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洲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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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4-20
标题五洲交通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9]0478号
批复原因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19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0478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9年4月20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9年4月26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并对外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3-29
标题关于对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
相关法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8]0259号
批复原因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格式准则第2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则的要求,经对你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为便于投资者理解,请公司从经营业务、资产减值、财务数据等方面进一步补充披露下述信息。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8年3月30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8年4月10日之前,回复上述事项并予以披露,同时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诫勉谈话  公告日期:2016-03-28
标题广西证监局关于对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广西证监局[2016]5号
批复原因你所于2015年接受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洲交通)委托为其转让广西堂汉锌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堂汉锌铟)等子公司股权提供证券法律服务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经查,你所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已获悉五洲交通本次转让堂汉锌铟股权所涉矿业权存在抵押事项3宗,而你所出具的《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转让广西堂汉锌铟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所涉矿业权的法律意见书》未对该项矿业权的权利限制情况进行客观陈述以及法律评价。
批复内容现要求你单位负责人于2016年3月31日上午10时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件到我局(南宁市金湖路52-1号东方曼哈顿大厦21楼)接受监管谈话。
处理人广西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08-03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2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广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2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五洲交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3年5月23日,五洲交通通过下属子公司广西五洲国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洲国通)与广西成源矿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源矿冶)签署关于合作竞拍广西南丹县南星锑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星锑业)股权的补充协议(该协议对应五洲国通与成源矿冶于2013年5月15日签订的编号为CYGMY130515.1的《产品购销合同》)。2013年5月23日至2013年6月3日,五洲国通使用五洲交通划付的资金,以预付贸易款形式,直接或间接通过广西金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久贸易)、广西远进商贸有限公司、南宁量能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量能贸易)等企业,向成源矿冶共计支付7.549亿元款项,与成源矿冶合作成功竞拍南星锑业股权。对于以上事项,五洲交通既未按照规定及时发布临时报告进行披露,也未在2013年半年报中进行披露。在2013年半年报中,五洲交通将上述款项虚假披露为预付金久贸易6.45亿元和预付成源矿冶1.2亿元,并在“未结算原因”栏注明为“预付贸易货款”。 上述事实,有五洲交通、五洲国通、金久贸易、量能贸易、成源矿冶等的定期报告、会议记录、相关收购文件、合同协议、会计凭证、银行流水、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五洲交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五洲交通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40万元。 二、对何国纯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20万元。 三、对饶东平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15万元。 四、对王权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10万元。 五、对张天灵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10万元。
处理人广西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07-14
标题五洲交通关于收到广西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桂证调查通字003号、桂处罚字[2015]2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五洲交通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2013年半年报存在重大遗漏和虚假记载,具体情况如下: 2013年5月23日,五洲交通通过下属子公司广西五洲国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通公司”)与广西成源矿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源公司”)签署关于合作竞拍广西南丹县南星锑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星公司”)股权的《补充协议》(该协议对应国通公司与成源公司于2013年5月15日签订的编号为CYGMY130515.1的《产品购销合同》)。2013年5月23日至2013年6月3日,国通公司使用五洲交通划付的资金,以预付贸易款形式,直接或间接通过广西金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久贸易”)、广西远进商贸有限公司、南宁量能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量能贸易”)等企业,向成源公司共计支付7.549亿元款项,与成源公司成功合作竞拍南星公司股权。对于以上事项,五洲交通既未按照规定及时发布临时报告进行披露,也未在定期报告2013年半年报中进行披露。在2013年半年报中,五洲交通将上述款项虚假披露为预付金久贸易645,017,313.05元和预付成源公司120,000,000.00元,并在“未结算原因”栏注明为“预付贸易货款”。 上述事实,有五洲交通定期报告、关于收购成源公司全资子公司南星公司股权及收购成源公司股权进程备忘录、合同会签单、领导班子会议记录,国通公司产品购销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关于购买锑锭资金申请报告,国通公司会计凭证、金久贸易会计凭证、量能贸易银行汇款凭证、成源公司会计凭证及其开具的收条,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五洲交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五洲交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时任董事长何国纯,时任董事兼总经理饶东平,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王权,时任财务总监张天灵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广西证监局拟作出以下决定:1.对五洲交通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40万元;2.对何国纯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20万元;3.对饶东平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15万元;4.对王权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10万元;5.对张天灵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10万元。
处理人广西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05-14
标题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对2014年年度报告有关事项的补充说明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需要对2014年年度报告内容进行补充说明。
批复内容现对2014年年度报告内容进行补充说明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监管部门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5-04-04
标题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副董事长涉嫌个人违法违纪被调查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通知,公司目前在任副董事长王强因个人原因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批复内容王强作为外部董事,不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该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影响。
处理人检察机关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4-12-12
标题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存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暂停上市风险的提示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桂证调查通字003号
批复原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批复内容目前前述立案调查事项尚在调查过程中。 如公司因前述立案调查事项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13.2.1条规定的欺诈发行或者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情形,公司股票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股票交易三十个交易日。交易期满后公司股票停牌,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在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暂停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处理人广西证监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4-08-07
标题关于对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海证券交易所[2014]35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广西五洲国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通公司”)于2013年5月23日至2013年6月6日期间,累计向广西成源矿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源公司”)支付7.55亿元,用于缴纳竞买南星梯业有限公司产权交易保证金、价款和为其偿还借款;国通公司于2012年10月至2013年10月期间,累计与尚无生产能力的广西堂汉锌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堂汉公司”)签订贸易加工合同并支付预付款,导致公司3.24亿元资金被对方占用。公司向上述对象的拆借资金合计10.79亿元,占公司2012年审计净资产的38.19%。公司未主动对上述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按照公司章程履行相应审议程序。由于上述拆借资金无法收回,国通公司转而通过收购成源公司下属南星梯业有限公司股权和通过以债权出资认购堂汉公司增发股份形式解决违规拆借资金问题,而成源公司和堂汉公司的生产经营尚未恢复正常。 公司上述资金拆借行为涉及金额巨大,性质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9.2条等有关规定。经核实,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王权,时任外部董事王强、梁君、季晓泉、孟杰、姜岩飞,时任独立董事邓远志、陈潮、张忠国、董威,时任非相关业务副总经理徐德,对违规事项参与程度较轻,履职便利性不及其他董事、高管,但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发生重大违规疏于察觉防范,对公司的重大违规行为亦负有一定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3条、第17.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王权,时任外部董事王强、梁君、季晓泉、孟杰、姜岩飞,时任独立董事邓远志、陈潮、张忠国、董威,时任非相关业务副总经理徐德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14-08-07
标题关于对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海证券交易所[2014]34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广西五洲国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通公司”)于2013年5月23日至2013年6月6日期间,累计向广西成源矿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源公司”)支付7.55亿元,用于缴纳竞买南星梯业有限公司产权交易保证金、价款和为其偿还借款;国通公司于2012年10月至2013年10月期间,累计与尚无生产能力的广西堂汉锌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堂汉公司”)签订贸易加工合同并支付预付款,导致公司3.24亿元资金被对方占用。公司向上述对象的拆借资金合计10.79亿元,占公司2012年审计净资产的38.19%。公司未主动对上述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按照公司章程履行相应审议程序。由于上述拆借资金无法收回,国通公司转而通过收购成源公司下属南星梯业有限公司股权和通过以债权出资认购堂汉公司增发股份形式解决违规拆借资金问题,而成源公司和堂汉公司的生产经营尚未恢复正常。 公司上述资金拆借行为金额巨大,性质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9.2条等有关规定;经核实,上述10.79亿元拆借资金中的7.8亿元来自于公司向国通公司提供的借款资金,时任公司董事长何国纯、时任董事总经理饶东平、时任财务总监张天灵,根据其职责、身份,未能勤勉尽责监督国通公司的资金使用,未做好资金风险防控,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管理责任;时任副总经理兼国通公司董事长王勇,未将公司借款专款专用,违规转变资金用途对外拆借,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上述4人未能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其行为严重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对时任董事长何国纯、时任董事总经理饶东平、时任财务总监张天灵、时任副总经理兼国通公司董事长王勇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抄报中国证监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并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4-03-21
标题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广西证监局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桂证调查通字003号
批复原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批复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进行立案调查,请予以配合。
处理人广西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4-01-29
标题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广西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2014年1月28日,公司收到广西证监局《关于对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文中提到: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以预付贸易款形式向广西成源矿冶有限公司支付资金7.549亿元,以预付产品代加工款形式向广西堂汉锌铟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借款3.47亿元。上述事项未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未真实、准确、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以及你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下发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你公司收到本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披露并通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30日内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情况报告,我局将组织检查验收。
批复内容公司将按照广西证监局的要求,高度重视上述问题,认真进行内部梳理与核查,并进行整改:1、公司已于2014年1月27日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增资方式收购广西堂汉锌铟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并将于2014年2月17日召开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2、公司拟收购广西成源矿冶有限公司项目前期工作正在进行之中,将尽快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公司将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落实整改并形成整改报告,在规定时间内向广西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情况报告。
处理人广西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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