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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惠利纯债A(003220)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654101
基金代码 003220
公告日期 2016-12-22
编号 1
标题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浙商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信息全文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16年12月21日在《中国证券报》及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
(www.zsfund.com)发布了《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浙商惠利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根据基金
合同的相关规定,现发布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依据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6】1842号文核准浙商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6年9月27
日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浙商
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浙商惠利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16年12月21日起,至2017年1月20日17:00止(送达时间以本
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计票日:2017年1月23日
4、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西路99号万向大厦10楼
联系人:楼羿南
联系电话:021-60350831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浙商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浙商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赎回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说明请参见《浙商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赎回费率方案说明书》(见
附件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16年12月20日,即在2016年12月20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
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
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附件二或登录本基金
管理人网站(http://www.zsfund.com)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
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
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
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或者护照或其他身份证
明文件的复印件, 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
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身份
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
权委托书原件(可参照附件三)。 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
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
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
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资者加盖
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
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
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
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
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
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
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
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2016年12月21日起,至
2017年1月20日17:00以前(送达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快递或
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西路99号万向大厦10楼),并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浙商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西路99号万向大厦10楼
联系人:楼羿南
联系电话:021-60350831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浙商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本次通讯会议表决截止日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规定时间之前送达基金管理人
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
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
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前送达基金管理人的,均为无效表
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
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 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 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
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基金管理人收到的时
间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2、《关于浙商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赎回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应当由提交有效
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3、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公告的规定,并与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4、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
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达到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
求而不能成功召开,根据2013年6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
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和地点,但权益登记日仍为2016年12月20
日。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
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 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
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
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4、见证律师: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确保表决票于表决截止时间前
送达。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
致电客户服务热线400-067-9908(免长途话费)咨询。
3、基金管理人在12月22日、12月23日, 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就持有人大会
相关情况做必要说明,请予以留意。
4、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12月22日
附件一:《关于浙商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赎回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浙商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浙商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赎回费率方案说明书》
附件一:
关于浙商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赎回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
浙商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应对复杂多变的证券市场环境,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浙商惠利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
商一致, 提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浙商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赎回费率的有关事宜
进行审议。《浙商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赎回费率方案说明书》见附件四。
为实施浙商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赎回费率方案, 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
浙商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赎回费率的有关具体事宜, 并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
规定和《浙商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赎回费率方案说明书》的有关内容对《浙商惠利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进行修改。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12月21日
附件二:
浙商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姓名/名称:
受托人(代理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
业执照注册号):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浙商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赎回
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说明:
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 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
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
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
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账户号”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
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
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本基金所有份额。
(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zsfund.com)下载并打印,在填写
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年月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浙商惠利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授权有效期自签署
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 若浙商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重新召开
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身份证明编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
1、此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2、“基金账户号”,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
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
写。 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
所有份额。
3、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代表委托人本基金账户下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附件四:
浙商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赎回费率方案说明书
一、重要提示
1、为应对复杂多变的证券市场环境,更好地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
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浙商惠
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
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浙
商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浙商惠利纯债基金”或“本基金”)调整赎回费率有
关事项的议案。
2、本次浙商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赎回费率方案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因此调整赎回费率方案存在无法获得
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中国证监会对本次浙商惠利纯债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的备案,均不表明其对
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调整赎回费率方案
将《浙商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的赎回费率及归入基金财产比例由原
来的:
“赎回费率见下表:
表3: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持有期间(Y) 费率
0≤Y<1年 0.10%
1年≤Y<2年 0.05%
Y≥2年 0%
注:1年指365日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100%计入基金财产。 ”
修改为:
“赎回费率见下表:
表3: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持有期间(Y) 费率
0≤Y<180日 0.05%
Y≥180日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100%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持有人大会,提示性公告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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