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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沪深300指数增强A(011545)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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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4352255 | ||||||||
基金代码 | 011545 | ||||||||
公告日期 | 2025-03-20 | ||||||||
编号 | 1 | ||||||||
标题 |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指数基金指数使用费调整为基金管理人承担并修订基金合同的公告 | ||||||||
信息全文 | 为降低投资者的理财成本,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自2025年3月21日起,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旗下指数基金指数使用费调整为基金管理人承担,并相应修订相关基金基金合同有关内容。本次调整后,基金管理人旗下全部指数基金指数使用费均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金范围 序号 基金全称 基金简称 基金主代码 1 长江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长江沪深300指数增强 011545 二、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上述调整情况修订《长江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基金费用与税收”等章节中的有关内容,根据实际情况更新基金管理人相关信息,并将根据修订的基金合同相应修订基金的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 本次修订已履行规定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长江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修订内容自2025年3月21日起生效,修订后的法律文件将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jzcgl.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发布,投资者可登录查阅。 如有疑问,投资者可访问本公司网站(www.cjzcgl.com)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1-166-866)咨询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具体风险评级结果以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3月20日 附件1、《长江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一座2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一座27层 邮政编码:200122 法定代表人:周纯 …… 联系电话:021-80301221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新建路200号B栋1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新建路200号国华金融中心B栋19层 邮政编码:200080 法定代表人:杨忠 …… 联系电话:4001-166-866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 4、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许可使用协议的约定计提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规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费率、具体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见招募说明书。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和支付方式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将在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中披露基金最新适用的方法及费率,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在规定媒介予以公告。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5-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并参照行业惯例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并参照行业惯例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附件2、《长江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一座2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一座27层 邮政编码:200122 法定代表人:周纯 …… (一)基金管理人 ……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新建路200号B栋1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新建路200号国华金融中心B栋19层 邮政编码:200080 法定代表人:杨忠 …… 十一、基金费用 (四)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许可使用协议的约定计提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规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费率、具体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见招募说明书。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和支付方式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将在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中披露基金最新适用的方法及费率,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在规定媒介予以公告。 十一、基金费用 (六)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相关费用,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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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调整费用,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 ||||||||
公告来源 | 上海证券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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