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源煤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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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12-28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蓝海思通投资控股(上海)有限公司、苏思通)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8]128号
批复原因2015年9月28日14:58:38-14:59:40,耀汇金1期3期以远高于市价的价格分6笔申买“恒源煤电”300万股,占市场申报量的74.88%,全部成交,占市场成交量的93.71%,成交金额20,492,046.14元,买入均价6.83元/股,期间股票最大涨幅为8.44%,当天收盘价为6.93元/股,全天股价涨幅为2.21%,当天上证指数涨幅为0.27%。 拉抬后一个交易日9月29日,“恒源煤电”开盘价6.5元/股,开盘涨幅为-6.2%,10:52:09-14:23:30,耀汇金1期3期卖出“恒源煤电”4,692,472股,成交金额29,498,036.48元,成交均价6.29元/股,亏损1,150,761元。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蓝海思通没收违法所得5,137,021.03元,并处以12,274,042.06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苏思通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诫勉谈话  公告日期:2017-05-31
标题关于对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文件批号安徽证监局[2017]12号
批复原因经查,你公司2015年度已披露的煤炭贸易业务收入按照总额法进行确认存在差错,虽2015年年报中对煤炭贸易业务收入按照净额法核算数据进行了披露,但你公司未及时对2015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和2016年一季报中受煤炭贸易业务总额法核算影响的收入和成本数据进行更正并对外披露,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另外,2016年度,你公司分公司任楼煤矿存在向公司控股股东的关联方预先垫付相关人员工资1000万元的事项(该事项在你公司2016年报中披露,垫付款项于2017年4月26日归还),不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第一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监管谈话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现要求你公司主要负责人于2017年6月5日下午3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安徽证监局(合肥市高新区天波路6号)223室接受监管谈话。
处理人安徽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6-12-19
标题关于对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孙夕仁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16]0102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源煤电或公司)从事煤炭贸易相关业务。公司在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中,对相关贸易收入按总额法确认了收入。经核实,公司在煤炭贸易业务中,就提供的居间代理服务收取佣金,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公司应对贸易收入按净额法进行确认。因此,公司的前述会计处理出现重大错误,导致虚增了相应期间的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 另外,公司在披露2015年年度报告时,按照净额法调整了煤炭贸易相关收入,但公司并未对上述事项做出说明,只是将相关收入和成本差额全部在2015年第四季度营业收入中进行了调整,并未对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第三季度报告及时做出相应的差错更正。经核实,公司前三季度虚增的营业收入差额为3.63亿元,占前三季度总收入比重为9.16%,金额较大。 经监管问询后,公司才对前述重大差错事项作进一步补充披露,并对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进行了更正。经进一步核实,公司居间代理服务收取佣金的贸易收入核算由总额法变更为净额法,除影响当期收入外,不影响公司当期的营业利润、净利润、资产等情况,违规行为的实际后果影响较小。另外,公司2014年度也有相似业务采用全额法进行了同样的处理,且得到了审计师的确认,2015年度继续错误地采用全额法进行确认,并无主观故意,且在监管问询后及时进行了更正和披露。综合考虑前述情况,可酌情从轻处理。 综上,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5条、第6.13条。时任财务总监孙夕仁兼任董事会秘书,其作为公司财务报告会计负责人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2.2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孙夕仁予以监管关注。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人为操纵  公告日期:2016-06-06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瞿明淑)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75号
批复原因2015年3月2日,该账户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影响“恒源煤电”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并在股票价格上涨后累计卖出“恒源煤电”13,594,764股,获利7,361,776.84元。具体情况如下: 该账户截至2015年3月1日共计持仓“恒源煤电”28,123,728股。 3月2日10:15:32至10:21:05,该账户共进行了22笔申报买入委托,委托买入数量合计为19,157,000股,占同期市场全部申买量的86.38%;成交12,410,210股,占市场同期成交量的87.69%。“恒源煤电”价格由8.14元上涨至8.91元,涨幅为9.46%。 随后,该账户将其持有的部分“恒源煤电”以8.92元(涨停价)的价格申报卖出。当日总计卖出成交13,594,764股,卖出均价为8.693元。
批复内容瞿明淑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瞿明淑违法所得31,162,865.22元,并处以93,488,595.66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4-22
标题恒源煤电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0369号
批复原因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关于对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369号)。
批复内容根据《问询函》要求,公司现就相关问题予以回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4-15
标题恒源煤电关于收到2015年年度报告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0369号
批复原因2016年4月14日,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出的《关于对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369号)。
批复内容针对前述问题,依据《格式准则第2号》规定要求,对于公司认为不适用或因特殊原因确实不便说明披露的,应当详细披露无法披露的原因。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本公司将于2016年4月21日之前就上述事项予以披露,敬请投资者关注。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人为操纵  公告日期:2015-10-23
标题证监会拟对12宗操纵证券市场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日前,证监会对“证监法网”第七批专项行动中的12宗操纵证券市场案件调查、审理完毕。该12宗案件已进入告知程序。 12宗操纵案件主要发生在股市异常波动期间,包括5种类型: 第一类为3宗操纵ETF案件,包括济南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涉嫌操纵100ETF案、北京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涉嫌操纵50ETF案、北京某投资有限公司和深圳某投资有限公司涉嫌操纵50ETF案。 第二类为2宗利用融券机制操纵市场案件,包括陈某宇涉嫌操纵“西部证券”股票价格案、江某涉嫌操纵“国元证券”、“吉林敖东”股票价格案。 第三类为1宗境外企业利用QFII操纵B基金案件,系某境外企业涉嫌操纵“银华恒生H股B”价格案。 第四类为1宗特定时间段操纵案件,系广州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涉嫌操纵“国光股份”、“国农科技”、“鸿特精密”、“金宇车城”、“科恒股份”、“万福生科”等6支股票价格案。 第五类为5宗采取混合方式操纵案件,包括肖某东涉嫌操纵“通光线缆”、“永贵电器”、“汉得信息”、“司尔特”、“力源信息”、“宜安科技”、“国祯环保”、“快乐购”、“云海金属”、“万邦达”、“凯发电气”、“卫士通”等12支股票价格案,吴某乐、深圳市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涉嫌合谋操纵“特力A”、“得利斯”股票价格案,唐某涉嫌操纵“渤海活塞”股票价格案,彭某涉嫌操纵“美都能源”、“石英股份”等2支股票价格案,瞿某淑涉嫌操纵“恒源煤电”、“中科英华”、“东风汽车”、“安阳钢铁”等4支股票价格案。 这些案件具有四个特点:第一,参与主体种类多样,既有公司,也有个人;既有境内公司,也有境外公司。第二,部分操纵行为系不同市场主体合谋进行。第三,涉案金额巨大,手法新颖,当事人通过滥用交易规则,以不正当手段干扰和影响市场机制和作用的正常发挥,对证券市场起到了助涨助跌的作用,加剧了股市的异常波动。第四,部分操纵案件还伴随信息披露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我会拟对上述违法主体及相关责任人员分别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济南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违法所得20,820,449.17元,并处以62,461,347.51元罚款,对两名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没收北京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违法所得14,011,940.16元,并处以42,035,820.48元罚款,对两名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其中一名责任人员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责令北京某投资有限公司和深圳某投资有限公司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北京某投资有限公司和深圳某投资有限公司违法所得855.87万元,并处以2,567.61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陈某宇处以100万元的罚款;对江某处以100万元罚款;没收某境外企业违法所得680,562.36元,并处以2,041,687.08元罚款,对两名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广州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操纵市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0,168,569.86元,处以30,805,709.58元罚款,对两名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33万元罚款;对肖某东操纵市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72,229,148.71元,处以216,987,446.13元罚款;没收吴某乐的违法所得173,544,302.74元,并处以520,632,908.22元罚款,没收深圳市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违法所得147,415,733.94元,并处以442,247,201.82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没收唐某违法所得30,591,938.79元,并处以91,775,816.37元罚款;没收彭某违法所得727,735.78元,并处以2,183,207.34元罚款;没收瞿某淑违法所得31,162,865.22元,并处以93,488,595.66元罚款。上述12宗案件罚没款金额总计超过20亿元。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4-12-16
标题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刘桥一矿发生安全事故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2014年12月15日6时39分,公司刘桥一矿副井东勾在运输电机过程中,电机坠落,造成西勾罐笼中3名职工死亡,1人受伤。
批复内容事故发生后,公司立即启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按规定程序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报告,并认真配合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对本次事故作进一步调查处理。 公司预计此次事故不会对公司整体的生产经营情况和业绩产生较大影响。 公司将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训,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处理人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4-04-16
标题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更正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5日披露了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有关方面查阅和公司核查,发现年报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数据有误。
批复内容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相应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11-10
标题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皖证监函字[2007]262号
批复原因(一)公司治理方面 (二)规范运作方面
批复内容通过此次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开展,公司查找出了规范运作和公司治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对照问题进行了认真整改,有力地促进了公司治理的完善,提升了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强化了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规范运作的意识。公司将以此次治理专项活动为契机,不断加强公司治理工作,完善公司内控制度建设,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稳健发展,实现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处理人安徽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5-09-28
标题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巡检限期整改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皖证监函字[2005]153号
批复原因关于《公司章程》方面、“三会”运作方面以及资产完整性方面的问题。
批复内容 公司于2005年7月11日至15日接受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巡回检查,并于2005年8月23日接到安徽证监局下发的皖证监函字[2005] 153号《限期整改通知书》(下称“整改通知”)。公司在接受安徽证监局巡回检查时,高度重视并积极配合,接到整改通知后,公司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对整改通知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并结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出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整改报告已提交公司二届九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此次对公司的巡回检查,是一次全面系统的检查和现场指导,针对巡检指出的问题和不足,公司将按照整改方案,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尽快落实,以杜绝类似的问题再次发生。今后公司将组织董事、监事、高管及相关部门人员加强《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学习,提高业务水平,并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建立健全公司制度,规范公司运作,提高公司依法运作的水平,确保公司持续、健康、稳健的发展。
处理人安徽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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