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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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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8-26
公告日期2009-08-26
案件名称出资纠纷
起诉日期2005-10-18
原告方洪辉国际有限公司 
被告方上海辅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香港金礼发展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17.4972 万元
案件描述洪辉公司在起诉状中诉称:“1993年3月29日原告为购买上海民丰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系公司的前身)的股份,向第一被告帐户汇入2,174,972美元。同年4月14日,第一被告书面致函原告称,收到原告汇款217.5万美元,但由于经批准的增资由原三方投资人合资组成,原告的投资款暂以金礼公司名义作为增资,第一被告承诺待相关手续办理完毕后,将金礼公司的投资份额217.5万美元转让给原告,再行办理更改手续。1997年6月27日,台湾民兴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系金礼公司之母公司)致函原告,确认金礼公司217.5万美元增资确系由原告出资,如原告要求转让股份,则需经第一被告董事会批准。由于原、被告多次协商股权变更事宜未果,原告遂于1999年6月22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股东权纠纷诉讼,法院驳回原告要求转让217.5万美元股权的诉请。原告不服提起上诉,2003年6月26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1)沪高经终字第239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认为,第一被告出具的承诺书对第一被告有约束力,第一被告并确认本案原告对第一被告确有出资的事实,但其出资行为未经法定程序,且无充分有效证据,故原告的出资行为不认定为投资。原告认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认定,原告确实向第一被告出资217.5万美元,但由于股权转让必须依法定程序办理,第一被告未经金礼公司同意单方面作出承诺,致使原告无法取得合法的股东地位。同时,由于该承诺书对第一被告有约束力,原告要求第一被告返还原告资金217.5万美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赔偿原告利息损失。”
判决内容二中院于2005 年12月23 日作出判决:“驳回原告洪辉国际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81,900 元人民币,由原告洪辉国际有限公司负担。
判决日期2005-12-23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原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洪辉国际有限公司诉公司出资纠纷一案, 高院作出如下终审判决: “1、撤销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沪二中民五(商)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 2、上海辅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洪辉国际有限公司返还2,174,972美元, 并支付相应利息(自1994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按2007年3月22日伦敦银行同业拆借利率的收盘价为基础再上浮3%计算)。 对洪辉国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要求不予支持。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363,800元, 由被上诉人上海辅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判决日期2007-03
执行情况2008 年4 月18 日金礼公司与本公司达成的调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一)金礼公司同意于2008 年12 月31 日前一次性赔偿本公司在(2007)沪二中执字第535 号执行案中应支付给洪辉公司的本金2,174,972 美元及相应利息,实际给付金额以本公司、金礼公司与洪辉公司达成的偿还协议中约定的还款金额为准。(二)金礼公司同意于2008 年12 月31 日前一次性赔偿本公司历次诉讼(包括本次诉讼)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及律师费合计约人民币400 万元,实际支付以金礼公司核实给付金额为准。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76,622 元,减半收取488,311 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692,120 元,共计人民币1,180,431 元由本公司承担。(三)双方应就调解协议内容履行各自义务,若有违反调解协议约定,则违约一方应给付未违约一方人民币1,000 万元的违约金。若违约方为金礼公司时,本公司有权向法院申请拍卖金礼公司名下由公司申请保全被法院于2007 年4月6 日冻结并于2008 年4 月6 日续冻的金礼公司持有的公司股票1,000 万股,用以偿还上述第一条、第二条之债务。 金礼公司已履行完毕上述《民事调解书》项下确定的义务,经本公司申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2007)沪一中民五(商)初字第76-5 号],解除金礼公司所持有的本公司1000 万股股票的司法冻结。至此,洪辉公司诉本公司出资纠纷一案及本公司诉金礼公司出资纠纷一案各方所需承担的义务已履行完毕。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8-26
公告日期2009-08-26
案件名称财产所有权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上海第十印染厂 上海服装(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方上海辅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001.7476 万元
案件描述原告一:服装集团公司是十印厂的国有公司主管单位,原告二:十印厂原是本公司的发起人及控股股东。由于本公司使用的部分劳务工原是十印厂的协保人员,两原告与本公司目前就前述协保人员社会统筹费的承担问题产生争议,根据两原告向一中院提交的起诉书,十印厂、服装集团公司要求一中院判令本公司即时支付结欠原告为本公司垫付的协保人员社会保险费9,304,302元,并判令本公司承担自2006年5月1日起的逾期付款违约金713,174元(暂计至2007年4月30日),合计10,017,476元。
判决内容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中院) [2007沪一中民四(商) 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上海第十印染厂(以下简称:十印厂)、上海服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服装集团公司)诉本公司财产权属纠纷一案已由一中院作出一审判决:1、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十印厂支付人民币9,304,302元;2、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十印厂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以人民币9,304,302元为本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07年10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驳回十印厂的其余诉讼请求;4、驳回服装集团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1,805元,由十印厂、服装集团公司负担人民币5,340元,公司负担人民币76,565元。
判决日期2008-01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日前,公司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高院) [2008沪高民二(商)终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上海第十印染厂(以下简称:十印厂)、上海服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服装集团公司)诉本公司财产权属纠纷一案已由高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本公司的上诉,维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6,900元,由本公司负担。 截止本报告期末,需本公司承担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
二审判决日期2008-03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7-11
公告日期2009-07-11
案件名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卢湾支行 
被告方上海辅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第十印染厂 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78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近日,公司接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卢湾法院) 《传票》【(2008)卢民二(商)初字第651 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卢湾支行(以下简称:工行卢湾支行) 诉公司及上海第十印染厂(以下简称:十印厂)、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辅仁集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2002 年10 月14 日,工行卢湾支行与十印厂签订了抵押合同,约定以十印厂拥有的位于上海市江宁路580 号和昌化路325 号的房产于2002年至2005 年期间为本公司发放银行借款人民币2573 万元的最高余额内提供抵押担保(该抵押合同已在上海市静安区房地产登记处办妥抵押登记手续)。 2004 年7 月22 日,工行卢湾支行与本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并依约发放金额1800 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半年,月利率为4.8675‰。本公司已于2007 年9 月30 日归还了20 万元,尚有1780 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未清偿。 根据工行卢湾支行向卢湾法院提交的起诉书,工行卢湾支行请求判 令:1、本公司立即偿还工行卢湾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7,800,000 元; 2、支付至实际款项全部清偿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按合同约定计付,截止2008 年4 月21 日欠息金额为3,499,398.11 元); 3、辅仁集团为本公司的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十印厂以座落于上海市江宁路580 号和昌化路325 号的抵押物,为本公司的该笔借款承担保证责任,并判定在本公司不能偿还上述债务时,工行卢湾支行有权对上述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在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 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8 年6 月18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2008 司冻252 号),工行卢湾支行冻结辅仁集团持有的本公司25,661,925 股份(限售流通股),冻结期限为2008 年6 月18 日至2009 年6 月17 日。 本公司已于2007 年9 月30 日归还了20 万元,尚有1780 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未清偿。该案件正在审理中 因本公司已偿还了工行卢湾支行的借款本金,根据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08)卢执字第1558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解除了辅仁集团所持本公司12,000,000股股票的司法冻结。
受理法院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8-30
公告日期2008-08-30
案件名称欠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上海辅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金礼发展有限公司向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17.4972 万元
案件描述根据(2006)沪高民四(商)终字第13号终审《民事判决书》,洪辉纠纷案中洪辉国际有限公司要求公司返还的争议款项并非如公司股东金礼发展有限公司所述是洪辉国际有限公司代金礼发展有限公司向公司缴付的出资款, 因此, 金礼发展有限公司于公司进行相应增资时实际未向公司支付任何款项, 但却取得了公司相应的股权。有鉴于此, 为保全公司以及公司股东的权益,公司在收到(2006)沪高民四(商)终字第13号终审《民事判决书》后立即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金礼发展有限公司向公司支付2,174,972美元款项并承担公司的相应损失(其金额等同于公司由于履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6)沪高民四(商)终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而需支付的款项); 2、请求判令金礼发展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该案已于近日获准立案。与此同时,公司申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冻结了金礼发展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公司1000万股股份。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金礼公司与本公司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18日出具了《民事调解书》[( 2007)沪一中民五(商)初字第76号]。根据上述《民事调解书》,金礼公司与本公司达成的调解协议书已于2008年4月18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并生效。 1根据上述《民事调解书》,金礼公司与本公司达成的调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金礼公司同意于2008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赔偿本公司在(2007)沪二中执字第535号执行案中应支付给洪辉公司的本金2,174,972美元及相应利息,实际给付金额以本公司、金礼公司与洪辉公司达成的偿还协议中约定的还款金额为准。 (二)金礼公司同意于2008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赔偿本公司历次诉讼(包括本次诉讼)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及律师费合计约人民币400万元,实际支付以金礼公司核实给付金额为准。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76,622元,减半收取488,311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692,120元,共计人民币1,180,431元由本公司承担。 (三)双方应就调解协议内容履行各自义务,若有违反调解协议约定,则违约一方应给付未违约一方人民币1,000万元的违约金。若违约方为金礼公司时,本公司有权向法院申请拍卖金礼公司名下由公司申请保全被法院于2007年4月6日冻结并于2008年4月6日续冻的金礼公司持有的公司股票1,000万股,用以偿还上述第一条、第二条之债务。 2008 年7 月31 日,公司收到中国结算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2008 司冻336 号),金礼公司11,480,272 股的司法冻结已经解除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10-17
公告日期2007-10-17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上海服装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方上海辅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45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日前,公司收到徐汇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徐汇法院)《应诉通知书》[2007 徐民二(商)字第1026 号],上海服装集团有限公司诉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由徐汇法院开庭审理,目前尚在一审程序中。 原告诉称,本公司于2000 年11 月25 日和同年同月30 日以原告住宅办的名义分别向原告暂借人民币350 万元和200 万元,于2001 年10月31 日归还借款100 万元,尚欠450 万元。根据原告向徐汇法院提交的起诉书,要求徐汇法院判令本公司即时归还借款450 万元,并于2006年5 月1 日起按日万分之二点一支付逾期还款滞纳金344925 元(暂计至2007 年4 月30 日),合计4844925 元。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7 年10 月12 日,公司收到徐汇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徐汇法院)《民事裁定书》[2007 徐民二(商)字第1026 号],上海服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服装集团公司)诉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由服装集团公司向徐汇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徐汇法院准许服装集团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779.70 元,由服装集团公司负担。
受理法院徐汇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12-21
公告日期2006-12-21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上海银行曹阳支行 
被告方上海棱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辅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上海民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33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 上海银行曹阳支行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完起诉借款人上海棱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担保人上海民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330万元逾期未还,要求判令:上海棱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偿还本金1330万元、利息185535元和逾期罚息;上海民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判决内容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第一上海棱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和本公司立即偿还本金1330万元、利息185535元和逾期罚息;第二本公司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由上海棱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和本公司共同承担;本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依法有权向上海棱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在本案执行中,本公司作为担保人为棱光公司承担了本金318.50万元及利息90.3062万元的保证责任,于2003年2月向棱光公司追偿,为此,二中院下达(2003)沪二中执字第51号《民事裁定书》,责令棱光公司向本公司偿付408.8062万元及罚息。 棱光公司已与上海银行曹杨支行执行和解协议,确认由棱光公司一次性偿还上海银行曹杨支行1,011,500元后, 上海银行曹杨支行放弃对本案所确定的剩余债权的追索,而且,二中院已于近期作出(2006)沪二中执恢复字第261号《民事裁定书》, 裁定(2001)沪二中经初字第461号 民事判决执行程序终结。现经本公司与棱光公司友好协商,已达成如下和解意向:棱光公司一次性向公司偿还40万元人民币;棱光公司承诺、确认其与上海银行曹杨支行已不可撤销的免除本公司在二中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其他裁判文书项下的责任,且本公司无需再向上海银行曹杨支行承当任何责任,在此前提下,本公司就(2003)沪二中执字第51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剩余债权,放弃对棱光公司的追索,并同意法院终结对棱光公司的执行。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8-26
公告日期2005-08-26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银行上海市黄浦支行 
被告方上海民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服装(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757.0000 万元
案件描述1999年9月27日原告与本公司签订了6400万元的中期人民币借款合同,期限为五年。第二被告愿意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于1999年9月27日签署了保证合同。同日原告依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了放款义务,向本公司放款6400万元。在合同履行期间,本公司也曾根据借款合同约定履行了部分还款义务。公司由于经营亏损等原因无法及时归还剩余借款本金以及利息。第二被告也未按约定履行连带保证责任。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归还剩余借款本金及至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第二被告承担债务连带保证责任。
判决内容2005年8月25日,在法院主持调解不成后,法院当庭判决如下:1、第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757万元,并支付原告上述借款本金自2005年3月21日起至第一被告付清借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2、第二被告对第一被告上述第一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一被告追偿;3、对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由两被告共同负担。
判决日期2005-08-25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2-25
公告日期2005-02-25
案件名称欠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湖北省黄石纺织机械厂 
被告方上海民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843800.0000 元
案件描述湖北省黄石纺织机械厂因“买卖纺织机械设备欠款纠纷”一事向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偿付货款843800元、赔偿经济损失150000元。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4年11月5日在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本公司偿付黄石纺机货款630000元,截止2004年12月底已全部偿付了以上货款
受理法院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2-25
公告日期2005-02-25
案件名称货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上海冀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方上海泰维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16.9025 万元
案件描述公司所属子公司上海泰维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冀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因货款纠纷发生诉讼。
判决内容2002 年12 月21 日,徐汇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和《民事裁定书》【(2002)徐民二(商)初字第1756 号】:被告泰维纳公司支付原告冀源公司货款人民币2,169,025.00 元;泰维纳公司支付原告冀源公司流动资金短期货款利息损失105,577.10 元。冻结被告泰维纳公司银行存款2,379,470.25 元,或查封扣押其余等值财产。
判决日期2002-12-21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3 年3 月12 日,徐汇法院出具《执行令》[(2003)徐执字第671 号]:责令泰维纳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负担的义务。目前,本案执行完毕。
受理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2-25
公告日期2005-02-25
案件名称股权转让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上海民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名龙国有资产经营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方上海华融投资有限公司 温州市木子食品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 
案件描述公司于2001年12月27日与上海华融投资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于2002年1月24日经上海产权交易所完成产权交割,将公司所持有的上海国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90%的股权转让给上海华融投资有限公司。后因上海华融投资有限公司未付清股权转让款,双方发生法律诉讼。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2003年5月15日,二中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03)沪二中民三(商)终字第97号],裁定书指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被上诉人在本案所涉及的国通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的签订中使用了欺诈手段,并造成其损失人民币150万元等为由,向上海市公安局卢湾分局报案,并要求二中院终结审理将该案移送卢湾分局。经审查认为,鉴于本案纠纷有经济犯罪嫌疑,故移送上海市公安局卢湾分局为妥。”裁定结果为“撤销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02)静民二(商)初字第423号民事判决、驳回本公司及上海名龙国有资产经营咨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及温州市木子食品有限公司、上海华融投资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目前,上海市公安局卢湾分局已受理并正在对此案作调查。
二审判决日期2003-05-15
执行情况华融投资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受理法院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3-19
公告日期2004-03-19
案件名称欠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3-06-19
原告方上海民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上海第十印染厂 上海服装(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99.7182 万元
案件描述 上海第十印染厂因业务往来及各种原因在1996年至2000年12月31日期间曾先后占用了原告上海民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丰公司)资金高达93855769.80元。2001年5月,十印厂、服装公司与原告签订《三方协议》,协议中表明:对于十印厂所欠资金93855769.80元中的25362401.93元由十印厂以现金的方式偿还,其余的欠款通过资产置换、债转股等方式一揽子解决。服装公司愿为其中的欠款25362401.93元提供担保。
判决内容 2003年11月10日,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中院)《民事调解书》[(2003)沪一中民二(民)初字第80号]和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在审理欠款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本公司、十印厂上海服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服集团)三方共同确认,截止2003年6月30日,十印厂累计积欠本公司资金为人民币32,670,412.54元;资金占用费共计人民币3,997,181.73元,若十印厂依照该调解书约定的期限归还上述欠款和资金占用费,则本公司不再向十印厂主张2003年6月30日后的资金占用费;二、十印厂承诺在2003年12月28日前,将前述两项款项归还本公司,本公司应同时向十印厂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上服集团对十印厂的前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若逾期未予归还,十印厂、上服集团除应向本公司给付上述欠款外,应另行支付自2003年7月1日起算的资金占用费,并且,本公司有权向法院申请十印厂、上服集团强制履行前述义务;该案件审理费人民币201,251元由本公司负担50,000元,十印厂、上服集团负担151,251元。
判决日期2003-11-10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3-19
公告日期2004-03-19
案件名称欠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3-06-06
原告方上海民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上海第十印染厂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419.7917 万元
案件描述2003 年6 月6 日,公司就与上海第十印染厂等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3 年6月9 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该案【(2003)沪一中民二(民)初字第80 号】,并于2003 年7 月28 日开庭审理。2003 年10 月31 日当事人签订调解协议书。2003 年11 月10 日,公司收到一中院《民事调解书》:在审理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中,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十印厂同意将其名下的本市瞿溪路805 号1 层西、4层、5 层房屋变更至本公司名下;2、在调解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双方共同至相关房地产交易部们办理上述房屋产权变更手续;3、本公司同意在取得上述房产权证当日,向十印厂支付人民币419.791666 万元(其中:一次性补偿金284 万元、代收代付办证费135.791666 万元);4、上述房屋变更户名所发生的税费,由双方依照法律规定各自承担;5、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3,785 元及财产保全费人民币74,295 元由双方各半负担;6、如该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四十日内,上述房屋产权未转移至本公司名下,公司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3-19
公告日期2004-03-19
案件名称股东会议表决权纠纷
起诉日期2003-07-21
原告方李新民 
被告方上海民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第十印染厂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 
案件描述原告上海民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一名股东李新民2003年6月29日、6月30日曾委托代理人分别出席了由第二被告上海第十印染厂自行召开的200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及本公司董事会召开2002年度股东大会。在参加会议的过程中,原告对第二被告的股东资格以及股东大会提案权、表决权提出了异议,并通过股东发言当场陈述了股东意见,要求核实第二被告行使股东权利的资格,但第一、第二被告对原告意见未予理睬并进行股东大会的表决。在此情形下,原告代理人退场。 原告认为,上述两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以及股东大会决议均为违法。其理由:一、大股东持股数存在瑕疵;二、上海第十印染厂违法行使提案权、表决权。 原告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由第二被告2003年6月29日自行召开的上海民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以及临时股东决议无效;二、依法判令由第一被告于2003年6月30日召开的上海民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以及年度股东大会无效;三、本案诉讼费由第一、二被告共同承担。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3-19
公告日期2004-03-19
案件名称股东权纠纷
起诉日期2003-07-03
原告方金礼发展有限公司(香港) 
被告方上海第十印染厂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6845.8800 万元
案件描述 1998年9月8日至9月28日,公司以每股5.8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原股东配售股份14,393,115股。在该次配股实施过程中,被告先后将20,000,000元和22,590,067元缴入民丰实业配股主承销商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指定帐户,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于1998年9月28日出具华业字(98)第1042号验资报告验证,被告对民丰实业以现金缴纳出资额7,343,115元。该次配股完成后,被告取得民丰实业配售股份7,343,115股。一中院在审理金礼公司诉十印厂股东权纠纷一案中,金礼公司已于11月14日以双方已达成案外和解为由,向一中院提出撤诉申请。一中院《民事裁定书》作出裁定为:准许金礼公司撤回起诉。 但原告近日查实,被告于1998年9月18日和1998年9月23日缴入民丰实业的配股主承销商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指定帐户的资金20,000,000元和22,590,067元,是以民丰实业资金来支付其应当缴纳的认购配股的资金,属于虚假出资行为,在该次配股中,由于被告虚假出资获得股份7,343,115股,使其持有民丰实业的股份由原29,372,460股上升到36,715,575股,持股比例相应由配股前的28.17%上升到配股后的31.01%,而原告的持股比例则由配股前的31.30%下降为配股后的27.57%。 同时,在民丰实业2001年7月实施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过程中,被告以1998年所获配售股份7,343,115股为基数获得民丰实业股份3,671,557股,侵害了原告作为股东对民丰实业依法享有的资产受益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故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核减被告在民丰实业实施配股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过程中所获股份11,014,467股。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3年11月17日,本公司收到上海第十印染厂 、上海服装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正邦计算机网络有限公司共同于2003年11月14日签订的《协议书》。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3-19
公告日期2004-03-19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定西路证券营业部 
被告方上海中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安格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民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 
案件描述本公司曾公告了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定西路证券营业部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诉上海中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安格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民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10月29日,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3)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61号]
判决内容 一中院在审理原告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定西路证券营业部诉被告上海中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安格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民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返还融资款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定西路证券营业部于2003年10月21日向一中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上海民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一中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并依照有关规定于2003年10月28日作出裁定:准许原告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定西路证券营业部撤回对被告上海民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3-19
公告日期2004-03-19
案件名称抽逃出资虚报注册资金
起诉日期2003-05-26
原告方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被告方孙凤娟 
诉讼类型刑事诉讼
涉案金额 
案件描述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沪检一分诉[2003]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凤娟犯抽逃出资罪、虚报注册资本罪,于2003年5月26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一中院于2003年6月9日开庭审理了该案。被告人孙凤娟,原系上海民丰实业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因该案于2002年10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依法逮捕。
判决内容一中院于2003年10月20日作出判决;被告人孙凤娟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抽逃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
判决日期2003-10-20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3-11-04
公告日期2003-11-04
案件名称房地产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3-06-06
原告方上海民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上海华鹤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大众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 上海第十五羊毛衫厂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475.5000 万元
案件描述 1997年,上海华鹤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大众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有意与原告共同开发瞿溪路803号地块,并由原告、上海第十五羊毛衫厂以及上海华鹤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大众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共同于1997年10月23日签订了联合建设瞿溪路733号、801-803号商品房建设项目的联建协议,约定原告以瞿溪路803号地块及上属房屋作为其出资,与联建协议其他各方联合建设瞿溪路733号、801-803号商品房建设项目;商品房建成后,原告将按相应比例得到新建房屋之2,270平方米商业裙房的产权。由于在办理工业生产用地转非工业生产用地时,由于原告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在办理主体方面存在一定限制,1999年6月2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协议书,约定原告将瞿溪路803号土地使用权及上属房屋交还被告,由被告参与联建,联建建成后的房屋由被告按原瞿溪路803号地面上属房屋建筑面积3,001平方米拆1还0.8的比例归还原告2,40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房屋。联建房屋交房后,被告却拒不向原告交付上述房屋并擅自将分得的瞿溪路805号1层西、4层、5层房屋的产权办至自己名下。 原告认为:根据原、被告之间的约定,原告理应取得联建后分得房屋,即瞿溪路805号1层西、4层、5层房屋的产权。被告拒不交付上述房屋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判决内容 甲、乙双方已就调解解决瞿溪路物业权属纠纷一案(公告详见:2003年6月17日《上海证券报》)签署了《调解协议书》,甲、乙双方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瞿溪路物业权属纠纷一案作出判决之前进行调解,并确认瞿溪路物业归属甲方所有。丙方就调解协议各款项下乙方应履行、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向甲方提供担保,丙方在此担保项下的责任为连带责任保证。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4-24
公告日期2001-04-24
案件名称经济诉讼案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上海南汇对外贸易公司汇达分公司 
被告方子公司上海民丰贸易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750000.0000 元
案件描述子公司上海民丰贸易有限公司涉及上海南汇对外贸易公司汇达分公司(以下简称汇达公司)的经济诉讼案,涉及金额人民币1,876,789.11元,已预收75万元,由于面料质量问题,汇达公司要求民丰贸易公司退还预付款75万元。
判决内容经卢湾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结果为:汇达公司的请求不予支持,汇达公司须返还民丰贸易公司人民 币81.31万元。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终审判决[2000沪中经终字第1462号]结果为: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4-24
公告日期2001-04-24
案件名称经济诉讼案
起诉日期 
原告方本公司 
被告方上海东源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5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公司其他应收款中应收上海东源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参建款人民币500万元.
判决内容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9)沪一中民初字第476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为原参 建协议生效,东源房产公司应在判决生效日返还参建款人民币500万元, 现仍在申 请执行中。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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