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市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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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18-12-13
标题上市委员会谴责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代号:300)及一名前任董事违反《上市规则》及╱或《董事承诺》
相关法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委员会(「上市委员会」) 谴责: (1)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股份代号:300)未能确保于2015年11月11日刊发的公告所载的资讯在各重要方面是准确完备及没有误导成份,违反了《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2.13(2)条; 进一步谴责: (2)王兴先生(「王先生」),该公司前任主席兼执行董 因为其: (i)未能以合理预期董事应有的技能、谨慎和勤勉处理本新闻稿所提及事宜,违反《上市规则》第3.08(f)条; (ii)未有尽力遵守《上市规则》(「尽力承诺」),未有尽力促使该公司遵守《上市规则》(「竭尽所能承诺」),以及未有配合上市部调查(「配合承诺」),违反以《上市规则》附录五H表格所载形式向联交所作出的《董事的声明及承诺》(「《董事承诺》」)所载的责任。 并指出: 王先生未能配合上市部调查的行为表现,完全不符合联交所预期一名上市发行人董事应有的操守标准,日后若王先生欲出任任何已于或将于联交所上市的发行人的董事,联交所在根据《上市规则》第3.09条(或《GEM上市规则》第5.02条)评估他的合适性时,会将今次事件列入考虑因素。 为免引起疑问,联交所确认,本新闻稿所述制裁及指令仅适用于该公司及王先生。 上市委员会于2018年10月31日就该公司及王先生的行为是否符合《上市规则》及《董事承诺》所载责任进行聆讯。
批复内容经裁定上述违规事项及裁定违规性质极其严重后,上市委员会决定: (1)谴责该公司违反《上市规则》第2.13(2)条;及 (2)谴责王先生违反《上市规则》第3.08(f)条及其《董事承诺》。 上市委员会进一步指出,王先生未能配合上市部调查的行为表现,完全不符合联交所预期一名上市发行人董事应有的操守标准。若王先生日后欲出任任何已于或将于联交所上市的发行人的董事,联交所在根据《上市规则》第3.09条(或《GEM规则》第5.02条)评估其合适性时,会将今次事件列入考虑因素。
处理人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委员会
警示  公告日期:2018-08-23
标题关于对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云南证监局[2018]9号
批复原因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及子公司昆明昆机通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向非金融机构资金拆借发生金额约4.12亿元(其中与关联方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资金拆借发生金额1.06亿元),用于补充周转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上述借款于2016年12月27日全部归还完毕。上述借款事项未按规定履行相应决策审批程序,也未及时公告。 上述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四十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认真学习证券法律法规,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修订完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并严格执行;补充完善上述借款事项决策程序;加强信息披露工作,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处理人云南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7-11
标题退市昆机关于收到《云南证监局关于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诺事项的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云证监函[2018]220号
批复原因公司于2018年7月1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下发的《云南证监局关于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诺事项的问询函》(云证监函【2018】220号)。
批复内容昆明机床应在收到此函后3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披露问询函内容,自查情况及专项法律意见书应于收到此函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我局并予以公开披露。我局将视情况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
处理人云南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4-26
标题关于对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纪律处分决定书[2018]27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务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一、2013年至2015年,公司通过跨期确认收入、虚计收入和虚增合同价格3种方式虚增收入483,080,163.99元 二、2013年至2015年,公司通过少计提辞退福利和高管薪酬的方式虚增利润29,608,616.03元 三、公司2013年至2015年年度报告中存货数据披露不真实
批复内容基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的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公司董事长王兴、时任总经理及董事常宝强、时任财务总监及董事金晓峰、时任财务总监及董事张泽顺、时任副董事长张晓毅、时任副总经理朱祥、时任副总经理叶农、时任监事会主席邵里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王兴终身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开认定常宝强、金晓峰5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时任公司副总经理彭梁锋、周国兴、许昆平,时任董事会秘书罗涛,时任董事张涛、刘岩、刘海洁、关欣、高明辉、周东红、于成廷,时任独立董事陈富生、唐春胜、杨雄胜、刘强,时任监事樊宏、蔡哲民、蒋晶瑛、秦建中,予以通报批评。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2-05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王兴、常宝强等23名责任人员)
相关法规《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8]9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昆明机床2013年至2015年通过跨期确认收入、虚计收入和虚增合同价格三种方式虚增收入483,080,163.99元 二、昆明机床2013年至2015年通过少计提辞退福利和高管薪酬的方式虚增利润29,608,616.03元 三、昆明机床2013年至2015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存货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王兴时任昆明机床董事长,负责规划公司战略、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及协调股东等工作,是涉案财务造假行为的主要策划者、组织实施者。常宝强时任昆明机床总经理,主要负责昆明机床的日常经营,参与决策并负责财务造假工作的执行事宜。金晓峰于2014年2月至2015年3月任昆明机床副总经理,2015年3月至我会调查时任昆明机床财务总监,负责公司财务工作,金晓峰了解并参与财务造假过程,是提前确认收入、虚假发货、调减费用等财务造假行为的执行者。王兴、常宝强、金晓峰均在昆明机床2013年、2014年、2015年年度报告上签字,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李红宁直接经办相关财务造假事项,以会计机构负责人身份签署了昆明机床2013年、2014年、2015年年度报告,是昆明机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张泽顺、张晓毅、朱祥、叶农、邵里、彭梁锋、罗涛、张涛、陈富生、樊宏、蔡哲民、周国兴、刘岩、刘海洁、蒋晶瑛、刘强、杨雄胜、唐春胜、许某平、关某、高某辉、周某红、于某廷、秦某中为昆明机床时任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其中许某平、关某、高某辉、周某红、于某廷、秦某中在2013年年度报告上签字,彭梁锋在2015年年度报告上签字,刘岩、刘海洁、蒋晶瑛、刘强在2014年、2015年年度报告上签字,张泽顺、张晓毅、朱祥、叶农、邵里、罗涛、张涛、陈富生、樊宏、蔡哲民、周国兴、杨雄胜、唐春胜在2013年、2014年、2015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上述签字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但未按照勤勉尽责要求,对相关信息披露事项履行确认、审核职责,应对昆明机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一定责任,属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中,张泽顺时任财务总监,负责昆明机床的财务工作,以财务总监身份签署了2013年年度报告,以董事身份签署了2014年、2015年年度报告,张晓毅时任昆明机床副董事长,分管技术、人力等工作,朱祥、叶农、彭梁锋时任昆明机床副总经理并分管公司相关业务工作,邵里时任昆明机床监事会主席,负有对公司财务、经营情况及董事、高管执行公司职务等事项的监督、检查和调查职责,上述人员均在公司内部担任较高职务,或分管相关业务工作,或对公司履行较高监督义务,相较其他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应当承担较重责任。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昆明机床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王兴、常宝强、金晓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李红宁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四、对张泽顺、张晓毅、朱祥、叶农、邵里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7万元罚款; 五、对彭梁锋、罗涛、张涛、陈富生、唐春胜、樊宏、蔡哲民、周国兴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六、对杨雄胜、刘岩、刘海洁、蒋晶瑛、刘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2-05
标题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王兴、常宝强、金晓峰)
相关法规《证券法》、《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8]2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昆明机床2013年至2015年通过跨期确认收入、虚计收入和虚增合同价格三种方式虚增收入483,080,163.99元 二、昆明机床2013年至2015年通过少计提辞退福利和高管薪酬的方式虚增利润29,608,616.03元 三、昆明机床2013年至2015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存货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王兴时任昆明机床董事长,负责规划公司战略、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及协调股东等工作,是涉案财务造假行为的主要策划者、组织实施者。常宝强时任昆明机床总经理,主要负责昆明机床的日常经营,参与决策并负责财务造假工作的执行事宜。金晓峰于2014年2月至2015年3月任昆明机床副总经理,2015年3月至我会调查时任昆明机床财务总监,负责公司财务工作,金晓峰了解并参与财务造假过程,是提前确认收入、虚假发货、调减费用等财务造假行为的执行者。王兴、常宝强、金晓峰均在昆明机床2013年、2014年、2015年年度报告上签字,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批复内容昆明机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采取隐瞒、编造重要事实等手段,致使上市公司披露的2013年、2014年、2015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手段特别恶劣,涉案数额特别巨大。王兴作为昆明机床董事长,主要策划、组织实施上述违法行为,违法情节特别严重;常宝强、金晓峰作为昆明机床高管直接参与涉案违法事实,违法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及第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王兴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二、对常宝强、金晓峰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11-17
标题*ST昆机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文件批号处罚字[2017]122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你们涉嫌违法事实如下: 一、昆明机床2013年至2015年通过跨期确认收入、虚计收入和虚增合同价格三种方式虚增收入483,080,163.99元 二、昆明机床2013年至2015年通过少计提辞退福利和高管薪酬的方式虚增利润29,608,616.03元 三、昆明机床2013年至2015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存货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昆明机床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六十八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我会拟决定: 一、对昆明机床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王兴、常宝强、金晓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张泽顺、李红宁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四、对张晓毅、朱祥、叶农、邵里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7万元罚款; 五、对许昆平、彭梁锋、罗涛、张涛、杨雄胜、陈富生、唐春胜、樊宏、蔡哲民、周国兴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六、对刘岩、刘海洁、蒋晶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4万元罚款; 七、对关欣、高明辉、周东红、于成廷、秦建中,刘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昆明机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采取隐瞒、编造重要事实等特别恶劣手段,涉案数额特别巨大,王兴、常宝强、金晓峰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法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15 号)第三条第(一)项及第五条之规定,我会拟决定: 一、对王兴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二、对常宝强、金晓峰采取 5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6-17
标题*ST昆机关于对2016年年度报告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企业会计准则》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7]0571号
批复原因2017年5月16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571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现就问询函内容回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5-19
标题*ST昆机关于大股东沈机集团收到中国证监会《结案通知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结案字[2017]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45号
批复原因2016年5月中国证监会对沈机集团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立案稽查,现已结束。
批复内容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 1、责令沈机集团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2、对刘云侠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5-17
标题*ST昆机关于收到上交所对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公告
相关法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企业会计准则》、《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7]0571号
批复原因2017年5月16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571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及时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7年5月26日之前,就上述事项书面回复我部并予以披露,同时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5-06
标题*ST昆机关于回复《云南证监局关于昆明机床2016年年报的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云证监函[2017]96号
批复原因本公司于2017年4月28日收到《云南证监局关于昆明机床2016年年报的问询函》(云证监函[2017]96号)。
批复内容现就有关问询事项回复。
处理人云南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3-23
标题*ST昆机关于涉嫌财务违规事项的问询函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7]0300号
批复原因2017年3月21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来函,《关于对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涉嫌财务违规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300号)。
批复内容公司现根据要求就相关内容回复,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7-03-23
标题*ST昆机关于公司接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云证调查字2017004号
批复原因信息披露违反证券法律法规。
批复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3-22
标题*ST昆机收到上交所关于公司涉嫌财务违规事项的问询函公告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7]0300号
批复原因2017 年3月21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来函,《关于对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涉嫌财务违规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300号)。
批复内容你公司应当召开董事会会议,落实前述要求,于3月22日前书面回复并对外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2-17
标题*ST昆机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处罚字[2017]18号
批复原因昆明机床在披露大股东持有股份情况的较大变化时,未披露《股份转让协议》中“3个月自动解除”、“获得云南各部门支持”条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行为。
批复内容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 1、对昆明机床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2、对王兴、罗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万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01-25
标题关于对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和董事会秘书金晓峰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17]0006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2016年11月15日,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布了《关于与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茨坝街道办事处签署 <土地收储补偿协议>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公告》。公司前述公告披露了政府拟收储公司相关土地并征收所涉房屋的协议内容,但未披露协议中的“附则”条款,即“双方签字盖章并经甲方(即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茨坝街道办事处)报请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这一协议生效条件。公司迟至2016年12月2日才补充披露了该生效条款。 本次土地房屋交易总价约为4.71亿元,对公司有重大影响。“昆明市政府批准同意”是上述《土地收储补偿协议》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生效的必要条件,也是交易能否顺利实施的关键环节,但公司未及时、完整地披露该协议生效条件,其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7条等有关规定。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代)金晓峰作为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2条、第3.1.4条和第3.2.2条等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另经核实,本次土地房屋交易事项后续获得了昆明市政府的批准同意,并如期实施完成,公司的前述违规行为对市场和投资者影响较小,可以酌情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予以减轻处理。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代)金晓峰予以监管关注。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17-01-10
标题关于对金晓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云南证监局[2017]5号
批复原因经查,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明机床、公司)于2016年11月15日发布了《关于与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茨坝街道办事处签署<土地收储补偿协议>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公告》(《土地收储补偿协议》全称应为《盘龙区茨坝路23号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协议》,以下简称《土地收储补偿协议》),公告中披露了上述两项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但未披露“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并经甲方(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茨坝街道办事处)报请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之日起生效”的条款。公司于2016年12月2日就两项协议的上述生效条款进行了补充披露。 土地收储及房屋征收是公司重大事件,“昆明市政府批准同意”是上述《土地收储补偿协议》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生效的必要条件和事件状态,公司未及时、完整地披露协议生效条件,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的规定。你自2016年7月22日开始代行昆明机床董事会秘书职责,但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现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引以为戒,杜绝类似行为再次发生,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
处理人云南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17-01-10
标题关于对王兴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云南证监局[2017]4号
批复原因经查,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明机床、公司)于2016年11月15日发布了《关于与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茨坝街道办事处签署<土地收储补偿协议>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公告》(《土地收储补偿协议》全称应为《盘龙区茨坝路23号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协议》,以下简称《土地收储补偿协议》),公告中披露了上述两项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但未披露“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并经甲方(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茨坝街道办事处)报请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之日起生效”条款。公司于2016年12月2日就两项协议的上述生效条款进行了补充披露。 土地收储及房屋征收是公司的重大事件,“昆明市政府批准同意”是上述《土地收储补偿协议》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生效的必要条件和事件状态,你公司未及时、完整地披露协议生效条件,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的规定。你作为昆明机床的董事长,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现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引以为戒,杜绝类似行为再次发生,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
处理人云南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12-08
标题*ST昆机关于回复上交所有关补充公告事项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2364号
批复原因2016年12月5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来函,《关于对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补充公告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2364号)。
批复内容公司对问询函事项予以回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12-06
标题*ST昆机收到上交所有关补充公告事项的问询函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2364号
批复原因2016年12月5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来函,《关于对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补充公告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2364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6年12月7日之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11-24
标题*ST昆机关于回复上交所有关土地房屋收储事项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2281号
批复原因2016年11月16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来函,《关于对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土地房屋收储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2281号)。
批复内容公司对问询函所述问题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6-11-22
标题关于对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和董事会秘书罗涛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16]0088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沈机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机香港)系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沈机集团子公司,为公司关联方。2016年1月、5月和7月,公司陆续与沈机香港分别签订了多份涉及机床技术许可及机试制和销售的交易合同,并发生了部分款项往来。合同主要内容为:沈机香港将相关机床技术许可公司使用,公司支付相应的许可使用费665万欧元;公司接受沈机香港委托,进行样机产业化小批试制,沈机香港支付给公司样机试制费2961万欧元;公司负责对上述样机进行销售,公司应支付沈机香港样机销售款2609万欧元。前述合同尚待履行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未正式生效。截止2016年6月末,公司已经陆续收到沈机香港预付的1629.7万欧元(折合人民币1.2亿元)。 公司上述日常关联交易涉及合同总金额达6235万欧元(折合人民币约为4.5亿元),超过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净资产的50%,达到了公司需履行临时公告义务的标准。但公司在签订上述日常关联交易合同时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迟至2016年8月30日才对外公告。 公司新增大额日常关联交易,逾期披露时间较长,其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3条、第10.2.4条等有关规定。时任董事会秘书罗涛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2.2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罗涛予以监管关注。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6-11-17
标题*ST昆机收到上交所关于有关土地房屋收储事项的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2281号
批复原因2016年11月16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来函,《关于对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土地房屋收储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2281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6年11月18日之前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6-11-01
标题关于对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纪律处分决定书[2016]46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2016年1月30日,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明机床或公司)披露2015年度业绩预亏公告,预计2015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8000万元左右。3月20日,公司披露业绩预亏补充更正公告称,预计2015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96亿元。公司同时披露称,业绩预告更正的主要原因为公司年报决算方式决定的工作量较大,初步测算是基于当时掌握的数据,更正后的业绩预计是在审计工作进展后进一步的测算。3月31日,公司披露2015年年报,公司2015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96亿元。 上市公司年度业绩是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及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应当审慎测算并谨慎发布预告公告。但是,公司前期披露2015年实现的净利润与实际业绩存在重大差异,实际业绩比预告业绩低约145%,业绩预告不谨慎、不准确。公司仅以年报决算的工作量较大为由,难以采信。此外,公司迟至3月20日才发布业绩预告更正公告,更正信息披露时间也严重滞后。 公司业绩预告不谨慎、不准确,更正公告发布不及时,其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6条和第11.3.3条等有关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王兴、总经理常宝强、财务总监金晓峰、董事会秘书罗涛未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和第3.2.2条等规定,以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长王兴、时任总经理常宝强、时任财务总监金晓峰、时任董事会秘书罗涛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10-21
标题*ST昆机关于出售资产事项回复上交所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2203号
批复原因2016年10月18日,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出售资产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2203号),就公司出售资产相关事宜进行问询。
批复内容经公司审慎核查,现就相关问题予以回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10-18
标题*ST昆机收到上交所关于公司有关出售资产事项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2203号
批复原因2016年10月17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来函,《关于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出售资产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2203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收到本函件后立即予以披露,并于2016年10月19日之前落实上述要求,披露问询函回复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9-23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李庆中、王鑫)
相关法规《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112号
批复原因中德证券为西藏紫光卓远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光卓远)出具了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李庆中和王鑫为核查意见签字主办人。经查明,中德证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5年11月10日,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明机床)第一大股东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沈机集团)与紫光卓远正式签署《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西藏紫光卓远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关于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沈机集团拟将持有的昆明机床25.08%股份全部转让给紫光卓远,转让完成后紫光卓远将成为昆明机床第一大股东。该协议比以前的版本增加了以下条款,“协议的解除8.1 本协议签署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4.1条所列的生效条件不能全部获得满足的,则本协议自动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应在本协议自动解除后5个工作日内,返还3.2条所列受让保证金”(以下简称“3个月自动解除”条款),以及“生效条件4.1.4 甲方(沈机集团)获得云南省有关政府部门支持乙方(紫光卓远)成为昆明机床第一大股东的书面文件,云南省工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书面文件支持并配合完成本协议项下股权转让事宜”(以下简称“获得云南有关部门支持”条款)。 2015年11月12日,紫光卓远通过昆明机床披露了《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该报告书未披露《股份转让协议》中“3个月自动解除”条款和包括“获得云南有关部门支持”条款在内的全部生效条件。同日,中德证券出具《财务顾问声明》随《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并公告,确认“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本报告书的内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日,中德证券出具《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以下简称《核查意见》),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已经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规范要求,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权益变动目的等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李庆中、王鑫作为财务顾问主办人,侯巍作为法定代表人,在上述《财务顾问声明》和《核查意见》上签字。中德证券在出具上述核查意见和声明时,未取得沈机集团和紫光卓远正式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未通过核查发现该协议文本中的新增条款。 2016年3月,中德证券与紫光卓远母公司紫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光集团)签订《昆明机床控制权竞购及境外收购项目之财务顾问协议书》,协议书中明确本项目已于2016年2月8日终止,财务顾问费用为300万元。2016年3月25日,紫光集团向中德证券支付300万元财务顾问费用。 以上事实,有相关股份转让协议、相关公告、《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和财务顾问声明、财务顾问协议、电子邮件记录、相关人员笔录和提供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中德证券未取得并核查沈机集团和紫光卓远正式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未发现紫光卓远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其出具的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存在重大遗漏。中德证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所述“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对中德证券的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财务顾问主办人李庆中、王鑫。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责令中德证券改正,没收业务收入300万元,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二、对李庆中、王鑫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9-23
标题*ST昆机关于大股东沈机集团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2014年修订)、《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61261号、处罚字[2016]97号
批复原因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2014年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一)、(二)项的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时应当披露转让协议的生效条件、特别条款以及是否存在补充协议等内容。沈机集团通过昆明机床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时,未披露《股份转让协议》中“3个月自动解除”、“获得云南各部门支持”条款,以及未披露补充协议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和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对沈机集团的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董事长关锡友和财务总监刘云侠。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证监会拟决定: 1、责令沈机集团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2、对关锡友、刘云侠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9-23
标题*ST昆机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处罚字[2016]98号
批复原因昆明机床在披露大股东持有股份情况的较大变化时,未披露《股份转让协议》中“3个月自动解除”、“获得云南各部门支持”条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行为。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拟决定: 1、对昆明机床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2、对王兴、罗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万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7-01
标题关于对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股东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受让方西藏紫光卓远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纪律处分决定书[2016]34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2015年11月11日,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ST昆机,以下简称昆明机床或公司)披露《关于大股东转让公司股份签署协议公告》,称控股股东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沈机集团)拟将持有的25.08%公司股份全部转让给西藏紫光卓远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光卓远)。转让完成后,紫光卓远将成为公司的第一大股东。 2015年11月13日,沈机集团和紫光卓远分别发布《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和《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同时,公司披露非公开发行方案,与紫光卓远同属清华控股有限公司(简称清华控股)的关联方启迪科服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拟参与认购4.88%的发行股份。受让前述公司股份和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后,清华控股将间接持有公司29.96%的股份,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2016年2月5日,公司发布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公告,提示如果前述股权转让事项在协议约定的三个月内未完成国务院国资委的审批程序,股权转让协议将在2月8日自动解除。2016年2月15日午间,公司以重大事项未公告为由申请股票紧急停牌。2016年2月17日,公司发布《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终止暨股票复牌提示性公告》,相关方正式确认前述股权转让协议自动解除,非公开发行方案也一并终止。 经进一步核实,公司2015年11月11日披露的《关于大股东转让公司股份签署协议公告》涉及的相关协议中,具有本次股权转让协议的关键生效条款,包括:(1)公司控股股东须在协议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就股份转让事宜获得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2)公司控股股东须获得云南省有关政府部门支持受让方紫光卓远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的书面文件,云南省工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书面文件支持并配合完成本次股权转让事宜;(3)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三个月内,协议所列的生效条件不能全部获得满足的,则本协议自动解除。 但是,公司和沈机集团仅分别在《关于大股东转让公司股份签署协议公告》和《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披露了部分合同生效条款,均遗漏了前述对股权转让事项影响至关重大的关键生效条款;紫光卓远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则完全未披露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条款,三方信息披露均存在重大遗漏。公司及前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告股权转让及其相关的权益变动事项后,一直未就前述重大遗漏发布补充公告,直至协议约定三个月期限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公司才发布了股权转让协议将自动解除的提示性公告。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对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条款披露存在重大遗漏,对股权转让和非公开发行事项的终止风险提示不完整、不及时。 公司本次股权转让事项涉及公司控制权变化,对投资者预期和股价影响重大。公司2015年11月11发布《关于大股东转让公司股份签署协议公告》并于11月19日复牌后,截至11月27日的6个交易日内股价最高涨至17.66元,涨幅高达51.98%。2016年2月17日公司发布《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终止暨股票复牌提示性公告》后,当天股价一度触及跌停。 综上,公司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2.3条、第2.7条等有关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王兴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董秘罗涛作为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二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和第3.2.2条等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沈机集团及股权受让方紫光卓远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其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等规定,以及《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2.3条、第2.7条等有关规定,情节严重;控股股东沈机集团时任董事长关锡友作为公司控股股东的主要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沈机集团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等规定。 另外,考虑到关锡友作为沈机集团的董事长,其主要负责沈机集团发展战略的制定和重大决策,虽然知悉股权转让事项,但不具体办理股权转让过程中的具体事务、操作流程及信息披露事宜,可酌情减轻处理。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长王兴、时任董事会秘书罗涛、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藏紫光卓远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对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时任董事长关锡友予以通报批评。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6-04
标题*ST昆机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对2015年年报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0542号
批复原因2016年5月25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来函,《关于对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542号)。
批复内容公司现根据要求就相关内容进行说明。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5-26
标题*ST昆机关于收到上交所对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0542号
批复原因2016年5月25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来函,《关于对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542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6年6月3日之前,就上述事项予以披露,并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本公司在收到上述函件后,已按要求开始准备回复及披露工作。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6-05-12
标题*ST昆机关于大股东沈机集团接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61261号
批复原因公司控股股东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临时信息披露涉嫌重大遗漏。
批复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沈机集团立案调查。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6-05-11
标题*ST昆机关于接到中国证监会稽查总队对公司立案调查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60664号
批复原因因临时信息披露涉嫌重大遗漏。
批复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6-02-17
标题昆明机床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终止暨股票复牌提示性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云证监函[2016]30号、上证公函[2016]0156号
批复原因公司分别还收到了中国证监会云南监管局《关于昆明机床的监管函》(云证监函【2016】30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及非公开发行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6】0156号),函件针对公司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终止事宜,要求公司回复说明相关事项。
批复内容公司对相关事项进行了回复说明。
处理人云南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5-12-23
标题关于对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及停复牌业务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纪律处分决定书[2015]53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昆明机床”)控股股东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沈机集团”)在公司重大资产停复牌事项办理和信息披露方面,公司董事长王兴、董事会秘书罗涛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公司及控股股东办理重大资产重组停牌事项不审慎,导致公司股票长期停牌,严重影响股东正常交易权利 二、公司股票停牌期间重大事项进展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完整 三、公司未按规定办理继续停牌事项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长王兴、时任董事会秘书罗涛、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09-12
标题昆明机床2015年中期报告补充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5]1650号
批复原因2015年中期报告公布后,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简称“上交所”)《关于对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半年报的事后审核意见函》(上证公函【2015】1650号)。要求公司就相关内容进行补充说明。
批复内容公司现根据要求就相关内容进行补充说明,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5-07-14
标题关于对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15]0040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明机床或公司)于2015年1月31日发布业绩预告,预计2014年度经营业绩出现亏损,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亿元。但昆明机床于2015年3月31日披露的2014年年度报告显示,2014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04亿元,与之前预计业绩存在较大差异。公司解释上述差异主要因在应收账款计提、递延所得税资产可回收性、存货减值等科目上与审计师未能沟通一致所致。 公司的业绩预告不准确、不审慎,且未及时更正,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6条和第11.3.3条等有关规定。 在有关责任人方面,经查明,时任公司董事、财务总监张泽顺在业绩预告时明确表示实际亏损额与预告亏损1亿元存在一定偏差,未认同预计业绩亏损1亿元。但时任董事长王兴、董事兼总经理常宝强、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杨雄胜、董事会秘书罗涛在相当长的期间内,未能勤勉尽责,促进公司积极与审计师有效沟通,并及时披露更正公告,对公司业绩预告违规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昆明机床及其董事长王兴、董事总经理常宝强、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杨雄胜、董事会秘书罗涛予以监管关注。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04-24
标题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报补充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5]0352号
批复原因本公司公布2014年度报告后,于近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简称“上交所”)《关于对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报的事后审核意见函》(上证公函【2015】0352号)。要求公司对相关内容进行补充说明: 一、关于公司行业经营模式及行业风险 二、关于公司经营情况 三、有关公司内部控制 四、其他
批复内容公司现根据要求就相关内容进行补充说明。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04-24
标题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云南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公开说明措施决定及说明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云南证监局[2015]1号
批复原因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公开说明措施的决定》( [2015]1号),要求公司公开说明以下事项:一、2014年度业绩预告数据与年报数据相比存在重大误差,公司未能及时披露业绩更正公告的原因;二、公司《201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是否已完整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以及公司针对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一、2014年度业绩预告数据与年报数据相比存在重大误差,公司未能及时披露业绩更正公告的原因 二、公司《201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是否已完整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以及公司针对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批复内容公司现就监管措施提到的事项公开说明。
处理人云南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5-04-08
标题关于对云南省工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15]0016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截止2013年底,云南省工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云南工投”)持有58,772,913股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明机床”)股份,占昆明机床总股本的11.07%。该部分股份在解除上市流通限制前属于股改限售股。 2014年1月22日至2015年2月27日,云南工投陆续减持了昆明机床5%的股份。其中,在2014年1月22日至2月11日、2月12日至7月29日、7月30日至8月1日、8月4日至2015年2月27日等期间,云南工投出售的股份数量均超过昆明机床总股本的1%。根据《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第39条规定,持有、控制公司股份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每达到该公司股份总数1%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作出公告。云南工投未按照前述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云南工投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22条等有关规定。
批复内容鉴于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我部决定对云南工投予以监管关注。 云南工投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并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5-03-18
标题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补充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交所公函[2015]0183号
批复原因本公司于2015年3月9日披露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后收到上交所公函【2015】0183号问询函,公司需就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聘任副总裁金晓峰接替张泽顺兼任本公司财务总监”议案,作如下补充说明: 一、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二、三位董事投弃权票的理由
批复内容公司现就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聘任副总裁金晓峰接替张泽顺兼任本公司财务总监”议案,作出补充说明。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4-04-15
标题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3年年报的补充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公司2013年年报披露的相关信息存在问题。
批复内容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就2013年年报作出了补充说明并将相关的信息予以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3-04-23
标题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2年度报告补充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3]0192号
批复原因1、根据年报披露准则的要求,公司需在重要提示单独说明201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2、根据年报披露准则的要求,公司需对年报常用词语释义并在目录次页排印; 3、未披露2012年度报告期经营情况分析及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说明; 4、未说明杨林基地建设对公司业绩影响。
批复内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公函【2013】0192号文,公司就2012年度报告做了补充说明。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11-05
标题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治理专项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公司法》、《证券法》对《公司章程》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1、公司存货控制不规范,公司应认真查找存货控制薄弱环节,完善存货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在完善内控制度的同时,需要推动内控制度的有效运行。 2、公司董事长兼任总经理职务,公司应尽快落实总经理人选; 3、公司主要股东间应进一步加强沟通和协作,维护本公司的独立性,共同促进公司发展。 4、加强公司战略发展规划,促进公司长期、稳定健康、发展。
批复内容本次公司治理专项活动为公司全面审视公司治理状况,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提供了难得的契机。今后,公司将不断加强学习,进一步提高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贯彻落实本次公司治理专项活动中提出的各项整改计划,推动公司长期、健康、稳定发展。 总之,通过此次治理专项活动,公司发现了过去工作中存在的一些瑕疵和问题。通过落实各项整改措施,健全了公司治理结构和各项制度,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提高治理水平。
处理人云南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5-06-17
标题交大昆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信息披露规范、投资理财等存在问题
批复内容本公司于二○○五年五月十九日接到中国证监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云南证监局关于责成交大昆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期整改的通知"(下称通知)。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班子高度重视,认为按通知进行整改是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行为、促进依法运作、提高管理水平的契机,积极组织公司部分董事、高管人员和相关部门人员进行学习、研究,按通知要求提出整改方案并进行了部分整改。
处理人云南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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