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3-24 |
公告日期 | 2010-03-24 |
案件名称 |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9-03-19 |
原告方 | 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广东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有限责任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345.5905 万元 |
案件描述 | 经本公司董事会审核同意,本公司于2007 年9 月6 日,与轻轨公司和中山市征地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拆迁办”)签署了《征地合同书》(合同详细内容见2007 年8 月23 日本公司《关于广珠城际轨道建设征地的公告》(临2007-026 号)),三方约定,征用土地的单价为55 万元/亩,在《征地合同书》签订后,轻轨公司委托拆迁办向本公司支付征地款2,000万元,征地余款待《广珠轻轨中山站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制性详细规划”)经中山市规划局审核同意后,按最终确定的征地面积予以结算,轻轨公司应于控制详细规划经审核同意后10 日内将余款付清给拆迁办;拆迁办收到轻轨公司款项后10 日内一次性代为转付清给本公司。
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落实后,按照中山火炬开发区测绘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广东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有限责任公司在城轨“中山站”片区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段的征地范围图(宽度40.4 米,即城轨设计红线20.4 米加两侧各10 米防护绿带),经计算得出轻轨公司最终实际征地面积为60,511.4 平方米(折合90.7671 亩),按此面积轻轨公司应支付本公司的征地款为人民币4,992.1905 万元。但轻轨公司除在《征地合同书》签订之后支付2,000 万元外,剩余2,992.1905 万元一直未付。经本公司多次催告,轻轨公司仅同意支付余款646.6 万元。为维护本公司权益,公司于2009 年3 月19 日向中山中院提起诉讼。
1、请求判令轻轨公司立即向本公司支付拖欠剩余征地款2,345.5905万元(按测量图确定的90.7671 亩来计算)及逾期付款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2、请求判令轻轨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
判决内容 | 本公司于2009 年11 月9 日收到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中山中院")发出的(2009)中中法民一初字第1 号《民事判决书》,本公司诉广东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轻轨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详见本公司2009 年3 月27 日《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2009-007 号)),中山中院在2009 年10 月28 日作出一审判决如下:
1、轻轨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本公司23,455,905 元及利息(利息自2009 年3 月20 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2、案件受理费159,080 元,由被告轻轨公司承担。3、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 日内,向中山中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判决日期 | 2009-10-28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本公司于2009 年3 月24 日收到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中山中院")发出的(2009)中中法民一初字第1 号《民事案件受理通知书》、《传票》和《交换证据通知书》,根据中山中院的《传票》和《交换证据通知书》,本案将在2009 年5月11 日进行证据交换;在2009 年5 月18 日开庭审理。
目前正在进行庭内调解阶段,尚未判决.
本公司于2010 年3 月22 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省高院")发出的(2010)粤高法民一终字第3 号《民事调解书》,本公司诉广东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轻轨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详见本公司2009 年3 月27 日《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2009-007 号)及2009 年11 月11 日《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告》(2009-021 号)),轻轨公司不服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上诉至广东省高院,经广东省高院主持调解,本公司与轻轨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1、涉案城轨设计红线外两侧各10 米的防护绿带所属土地使用权权属归本公司。轻轨公司同意委托本公司负责涉案设计红线范围内(20.4 米宽)的绿化,费用由本公司自负,相关绿化需符合规划要求且不得影响铁路交通安全及运营。上述涉案设计红线范围内(20.4 米宽)的绿化在土地使用权人需要使用时由土地使用权人自行处分,本公司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2、轻轨公司应于收到法院制作的调解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支付防护绿带补偿费人民币1,700 万元。该笔款项已经由中山市征地拆迁管理办公室保管,轻轨公司承诺委托中山市征地拆迁管理办公室按照上述期限支付给本公司。
3、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59,080 元由本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轻轨公司负担。
4、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之日起生效。 |
受理法院 |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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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1-21 |
公告日期 | 2005-01-21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3-11 |
原告方 | 中山市建设实业公司 |
被告方 | 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998.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原告中山市建设实业公司认为,根据双方1999 年9 月27 日达成的《协议书》,确认了至1999 年9 月30 止,本公司共欠建设公司借款本金1998 万元,利息288,404.62 元,且本公司承诺在1999 年12 月15 日前清付计至1999 年9 月30 日止所欠的借款利息、尽快分期归还1998 万元本金、自1999 年10 月1 日起每月逐月清付当月利息等内容。但2001 年12 月30 日以后本公司并未清付当月的利息,且未分期清还本金。因此,建设公司要求:1、本公司向建设公司清偿本金1998 万元,2002 年1 月至2003 年11 月利息3,676,320 元,以及起诉次月至实际还清日止的利息。
2、请求法院判令本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
判决内容 | 1、本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建设公司返还所欠借款本金6,477,375.38元,并同时向原告支付其占用该款期间的利息(该利息从2001年12月30日起计,至清偿欠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3、驳回本公司的反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128,292元,由原告负担89,804.4元,由本公司负担38,487.6元;反诉费39,889元,由本公司负担;案件审计费3,000元,由原告以及本公司各负担1,500元。 |
判决日期 | 2004-09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原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高院于2004 年12 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二审判决日期 | 2004-12 |
执行情况 | 本公司与建设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向高院提起上诉。 |
受理法院 |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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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9-11 |
公告日期 | 2004-09-11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中山市建设实业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998.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曾于1991 年9 月至12 月间分四批向建设公司借入资金共3085 万元,平均利率为8.985%,以后逐年略有降低。截至2001 年12 月31 日止,本公司已累计返还本50,635,999.33元。之后,本公司与建设公司多次协商解决方案,但未有结果。本公司认为,由于建设公司并不具备金融业务经营权,本公司与其签定的借款合同属无效合同,建设公司向本公司收取高利息的行为并不受法律保护。因此,本公司除应返还本金外,只须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建设公司已收的超过人民银行规定利率的部分,应冲抵本金或未付利息。由此,本公司将依法向建设公司进行反诉,
请求:1、判令本公司与建设公司借款合同无效;
2、判令建设公司返还本公司多支付的利息(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本公司实际多支付5,975,837.04 元);
3、请求法院判令建设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
判决内容 | 1、本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建设公司返还所欠借款本金6,477,375.38元,并同时向原告支付其占用该款期间的利息(该利息从2001年12月30日起计,至清偿欠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3、驳回本公司的反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128,292元,由原告负担89,804.4元,由本公司负担38,487.6元;反诉费39,889元,由本公司负担;案件审计费3,000元,由原告以及本公司各负担1,500元。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原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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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3-27 |
公告日期 | 2001-03-27 |
案件名称 | 制衣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中山市旭升制衣厂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48.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状告中山市旭升制衣厂违反双方所定加工运动套装合同,对公司进出口部预付完全24.8万元未能提供合格服装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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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内容 | 一、二审胜诉目前进入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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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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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1999-06-30 |
公告日期 | 1999-06-30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北京大进应用技术研究所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83300.0000 元 |
案件描述 | 状告北京大进应用技术研究所借公司款18.33万元到期未还本息一案。 |
判决内容 | 省高院发回重审,中山市中级法院至今未重新作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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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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