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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海祥瑞A级(002381)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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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1841970 | ||||||||
基金代码 | 002381 | ||||||||
公告日期 | 2020-03-26 | ||||||||
编号 | 1 | ||||||||
标题 | 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 ||||||||
信息全文 | 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 金”)的基金管理人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 或“本公司”)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召开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0年3月30日起,至2020年4月27日17:00止(送达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 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计票日:2020年4月28日 4、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收件人: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客户服务部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28号陆家嘴基金大厦15楼 联系电话:4009595531(免国内长途话费) 邮政编码:200122 传真:021-60586906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会议审议事项为《关于修改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上述 议案的说明及基金合同的详细修订内容详见《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书》(见附件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0年3月27日, 即2020年3月27日在本基金登记机构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 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 复印附件二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donghaifunds.com)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印章,下同),并提供 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 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 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 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的营业执照、 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 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包括使用 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 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 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 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资者的加盖公章的营业 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 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 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 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 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 等)。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 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 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 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2020年3月30日起,至2020年4月27日 17:00以前(送达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基金管理人办公 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 本基金管理人办公地址及联系方式如下: 基金管理人: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28号陆家嘴基金大厦15楼 收件人: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客户服务部 联系电话:4009595531(免国内长途话费) 邮编:200122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表决截止日期后的2个工作日内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托管人 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规定时间之前送达基金管理人的,为有效表决 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 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 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 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 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前送达基金管理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 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 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按 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基金管理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1、 本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 额的50%以上(含50%); 2、《关于修改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应当由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 3、 直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具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公告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 记录相符; 4、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 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含 50%)方可举行。 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即本次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相同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 表基金份额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意见。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 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 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 客户服务部 联系电话:4009595531(免国内长途话费) 传真: 021-60586906 网址: www.donghaifunds.com 电子邮件:service@D donghaifunds.com 2、监督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联系人: 林奇 联系电话:021-62154848,021-62178903 4、见证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 丁媛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确保表决票于表决截止时间前送达。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 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9595531咨询。 3、基金管理人将在发布本公告后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就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情 况做必要说明,请予以留意。 4、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 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3月26日 附件一:《关于修改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四:《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书》 附件一: 关于修改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 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拟调整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投资目标、投资 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风险收益特征、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提高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精度等事项,提议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基金基金合 同修改事宜。 本次修改涉及《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修改,主要修订内容见附件四《东海祥瑞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书》。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3月26日 附件二: 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营业执照): 基金账号: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修改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2020D年 月 日 说明: 1、请就审议事项表示“同意” 、“反对” 或“弃权” ,并在相应栏内画“√” ,同一议案只能表示一项意见;表决 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账户下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2、“基金账号” ,仅指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账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 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 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 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3、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全部基 金份额的表决结果均计为“弃权” 。 4、本表决票可从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donghaifunds.com)下载、从报纸上剪裁、复印或按此格式打印。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或 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2020年 月 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代为全权行使所有议案的表决 权。 表决意见以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 若在法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开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除本人(或本机 构)重新作出授权外,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本人(或本机构)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营业执照): 委托人基金账号: 受托人(代理人)姓名或名称(签字/盖章): 受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营业执照): 委托日期:2020年 月 日 附注: 1、此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和/或盖章后均为有效。 2、“基金账号” ,仅指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账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 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 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 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3、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代表委托人本基金账户下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附件四: 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书 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6年3月24日成立,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管理人,本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 金托管人”)。 为了优化本基金的投资策略,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提议对本基金《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内容包括修改投资目标、投资范 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风险收益特征、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提高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精度等事项,具体修改如下表。 本次会议应当经过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 效,故本次基金合同修改方案存在无法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一、《基金合同》主要内容修改对比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修改内容详见《附表: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二、主要风险及相关措施说明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能正常召开的风险 为预防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前,已落实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份额较大幅度变动造成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无法正常召开产生的风险,我公司将扩大投资者联络范围,除了重点联络机构投资者以外,将持有基金 份额较多的个人投资者也作为重点沟通对象,争取尽可能多的投资者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以前持续保持与主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沟通,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顺利召开。 2、修改基金合同议案被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方案公告之前,基金管理人将面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征询意见。 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推迟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或更改其他会务安排。 如果修改合同议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批准,基金管理人按照 有关规定重新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交新的议案。 三、修改基金合同符合有关规定的说明 1、本次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事宜属于《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之约定的召开事由中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事项,故基金管理人拟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合同修订事宜。 2.D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次基金合同修订事宜出具了无异议的函。 3、本次基金合同的修订事项尚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批准,基金合同修订事宜自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 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基金管理人: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电话:4009595531(免国内长途话费)传真: 021-60586906 网址: www.donghaifunds.com 附表: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拟变更注册的《基金合同》条款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 基金合同的目 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 前言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 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 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 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 收益。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 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 资风险。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及变更注 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收益 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 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 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 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 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 收益。 投资人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 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将不晚于2020年9月 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第二部分 释义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东海祥瑞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东海祥瑞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东海祥瑞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 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 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经2012D年12D月28D日第十一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并自2013D年6D月1D日起实施, 并经2015年4 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经2012D年12D月28D日第十一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并自2013D年6D月1D日起实施, 并经2015年4 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关于修改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 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第二部分 释义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 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 6月8日2019年7月26日颁布、 同年79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第二部分 释义 13、《流动性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 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8月31日颁布、 同年10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第二部分 释义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 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 和/或中国银行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二部分 释义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证 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包 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 资于在中国境内证券市场依法募集的证券 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第二部分 释义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 称 第二部分 释义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 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 投资等业务。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 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销售基金份额,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 定额投资等业务。 第二部分 释义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 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 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 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 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第二部分 释义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 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 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 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 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根据2020年** 月**日至2020年**月**日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东海祥瑞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所 修订的《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日 第二部分 释义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第二部分 释义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 不定期期限 3231、存续期:指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成立基金合同生效至基金合同终止之 间的不定期期限 第二部分 释义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第二部分 释义 47、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认购费、申购费、 赎回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 的不同将基金 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即A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 两类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 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48、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 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时根 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 务费的基金份额 49、C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 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 时收取赎回费,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4744、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认购费、申购 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 的不同将 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即A类基金份额 和C类基金份额。 两类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 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4845、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 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时 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而不计提销售 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4946、C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 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 回时收取赎回费,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第二部分 释义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 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 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 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 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 介 第二部分 释义 5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 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 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 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 待 第三部分 基金 的基本情况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一定程度上有效控制组合净值波动 率的前提下,力争长期内实现超越业绩比较 基准的投资回报。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一定程度上有效控制组合净值波动 率的前提下,力争长期内实现超越业绩比较 基准的投资回报。 第三部分 基金 的基本情况 五、基金份 额类别的设置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第三部分 基金 的基本情况 五、基金份 额面值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具体认购费率 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本基金C类基金 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六五、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具体认购费率 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本基金C类基金 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第三部分 基金 的基本情况 七、基金份 额类别的设置 八、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销 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 购、申购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时根据持有期 限收取赎回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 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在 赎回时收取赎回费,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类基金 份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 别设置代码。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 金份额净值并分别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 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 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投资者可自行选择 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有关基金份额 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 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根据基金销 售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合同的约定且对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增加新的基 金份额类别、或者调低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 费率、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 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七、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销 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 购、申购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时根据持有期 限收取赎回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 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在 赎回时收取赎回费,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类基金 份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 别设置代码。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 金份额净值并分别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 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 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投资者可自行选择 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有关基金份额 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 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根据基金销 售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合同的约定且对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增加新的基 金份额类别、或者调低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 费率、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 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四部分 基金 的历史沿革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的历史沿革 第四部分 基金 的历史沿革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 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 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 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 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 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 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 权利。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由基 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 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主要用 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 记等基金募集 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 认购费用。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 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 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 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 方式全额缴款。 2、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 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 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 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 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4、 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 次认购基金份额。 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 销。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 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 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 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 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 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 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 权利。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由基 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 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主要用 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 记等基金募集 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 认购费用。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 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 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 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 方式全额缴款。 2、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 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 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 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 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4、 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 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 销。 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 会证监许可【2016】18号文准予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为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16 年2月22日起向社会公开发行,于2016年3月 21日结束募集工作,并于2016年3月24日获 得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东海祥瑞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自该日起成立。 自2020年XX月XX日至2020年XX月 XX日, 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 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 通过了 《关于修改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内容主 要包括修改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 限制、基金费用、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提高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精度等事项。上述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 自2020年XX月XX日起,根据《关于修 改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有关事项的议案》修订而成的《东海祥瑞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第五部分 基金 的存续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 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 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 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依据 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 发售, 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 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 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 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 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 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 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 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 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 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 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 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 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 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 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与 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的存续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 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 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 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依据 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 发售, 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 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 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 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 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 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 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 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 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 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 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 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 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 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 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 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 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 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于六个月内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 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 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 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其网站列明。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 以公告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 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二、申购和 赎回的开放日及 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 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 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 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 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 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 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 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 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 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 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三、申购与 赎回的原则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四、申购与 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 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 即为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 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申 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 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 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 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 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 机构在T+1日(包括该日)内 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 人应在T+D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 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 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 退还给投资人。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 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 即为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 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申 请成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 回生效。 投资人者赎回申请成功生效后,基 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 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 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 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 机构在T+1日(包括该日)内 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 人应可在T+D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 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 项退还给投资人。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五、申购和 赎回的数量限制 1、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 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 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 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 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 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当日申购金额上 限,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 告。 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 限额,以及当日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 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 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 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 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 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 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 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 告。 2、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 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 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 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当日申购金额上 限,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 告。 4、 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 模限额,以及当日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 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 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 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 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 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请参见基金管 理人相关公告。 5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 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 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六、申购和 赎回的价格、费 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和余额的处理 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A类基 金份额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 募说明书中列示。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和余额的处理方式详 见《招募说明书》,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本基 金的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 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 1、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4位,小数点后第4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 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和余额的处理 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A类基 金份额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 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和余额的处理方式详 见《招募说明书》,赎回金额单位为元。本基 金的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 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六、申购和 赎回的价格、费 用及其用途 5、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 由赎回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 赎回费用应根据相关规定按照比例归入 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5、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 由赎回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赎回费用应根据相关规定按照比例归入 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 体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未归入基金财产的 部分,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 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 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六、申购和 赎回的价格、费 用及其用途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 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 的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七、拒绝或 暂停申购的情形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 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 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七、拒绝或 暂停申购的情形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 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 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七、拒绝或 暂停申购的情形 8、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 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 形。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8、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 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 中度的情形。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七、拒绝或 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9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 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 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发生上述第1、2、3、5、6、7、9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 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 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八、暂停赎 回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的情形 5、 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 6、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 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 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 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 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 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 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5、 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投资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 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 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 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 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 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 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 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九、巨额赎 回的情形及处理 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 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 时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十、暂停申 购或赎回的公告 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 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应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十、暂停申 购或赎回的公告 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 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 则基金管理公司 可以根据需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 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 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 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 则基金管理公司 人可以根据需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 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 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 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 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 理人 (二) 基金 管理人的权利与 义务 1、根据《基 金法》、《运作办 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 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 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第七部分 基金 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 理人 (二) 基金 管理人的权利与 义务 2、根据《基 金法》、《运作办 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 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 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 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 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 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 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销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 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 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信息,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和年度基金报告;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 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 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 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 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万元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陈四清 注册资本: 人民币35,640,625.7135, 640,625.7089万元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 托管人的权利与 义务 2、根据《基 金法》、《运作办 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 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 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 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 度报告、 中期报告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 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 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 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 的措施; 第七部分 基金 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三、基金份 额持有人 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 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 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 的当事 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 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 条件。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 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 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 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 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 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 要条件。 第七部分 基金 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三、基金份 额持有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3) 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 金份额;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或转让其 持有的基金份额; 第七部分 基金 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三、基金份 额持有人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4)缴纳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第八部分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 由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 准或销售服务费率; (5)提高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 酬标准或调高销售服务费率; 第八部分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 由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 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第八部分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 由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 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 调低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变更收费方 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 (3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 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 者调低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变更收费 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销 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第八部分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 由 (4)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 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5)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 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第八部分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 由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6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 情形。 第八部分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基金份 额持有人出席会 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 集人确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 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 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50%(含50%)。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 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 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 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 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机构 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 议召集人确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 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 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50%二分之一(含50%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 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 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 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 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第八部分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基金份 额持有人出席会 议的方式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会议通知载明的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 的地址。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 的方式视为有效: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会议通知载明的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 的地址。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 的方式视为有效: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 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基金合同约 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 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会应以书面 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 式视为有效: 第八部分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基金份 额持有人出席会 议的方式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 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 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 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 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 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 表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若本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 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 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意见 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 记录相符;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 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 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 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 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 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 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50%二分之一(含50%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 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 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 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 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 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 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代理人 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 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 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第八部分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表决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 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 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 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 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 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 当计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总数。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 二分之一以上(含50%二分之一)通过方为 有效; 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 方式通过。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 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 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 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 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 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第九部分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的更换条 件和程序 二、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 管理人的更换程 序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 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 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 之二)表决通过;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 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 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 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 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更换 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九部分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的更换条 件和程序 二、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更换程序 (二) 基金 托管人的更换程 序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 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 之二)表决通过;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 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 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 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 托管人的决议须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一部分 基 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份 额的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 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 交易过户等。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 存管、过 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基 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 理非交易过户等。 第十一部分 基 金份额的登记 四、基金登 记机构的义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 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 其保存期限自基 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二十年;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 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 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二十年20年; 第十二部分 基 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 标 在一定程度上有效控制组合净值波动率的 前提下,力争长期内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 的投资回报。 在一定程度上有效控制组合净值波动率的 前提下,力争长期内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 的投资回报。 第十二部分 基 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 的固定收益类品种,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 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 券、中小企业私募债、 资产支持证券、次级 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债券 回购、银行存款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 产,但可持有因投资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形成 的股票包括因持有该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 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 因上述 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本基金将在 其可上市交易后的10个交易日内卖出。如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 的固定收益类品种,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 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地方政府 债、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超短期融 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 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 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 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但 可持有因投资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 票包括因持有该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 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因上述原因 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本基金将在其可 上市交易后的10个交易日内卖出。如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围。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 投资其他品种或变更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规定。 第十二部分 基 金的投资 三、投资策 略 (三)可转债投资策略 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一种既具有债性,又 具有股性的混合债券产品,具有抵御价格下 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 其 最大的优点在于, 可以用较小的本金损失, 博取股票上涨时的巨大收益。 可以充分运用 可转换公司债券在风险和收益上的非对称 性分布,买入低转换溢价率的债券,并持有 的投资策略,只要 在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 期内,发行转债的公司股票价格上升,则投 资就可以获得超额收益。 基于以上理论,本基金在具体投资过程 中,将综合考量并评定其投资价值,,选择其 中安全边际较高、发行条款相对优惠、流动 性良好并具有投资潜力的品种,以合理价格 买入并持有,获取稳健的投资回报。 (四)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与传统的信用债券相比,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由于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普遍具 有高风险和高收益的显著特点。 本基金将运 用基本面研究,结合公司财务 分析方法对债 券发行人信用风险进行分析和度量,选择风 险与收益相匹配的更优品种进行投资。 具体 为:①研究债券发行人的公司背景、产业发 展趋势、行业政 策、盈利状况、竞争地位、治 理结构等基本面信息,分析企业的长期运作 风险;②运用财务评价体系对债券发行人的 资产流动性、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成长能 力、现金流水平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评估 发行人财务风险;③利用历史数据、市场价 格以及资产质量等信息,估算私募债券发行 人的违约率及违约损失率;④ 考察债券发行 人的增信措施,如担保、抵押、质押、银行授 信、偿债基金、有序偿债安排等;⑤综合上述 分析结果,确定信用利差的合理水平,利用 市场的相对失衡,选择具有投资价值的品种 进行投资。 本基金密切关注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信 用风险变化, 力争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获 得较高收益。 本基金投资 中小企业私募债,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制定严格的投 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董事会批准,以防 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三)可转债投资策略息差策略 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一种既具有债性,又 具有股性的混合债券产品,具有抵御价格下 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 其 最大的优点在于, 可以用较小的本金损失, 博取股票上涨时的巨大收益。可以充分运用 可转换公司债券在风险和收益上的非对称 性分布,买入低转换溢价率的债券,并持有 的投资策略, 只要 在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 续期内, 发行转债的公司股票价格上升,则 投资就可以获得超额收益。 基于以上理论,本基金在具体投资过程 中,将综合考量并评定其投资价值,,选择其 中安全边际较高、发行条款相对优惠、流动 性良好并具有投资潜力的品种,以合理价格 买入并持有,获取稳健的投资回报。 本基金将通过正回购,融资买入收益率 高于回购成本的债券,适当运用杠杆息差方 式来获取主动管理回报,选取具有较好流动 性的债券作为杠杆买入品种,灵活控制杠杆 组合仓位,降低组合波动率。 (四)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与传统的信用债券相比,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由于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普遍具 有高风险和高收益的显著特点。本基金将运 用基本面研究, 结合公司财务 分析方法对 债券发行人信用风险进行分析和度量,选择 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更优品种进行投资。具 体为:①研究债券发行人的公司背景、产业 发展趋势、行业政 策、盈利状况、竞争地位、 治理结构等基本面信息,分析企业的长期运 作风险;②运用财务评价体系对债券发行人 的资产流动性、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成长能 力、现金流水平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评估 发行人财务风险;③利用历史数据、市场价 格以及资产质量等信息,估算私募债券发行 人的违约率及违约损失率; ④ 考察债券发 行人的增信措施,如担保、抵押、质押、银行 授信、偿债基金、有序偿债安排等;⑤综合上 述分析结果, 确定信用利差的合理水平,利 用市场的相对失衡,选择具有投资价值的品 种进行投资。 本基金密切关注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信 用风险变化, 力争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获 得较高收益。 本基金投资 中小企业私募债,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制定严格的投 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董事会批准,以防 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第十二部分 基 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 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1、组合限制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 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 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 比例限制; 第十二部分 基 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 制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 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 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 期; (11)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2)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 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 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 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 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2)、(9)、(14)、(15)项 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 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40%,在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 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得展期; (11)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2)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 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 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 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 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13)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40%; (16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 上 述 第 (2)、(9)、(1411)、 (1512)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第十二部分 基 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 制 2、禁止行为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 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 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 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 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 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 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 2、禁止行为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 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 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 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 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 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 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 第十二部分 基 金的投资 六、风险收 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但低于混合型基金、股 票型基金,属于较低风险/收益的产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但低于混合型基金、股 票型基金,属于较低风险/收益的产品。 第十二部分 基 金的投资 七、基金管 理人代表基金行 使相关权利的处 理原则及方法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 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 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 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 任何不当利益。 第十三部分 基 金的财产 四、基金财 产的保管和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 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 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 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 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 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 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 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 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 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 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 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四部分 基 金资产估值 二、估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 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 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第十四部分 基 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原 则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 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 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 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 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 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 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 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 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 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 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 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 的, 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 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 响。 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 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 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 此 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 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 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 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 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 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 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 可行的情况下, 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 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 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 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的影响在0.25%以上的, 应对估值进行调整 并确定公允价值。 第十四部分 基 金资产估值 四、估值方 法 三、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 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包括股 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 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 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 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 公允价格。 2、 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 估值 (1)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 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 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 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 行估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 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 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 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 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 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三四、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 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包 括股票、权证等)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 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 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 估值 (1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 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 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 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 行估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 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3)交易所上市交易 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 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 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 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 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 挂牌转让的债券,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 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 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 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 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 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 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 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 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 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 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 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 (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 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 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 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 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 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 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 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 第十四部分 基 金资产估值 五、估值程 序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 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 额数量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 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 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 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四五、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 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 额数量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 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45位四舍五入。 基 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 精度应急调整机制。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 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 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第十四部分 基 金资产估值 六、估值错 误的处理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 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 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 五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 性、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4位 以内(含第3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 第十四部分 基 金资产估值 六、估值错 误的处理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四部分 基 金资产估值 八、基金净 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 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 布。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 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 布。 第十四部分 基 金资产估值 九、特殊情 形的处理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按本部分第三条有关估 值方法规定的第6项条款进行估值时, 所造 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八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按本部分第三四条有关 估值方法规定的第56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第十五部分 基 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 用的种类 3、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3、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第十五部分 基 金费用与税收 二、基金费 用计提方法、计 提标准和支付 方式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0.7%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7%÷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 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 核后于次月前2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 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 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 核后于次月前2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 延。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 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 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 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0.70.5%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7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计提,逐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日内首日起2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计提,逐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日内首日起2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 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计提,逐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 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日内首日起2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支付给登 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 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4-10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 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第十五部分 基 金费用与税收 三、不列入 基金费用的项目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成立前的相关费用; 第十五部分 基 金费用与税收 四、基金税 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 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 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基金财 产投资的相关税收,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 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五部分 基 金费用与税收 五、费用调 整 五、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 基金托管费等相关费率。 五、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 基金托管费等相关费率。 第十六部分 基 金的收益与分配 三、基金收 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 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次, 每次收益 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5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 行收益分配;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 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次, 每次收益 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5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 第十六部分 基 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 配方案的确定、 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 超过15个工作日。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 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六部分 基 金的收益与分配 六、基金收 益分配中发生的 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 执行。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以支付银行转 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 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 则》执行。 第十七部分 基 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 计政策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 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 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 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 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 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 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第十七部分 基 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 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 务报表进行审计。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 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八部分 基 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 的信息披露应符 合 《基金法》、 《运作办法》、 《信 息 披 露 办 法》、《流动性 规定》、《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规 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 定。 第十八部分 基 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 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 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 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 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 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及 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 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 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 “指定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 称“指定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 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 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第十八部分 基 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 露义务人 三、本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 承诺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不得 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 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和非法人 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第十八部分 基 金的信息披露 四、本基金 公开披露的信息 应采用中文文 本。 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保证不同文 本的内容一致。 不同文本之间发 生歧义的,以中 文文本为准。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 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 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 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两 种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 准。 第十八部分 基 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 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 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 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 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 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 更新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 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 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 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 将基金 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 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 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 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 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 更新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 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 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 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 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 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 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 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 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 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 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 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 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 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 将基金 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同意本基金变更注 册后,基金管理人将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 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基金合同》 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 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 载在网站上。 第十八部分 基 金的信息披露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 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 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 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 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 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 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 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 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 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 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 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 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二)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 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 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第十八部分 基 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 露的基金信息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 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 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 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 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销 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 信息资料。 第十八部分 基 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 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 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 起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 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 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 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六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 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 起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 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 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 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 年度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第十八部分 基 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 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 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 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备案。 (七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 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 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备案。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 网站上。 第十八部分 基 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 露的基金信息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 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 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 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 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 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 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 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 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 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 式发生变更;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 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 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 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 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 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 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 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 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 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 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 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 式发生变更;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 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 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 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 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 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 称、住所发生变更; 7、 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 股权的股东、 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 更; 8、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 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 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 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 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1、 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 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 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 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 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 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除外; 13、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4、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 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5、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 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 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 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 估值; 22、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3、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部分 基 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 露的基金信息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 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 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 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 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 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 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十八部分 基 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 露的基金信息 (七)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 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 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第十八部分 基 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 露的基金信息 (十)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 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并 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投资情况。 (十)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 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并 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投资情况。 第十八部分 基 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 露的基金信息 (十一)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 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 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 资产支持 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 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 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 例大小排序的前 10D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九)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信息披 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 应在基金年报年度报告及半年报中期报告 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 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 内所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 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 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 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 比 例大小排序的前 10D名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 第十八部分 基 金的信息披露 六、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 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 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 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 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 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 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 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 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 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 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 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 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 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清算报告等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 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 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 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 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 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 作的前提下, 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 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 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 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第十八部分 基 金的信息披露 七、信息披 露文件的存放与 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 查阅、复制。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 查阅、复制。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 供社会公众查阅、 复制。 第十九部分 基 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一、《基金 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 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 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 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 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 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 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九部分 基 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二、《基金 合同》的终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 金合同》应当终止: 第十九部分 基 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 产的清算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出现时,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出现时,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第十九部分 基 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 产的清算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第十九部分 基 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六、基金财 产清算的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 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 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第二十部分 违 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 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 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 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 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 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 仅限于直接损失。 但发生下列情况时,当事 人可以免责: (1)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当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市场交易规则作为或不 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 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 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 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 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 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 仅限于直接损失。 但发生下列情况时,当事 人可以免责: (1)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当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市场交易规则或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 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后生效。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 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后签章,经2020年**月**日东海祥 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 2020年**月**日起,根据《关于修改东海祥 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 的议案》修订而成的《基金合同》生效。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 要 同步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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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持有人大会 | ||||||||
公告来源 | 中国证券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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