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 |
---|
-.-----.---- (-.----%)--/--/-- --:--:-- | 最新净值: -.---- | 昨日净值: -.---- | 累计净值: -.---- |
---|---|---|---|
涨跌幅: -.---- | 涨跌额: -.---- | 五分钟涨速: -.---- |
中加聚利纯债定开C(006589) 基金公开信息 | |||||||||
---|---|---|---|---|---|---|---|---|---|
流水号 | 1384057 | ||||||||
基金代码 | 006589 | ||||||||
公告日期 | 2018-11-05 | ||||||||
编号 | 1 | ||||||||
标题 | 中加聚利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
信息全文 | 基金管理人: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中加聚利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发售公告 2 中加聚利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 中加聚利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 集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1355】号文注册。中国证监 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推荐或保证。 2. 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债券型基金。 3. 本基金管理人为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 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机构为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 本基金自【2018】年【11】月【12】日起至【2018】年【11】月【26】 日止,通过销售机构公开发售。 5. 本基金销售机构为本公司直销中心及各代销机构(即符合《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 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代销机构包括:接受本公司委托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按照相 关规定及时公告。 6. 本基金募集对象包括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 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 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7. 在基金发售期间基金账户开户和基金认购申请手续可以同时办理。 8. 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含认购费),追 加认购每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限 中加聚利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发售公告 3 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 电子自助交易系统认购,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 每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含认购费)。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认购,单个 基金账户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 万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 为 10.00 元(含认购费)。 9. 基金募集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但如本基金单个投 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 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 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 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 机构的确认为准。 10.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购买本基金时,需开立本基金登记机构提供的基金 账户,每个投资者仅允许开立一个基金账户。发售期内本公司指定销售网点为投 资者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 11.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基 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以到原认购网点打印认购成交确认凭证,或通过中加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最终认购确认情况。 12.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基 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18】年【11】月【5】日《中国证券报》 上的《中加聚利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及 本 公 告 将 同 时 发 布 在 本 公 司 网 站 (www.bobbns.com)。投资人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业务申请表格和了解 本基金发售的相关事宜。 14.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的销售;销售机构销售本基金的城市名 称、网点名称、联系方式以及开户和认购等具体事项请详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 务公告。 15. 对于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人,请拨打本公司的全国统一客户服务 号码:400-00-95526 咨询购买事宜。 中加聚利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发售公告 4 16. 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并予以公告。 17. 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 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 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 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 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此外,本基金的特定风险包括:1)本 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接受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也不上市交易。因此,在封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因不能赎回基金份额 而出现的流动性约束;2)开放期如果出现较大数额的净赎回申请,则使基金资 产变现困难,基金可能面临一定的流动性风险,存在着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 对于本基金来说,巨额赎回即单个开放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 总份额的百分之二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3)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国债期货等品种,可 能给本基金带来额外风险等。关于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请详细阅读本基金招募说 明书第十七章“基金的风险揭示”部分。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者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 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本基金为债券型基 金,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与股票型基 金。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 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 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基金管理人提示基金投资者充分 了解基金投资的风险和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与自身风险承 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 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 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者获得收益, 中加聚利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发售公告 5 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本基金由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约定进行募集,并经中 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1355 号文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险。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通过《中国证券报》以及基 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 www.bobbns.com 进行公开披露。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以 1.00 元初始面值开展基金募 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 能低于初始面值。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 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 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投资者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 回基金,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一、本次发售基本情况 1. 基金名称 中加聚利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中加聚利纯债定 开,基金代码:中加聚利纯债定开 A 类:006588;中加聚利纯债定开 C 类:006589) 2. 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基金 3. 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定期开放 4.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中加聚利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发售公告 6 5.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的初始份额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6. 投资目标 在控制风险并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 收益。 7. 投资范围和对象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 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地方政府债、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 债部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同业存单、短期融资券、超 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定期 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国债期货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 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和可交换债券。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 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在每个开放期开始前十个交易日、开放 期及开放期结束后十个交易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在开放期 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8. 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9. 销售机构 本公司直销机构和本公司指定的代销机构,本公司直销机构详见本公告“七 中加聚利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发售公告 7 (三)1、直销机构”,本公司指定的代销机构详见届时发布的公告。 10. 发售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募集期为【2018】年【11】月【12】日起至【2018】年【11】月【26】 日止;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期限做适当的调整,但整个募集期限自 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发售时间内,本基金若未达到法定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将延长发售时间并 及时公告,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 若募集期满,本基金仍未达到法定备案条件,则本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 人将把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 30 天内退还给基金 认购人。 募集期限届满,若基金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即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且认购基金的投资人不少于 200 人,下同),基 金管理人依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 的次日予以公告。 11. 基金认购方式与费率 (1)本基金的初始份额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认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 收取认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如下表: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100 万 0.50% 100 万≤M<500 万 0.30% 500 万≤M 每笔 1,000 元 注:M 为认购金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由认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 基金财产。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 费用。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 中加聚利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发售公告 8 独计算。 (3)认购价格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 元。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 投资者的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1)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适用固定费用时,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费用 认购费用=固定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该 笔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5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0.50%)=9,950.25 元 认购费用=10,000-9,950.25=49.75 元 认购份额=(9,950.25+5)/1.00=9,955.25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 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 9,955.25 份 A 类基金份额。 (2)C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 投资者的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中加聚利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发售公告 9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该 笔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5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5)/1.00=10,005.0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 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 10,005.00 份 C 类基金份额。 (4)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需按照销 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购 无效的款项退回。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含认 购费),追加认购每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 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通过本基 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认购,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含认购费), 追加认购每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含认购费)。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认 购,单个基金账户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 万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 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含认购费)。 (5)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登记机 构受理不得撤销。 (6)基金募集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但如本基金单个 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 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 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 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 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1. 发售期内销售机构面向个人投资人和机构投资人发售本基金,本基金不 设最高认购限额。 2. 投资人在发售期内可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申请一经登记机构受理,不 中加聚利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发售公告 10 可以撤销。 三、个人投资人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个人投资人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账户开户、认购申请。 一)代销机构 代销机构的开户和认购程序以代销机构的规定和说明为准。 二)中加基金直销中心 中加基金直销中心包括中加基金的直销柜台以及中加基金的电子自助交易 系统。 个人投资者可以在中加基金直销柜台办理基金账户开户、认购申请。 (一)开户须提供的资料 1、填妥并投资者本人签字的《个人开户申请表》; 2、有效身份证及签字复印件。投资者提交其它证件的,由注册登记机构根 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最后认定其是否有效; 3、提供同名银行存折/卡原件及加上个人签名的复印件; 4、银行卡相应证明资料(如该卡以往任何业务的银行回执单,回执单内容中 必须包含客户名称、证件号码、银行卡号、银行签章); 5、填妥并签字的《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投资者权益须知》、 《风险揭示书》; 6、本人签字确认的《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专业投资者 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项所规定的专业投 资者,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①银行、证券、信托、保险等金融机构开具的,本人的存款、证券投资市值、 理财资产等合计不低于500万元的证明材料,或者银行工资卡提供其过往三年年 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流水证明; ②证明至少两年前,个人有投资金融产品、证券的流水记录;或者符合《证 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所规定的专业投资者机构的高 级管理人员、获得资格认证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且具有相关金融从业经历并提 中加聚利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发售公告 11 供职业资格证书、投资经历或工作证明。 (二)开户业务流程 柜台办理 1、投资人(经办人)携带相关资料至直销柜台。 2、填写《开户申请表》等材料提交给直销柜台。 3、直销柜台打印开户业务受理回单,由投资人(经办人)确认签字。 4、投资人(经办人)可于T+2日起查询开户是否成功。 (三)认购须提交资料 1、个人身份证件 2、填妥并签字的《交易类业务申请表》 3、填妥并签字的《风险揭示书》 (四)认购业务流程 柜台办理 1、投资人将认购款划入指定直销专户。 2、投资人携带相关资料,填妥《交易类业务申请表》,交由柜台人员处理。 3、直销柜台打印认购业务受理回单,交由投资人。 4、投资人 T+2 日起可查询认购受理是否成功,认购份额须基金成立后方可 查询。 个人投资者还可以通过中加基金的电子自助交易系统认购本基金,根据电子 自助交易系统提示的操作步骤进行开户及认购操作。 四、机构投资人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机构投资人可以在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办理基金账户开户、认购申请。 一)代销机构 代销机构的开户和认购程序以代销机构的规定和说明为准。 二)中加基金直销中心 (一)开户须提供的资料 1、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2、加盖单位公章的指定银行账户的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如《开户许可证》 中加聚利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发售公告 12 或《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等); 3、加盖单位公章的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二代身份证 需正反面); 4、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机构开户申请表》、《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 评估问卷》、《投资人权益须知》和《风险揭示书》; 5、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机构印鉴卡》一式三份; 6、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的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7、如开通传真交易,还须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传真交易协议书》一式两 份; 8、如为非金融机构,需提供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 明文件》;如为消极非金融机构,需额外提供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控制人税 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9、如为合伙企业形式,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合伙人名录及各合伙人身份证 件证明; 10、如为 QFII 机构客户,提供加盖公章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 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11、如以产品为开户主体,除需提供《产品开户申请表》外,还需提供以下 资料: ◆如为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计划,提供该资管计划相关监管部门核准或备案 通过的文件; ◆如为信托公司产品,提供该产品获得银监会核准或备案通过的文件; ◆如为保险公司产品,提供该产品获得保监会核准或备案通过的文件; ◆如为银行理财产品,提供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发放的该产品登记 通知书; ◆如为企业年金/社会保障基金/养老金产品,管理人应提供加盖公章的管理 人资格证书、该年金获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确认函、托管行应提供加盖公 章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证书 12、在识别非自然人客户交易实际受益人时,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包括但 不限于): 中加聚利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发售公告 13 ◆如为公司客户,提供加盖公章的以下资料:A、股权或控制权证明材料: 注册证书、存续证明文件、公司章程等复印件;B 公司股东名单、股东持股数量 及持股类型(包含相关投票权类型);C 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名单;D 全部受益所 有人身份证明信息(包括姓名、地址、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 有效期) ◆如为合伙企业,提供加盖公章的以下资料:(1)合伙协议;(2)备忘录; (3)合伙人名单以及持份额数量;(4)其他可以验证受益人身份的相关文件。 ◆如为信托产品,提供加盖公章的以下资料:(1)信托合同;(2)备忘录; (3)受托人营业执照;(4)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其他对信托实施最终有效控制 的自然人清单,包括姓名、地址、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 效期限等信息;(5)其他可以验证受益人身份的相关文件。 ◆如为基金产品,提供加盖公章的以下资料:(1)基金合同;(2)备忘录; (3)拥有超过 25%权益份额或者其他对基金进行控制的自然人清单,包括姓名、 地址、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等信息;(4)其他可 以验证受益人身份的相关文件。 ◆其他产品(除信托和基金外)的受益人标准参照信托或基金产品。 ◆下述非自然人客户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客户可视同为受益人。 A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B 经营农林渔牧产业的非公司制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C 对于受政府控制的企事业单位。 提供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出资证明等可以验证法人代表人、实际控制 人的文件。 ◆下述非自然人客户的受益所有人可以不识别: A 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 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B 政府间国际组织、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及办事处等机构及组织。 专业投资者 ◆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二)(三)项规 定的专业投资者条件的,应当出示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或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 中加聚利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发售公告 14 立的批准文件等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并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所规定的专业 投资者,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①加盖公章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报表内容应列示净资产不低于 2000 万元, 金融投资不低于 1000 万元。 ②证明至少两年前,公司有投资金融产品、证券的记录(如仍为财务报表) 或其他投资经验证明文件。 (二)开户业务流程 非临柜办理 1、经办人将开户资料及填妥的《机构开户申请表》、《传真交易协议书》等 资料邮寄或传真到直销柜台。 2、经办人打电话至直销柜台,确认资料无误。 3、直销柜台根据客户需要打印开户业务受理回单,回传给经办人。 4、经办人可于 T+2 日起查询开户是否成功。 柜台办理 1、投资人(经办人)携带相关资料至直销柜台。 2、填写《开户申请表》等材料提交给直销柜台。 3、直销柜台打印开户业务受理回单,由投资人(经办人)确认签字。 4、投资人(经办人)可于 T+2 日起查询开户是否成功。 (三)认购须提交资料 1、填妥并加盖预留印鉴的《交易类业务申请表》 2、填妥并加盖预留印鉴的《风险揭示书》 (四)认购业务流程 传真办理 1、经办人将认购款划入指定直销专户。 2、经办人将填妥的《交易类业务申请表》等资料传真至直销柜台。 3、经办人打电话至直销柜台,确认资料传真无误。 4、直销柜台根据客户需要打印认购业务受理回单,传真至经办人。 5、经办人将填妥的《交易类业务申请表》等原件邮递至直销柜台。 中加聚利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发售公告 15 6、经办人 T+2 日起可查询认购受理是否成功,认购份额须基金成立后方可 查询。 柜台办理 1、投资人将认购款划入指定直销专户。 2、投资人携带相关资料,填妥《交易类业务申请表》,交由柜台人员处理。 3、直销柜台打印认购业务受理回单,交由投资人。 4、投资人 T+2 日起可查询认购是否成功,认购份额须基金成立后方可查询。 五、清算与交割 1. 基金合同正式生效前,全部认购资金将被存放在本基金募集专户中,认 购资金产生的银行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折算成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投 资人认购资金的利息以登记机构的计算为准。 2. 本基金权益登记由基金登记机构在发售结束后完成。 六、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1.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聘请法定验资机构对认购资 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基金登记机构出具认购户数证明。 2.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 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4. 募集期限届满,若本基金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将:以 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三十日 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七、本次发售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 基金管理人: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顺泽大街 65 号 317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纬路 35 号 法定代表人:夏英 中加聚利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发售公告 16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400 009 5526 公司网址:www.bobbns.com (二)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网址:http://www.icbc.com.cn/icbc/ (三)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基金直销中心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以及基金管理人的电子自助交 易系统。 (1)本公司直销柜台联系方式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纬路 35 号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顺泽大街 65 号 317 室 法定代表人:夏英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00-95526 传真:010-83197627 联系人:江丹 公司网站:www.bobbns.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等的规定,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四)登记机构: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顺泽大街 65 号 317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纬路 35 号 法定代表人:夏英 电话:400-00-95526 传真:010-66226080 中加聚利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发售公告 17 (五)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六)会计师事务所: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 2 座办公楼 8 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 2 座办公楼 8 层 法定代表人:邹俊 经办注册会计师:李砾 电话:010-8508 7929 传真:010-8518 5111 联系人:管祎铭 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
||||||||
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发行 | ||||||||
公告来源 | 中国证券报 | ||||||||
↑返回页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