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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海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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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10-11
公告日期2006-10-11
案件名称保证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上海海鸟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华夏银行上海分行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7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近日,公司经查询得知,《银行信贷咨询系统》中关于公司的对外担保新增三笔:即对上海华亭进出口有限公司2000万元、对上海远达进出口有限公司3000万元、对上海农凯工贸有限公司2000万元,共7000万元担保,担保期限均自2005年12月30日起至2006年4月30日。 公司认为:上述华夏银行上海分行所称的"海鸟发展为农凯系公司在华夏银行的借款担保"存在严重问题,华夏银行上海分行应该知道,主债务借款用途与实际不符,担保未经公司董事会审议,不符合本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会授权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因此,该行所认定的担保存在重大瑕疵,应认定为无效,并且公司已分别于2004年8月27日、2005年4月30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发布公告表明了公司对该等担保不予认可的立场;在2005年12月30日之前,《银行信贷咨询系统》中关于公司的对外担保从未有过对上述农凯系公司的担保信息,虽然农凯系公司主债务办理了展期,但公司对此事先并不知悉且从未办理任何担保追认和担保续展手续,新增的三笔对外担保系华夏银行上海分行擅自登录。 因此,公司向一中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决原告上述三份保证合同无效、判决原告不承担担保责任、本案的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判决内容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对此案作出判决:“原告上海海鸟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被告华夏银行上海分行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现一中院已驳回被告的诉求,本案仍由一中院审理;原定于2006年5月24日进行的证据交换推迟至2006年7月19日,现公司与华夏银行上海分行均已向法庭交换了证据材料,本案将于2006年8月1日再次开庭审理。 由于上海远达进出口有限公司、上海农凯工贸有限公司、上海华亭进出口有限公司已于2006年9月30日分别向华夏银行上海分行偿还了3000万元、2000万元、2000万元人民币借款,因此华夏银行上海分行原认定的需由公司承担的7000万元保证责任已解除,公司决定不再上诉。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3-28
公告日期2006-03-28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农业银行闸北支行 
被告方大盈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海鸟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农业产业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3 年1 月22 日,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闸北支行签订《保证合同》,为英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大盈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向该行所借的壹仟万元借款作保证担保。此笔借款已于2004年1月10日到期。现中国农业银行闸北支行向一中院提起诉讼,要求大盈股份归还壹仟万元贷款本金、支付自2003 年12 月21 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应付利息;要求公司以及此笔借款的另一保证人上海市农业产业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对大盈股份的还款责任承担连带清偿的保证责任;要求大盈股份、公司、以及产业化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判决内容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做出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大盈股份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1000万元借款及逾期息;公司及另一担保人上海市农业产业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共同清偿责任,并在履行清偿义务后有权向大盈股份追偿,其中向大盈股份不能追偿的部分由两个担保人平均分担;案件有关费用约11.8万元由大盈股份和担保方共同承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大盈股份曾于2005年12月27日向公司出具《承诺函》,主要承诺事项是:若在2006年3月31日前,大盈股份能够更换担保单位并经中国农业银行上海闸北支行同意,则大盈股份不再要求公司对该笔贷款提供保证担保;若在2006年3月31日前,大盈股份不能更换担保单位,大盈股份将及时归还该笔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现大盈股份已于2006 年3 月24 日将所欠借款本息全部归还给中国农业银行上海闸北支行,上诉诉讼事项已经得到妥善解决,公司业绩未受影响。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3-07
公告日期2006-03-07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静安支行 
被告方上海海鸟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海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上海东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75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3年3月7日,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静安支行借款人民币2750万元,此笔借款已于2005年1月24日到期,至案件受理日尚余1000万元未归还。 2003年3月28日,公司向工行静安支行借款人民币1750万元,此笔借款已于2005年1月26日到期,至案件受理日尚余1750万元未归还。 2004年9月17日,公司向工行静安支行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此笔借款已于2005年2月25日到期,至案件受理日尚余1000万元未归还。 工行静安支行已向一中院起诉公司及保证人上海海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上海东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系公司的控股股东),要求公司归还借款本金共计3750万元,并支付到贷款清偿日止的利息以及承担相关费用;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现双方达成和解,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准许工行静安支行撤回对公司及保证人的起诉并解除对公司及保证人财产的查封。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4-16
公告日期2001-04-16
案件名称房屋参建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上海江南造船(集团)公司 
被告方上海海鸟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0.0000 元
案件描述公司投资的上海浦东海成实业发展公司因房屋参建事宜涉及诉讼.
判决内容一审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原告对第二被告的诉请。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1998)沪高民终字第139 号文判决:"上海浦东海成实业发展公 司,上海海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应共同返还被告钱款人民币1,878,825.02元及利息,但超过 300万元以上部分由海成公司单独负责偿还。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海鸟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已于1999年元月向高院提出再审申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 院立案后经过近一年的审理和出面调解,要求原、被告双方承担300万元申诉请求, 但未能被对方(江南造船集团公司)接受。於2000年6月22日向我司发出(1999) 沪高民监字第23 号驳回再审通知书。我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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