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7-13 |
公告日期 | 2005-07-13 |
案件名称 | 集资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苏立华 |
被告方 | 河北湖大科技教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835000.0000 元 |
案件描述 | 原告苏立华在《民事诉状》中称:我公司从1994 年至2000 年底在本单位及有限社会范围内集资。截止到2000 年10 月31 日,原告存入我公司的集资款本金1186633.33 元。2000 年11 月7 日,双方约定从2000 年11 月7 日至2002 年6月30 日分四个批次先后全部付清本息。我公司未履行至2002 年6 月30 日前还清本息的承诺,至今仍欠本金835000 元。原告的诉讼请求:
(1)请求被告给付欠原告集资款本金计人民币835000 元。
(2)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 |
判决内容 | 2004年12月10日,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如下:被告河北湖大科技教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苏立华集资款835000元;案件受理费20040元由被告承担。至此该诉讼一审结案。 |
判决日期 | 2004-12-10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日前接到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就苏立华诉我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送达的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的内容为,我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冻结我公司在衡阳恒飞特缆有限责任公司所持有的2000万元投资股权。裁定书送达日期为2005年6月28日,送达后即生效。
针对上述民事裁定,本公司已向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提出复议,本公司申请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仅对2000万元投资股权中的适当比例(与债务额价值相当)的股权进行冻结,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股权的冻结。 |
受理法院 | 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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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11-20 |
公告日期 | 2004-11-20 |
案件名称 | 劳动合同争议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刘培芝等66名公司原职工 |
被告方 | 河北湖大科技教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544523.0000 元 |
案件描述 | 原告的诉讼请求:(1)要求我公司按原告的连续工龄作为解除劳动合同时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年限,向66名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共计544523元。
(2)要求我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及劳动仲裁费用。
原告的诉讼依据:刘培芝等66名原告原为本公司职工,在本公司2003年度所进行的经济性裁员中,该66名原告被公司裁员,并与公司办理了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手续。在《起诉状》中原告诉称:本公司在经济性裁员过程中“违反规定,将全部在册职工都列为裁减范围,与全体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但被告在安置职工时,却未按规定向职工发放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费。在发放经济补偿金时,违反规定不以固定工的连续作为计发经济补偿金的依据,减少了向原先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侵害了原先的合法权益。” |
判决内容 | 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按原告的连续工龄作为解除劳动合同时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年限,再向其支付经济性补偿金544523元的诉讼请求。二、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被告将原告档案移交失业保险机构。诉讼费99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如不服从本判决,可在15日内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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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9-02 |
公告日期 | 2004-09-02 |
案件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河北湖大科技教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华星汽车贸易(集团)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5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由于本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本公司未在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确定义务,权利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向该院申请执行,要求本公司及为此借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的中国华星汽车贸易(集团)公司(本公司第一大股东)给付借款本金二千五百万元及利息。该院责令本公司及中国华星汽车贸易(集团)公司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及本案执行费。否则,该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于本公司现无力还款,而此次借款的抵押物为公司所属河北劝业大酒店1-16层房产,因此该房产可能面临法院强制拍卖或因中国华星汽车贸易(集团)公司承担了还款义务而将原提供给中国民生银行的该房产抵押权转移至中国华星汽车贸易(集团)公司。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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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8-30 |
公告日期 | 2004-08-30 |
案件名称 | 欠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石家庄市开发区正光报警设备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河北湖大科技教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59386.0000 元 |
案件描述 | 原告石家庄市开发区正光报警设备有限公司因本公司拖欠其工程款诉至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要求本公司支付所欠工程款159386元及利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公司通过以资产抵偿债务的方式支付了原告工程款126125元,原告同意放弃差额部分。在此基础上原告石家庄开发区正光报警设备有限公司于2004年2月20日向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
判决内容 | 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就此下达了《民事裁定书》([2003]东经初字第4219号),裁定内容如下:准予原告石家庄开发区正光报警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23元,由原告石家庄开发区正光报警设备有限公司负担。至此,该诉讼事项了结。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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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8-30 |
公告日期 | 2004-08-30 |
案件名称 | 拖欠工程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石家庄市第八建筑工程公司一分公司 |
被告方 | 河北湖大科技教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60.0090 万元 |
案件描述 | 原告石家庄市第八建筑工程公司一分公司因本公司拖欠工程款诉至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要求本公司偿还工程款1600089.54元及利息。 |
判决内容 | 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3〗东执字第414号),称:为执行本案,法院依法查封本公司座落于石家庄市中山东路17条20号的的第一幢1162平方米、第二幢84.21平方米(房产证号:石房字第250000114号)房产以及本公司坐落于石家庄市中山东路51号的石房字第250000115号产权证所对应的第一幢除西楼第一层的直管公产外的剩余面积、第二幢241平方米的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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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03年5月23日,经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并下达《民事调解书》([2003]东民二初字第2057号),本公司就工程欠款一案与原告达成协议:本公司所欠原告工程款最终确认金额为1541423.78元。本公司同意于2003年6月30日前偿还原告1000000元;2003年8月31日前偿还原告541423.78元及利息。本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27000元。自此,该诉讼以调解结案。 |
受理法院 | 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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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4-21 |
公告日期 | 2004-04-21 |
案件名称 | 贷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河北湖大科技教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衡阳电线电缆厂 河北湖大科技教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衡阳电线电缆厂 衡阳恒飞电缆有限责任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71.0673 万元 |
案件描述 | 原告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民事起诉状》中称:原告与衡阳电线电缆厂之间存在长期购销业务关系,衡阳电线电缆厂累计拖欠原告货款达2710672.84元。原告认为:我公司兼并衡阳电线电缆厂后,先后将衡阳电线电缆厂改制为“湖大科教衡阳电线电缆厂”和“衡阳恒飞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故将我公司及“湖大科教衡阳电线电缆厂”和“衡阳恒飞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也列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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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内容 |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采取了诉前保全措施,对我公司出据了(2003)芜中诉讼保字第014号《民事裁定书》,我公司帐户被冻结,冻结金额为35405.84元。裁定日期为2003年元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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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 2003-01-17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债务人衡阳恒飞电缆有限责任公司在实际还款的基础上与债权人达成了和解协议。经原告向法院申请,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下达《民事裁定书》,将该案撤诉,至此,该诉讼以双方庭外调解、原告撤诉结案。 |
受理法院 |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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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4-21 |
公告日期 | 2004-04-21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石家庄市桥东区财政局 |
被告方 | 河北湖大科技教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汇黔实业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6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原告石家庄市桥东区财政局因河北湖大科技教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拖欠其借款诉至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要求本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因公司第二大股东贵州汇黔实业有限公司为公司的上述债务提供了担保。 |
判决内容 | 法院已于2002年12月4日下达《民事裁定书》,并将原冻结的公司第二大股东贵州汇黔实业有限公司5483800股法人股解冻。原告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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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公司向债务人积极争取,公司在实际还款192万元的基础上,已就归还余款的有关事宜与债权人达成谅解,至此,该诉讼以双方庭外调解、原告撤诉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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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法院 | 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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