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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铭忆3个月定开债券(005384)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896915
基金代码 005384
公告日期 2017-12-15
编号 1
标题 银河铭忆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信息全文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河铭忆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银河铭忆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2017年11月14日证监许可【2017】2062号文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运作方式是契约型、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
  3、本基金的管理人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银行”),注册登记人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4、本基金将自2017年12月18日至2018年1月15日公开发售。
  发售渠道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其他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直销机构: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北京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广州分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南京分公司。
  5、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可达到或者超过50%,本基金不得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6、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
  7、根据中国证监会规定,一个投资者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8、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首次认购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状况和投资者需求调整直销机构的最低认购标准,并及时公告。?
  9、投资者T日提交认购申请后,可于T+2日后到办理认购的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基金销售网点对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该基金销售网点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注册登记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第二天起到原销售网点打印认购成交确认凭证。
  10、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17年12月15日《证券日报》上的《银河铭忆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galaxyassset.com)。
  12、投资者所在地若未开设基金销售网点,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20-0860)咨询购买事宜。
  13、募集期内,本基金有可能新增代销机构,请留意近期本公司及各代销机构的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及各代销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14、本基金发行期间部分销售机构周六、周日仍然受理认购业务,所受理的认购委托与下一交易日合并办理,具体情况可咨询相关销售机构。
  15、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行安排做适当调整。
  16、风险提示:
  (1)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2)本基金按照基金份额初始面值1.00元发售,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低于基金份额初始面值,投资人存在遭受损失的风险。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4)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17、流动性风险及管理方法说明
  (1)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一般情况下,这些资产市场流动性较好。本基金为定期开放基金,仅在开放运作期开放申购赎回。本基金在投资运作上将充分考虑定期开放的运作特点,通过合理配置资产的期限结构以及在进入开放运作期前对资产进行必要变现等方式,使得本基金在开放运作期内主要持有高流动性的资产,防范流动性风险。一般情况下,本基金在开放运作期内流动性较好。
  但本基金投资于上述资产时,仍存在以下流动性风险:一是基金管理人建仓而进行组合调整时,可能由于特定投资标的流动性相对不足而无法按预期的价格将债券或其他资产买进或卖出;二是为应付投资者的赎回,基金被迫以不适当的价格卖出债券或其他资产。两者均可能使基金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2)本基金主要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方法说明
  ①在申购、赎回安排方面,本基金将加强对本基金申购环节的管理,合理控制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审慎确认大额申购申请,在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将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②在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具体内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章。
  ③本基金可能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以更好地应对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4)收取短期赎回费,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5)暂停基金估值,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将暂停基金估值;6)摆动定价。
  当基金管理人实施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可能对投资者具有一定的潜在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不能申购本基金、赎回申请不能确认或者赎回款项延迟到账、如持有期限少于7日会产生较高的赎回费造成收益损失等。提示投资者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合理做好投资安排。
  一、基金募集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银河铭忆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简称和代码
  基金简称:银河铭忆3个月定开债券
  基金代码:005384
  (三)基金类型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六)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本基金以封闭期和开放期滚动的方式运作。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包括该日)起3个月的期间。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的期间,如果封闭期到期日的次日为非工作日的,封闭期相应顺延。首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包括该日)起进入首个开放期,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包括该日)起3个月的期间,如果封闭期到期日的次日为非工作日的,封闭期相应顺延,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包括该日)起进入开放期,每个开放期不少于1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等业务。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开放期时间并予以公告。
  (七)投资目标
  在一定程度上控制组合净值波动率的前提下,力争长期内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八)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在每次开放期开始前10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在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封闭期内不受上述5%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八)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可达到或者超过50%,本基金不得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九)销售机构
  直销机构: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北京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广州分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南京分公司。
  如本次募集期间新增代销机构或营业网点,将另行公告。
  (十)基金募集期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募集期为2017年12月18日至2018年1月15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认购情况提前终止或延迟发售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的基金募集期。
  在本基金募集期届满,若本基金在发起资金提供方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承诺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的条件下,则本基金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备案手续后,可以宣告本基金合同生效;否则本基金将延长募集期,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若自基金发售之日起三个月届满,本基金不符合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将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本基金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通过登记机构返还基金认购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一)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二)认购费率
  1、基金份额初始面值: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认购价格:初始面值。
  3、本基金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表如下:
  ■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并应在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三)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将采用外扣法计算认购费用。其中: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总金额-固定认购费用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用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的有效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1:某投资人投资300,000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3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 = 300,000/(1+0.60%)= 298,210.74元
  认购费用 =300,000-298,210.74 =1,789.26元
  认购份额 =(298,210.74+30)/1.00 = 298,240.74份
  即投资人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298,240.74份。
  例2:某投资人一次性投资1,000万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1,80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 = 10,000,000元
  净认购金额 = 10,000,000-1,000=9,999,000.00 元
  认购份额= (9,999,000+1,800)/1.00=10,000,800.00 份
  即投资人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10,000,800.00份。
  (四)认购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的认购费按每笔基金份额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一经登记机构受理不得撤销。
  (3)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首次认购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状况和投资者需求调整直销机构的最低认购标准,并及时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无上限,法律、法规或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的开户与认购流程
  (一)直销网点办理开户(或账户登记)和认购流程
  1、本公司直销网点受理机构投资者的开户(或账户登记)与认购申请。
  2、受理开户(或账户登记)及认购的时间:认购期内在直销柜台办理开户(或账户登记)和认购业务的受理时间为2017年12月18日至2018年1月15日(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9:30至17:30。
  3、办理开户(或账户登记)申请材料
  机构投资者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基金账户代码卡(办理账户登记时需要);
  (2)企业有效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如有控股股东还需提供股东方有效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4)业务经办人及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军人证或护照);
  (5)加盖预留印鉴(公章、私章各一枚,如私章非法定代表人,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预留印鉴卡》一式三份;
  (6)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
  (7)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私章。(注:指定银行账户是指投资者开户时预留的作为赎回、分红、退款的结算账户,银行账户名称必须同投资者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8)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资料。
  4、办理认购申请材料
  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已填好的《开放式基金交易申请表》,并加盖预留印鉴;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编号凭证;
  (3)同城支票结算的,加盖银行受理印章的“受理回执”复印件;异地电汇结算的,加盖银行受理印章的“电汇凭证回单”复印件;
  (4)前来办理认购申请的机构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认购资金的划拨
  投资者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资金以“支票结算”或“电汇结算”方式通过银行汇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定的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开立的直销专户:
  A:账户名: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03492300040002433
  开户行:农业银行上海卢湾支行
  B: 账户名: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 号:1001252419200028889
  开户行:工商银行上海市虹口支行
  C: 账户名: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 号:310066726018150012655
  开户行:交通银行上海第一支行
  D: 账户名: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 号:7312010187200001171
  开户行:中信银行上海浦东分行
  E: 账户名: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 号:31050161364000002080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浦东分行
  投资者所填写的票据在汇款用途中必须注明购买的基金名称和基金代码,并确保募集期间每日17:30前到账。投资者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造成认购无效的,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直销网点清算账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资者若当日没有把足额资金划到账,则以资金到账日作为受理申请日(即有效申请日)。
  至募集期结束,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认购款项将在基金成立后三个工作日内划往投资者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
  (1)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3)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其它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二)机构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如有)的开户与认购程序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四、清算与交割
  (一)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全部被冻结在本基金募集专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投资者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银行存款利息归投资者所有,在本基金认购结束后,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投资者的账户,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二)本基金权益登记由注册登记人在基金募集结束后完成。
  五、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发起资金提供方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承诺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六、本次发行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15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15层
  法定代表人:许国平
  电话:(021)38568888
  传真:(021)38568501
  联系人:赵冉、郑夫桦
  网址:www.galaxyasset.com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46号
  法定代表人:陈震山
  客服服务电话:95398
  网址:www.hzbank.com.cn
  (三)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1)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15层
  法定代表人:许国平
  公司网站:www.galaxyasset.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0860
  直销业务电话:(021)38568981/ 38568507
  传真交易电话:(021)38568985
  联系人:赵冉、郑夫桦
  (2)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西街6号A-F座3楼(邮编:100045)
  电话:(010)56086900
  传真:(010)56086939
  联系人:孙妍
  (3)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90-108号光华大厦西座三楼(邮编: 510620)
  电话:(020)37602205
  传真:(020)37602384
  联系人:史忠民
  (4)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果戈里大街206号三层
  电话:(0451)82812867
  传真:(0451)82812869
  联系人:崔勇
  (5)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01号3楼南京银河证券江东中路营业部内(邮编:210019)
  电话:(025)84671299
  传真:(025)84523725
  联系人:李晓舟
  (6)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大厦6F(邮编:518046)
  电话:(0755)82707511
  传真:(0755)82707599
  联系人:史忠民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四)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9378839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五)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地址: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六)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1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0楼
  法定代表人:葛明
  经办会计师:蒋燕华、石静筠
  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蒋燕华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15日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发行
公告来源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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