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讯 公告日期:2022-03-16 |
标题 | 关于对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报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2]第8号 |
批复原因 | 1、你公司于2021年6月3日董事会审议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朱凤廉,朱凤廉拟以12.59元/股的价格全额认购,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33.24亿元。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已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3月3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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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1-05-07 |
标题 |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 |
文件批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43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自2013年9月起成为中山证券的控股股东。公司于2013年向中山证券发函,明确由公司接手中山证券自有办公楼建设项目。公司在未与中山证券建立代建关系的情况下,通过工作流程签批等方式干预中山证券自有办公楼的项目投资建设工作。 |
批复内容 | 深圳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
处理人 | 深圳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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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1-05-07 |
标题 | 锦龙股份:关于收到结案告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深证结案字[2021]1号 |
批复原因 |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2020年8月1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深证调查字〔2020〕141号),因涉嫌违反《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
批复内容 | 经调查,决定依法结案。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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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1-04-02 |
标题 | 关于对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1]第7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4月12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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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0-08-20 |
标题 | 锦龙股份:关于收到立案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 |
文件批号 | 深证调查字[2020]141号 |
批复原因 |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2020年8月1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深证调查字〔2020〕141号),因涉嫌违反《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
批复内容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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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8-19 |
标题 |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限制业务活动及责令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权利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
文件批号 | 深圳证监局[2020]148号 |
批复原因 |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1名董事不具备高管任职资格,实际履行高管职责;二是未履行公司规定程序,擅自改变公司用章及合同管理审批流程;三是印章管理混乱,存在公司印章使用审批授权和流程不清晰、未严格执行双人保管要求、未完成审批流程即予用印等情形;四是未按规定向监事会报告、人员薪酬管理不完善、关联交易管理不到位等其他公司治理与内部管理问题。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监督管理措施:
一、自本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暂停新增资管产品备案,暂停新增资本消耗型业务(含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融资融券业务、自营业务、需要跟投或包销的承销保荐业务),暂停以自有资金或资管资金与关联方进行对手方交易,包括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等。
二、责令限制董事长兼管委会主任林炳城、总裁胡映璐、合规总监袁玲领取2019年绩效奖金等基本工资以外的报酬的权利,已领取部分应退回公司。你公司应自本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向我局书面报告上述监督管理措施的执行情况。 |
处理人 | 深圳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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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20-08-19 |
标题 |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林炳城采取公开谴责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
文件批号 | 深圳证监局[2020]150号 |
批复原因 | 林炳城:
经查,我局发现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山证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1名董事不具备高管任职资格,实际履行高管职责;二是未履行公司规定程序,擅自改变公司用章及合同管理审批流程;三是印章管理混乱,存在公司印章使用审批授权和流程不清晰、未严格执行双人保管要求、未完成审批流程即予用印等情形;四是未按规定向监事会报告、人员薪酬管理不完善、关联交易管理不到位等其他公司治理与内部管理问题。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通过我局官方网站,对你予以公开谴责。 |
处理人 | 深圳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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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20-08-19 |
标题 |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胡映璐采取公开谴责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
文件批号 | 深圳证监局[2020]151号 |
批复原因 | 胡映璐:
经查,我局发现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山证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1名董事不具备高管任职资格,实际履行高管职责;二是未履行公司规定程序,擅自改变公司用章及合同管理审批流程;三是印章管理混乱,存在公司印章使用审批授权和流程不清晰、未严格执行双人保管要求、未完成审批流程即予用印等情形;四是未按规定向监事会报告、人员薪酬管理不完善、关联交易管理不到位等其他公司治理与内部管理问题。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通过我局官方网站,对你予以公开谴责 |
处理人 | 深圳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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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20-08-19 |
标题 |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袁玲采取公开谴责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
文件批号 | 深圳证监局[2020]152号 |
批复原因 | 袁玲:
经查,我局发现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山证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1名董事不具备高管任职资格,实际履行高管职责;二是未履行公司规定程序,擅自改变公司用章及合同管理审批流程;三是印章管理混乱,存在公司印章使用审批授权和流程不清晰、未严格执行双人保管要求、未完成审批流程即予用印等情形;四是未按规定向监事会报告、人员薪酬管理不完善、关联交易管理不到位等其他公司治理与内部管理问题。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通过我局官方网站,对你予以公开谴责。 |
处理人 | 深圳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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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8-19 |
标题 |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黄元华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深圳证监局[2020]153号 |
批复原因 | 黄元华:
经查,你于2018年6月28日起担任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山证券)管理委员会主任助理,未取得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但通过参与管理委员会决策实际履行高管职责。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认定你(公民身份号码:440105XXXXXXXX3033)为不适当人选,自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二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分支机构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等职务或实际履行上述职务。中山证券应当在收到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免除你董事、管委会主任助理职务、人力资源部和风险管理部负责人的决定(免除后不得担任公司任何管理职务),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报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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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8-19 |
标题 |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孙学斌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深圳证监局[2020]154号 |
批复原因 | 孙学斌:
经查,我局发现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山证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未履行公司规定程序,擅自改变公司用章及合同管理审批流程;印章管理混乱,存在公司印章使用审批授权和流程不清晰、未严格执行双人保管要求、未完成审批流程即予用印等情形。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认定你(公民身份号码:440105XXXXXXXX4516)为不适当人选,自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二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分支机构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等职务或实际履行上述职务。中山证券应当在收到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免除你董事、管委会副主任、办公室负责人职务的决定(免除后不得担任公司任何管理职务),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报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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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8-19 |
标题 |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石文燕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深圳证监局[2020]155号 |
批复原因 | 石文燕:
经查,我局发现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山证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未履行公司规定程序,擅自改变公司用章及合同管理审批流程;印章管理混乱,存在公司印章使用审批授权和流程不清晰、未严格执行双人保管要求、未完成审批流程即予用印等情形。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认定你(公民身份号码:110108XXXXXXXX0028)为不适当人选,自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二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分支机构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等职务或实际履行上述职务。中山证券应当在收到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免除你董事、董秘、管委会委员职务的决定(免除后不得担任公司任何管理职务),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报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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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8-04 |
标题 | 关于对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20]第105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8月11日前将相关材料报送我部。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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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7-21 |
标题 | 锦龙股份: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经查,深圳证监局发现中山证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未履行公司规定程序,擅自改变公司用章及合同管理审批流程;印章管理混乱,存在公司印章使用审批授权和流程不清晰、未严格执行双人保管要求、未完成审批流程即予用印等情形。 |
批复内容 | 深圳证监局拟对石文燕作出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监督管理措施决定。 |
处理人 | 深圳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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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6-12 |
标题 | 锦龙股份:关于中山证券及相关人员收到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深圳证监局[2020]27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深圳证监局发现中山证券存在以下问题(下称“中山证券存在的问题”):一是1名董事不具备高管任职资格,实际履行高管职责;二是未履行公司规定程序,擅自改变公司用章及合同管理审批流程;三是印章管理混乱,存在公司印章使用审批授权和流程不清晰、未严格执行双人保管要求、未完成审批流程即予用印等情形;四是未按规定向监事会报告、人员薪酬管理不完善、关联交易管理不到位等其他公司治理与内部管理问题。 |
批复内容 | 一、中山证券收到监督管理措施《事先告知书》的情况
按照相关规定,深圳证监局拟作出如下监督管理措施决定:
1.责令中山证券限期改正。
2.责令暂停中山证券部分业务。在改正相关问题并经深圳证监局检查验收前,中山证券应暂停新增资管产品备案,暂停新增资本消耗型业务(股票质押式回购、融资融券等),暂停以自有资金或资管资金与关联方进行对手方交易,包括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等。暂停业务期间,中山证券应保持董事会、管理层稳定。
3.责令中山证券限制董事长、管委会主任林炳城、总裁胡映璐、合规总监袁玲领取2019年绩效奖金等基本工资以外的报酬等权利,已领取部分应退回公司。
二、相关人员收到监督管理措施《事先告知书》的情况
深圳证监局拟对林炳城、胡映璐、袁玲作出公开谴责及限制权利的监督管理措施决定。
深圳证监局拟对孙学斌、黄元华作出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监督管理措施决定。 |
处理人 | 深圳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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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0-04-08 |
标题 | 关于对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28号 |
相关法规 | 《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 |
文件批号 | 广东证监局[2020]28号 |
批复原因 |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你公司主要股东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东莞市新世纪科教拓展有限公司超比例新增质押所持你公司股权,你公司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违反了《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根据《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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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17-12-01 |
标题 | 锦龙股份:关于个别高管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广东证监局[2017]76号 |
批复原因 | 刘伟文,经查,2017年5月18日,你通过集中竞价方式买入并持有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龙股份)股票19.72万股。2017年11月3日,你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卖出锦龙股份股票4600股,当天又买入锦龙股份股票22200股。
你作为锦龙股份董事兼总经理,在买入锦龙股份股票后不足六个月卖出,在卖出后不足六个月又买入,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现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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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11-08 |
标题 | 关于对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刘伟文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监管函[2017]第100号 |
批复原因 | 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龙股份”)于2017年5月12日披露《关于董事、高管及核心员工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称,你等部分公司管理层人员拟于未来六个月内增持公司股票,且在本次增持计划完成后6个月内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2017年5月18日,你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买入锦龙股份股票197,200股,均价15.21元/股;11月3日,你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卖出锦龙股份股票4,600股,均价18.85元/股,当天又买入锦龙股份股票22,200股,均价18.84元/股。 |
批复内容 | 你作为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3.1.9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8.14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本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规则》等的规定,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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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17-11-06 |
标题 | 锦龙股份:关于个别高管因操作失误涉及短线交易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本公司董事/总经理刘伟文先生因操作失误于2017年11月3日卖出本公司股份4,600股,当日又买入本公司股份22,200股,且其曾于2017年5月18日买入本公司股份197,200股(已披露),上述交易构成短线交易。 |
批复内容 | 按照本次刘伟文先生六个月内买入又卖出本公司股票计算,此次短线交易产生的收益17,150元将收归本公司所有[(2017年11月3日卖出成交价18.85元/股-2017年5月18日买入最低成交价15.17元/股)*4,600股+(2017年11月3日卖出成交均价18.85元/股-2017年11月3日买入成交均价18.84元/股)*22,200股]。本公司已于2017年11月5日收到刘伟文先生上缴的此次短线交易产生的收益17,150元。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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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7-02-15 |
标题 | 锦龙股份: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于2017年2月14日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南宁铁路运输分院发出的《案件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告知书》,该《告知书》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南宁铁路运输分院对本公司涉嫌单位行贿一案已侦查终结,拟移送南宁铁路运输检察院审查起诉。同日,本公司收到南宁铁路运输检察院发出的《审查起诉阶段委托辩护人/申请法律援助告知书》,该《告知书》称:南宁铁路运输检察院对本公司、杨志茂(本公司原董事长、原法定代表人)涉嫌单位行贿一案已经收到该院反贪污贿赂局移送审查起诉的材料,并告知本公司有权委托辩护人。 |
批复内容 | 收到上述文书后,本公司高度重视,拟聘请资深辩护律师尽快了解本公司涉案情况,积极应对,切实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
处理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南宁铁路运输分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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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04-19 |
标题 | 锦龙股份: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问询函[2016]第128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关于对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公司部问询函【2016】第128号),要求公司说明多次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原因;公司董事会是否对三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及其可行性进行充分、严谨论证、是否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补充披露增资前后中山证券的股权结构;补充披露本次募集资金增资中山证券的定价依据,是否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9.7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公司于2016年4月25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回复《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问询函的回复》,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的问题进行了回复,并就补充披露问题在2016年4月26日披露的《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中进行了披露。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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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4-09-02 |
标题 | 关于对中山证券的监管提示函(深证局机构字【2014】65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深证局机构字[2014]65号 |
批复原因 | 中山证券于2014年9月2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下发的《监管提示函》(深证局机构字【2014】65号),要求中山证券系统升级错误引发的相关问题进行整改。 |
批复内容 | 中山证券组织相关部门和岗位进行全面梳理,采取了以下措施实施了有效整改:“A、规范升级测试,优化测试管理环节,加强测试用例管理;B、完善应急处置和回退方案;C、加强行业标准规范的学习,优化应急报告机制。”中山证券于2014年9月25日向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报送了《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集中交易系统不稳定事件的整改报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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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4-04-01 |
标题 |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停牌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3月27日通过腾讯自选股手机移动终端推出了“零佣通”服务。3月28日收市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新闻表示,由于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零佣通”服务涉嫌违规,已被叫停。 |
批复内容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将进一步核查。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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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3-12-31 |
标题 |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责令整改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深圳证监局[2013]26号 |
批复原因 | 在公司2013年收购中山证券股权之前,中山证券原股东中曾经存在如下股权代持的行为: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股份未经监管部门批准先后由深圳市万泉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及宁波平泰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中山证券5.904%股权,未经批准,北京中关村科学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中科实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持有中山证券12.5461%股权。 |
批复内容 | 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在2013年向中山证券下发了《深圳证监局关于对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责令整改措施的决定》([2013]26号),要求中山证券就相关事项进行整改。 |
处理人 | 深圳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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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3-03-22 |
标题 | 锦龙股份: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13]第63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于2013年3月22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关于对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3】第63号),要求公司对部分账户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组标的资产、交易对手方、中介服务机构及其相关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进行自查。 |
批复内容 | 公司于2013年3月29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回复《关于对关注函的回复》, 该部分账户与公司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杨志茂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重组标的中山证券及其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交易对手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与中介服务机构及其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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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2-06-04 |
标题 | 锦龙股份: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2]第393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于2012年6月4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关于对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2】第393号),要求公司说明前10名股东股份质押、冻结的临时披露情况;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具体性质、财务报表附注十、(一)表格的勾稽关系是否正确。 |
批复内容 | 公司于2012年6月15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回复《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1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就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的问题进行了回复。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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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2-03-12 |
标题 | 锦龙股份: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问询函[2012]第23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于2012年3月12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关于对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公司部问询函【2012】第23号),要求公司对部分账户与公司、公司大股东以及相关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进行自查。 |
批复内容 | 公司于2012年3月19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回复《关于对问询函的回复》,该部分账户与公司、公司大股东以及有关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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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12-01-06 |
标题 | 关于对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通姚港路证券营业部出具警示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江苏监管局[2012]1号 |
批复原因 | 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于2011年10月19日至10月21日对中山证券南通姚港路证券营业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营业部存在部分客户未在营业部现场开立账户等行为,并要求中山证券进行相应整改。中山证券于2012年1月6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通姚港路证券营业部出具警示函的决定》([2012]1号)。 |
批复内容 | 对中山证券南通姚港路证券营业部出具了警示函。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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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8-07-30 |
标题 |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整改完成情况的说明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广东证监函[2007]675号 |
批复原因 | 1、公司未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未按照新会计准则修订完善《财务管理制度》与《会计核算办法》。
2、公司备用金管理不够严格,清理职工借款不及时。
3、公司印章管理不够规范,未建立印章使用登记本。
4、公司内部审计与法律事务方面的力量薄弱,未能充分发挥好相关的职能。
5、《公司章程》有待进一步完善。 |
批复内容 | 公司今后将把完善内部治理作为一项长期工作,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致力建立一种适合公司实际情况的公司治理长效机制,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为提高公司的透明度、竞争力和盈利能力提供治理制度上的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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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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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10-31 |
标题 |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整改报告的评价意见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广东证监[2007]48号 |
批复原因 | 1、公司治理相关的部分制度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接待推广制度》等。 2、由于对规范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相关法律法规不断更新。 3、公司章程虽然已规定公司董事会可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 4、公司虽然公布了对外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但与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的沟通不足,一直以来处于相对被动的应答沟通状态,投资者关系管理有待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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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复内容 |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28号)以及广东省证监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有关工作的通知》(广东证监[2007]48号)、《关于做好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自查阶段有关工作的通知》(广东证监[2007]57号)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关于做好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文件要求,本公司自2007年4月以来开展了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经过了公司自查、公众评议和整改提高三个阶段。 |
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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