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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证国债及政策性金融债0-3年ETF(511580)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3886327
基金代码 511580
公告日期 2024-06-24
编号 1
标题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招商中证政策性金融债3-5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信息全文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已于2024年6月15日在《中国证券报》和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mfchina.com)发布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招商中证政策性金融债3-5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招商中证政策性金融债3-5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一、会议基本情况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2]1413号文注册募集的招商中证政策性金融债3-5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22年9月15日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招商中证政策性金融债3-5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管理人决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招商中证政策性金融债3-5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有关事项的议案》。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4年6月17日起,至2024年7月15日17:00止(投票表决时间以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通讯表决票将送达至本基金管理人,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如下:
  收件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处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888号东海国际中心A座24层
  邮政编码:518040
  联系电话:0755-83190369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或调整招商中证政策性金融债3-5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投票或授权方式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招商中证政策性金融债3-5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议案》详见附件一。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4年6月17日,即在2024年6月17日在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纸质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cmfchina.com)下载等方式获取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名,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相关的业务专用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名(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如有)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本公告“五、授权”的规定授权其他个人或机构代其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代理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书面方式授权代理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名或盖章,并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本公告“五、授权”中所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机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但下述第(4)项另有规定的除外;
  (4)基金份额持有人使用基金管理人邮寄的专用授权委托征集信函授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非直销销售机构投票的,接受有效委托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非直销销售机构应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于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内(自2024年6月17日起至2024年7月15日17:00止,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888号东海国际中心A座24层),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招商中证政策性金融债3-5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五、授权
  1、书面方式授权
  (1)个人投资者授权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名或盖章,并提供被代理的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三)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2)如果个人投资者使用其收到的基金管理人邮寄的专用授权委托征集信函授权时,无需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在专用回邮信函上填写个人姓名、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和具体表决意见,并回寄给基金管理人,该专用回邮信函即视为有效授权,若委托人签署的专用回邮信函没有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基金管理人按照其意志行使表决权。
  (3)机构投资者授权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名或加盖公章,并提供被代理的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三)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名或加盖公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如有)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填妥的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三)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2、电话授权(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本次大会,基金管理人可开设录音电话授权方式,基金管理人和部分销售机构可通过各自的客服代表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联系,在通话过程中以回答提问方式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并由客服代表根据客户意愿进行授权记录从而完成授权,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授权人的表决意见代为行使表决权。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整个通话过程将被录音。
  电话授权的起止时间自2024年6月17日0:00起至2024年7月12日15:00止(授权时间以系统记录的电话授权时间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授权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对机构投资者暂不开通。
  3、授权效力的确定原则
  (1)直接投票表决优先规则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授权委托,又存在有效的直接投票表决,则以有效的直接投票表决为有效表决,授权委托无效。
  (2)最后授权优先规则
  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不同时间多次进行有效授权,无论表决意见是否相同,均以最后一次授权为准。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次,不能确定最后一次授权的,按以下原则处理:若多次授权的表决意见一致的,按照该表决意见计票;若多次授权但授权意见不一致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投弃权票。
  六、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规则如下:
  (1)纸面表决票通过专人送交的,表决时间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地址,表决时间以收件人收到时间为准。2024年7月15日17:00以后送达收件人的纸面表决票,均为无效表决。
  (2)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寄送纸面表决票的,若各表决票之意思相同时,则视为同一表决票;表决之意思相异时,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作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
  3)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本公告列明的收件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3)如表决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该表决票无效,并且不视为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已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亦不计入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之内:
  1)基金份额持有人未在纸面表决票上签名或盖章或未附个人或机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的或提供的文件不符合本公告规定的;
  2)通过委托代理人表决的,未同时提供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的或提供的文件不符合本公告规定的;
  3)纸面表决票上的签名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
  4)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地址或指定系统的。
  (4)如纸面表决票有下列情形之一但其他要素符合会议公告规定者,该纸面表决意见视为弃权,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1)对同一议案表决超过一项意见或未表示意见的;
  2)纸面表决票“表决意见”一栏有涂改的、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
  3)纸面表决票污染或破损,并且无法辨认其表决意见的。
  七、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或委托授权代表出具有效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总数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议案》应当由提交有效表决意见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
  3、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依法将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本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九、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联系人:赖思斯
  联系电话:(0755)83199596
  邮政编码:518040
  网址:http://www.cmfchina.com
  2、公证机关:北京市中信公证处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号万通金融中心4层、5层
  联系人:甄真
  联系电话:(010)81138973
  邮政编码:100032
  3、见证律师: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及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十、重要提示
  1、若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议案获表决通过,本基金将转型为招商中证国债及政策性金融债0-3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在招商中证国债及政策性金融债0-3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进入调仓期,调仓期内基金停牌、暂停办理申购赎回,无意持有招商中证国债及政策性金融债0-3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者请做好退出安排。
  2、对于调仓期内停牌的证券,本基金管理人在其复牌后调整为中证国债及政策性金融债0-3年指数成份券,在此之前可能导致本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3、本基金将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日起停牌,并暂停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后续复牌、开放申购赎回的安排,请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敬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关注本基金停牌、暂停赎回期间的流动性风险。
  4、本基金参与质押式回购业务的,应当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办理相关业务,敬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关注。
  5、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邮寄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6、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cmfchina.com)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400-887-9555咨询。
  附件一:《关于招商中证政策性金融债3-5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关于招商中证政策性金融债3-5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有关事项的说明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四:招商中证政策性金融债3-5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6月24日
  附件一:
  关于招商中证政策性金融债3-5年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有关事项的议案
  招商中证政策性金融债3-5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更好的满足投资运作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招商中证政策性金融债3-5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将本基金变更注册为招商中证国债及政策性金融债0-3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事宜。《关于招商中证政策性金融债3-5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有关事项的说明》见附件二。
  为实施本次会议议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基金变更注册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本基金转型的具体时间,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变更注册后的产品特点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以上提案,请予审议。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6月15日
  附件二:
  关于招商中证政策性金融债3-5年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有关事项的说明
  一、声明
  1、招商中证政策性金融债3-5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成立于2022年9月15日,基金托管人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基金运作情况,为更好的满足投资运作的需要,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招商中证政策性金融债3-5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将招商中证政策性金融债3-5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标的指数修改为中证国债及政策性金融债0-3年指数,基金名称由“招商中证政策性金融债3-5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招商中证国债及政策性金融债0-3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对应调整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等相关内容,并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步对基金合同中其他章节条款表述略作完善。本基金其他产品要素无重大变化。同时根据变更注册后的产品特点对原基金合同进行修订。
  2、本次变更注册方案须经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存在无法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二、变更注册后的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招商中证国债及政策性金融债0-3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拟自2024年7月17日起生效,原《招商中证政策性金融债3-5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具体日期以届时发布的公告为准。
  三、基金变更注册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一)持有人大会未达到召开条件或议案被否决的风险
  该风险是指参会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而导致持有人大会未达到召开条件,或者议案未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而导致议案被否决。为防范该风险,基金管理人已提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走访,认真听取了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持有人的要求。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对变更注册方案进行适当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的情况下,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并予以公告。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达到召开条件,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月后、六个月内二次召开持有人大会。如果议案被否决,基金管理人计划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召集持有人大会对基金变更注册事项再予以审议。
  四、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对本方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400-887-9555
  网址:www.cmfchina.com
  五、基金合同修改内容
  章节 原文条款内容 修改后条款内容
第 一
部 分
前言
三、招商中证政策性金融债3-5年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
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
三、 招商中证国债及政策性金融债0-3年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 ) 由招商中证政策性金融债3-5
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
来。 招商中证政策性金融债3-5年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招商中证政策性金融债3-5年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注册,
其变更为本基金已经中国证监会变更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招商中证政策性金融债
3-5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
为招商中证国债及政策性金融债0-3年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注册并不表
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
没有风险。
……
第 二
部 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
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 指招商中证政策性金融债
3-5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4、 基金合同、《基金合同》 或本基金合同:指
《招商中证政策性金融债3-5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
基金签订之《招商中证政策性金融债3-5年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
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中证政策性金融债
3-5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招商中证政策性金
融债3-5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招商中证政策性金
融债3-5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9、上市交易公告书:指《招商中证政策性金融
债3-5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
易公告书》
20、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8、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
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等业务
29、销售机构: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
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包括
发售代理机构和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30、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
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
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
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的日期
36、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
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4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

50、标的指数: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
布的中证政策性金融债3-5年指数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
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招商中证国债及政
策性金融债0-3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本基金由招商中证政策性金融债
3-5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
而来。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
同:指《招商中证国债及政策性金融债0-3
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招商中证国债及政策性
金融债0-3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中证国债及政
策性金融债0-3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招商中证国
债及政策性金融债0-3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1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
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6、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
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等业务
27、销售机构: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
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招商中证国债
及政策性金融债0-3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原《招商中
证政策性金融债3-5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45、标的指数: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
制并发布的中证国债及政策性金融债0-3年
指数
第 三
部 分
基 金
的 基
本 情

一、基金名称
招商中证政策性金融债3-5年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五、基金标的指数
中证政策性金融债3-5年指数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及最低募集金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基金募
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七、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一、基金名称
招商中证国债及政策性金融债0-3年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五、基金标的指数
中证国债及政策性金融债0-3年指数
第 四
部 分
基 金
的 历
史 沿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投资人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两
种方式。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指
定的发售代理机构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上系统
以现金进行认购。
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
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进行认购。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发售代理
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者按基金管
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
认购。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接受的认购方式、
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式,请参见
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发售代理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减、变更发售代
理机构。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
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
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
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
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
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
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认购资金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
中列示。
三、基金认购的其他规定
投资人认购原则、认购限额、认购份额的计算
公式、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
办理的手续等事项,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和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
招商中证国债及政策性金融债0-3年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招商中证政策
性金融债3-5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变更注册而来。
招商中证政策性金融债3-5年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于2022年7月4日经
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招商中证政策性金融
债3-5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
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2]1413号文)注
册公开募集。 基金管理人为招商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招商中证政策性金融债3-5年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于2022年8月29日至
2022年9月9日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 经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招商中证政策性金融债
3-5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于2022年9月15日生效。
招商中证政策性金融债3-5年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2024]811号文准予变更注册。
根据《招商中证政策性金融债3-5年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
约定, 招商中证政策性金融债3-5年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于2024年XX月XX
日决议通过《关于招商中证政策性金融债
3-5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
注册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自2024年
XX月XX日起,《招商中证国债及政策性金
融债0-3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招商中证政策性金融债
3-5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同日起失效。
第 五
部 分
基 金
的 存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 在基
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
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
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
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
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
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
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
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 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
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
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
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发
售代理机构将协助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完成相关
资金的退还工作。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及发售代理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发售代理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
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

第九部
分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及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及
基金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通知、指南的规定以及
本基金合同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
购、赎回、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业务规
则;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
回和登记事宜;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价格、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
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
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
单;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
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
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夏平
……
注册资本:115.4亿元人民币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4)交纳基金认购款项、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及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
易所及基金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 通知、指
南的规定以及本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
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
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
额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
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编制
申购赎回清单;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葛仁余
……
注册资本:147.7亿元人民币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4)交纳基金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及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第十部
分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一、召开事由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基金管理人、相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等
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转托管、非交易
过户、质押等业务的规则(包括但不限于申购赎回清
单的调整、开放时间的调整等),或证券交易所和登
记机构调整上述业务规则;
……
一、召开事由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4)基金管理人、相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
机构等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交易、转托
管、非交易过户、质押等业务的规则(包括但
不限于申购赎回清单的调整、开放时间的调整
等),或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调整上述业务
规则;
第十四
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二、投资范围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建仓完成后,本基金投资
于待偿期在3年至5年(包含3年和5年)的标的指数
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三、投资策略
……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以追求标的指数长期增长的稳定收益为
宗旨,在降低跟踪误差和控制流动性风险的双重约束
下构建指数化的投资组合。 本基金投资于待偿期在3
年至5年(包含3年和5年)的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
成份券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
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待偿期在3年至5年(包含3年
和5年)的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资产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
产的80%;
(4) 本基金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
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除上述(5)、(6)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
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券调整、
标的指数成份券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政策性金融债3-5年
指数。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数收益率,即中
证政策性金融债3-5年指数收益率。
二、投资范围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本基金投资于标的
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资产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8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
产的80%。
三、投资策略
……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以追求标的指数长期增长的稳定
收益为宗旨,在降低跟踪误差和控制流动性风
险的双重约束下构建指数化的投资组合。本基
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资
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80%,且不低于
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
选成份券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8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
除上述(4)、(5)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
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
数成份券调整、标的指数成份券流动性限制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国债及政策性
金融债0-3年指数。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数收益
率,即中证国债及政策性金融债0-3年指数收
益率。
第十六
部 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对于存在
活跃市场的情况下,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估
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
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对于存
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收盘价或
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收盘价或估
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等固定收益
品种,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进行
估值。
……
四、估值方法
1、 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
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涉税处理
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2、 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
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
进行估值。
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
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
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同时将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
允价值的影响。 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
格进行估值。
3、 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
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
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
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
第十七
部 分
基金费
用与税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3、《招商中证政策性金融债3-5年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前
的相关费用;
第十九
部 分
基金的
会计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
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
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
露;
一、基金会计政策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
至12月31日;
第二十
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
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
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
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
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
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
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
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
次日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九)临时报告
……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
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
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
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
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
容。 ……
(七)临时报告
……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
第二十
一部分
基金合
同的变
更、 终
止与基
金财产
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
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
公告。
第二十
四部分
基金合
同的效

……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
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并在募
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
1、《基金合同》经招商中证政策性金融债
3-5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后,自【】年【】月
【】日起生效,《招商中证政策性金融债3-5年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同时失效。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先生/女士或机构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的招商中证政策性金融债3-5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所有议案的表决权。表决意见以受托人(代理人)的表决意见为准。本授权不得转授权。若在法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开招商中证政策性金融债3-5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除本人(或本机构)重新作出授权外,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名/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基金账号:
  受托人(代理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日期:年月日
  附注:
  1、以上授权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向受托人(代理人)所做授权。
  2、此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名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四:
  招商中证政策性金融债3-5年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基金账号: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招商中证政策性金融债3-5年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有关事项的
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
请以打“√” 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 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
见。 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表决意见未选、多选、字迹无法辨
认、意愿模糊不清、无法判断、相互矛盾或表决意见空白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均计为“弃权” 。 签名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表决
票计为无效表决票。 表决票应附个人或机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表决票效力认定的其他规则详见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告。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持有人大会,提示性公告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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