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4-03-22 |
标题 | 上海新阳:关于公司违规减持股份致歉并承诺购回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在未提前预披露减持计划的情况下,于2022年4月25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合计减持沪硅产业股份2万股,成交金额43.28万元。 |
批复内容 | 公司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其中涉及的相关事项,组织该类业务相关人员再次学习相关管理办法及条例。公司及相关人员已深刻认识到此次错误,并就上述事项进行深刻自查和反省。公司对该行为给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并作出如下承诺:1、公司承诺在规则允许的范围内,以自有资金尽快购回违规减持沪硅产业的2万股股份,并承诺将购回股票产生的收益全部上缴归沪硅产业所有。2、公司将采取并制定有效措施和制度,加强对证券账户的管理,谨慎操作,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公司还将进一步督促相关人员培训和学习《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交易所自律监管规则,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及证券账户的管理工作,坚决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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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4-03-20 |
标题 | 上海新阳: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沪证监决[2024]83号 |
批复原因 | 你公司在未提前预披露减持计划的情况下,于2022年4月25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合计减持沪硅产业股份2万股,成交金额43.28万元。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上海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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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4-03-06 |
标题 | 关于对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沪证监决[2024]83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你公司作为上海硅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沪硅产业”)股东,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你公司在未提前预披露减持计划的情况下,于2022年4月25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合计减持沪硅产业股份2万股,成交金额43.28万元。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上海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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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2-16 |
标题 | 关于对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23]第77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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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3-02 |
标题 | 关于对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监管函[2022]第24号 |
批复原因 | 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13日、14日,你公司合计回购股份801,759股,涉及金额3,203.36万元。你公司于2022年1月26日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告》,前述回购行为发生在业绩预告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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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0-08-15 |
标题 | 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发来《关于对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创业板问询函【2016】第176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问询函[2016]第176号 |
批复原因 | 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发来《关于对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创业板问询函【2016】第176号) |
批复内容 | 公司已及时组织提交了回复。 |
处理人 | 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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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0-08-15 |
标题 | 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发来《关于对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424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424号 |
批复原因 | 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发来《关于对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424号) |
批复内容 | 公司已及时组织提交了回复。 |
处理人 | 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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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8-15 |
标题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出具了《关于对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17】第12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监管函[2017]第12号 |
批复原因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出具了《关于对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17】第12号) |
批复内容 | 公司已及
时组织提交了回复。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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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0-07-03 |
标题 | 上海新阳:关于对公司的年报问询函之回复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304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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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4-17 |
标题 | 关于对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218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218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0年4月2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上海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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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17-09-26 |
标题 | 上海新阳:关于公司股东收到上海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沪证监决[2017]79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 SIN YANG INDUSTRIES & TRADING PTE LTD、 上海新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新科投资有限公司、王福祥、孙江燕作为一致行动人,于2013年9月30日至2016年6月8日期间,合计持有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比例变动为29.71%,其中主动减持股份比例为8.12%,因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非公开发行股票、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被动稀释股份比例为22.14%,主动增持股份比例为0.55%。你们在股份减持期间各自进行了相关的信息披露,但未将相关权益变动合并计算,并按照规定履行报告、公告及其他相关义务。
SIN YANG INDUSTRIES & TRADING PTE LTD、上海新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新科投资有限公司、王福祥、孙江燕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现对 SIN YANG INDUSTRIES & TRADING PTE LTD、 上海新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新科投资有限公司、王福祥、孙江燕予以警示。 |
处理人 | 上海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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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7-09-06 |
标题 | 关于对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SINYANGINDUSTRIES&TRADINGPTELTD、上海新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新科投资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截至2014年6月30日,当事人互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超过5%。自2014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8日,当事人合计持股变动达到11.44%,其中主动减持股份比例为8.12%,被动稀释股份比例为3.32%。当事人在持股比例变动达到5%时,未按照《证券法》第八十六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当事人于2017年6月14日就上述持股比例变动情况发布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当事人的上述相关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1.8.1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2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6.2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决定对SINYANGINDUSTRIES&TRADINGPTELTD、上海新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新科投资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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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06-16 |
标题 | 关于对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监管函[2017]第31号 |
批复原因 | 你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直通披露了《关于对2016年度部分日常关联交易补充确认的公告》称,公司与关联方爱普生表面工程技术(镇江)有限公司于2016年度合计发生关联交易金额807.20万元,上述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
批复内容 | 你公司上述相关行为违反了本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6条、第10.2.4条规定。你公司董事会应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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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17-04-21 |
标题 | 关于对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李昊给予公开谴责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李昊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截至2016年11月9日,李昊持有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新阳”)股份1,727.7301万股,占上海新阳总股本8.9166%。2016年11月10日和11日,李昊通过本所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票65.85万股,减持比例0.34%,减持金额2,518万元,未按照《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号)第八条的规定,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
批复内容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6.2条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对李昊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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诫勉谈话 公告日期:2016-12-22 |
标题 | 上海新阳:关于董事李昊先生收到上海证监局《关于对李昊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
文件批号 | 沪证监决[2016]108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你作为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海新阳)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事,分别于2016年11月10日和11月11日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上海新阳股票27.81万股和38.04万股,但未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违反了《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号)第八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按照《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号)第十三条规定,现要求你于2016年12月26日14时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上海市浦东新区迎春路555号)接受监管谈话。 |
处理人 | 上海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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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06-13 |
标题 | 上海新阳: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2015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5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6]第208号 |
批复原因 | 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上海新阳”)于2016年6月4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向公司出具的《关于对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报的问询函》(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6】第208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就《问询函》所关注的问题进行了回复说明,现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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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3-12-06 |
标题 | 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证监局对于公司现场检查结果的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
文件批号 | 沪证监公司字[2013]344号 |
批复原因 | 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9日至10月11日接受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对公司进行的全面现场检查,并于近日收到了上海证监局对公司下发的《关于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沪证监公司字[2013]344号)(以下简称“《关注函》”)。《关注函》中指出公司存在如下问题:
一、信息披露方面存在问题
二、规范运作方面存在问题
三、募集资金管理方面存在问题
四、其他方面问题
公司编制各期年报和半年报时,在披露“实际控制人情况”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时,未获取控股股东SIN YANG INDUSTRIES & TRADING PTE LTD的股权结构是否发生变化的法律证明文件。 |
批复内容 | 公司收到《关注函》后,针对《关注函》中指出的问题,认真对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深入核查与分析相关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出整改方案,2013年12月6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证监局对于公司现场检查结果的整改报告》,现将整改情况进行报告。
借助本次现场检查工作的契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规范运作意识有了进一步的增强,公司运作的透明度和规范化水平有了进一步的提高,并将进一步严格募集资金管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和会计核算基础、加强“三会一层”规范运作。在上海证监局的悉心指导下,公司全面彻底地进行了自查和整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更加重视公司规范治理的建设,以维护公司和广大股东的利益。 |
处理人 | 上海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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