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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宏观策略混合C(016579)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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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2980357 | ||||||||
基金代码 | 016579 | ||||||||
公告日期 | 2012-01-30 | ||||||||
编号 | 2 | ||||||||
标题 | 长安宏观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
信息全文 | 基金管理人: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11年12月9日证监许可[2011] 1950号文核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者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开放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投资者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者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所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因分红、拆分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 本基金是股票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品种。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份额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申购基金份额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谨慎的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按照基金份额初始面值1.00元发售,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低于基金份额初始面值,投资者存在遭受损失的风险。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投资者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购买本基金,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3 第二部分 释义 4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14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17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23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26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7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35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43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44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0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2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4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55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59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62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65 第十九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78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89 第二十一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91 第二十二部分 备查文件 92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长安宏观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长安宏观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长安宏观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或本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长安宏观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长安宏观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长安宏观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对该等法律法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5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3、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基金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的宣传推介、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4、直销机构:指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7、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基金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交收、代理发放红利、非交易过户、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8、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基金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交易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限: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日:指公历日 37、月:指公历月 38、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申请工作日 39、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0、开放日: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间,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在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基金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机构在基金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并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提交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情形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6、《业务规则》:指《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投资者共同遵守 57、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情况 基金管理人: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806号3幢371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088号紫竹国际大厦16层 法定代表人:万跃楠 成立日期: 2011年9月5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35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 陈楠 电话: 021-20329852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西安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49% 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33% 兵器装备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18% 合计 100%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万跃楠先生,董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学博士。曾任中国证监会处长、特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执行总裁、兵器装备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和安信期货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等职,现任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崔进才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曾任中信实业银行总行部门总经理和中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等职,现任西安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尚钧女士,董事,硕士。曾任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上海华服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纪艳丽女士,董事,硕士。曾任中华企业咨询公司项目经理,清华大学工业工程系教师,并曾在兵器装备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结算部、投资业务部、业务稽核部、风险稽核部任职,历任风险稽核部副经理、投资业务部经理,北京中兵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等职,现任兵器装备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业务部总经理、北京中兵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张俊瑞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曾任陕西财经学院会计系/财会学院、西安交通大学会计学院教授、副院长等职,现任西安交通大学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李步云先生,独立董事,法学研究生毕业。曾任东北军区第二十六陆军医院书记、江苏太仓县人民政府水利局秘书,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博士生导师等职,现任广州大学人权研究中心主任,兼任湖南大学法学院名誉院长。 刘熀松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曾任上海市统计局副主任科员、科长,中国华源集团部门总经理、集团总裁助理等职,现任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2、监事会成员 孙广民先生,监事,涉外经济管理本科。曾任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财务局副处长、江南船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财务部副主任等职,现任兵器装备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稽核审计部总经理。 张淦泉先生,监事,金融与财务专业硕士。曾任上海证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研究部副总、研究部总经理、投资部总经理、投资总监,西安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自营部总经理、投资管理部总经理等职,现任西安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吴缨女士,职工监事,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研究生,理学学士。曾任亚龙湾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资金证券部经理、海南欣龙无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上海君创财经顾问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鼎立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等职。现任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万跃楠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曹阳先生,总经理,上海财经大学、英国伦敦卡斯商学院投资管理硕士。曾任深圳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天骥基金基金经理,上海天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分管投资),上海盈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部负责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专户投资总监等职。 张洪水先生,督察长,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管理学博士。曾任中国证监会机构监管部副处长,中国证券业协会资格管理部、场外市场委、发展战略委主任等职。 盛军先生,副总经理,学士。曾任日本大和证券上海代表处首席交易员,华夏证券有限公司高级投资经理,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研究员,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策略研究员、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基金基金经理助理和基金经理等职。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吴富佳先生,复旦大学经济学博士。曾任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负责人,金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所总经理,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研究部总经理、研究总监,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期首席经济学家、投研总监等职,现任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总监。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盛军先生,简历同上。 吴富佳先生,简历同上。 雷宇先生,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硕士。曾任上海中技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研究员、投资经理,通用技术集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投资部副总经理,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期基金经理助理、风险管理部负责人等职,现任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 王磊先生,吉林大学工学学士、经济学硕士。曾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战略发展部副总经理等职,现任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基金经理助理兼行业研究员、量化投资负责人。 府春江先生,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曾任元富证券(香港)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研究员、国金证券研究所宏观分析师、国泰基金宏观策略分析师等职,现任长安基金投资部基金经理助理兼宏观策略分析师。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遵守《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不当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定,遵循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意识和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它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披露; (4)确保投资管理活动中公平对待不同投资组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2.内部控制的原则。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它资产的运作严格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制订内部控制制度的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必须把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政策体现到内控制度中;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公司内部控制的核心是风险控制,制定内部控制制度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必须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和部门业务规章三个层次的制度系列构成,这三个不同层次的内部管理制度既相互独立又互相联系,在公司章程的指引和约束下构成了公司总体的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的原则规定的细化和展开,同时又是对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原则指导。 基本管理制度是依据内部控制大纲对各项业务活动和公司管理的基本规范,涵盖公司各项业务及管理活动的各个方面,为部门管理制度和业务工作手册的制定提供了依据。基本管理制度主要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运营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行政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紧急情况处理制度和反洗钱制度。 部门业务规章则直接对员工日常工作进行约束和指导。 三层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在不同的控制层次上,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进行规范,将公司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可能发生的风险,根据不同的决策层和执行层的权利与责任进行分解,并对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风险点和风险因素,通过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予以防范和控制,实现公司的合法合规运行,强化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从而维护公司股东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5、内部控制的监控防线 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1)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明确各岗位职责,并制定详细的岗位说明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岗位责任;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建立以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督察长、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其它部门和业务活动,并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A座 法定代表人:刘安东 成立时间:2007年3月6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410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号 联系人:王瑛 联系电话:010-68858126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07年3月6日正式成立,是在改革邮政储蓄管理体制的基础上组建的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承继原国家邮政局、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经营的邮政金融业务及因此而形成的资产和负债,并将继续从事原经营范围和业务许可文件批准/核准的业务。邮政储蓄自1986年恢复开办以来,现已建成覆盖全国城乡网点面最广、交易额最多的个人金融服务网络:拥有储蓄营业网点3.7万个,汇兑营业网点4.5万个,国际汇款营业网点2万个。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坚持“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的改革步骤,在现有的经营管理组织架构基础上,引入现代商业银行的管理理念,建立管理科学、精简高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组织管理体系,在北京设立总行,按行政区划建立省级分行,省级以下机构,根据各省不同的情况和实际需要,设立精简的分支机构。 2、主要人员情况 徐进,托管业务部总经理,13年金融从业经历,曾就职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汇兑业务部、代理业务部,具有丰富的金融业务管理经验。 3、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9年7月23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是我国第16家托管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以服务为基础的经营理念,依托专业的托管团队、灵活的托管业务系统、规范的托管管理制度、健全的内控体系、运作高效的业务处理模式,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众多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全面的托管服务,并获得了合作伙伴一致好评。 截至2011年6月30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共5只,包括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166006)、长信中短债证券投资基金(519985)、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400013)、万家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161908)、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163003)。托管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共10只,其中5只已到期,包括南方-灵活配置之出口复苏1号资产管理计划、景顺长城基金-邮储银行-稳健配置型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华灵活精选资产管理计划、长盛灵活配置资产管理计划、富国基金-邮储银行-绝对回报策略混合型资产管理计划、光大保德信-邮储银行-灵活配置1号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大成-邮储银行-灵活配置1号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华灵活配置资产管理计划、长盛-邮储-灵活配置2号资产管理计划、南方灵活配置2号资产管理计划等。至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已形成涵盖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银行理财产品(本外币)、私募基金等多种资产类型的托管产品体系,托管规模达273.28亿元。 (二)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内部风险控制处室,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的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员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风险提示,要求其限期纠正,同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要求限期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本公司的网上交易平台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806号3幢37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088号紫竹国际大厦16楼 法定代表人:万跃楠 联系电话:021-20329866 传真:021-20329899 联系人:徐东青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申购及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网上交易网址:www.changanfunds.com 2、代销机构 (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A座 法定代表人:刘安东 客服电话:010-68858109 公司网站: www.psbc.com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联系人:曹榕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4)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536 联系人:田薇 客服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5)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联系人:芮敏祺 客服电话:400-888-8666 公司网址:www.gtja.com (6)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7)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A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陈忠 客服电话:9555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8)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43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5、18、19、36、38、41和42楼 法定代表人:林治海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联系人:黄岚 客服电话:95575 公司网址:www.gf.com.cn (9)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权唐 客服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公司网址: www.csc108.com (10)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 徐浩明 电话: 021-22169999 传真: 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 客服电话:95525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11)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 办公地址: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楼21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38565785 联系人:谢高得 客服电话:400-888-8123 公司网址: www.xyzq.com.cn (12)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传真:0755-82943636 客服务电话:95565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13)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4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55 联系人:陈剑虹 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14)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号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电话:0471-4972343 传真:0471-4961259 联系人:王旭华 客服电话:400-660-9926 公司网址:www.cnht.com.cn (15)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唐静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16)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号澳柯玛大厦15层(1507-1510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20层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吴忠超 客服电话:0532-96577 公司网址:www.zxwt.com.cn (17)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 357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 166 号润安大厦 A 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电话:0551-5161666 联系人:甘霖 客服电话:400-809-6518 公司网址: www.hazq.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机构代理销售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 注册登记机构 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本公司的网上交易平台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806号3幢37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088号紫竹国际大厦16楼 法定代表人:万跃楠 联系电话:021-20329775 传真:021-20329888 联系人:徐婵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吕红、安冬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1266号恒隆广场1期50楼 法定代表人:姚建华 电话:021-22122888 传真:021-62881889 联系人:王国蓓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江雯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经2011年12月9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 1950号文件核准募集。 (一) 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间 基金类型:股票型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 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公开发售。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三) 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四) 募集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五)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价格)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六) 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 (七) 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 本基金的认购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确定,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列明。 2、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代销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认购费率 本基金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投资者在认购基金时缴纳认购费,认购费率如下: 单笔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100万 1.2% 100万≤M<500万 0.8% M≥500万 1000元/笔 (注:M为认购金额,单位为元) 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投资者重复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4、认购份额的计算 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单次认购的实际确认金额确定每次认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投资者认购本基金10,000元,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1.2%。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7.25 元。则其认购费用和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10,000/(1+1.2%)=9,881.42元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10,000-9,881.42=118.58元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面值=(9,881.42+7.25)/1.00=9,888.67份 5、认购的方式和确认 1)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投资者在T 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T+2 日到原认购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4)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6、认购的限制 在募集期内,除份额发售公告另有规定外,投资者在代销机构销售网点每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投资者在直销中心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1万元人民币(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认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最低认购金额的限制,最低认购金额为单笔1,000元(含认购费)。 (八) 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折算成基金份额计入基金投资者的账户,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九) 募集资金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本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 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基金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开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后确认的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予以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包括该日)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或赎回申请。申购或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或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申购与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基金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在代销机构销售网点每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投资者在直销中心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1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中心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最低申购金额为单笔1,000元(含申购费)。 代销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进行交易要受直销中心最低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不得少于1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300份的,需一并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购与赎回的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2、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5%。 3、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逐级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实际执行的申购费率如下: 单笔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万 1.5% 100万≤M<500万 1.0% M≥500万 1000元/笔 (注:M为认购金额,单位为元) 投资者重复申购,须按每次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4、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基金份额持有时间逐级递减,实际执行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Y) 赎回费率 Y<365天 0.5% 365天≤Y<730天 0.3% Y≥730天 0%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部分或全部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者适当调整基金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单次申购的实际确认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一:某投资者申购本基金10,000元,对应的申购费率为1.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元,则其申购费用和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5%)=9,852.22元 申购费用=10,000-9,852.22=147.78元 申购份额=9,852.22/1.128=8,734.24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费用扣减赎回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二:某投资者赎回持有期未满365天的本基金基金份额10,000份,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元,则其赎回费用和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148=11,480元 赎回费用=11,480×0.5%=57.40元 赎回金额=11,480-57.40=11,422.60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计算公式为: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八) 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结算登记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6、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申购;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除第6项外)。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依法决定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3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基金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如基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进行公告。 (十二)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第2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它情况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2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能限制或其它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请。 (十六)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具体实施方法以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十七) 其他情形 基金账户和基金份额冻结、解冻的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关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当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应拒绝该部分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转出申请、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宏观策略研判的基础上,通过强化配置景气行业及精选基本面良好、成长性突出的上市公司,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 投资理念 本基金坚持自上而下的宏观择时策略和行业配置策略,通过对宏观经济和政策形势的理解和把握,基于行业生命周期分析以及行业景气度分析,重点配置处于成长期和景气度上升的行业,力图获得行业超额收益;同时结合自下而上的个股精选策略,力图在优选行业的基础上进一步获得个股超额收益。 (三)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40%,其中权证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3%,任何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相关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规定。 (四) 投资策略 本基金从全球视野的角度出发,把握全球经济一体化、国际产业格局调整与转移以及国内经济工业化、城市化、产业结构升级与消费结构升级所带来的投资机遇,自上而下地实施股票、债券、现金等大类资产之间的战略配置和各行业之间的优化配置,并结合自下而上的个股精选策略和债券投资策略,构建投资组合,力争获取超额投资收益。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深入分析宏观经济、政策环境、估值水平和市场情绪等因素,综合评判股票、债券等各类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根据不同的市场形势,适时动态地调整股票、债券、现金之间的配置比例。 (1)宏观经济分析 本基金对宏观经济的分析主要基于经济周期运行规律和宏观经济指标两方面。实践经验表明,经济运行存在着周期波动,并表现为繁荣、衰退、萧条、复苏等阶段,各类资产在不同的经济周期阶段会呈现出不同的收益特征。本基金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预测经济周期的未来走向,从而指导大类资产配置。具体研判的宏观经济指标主要包括国内生产总值、工业增加值、固定资产投资、消费者价格指数、生产者价格指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以及其他一些宏观经济领先指标和同步指标。 (2)政策环境分析 本基金将重点分析国内外的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和资本市场政策,比如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利率政策、汇率政策以及与资本市场相关的股权制度、发行制度等相关政策; (3)估值水平分析 估值水平决定了各类资产的相对投资价值和预期风险状况。本基金将主要考察市场整体的估值水平与长期均值的偏离程度、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化、长期国债收益率与市场整体市盈率倒数的比较以及股票市场波动率等估值参考指标。 (4)市场情绪分析 分析市场情绪有助于判断市场短期波动,辅助大类资产配置比例的调整。本基金将主要通过相关舆情指标、市场交易特征、资金供求分析等方面来判断。 上述四个方面是影响本基金大类资产配置决策的四大基本因素。本基金将对上述四个因素的状态及未来的趋势进行仔细分析和预测,并重点考察该四个因素形成的综合效应及对资本市场的走势影响,在此判断的基础上形成对大类资产的风险收益预期。随着上述四大因素的不断变化,本基金将根据现实的状况与之前预期的差异进行动态调整。 本基金在综合以上分析结果后,得出对股票、债券等各类资产未来走势的理性预期,并在此基础上合理分配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现金上的配置比例。在宏观经济向好且股票市场预期上涨的情况下,本基金将加大股票资产的配置比例以分享市场上涨的收益;而在宏观经济走弱且股票市场预期下跌的情况下,本基金将相应降低股票资产的配置比例以回避市场系统性风险。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范围之内,通过对市场上涨的充分暴露以及市场下跌的风险回避,本基金将力争在大类资产配置层面获取超越市场平均的收益水平。 2、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大类资产配置的框架下,实施积极主动的行业配置策略。本基金将首先确定宏观经济及产业政策等因素对不同行业的潜在影响,通过行业生命周期分析和行业景气度分析,筛选出处于成长期和景气度上升的行业,进行重点配置和动态调整。具体的行业配置策略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从全球视野的角度出发,遵循从国际到国内、从宏观到行业的分析思路,通过对经济周期、产业环境、产业政策和行业竞争格局的分析和预测,密切跟踪受益于国际经济一体化、国际产业变迁趋势的产业和行业,寻找和挖掘符合国际产业演变趋势、切合国内经济未来发展规划的产业和行业。 (2)结合国内经济的结构性变革趋势和产业政策导向,在深刻理解经济转型主要驱动力的基础上,通过对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方向的前瞻性分析,把握新兴产业的崛起以及传统产业的升级换代所带来的中长期投资机会。 (3)行业生命周期分析。从行业发展历史经验来看,每个行业都将经历从成长到衰退的发展演变过程。一般来说分为四个阶段,即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和衰退期。其中成长期行业的利润增长率将超过市场平均水平,投资于该阶段行业获得超额收益的可能性将大大提高。本基金将根据行业整体增长率、销售额、利润率、竞争状况、定价方式、进入壁垒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判断行业所处的生命周期,确定行业中长期发展前景和投资价值,重点关注处于成长期的行业。 (4)行业景气度分析。在经济周期的不同阶段,各个行业的发展速度、盈利水平等存在差异,从而呈现出不同的行业景气程度。行业景气度上升预示着该行业的发展趋势向好,盈利能力将提高。本基金将结合行业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主营业务利润增长率、毛利率、净利润增长率以及其他行业领先指标和同步指标来判断行业的景气度,重点投资景气度上升的行业。 (5)本基金还将紧密跟踪国家政府在某一时期针对部分行业出台的产业提振政策,以及在某些市场阶段下涌现出的特定投资主题,及时把握受益于此的中短期行业投资机会。 3、个股选择策略 本基金在行业配置的基础上,将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在股票研究方面的专业优势,采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精选基本面良好、成长性突出的上市公司,构建投资组合。 (1)定量分析 本基金管理人将重点考察以下定量指标对个股进行分析: 成长指标:本基金通过考察过去三年平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主营业务利润增长率、未来一年预测每股收益增长率等指标来衡量上市公司的成长性。 盈利指标:除了成长性之外,本基金还将通过考察过去三年平均总资产报酬率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来衡量上市公司的盈利质量。 估值指标:个股的估值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未来获利空间和投资安全边际。本基金将针对不同行业特点,采用市盈率(P/E)、市净率(P/B)、市盈增长比率(PEG)等估值指标,并参考国际估值分析方法,将公司估值水平与行业估值水平以及市场整体估值水平进行比较,选择具有动态估值优势的公司。 (2)定性分析 在定量分析的基础上,本基金还将通过实地调研和利用卖方研究报告等方式,从定性的角度对上市公司进行深入分析。定性分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突出的行业地位或具备核心竞争优势:公司在所属行业或细分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或者具备独特的核心竞争优势,比如具有垄断的资源优势、先进的经营模式、稳定良好的销售网络、著名的市场品牌、优秀的创新能力等。 公司经营及业绩增长可持续: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内部核心竞争力以及业绩增长的驱动因素在短期内不会发生重大改变,具有可持续性。 稳健的公司运营状况:股东和管理层结构稳定,公司营运能力和经营效率良好,各项财务指标健康,公司具有清晰的发展战略。 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管理规范,已建立市场化经营机制、决策效率高、对市场变化反应灵敏并内控有力。 本基金所认为的基本面良好、成长性突出的上市公司应同时具备企业盈利质量状况良好、成长潜力高于平均水平并具有可持续性、企业经营稳健、公司治理完善等条件。 因此,对于上述定量分析,本基金将在计算各个具体定量指标的基础上,对各项指标进行排序并评分,将处于全市场平均水平之上的个股纳入重点研究范围。对于重点研究个股,本基金还将从上述定性方面进行进一步的基本面分析,从而筛选出符合本基金衡量标准的基本面良好、成长性突出的个股进行投资。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债券投资作为控制基金整体投资风险和提高非股票资产收益率的重要手段,在控制流动性风险的基础上,通过久期管理、期限结构配置、类属配置和个券选择等层次进行积极主动的组合管理。 (1)久期管理 久期管理是债券组合管理的核心环节,是提高收益、控制风险的有效手段。本基金通过全面分析宏观经济、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物价水平变化等因素,对未来市场利率走势形成合理预期。当预期利率下降时,本基金将适度提高组合久期,以较多地获得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当预期利率上升时,本基金将适度降低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2)期限结构配置 由于期限不同,债券价格变化对市场利率的敏感程度也不同,本基金将在确定组合久期后,结合收益率曲线变化的预测,进行期限结构的配置。主要的配置方式有:梯形组合、哑铃组合、子弹组合等。 (3)类属配置 类属配置主要体现在对不同类型债券的选择,实现债券组合收益的优化。主要包括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之间,以及各个市场内不同债券类型之间的选择。本基金将在充分考虑不同类型债券的流动性、赋税特点以及信用风险等因素的基础上,进行类属配置,优化组合收益。 (4)个券选择 本基金在综合考虑上述配置原则的基础上,通过对个券的价值分析,重点考察各券种的收益率、流动性、信用等级等,选择流动性较好、风险水平合理、到期收益率与信用质量相对较高的债券品种。本基金还将采取积极主动的策略,针对市场定价错误和回购套利机会等,在确定存在超额收益的情况下,积极把握市场机会。 未来随着国内债券市场的不断发展,本基金将根据实际情况不断研究使用更多的债券投资盈利模式,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谋求高于市场平均水平的投资回报。 5、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权证的投资以对冲下跌风险、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为主要目的。本基金在权证投资中以对应的标的证券的基本面为基础,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市场供求关系、交易制度设计等多种因素对权证进行定价,利用权证衍生工具的特性,通过权证与证券的组合投资,来达到改善组合风险收益特征的目的,包括但不限于杠杆交易策略、看跌保护组合策略、保护组合成本策略、获利保护策略、买入跨式投资策略等。 6、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改善投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此外,本基金还将运用股指期货来对冲诸如预期大额申购赎回、大量分红等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以进行有效的现金管理。为此,基金管理人制定了股指期货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此外,基金管理人建立了股指期货交易决策小组,授权相关管理人员负责股指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 如未来法律法规对于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策略另有规定的,本基金将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7、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策略 对于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将在谨慎分析收益率、风险水平、流动性和金融工具自身特征的基础上进行稳健投资,以降低组合风险,实现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五)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整体业绩比较基准构成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80%+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20% 沪深300指数是由中证指数公司开发的中国A股市场统一指数, 该指数的样本选自沪深两个证券市场, 具有市场代表性强、流动性好,市场影响力高等特点, 能够反映中国A股市场总体发展趋势,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全债指数是由中证指数公司开发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也是中证指数公司编制并发布的首只债券类指数。该指数的样本由银行间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市场的国债、金融债及企业债组成,为债券投资者提供投资分析工具和业绩评价基准。 基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真实、客观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或市场推出代表性更强、投资者认同度更高且更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品种。 (七) 投资决策依据 本基金管理人将主要依据下述因素决定基金资产配置和具体证券的买卖: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形势、政策趋势及其对证券市场的影响等; 3、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以及利率走势、通胀预期等; 4、行业和上市公司基本面。 (八) 投资决策流程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1、确定投资原则和投资限制。基金经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公司有关管理制度,确定所管理投资产品的投资目标、基本原则和投资限制等。 2、投资分析。研究部根据宏观经济、行业运行态势、上市公司调研、数量化支持等研究成果对基金经理提供研究支持,基金经理通过自身的研究判断加以采用。 3、制定投资策略与资产配置比例。基金经理拟定自身产品的投资策略及资产、行业的配置比例,报请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在综合考虑政治、经济及资本市场状况等因素,对基金经理的投资计划给予批准和授权。 4、投资组合管理。基金经理在授权的范围内,根据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范围)和行业投资比例(范围)。同时,根据内外部的研究支持,基金经理在自身的职权范围内确定具体的投资品种、数量、价位、策略等,构建、优化和调整投资组合,并进行投资组合的日常管理。 5、交易。基金经理根据授权范围内的投资方案,结合市场的运行特点,在自身的权限范围内出投资决定,并通过交易系统向中央交易室发出交易委托。交易员在执行交易前检查核对基金经理交易指令是否符合投资限制、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效等。交易员根据投资限制和市场情况,按交易委托确定的种类、价格、数量、时间,执行交易指令,最终实现投资计划。如果市场和个股交易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提示基金经理。 6、股票池的构建与管理。研究部根据内外部的研究成果,根据《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池管理办法》来建立和维护股票池,为投资管理提供支持。 7、基金绩效与风险评估。风险管理部对基金及投资组合的收益率、收益的潜在来源、按风险调整的收益率,投资的特征等进行分析计算、将基金实际投资业绩与投资基准,以及与同行业可类比基金的业绩分别进行比较,定期或根据需要及时有效评价基金运作情况,为下一阶段投资工作提供参考。 8、风险管理。风险管理部定期完成有关投资风险监控报告及基金业绩评估报告。 (九) 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到期后不得展期; (6)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4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14)任何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15)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应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16)本基金对于股指期货投资比例的限制,将遵从中国证监会、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17)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18)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完毕。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的组合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十)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十一)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二)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进行融资、融券。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并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 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和负债。 (四) 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 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③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④ 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 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 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 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 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股指期货合约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5、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五) 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差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有责任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②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④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基金托管人在采取必要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 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时;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当日的净值计算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 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7)项、权证估值方法的第(4)项、股指期货合约估值方法的第(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25%;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投资者自行承担;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 2、本基金收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 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1.50%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0.25%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 3、上述(一)中3到7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收取认购费的,可以从认购费中列支。 (五) 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六) 基金税收 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如果基金合同生效所在的会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分别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 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3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 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 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销售代理机构; (20) 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6)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7)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一) 投资于本基金的风险 1、市场风险 本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市场的变化将影响到基金的业绩。因此,宏观和微观经济因素、国家政策、市场变动、行业与个股业绩的变化、投资人风险收益偏好和市场流动程度等影响证券市场的各种因素将影响到本基金业绩,从而产生市场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国家经济、微观经济、行业及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也可能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及行业的走势。 (2)政策风险 因国家的各项政策,如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证券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投资收益,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由于利率发生变化和波动使得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产生波动,从而影响到基金业绩。 (4)信用风险 当证券发行人不能够实现发行时所做出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时候,就会产生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发行人和担保人。一般认为:国债的信用风险可以视为零,而其他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根据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当证券的信用等级发生变化时,可能会产生证券的价格变动,从而影响到基金资产。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又被称做利息的利息,这一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市场利率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可能会引起再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并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策略的顺利实施。 (6)购买力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因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 (7)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经营决策、技术变革、新产品研发、竞争加剧等风险。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基本面或发展前景产生变化,可能导致其股价的下跌,或者可分配利润的降低,使基金预期收益产生波动。虽然基金可以通过分散化投资来减少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2、管理风险 (1)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手段和技术等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例如资产配置、类属配置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目标;也可能表现在个券个股的选择不能符合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投资目标等。 (2)新产品创新带来的风险 随着中国证券市场不断发展,各种国外的投资工具也将被逐步引入,这些新的投资工具在为基金资产提供保值增值功能的同时,也会产生一些新的风险,例如利率期货带来的期货投资风险,期权产品带来的定价风险等。同时,基金管理人也可能因为对这些新的投资产品的不熟悉而发生投资错误,产生投资风险。 3、估值风险 本基金采用的估值方法有可能不能充分反映和揭示利率风险,或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在一定时期内可能高估或低估基金资产净值。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共同协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使调整后的基金资产净值更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确保基金资产净值不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4、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面临的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建仓成本控制不力,建仓时效不高;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或变现成本高;在投资人大额赎回时缺乏应对手段;证券投资中个券和个股的流动性风险等。这些风险的主要形成原因是: (1)市场整体流动性问题。 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价格、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不同状况下,其流动性表现是不均衡的,具体表现为: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流动性非常好,而在另一些时期,则可能成交稀少,流动性差。在市场流动性出现问题时,本基金的操作有可能发生建仓成本增加或变现困难的情况。这种风险在发生大额申购和大额赎回时表现尤为突出。 (2)市场中流动性不均匀,存在个股和个券流动性风险。 由于不同投资品种受到市场影响的程度不同,即使在整体市场流动性较好的情况下,一些单一投资品种仍可能出现流动性问题,这种情况的存在使得本基金在进行投资操作时,可能难以按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数量的证券,或买入卖出行为对证券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增加基金投资成本。这种风险在出现个股和个券停牌和涨跌停板等情况时表现得尤为突出。 5、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坚持自上而下的宏观择时策略和行业配置策略,立足于对宏观经济和政策形势的研判以及行业生命周期和行业景气度的分析。但由于中国宏观经济处于转型期和变革期,对经济周期和行业发展的分析与预测比较复杂且存在诸多不确定性,而且国内资本市场也处在快速发展、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可能导致本基金的资产配置和行业配置偏离最优,影响基金的业绩。 6、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大额申购/赎回风险 本基金是开放式基金,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基金单位的申购与赎回而不断变化,若是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申购而导致基金管理人在短期内被迫持有大量现金;或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所持有的证券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3)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基金投资人在赎回基金单位时,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或暂停赎回等风险。 (4)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以及证券市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产生影响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二) 声明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份额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者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并且中长期持有。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基金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基金代销机构代理销售,但是,基金资产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基金代销机构担保收益,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下列涉及到基金合同内容变更的事项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 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变更基金类别;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①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②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收费方式或调低赎回费率; ③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④ 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⑤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⑥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在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6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6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 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9)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股票停牌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自依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代销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 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7)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8)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 依照本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3) 依照有关规定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决定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和管理费之外的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5)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当事人的利益; 6)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7) 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 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0)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融资、融券; 1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由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7)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获得基金托管费; 2)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财产; 4)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6)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15年; 10)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履行其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 根据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0)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4、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账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变更基金类别;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2)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收费方式或调低赎回费率;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 会议形式; 4) 议事程序; 5)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 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 表决方式; 8)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 会议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开会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开会。 2)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 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 ②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等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至少应在25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 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② 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和统计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③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④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25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3)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其授权代表进行授权。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5日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3)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2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7、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3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及表决结果。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计票效力及表决结果。但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当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召集人,由召集人邀请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担任监督计票人员。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并在生效后方可执行。 (2)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4)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0、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 下列涉及到基金合同内容变更的事项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 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变更基金类别;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①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②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收费方式或调低赎回费率; ③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④ 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⑤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⑥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 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在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2、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6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6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 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9)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但股票停牌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 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本基金合同产生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五)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基金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第十九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806号3幢37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088号紫竹国际大厦16层 邮政编码:201204 法定代表人: 万跃楠 成立时间: 2011年9月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351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3号A座 邮政编码: 100808 法定代表人: 刘安东 成立时间: 2007年3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金:410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本外币储蓄存款;办理汇兑;从事银行卡(借记卡)业务;代理收付款项,包括代发工资和社会保障基金、代理各项公用事业收费和代收税款等;代理发行、兑付政府债券;代理买卖外汇;代理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特定业务;办理政策性银行、中资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大额协议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中央银行票据;承销政府债券和政策性金融债券;提供个人存款证明服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办理网上银行业务;以非牵头行身份参与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及股份制商业银行牵头组织的银团贷款业务;邮政储蓄定期存单小额质押贷款业务;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吸收对公存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从事同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经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40%,其中权证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3%,任何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当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变更时,本基金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托管人严格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到期后不得展期; (6)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4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14)任何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15)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应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16)本基金对于股指期货投资比例的限制,将遵从中国证监会、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17)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18)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各项规定的投资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的组合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以后如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基金投资品种,投资比例将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基金托管人严格依照监督程序对基金投资、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融资、融券比例限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基金托管人履行了监督职责,基金管理人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向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2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确认,基金托管人于1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和交易方式进行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基金管理人仍不撤销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但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基金管理人仍不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 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若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流动性的需要,合理控制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等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出现流动性风险。投资流程及风险控制制度需经董事会授权,其中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董事会还应批准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一旦因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出现流动性风险,由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关制度、预案处置并承担该风险,具体规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资格证明、发行证券数量、定价依据、募集资金投向、承销商、发行期限、流通受限期限,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划付账号、划付款项、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的前两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 基金托管人如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存在疑义,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并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如投资运作行为违反相关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改正或补救。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6) 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况进行监督。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了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9、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示或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内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上述规定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10、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1、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如果基金财产(包括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损坏、灭失的,应由该基金托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认购、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有义务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本基金募集期届满之日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基金管理人在托管行开立的“基金募集账户”。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银行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交收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托管系统中开立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其中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应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也可存入登记结算机构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四)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七) 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及内容。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公开信息披露服务 1、披露公司(基金管理人)信息; 2、披露基金信息; 3、其他信息的披露。 (二)交易对账单寄送服务 一般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通过书面或电子形式向投资者提供定期或不定期对账单。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对帐单邮寄服务原则上采取邮政平信邮寄方式,基金管理人不对邮寄材料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也不对因邮寄资料出现遗漏、泄露而导致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三)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7×24 小时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人工座席每个交易日9:00-11:30,13:00-17:00 为投资人提供服务,投资人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客户服务热线:400-820-9688(免长途费),021-20329688 传真电话:021-20329899 (四)网络在线服务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的留言板和客户服务信箱,投资人可以实现在线咨询、投诉、建议和寻求各种帮助。 基金管理人网站提供基金公告、投资资讯、理财刊物、基金常识等各种信息,同时提供网上交易、基金账户查询、交易明细查询、修改查询密码等服务。 公司网址:www.changanfunds.com 电子信箱:service@changanfunds.com (五) 资讯定制服务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将为投资人提供各类资讯服务,包括基金净值、交易确认、公司最新公告、市场资讯,旗下基金信息等。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户服务热线提交定制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信和E-MAIL方式发送定制信息。 除了上述信息之外,基金管理人也会不定期向留有手机和EMAIL地址的客户发送节日及生日问候、产品推广等信息。 (六) 客户投诉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客户服务热线、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代销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以“及时回复”为处理原则,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基金管理人承诺将充分与投资人做好沟通,协商确定回复时间。 (七)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将利用直销或代销机构的网点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具体实施时间和业务规则另行公告。 第二十一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上进行查阅和下载。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二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长安宏观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长安宏观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长安宏观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长安宏观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到存放地点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2年1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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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招股说明书 | ||||||||
公告来源 | 上海证券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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