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4-10-26 |
标题 | 杉杉股份:关于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五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款 |
文件批号 | 辽宁证监局[2024]3号 |
批复原因 | 杉杉控股通过宁波炬泰持有吉翔股份股份超过30%,并通过上海钢石收购吉翔股份9.84%股份,但未按规定发出收购要约。 |
批复内容 | 对杉杉控股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由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郑永刚已于2023年2月去世,不再追究其行政责任。 |
处理人 | 辽宁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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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4-10-01 |
标题 | 杉杉股份:关于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 |
文件批号 | 辽宁证监局[2024]3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你公司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杉杉控股通过宁波炬泰持有吉翔股份股份超过30%
2020年7月之前,宁波炬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炬泰)的控股股东为杉杉控股。杉杉控股控制宁波炬泰,宁波炬泰管理层及工作人员由杉杉控股委派,投资项目由杉杉控股决策,资金由杉杉控股提供或审批,用印和行使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翔股份)股东权利主要由杉杉控股审批。截至2020年7月17日,杉杉控股通过宁波炬泰持有吉翔股份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173,840,117股,占吉翔股份总股本的34.22%。
二、杉杉控股通过上海钢石收购吉翔股份9.84%股份
2014年6月之后,吴军辉、宋晓玉为杉杉控股代持上海钢石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钢石)全部股份。杉杉控股控制上海钢石,上海钢石的管理决策由杉杉控股负责,工作人员由杉杉控股委派,资金由杉杉控股提供和审批,证件、印章和财务资料由杉杉控股保管。2020年7月17日,杉杉控股通过上海钢石签订股份转让协议,收购陕国投·持盈35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持有的吉翔股份53,516,410股,占吉翔股份总股本的9.84%。2020年7月30日,完成相关股份过户登记。杉杉控股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吉翔股份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杉杉控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
二、由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郑永刚已于2023年2月去世,不再追究其行政责任。 |
处理人 | 辽宁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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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4-08-03 |
标题 | 杉杉股份: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4]0594号 |
批复原因 |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杉杉股份”)近期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收到上述《监管函》后高度重视,积极组织相关部门对所涉问题进行认真落实并回复。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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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4-06-28 |
标题 | 杉杉股份: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 |
文件批号 | 宁波证监局[2024]31号 |
批复原因 | 一、存在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形且未及时披露。二、部分关联交易未履行审议程序且未及时对外披露。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杉杉股份及公司董事长郑驹、董事、副总经理李凤凤、财务总监李克勤、董事会秘书陈莹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宁波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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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4-06-27 |
标题 | 关于对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郑驹、李凤凤、李克勤、陈莹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
文件批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31号 |
批复原因 | 一、存在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形且未及时披露二、部分关联交易未履行审议程序且未及时对外披露 |
批复内容 | 对杉杉股份及公司董事长郑驹、董事、副总经理李凤凤、财务总监李克勤、董事会秘书陈莹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宁波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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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4-04-25 |
标题 | 杉杉股份:就公司年报审计意见强调事项段所涉事项明确监管要求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就公司年报审计意见强调事项段所涉事项明确监管要求 |
批复内容 | 关于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审计意见强调事项段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 |
处理人 | 上海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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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3-12-09 |
标题 | 杉杉股份:关于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杉杉控股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文件批号 | 证监立案字0022023009号 |
批复原因 | 因杉杉控股涉嫌收购人未按规定履行义务 |
批复内容 | 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杉杉控股立案。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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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4-20 |
标题 | 杉杉股份: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信息披露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3]0013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出具的监管工作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收到上述《监管函》后高度重视,积极组织相关部门对所涉问题进行认真落实并回复,现对相关问题进行回复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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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3-26 |
标题 | 关于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督促公司及相关方妥善处理有关事项、保障上市公司经营稳定和规范运作 |
批复内容 | 监管工作函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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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2-04-16 |
标题 | 杉杉股份:杉杉股份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宁波证监局[2022]6号 |
批复原因 |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陈莹、李克勤:
2022年1月6日,公司披露《关于2021年下半年获得政府补助情况的公告》称,公司2021年下半年累计收到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4,523.63万元,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2.78%。其中2021年9月28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杉杉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收到单笔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3,23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3.41%。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政府补助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规定,陈莹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李克勤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
批复内容 |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宁波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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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2-04-07 |
标题 | 杉杉股份:关于对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监函[2022]0029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自2021年9月13日至2021年10月28日,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杉杉股份或公司)累计收到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45,236,288.31元,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2.78%。其中,2021年9月28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杉杉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收到单笔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3,23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23.41%。上述政府补助事项达到临时公告的披露标准,但公司未在收到政府补助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2年1月6日才披露,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 |
批复内容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陈莹,时任财务总监李克勤予以监管警示。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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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12-01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云南证监局[2021]1号 |
批复原因 | 张炯内幕交易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杉杉股份)股票 |
批复内容 | 没收张炯违法所得734,598.97元,并处2,203,796.91元罚款。 |
处理人 | 云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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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7-02 |
标题 | 关于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的监管工作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1]0672号 |
批复原因 | 就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发出监管工作函。 |
批复内容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监管工作函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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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6-23 |
标题 | 杉杉股份:杉杉股份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1]0551号 |
批复原因 |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杉杉股份”)于2021年5月31日收到贵部出具的《关于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1]0551号)。 |
批复内容 | 公司收到上述《监管函》后高度重视,积极组织相关部门以及年审会计师、独立财务顾问、保荐机构按照相关要求对所涉问题进行认真落实并回复,现对相关问题回复说明。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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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7-17 |
标题 | 广州乐金受到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行政处罚(深光公(南凤)行罚决字[2019]37070号) |
相关法规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
文件批号 | 深光公(南凤)行罚决字[2019]37070号 |
批复原因 | 未经许可、备案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甲基乙基酮(丁酮)10瓶(每瓶1L) |
批复内容 | 罚款16,000元,收缴甲基乙基酮(丁酮)10瓶 |
处理人 | 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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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0-06-22 |
标题 | 关于对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0]0764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公司收到本问询函后立即披露,并在5个交易日内,针对上述问题书面回复我部,并对预案作相应修改。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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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6-10 |
标题 |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关于对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予以监管关注的函》(甬证监函[2017]71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甬证监函[2017]71号 |
批复原因 | 关注函对公司“三会运作”方面、股份支付会计处理、对被投资企业会计处理、坏账准备计提、业务拓展费计提、信息披露方面等具体事项予以监管关注。公司收到监管关注函后,高度重视,责成相关人员对《监管关注函》中涉及的问题进行认真梳理并深入分析,逐一制定和落实相关整改措施,并持续规范。 |
批复内容 | 实施监管关注。 |
处理人 | 宁波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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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9-06-02 |
标题 | 关于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的定期报告事后审核意见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9]0831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的定期报告事后审核意见函,上证公函【2019】0831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收到本问询函后立即予以披露,并于2019年6月10日之前,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同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和披露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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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8-12-20 |
标题 | 关于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8]2740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8】2740号。 |
批复内容 | 你公司和全体董事应认真核实、充分评估相关事项的合理性,2018年12月24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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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12-12 |
标题 | 杉杉股份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8]2708号 |
批复原因 | 2018年12月11日,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8】2708号)。 |
批复内容 | 你公司和全体董事应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勤勉尽责,认真落实本工作函的要求,妥善处理上述重大事项,充分保障上市公司整体利益,并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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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8-12-05 |
标题 | 关于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8]2687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8】2687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18年12月7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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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4-03 |
标题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徐康军、翁惠萍)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18号 |
批复原因 | 徐康军交易“杉杉股份”的时点与内幕信息发展变化时点以及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翁惠萍联络时点高度吻合,交易存在明显异常,徐康军在第一次询问笔录中承认从翁惠萍表达的意思中获知内幕信息,该说法与上述异常情况相互印证。而翁惠萍的辩解以及徐康军后来的反言不足以解释相关异常情况。翁惠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泄露内幕信息行为。徐康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翁惠萍处以30,000元罚款;
二、没收徐康军违法所得15,570.36元,并处以50,000元罚款。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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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7-09-12 |
标题 | 杉杉股份关于宁波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相关问题的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
文件批号 | 宁波证监局[2017]19号 |
批复原因 | 宁波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2017]19号)
1、你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时,其中6,050.79万元的置换资金系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5月5日审议通过非公开发行预案前发生的投资;其中6,224.56万元的置换资金系部分子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成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前发生的投资。在募集资金使用用途方面,截至2017年5月底,你公司“年产35000吨锂离子动力电池材料项目”实际用于土建投资的募集资金金额为13,211.03万元,与公司方案披露的“杉杉股份负责项目的厂房土建,拟投入9250万元”的内容不符。上述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第五条相关规定。
2、你公司对2016年4月15日公告的服装业务与融资租赁业务分拆上市事项、2016年8月19日停牌涉及的PampaCalichera股权收购事项、2016年12月13日公告的宁波尤利卡太阳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90.035%股权收购事项,均未制作和报送重大事项备忘录。违反了《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十条相关规定。 |
批复内容 | 收到《决定书》后,公司高度重视,针对《决定书》中存在的问题召开整改专题会议,对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对整改涉及的问题进行逐项梳理和核查分析,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并落实整改措施和预计完成时间,形成了《关于宁波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相关问题的整改报告》,本报告已于2017年9月11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
处理人 | 宁波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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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7-08-24 |
标题 | 杉杉股份关于公司及公司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 |
文件批号 | 宁波证监局[2017]19号、宁波证监局[2017]20号 |
批复原因 | 一、宁波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2017]19号)
1、你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时,其中6,050.79万元的置换资金系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5月5日审议通过非公开发行预案前发生的投资;其中6,224.56万元的置换资金系部分子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成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前发生的投资。在募集资金使用用途方面,截至2017年5月底,你公司“年产35000吨锂离子动力电池材料项目”实际用于土建投资的募集资金金额为13,211.03万元,与公司方案披露的“杉杉股份负责项目的厂房土建,拟投入9250万元”的内容不符。上述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第五条相关规定。
2、你公司对2016年4月15日公告的服装业务与融资租赁业务分拆上市事项、2016年8月19日停牌涉及的PampaCalichera股权收购事项、2016年12月13日公告的宁波尤利卡太阳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90.035%股权收购事项,均未制作和报送重大事项备忘录。违反了《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十条相关规定。
二、宁波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杉杉控股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2017]20号)
1、你公司提供给杉杉股份的关联方名单不完整、不准确。你公司控制的宁波艾缤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通过宁波市鄞州鸿发实业有限公司投资并委派董事的君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均系杉杉股份关联方,但你公司提供给杉杉股份的关联方清单中未包含上述公司。该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报送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相关规定。
2、你公司在杉杉股份合并范围外控制多家开展股权投资或产业投资的公司,如宁波星通创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经营范围为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管理、股权投资咨询,宁波梅山港保税区杉岩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股权投资管理及其相关咨询服务,和杉杉股份子公司宁波杉杉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存在重合。在杉杉股份合并范围外你公司所投资的杉杉恒盛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其经营范围为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等,与杉杉股份子公司富银融资租赁(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存在重合。上述事项违反了你公司出具的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相关内容。 |
批复内容 | 一、宁波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2017]19号)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第二十一条和《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十五条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要求你公司于收到本决定后30日内报送整改报告,进一步提升规范意识,强化募集资金管理,并将不符合使用要求的资金归还到募集资金专户。
二、宁波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杉杉控股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2017]20号)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六条规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方案,并提升合规意识,避免同业竞争,做好关联方关系的识别和管理,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宁波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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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7-05-20 |
标题 | 杉杉股份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劵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2017年5月18日,公司董事兼高管翁惠萍先生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下达的《调查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 |
批复内容 | 因调查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劵法》的有关规定,证监会决定对翁惠萍先生涉嫌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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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05-08 |
标题 |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更正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5月7日在《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杉杉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审核意见。 |
批复内容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审核意见,现对上述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中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杉杉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杉杉控股”)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情况补充及更正。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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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8-07-19 |
标题 |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情况报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一)规范化运作问题的整改
(二)独立性问题的整改
(三)资金占用问题的整改
(四)信息披露问题的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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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复内容 | 公司通过开展治理专项活动和整改工作,在制度建设和规范化运作方面都有了进一步的提高。下一步,公司将继续在各级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的支持和指导下,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和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和规范运作水平,提升公司质量,实现公司的稳健经营和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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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人 | 宁波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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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11-22 |
标题 |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公司法》、《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甬证监发[2007]165号文 |
批复原因 | (一) 独立性方面
(二) 规范运作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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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复内容 | 通过本次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开展,健全了公司的治理结构和各项制度,使公司治理水平得到了进一步提高。今后,公司将在证券监管部门的指导下,在广大投资者的关心支持下,坚持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认真落实各项整改措施,进一步健全公司内控制度,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促进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加强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和学习,努力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改进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实现公司的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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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人 | 宁波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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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3-08-09 |
标题 |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巡回检查问题的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 |
文件批号 | 甬证特派办发[2003]52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运作不规范;信息未能及时披露;财务制度不完善,财务管理不健全; |
批复内容 | 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巡回检查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宁波特派员办事处于2003年6月23日至27日对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了巡回检查,并于2003年7月23日以甬证特派办发〔2003〕52号文下发了《关于要求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限期整改有关问题的通知》。接到通知后,公司对此予以高度重视,组织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认真的学习和研究,并对整改通知中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和研究。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认为,中国证监会宁波特派员办事处对公司巡检后提出的问题是公司真实存在的,公司必须认真对待、认真整改,以不断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和企业管理水平,使公司得以健康、稳步地发展。为此,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本着规范发展、严格自律、认真负责的态度对整改通知中的问题制定了整改方案并逐项予以落实。现整改报告已提交公司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并获通过。 |
处理人 | 宁波特派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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