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讯 公告日期:2023-05-22 |
标题 | 关于对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报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3]第181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3年5月29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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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9-02 |
标题 | 关于对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胡华伟、陆宏宇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10月修订)》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监管函[2022]第206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监管函《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10月修订)》 |
批复内容 | 请你们吸取教训,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履行职责。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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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9-02 |
标题 | 关于对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348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22年9月6日前将上述核实情况书面回复我部并对外披露,并同时提交控股股东的书面说明等附件。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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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2-08-18 |
标题 | 关于对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胡华伟、陆宏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经查,天元所在担任此次专项法律顾问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查验计划中未明确需要核查的重大销售合同“重大性”的判断标准或具体金额,工作底稿中未见对重大债权债务合同范围、认定标准等事项予以进一步确定的记录。二是未充分收集重大销售合同合法、有效的证据,未对采取网络查询方式进行查验的有关事项制作查询笔录,制作的工作底稿不完整。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八条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第九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们应严格按照《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的要求,完善查验程序和工作底稿。 |
处理人 | 重庆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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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6-14 |
标题 | 关于对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监管函[2022]第130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监管函 |
批复内容 | 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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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2-06-07 |
标题 | 关于对徐鹏、张建刚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2015年8月,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时代证券)与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欢瑞世纪)签订《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之财务顾问协议》,为欢瑞世纪以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欢瑞世纪(东阳)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原名欢瑞世纪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欢瑞影视)股东所持有的欢瑞影视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以下简称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提供财务顾问服务,徐鹏、张建刚是该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签字财务顾问主办人。
徐鹏、张建刚作为项目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签字财务顾问主办人,未能勤勉尽责,未对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充分的核查和验证,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3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本所对徐鹏、张建刚作出通报批评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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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2-05-12 |
标题 | 关于对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报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2]第257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5月19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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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2-01-13 |
标题 | 关于对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邹志文、贾俊伟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当事人:
邹志文,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重大资产重组财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
贾俊伟,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重大资产重组财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
一、未执行有效的销售收入审计程序
二、财务报表批准报出事项存在虚假记载 |
批复内容 | 本所对邹志文、贾俊伟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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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2-01-13 |
标题 | 关于对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一、重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及重大遗漏
二、未充分披露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
三、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
批复内容 | 一、对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欢瑞世纪(东阳)影视传媒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钟君艳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三、对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总裁赵枳程,时任董事张欣怡,时任独立董事陈宋生、庄炜,时任监事张俊平、江新光、陈亚兰,时任财务总监李文武,时任董事会秘书徐虹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四、对欢瑞世纪(东阳)影视传媒有限公司,时任欢瑞世纪(东阳)影视传媒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援、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张睿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五、对欢瑞世纪(东阳)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原股东浙江欢瑞世纪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王贤民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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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11-15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6号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财务顾问办法》 |
文件批号 | 重庆证监局[2021]6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新时代证券担任独立财务顾问的情况
二、未勤勉尽责,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综上,欢瑞影视2013年因提前确认收入虚增营业收入69,396,226.42元,2014年因提前确认收入虚增营业收入27,894,339.63元。新时代证券未实施充分的核查程序,未获取充分有效的资料审慎核查欢瑞影视的营业收入,在核查过程中缺乏应有的谨慎,导致未发现欢瑞影视2013年提前确认电视剧《古剑奇谭》《微时代之恋》营业收入,2014年提前确认电视剧《少年四大名捕》营业收入的事实,所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
批复内容 | 一、责令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改正,没收财务顾问业务收入500万元,并处以1500万元罚款;二、对徐鹏、张建刚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重庆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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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1-06-11 |
标题 | 关于对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报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1]第389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6月1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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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4-28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2号 |
相关法规 |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重庆证监局[2021]2号 |
批复原因 | 当事人: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兴华所),2013年11月成立,住所:北京市西城区。2016年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欢瑞世纪)重大资产重组的审计服务机构。
邹志文,男,1967年3月出生,住址:北京市海淀区。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
贾俊伟,男,1967年4月出生,住址:山西省太原市。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未勤勉尽责,导致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一)未执行有效的销售收入审计程序
(二)财务报表批准报出事项存在虚假记载 |
批复内容 | 一、责令兴华所改正,没收审计业务收入208.83万元,并处以626.49万元罚款;
二、对邹志文和贾俊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重庆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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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0-06-02 |
标题 | 关于对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0]第139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涉及需披露的,请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并在6月1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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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2-03 |
标题 | 关于对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20]第26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2月10日前将相关材料回复我部并披露。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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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1-22 |
标题 | 关于对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20]第14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0]第14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在2月4日前将相关材料回复我部并披露。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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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11-05 |
标题 | 欢瑞世纪: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企业会计准则》、《重组办法》、《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重庆证监局[2019]3号 |
批复原因 | 一、欢瑞影视与欢瑞世纪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况
二、欢瑞影视及欢瑞世纪信息披露违法的情况
(一)欢瑞影视因提前确认收入虚增营业收入的情况
(二)欢瑞影视虚构收回应收款项少计提坏账准备的情况
(三)欢瑞影视推迟计提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的情况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责令欢瑞影视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陈援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30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30万元;
三、对钟君艳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30万
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30万元;
四、对张睿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五、对欢瑞文化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六、对王贤民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重庆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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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11-05 |
标题 | 欢瑞世纪: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重庆证监局[2019]4号、[2019]5号)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 |
文件批号 | 重庆证监局[2019]4号、[2019]5号 |
批复原因 | 处罚字[2019]4号:
欢瑞影视2013年因提前确认收入虚增营业收入69,396,226.42元;2014年因提前确认收入虚增营业收入27,894,339.63元,欢瑞影视虚构收回应收款项25,500,000.00元,造成2015年年报少计提坏账准备4,250,000.00元,2016年半年报少计提坏账准备4,675,000.00元。欢瑞影视作为涉案重大资产重组的有关方,因未能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数据,导致欢瑞世纪公开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及重大遗漏。
上述违法事实,有欢瑞影视及第三方提供的相关合同、项目台账、账簿及记账凭证,银行流水,相关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相关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公告以及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欢瑞世纪在2016年2月1日、2016年5月16日和2016年10月10日公告的《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中,包含上述虚假的置入资产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利润总额及关联交易重大遗漏,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处罚字[2019]5号:
一、虚构收回应收款项少计提坏账准备的情况
欢瑞影视2015年虚构收回应收账款8,500,000.00元,2016年虚构收回应收账款17,000,000.00元,2016年虚构收回其他应收款26,000,000.00元,造成欢瑞世纪2016年年报少计提坏账准备28,350,000.00元,虚增利润总额28,350,000.00元。
二、未充分披露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的情况
陈援、钟君艳、欢瑞文化与欢瑞影视和欢瑞世纪构成关联关系。经查,欢瑞文化通过利用合作拍摄电视剧《铁血黑金》项目,从2013年3月至2017年2月累计占用欢瑞影视资金1200万元。钟君艳及欢瑞文化利用向旗下艺人李某某借款事项,从2015年6月至2017年3月占用欢瑞影视资金1800万元。欢瑞文化通过利用合作拍摄《龙渊》项目,从2016年11月至2017年5月占用欢瑞影视资金800万元。综上,欢瑞影视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利用项目等方式占用欢瑞影视资金,造成欢瑞世纪2016年年报未披露关联方占用资金800万元和占用资金余额3800万元的关联交易。
上述违法事实,有欢瑞影视及第三方提供的相关合同、项目台账、账簿及记账凭证,银行流水,相关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相关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及公告以及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欢瑞世纪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及重大遗漏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
批复内容 | 处罚字[2019]4号:
一、责令欢瑞世纪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钟君艳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赵枳程、张欣怡、陈宋生、庄炜、张俊平、江新光、陈亚兰、李文武、徐虹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处罚字[2019]5号:
一、责令欢瑞世纪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二、对钟君艳给予警告, 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三、对赵枳程、张欣怡、陈宋生、庄炜、张俊平、洪丹丹、陈亚兰、李文武、徐虹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重庆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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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07-30 |
标题 | 欢瑞世纪: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企业会计准则》、《重组办法》、《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渝证调查字2017031号、处罚字[2019]3号 |
批复原因 | 欢瑞影视未能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及2016年半年度的财务数据,导致欢瑞世纪公开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及重大遗漏。主要违法事实有:
(一)欢瑞影视因提前确认收入虚增营业收入的情况
欢瑞影视2013年因提前确认收入虚增营业收入 69,396,226.42元;2014年因提前确认收入虚增营业收入 27,894,339.63 元。
(二)欢瑞影视虚构收回应收款项少计提坏账准备的情况
欢瑞影视虚构收回应收款项25,500,000.00 元,造成 2015年年报少计提坏账准备4,250,000.00元,2016年半年报少计提坏账准备4,675,000.00元。
(三)欢瑞影视推迟计提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的情况
欢瑞影视推迟计提应收款项坏账准备,造成2013年少计提坏账准备52,000.00元,2014年少计提坏账准备208,000.00元,2015年少计提坏账准备2,340,000.00元。
(四)欢瑞影视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欢瑞影视资金的情况
欢瑞影视作为涉案重大资产重组的有关方,因未能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数据,导致欢瑞世纪公开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及重大遗漏。
欢瑞影视是本次重组的标的公司。欢瑞文化和王贤民作为欢瑞影视重组前的原股东,是本次重组的股份发行对象。欢瑞影视、欢瑞文化和王贤民均属于《重组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有关各方”以及《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系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其行为违反了《重组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构成《重组办法》第五十五条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对于欢瑞影视的上述违法行为,欢瑞影视时任董事长陈援、时任董事兼总经理钟君艳夫妇是欢瑞影视的实际控制人,代表欢瑞影视达成本次重组,是本次重组的核心参与者和推动者,应当保证欢瑞影视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为《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欢瑞影视财务总监张睿作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为《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同时,陈援、钟君艳作为欢瑞影视的实际控制人,隐瞒应当披露的信息,为《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欢瑞影视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
批复内容 | 根据你们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我局拟作出以下决定:
一、责令欢瑞影视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陈援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30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30万元;
三、对钟君艳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30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30万元;
四、对张睿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五、对欢瑞文化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六、对王贤民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重庆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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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07-29 |
标题 | 欢瑞世纪: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 |
文件批号 | 渝证调查字2017031号、处罚字[2019]4号、处罚字[2019]5号 |
批复原因 | 处罚字[2019]4号:
欢瑞影视2013年因提前确认收入虚增营业收入69,396,226.42元;2014年因提前确认收入虚增营业收入27,894,339.63元,欢瑞影视虚构收回应收款项25,500,000.00元,造成2015年年报少计提坏账准备4,250,000.00元,2016年半年报少计提坏账准备4,675,000.00元。欢瑞影视作为涉案重大资产重组的有关方,因未能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数据,导致欢瑞世纪公开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及重大遗漏。
上述违法事实,有欢瑞影视及第三方提供的相关合同、项目台账、账簿及记账凭证,银行流水,相关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相关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公告以及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欢瑞世纪在2016年2月1日、2016年5月16日和2016年10月10日公告的《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中,包含上述虚假的置入资产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利润总额及关联交易重大遗漏,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处罚字[2019]5号:
一、虚构收回应收款项少计提坏账准备的情况
欢瑞影视2015年虚构收回应收账款8,500,000.00元,2016年虚构收回应收账款17,000,000.00元,2016年虚构收回其他应收款26,000,000.00元,造成欢瑞世纪2016年年报少计提坏账准备28,350,000.00元,虚增利润总额28,350,000.00元。
二、未充分披露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的情况
陈援、钟君艳、欢瑞文化与欢瑞影视和欢瑞世纪构成关联关系。经查,欢瑞文化通过利用合作拍摄电视剧《铁血黑金》项目,从2013年3月至2017年2月累计占用欢瑞影视资金1200万元。钟君艳及欢瑞文化利用向旗下艺人李某某借款事项,从2015年6月至2017年3月占用欢瑞影视资金1800万元。欢瑞文化通过利用合作拍摄《龙渊》项目,从2016年11月至2017年5月占用欢瑞影视资金800万元。综上,欢瑞影视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利用项目等方式占用欢瑞影视资金,造成欢瑞世纪2016年年报未披露关联方占用资金800万元和占用资金余额3800万元的关联交易。
上述违法事实,有欢瑞影视及第三方提供的相关合同、项目台账、账簿及记账凭证,银行流水,相关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相关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及公告以及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欢瑞世纪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及重大遗漏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
批复内容 | 处罚字[2019]4号:
一、责令欢瑞世纪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钟君艳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赵枳程、张欣怡、陈宋生、庄炜、张俊平、江新光、陈亚兰、李文武、徐虹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处罚字[2019]5号:
一、责令欢瑞世纪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二、对钟君艳给予警告, 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三、对赵枳程、张欣怡、陈宋生、庄炜、张俊平、洪丹丹、陈亚兰、李文武、徐虹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重庆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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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9-06-26 |
标题 | 关于对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9]第222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关于对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9]第222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涉及需披露的,请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并在7月5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5-30 |
标题 | 关于对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8]第162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关于对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8]第162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涉及需披露的,请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并在6月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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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08-15 |
标题 | 关于对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上市公司停复牌业务》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监管函[2017]第72号 |
批复原因 | 因你公司控股股东质押股份触及平仓线,可能涉及公司控制权变更事项,你公司向我所申请公司股票于2017年7月18日开市起停牌。停牌满10个交易日后,你公司又以签订重大合同为由,向我所申请继续停牌5个交易日。8月8日,你公司股票复牌,公告显示停牌期间你公司未签订任何重大合同。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上市公司停复牌业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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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7-19 |
标题 | 欢瑞世纪:关于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问询函[2017]第138号 |
批复原因 | 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或“欢瑞世纪”)于2017年3月2日、6月8日分别披露了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欢瑞影视和欢瑞营销与北京卫视和安徽卫视签订日常经营合同的公告。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了事后审核,并于2017年6月13向公司出具了《关于对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公司部问询函[2017]第138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董事会组织各相关部门对问询函所涉事项进行了自查和分析讨论,现将回复内容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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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7-07-18 |
标题 | 欢瑞世纪: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渝证调查字2017031号 |
批复原因 | 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年7月1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渝证调查字2017031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
批复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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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6-30 |
标题 | 欢瑞世纪:关于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7]第253号 |
批复原因 | 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或“欢瑞世纪”)于2017年4月7日披露了2016年度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了事后审核,并于2017年6月19日向公司出具了《关于对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7]第253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董事会组织各相关部门对问询函所涉事项进行了自查和分析讨论,现将回复内容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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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6-19 |
标题 | 关于对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1号——上市公司从事广播电影电视业务(2016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7]第253号 |
批复原因 | 我部在年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相关问题。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下发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7]第253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涉及需披露的,请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并在6月3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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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6-05-17 |
标题 | 星美联合: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审计机构被立案调查的风险提示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深证调查通字16051号 |
批复原因 |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特殊普通合伙)所于2016年5月11日接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深证调查通字16051号),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 |
批复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该所立案调查。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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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02-24 |
标题 | *ST星美:关于撤销股票交易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6]第3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于2016年2月18日收到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6]第3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问询函》要求本公司就“结合行业情况及经营模式分析宣传推广服务业务毛利率达到50.73%的合理性及交易定价的公允性;请会计师事务所结合业务发生时间、合同条款及合同履行进展,就上述业务的收入、成本及利润的确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发表专项核查意见;说明本公司与公司关联方重庆博妙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及欢瑞世纪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发生资金往来的发生原因、未计算资金占用费的原因,并说明是否涉及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公司的资本性投入,如是,相关利得是否按照财政部财会[2008]60号函规定计入所有者权益”等情况做出书面说明,涉及需披露的,请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并在2月22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
批复内容 | 公司结合2015年度报告进行认真复核后,已于2016年2月22日就问询函中所列问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做出了书面回复,并同时抄报了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现将回复内容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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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02-24 |
标题 | *ST星美:关于对重组问询函的回复 |
相关法规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 |
文件批号 | 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6]第8号 |
批复原因 | 本公司于2015年2月4日收到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6]第8号)。 |
批复内容 | 2016年2月4日,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星美联合”、“上市公司”)已收悉贵所出具的《关于对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6]第 8号)。本公司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就事后审核的问询函内容逐项进行了认真落实,现就问询函中的有关问题答复。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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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02-15 |
标题 | *ST星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6]第8号 |
批复原因 | 本公司于2015年2月4日收到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6]第8号)。 |
批复内容 | 我们正在组织相关中介对问询函中提出的问题进行逐项落实,但是,我们无法判断是否能在2016年2月18日前就所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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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5-09-23 |
标题 | *ST星美:关于对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材料进行修改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6号—资产评估相关事宜》、《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收购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5]第22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于2015年9月11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5]第22号,以下简称“《重组问询函》”)。《重组问询函》就公司已经披露了的重大资产重组预案的相关文件中涉及(包括但不限于)盈利补偿方案设置、标的公司影视项目计划、发行股份定价合理性、过渡期安排、募集资金必要性、交易对方产权控制关系、标的公司历史沿革、标的公司业务和会计信息等问题提出了共计11项意见。 |
批复内容 | 公司组织相关各方及证券中介对《重组问询函》中提出的问题进行逐项落实并提交了《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对重组问询函的书面回复》,同时对《重组预案》在以下章节共计进行了47处修改和新增。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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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4-08-15 |
标题 | 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重庆监管局[2014]2号 |
批复原因 | 本公司控股股东上海鑫以实业有限公司存在未能按期履行或变更有关承诺的问题,于近日收到了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以下简称“重庆局”)下达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上海鑫以实业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和责令公开说明措施的决定》([2014]2号)。 |
批复内容 | 重庆局下达的《决定书》责令上海鑫以应当“在2014年8月15日以前,通过星美联合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对未能按期履行或变更上述承诺的原因、目前的履约进展、下一步解决方案及相关风险等事项做出公开说明”。现在上海鑫以对以上情况做出公开说明并予以披露。 |
处理人 | 重庆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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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3-10-24 |
标题 | 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3年第三季度报告的更正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因公司没有正确理解深交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3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中关于“上市公司期末前十大股东所持股数应为其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的合计股数。前述股东如在报告期内进行约定购回交易的,需要以文字说明方式分别披露股东名称、报告期内约定购回初始交易或购回交易的所涉股份数量及比例,以及报告期末的持股数量及比例。证券公司因参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而成为公司前十大股东的,相关股东名称应披露为‘XX证券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专用证券账户’。”的规定,公司没有对相关信用担保账户分拆、以及对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进行合并计算。 |
批复内容 | 公司通过直通车披露三季报后,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据事后审核原则向公司出具了反馈意见。按其要求,公司对2013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更正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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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 公告日期:2013-06-20 |
标题 | 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违规买卖股票情况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2013年6月18日,浙江国贸集团金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信资产”)在减持本公司股票时,因操作失误,以均价6.10元成交价格买入星美联合股票10000股。当日又以均价6.00元成交价格卖出星美联合940000股股票。上述这10000股构成短线交易行为。金信资产的上述行为尽管属于操作失误,但仍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的规定情形。 |
批复内容 | 浙江国贸集团金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信资产”)就此行为向广大投资者致歉,并表示今后将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避免此类事项的再次发生。
公司向金信资产进一步解释了法律、法规中关于短线交易股票的详细规定,并要求其严格规范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认真履行股东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将督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其他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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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08-12-03 |
标题 | 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文件批号 | [2008]第47号 |
批复原因 | 虚假陈述案相关当事人及相关违法事实。 |
批复内容 | 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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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人 | 重庆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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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8-07-18 |
标题 | 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治理整改情况的说明报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渝证监市函[2007]89号 |
批复原因 | 一、关于“股权分散,控制权缺位,重组存在不确定性”问题
二、关于“公司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存在严重问题”问题
三、关于“公司股票停牌时间较长,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有待提高”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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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复内容 | 公司治理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今后,公司将以本次公司治理专项活动为契机,一如既往地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重庆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要求,不断提高公司治理觉悟,积累公司治理经验,建立健全各项内控制度,完善公司治理各项有关工作,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在此基础上,认真做好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以公司价值和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做一个诚信、规范的上市公司。 |
处理人 | 重庆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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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11-02 |
标题 | 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 |
文件批号 | 渝证监市函[2007]89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治理方面仍存在的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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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复内容 | |
处理人 | 重庆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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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6-08-26 |
标题 | 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落实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限期整改通知整改报告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渝证监发[2006]162号 |
批复原因 | 关联交易未履行合法手续,未及时披露、关联方关系披露有误、关于三爱海陵公司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未披露,未采取清欠措施、重大损失未披露及其他信息披露存在问题。 |
批复内容 | 2006年7月11日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向我司下发了《关于要求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限期整改的通知》(渝证监发[2006]162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我司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若干问题提出了整改要求。我司董事会接到《通知》后,立即组织董事、监事、高管和相关部门人员进行了认真学习,对《通知》中指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并结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针对上述问题制定了相应的整改计划和方案。
针对《通知》中指出的问题,本公司将按照整改报告采取可行措施尽快落实,以杜绝类似问题再发生。通过此次整改,本公司将进一步总结经验、教训,加强对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在国家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提高信息披露工作的质量,实现公司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
处理人 | 重庆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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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06-01-17 |
标题 | 关于对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公司法》及《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2005年5月31日,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美联合)将持有的子公司湖北长丰通信有限公司60%股权作价8532万元、子公司江苏长丰通信有限公司90%股权作价2446.2万元出售给武汉东企协同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东企),交易金额共计10978.2万元,占星美联合2004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14.48%。 |
批复内容 | 005年5月31日,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美联合)将持有的子公司湖北长丰通信有限公司60%股权作价8532万元、子公司江苏长丰通信有限公司90%股权作价2446.2万元出售给武汉东企协同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东企),交易金额共计10978.2万元,占星美联合2004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14.48%。星美联合董事刘剑华、原董事夏磊同时担任武汉东企董事,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星美联合没有及时履行相关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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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05-07-20 |
标题 | 长丰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因公司涉嫌违反信息披露一案。 |
批复内容 |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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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5-02-26 |
标题 | 长丰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落实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限期整改通知的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信息披露、资金往来、财务会计方面存在的问题 |
批复内容 | 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对我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结合目前监管情况于2005年1月10日向我司下发了《关于要求长丰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期整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我司信息披露、资金往来、财务会计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整改要求。我司董事会接到《通知》后,立即组织董事、监事、高管和相关部门人员进行了认真学习,对《通知》中指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并结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针对上述问题制定了相应的整改措施,公司于2005年2月24日召开三届十二次董事会,通过了《关于落实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限期整改通知的整改报告》。针对《通知》中指出的问题,我司将按照整改报告采取可行措施尽快落实,以杜绝类似问题再发生。通过此次整改,我司将进一步总结经验、教训,加强对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在国家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实现公司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
处理人 | 重庆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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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05-01-18 |
标题 | 关于对长丰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证券法》、《公司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没有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批复内容 | 本公司董事会诚恳地向广大投资者致歉,并将以此为戒,在今后的工作中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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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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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3-11-08 |
标题 | 重庆长丰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重庆证券监管办事处巡检问题的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企业会计制度》 |
文件批号 | 证监渝办发[2003]14号 |
批复原因 | 经营决策程序不规范、“三会”会议记录手续缺漏和记录不完善;董事辞职、职工代表监事选举程序不规范;大额贷款合同未进行临时信息披露、定期财务报告书信息披露不完整;已发生的费用性质款项未及时处理、对股权转让收益确认时间不准确、借款利息资本化、收入未按规定进行确认 |
批复内容 | 中国证监会重庆证券监管办事处于2003年9月2日至9月5日对公司进行了巡检,并于10月10日就公司“三会”运作、信息披露和财务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证监渝办发[2003]14号,以下简称《通知》)。公司接到《通知》后,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以及有关人员对《通知》进行了学习,制定了相应的整改措施。 |
处理人 | 重庆证管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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