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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水泥

- 60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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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7-28
公告日期2004-07-28
案件名称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案
起诉日期 
原告方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鞍山证券上海陕西北路证券营业部 鞍山证券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4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与上海泰和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01年3月19日在鞍山证券上海陕西北路证券营业部(被告一)开设共管资金帐户-泰和水泥,作为本公司委托泰和公司理财帐户。被告一在未取得本公司授权代表签字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同意泰和公司从泰和水泥共管帐户划走资金共计人民币3400万元。本公司授权代表发现后与被告一交涉,被告一又向本公司出具书面承诺书,承诺在2001年7月2日前将擅自同意泰和公司划走的人民币3400万元金额划回泰和水泥共管帐户,否则负责赔偿所造成的全部损失。在本公司再三交涉和敦促被告一履行上述承诺未果的情况下,为维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本公司决定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一向本公司偿付人民币35812200元(含起诉之日前的利息),并将该款项划入本公司与泰和公司共管资金帐户-泰和水泥;判令被告—支付本公司为追索上述款项而支出的费用(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用除外)人民币36万元;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返还上述资金本息和支付费用的责任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诉讼费用由该两被告承担。
判决内容鞍山证券公司及其上海陕西北路证券营业部有关财产已予以保全冻结,包括被告在浦东的房产(价值80 万美元)及其在沪、深交易所的25个交易席位的转让权。审理期间因被告不服上海市二中院裁定,提出管辖权异议,上海市高院于2002年8月21日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的判决。鞍证因严重违规经营于同一期间的8月9日被中国证监会撤销,并由中国人行组织成立的清算组对其进行清算和行使清算期管理职权。 经公开开庭审理,上海二中院于2003年2月28日作出判决:判令被告鞍证清算组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对鞍证债权债务进行清算(清算期限以企业被撤消后的法定清算程序确定),并以清算后的财产向本公司和上海泰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在鞍山证券公司上海陕西北路证券营业部开设的“泰和水泥”资金帐户(帐号为02104487)偿付人民币3400万元及该款自2001年6月26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对本公司“要求鞍证支付本公司为追索上述款项而支出的律师费、差旅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36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0,871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81,381元,合计人民币372,252元,由本公司负担3,705元、被告鞍证清算组以清算财产负担368,547元。
判决日期2003-02-28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2002)沪二中民之(商)初字第205号〗,判决如下:一、被告鞍山证券公司清算组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对鞍山证券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清算期限以企业被撤消后的法定清算程序确定),并以清算后的财产向本公司(原告)和上海泰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在鞍山证券公司上海陕西北路证券营业部开设的“泰和水泥”资金帐户(帐号为02104487)偿付人民币3400万元及该款自2001年6月26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付)。二、对本公司"要求鞍山证券公司支付本公司为追索上述款项而支出的律师费、差旅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36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0,871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81,381元,合计人民币372,252元,由本公司负担3,705元、被告鞍山证券公司清算组以清算财产负担368,547元。
二审判决日期2003-09-25
执行情况公司成立了追债专案组,积极追索上述法定债权。2003年12月3日,公司办理了债权登记手续,并继续要求鞍证清算组按规定优先偿付本案涉及的证券交易保证金3400万元本金部份。为尽快追回债权和减少可能损失,公司已向上海市二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冻结保全的被告有关财产(被告在上海浦东的房产及在沪、深证交所的有关席位)。公司将全力以赴,继续依法追索法院判决的债权,同时按规定披露有关情况。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上海高级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7-28
公告日期2004-07-28
案件名称买卖合同货款纠纷案
起诉日期 
原告方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厦门世嘉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731.1214 万元
案件描述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与厦门世嘉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本公司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本公司水泥欠款人民币1731.1214万元;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判决内容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判令被告厦门世嘉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我司水泥货款及铁路运费、综合服务费等共计人民币1731.1214万元,案件受理费9.6566万元、财产保全费8.707万元由被告负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本公司与厦门世嘉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案件本案于2002年9月审理终结,判令被告厦门世嘉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厦门世嘉)支付我司水泥货款及铁路运费、综合服务费等共计人民币1731.1214万元等。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经申请,该判决已进入强制执行阶段.2003年6月23日,我司与被告及石狮市德辉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德辉开发)签订了《偿债担保协议书》,约定被告在2003年9月30日前将厦门市育秀中心商场第三层三区2540㎡或第二层一区并育秀中心地下二层五个车位的房产抵债,德辉开发被告用上述房产抵债的偿债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7月24日,厦门市中院保全了德辉开发在石狮市八七路德辉广场第七层商场(约7924.74㎡)的房产。至本报告期末,上述判决财产尚未执行到位。公司已委托律师事务所为本案执行阶段的代理人,目前正与法院积极协调,争取早日执行到位。
受理法院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福建省高级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7-28
公告日期2004-07-28
案件名称债务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福建利宏水泥制造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541.8408 万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诉福建立宏水泥制造有限公司债务案件, 2001年12月,被告福建利宏水泥制造有限公司,根据债务转让协议,承接福建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清算小组欠本公司债务人民币15,418,408.04元。2003年被告予以重新核实确认截止2002年12月31日欠本公司的上述债务。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月12日已受理本案。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7-28
公告日期2004-07-28
案件名称债权转股权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建筑材料集团公司 
被告方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省建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8468.1660 万元
案件描述本案标的涉及原国企福建省顺昌水泥厂使用的由原国家建材局管理的中央级“拨改贷”、“特种拨改贷”,其中: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84,681,659.67元、“特种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52,474,795.29元。对于原顺昌水泥厂中央级“拨改贷”资金,1996年国家计委、财政部印发了《关于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实施办法》,1997年国家计委、财政部以[计投资(1997)2586号]文同意暂由国家建材局作为顺昌水泥厂中央级“拨改贷”资金的出资人,2000年,国家计委、财政部将上述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授权中国新型建筑材料(集团)公司(原告前称)代行出资人职能。上述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不属于被本公司兼并范畴(详见1998年12月30日上海证券报的本公司1998年度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对于原顺昌水泥厂中央级“特种拨改贷”资金,1999年12月国家财政部印发了《关于中央级“特种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实施办法》,2000年4月财政部将上述中央级“特种拨改贷”资金授权中国新型建筑材料(集团)公司代行出资人职能。本公司于1998年底兼并顺昌水泥厂后,上述“特种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入本公司。本公司根据上述文件,分别于2000年2月召开的1999年度本公司股东大会和2001年12月召开的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就同意上述中央级“特种拨改贷”资金转为国家资本金做出了专项决议,但未获原告具体意见。 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本公司向其偿还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84,681,659.67元,省控股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本公司和省控股公司要求享受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优惠政策,则本公司将该项资金尽快转为原告的出资,本公司和省控股公司共同办理以原告为出资人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并且在上述两项资金转为原告的出资完成之前,省控股公司对该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请求判令本公司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尽快将本公司使用的中央级“特种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52,474,795.29元转为国家资本金,并相应办理以原告为出资人的产权变更登记,省控股公司履行协助办理义务。如本公司和省控股公司不能履行该义务,则判令本公司退回原告的出资; (3)请求判令本公司和省控股公司因其延迟办理相应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或延迟偿还债务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4)请求判令本公司和省控股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3-04-15
公告日期2003-04-15
案件名称买卖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福州新宏宇混凝土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721470.6000 元
案件描述 
判决内容 2002年11月,经福州市仓山区法院于审理终结,判令被告支付我司水泥货款人民币721,470.60元,案件受理费12820元由被告承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福州市仓山区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3-04-15
公告日期2003-04-15
案件名称欠款纠纷案
起诉日期 
原告方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厦门鹭麟散装水泥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528.6183 万元
案件描述厦门鹭麟散装水泥有限公司(被告)欠我司水泥货款5286182.94 元纠纷案件。
判决内容经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判决被告厦门鹭麟散装水泥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我司货款5286182.94 元,并由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36441 元和财产保全费21020 元。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经我司申请,厦门市中院于9月27日裁定,对本案保全的并经评估的资产2837898元(评估净值)直接抵偿我司。我司已于10月17日接收了该部分资产.
受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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