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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博迈中国绿色债券(019520)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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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3516887 | ||||||||
基金代码 | 019520 | ||||||||
公告日期 | 2023-09-14 | ||||||||
编号 | 4 | ||||||||
标题 | 路博迈中国绿色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
信息全文 | 路博迈中国绿色债券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路博迈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4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6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7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4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15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19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23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28 九、基金收益分配................................................................................................ 32 十、基金信息披露................................................................................................ 34 十一、基金费用.................................................................................................... 36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38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39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40 十五、禁止行为.................................................................................................... 43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45 十七、违约责任.................................................................................................... 48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50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51 二十、其他事项.................................................................................................... 52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53 鉴于路博迈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 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拟募集发行路博迈中国绿色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路博迈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拟担任路博迈中国绿色债券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路博迈中国绿色债券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路博迈中国绿色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路博迈中国绿色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 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 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路博迈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8号30层11单元 法定代表人:阎小庆 成立时间:2021年7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21]3094号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注册资本:人民币30,000万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167号 邮政编码:350013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成立日期:1988年8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 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 府债券、金融债券;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买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有 价证券;资产托管业务;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业务; 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 管箱服务;财务顾问、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 准的其他业务(以上范围凡涉及国家专项专营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 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 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 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 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 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包括国债、央行 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中期票据、短 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 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现金、国债期货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且投资于带有绿色标识的债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比 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且投资于带有绿 色标识的债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 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投资于AA+以上(含AA+)评级的信用债资产(包括资产支持证 券),以上评级参考债项评级,如无债项评级或债项评级为短期信用评级的,参考主 体评级。本基金投资于AAA级信用债占所投资信用债资产比例的50%-100%。本基 金将综合参考国内依法成立并拥有证券评级资质的评级机构所出具的信用评级(不 含中债资信评级);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还须遵守以下限制: 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 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 券总市值的30%; 3)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 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 关约定;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1)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2)、(13)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 第十五章第九条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 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 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 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 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 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全市场交易对手,但相关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已有规定的情形除外。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 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 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 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 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 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相关交易 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基金托管人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 成交单对本基金银行间债券交易的交易对手及其结算方式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 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提醒基金管理人,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和责任。如果基金托管 人未能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或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 应承担相应责任,但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已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 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 查。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 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定,与存款机构 签订相关书面协议。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相关法规及协议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 行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 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 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 规定。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 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如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存款银行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所有银 行。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 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 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以书面或以双方认 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 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 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赎回的影响、 信息披露、费用列支等)、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 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对 侧袋机制启用、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复核和监督。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 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 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 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 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 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 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 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 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经纪机构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结算账户 等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 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 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开户银行或交易/登记结算机构扣收交易费、结 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银行账户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 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 配合,但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 7、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 构实际有效控制的基金财产,由于该等机构或该等机构会员单位等本托管协议当事 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基金募集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及基金 认购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 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 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备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 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基金托管专户、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专户,也称为资金 账户,保管基金财产的银行存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 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 购款,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2、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 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专户办理基 金资产的支付。 (四)定期存款账户 基金财产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其 预留印鉴经各方商议后预留。对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资,基金管理人都必须和存款 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存款 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本息到期归还或 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资金账户(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不得划 入其他任何账户。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本或者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为防范特殊情况 下的流动性风险,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资金结算账户, 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六)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管理人为基金财产在证券经纪机构开立证券资金账户,用于基金财产 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记载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明细以及场内证券交易清 算,并与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账户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 交易所证券交易资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模式,即用于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全额存 放在基金管理人为基金开立的证券资金账户中,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由基金 管理人所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负责,证券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只能通过证银转账 方式将资金划转至基金托管账户,不得将资金划转至任何其他银行账户。基金托 管人不负责办理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 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 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 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基金托管人的代理人除 外)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或受限于第三方机构业务规则、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发布的格式 合同等基金管理人不可控制因素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 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标的金额占基 金净资产20%以上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尽可能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 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 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 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指 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预 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该等书面授权 文件应加盖公司公章,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发送。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通知后, 将签字和印鉴与预留样本核对无误后,应在收到授权通知当日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 认。 3、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并经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如果授 权文件中载明具体生效时间的,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 电话确认的时点。如早于前述时间,则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 时点为授权文件的生效时间。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 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1、指令包括赎回、分红付款指令、回购到期付款指令、与投资有关的付款指 令、实物债券出入库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 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电子直连、传真、电子邮件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 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定程 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 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后,则对于此后该交易 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授 权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向基金托管 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预留印鉴 后及时传真或电子邮件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如果银行间簿记系统已经生成 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要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于划款前一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投资划款指令并确认,如需在划 款当日下达投资划款指令,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有2个小时的复核和 审批时间。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工作日的15:00以后发送的要求当日支付的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不保证当天能够执行,但应尽量配合。有效划款指令是指指令要素(包 括付款人、付款账号、收款人、收款账号、金额(大、小写)、款项事由、支付时间) 准确无误、预留印鉴相符、相关的指令附件齐全且头寸充足的划款指令。因基金管 理人自身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 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 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 指定专人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如有疑问必须及时以书面或以双方 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3.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办理。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 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 予执行,但应立即以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审核、查明原因,出具书面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形式)确认此交易指令无 效。在基金托管人履行通知义务的前提下,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 损失的责任。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指 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 并及时以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需撤销指令,基金 管理人应出具书面说明,并加盖预留印鉴。该等书面说明,可以以电子邮件形式发 送。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视情况暂缓或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核实并改正。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未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执行,应在发现后及 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若对基金财产、投资人或基金管理人造成损失,由基金托管 人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七)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立即将新的授权 文件以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并经电话确认后生效,原授权文件同 时废止。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书面通知基 金托管人,则对于在变更通知的启用日期后该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 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对由此给基金、基金份额持 有人、基金管理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新的授权文件在传真发出后七 个工作日内送达文件正本。新的授权文件生效之后,正本送达之前,基金托管人按 照新的授权文件传真件内容执行有关业务,如果新的授权文件正本与电子邮件或传 真件内容不同,由此产生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更换接收基金管理 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通过录音电话或以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并由基金管理人确认。 (八)其他事项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与 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以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 他方式报告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已依据本协议履行了监督义务的前提下,基 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参与认购未上市债券时,基金管理人应代表本基金与对手方签署相关合同 或协议,明确约定债券过户具体事宜。否则,基金管理人需对所认购债券的过户事 宜承担相应责任。 本基金资金账户发生的银行结算费用等银行费用,由基金托管人直接从资金账 户中扣划,无须基金管理人出具指令。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财产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基金管理人根 据相关标准进行考察后确定证券经营机构的选择。基金管理人应代表基金与被选择 的证券经纪机构签订证券经纪合同或其他约定的形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证券经纪机构可就本基金参与证券交易的具体事项另行签订协议,明确三方在本基 金参与场内证券买卖中的各类证券交易、证券交收及相关资金交收过程中的职责和 义务。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在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相关内容。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货交易的期货经营机构,并与其签订期货经 纪合同,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无明确规定的,可 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营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二)基金的清算交收安排 1、本基金通过证券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所场内交易由证券经纪机构作为结算 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本基金其他场外证券交易由基金托管人或相关机构负 责结算。 基金管理人应遵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 定,该等规则和规定自动成为本条款约定的内容。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前,应充分知晓与理解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针对 各类交易品种制定结算业务规则和规定。 证券经纪机构代理本基金财产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完成证券交 易及非交易涉及的证券资金结算业务,并承担由证券经纪机构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 交收业务无法完成的责任;若由于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业务无法完成, 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在清算和交收中造成基金财产的损 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 (三)银行间债券交易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 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或不及时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2、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预留印 鉴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如果银行间中债综合业务平台或上海清 算所客户终端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要书面通知基金托 管人。 3、基金管理人发送有效指令(包括原指令被撤销、变更后再次发送的新指令) 的截止时间为当天的15:00。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交易结算指 令需提前2个工作小时发送,并进行电话确认。指令、成交单传输不及时、未能留 出足够的操作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债券未能及时交割所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财产托管专户有足够的 资金余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 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 而造成损失的责任。基金管理人确认该指令不予取消的,资金备足并通知基金托管 人的时间视为指令收到时间。 5、银行间交易结算方式采用券款对付的,托管专户与本基金在登记结算机构 开立的DVP资金账户之间的资金调拨,除了登记结算机构系统自动将DVP资金账 户资金退回至托管专户的之外,应当由基金管理人出具资金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 审核无误后执行。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出具指令导致本基金在托管专户的头寸不 足或者DVP资金账户头寸不足导致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四)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核对。对外披露基金 份额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 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 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承担。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核实,账实相符。 3、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结束后进行证券对账,确保账实相符。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对实物证券账目。 (五)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负责。 2、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的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的数据真实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的 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款项。 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每个工作日 15:00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 整。 4、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加密系统发送有关数据(包括电子数据 和盖章生效的纸制清算汇总表),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 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相关事宜 按时进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基金服务 机构负责开立资金清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基金服务机构 负责管理。 7、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 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予以必要的配合。 8、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 按时拨付;因基金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如系 基金管理人的过错原因造成,相应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 义务。 9、资金指令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资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回购到 期付款和与投资有关的付款、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 下达指令。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同。 (六)申赎净额结算 基金申购、赎回等款项以轧差方式在基金管理人总清算账户和基金银行账户之 间交收。 对于基金应收款,基金管理人将及时进行划付,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对于 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应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责任由责任方承担。后果严重 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基金应付款,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划付。对于未 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由责任 方承担。后果严重的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七)基金转换 1、在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且开通转换的其它基金开展转换业务之前,基 金管理人应函告基金托管人并就相关事宜进行协商。 2、基金托管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基金转换数据进行账务处理,具体资 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承担的权责按基金管理人届时的 公告执行。 3、 本基金开展基金转换业务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 告。 (八)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专用账户。 3、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按 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基金份额 净值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 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基金服务机构应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 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基金服务机构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 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基金 服务机构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国债期货合约、应收款项、资产支持证券、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具体估值方法详见《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的约定。 3、特殊情形的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存款银行及第三 方估值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 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 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 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 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 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 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相关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 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非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的,与基金托管人无关。 (4)由于一方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另一 方在采取必要合理措施并履行正常程序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一方负 责赔偿。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有通 行做法,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 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 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 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季度结束 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 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 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 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 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 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 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基金登记 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 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据《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公告后(依据具体方案的 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 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2、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 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 照《业务规则》执行。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基金合同、《信息披 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 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国证 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要求保密的前提下对自身聘请的外部法律顾问、 财务顾问、审计人员、技术顾问等做出的必要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定期报 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清算报告、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 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基 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本章第(二)条中应由基 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对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复核的信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在公告前应告知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 时限披露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 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规定媒介 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不可抗力;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暂停估值的;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2.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按基 金合同规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 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 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基金的证券、期货等交易结算费用、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但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除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 关的会计师费、产品审计询证费、律师费、公证费、仲裁费和诉讼费、与基金投资 运作相关的增值税及其他税费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五)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议 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 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以协商一致的方式自动按照双方 约定的时间、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 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六)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释,如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 定的最低期限。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 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1.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真 基金托管人。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任 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 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 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 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临时基金托管人或新任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 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联合公告。 (四)新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或 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 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 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五)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 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根据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协 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十五、禁止行为 本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 事证券投资。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 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露基金运作和管理过程中任何尚未按 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 回、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和 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基 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1)承销证券;(2)违反规定向他人 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7)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 行。 (十)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托管业务;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业务; 4.发生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 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期限。 十七、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 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 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 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 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务代表 基金向违约方追偿。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 成的损失等。 (四)一方当事人违约,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 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 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 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 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 影响。 (七)本协议所指“损失”,限于直接财产损失。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 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地点为上海市,按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 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 湾地区的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案, 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 表签字(或盖章),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 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托 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 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协议双方各持一份,上报监管机构一份,每份具有同 等法律效力。 二十、其他事项 如发生有权司法机关依法冻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 予以配合,承担司法协助义务。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协议未尽 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签订地、签订日 本页无正文,为《路博迈中国绿色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签字盖章 页。 基金管理人:路博迈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地点:上海 签 订 日:二〇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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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托管协议 | ||||||||
公告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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