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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深证基本面60ETF(159916)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32338
基金代码 159916
公告日期 2011-08-03
编号 1
标题 深证基本面6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信息全文




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八月

重要提示

1、深圳基本面6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1年7月14日证监许可[2011]1092号文批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核准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民生银行”),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4、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5、本基金将自2011年8月8日至2011年9月2日进行发售。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三种方式。其中,网上现金认购的日期为2011年8月8日至2011年9月2日,网下现金认购的日期为2011年8月8日至2011年9月2日,网下股票认购的日期为2011年8月29日至2011年9月2日。

6、本基金网上现金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及深证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

爱建证券、安信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财富证券、财通证券、长城证券、长江证券、大通证券、大同证券、德邦证券、第一创业、东北证券、东方证券、东海证券、东莞证券、东吴证券、东兴证券、高华证券、方正证券、光大证券、广发华福、广发证券、广州证券、国都证券、国海证券、国金证券、国联证券、国盛证券、国泰君安、国信证券、国元证券、海通证券、恒泰证券、红塔证券、宏源证券、华安证券、华宝证券、华创证券、华林证券、华龙证券、华融证券、华泰联合、华泰证券、华西证券、华鑫证券、江海证券、金元证券、联讯证券、民生证券、民族证券、南京证券、平安证券、齐鲁证券、日信证券、瑞银证券、山西证券、上海证券、申银万国、世纪证券、天风证券、天源证券、万联证券、西部证券、西藏同信、西南证券、厦门证券、湘财证券、新时代证券、信达证券、兴业证券、银河证券、银泰证券、英大证券、招商证券、浙商证券、中航证券、中金公司、中山证券、中天证券、中投证券、中信建投、中信金通、中信万通、中信证券、中银证券、中原证券。

7、本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发售。

8、网下股票发售代理机构: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9、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10、本基金认购费用或认购佣金不超过认购份额的1.0%。

11、网上现金认购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最高不得超过99,999,000份。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10万份以上(含10万份),超过部分须为1万份的整数倍。投资者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股票认购的,单只股票最低认购申报股数为1,000股,超过1,000股的部分须为100股的整数倍。上述认购方式投资者均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不设上限。

12、网上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投资者可以在当日交易时间内撤销指定的认购申请。网下现金认购、网下股票认购申请提交后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销。

13、销售网点(指代销网点和/或直销网点)对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通过原认购网点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14、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深圳基本面6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11年8月3日《中国证券报》上的《深圳基本面6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5、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ccbfund.cn)。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了解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6、各发售代理机构办理认购业务的办理网点、办理日期和时间等事项参照各发售代理机构的具体规定。

17、在发售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的发售代理机构外,如增加其他发售代理机构,或已有发售代理机构增加新的代销网点,将及时公告。

18、本公司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19、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1-95533(免长途话费)或(010)66228000咨询基金认购事宜。20、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

21、基金募集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确定本基金的一级交易商名单,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经有关部门认可后,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告。本基金上市后,指定交易未在一级交易商的投资人只能进行本基金的二级市场买卖,如投资人需进行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交易,须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到一级交易商。

22、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者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紧密跟踪标的指数,具有和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风险较高、收益较高的品种。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者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因拆分、封转开、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以1元初始面值开展基金募集或因拆分、封转开、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1元初始面值或1元附近,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资者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基金发售代理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一、本次募集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简称及代码

基金名称:深证基本面6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深F60ETF

场内简称:深F60;

基金代码:159916。

(二)基金类型和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面值

本基金初始发售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五)发售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六)销售机构

1、网下现金发售直销机构

机构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法定代表人:江先周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5533(免长途通话费)、(010)66228000

传真:(010)66228801

联系人:郭雅莉

网址:www.ccbfund.cn

2、网下股票发售代理机构:

(1)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2)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客服电话: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客户服务热线: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4)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客服电话:0755-82288968

网址:www.cc168.com.cn

(5)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1,(021)962503

网址:www.htsec.com

(6)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9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7)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8)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户服务热线:95538

网址: www.qlzq.com.cn

(9)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人:程高峰

电话:025-84457777-893

客户咨询电话:025-84579897

网址:www.htsc.com.cn

(10)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人民大街138-1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客户服务电话:0431-96688、0431-85096733

网址:www.nesc.cn

(11)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12)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客服热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13)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客服热线:4008866338

网址:stock.pingan.com

(14)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与福华三路交界处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8-50层

法定代表人:杨小阳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008008

网址: www.cjis.cn

(15)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222号安联大厦34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20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客户服务电话:0755-82825555

网址:www.axzq.com.cn

(16)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7)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s.com

(18)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建设路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号

法定代表人:冯戎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9)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19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客服热线: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20)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兰荣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21)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0号国际信托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3、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包括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爱建证券、安信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财富证券、财通证券、长城证券、长江证券、大通证券、大同证券、德邦证券、第一创业、东北证券、东方证券、东海证券、东莞证券、东吴证券、东兴证券、高华证券、方正证券、光大证券、广发华福、广发证券、广州证券、国都证券、国海证券、国金证券、国联证券、国盛证券、国泰君安、国信证券、国元证券、海通证券、恒泰证券、红塔证券、宏源证券、华安证券、华宝证券、华创证券、华林证券、华龙证券、华融证券、华泰联合、华泰证券、华西证券、华鑫证券、江海证券、金元证券、联讯证券、民生证券、民族证券、南京证券、平安证券、齐鲁证券、日信证券、瑞银证券、山西证券、上海证券、申银万国、世纪证券、天风证券、天源证券、万联证券、西部证券、西藏同信、西南证券、厦门证券、湘财证券、新时代证券、信达证券、兴业证券、银河证券、银泰证券、英大证券、招商证券、浙商证券、中航证券、中金公司、中山证券、中天证券、中投证券、中信建投、中信金通、中信万通、中信证券、中银证券、中原证券。

在募集期内增加的发售代理机构将另行公告。

(七)基金募集期与基金合同生效

1、本基金自2011年8月8日至2011年9月2日进行发售。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三种方式。其中, 网上现金认购的日期为2011年8月8日至2011年9月2日,网下现金认购的日期为2011年8月8日至2011年9月2日,网下股票认购的日期为2011年8月29日至2011年9月2日。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

2、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基金验资和备案手续: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2)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含募集股票市值),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数不少于200人。

3、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将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4、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同时将已冻结的股票解冻。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5、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基金募集期的安排可以适当调整。

(八)认购方式与费率

1、基金份额初始面值:本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2、认购费率



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时按照上表所示费率收取认购费用。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时可参照上述费率结构收取一定的佣金。

3、认购费用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

(1)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者,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费用和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认购份额×认购价格×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认购份额×认购价格×(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投资者认购确认时收取,投资者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费用。

例一:某投资者到本公司直销网点认购100,000份基金份额,则需准备的资金金额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100,000×1.00×1.0%=1000元

认购金额=100,000×(1+1.0%)=101,000元

即投资者需准备101,000元资金,方可认购到100,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2)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投资者,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佣金和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佣金=认购份额×认购价格×佣金比率

认购金额=认购份额×认购价格×(1+佣金比率)

认购佣金由发售代理机构在投资者认购确认时收取,投资者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佣金。

例二:某投资者到某发售代理机构网点认购1,000份本基金,假设该发售代理机构确认的佣金比率为1.0%,则需准备的资金金额计算如下:

认购佣金=1,000×1.0%=10元

认购金额=1,000×(1+1.0%)=1,010元

即投资者需准备1,010元资金,方可认购到1,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3)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股票认购的投资者,认购以单只股票股数申请,在发售代理机构允许的条件下,投资者可选择以现金或基金份额的方式支付认购费用/佣金。认购份额和认购费用/佣金的计算公式为:

如投资人选择以现金支付认购费用/佣金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和需支付的认购费用/佣金如下:

认购份额=■(第i只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有效认购数量)/1.00

认购费用/佣金=认购份额×认购费率或佣金比率

("认购日期最后一日的均价、有效认购数量"由基金管理人确认,具体规定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如投资人选择以基金份额的方式交纳认购费用/佣金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和需支付的认购费用/佣金如下:

认购份额=■(第i只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有效认购数量)/1.00

认购费用/佣金=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或佣金比率)×认购费率或佣金比率

净认购份额=认购份额-认购费用或佣金

("认购日期最后一日的均价、有效认购数量"由基金管理人确认,具体规定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认购费用/佣金小数点后两位舍去。

例三:某投资者持有深圳基本面60指数成份股中股票A和股票B各10,000股和20,000股,至某发售代理机构网点认购本基金,选择以现金支付认购佣金。假设2011年 月 日股票A和股票B的均价分别16.50元和3.50元,基金管理人确认的有效认购数量为10,000股股票A和20,000股股票B,发售代理机构确认的佣金比例为1.0%,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和需支付的认购佣金如下:

认购份额=(10,000×16.50)/1.00+(20,000×3.50)/1.00=235,000份

认购佣金=235,000×1.0%=2,350元

即投资者可认购到235,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并需另行支付2,350元的认购佣金。

例四:续例三,假设该投资者选择以基金份额的方式交纳认购佣金,则投资者最终可得的净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16.50)/1.00+(20,000×3.50)/1.00=235,000份

认购佣金=235,000/(1+1.0%)×1.0%=2,327份

净认购份额=235,000-2,327=232,673份

即投资者可认购到232,673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1、本基金在发售期内面向个人和机构投资人同时发售。

2、本公司直销网点接受单笔认购份额在10万份以上(含10万份)、超过部分须为1万份的整数倍的投资人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

3、发售代理机构的代销网点接受投资者(不分机构和个人)单笔认购份额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的网上现金认购申请;以及单只股票股数为1,000股以上、超过部分为100股的整数倍的网下股票认购申请。

4、发售期内投资者可以重复认购本基金,累计认购不设上限。

5、本基金不设募集上限。

三、投资者开户

(一)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1、已有深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者不必再办理开户手续。

2、尚无深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者,需在认购前持本人身份证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深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开户手续。有关开设深圳A股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具体程序和办法,请到各开户网点详细咨询有关规定。

(二)账户使用注意事项

1、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的网上现金认购及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者需要参与网下股票认购或基金的申购、赎回,则应使用深圳A股账户。

2、已购买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开放式基金的投资者,其持有的由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基金账户不能用于认购深圳基本面6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四、网上现金认购的程序

投资者可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认购本基金。

1、业务办理时间:2011年8月8日至2011年9月2日的上午9:30-11:30和下午1:00-3:00(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

2、认购手续:

(1)开立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账户。

(2)在认购前向资金账户中存入足够的认购资金。

(3)投资者可通过填写认购委托单、电话委托、磁卡委托、网上委托等方式申报认购委托,可多次申报,申报一经确认,认购资金即被冻结。

五、网下现金认购的程序

1、本公司接受单笔认购份额在10万份以上(含10万份)以上的个人、机构投资者的网下现金认购,超过部分须为1万份的整数倍。

2、业务办理时间:2011年8月8日至2011年9月2日的9:30-17:00(周六、周日、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认购份额(U)
认购费率




U<50万份
1.0%




50万份≤U<100万份
0.5%




U≥100万份
1000元/笔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及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参会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选举三名监票人,其中至少有两名监票人从出席会议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及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中选举产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及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效力。

(九)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和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十)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其基金管理资格的;

(2)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撤销或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任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核准: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交接:原任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财产;

(5)审计:原任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退任后,应原任基金管理人要求,本基金应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其基金托管资格的;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撤销或依法宣布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任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核准: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交接:原任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财产;

(5)审计:原任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四) 新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任基金管理人或原任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四、基金托管

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订立《深证基本面6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五、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下列涉及到基金合同内容变更的事项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

(3) 基金合同的变更并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

(4) 因为当事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变更,当事人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基金合同内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6)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转托管、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7)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规定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的。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在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6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6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后,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六、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

(一)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管理人应与登记结算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登记结算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份额账户;

2、取得登记结算费;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结算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登记结算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

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回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造成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等业务提供其他必要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规定或者本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二)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三)本基金合同当事一方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因当事人之一违约而导致其他当事人损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先于其他受损方获得赔偿。

(五)由于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基金投资者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八、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九、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一)本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在基金募集结束,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二)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相关监管部门两份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基金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办公场所查阅。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十、其它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发行
公告来源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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