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 公告日期:2019-04-28 |
标题 | 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张文荣、马玉婧采取出具警示函监 |
相关法规 |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湖南证监局[2019]6号 |
批复原因 | 根据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兵红箭”)2018年12月6日披露的《关于对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及12月7日披露的《关于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的审核报告》(大华核字〔2018〕005157 号),中兵红箭全资子公司中南钻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钻石”)2014年至2016年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要求核算销售收入、销售退回和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导致公司合并财务报表2014、2015年分别虚增利润93.7万元、2730.89万元;2016年度虚减利润555.99万元。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中兵红箭2014-2016年财务报表审计服务机构,张文荣、马玉婧作为中兵红箭2014、2015年度审计报告签字会计师,在对中兵红箭2015年度收入事项的审计执业中,存在应收账款函证发函程序不规范、对应收账款函证未回函客户未实施充分的替代审计程序、实施收入截止性测试程序时样本选取方法不当等问题;在对中兵红箭2014-2015年度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审计执业中,未能充分执行审计方案的应收账款账龄复核审计程序,以致未发现中兵红箭虚增利润的情形。
你们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第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第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六十五条,我局决定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张文荣、马玉婧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湖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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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03-26 |
标题 | 关于对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10月修订)》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监管函[2019]第22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你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南钻石有限公司存在未按企业会计准则要求核算营业收入和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情况,导致你公司20142015、2016年度财务报告分别虚增利润93.7万元、虚增利润2730.89万元和虚减利润55599万元,分别占当年度你公司年度报告已披露利润总额的0.2%、8.95%和3.52%。 |
批复内容 |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10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等规定。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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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11-02 |
标题 | 中兵红箭: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湖南证监局[2018]3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中兵红箭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按企业会计准则要求核算销售收入,虚增2015年度收入和利润经查,2015年12月,中兵红箭全资子公司中南钻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钻石)将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罗源县某刀具厂等四个客户的相关经济业务确认为销售收入,并于2016年冲回。中南钻石将应属于2015年度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的河南省某磨具公司销售退回冲减2016年度收入而未冲减2015年度收入。
1、将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相关经济业务确认为销售收入。
2、未按企业会计准则要求核算销售退回,虚增2015年度收入、利润。上述两项合计导致中兵红箭2015年度虚增收入1864.79万元,虚增利润1586.46万元。
二、未按企业会计准则核算应收账款坏账准备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中兵红箭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二)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隋建辉给予警告,并处以6万元罚款;
(三)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玉顺、申兴良、王建文、郭慧芳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四)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牛建伟、卢灿华、温振祥、韩赤风、李志宏、郑锦桥、王霞、周子平、刘善跃、文均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湖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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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10-11 |
标题 | 中兵红箭: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湖南证监局[2018]3号 |
批复原因 | 一、2015年12月,中兵红箭将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四家客户的相关经济业务确认为销售收入,并于2016年冲回,将应属于2015年度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的一家客户销售退回冲减2016年度收入而未冲减2015年度收入。合计导致2015年度虚增收入1864.79万元,虚增利润1586.46万元。
二、2014至2015年中兵红箭少计提坏账准备93.7万元、1144.43万元,2016年多计提555.99万元,按追溯调整计算,导致中兵红箭2014年至2015年虚增利润93.7万元、1144.43万元,2016年虚减利润555.99万元。 |
批复内容 | 中兵红箭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拟决定:
(1)对中兵红箭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30万元;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隋建辉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6万元;
(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玉顺、申兴良、王建文、郭慧芳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罚款5万元;
(4)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牛建伟、卢灿华、温振祥、韩赤风、李志宏、郑锦桥、王霞、周子平、刘善跃、文均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罚款3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等有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中兵红箭、隋建辉、李玉顺、申兴良、王建文、郭慧芳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牛建伟、卢灿华、温振祥、韩赤风、李志宏、郑锦桥、王霞、周子平、刘善跃、文均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回执》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
处理人 | 湖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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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8-05-28 |
标题 | 关于对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8]第127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关于对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8]第127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18年6月2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派出机构。涉及需披露事项的,请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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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7-08-02 |
标题 | 中兵红箭: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湘稽调查字0579号 |
批复原因 | 2017年8月1日,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编号:湘稽调查字0579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
批复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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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7-08-02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湘稽调查字0581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湘稽调查字0581号 |
批复原因 | 2017年8月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来《调查通知书》(湘稽调查字0581号),对该所承做的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事项进行立案调查。 |
批复内容 | 立案调查。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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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5-12-28 |
标题 | 江南红箭: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重组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 |
文件批号 | 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5]第44号 |
批复原因 | 2015年12月10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湖南江南红箭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及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议案,详细情况见2015年12月12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根据有关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文件进行事后审核。
2015年12月16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发来的《关于对湖南江南红箭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5]第44号)。 |
批复内容 | 公司就深圳交易所反馈意见进行了逐项落实,并制作完成了问询函的回复,同时按照问询函的要求对《湖南江南红箭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以下简称“预案”)等文件进行了补充和完善。现对问询函所涉问题的回复内容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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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5-12-21 |
标题 | 江南红箭:关于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后停牌进展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5]第44号 |
批复原因 | 2015年12月10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湖南江南红箭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及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议案,详细情况见2015年12月12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根据有关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文件进行事后审核。
2015年12月16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发来的《关于对湖南江南红箭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5]第44号)。 |
批复内容 | 现公司正组织各相关中介机构积极准备对上述问询函的书面回复工作。截至本公告日,相关回复工作尚未完成。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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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4-05-31 |
标题 | 湖南江南红箭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3年年度报告的补充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2013年度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南钻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钻石”)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39,653.64万元,完成重大资产重组时业绩承诺数的102.38%。中南钻石产品毛利率较上年有所上升;库存商品余额较期初上升46.74%,达5.67亿元;存货发出采用先进先出法,在原材料及人工成本下降情况下,单位库存成本高于单位销售成本,需说明合理性;管理费用同比减少5000万元,减幅25%。 |
批复内容 | 公司已按照相关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了回复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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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3-06-05 |
标题 | 湖南江南红箭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补充披露2012年度报告相关信息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3]第29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2012年年度报告全文中部分信息披露不完整。 |
批复内容 |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湖南江南红箭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3】第29号)的要求,公司对2012年度报告全文补充披露了前5名客户和前5名供货商的名称。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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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12-13 |
标题 | 成都银河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1、 进一步加强公司“三会”会议记录的规范管理,做到要素完整、内容翔实、形式合规。
2、尽快修订、完善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3、未制定《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规则》。
4、公司加强内部控制和资金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建立防止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侵害上市公司利的长效机制。
5、公司应进一步规范信息披露管理工作,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6、公司应加大对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证券法律学习培训力度。
7、建议设立专门的法律事务和内部审计部门。 |
批复内容 | 开展治理专项活动,为我公司加强管理、完善公司治理、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提供了良好的契机。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四川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公司各项管理和内控制度建设,不断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意识,努力建立公司治理长效运行机制,维护所有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加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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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人 | 四川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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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 公告日期:2005-04-27 |
标题 | 成都银河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董事长夏传文在原工作单位履行职务期间涉嫌挪用公款。 |
批复内容 | |
处理人 | 其他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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