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旭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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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关联交易  公告日期:2014-09-19
甲公司爱旭股份
乙公司上海兴盛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定价依据借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借款期限为1年。
交易简介 一、关联交易概述
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江阴新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阴新梅”)拟向本公司大股东上海兴盛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盛集团”)申请人民币600万元的财务资助。兴盛集团将通过江苏银行上海宝山支行以委托借款方式向江阴新梅提供上述财务资助款。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述交易构成了公司的关联交易。
二、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系补充江阴新梅流动资金需要,符合公司正常业务经营需求,也体现了大股东对上市公司发展的支持,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将产生有利影响。
交易类别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的贷款或权益性资金)
交易金额600万元
货币代码人民币
关联交易  公告日期:2014-05-31
甲公司爱旭股份
乙公司江阴新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定价依据综合考虑市场第三方价格、相关成本支出及商铺总体情况而定。
交易简介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有效避免同业竞争,整合资源优势,加强应对激烈市场竞争的能力,经友好协商,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江阴新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阴新梅”)拟将其开发的江阴新梅城市广场中的自行持有的商铺委托给本公司的关联方江阴新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梅商业”)经营管理。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过去12个月本公司未与同一关联人进行交易,也未与其他关联人进行上述同类关联交易。
二、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公司目前的主营业务为房地产项目的开发与销售,本公司控股股东兴盛集团的主营业务为租赁物业的经营与管理,如果由本公司自行管理和经营江阴新梅城市广场项目,将与兴盛集团发生同业竞争。因此,本次关联交易可以有效避免公司与大股东之间的同业竞争;
(二)本公司不具备商业地产项目的经营管理经验和相应的管理团队,且江阴新梅城市广场项目周边目前主要为行政办公区域,人流和商业氛围不足,较难吸引国内知名商业地产运营商进行合作。本次交易可以尽早启动该项目的招商运营,争取早日实现盈利,同时也有利于项目的后续销售。
交易类别提供或接受劳务
交易金额0
货币代码人民币
关联交易  公告日期:2013-11-16
甲公司爱旭股份
乙公司上海兴盛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定价依据
交易简介关联交易概述
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江阴新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阴新梅”)拟向本公司大股东上海兴盛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盛集团”)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的财务资助。兴盛集团将通过南京银行上海分行以委托借款方式向江阴新梅提供上述财务资助款。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述交易构成了公司的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受宏观调控影响,房地产企业银行融资难度不断加大,融资成本不断提高,江阴新梅豪布斯卡项目目前尚未竣工,还需要大量开发资金。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保证公司项目建设进度,相应缓解资金压力,符合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需要。
交易类别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的贷款或权益性资金)
交易金额6000万元
货币代码人民币
关联交易  公告日期:2013-06-22
甲公司爱旭股份
乙公司上海兴盛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定价依据借款期限为自2013年6月起一年(具体日期以借款实际发放日期为准),借款利率为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6%)。
交易简介因江阴新梅豪布斯卡项目建设及补充流动资金需要,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江阴新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阴新梅”)拟向本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上海兴盛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盛集团”)借款人民币5300万元。兴盛集团将通过南京银行上海分行以委托贷款方式向江阴新梅提供上述借款。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述交易构成了公司的关联交易。受宏观调控影响,房地产企业银行融资难度不断加大,融资成本不断提高,江阴新梅豪布斯卡项目目前尚未竣工,还需要大量开发资金。本次关联交易将用于补充江阴新梅流动资金,有利于保证公司项目建设进度,相应缓解资金压力,符合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需要。
交易类别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的贷款或权益性资金)
交易金额5300万元
货币代码人民币
关联交易  公告日期:2013-02-04
甲公司爱旭股份
乙公司上海兴盛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定价依据以江阴新兰2012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资产账面值为基准
交易简介关联交易概述
江阴新兰为本公司与杉杉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杉杉控股”)共同投资设立,本公司持有55%的股权,杉杉控股持有45%的股权。本公司拟以江阴新兰2012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资产账面值为基准,向兴盛集团转让本公司所持有的江阴新兰55%的股权,转让价格为348,795,807.80元。兴盛集团目前持有本公司22.63%的股份,为公司第二大股东,与本公司为同一实际控制人,因此,本次交易构成了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江阴新兰所开发项目为公司于2010 年12 月28 日竞得的江阴“澄地2010-C-89”号地块,土地出让金为6.15亿元,目前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从2011年起国家开始了新一轮严厉的房地产行业宏观调控,江阴地区的房地产市场也呈现了量价齐跌的状况,土地市场价格也随之出现了下降趋势。由于项目开工时间存在较大不确定因素,如2013年仍不能动工,按照项目周边目前的市场价格和开发成本测算,项目的未来收益情况不容乐观。因此,通过本次关联交易将有效降低公司未来的经营风险。此外,根据公司管理层对公司2013年及未来的经营计划,公司将考虑逐步退出房地产行业,因此,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战略。
交易类别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交易金额348796000元
货币代码人民币
关联交易  公告日期:2013-02-04
甲公司爱旭股份
乙公司上海兴盛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定价依据
交易简介关联交易概述
本公司拟以中盛创投2012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资产账面值为基准,向兴盛集团收购其所持有的中盛创投100%的股权,转让价格为272,955,229.96元。兴盛集团目前持有本公司22.63%的股份,为公司第二大股东,因此本次交易构成了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从2011年开始,国家对房地产行业进行了力度空前的宏观调控,陆续出台的一系列宏观调控措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和制约房地产企业的快速发展,对公司项目建设、销售、融资等各方面都造成较大影响。结合公司规模和行业地位的考虑,公司单纯依靠房地产业务的状况亟待改善。中盛创投目前持有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宋河酒业”)10%的股权,股权账面值为2.7亿元,本公司通过收购中盛创投的全部股权并间接持有宋河酒业10%的股权,将开始涉足白酒行业投资,并逐步实施转型。
交易类别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交易金额272955000元
货币代码人民币
关联交易  公告日期:2012-12-05
甲公司爱旭股份
乙公司上海兴盛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定价依据参考市场价格。
交易简介关联交易概述
公司控股子公司新梅房产拥有位于上海市天目中路585号的新梅大厦共17000平方米办公用房产权,除部分为本公司自用外,其余房产均对外出租以获取租金收益。其中,兴盛集团租赁了第21层共933.74平方米办公用房。兴盛集团因自身业务发展需要,拟向新梅房产购买该集团目前承租的办公用房。因此,兴盛集团与新梅房产于2012年12月3日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以27000元/平方米的价格购买新梅大厦第21层共933.74平方米办公用房,交易总价为2521.098万元。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兴盛集团目前持有本公司27.47%的股份,为公司第二大股东,与本公司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新梅房产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因此,本次交易构成了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将有利于增加公司经营收入和盈利,并彻底消除公司与兴盛集团因办公楼租赁长期形成的关联交易事项,有利于公司的长期发展。
交易类别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交易金额2521.1万元
货币代码人民币
关联交易  公告日期:2012-12-05
甲公司爱旭股份
乙公司上海新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定价依据参考市场价格。
交易简介关联交易概述
公司控股子公司新梅房产拥有位于上海市天目中路585号的新梅大厦共17000平方米办公用房产权,除部分为本公司自用外,其余房产均对外出租以获取租金收益。其中,兴盛集团租赁了第21层共933.74平方米办公用房。兴盛集团因自身业务发展需要,拟向新梅房产购买该集团目前承租的办公用房。因此,兴盛集团与新梅房产于2012年12月3日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以27000元/平方米的价格购买新梅大厦第21层共933.74平方米办公用房,交易总价为2521.098万元。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兴盛集团目前持有本公司27.47%的股份,为公司第二大股东,与本公司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新梅房产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因此,本次交易构成了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将有利于增加公司经营收入和盈利,并彻底消除公司与兴盛集团因办公楼租赁长期形成的关联交易事项,有利于公司的长期发展。
交易类别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交易金额2521.1万元
货币代码人民币
关联交易  公告日期:2012-04-24
甲公司爱旭股份
乙公司江阴新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定价依据本次关联交易是公司全资子公司江阴新梅向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兴盛集团借款5200万元人民币。兴盛集团将与南京银行上海分行、江阴新梅签署相应的《委托借款合同》,通过南京银行上海分行以委托贷款方式向江阴新梅提供上述借款,借款期限为委托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借款利率不高于市场利率(市场利率为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利息按季结算并支付,合同期满归还本金。
交易简介关联交易概述因江阴新梅豪布斯卡项目建设及补充流动资金需要,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江阴新梅拟向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兴盛集团借款5200 万元人民币。兴盛集团将通过南京银行以委托贷款方式向江阴新梅提供上述借款。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述交易构成了公司的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经公司2012 年4 月20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在审议上述交易时,关联董事张静静女士、张健先生、王承宇先生回避表决,其余3 名非关联董事均投票同意,公司独立董事张余庆先生、吴桢舫先生已事先书面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此项交易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行使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重组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受宏观调控影响,房地产企业银行融资难度不断加大,融资成本不断提高,江阴新梅豪布斯卡项目目前尚未预售,本公司已为项目开发提供了大量资金,现金流紧张。本次关联交易将用于补充江阴新梅流动资金,有利于保证公司项目建设进度,相应缓解资金压力,符合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需要。
交易类别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的贷款或权益性资金)
交易金额5200万元
货币代码人民币
关联交易  公告日期:2012-04-10
甲公司爱旭股份
乙公司湖南海利高新技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定价依据公司与上述关联方所进行的关联交易本着自愿、平等、公允的原则进行,交易的价格依据市场价格协商确定,不存在损害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
交易简介交易目的和交易对公司的影响由于公司生产经营与发展的需要,导致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企业发生一定的日常关联交易,该等交易构成了公司经营成本的组成部分,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经营。该等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对本公司生产经营未构成不利影响或损害关联方的利益。
交易类别购买或销售商品
交易金额150万元
货币代码人民币
关联交易  公告日期:2012-04-10
甲公司爱旭股份
乙公司湖南海利高新技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定价依据公司与上述关联方所进行的关联交易本着自愿、平等、公允的原则进行,交易的价格依据市场价格协商确定,不存在损害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
交易简介交易目的和交易对公司的影响由于公司生产经营与发展的需要,导致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企业发生一定的日常关联交易,该等交易构成了公司经营成本的组成部分,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经营。该等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对本公司生产经营未构成不利影响或损害关联方的利益。
交易类别购买或销售商品
交易金额750万元
货币代码人民币
关联交易  公告日期:2012-04-10
甲公司爱旭股份
乙公司湖南海利高新技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定价依据公司与上述关联方所进行的关联交易本着自愿、平等、公允的原则进行,交易的价格依据市场价格协商确定,不存在损害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
交易简介交易目的和交易对公司的影响由于公司生产经营与发展的需要,导致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企业发生一定的日常关联交易,该等交易构成了公司经营成本的组成部分,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经营。该等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对本公司生产经营未构成不利影响或损害关联方的利益。
交易类别购买或销售商品
交易金额660万元
货币代码人民币
关联交易  公告日期:2012-04-10
甲公司爱旭股份
乙公司湖南化工研究院
定价依据公司与上述关联方所进行的关联交易本着自愿、平等、公允的原则进行,交易的价格依据市场价格协商确定,不存在损害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
交易简介交易目的和交易对公司的影响由于公司生产经营与发展的需要,导致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企业发生一定的日常关联交易,该等交易构成了公司经营成本的组成部分,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经营。该等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对本公司生产经营未构成不利影响或损害关联方的利益。
交易类别购买或销售商品
交易金额800万元
货币代码人民币
关联交易  公告日期:2010-05-25
甲公司爱旭股份
乙公司上海兴盛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定价依据本次股权转让的价格主要以上海万隆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编号:沪万隆评报字2010第62号)中江阴新梅100%股权的评估值为基础,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
交易简介一、关联交易概述
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新梅”、“公司”或“本公司”)与关联方上海兴盛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盛实业”)、上海新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菊实业”)于 2010年5月 21日在上海新梅20楼会议室签订《江阴新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兴盛实业、新菊实业分别将其持有的江阴新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阴新梅”)90%、10%的股权转让给上海新梅,转让价格参考上海万隆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编号:沪万隆评报字2010第62号)中上述股权的评估值,经交易方协商确定为评估值的90%,合计人民币11,500万元,其中兴盛实业持有的江阴新梅90%股权的转让价为人民币10,350万元,新菊实业持有的江阴新梅10%股权的转让价为人民币1,150万元。
二、进行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本公司的影响
通过受让江阴新梅100%股权,一方面本公司将获得江阴新梅在江阴市天华轴线东、天平路南、香山路西、长江路北侧地块22,646.00平方米土地的开发权益,有助于公司增加土地储备,提供公司盈利能力;另一方面,通过本次交易,有助于消除本公司与控股股东间潜在的同业竞争问题。
交易类别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交易金额10350万元
货币代码人民币
关联交易  公告日期:2010-05-25
甲公司爱旭股份
乙公司上海新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定价依据本次股权转让的价格主要以上海万隆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编号:沪万隆评报字2010第62号)中江阴新梅100%股权的评估值为基础,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
交易简介一、关联交易概述
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新梅”、“公司”或“本公司”)与关联方上海兴盛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盛实业”)、上海新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菊实业”)于 2010年5月 21日在上海新梅20楼会议室签订《江阴新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兴盛实业、新菊实业分别将其持有的江阴新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阴新梅”)90%、10%的股权转让给上海新梅,转让价格参考上海万隆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编号:沪万隆评报字2010第62号)中上述股权的评估值,经交易方协商确定为评估值的90%,合计人民币11,500万元,其中兴盛实业持有的江阴新梅90%股权的转让价为人民币10,350万元,新菊实业持有的江阴新梅10%股权的转让价为人民币1,150万元。
二、进行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本公司的影响
通过受让江阴新梅100%股权,一方面本公司将获得江阴新梅在江阴市天华轴线东、天平路南、香山路西、长江路北侧地块22,646.00平方米土地的开发权益,有助于公司增加土地储备,提供公司盈利能力;另一方面,通过本次交易,有助于消除本公司与控股股东间潜在的同业竞争问题。
交易类别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交易金额1150万元
货币代码人民币
关联交易  公告日期:2001-06-30
甲公司爱旭股份
乙公司上海港口机械制造厂
定价依据 
交易简介向关联方销售货物
交易类别购买或销售商品
交易金额225367000元
货币代码人民币
关联交易  公告日期:2001-06-30
甲公司爱旭股份
乙公司上海港口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
定价依据 
交易简介向关联方销售货物
交易类别购买或销售商品
交易金额33898500元
货币代码人民币
关联交易  公告日期:2001-06-30
甲公司爱旭股份
乙公司武进市长江港口机械配套件厂
定价依据 
交易简介向关联方销售货物
交易类别购买或销售商品
交易金额4528340元
货币代码人民币
关联交易  公告日期:2001-06-30
甲公司爱旭股份
乙公司上海港机厂物资配件公司
定价依据 
交易简介向关联方采购货物
交易类别购买或销售商品
交易金额103528000元
货币代码人民币
关联交易  公告日期:2001-06-30
甲公司爱旭股份
乙公司上海港机张家港总装有限公司
定价依据 
交易简介收取上海港机张家港总装有限公司设备租赁费7,732,317.23
交易类别租赁
交易金额7732320元
货币代码人民币
关联交易  公告日期:2001-06-30
甲公司爱旭股份
乙公司上海港口机械制造厂
定价依据担保期限:1998.9.30-2002.12.31
交易简介截至2001年6月30日公司为关联方技改贷款提供担保
交易类别担保和抵押
交易金额15000000元
货币代码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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