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2-03-28 |
标题 | 药石科技:关于公司监事亲属误操作导致短线交易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监事余善宝先生配偶刘郝敏女士因误操作导致短线交易公司股票。 |
批复内容 | 公司董事会已向余善宝先生及其配偶刘郝敏女士进一步说明了有关买卖公司股票的规定,并要求其严格规范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余善宝先生及其亲属承诺将自觉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6个月内不卖出公司股票,自最后一笔卖出公司股票之日起6个月内不买入公司股票。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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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18-05-07 |
标题 | 关于对赵建光、赵达虹、北京建元时代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等9名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江苏证监局[2018]18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赵达虹、北京建元时代投资管理中心(简称“建元时代”)、北京建元超虹投资管理中心(简称“建元超虹”)、北京建元鑫铂股权投资中心(简称“建元鑫铂”)、北京建元博一投资管理合伙企业(简称“建元博一”)、北京建元泓赓投资管理合伙企业(简称“建元泓赓”)、北京建元开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简称“建元开艳”)、北京建元铂睿股权投资中心(简称“建元铂睿”)的证券账户于2017年12月6日至2017年12月8日期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交易累计买入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药石科技”)无限售流通股29.38万股,占药石科技总股本的0.4%,致使赵建光、赵达虹、建元时代、建元超虹、建元鑫铂、建元博一、建元泓赓、建元开艳、建元铂睿合计持有药石科技的股份比例由4.69%增至5.09%。你们作为一致行动人在增持药石科技股份达到5%时,未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且在限制交易期内继续增持。 |
批复内容 |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现要求你们高度重视上述问题,严格遵守证券法律法规。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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