2,424,000股长城股份的指令,导致该基金卖空了1,616,000股长城股份(注2及3)。
证监会认为,SFM不但在买卖红股时没有以适当的技能、小心审慎和勤勉尽责的态度行事,而且没有勤勉尽责地监督其职员,及没有实施充足和有效的系统及监控措施,以确保其遵从有关卖空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因索罗斯基金管理(香港)有限公司(SFM HK Management Limited)(简称SFM)在2015年代其管理的某只基金卖空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股份的缺失,对其作出谴责及罚款150万元。 |
处理人 |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查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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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9-17 |
标题 | 华泰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因无抵押卖空而遭证监会谴责及罚款800,000元 |
相关法规 | 《证券及期货条例》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当有关股份在2015年9月30日开始按除权基准进行买卖时,华泰金融的自营交易柜枱在其交易系统内以人手入帐,藉以反映华泰金融因先前持有的180,000股长城股份而有权获配发360,000股红股。这项入帐导致华泰金融的交易系统将合共540,000股长城股份显示为单一仓盘,而没有将其先前持有的180,000股股份与尚未交收的360,000股红股区分出来。
在2015年10月6日,华泰金融的一名自营交易员在没有进行任何查核或核实的情况下,便假设红股发行已成为无条件,并发出一项出售500,000股长城股份的指令,导致华泰金融卖空了320,000股长城股份。 |
批复内容 |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因华泰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华泰金融)在2015年卖空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股份的缺失,对其作出谴责及罚款800,000元。 |
处理人 |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查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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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10-14 |
标题 | 长城汽车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7]2228号 |
批复原因 | 2017年9月29日,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出的《关于对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2228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根据《问询函》的要求,现对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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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9-30 |
标题 | 长城汽车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7]2228号 |
批复原因 | 2017年9月29日,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出的《关于对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2228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17年10月14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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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04-16 |
标题 | 长城汽车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六号——汽车制造》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6]0310号 |
批复原因 |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2016年4月1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出的《关于对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310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根据《问询函》的要求,现对相关问题予以回复。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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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04-06 |
标题 | 长城汽车关于收到2015年年度报告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六号——汽车制造》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6]0310号 |
批复原因 | 2016年4月1日,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出的《关于对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310号)。 |
批复内容 | 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格式准则第2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则的要求,对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进行了事后审核,现需公司就相关问题作进一步披露。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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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6-02-05 |
标题 | 关于对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胡克刚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18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
文件批号 | 纪律处分决定书[2016]13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长城汽车”)董事兼副总经理胡克刚于2015年11月19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竞价交易系统减持22883股公司股票,减持金额27.99万元,减持股份数量占其持股总数的25%。
胡克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18号》第一条关于“从即日起6个月内,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并称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股份”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3.1.6条等有关规定,且其违规减持股份的金额较大。
另经查明,胡克刚在违规减持后已主动承诺在未来12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票,并于法律法规允许其增持的时间窗口通过二级市场增持不少于22883股。据此,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理。 |
批复内容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胡克刚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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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6-01-09 |
标题 | 长城汽车关于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相关问题的自查及整改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关于发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的通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5]9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你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胡克刚于2015年11月19日减持公司22,883股A股股票,你公司未在2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上述事项,直至2015年12月3日发布《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减持股票的公告》予以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发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56号)第十一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 |
批复内容 | 收到决定后,本公司高度重视,及时向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传达,对决定提出的问题进行认真地自查和分析,制定了相应的整改措施、整改负责人和完成时间,并报送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现将具体的自查和整改情况公告。 |
处理人 | 河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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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15-12-30 |
标题 | 长城汽车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关于发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的通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5]9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你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胡克刚于2015年11月19日减持公司22,883股A股股票,你公司未在2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上述事项,直至2015年12月3日发布《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减持股票的公告》予以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发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56号)第十一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 |
批复内容 | 现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责成你公司加强内部有关人员对资本市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相关规则的培训学习,完善信息披露管理事项及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合规管理,对存在的问题全面自查整改,并在3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情况报告。 |
处理人 | 河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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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 公告日期:2015-12-10 |
标题 | 长城汽车关于公司董事减持股票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监会公告[2015]18号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兹提述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或“公司”)于2015年12月3日所发布的关于公司董事减持股票的公告,本公司执行董事、副总经理胡克刚先生就因个人疏忽导致违反证监会公告[2015]18号的规定,减持公司22,883股A股股票的行为向投资者表示诚挚的歉意,并主动承诺在未来12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票。 |
批复内容 | 本公司于2015年12月9日接到胡克刚先生通知,胡克刚先生承诺一旦法律法规允许其本人增持公司股票的时间窗口开启(本次减持行为发生后6个月即2016年5月20日起),将通过二级市场增持不少于22,883股公司A股股票。 |
处理人 | 其他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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