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利华电

- 300069

-

-  -

-
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问讯  公告日期:2024-05-24
标题关于对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4]第209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4年6月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山西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24-05-11
标题关于对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山西证监局[2024]20号
批复原因经查,2023年12月27日,你公司子公司浙江金利华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利华设备)与浙江金美宏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金美)签订订货合同,约定金利华设备向浙江金美采购绝缘子生产原料钢脚,金额3400万元。浙江金美为你公司控股股东山西红太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控制的企业,金利华设备与浙江金美发生的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你公司在交易发生时未履行内部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规定。
批复内容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山西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4-05-11
标题关于对王军、周丰婷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山西证监局[2024]21号
批复原因经查,2023年12月27日,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利华电或公司)子公司浙江金利华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利华设备)与浙江金美宏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金美)签订订货合同,约定金利华设备向浙江金美采购绝缘子生产原料钢脚,金额3400万元。浙江金美为金利华电控股股东山西红太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控制的企业,金利华设备与浙江金美发生的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公司在交易发生时未履行内部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王军、周丰婷作为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实际参与上述关联交易的审批决策过程,对上述违规事项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规定。
批复内容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山西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4-05-09
标题金利华电:关于收到山西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山西证监局[2024]20号、[2024]21号
批复原因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2023年12月27日,你公司子公司浙江金利华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利华设备)与浙江金美宏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金美)签订订货合同,约定金利华设备向浙江金美采购绝缘子生产原料钢脚,金额3400万元。浙江金美为你公司控股股东山西红太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控制的企业,金利华设备与浙江金美发生的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你公司在交易发生时未履行内部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王军、周丰婷: 经查,2023年12月27日,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利华电或公司)子公司浙江金利华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利华设备)与浙江金美宏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金美)签订订货合同,约定金利华设备向浙江金美采购绝缘子生产原料钢脚,金额3400万元。浙江金美为金利华电控股股东山西红太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控制的企业,金利华设备与浙江金美发生的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公司在交易发生时未履行内部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王军、周丰婷作为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实际参与上述关联交易的审批决策过程,对上述违规事项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规定。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我局决定对王军、周丰婷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山西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4-05-09
标题关于对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王军、周丰婷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2023年8月修订)》
文件批号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77号
批复原因你公司子公司浙江金利华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利华设备)于2023年12月27日与浙江金美宏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美宏远)签订订货合同,约定金利华设备向金美宏远采购绝缘子生产原料,金额3400万元。金美宏远是你公司控股股东山西红太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控制的企业,金利华设备与金美宏远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你公司在交易发生时未履行内部审议程序,且未进行信息披露。
批复内容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12-26
标题关于对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韩长安、韩泽帅、杨帆、魏枫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
文件批号创业板监管函[2023]第156号
批复原因2023年10月31日,你公司披露的《关于收到山西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显示,经查,你公司在收入确认方面存在以下问题:你公司子公司北京央华时代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央华)主要从事戏剧投资、制作及演出等业务。北京央华在自营或商演模式下签订包含多场演出的一轮次演出合同,每场次演出均单独售票,针对不同观众进行表演。北京央华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收入》的相关规定在每场次结束后确认收入,但实际直至一轮次演出结束后才确认收入,导致你公司相关年度定期报告中部分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2023年12月25日,你公司披露的《关于山西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整改报告的公告》显示,整改前北京央华采用各场次一轮演出结束后确认演出收入的核算方法,2020年至2022年间一轮演出中部分场次因不可抗力而延期,出现跨年度确认收入的情形,整改之后收入核算方式改为每场次演出完成后确认收入,造成整改前财务报表数据存在差错,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要求对财务报表进行调整。
批复内容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23-11-06
标题关于对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山西证监局[2023]33号
批复原因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在收入确认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你公司子公司北京央华时代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央华)主要从事戏剧投资、制作及演出等业务。北京央华在自营或商演模式下签订包含多场演出的一轮次演出合同,每场次演出均单独售票,针对不同观众进行表演。北京央华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相关规定在每场次结束后确认收入,但实际直至一轮次演出结束后才确认收入,导致你公司相关年度定期报告中部分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山西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3-11-06
标题关于对韩长安、韩泽帅、杨帆、魏枫采取监管谈话并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山西证监局[2023]34号
批复原因经查,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利华电)在收入确认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金利华电子公司北京央华时代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央华)主要从事戏剧投资、制作及演出等业务。北京央华在自营或商演模式下签订包含多场演出的一轮次演出合同,每场次演出均单独售票,针对不同观众进行表演。北京央华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相关规定在每场次结束后确认收入,但直至一轮次演出结束后才确认收入,导致金利华电相关年度定期报告中部分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韩长安、韩泽帅、杨帆、魏枫采取监管谈话并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山西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3-10-31
标题金利华电:关于收到山西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山西证监局[2023]33号、山西证监局[2023]34号
批复原因你公司子公司北京央华时代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央华)主要从事戏剧投资、制作及演出等业务。北京央华在自营或商演模式下签订包含多场演出的一轮次演出合同,每场次演出均单独售票,针对不同观众进行表演。北京央华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收入》的相关规定在每场次结束后确认收入,但实际直至一轮次演出结束后才确认收入,导致你公司相关年度定期报告中部分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我局决定对韩长安、韩泽帅、杨帆、魏枫采取监管谈话并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处理人山西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23-05-16
标题关于对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3]第167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3年5月3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山西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2-17
标题关于对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23]第79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2-02
标题关于对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23]第60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11-29
标题金利华电:关于对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
文件批号创业板监管函[2022]第190号
批复原因你公司于2022年9月26日、11月11日分别披露的《关于收到山西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关于山西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整改报告的公告》显示,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情形:2020年5月19日,你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为全资子公司江西强联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强联”)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5,000万元的融资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36个月。2020年8月25日,你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芦溪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江西强联的债务提供担保,担保最高额为2,000万元,担保期限为1年;2021年8月26日,前述担保到期后,你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芦溪支行签署《保证合同》,为江西强联2,000万元本金及利息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为1年。2020年12月25日,你公司与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芦溪支行签署《保证合同》和《最高额保证合同》,分别为江西强联提供500万元债务本金及利息的担保以及银行承兑汇票敞口限额为650万元的担保,担保期限为1年;2021年10月18日,你公司与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芦溪支行签署《保证合同》和《最高额保证合同》,分别为江西强联提供1,000万元本金及利息的担保以及银行承兑汇票敞口限额为650万元的担保。你公司在上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均未及时履行临时披露义务。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5.1.1条和本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7.2.7条规定。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2-10-27
标题关于对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三季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三季报问询函[2022]第1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22年11月4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山西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2-10-19
标题金利华电:关于公司董事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提示性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2022年10月19日收到公司董事黄梁先生家属的通知,获悉其的通知,获悉其因涉嫌危险驾驶,存在可能被进一步采取刑,存在可能被进一步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而无法履职的风险。
批复内容截至披露日,黄梁先生已签署了授权委托书,并委托公司独立董事吴秋生先生代为履行其董事职责。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2-09-26
标题金利华电:关于收到山西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山西证监局[2022]25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4号--财务报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文件批号山西证监局[2022]25号
批复原因1、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1)出售房产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对外担保事项未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2、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1)内部控制存在缺陷(2)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存在错误。上述情况反映出你公司在信息披露、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等方面存在不规范问题。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山西证监局
诫勉谈话  公告日期:2022-09-26
标题金利华电:关于收到山西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山西证监局[2022]26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4号--财务报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文件批号山西证监局[2022]26号
批复原因1、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1)出售房产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对外担保事项未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2、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1)内部控制存在缺陷(2)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存在错误,上述情况反映出公司在信息披露、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等方面存在不规范问题。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山西证监局
诫勉谈话  公告日期:2022-09-26
标题金利华电:关于收到山西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山西证监局[2022]27号)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山西证监局[2022]27号
批复原因经查,你本人于2020年10月16日至2022年1月11日担任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利华电)监事。2021年9月28日,你父亲马真通过个人证券账户买入金利华电股票600股,成交价格24.03元,成交金额14,418元;2021年9月29日,卖出金利华电股票600股,成交价格24.30元,成交金额14,580元。上述交易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短线交易行为。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山西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22-04-17
标题关于对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22]第5号
批复原因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创业板许可类重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和相关中介机构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4月29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10-15
标题关于对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6月修订)》
文件批号创业板监管函[2021]第154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监管函,公司未就交易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批复内容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1-10-08
标题金利华电:关于公司监事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利华电”或“公司”)董事会近日收到监事马晟先生出具的《关于短线交易的情况说明及致歉声明》,获悉其父亲马真先生分别于9月28日、9月29日买卖公司股票,其买卖行为构成短线交易。
批复内容1、 此次短线交易系马真先生不了解证券法律、法规且不清楚马晟先生的具体岗位职责、根据二级市场的判断做出的自主投资行为。马晟先生事先并不知晓 上述交易, 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 马晟先生及马真先生 已认识到上述违规交易的严重性,就此对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向公司及 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 马晟先生承诺将进一步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自身及亲属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2、 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 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 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 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马真先生的交易行 为违反了上述规定,构成短线交易。根据《证券法》的规定, 马真先生本次短线 交易所获盈利 162 元已上交公司。 3、 公司将以此为戒,进一步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及相关人员学习《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审慎操作,督促 相关人员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12-30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旭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陈贇、杜闽峰、陈晗、蔡兆艺、林通)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20]110号
批复原因福建旭诚操纵“亚星客车”等十只股票。我会认为,福建旭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批复内容一、没收福建旭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违法所得52,684,096.98元,并处以158,052,290.94元罚款; 二、对陈贇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三、对杜闽峰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四、对陈晗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五、对蔡兆艺、林通分别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12-30
标题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陈贇)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20]24号
批复原因福建旭诚操纵“亚星客车”等十只股票。我会认为,福建旭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对福建旭诚的违法行为,陈贇为福建旭诚持股40%股东,任福建旭诚总经理、投资经理,负责交易决策并亲自操作部分账户,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批复内容我会决定:对陈贇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6-18
标题关于对浙江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484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对外披露,并在6月22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包括相应合同及清单)报送我部。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5-24
标题关于对浙江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312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对外披露,并在5月28日前将有关材料报送我部。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11-18
标题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赵坚、楼金萍、朱攀峰)
相关法规《证券法》、《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9]21号
批复原因一、当事人控制利用证券账户以及交易决策情况 二、当事人操纵“金利华电”价格的过程 (一)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操纵“金利华电”交易价格和交易量 (二)在控制的证券账户之间进行交易,影响“金利华电”交易价格和交易量 (三)盘中拉抬,影响“金利华电”交易价格和交易量 (四)利用信息优势交易,操纵“金利华电”交易价格和交易量 三、当事人操纵“金利华电”价格的结果
批复内容一、对赵坚、楼金萍分别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二、对朱攀峰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11-18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赵坚、楼金萍、朱攀峰)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9]128号
批复原因当事人:赵坚,男,1964年2月出生,时任浙江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利华电)董事长,住址:浙江省东阳市巍山镇巍山社区巍一新成里27号。 楼金萍,女,1974年12月出生,住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三江街道宾虹路599号12幢4单元501室。 朱攀峰,男,1986年10月出生,住址: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岭下镇诗翁东路28-1号。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当事人控制利用证券账户以及交易决策情况 二、当事人操纵“金利华电”价格的过程 (一)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操纵“金利华电”交易价格和交易量 (二)在控制的证券账户之间进行交易,影响“金利华电”交易价格和交易量 (三)盘中拉抬,影响“金利华电”交易价格和交易量 (四)利用信息优势交易,操纵“金利华电”交易价格和交易量 三、当事人操纵“金利华电”价格的结果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赵坚、楼金萍、朱攀峰共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处以300万元的罚款,其中对赵坚处以150万元的罚款,对楼金萍处以120万元的罚款,对朱攀峰处以30万元的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5-21
标题关于对浙江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279号
批复原因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浙江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279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5月29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浙江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8-11-12
标题关于对浙江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问询函[2018]第442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浙江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创业板问询函[2018]第442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18年11月16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8-07-19
标题金利华电: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成稽调查通字18019号
批复原因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赵坚先生涉嫌操纵证券市场。
批复内容中国证监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2-16
标题金利华电: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浙江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之回复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创业板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6]第5号
批复原因公司于2016年2月1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出具的《关于对浙江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创业板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6]第5号)。
批复内容我公司根据贵部要求,组织各相关中介机构讨论、核查,现就相关问题作出回复说明。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