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6-19 |
标题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吴毅健)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2023]44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吴毅健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吴毅健控制使用证券账户的情况
二、吴毅健操纵“麦迪电气”等8只股票的情况
(一)操纵“麦迪电气”情况
(二)操纵“初灵信息”情况
(二)操纵“初灵信息”情况
(四)操纵“恒锋信息”情况
(五)操纵“中广天择”情况
(六)操纵“天药股份”情况
(七)操纵“华电重工”情况
(八)操纵“龙建股份”情况 |
批复内容 | 我会决定:没收吴毅健违法所得5,180,269.46元,并处以15,540,808.38元罚款。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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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公告日期:2018-12-29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6号(陈芳)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陈芳违法事实如下:
陈芳自2018年1月23日起任恒锋信息董事会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2018年11月5日辞去上述职务。
2018年2月8日,陈芳在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证券账户上持有的恒锋信息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公司股票513,073股上市流通。2018年4月,陈芳将中泰证券账户持有的128,000股股票转托管到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银国际证券)其本人账户。
2018年3月19日,恒锋信息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明确陈芳系授予股票的激励对象成员。
2018年4月2日,恒锋信息发布《关于部分特定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预披露的公告》,披露了陈芳计划自公告披露之日内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28,000股。
2018年5月8日,恒锋信息授予陈芳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20,000股,授予价格12.04元/股,合计金额240,800元。
2018年5月10日,陈芳通过本人手机下单卖出了其在中银国际证券账户持有的“恒锋信息”股票10,000股,成交均价28.53元,合计金额285,300元。
2018年11月19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出具《关于对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陈芳的监管函》,认定陈芳上述交易行为构成短线交易。 |
批复内容 | 对陈芳处以警告。 |
处理人 | 福建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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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11-19 |
标题 | 关于对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陈芳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监管函[2018]第131号 |
批复原因 | 陈芳:
你于2018年1月23日当选为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并于11月5日离职。在任职期间,你曾于5月9日获授限制性股票20,000股,于5月10日以集中竞价方式卖出公司股票10,000股,构成《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短线交易。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3.1.11条、第3.1.12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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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18-11-09 |
标题 | 恒锋信息:关于离任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短线交易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一、本次短线交易的基本情况
(1)公司于2018年04月27日发布关于《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编号:2018—047),完成向《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的授予对象授予首批限制性股票的工作。其中,陈芳女士于2018年05月09日获授限制性股票20,000股,当日成交均价28.71元/股;
(2)由于未将带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授予行为认定为买入,陈芳女士于2018年05月10日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10,000股,成交价格28.53元/股;
(3)截至本公告日,陈芳女士持有公司股份678,53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62%。 |
批复内容 | 对本次短线交易的处理情况
(1)根据《证券法》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之规定,陈芳女士的上述交易构成短线交易。因陈芳女士的减持成交价格低于买入当日成交均价,本次短线交易未产生收益,不存在公司收回其所得收益的情形;
(2)经公司自查,陈芳女士本次交易未在公司披露定期报告的敏感期内,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亦不存在利用短线交易谋求利益的目的;
(3)陈芳女士已深刻认识到本次短线交易的严重性,对本次事件的发生及给公司带来的不利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歉意;公司董事会已向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重申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并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避免此类情况的再次出现。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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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18-06-26 |
标题 | 关于对中国-比利时直接股权投资基金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福建证监局[2018]12号 |
批复原因 | 中国-比利时直接股权投资基金:你公司作为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锋信息或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于2018年5月22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所持有的恒锋信息股票过程中,未在持股比例降至5%时暂停交易并通知上市公司予以公告。 |
批复内容 | 依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
处理人 | 福建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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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6-07 |
标题 | 关于对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监管函[2018]第45号 |
批复原因 | 中国-比利时直接股权投资基金:
截至2018年4月17日,你单位持有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锋信息”)5.5%的股份。5月18日至22日期间,你单位通过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恒锋信息股票合计78.97万股,减持比例合计0.93%,减持后持有恒锋信息股份比例下降到4.57%。你单位在持股比例降低到5%时,未按照《证券法》第八十六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及时向本所提交书面报告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也未在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前停止卖出恒锋信息股份。你单位直到2018年5月28日,才履行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义务。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1.8.1条及本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2条的规定。我部对此表示关注。 |
批复内容 | 请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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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8-05-30 |
标题 | 恒锋信息:关于2017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问询函[2018]第349号 |
批复原因 | 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年05月28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创业板问询函【2018】第349号)。 |
批复内容 | 公司董事会对此高度重视,本着勤勉尽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问询函内容进行补充说明,并于规定时间内将回函报送至深圳证券交易所。现将问询函有关问题回复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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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4-16 |
标题 | 关于对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18]第118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关于对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4月19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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