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警示 公告日期:2025-12-22 |
| 标题 | 关于对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磊、余厚蜀、张文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152号 |
| 相关法规 |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 |
| 文件批号 | 广东证监局[2025]152号 |
| 批复原因 | 2025年5月末,公司累计新增借款17,617万元,占2024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3.42%,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达到《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下同)规定的披露标准,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事项,直至2025年8月13日才在《关于累计新增借款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公告》中补充披露。航新科技董事长王磊、总经理余厚蜀、董事会秘书张文虎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航新科技、王磊、余厚蜀、张文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 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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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5-12-19 |
| 标题 | 关于对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磊、余厚蜀、张文虎的监管函 |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第1.4条、第5.1.1条、第8.3.1条以及《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2025年修订)》第四十条、第4.2.2条、第5.1.2条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监管函[2025]第163号 |
| 批复原因 | 2025年5月末,公司当年累计新增借款17,617万元,占2024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3.42%,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事项,直至2025年8月13日才在《关于累计新增借款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公告》中补充披露。 |
| 批复内容 |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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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示 公告日期:2025-12-19 |
| 标题 | 航新科技: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广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
| 相关法规 |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 |
| 文件批号 | 广东证监局[2025]152号 |
| 批复原因 | 经查,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新科技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25年5月末,公司累计新增借款17,617万元,占2024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3.42%,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达到《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下同)规定的披露标准,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事项,直至2025年8月13日才在《关于累计新增借款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公告》中补充披露。上述情形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航新科技、王磊、余厚蜀、张文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 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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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示 公告日期:2025-01-17 |
| 标题 | 航新科技: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广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五十二条 |
| 文件批号 | 广东证监局[2024]215号 |
| 批复原因 | 一、贸易业务收入确认不准确。二、未按规定审议和披露重大会计估计变更。 |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航新科技、蒋军、王磊、余厚蜀、姚晓华、曹秉安、胡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 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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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示 公告日期:2025-01-17 |
| 标题 | 关于对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蒋军、王磊、余厚蜀、姚晓华、曹秉安、胡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215号 |
| 相关法规 |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三十四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八条、第十六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上市公司信� |
| 文件批号 | 广东证监局[2024]215号 |
| 批复原因 | 一、贸易业务收入确认不准确。二、未按规定审议和披露重大会计估计变更。 |
| 批复内容 | 决定对航新科技、蒋军、王磊、余厚蜀、姚晓华、曹秉安、胡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 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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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5-01-17 |
| 标题 | 关于对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蒋军、王磊、余厚蜀、姚晓华、曹秉安、胡珺的监管函 |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5.1.1条、第8.6.4条、第4.2.2条、第5.1.2条、《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监管函[2025]第8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监管函 |
| 批复内容 |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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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03-28 |
| 标题 | 关于对郭威、刘爱亮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个月措施的决定 |
| 相关法规 |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
| 文件批号 | |
| 批复原因 | 经查,我会发现你们保荐的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可转债项目,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上市当年即亏损。 |
| 批复内容 | 我会决定认定你们为不适当人选,在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期间,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相关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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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3-02 |
| 标题 | 关于对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监管函[2022]第25号 |
| 批复原因 | 你公司于2022年2月28日披露的《关于追认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显示,你公司于2019年4月与关联方天弘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弘航空”)和南通华夏飞机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华夏”)分别签署买卖合同,公司以5,964万元价格向天弘航空采购两架飞机机身,再以6,022万元的价格转售给南通华夏,该等买卖合同的交易实质为你公司通过采购飞机资产包方式向天弘航空提供借款,并通过向南通华夏销售飞机资产包方式收回借款本息。你公司实际向天弘航空提供借款2,000万元,使用期限68天,交易产生的利润58万元计为利息收入。你公司直到2022年2月28日才就上述财务资助事项补充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并进行会计差错更正,调减2019年营业收入5,964万元,占更正后2019年营业收入的4.17%,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的情形。 |
| 批复内容 |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7.1.3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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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12-31 |
| 标题 | 《关于对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广东证监函[2021]1382号) |
| 相关法规 | |
| 文件批号 | 广东证监函[2021]1382号 |
| 批复原因 | (一)政府补助款会计处理不准确。
(二)2018年度未进行商誉减值测试并披露。 |
| 批复内容 | 公司收到广东证监局下发的关注函,广东证监函[2021]1382号。 |
| 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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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示 公告日期:2021-12-31 |
| 标题 | 《关于对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卜范胜、胡琨、姚晓华、胡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185号) |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 文件批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185号 |
| 批复原因 | (一)重大事项未披露。
(二)公司2020年年报对关联方的披露不完整。
(三)多计业务收入。
(四)商誉初始确认不合理。
(五)未准确适用新收入准则。
(六)部分收入存在跨期。 |
| 批复内容 |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航新科技、ト范胜、胡琨、姚晓华、胡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 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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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示 公告日期:2021-12-31 |
| 标题 | 《关于对卜范胜、黄欣、柳少娟、李凤瑞、孙丽香、卜祥尧采取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186号) |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 |
| 文件批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186号 |
| 批复原因 | 经查,你们作为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新科技或公司)的时任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在2019年3月20日至2020年11月26日期间,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1640.86万股,占航新科技总股本的6.83%,持股比例由41.12%降至34.29%。你们在合计持有航新科技股份比例变动达1%时,未按规定通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合计持有航新科技股份比例变动达5%时,未停止买卖公司股份并及时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三条的规定。 |
| 批复内容 |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 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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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讯 公告日期:2021-05-18 |
| 标题 | 航新科技:2021-038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 相关法规 |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1]第207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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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4-09 |
| 标题 | 关于对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 相关法规 |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21]第175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4月16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并抄送广东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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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1-19 |
| 标题 | 关于对广州航新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 相关法规 |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21]第24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1月25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并抄送广东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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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12-17 |
| 标题 | 关于对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卜范胜、黄欣、柳少娟、李凤瑞的监管函 |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202号 |
| 批复原因 | 卜范胜、黄欣、柳少娟、李凤瑞:你们作为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新科技”)的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2019年3月20日至2020年11月26日期间,持股比例由36.75%降至30.62%,持股比例变动达到6.13%。你们在持股比例变动达到5%时,未及时向本所提交书面报告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也未停止卖出航新科技股份,直至2020年12月1日才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 批复内容 | 我部提醒你们:上市公司股东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规范股票买卖行为,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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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告 公告日期:2020-07-20 |
| 标题 | 天津航新受到天津保税区海关警告(津保关缉决(简易)字[2017]0040号) |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 |
| 文件批号 | 津保关缉决(简易)字[2017]0040号 |
| 批复原因 | 于2017年7月12日因未及时向注册地海关办理变更手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
| 批复内容 | 处以警告处罚。 |
| 处理人 | 天津保税区海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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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7-20 |
| 标题 | 北京航新受到北京市朝阳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处罚 |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 |
| 文件批号 | |
| 批复原因 | 于2018年12月5日因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
| 批复内容 | 处以1,000元处罚 |
| 处理人 | 北京市朝阳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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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5-29 |
| 标题 | 航新科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 相关法规 |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309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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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3-13 |
| 标题 | 关于对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
| 相关法规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非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8]第2号 |
| 批复原因 | 2018年3月7日,你公司直通披露了《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你公司拟通过全资子公司以现金方式购买Magnetic MRO AS(以下简称“标的公司”)100%股权。我部对上述披露文件进行了形式审查,请从如下方面予以完善:
一、关于标的公司基本信息
二、关于标的公司财务及评估信息
三、关于本次交易具体安排
四、关于本次收购完成后的资产整合及管理安排 |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18年3月19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 |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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