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9-19 |
标题 | 中交第二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受到宁德市交通运输局处罚(闽宁支交执[2021]罚字第100号) |
相关法规 |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 |
文件批号 | 闽宁支交执[2021]罚字第100号 |
批复原因 | 因出具错误的检测数据或者检测结论 |
批复内容 | 罚款1.8万元 |
处理人 | 宁德市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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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9-19 |
标题 | 武汉大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受到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处罚(赤住城罚决字[2022]第11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
文件批号 | 赤住城罚决字[2022]第11号 |
批复原因 | 因武汉大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峰市中环路快速化改造工程PPP项目工程监理三标段招标项目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 |
批复内容 | 罚款4.6113万元 |
处理人 | 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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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4-26 |
标题 | 西安中交公路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受到国家税务总局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处罚(西高罚[2021]93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西高罚[2021]93号 |
批复原因 | 因中交公路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
批复内容 | 决定对中交公路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罚款5万元 |
处理人 | 国家税务总局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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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4-26 |
标题 | 西安中交公路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受到西安市碑林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处罚(西城管执罚字碑督直-[2022]025号) |
相关法规 | 《西安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
文件批号 | 西城管执罚字碑督直-[2022]025号 |
批复原因 | 因西安市中交公路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涉土作业中未采取抑尘措施 |
批复内容 | 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
处理人 | 西安市碑林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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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12-29 |
标题 | 漳县祁连山水泥有限公司受到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处罚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02号、甘资监函[2022]5号 |
批复原因 |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水泥用石灰岩矿资源量2014.50万吨。 |
批复内容 | 没收公司越界开采违法所得,违法所得按照越界开采量2,014.5万吨乘以单价3.01元/吨计6,063.645万元;并处以20%的罚款1,212.729万元;扣减原漳县国土资源局已处罚的25.308万元,合计7,251.066万元。
后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甘资监函[2022]5号),调整了原矿市场平均价格,并作出补充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490.73万元;2、处以20%的罚款298.146万元。 |
处理人 |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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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12-29 |
标题 | 公规院受到宜宾市叙州区应急管理局处罚((叙)应急罚[2020]综10-9-1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叙)应急罚[2020]综10-9-1号 |
批复原因 | 公规院未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施工图设计不合理,未充分参考工程建设相关强制性标准、规范进行设计,违反了相关规定 |
批复内容 | 给予公规院人民币2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处理人 | 宜宾市叙州区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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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12-29 |
标题 | 北京中交公路桥梁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受到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东城交通支队东单大队处罚(京公(东)交决字(2021)第0101号) |
相关法规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
文件批号 | 京公(东)交决字[2021]第0101号 |
批复原因 | 北京中交公路桥梁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未对所属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教育,未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且逾期未改正 |
批复内容 | 决定给予北京中交公路桥梁工程监理有限公司1万元罚款的处罚 |
处理人 |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东城交通支队东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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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12-29 |
标题 | 北京中交公路桥梁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受到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东城交通支队东单大队处罚(京公(东)交决字(2021)第1201号) |
相关法规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
文件批号 | 京公(东)交决字[2021]第1201号 |
批复原因 | 北京中交公路桥梁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未对所属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教育,未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且逾期未改正 |
批复内容 | 决定给予北京中交公路桥梁工程监理有限公司1万元罚款的处罚 |
处理人 |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东城交通支队东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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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12-29 |
标题 | 西安中交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受到深圳市宝安区住房和建设局处罚(深宝住建罚〔2019〕30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深宝住建罚[2019]30号 |
批复原因 | 中交环境公司在前海铁石片区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三工区工程的罗租老村68号作业点的隐蔽工程未及时组织验收就进入下一道工序,违反了相关规定 |
批复内容 | 深圳市宝安区住房和建设局责令中交环境改正并决定对其处2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深圳市宝安区住房和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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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12-29 |
标题 | 武汉中交工程勘察有限公司受到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处罚(西税二稽罚[2021]261011320190001079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西税二稽罚[2021]261011320190001079号 |
批复原因 | 中交岩土7份发票所列住宿服务实际由个体旅馆提供,但发票开具方均为未提供服务的第三方公司,且前述发票已被税务局证实虚开,属于“不合规发票”,不得作为扣除凭证,中交岩土公司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换开、补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也未能按规定提供齐全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故7份发票所列的住宿费不得在2018年税前扣除 |
批复内容 | 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决定对中交岩土公司追缴少缴的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2.2828万元,并处少缴税款50%的罚款1.1414万元。 |
处理人 | 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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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12-29 |
标题 | 武汉大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受到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处罚(浙交监罚字(2019)第3号) |
相关法规 |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文件批号 | 浙交监罚字[2019]第3号 |
批复原因 | 武汉大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作为监理单位,未能履行依法监理、如实向监管机构反馈的职责,违反相关规定 |
批复内容 | 决定对武汉大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3万元的罚款 |
处理人 |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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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12-29 |
标题 | 武汉大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受到珠海市金湾区应急管理局处罚((珠金)应急罚〔2022〕13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文件批号 | (珠金)应急罚[2022]13号 |
批复原因 | 武汉大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监理职责落实不到位,未及时督促整改施工单位存在的违法转包问题,未及时督促整改作业现场事故隐患,对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了相关规定 |
批复内容 | 决定给予武汉大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3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处理人 | 珠海市金湾区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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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12-29 |
标题 | 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受到宣城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处罚(宣城管(城建)行执罚决字[2020]07001号) |
相关法规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文件批号 | 宣城管(城建)行执罚决字[2020]07001号 |
批复原因 |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钻孔作业时,被处罚人未与相关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也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造成作业小区燃气支管道破损及燃气泄露,违反了相关规定 |
批复内容 | 责令东北院武汉分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5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宣城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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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2-05-24 |
标题 | 祁连山:关于甘肃祁连山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2]0464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收到本问询函后对外披露,在5个交易日内针对上述问题书面回复我部,并对预案作相应修改。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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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01-19 |
标题 | 祁连山:祁连山关于子公司收到行政补充处罚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5号 |
批复原因 | 算漳县公司越界开采的违法所得,并以此为依据作出的行政处罚,存在未依法全面履行职责的情形。此次认定的原矿市场平均价格,较首次作出行政处罚依据的价格增加了0.74元/吨。补充没收违法所得,按照越界开采量2014.5万吨乘以增加的0.74元/吨计1490.73万元。 |
批复内容 | 1、没收违法所得1490.73万元;
2、处以20%的罚款298.146万元; |
处理人 |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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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4-08 |
标题 | 祁连山:祁连山关于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
文件批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02号 |
批复原因 |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调查发现,漳县公司为苟家寨水泥用石灰岩矿矿业权人,在2010年10月取得采矿权后,开始在采矿权外开采至2020年5月停止。在采矿权外动用的水泥用石灰岩矿资源量2,014.50万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二款“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
批复内容 | 没收漳县公司越界开采违法所得,违法所得按照越界开采量2,014.5万吨乘以水泥用石灰岩矿原矿单价3.01元/吨计6,063.645万元;并处以20%的罚款1,212.729万元;扣减原漳县国土资源局已处罚的25.308万元,共计罚没款7,251.066万元。 |
处理人 |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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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11-24 |
标题 | 祁连山关于下属子公司受到林业行政处罚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文件批号 | 漳自然资源林罚决字[2020]第001号 |
批复原因 | 漳县公司于2011年至2020年10月期间,未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在漳县苟家寨林地内违法开采石灰岩矿,致使563.85亩林地用途发生改变。 |
批复内容 |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漳县自然资源局决定对漳县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限期恢复原状;2.并处罚款4134920.6745元。 |
处理人 | 漳县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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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6-09-13 |
标题 | 祁连山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甘肃祁连山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6]1016号 |
批复原因 | 甘肃祁连山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或“祁连山”)于2016年9月8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甘肃祁连山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6】1016号)(以下简称“监管工作函”)。 |
批复内容 | 就监管工作函所涉事项,公司已向控股股东、新老实际控制人核实相关情况,现对相关事项进行回复。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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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6-09-09 |
标题 | 祁连山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6]1016号 |
批复原因 | 本公司于2016年9月8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甘肃祁连山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6】1016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在2016年9月12日前回复我部,并同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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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09-09-04 |
标题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卢宪斌)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行政处罚[2009]33号 |
批复原因 | 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 |
批复内容 | 根据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关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卢宪斌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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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09-04-04 |
标题 | 甘肃祁连山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监事卢宪斌被立案调查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稽查总队调查通字003号 |
批复原因 | 监事卢宪斌因“涉嫌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 |
批复内容 |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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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8-07-22 |
标题 | 甘肃祁连山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市公司治理整改情况说明的报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1、对强化子公司管理方面
2、规章制度坚持方面
3、董监事和高管的培训方面
4、投资者关系管理方面
5、大通河公司股权过户事宜 |
批复内容 | 公司治理是一项持续性工作。今后,公司将以本次治理专项活动为契机,一如既往地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甘肃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要求,不断提高公司治理水平,积累公司治理经验,建立健全各项内控制度,完善公司治理各项有关工作,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
处理人 | 甘肃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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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11-27 |
标题 | 甘肃祁连山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问题一:对强化子公司管理方面
问题二:规章制度坚持方面
问题三:董监事和高管的培训方面
问题四:投资者关系管理方面
问题五:大通河公司股权过户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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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复内容 | 公司应当以本次上市公司专项治理活动为契机,对照《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切实加强公司内部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建设、规范股东大会、董事会运作,强化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的履职意识,积极推动公司的治理水平的提高。我公司高度重视存在的问题,认真整改、狠抓落实,切实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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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人 | 甘肃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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