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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化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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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5-11
公告日期2010-05-11
案件名称产权纠纷
起诉日期2008-08
原告方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上海英雄电脑绘图仪器用品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0.0000 元
案件描述原告诉请的北蔡房产以被告名义立项并取得房地产权证,实际由原告出资建设并使用。根据2001 年至2002 年原告重组相关协议、相关评估报告、相关方出具的情况说明、被告出具的书面承诺等资料,该房产的所有权应归原告所有。 诉讼请求: 确认原告对于北蔡房产(产权证号为:沪房地浦字〔1996〕第001201 号)中的14463.38 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合法所有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2009 年8 月,公司向法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及追加第三人的申请,要求被告将诉请房产过户至公司名下,并承担相关诉讼费用。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浦东法院已正式受理了公司诉上海英雄电脑绘图仪器用品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川北公路房产(简称“北蔡房产”)所有权确认纠纷案,并查封了该处房产,查封期限自2008 年8 月13 日起至2010 年8 月12 日止。 截止目前,该案仍在审理之中。 2010 年5 月7 日,公司与英雄电脑公司正式签署了《和解协议书》。《和解协议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注:指本公司)同意不再主张北蔡房地产的所有权及相应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不再要求乙方(注:指上海英雄电脑绘图仪器用品有限公司)配合办理相关权证至甲方名下,上述北蔡房地产所有权及相应国有土地使用权归属乙方。 二、乙方同意给予甲方经济补偿人民币计7271 万元整,该经济补偿金由乙方在本协议签署后的1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三、本协议生效之日前,甲、乙双方各自关于北蔡房地产已实际享有的权益,以及已实际承担的义务及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已实际收取的租金、已实际支付的相关税、费用等),均归甲、乙双方各自所有和承担,互不结算。本协议生效之日前,甲、乙双方关于北蔡房地产应该享有但尚未实际享有的权益、应该承担但尚未实际承担的义务及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应收但尚未实际收取之租金、应付但尚未实际支付之税、费用,应该承担但尚未实际承担的各项义务、法律责任等),以及潜在的、可能的、或有的权利、义务、责任及纠纷等,均归乙方享有、承担及处理。 四、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有关北蔡房地产的全部权利及权益、义务及相关法律责任,均由乙方享有和承担,与甲方无涉。在本协议生效日后发生或出现的任何有关北蔡房地产的纠纷,无论是否涉及本协议生效日前事宜的,该纠纷的处理以及该纠纷所导致的任何法律后果均由乙方享有和承担。 五、根据上述约定属于乙方享有的权利及权益,如需向第三方主张的,由乙方自行向第三方主张,但不得侵害甲方根据法律及本协议的约定所享有的合法权益。根据上述约定属于乙方承担的义务及责任,如有第三方向甲方主张承担的,乙方应予以全额赔偿甲方由此导致的损失。 六、乙方未能按本协议的约定如期支付经济补偿的,每拖延一日乙方应按拖欠款额的万分之三的比例向甲方支付延期违约金。 七、本协议签署后,甲、乙双方就北蔡房地产事宜争议均已解决。甲、乙双方各自为解决本争议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均由双方各自承担,互不结算。甲、乙双方此前关于北蔡房地产的全部相关约定、承诺均予以终止,并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均不得向对方提出除履行本协议以外的其它任何有关北蔡房地产的要求和主张。 八、本协议签署后,除本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外,甲、乙双方确认双方再无其他任何债权债务纠纷。
受理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2-12
公告日期2010-02-12
案件名称股权转让纠纷
起诉日期2009-12
原告方上海飞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方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596.84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9 年12 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上海飞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本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要求公司支付资产损失1596.84 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目前该案尚未开庭,公司已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受理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8-29
公告日期2009-08-29
案件名称所有权纠纷
起诉日期2008-12
原告方上海英雄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方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022.89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8 年12 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上海英雄实业有限公司诉本公司其他所有权纠纷案,诉讼标的1022.89 万元。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目前该案尚未开庭 截止目前,该案仍在审理之中。
受理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8-09
公告日期2008-08-09
案件名称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上海联鑫房地产有限公司 
被告方上海大盈肉禽联合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464.0143 万元
案件描述大盈肉禽近日又收到青浦法院应诉通知书,青浦法院已受理了上海联鑫房地产有限公司诉大盈肉禽应支付4,640,143.00 元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案。
判决内容2008 年6 月13 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下达了“(2008)青民二(商)初字第897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上海大盈肉禽联合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欠款464.01 万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本案的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目前本案仍在执行之中。
判决日期2008-06-13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5-30
公告日期2008-05-30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上海盛瀚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方上海大盈肉禽联合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492.6222 万元
案件描述2006 年8 月,上海大盛资产有限公司(简称“上海大盛”)与本公司签订了《资产转让协议》,约定本公司将其对大盈肉禽拥有的人民币34,926,222.44 元的债权及逾期息、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等债权总额(简称“债权”)一并转让给上海大盛。2008 年1 月25 日,上海大盛与盛瀚投资签署了《债权债务转让协议书》,约定上海大盛将上述债权转让给盛瀚投资。2008 年1 月28 日,原告函告被告。据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人民币34,926,222.44 元,以及暂计至2008 年1 月31 日的逾期利息3,960,633.62 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判决内容后本案转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简称“青浦法院”),并于近日审理终结。青浦法院下达了“(2008)青民二(商)初字第719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大盈肉禽于判决生效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34,926,222.44 元及逾期息,并承担本案的受理费、财产保全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近日公司获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8)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42 号”《民事裁定书》,以及相关的《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法院接受了原告盛瀚投资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依法查封了被告大盈肉禽名下的产证号分别为“沪房地青字(2003)第001073、008357、008358 号”房产,并轮候查封了产证号为“沪房地青字(2003)第011311 号”的房产。
受理法院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2-28
公告日期2008-02-28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1-09-20
原告方中国银行上海市宝山支行 
被告方上海兴业房产股份有限公司 大盈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原告中国银行上海市宝山支行诉被告上海兴业房产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大盈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请求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兴业房产”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万元,利息人民币1134527.34元,并支付自二OO二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被告大盈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内容(2002)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135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 被告上海兴业房产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银行上海市宝山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万元; 2、 被告上海兴业房产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上海市宝山支行支付期内利息人民币634138.43元,及自二OO一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人民币20634138.4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付); 3、 被告英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兴业房产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英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兴业房产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24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100520元,共计人民币 212945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公司获悉,该涉案债权曾转让至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后又转让至上海文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盛公司")。 近日,公司与文盛公司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确认文盛公司对其拥有的保证债权为本金人民币2000万元及按"(2002)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及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计算的迟延履行金。 2、公司承诺支付人民币2400万元给文盛公司。其中,2007年4月25日前支付人民币1200万元,自2007年5月至10月每月支付人民币200万元。公司支付后即取得对兴业房产对应的追偿权利。 3、文盛公司在收到公司首期支付的人民币1200万元后即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在本案中对公司所有的财产保全措施;在收到全部人民币2400万元后即免除公司的连带担保责任。 近日,公司已按约向文盛公司支付了首期款人民币1200万元。鉴于公司已为兴业房产承担了连带担保责任,2007年4月26日,公司向二中院递交了《财产保全申请书》和《执行申请书》,要求兴业房产补偿公司人民币1200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与涉案新债权人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与公司相关股东签订了《债务代偿协议》,且各方均已履行完毕,目前公司的担保责任已经解除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2-28
公告日期2008-02-28
案件名称欠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上海大盈肉禽联合有限公司 
被告方上海澳畜禽养殖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833.5395 万元
案件描述自2001年11月以来,原被告发生多笔资金往来。截止目前,被告尚欠原8,335,395.38元。原告请求一中院判令被告返还欠款8,335,395.38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判决内容经法院审理后判决原告胜诉。由于被告无可执行的财产,一中院裁定该案中止执行。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2-28
公告日期2008-02-28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青浦支行 
被告方上海大盈肉禽联合有限公司 上海大盛食品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8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近期,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大盈肉禽联合有限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青浦支行诉大盈肉禽借款800万元逾期未还,要求归还本金及支付逾期息、律师费和诉讼费。上海大盛食品有限公司以自有房产对本次借款进行了抵押担保,将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内容一中院判决上海大盈肉禽联合有限公司应归还贷款本金、逾期息和诉讼费等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2-28
公告日期2008-02-28
案件名称欠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上海大盈肉禽联合有限公司 
被告方上海大盛食品有限公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705.9700 万元
案件描述子公司上海大盈肉禽联合有限公司诉上海大盛食品有限公司705.97 万元欠款案。2007 年1 月19 日,一中院下达了"(2006)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209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应向原告清偿欠款,并承担本案受理费4.53 万元。因被告无可执行财产,本案被中止执行。
判决内容2007 年1 月19 日,一中院下达了"(2006)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209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应向原告清偿欠款,并承担本案受理费4.53 万元。因被告无可执行财产,本案被中止执行。
判决日期2007-01-19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2-28
公告日期2008-02-28
案件名称仓储费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上海吴泾冷藏公司 
被告方上海大盈肉禽联合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769000.0000 元
案件描述上海吴泾冷藏公司起诉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大盈肉禽联合有限公司,要求归还仓储费人民币76.90 万元,并支付诉讼费。一中院于2006 年1 月作出了"(2006)沪一中民四(商)初字第4 号"民事判决书,要求上海大盈肉禽联合有限公司向原告归还仓储费人民币73.31 万元,并支付诉讼费1.21万元。目前该案仍在执行阶段。
判决内容一中院于2006 年1 月作出了"(2006)沪一中民四(商)初字第4 号"民事判决书,要求上海大盈肉禽联合有限公司向原告归还仓储费人民币73.31 万元,并支付诉讼费1.21万元。
判决日期2006-01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2-28
公告日期2008-02-28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青浦支行 
被告方上海大盈肉禽联合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555.0000 万元
案件描述中国农业银行青浦支行诉控股子公司上海大盈肉禽联合有限公司555 万元借款纠纷案,法院于2006 年10 月20 日下达了"(2006)青民二(商)初字第1367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上海大盈肉禽联合有限公司应归还借款本金555 万元,支付相应利息,承担诉讼费。本案仍在执行之中。
判决内容法院于2006 年10 月20 日下达了"(2006)青民二(商)初字第1367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上海大盈肉禽联合有限公司应归还借款本金555 万元,支付相应利息,承担诉讼费。
判决日期2006-10-20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06-19
公告日期2007-06-19
案件名称欠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大盈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对外经济发展公司 上海市农业产业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0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2年12月底,原告分三次向被告划款共计人民币10000万元。2003年1月原告与被告签署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作意向书》,确认由被告向原告出让位于金山区亭林工业区的面积为72600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并确认原告的10000万元划款系向被告交付的履行该合作意向书的预付款。随后原被告双方又约定,在确认上述划款事实的同时,协商一致变更受让土地使用权的主体,并由被告将原告已经支付的预付款返还原告。但截止目前,被告并未返还原告所支付的10000万元预付款。原告请求一中院判令被告返还欠款10000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判决内容原告本公司诉亭林公司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一中院2006 年6 月2 日受理后,依法追加上海市农业产业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2006 年11 月27 日,一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法院认为,在2002 年9 月公司前身英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亭林公司洽谈土地出让合作意向之际,正值上海农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轻工控股(集团)公司进行英雄集团的资产重组之际。英雄集团划入亭林公司帐户的1 亿元款项并非土地出让之预付款,而是农凯集团为其资产重组进行资金运作通过亭林公司帐户走账的往来款,款项通过亭林公司进入了农产化公司帐户,整个过程全部由英雄集团的财务人员操作。在这一过程中,英雄集团并无向亭林公司支付1 亿元土地预付款项的真实意思,亭林公司亦未实际取得该1 亿元款项。上述1 亿元款项划至农产化公司帐户后虽然又被作为资产重组过程中的部分股权收购资金而划出,但由此使农产化公司完成了对英雄集团的收购并取得15%之股权,故农产化公司系该1 亿元款项的实际占用人。由于农产化公司并非公司起诉的被告,而是本院为查明事实而追加进本案参加诉讼的第三人,且公司与农产化公司及亭林公司之间分别存在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不存在共同的责任,故关于农产化公司是否承担返还责任应另行解决,本案不作处理。 一中院最终判决公司要求亭林公司返还人民币1 亿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01-30
公告日期2007-01-30
案件名称入股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大盈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富友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447.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2年12月17日,根据与被告签订的投资入股意向书,原告向被告支付了人民币3447万元,以认购被告股份1915万股。之后由于被告违规经营被暂停了证券经纪业务,增资扩股的工作亦随之停滞,工商变更登记至今没有完成。原告虽投入资金,但股东地位无法确立。原告请求二中院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投资入股意向书,返还投资款3447万元等,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判决内容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简称“一中院”)下达了“(2006)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书,对本案进行了一审判决。法院审理认为:中国证监会已于2002年9月核准确认了公司具有被告富友证券的股东资格,公司亦已按约定缴纳了了3447万元出资款,被告在庭审中亦自始至终确认公司系其股东之一。公司的出资虽未经工商登记,仍应依法被认定系被告的股东。法院最终判决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案受理费由公司承担。 公司决定不再上诉。
判决日期2007-01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01-19
公告日期2007-01-19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黄浦支行 
被告方上海兴业房产股份有限公司 大盈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44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 2001年5月9日,兴业房产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黄浦支行签定了金额为人民币1,440万元的贷款合同,由本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因兴业房产未能按时足额还款引发诉讼。
判决内容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11日作出了(2002)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4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判令本公司归还1,429万元借款本金、偿付自2001年12月21日起至2002年11月4日止的逾期息963,343.50元,以及自2002年11月5日至2002年12月27日止的逾期息(以人民币1429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付)。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合计158,247元由本公司承担。
判决日期2002-12-11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近日公司获悉,兴业房产已于2006年12月31日向浦发银行还清了该案的全部债务,本案已经结案。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12-23
公告日期2006-12-23
案件名称欠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大盈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上海市农业产业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0520.5582 万元
案件描述自2002年10月8日至2003年6月27日期间,产业化集团占用公司资金发生额达人民币195,305,582.38元,除已经返还的资金人民币90,100,000.00元以外,产业化集团尚剩余人民币105,205,582.38元至今未返还公司。在公司本次向一中院递交的民事起诉状中,公司要求产业化集团返还欠款,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判决内容2006年7月20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6)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其主要内容如下: 被告上海市农业产业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大盈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清偿欠款计人民币105,205,582.38元。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36,038元由被告承担。
判决日期2006-07-20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公司在向一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后,近日收到一中院“(2006)沪一中执字第1031 号”民事裁定书,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中院于2006 年11 月15 日向产业化集团发出的执行通知因原址无此单位而被退回。经查,被执行人系上海农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企业,因受 该公司刑事案件及大量债务的牵连,其目前已实际停止经营活动,且在本案执行中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一中院依法裁定本案的“(2006)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78 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12-23
公告日期2006-12-23
案件名称欠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上海大盈肉禽联合有限公司 
被告方上海申滕畜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93.7918 万元
案件描述原告与被告在2002年至2003年间,发生多笔资金往来和业务往来。经查,2003年间,原告共向被告划款2,371,399元,此外,应被告请求,原告为被告提供各种产品以抵冲其对外债务,共计1,638,831.18元,扣除被告还款和抵充原告对被告的应付款72,311.93元后,被告尚欠原告3,937,918.25元。原告请求一中院判令被告返还欠款3,937,918.25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判决内容2006 年9 月19 日,一中院下达了“(2006)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上海申滕畜禽有限公司向子公司上海大盈肉禽联合有 限公司清偿欠款计人民币3,937,918.25 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
判决日期2006-09-19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上海大盈肉禽联合有限公司在向一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后,近日收到一中院“(2006)沪一中执字第1048 号”民事裁定书,因被执行人无可执行财产,同样裁定本案中止执行。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12-23
公告日期2006-12-23
案件名称欠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大盈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上海申滕畜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504.0380 万元
案件描述原告与被告在2002年至2003年间,发生多笔资金往来。经查,原告在此期间向被告划款共计2185万元,扣除被告累计还款及冲抵应付款后,被告尚欠原告5,040,380元未还。原告请求一中院判令被告返还欠款5,040,38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判决内容2006 年9 月20 日,一中院下达了“(2006)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1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上海申滕畜禽有限公司向公司清偿欠款计人民币 5,040,380 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
判决日期2006-09-20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公司在向一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后,近日收到一中院“(2006)沪一中执字第1008 号”民事裁定书,其主要内容如下: 2006 年11 月6 日,一中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因拖欠大量到期债务,故其名下房产、设备和机动 车辆等主要财产已在其他案件中被先行查封或处理,本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一中院依法裁定本案的“(2006)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170 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11-16
公告日期2006-11-16
案件名称债务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上海大盈肉禽联合有限公司 
被告方上海市农业产业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019.5246 万元
案件描述截止2004年12月31日被告积欠原告债务金额为10,195,246.47元,但至今未予以返还。原告请求一中院判令被告返还欠款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判决内容2006年11月14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6)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其主要内容如下: 被告上海市农业产业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大盈肉禽联合有限公司清偿欠款计人民币10,195,246.47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0,986元。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判决日期2006-11-14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因被告无可执行财产,本案被中止执行。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9-12
公告日期2006-09-12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上海银行淮海支行 
被告方大盈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农业投资总公司 上海高校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297.4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4年7月14日,原告与公司签订了金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的《借款合同》,借款期限自2004年7月14日至2005年7月13日止。同日,原告与被告2、被告3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由被告2、被告3为该项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04年7月20日,原告按约向公司发放贷款人民币2000万元。 公司于2005年1月14日向原告归还了702.6万元,尚欠1297.4万元至今未还。为此原告向一中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归还本金及相关利息,并承担原告律师费10.2万元及其他诉讼费用。被告2、被告3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3-25
公告日期2006-03-25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农业银行闸北支行 
被告方大盈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海鸟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农业产业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3 年1 月22 日,原告与公司签订了金额为人民币1000 万元的《借款合同》,同时,原告与被告2、被告3 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由被告2、被告3为该项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03 年1 月22 日,原告按约向公司发放贷款人民币1000 万元。自2004 年1 月11 日贷款到期后至今,公司未按约归还本金,并积欠部分利息。为此原告向一中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归还本金及相关利息,被告2、被告3 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以及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判决内容公司近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公司应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 万元,并支付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的逾期还款罚息;担保方上海海鸟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农业产业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共同清偿责任,并在履行清偿义务后有权向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约11.8 万元由公司和担保方共同承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近日公司根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05)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432 号],已向银行归还了全部借款本金和利息,并支付了与本案有关的相关诉讼费用。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3-24
公告日期2006-03-24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普陀支行 
被告方大盈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农业投资总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89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5年7月12日,原告与公司签订了《短期贷款合同》,同时,原告与上海市农业投资总公司(简称“被告2”)签订《短期贷款保证合同》。2005年8月4日,原告按约向公司发放贷款本金890万元。 2005年11月3日贷款到期后,公司未按约还款,被告2也未履行担保责任,截止2005年11月30日止尚有贷款本金人民币890万元及利息52,332元未归还。为此原告向一中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归还本金及相关利息,被告2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以及公司和被告2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
判决内容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公司应归还原告借款本金890万元,并支付自2005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利息(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担保方上海市农业投资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约10万元由公司和担保方共同承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因财产保全,由本公司持有的上海大盈肉禽联合有限公司90.3%的股权已被依法冻结,冻结期限为2 年,自2005 年12 月13 日至2007 年12 月12 日止。 近期公司已向银行归还了贷款本金和相应利息,并支付了其他相关费用。目前该案已经结案。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4-28
公告日期2005-04-28
案件名称欠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南京五彩石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方大盈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68.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3 年4 月,南京五彩石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起诉本公司,要求本公司给付款项约268 万元等。
判决内容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于2003 年10 月14 日作出了(2003)秦民二初字第172 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本公司败诉。
判决日期2003-10-14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3 年10 月30 日本公司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2004 年4 月2 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判令本案发回重审,目前该案仍在审理过程中
受理法院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12-15
公告日期2004-12-15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被告方上海英雄联合销售公司 英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89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原告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诉被告上海英雄联合销售公司、被告英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请求判令被告“销售公司”偿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990万元及自二OO 二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人民币99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罚息的规定计付);被告“英雄股份”对被告销售公司的上述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于二OO二年四月二十九日自被告销售公司帐户扣划人民币100万元,作为本金偿还上述借款。原告遂将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销售公司偿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890万元及自二 OO 二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人民币89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罚息的规定计付)。
判决内容(2002)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158 号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如下: 1、 被告上海英雄联合销售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借款本金人民币890万元; 2、 被告上海英雄联合销售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自二OO二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人民币89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付); 3、 被告英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英雄联合销售公司的上述判决主文第一、二项规定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英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英雄联合销售公司追偿。 本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951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 50020 元 , 共计人民币 109530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判决日期2002-06-17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判决生效后英雄联销公司向工行市分行归还了510万元本金,尚欠380万元本金及利息。本公司作为担保方,公司所持有的申银万国股权先期已被法院冻结。 现本公司所持有的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9,716,562法人股已被依法拍卖。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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