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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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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8-05
公告日期2005-08-05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3-12-08
原告方衡平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方成都三电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银河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4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成都工商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工商信托)与被告三电公司于1998年4月30日、1998年10月19日分别签订了合同编号为98年信字第51号、98年信字第120号的《人民币短期借款合同》,约定被告三电公司分别向工商信托借款300万元、100万元;借款期限分别为自1998年4月30日起至1998年11月14日止、自1998年10月19日起至1999年7月18日止;借款月利率分别为7.26‰、6.3525‰。同时,两份借款合同签订有相应的借款保证合同,约定本公司为被告三电公司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分别为自1998年11月14日至2000年11月14日、1999年7月18日至2001年7月18日。   由于上述贷款的借款期限已届满,被告三电公司未能按约归还借款本息,至今尚欠贷款本金400万元及相应利息,本公司亦未按保证合同的约定履行保证义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工商信托的债权债务由原告衡平信托承继。1998年11月13日,工商信托与三电公司、本公司签订借款展期协议,将300万元借款展期至1999年5月14日,本公司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借款到期之日起2年。原告衡平信托遂于2003年12月8日向四川省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原告诉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三电公司偿还贷款本金400万元及欠付利息、逾期付款违约金,依法判令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判决内容判决被告三电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借款本金400万元及逾期息(合同期内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计算,逾期息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息的规定计算);公司对被告三电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三电公司追偿;本案案件受理费32404元,财产保全费20520元由被告三电公司和本公司负担。
判决日期2004-06-03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公司与原告衡平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合解执行协议,并为成都三电股份有限公司代为偿还了250万元,公司据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对此250万元向成都市中级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成都三电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13日作出(2005)成执字7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成都三电股份有限公司在成都三电电缆厂的投资收益400万元。
受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8-05
公告日期2005-08-05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3-12-08
原告方衡平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方成都三电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银河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成都工商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工商信托)与被告三电公司于1999年6月14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99年信字第49号的《人民币短期借款合同》,约定被告三电公司向工商信托借款300万元;借款期限为自1999年6月14日起至2000年4月13日止;借款月利率为5.3625‰。同时,借款合同签订有相应的借款保证合同,约定本公司为被告三电公司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自2000年4月13日至2002年4月13日。 由于上述贷款的借款期限已届满,被告三电公司未能按约归还借款本息,至今尚欠贷款本金200万元及相应利息,本公司亦未按保证合同的约定履行保证义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工商信托的债权债务由原告衡平信托承继。原告衡平信托遂于2003年12月8日向四川省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原告诉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三电公司偿还贷款本金200万元及欠付利息、逾期付款违约金,依法判令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判决内容判决被告三电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借款本金200万元及逾期息(合同期内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计算,逾期息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息的规定计算);公司对被告三电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三电公司追偿;本案案件受理费23191元,财产保全费17000元由被告三电公司和本公司负担。
判决日期2004-06-03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公司与原告衡平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合解执行协议,并为成都三电股份有限公司代为偿还了250万元,公司据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对此250万元向成都市中级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成都三电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13日作出(2005)成执字7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成都三电股份有限公司在成都三电电缆厂的投资收益400万元。
受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8-05
公告日期2005-08-05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3-12-08
原告方衡平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方成都三电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银河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5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成都工商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工商信托)与被告三电公司于1999年6月17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99年信字第51号的《人民币短期借款合同》,约定被告三电公司向工商信托借款150万元;借款期限为自1999年6月17日起至2000年4月16日止;借款月利率为5.3625‰。同时,借款合同签订有相应的借款保证合同,约定本公司为被告三电公司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自2000年4月16日至2002年4月16日。 由于上述贷款的借款期限已届满,被告三电公司未能按约归还借款本息,至今尚欠贷款本金150万元及相应利息,本公司亦未按保证合同的约定履行保证义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工商信托的债权债务由原告衡平信托承继。原告衡平信托遂于2003年12月8日向四川省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原告诉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三电公司偿还贷款本金150万元及欠付利息、逾期付款违约金,依法判令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判决内容判决被告三电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借款本金150万元及逾期息(合同期内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计算,逾期息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息的规定计算);公司对被告三电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三电公司追偿;本案案件受理费19891元,财产保全费10000元由被告三电公司和本公司负担。
判决日期2004-06-03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公司与原告衡平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合解执行协议,并为成都三电股份有限公司代为偿还了250万元,公司据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对此250万元向成都市中级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成都三电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13日作出(2005)成执字7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成都三电股份有限公司在成都三电电缆厂的投资收益400万元。
受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11-17
公告日期2004-11-17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方成都三电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银河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55.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公司为成都三电股份有限公司的担保因其未按合同约定还款所发生的纠纷
判决内容法院裁定:解除对本公司位于成都市新都区龙桥镇的土地133863.63平方米(地号:桥一(237),土地证号:新都国用(2003)字第114号)的查封;解除对本公司位于成都市新都区龙桥镇的土地104842.65平方米(土地证号:新都国用(2001)字第0666号)的查封;解除对本公司持有的长沙力元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5109260法人股的2003年度现金红利的冻结。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3年11月4日,南充中院扣划了银河公司银行存款360万元,支付给中国建设银行成都市岷江支行105万元,中国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办事处255万元。 2004年6月1日岷江支行与三电公司、本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三电公司、本公司偿还岷江支行借款本金149万元,岷江支行免收利息及已支付的诉讼费、执行费。三电公司支付了50万元,本公司支付了98.675658万元,两公司按和解协议还清了借款。岷江支行向南充中院申请撤销了执行申请。 公司于2004年9月、10月、11月分别偿还了信达公司40万元、40万元、83.6万元。三电公司于2004年9月偿还了信达公司10万元。借款本息共计428.6万元已全部付清。
受理法院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11-17
公告日期2004-11-17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建设银行成都市岷江支行 
被告方成都三电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银河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05.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公司为成都三电股份有限公司的担保因其未按合同约定还款所发生的纠纷
判决内容法院裁定:解除对本公司位于成都市新都区龙桥镇的土地133863.63平方米(地号:桥一(237),土地证号:新都国用(2003)字第114号)的查封;解除对本公司位于成都市新都区龙桥镇的土地104842.65平方米(土地证号:新都国用(2001)字第0666号)的查封;解除对本公司持有的长沙力元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5109260法人股的2003年度现金红利的冻结。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3年11月4日,南充中院扣划了银河公司银行存款360万元,支付给中国建设银行成都市岷江支行105万元,中国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办事处255万元。 2004年6月1日岷江支行与三电公司、本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三电公司、本公司偿还岷江支行借款本金149万元,岷江支行免收利息及已支付的诉讼费、执行费。三电公司支付了50万元,本公司支付了98.675658万元,两公司按和解协议还清了借款。岷江支行向南充中院申请撤销了执行申请。 公司于2004年9月、10月、11月分别偿还了信达公司40万元、40万元、83.6万元。三电公司于2004年9月偿还了信达公司10万元。借款本息共计428.6万元已全部付清。
受理法院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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