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6-10 |
公告日期 | 2010-06-10 |
案件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 |
被告方 | 烟台园城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万基药业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843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1、2003年12月31日,本公司与中国建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本金8,430万元,借款期限为2003年12月31日至2004年12月30日。本公司以价值3,000万元的财产抵押,同时深圳万基药业有限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贷款到期后本公司只偿付了贷款本金,尚欠借款利息4,862,183.66元。
2、2004年12月31日,本公司与中国建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本金8,430万元,借款期限为2004年12月31日至2005年12月30日。本公司以价值3,000万元的财产抵押,同时深圳万基药业有限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上述借款尚未到期,因本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按月归还利息。中国建行依据《借款合同》的约定,要求本公司立即偿还贷款本息。其诉讼请求为:
1、本公司偿还借款本金8,43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7,836,253.53元(计算至2005年6月21日);
2、深圳万基药业有限公司对本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中国建行对本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4、诉讼费用及律师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判决内容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如下:
1、本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建行烟台分行借款本金8,430万元,并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自借款之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
2、本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建行烟台分行2004年12月31日以前的利息债务4,683,353.28元,并自2005年1月1日起,按照约定的年利率7.56%支付至实际还款之日的逾期违约金;
3、建行烟台分行对前述第二项利息债权4,683,353.28元中的1,515,001.53元,有权行使抵押权,对所抵押的房产变现后的价款有优先受偿权;
4、深圳万基药业有限公司对前述第一、第二项本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本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建行烟台分行支付律师费用568,221元。
案件受理费473,533元,诉讼保全费150,000元,由本公司负担。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该诉讼的《民事判决书》((2005)鲁民二初字第21号)已发生法律效力,本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2005年12月19日,中国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申请执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依法受理,要求本公司自收到该执行通知书起三日内自动履行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息。逾期仍不履行,将依法强制执行。为给本公司一个生存的空间,达到及早清偿建行烟台分行借款的目的,本公司与建行烟台分行在山东省高院的主持下达成了2006建抵债字第01号《以物抵债协》,由本公司、海阳市天创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蓬莱园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共同偿付建行烟台分行的债务。本公司、建行烟台分行、深圳万基药业有限公司、阳市天创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蓬莱园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承诺严格按照该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 1、确认建行烟台分行的债权本息10,670.25万元。 2、抵债财产:烟台发展抵押给建行烟台分行的5-7层营业楼及土地,价值1,555.72万元;海阳天创未销售房产及相应的土地,折价6,489.65万元;蓬莱园拥有的部分公寓及会所,折价2,624.88万元。 3、建行烟台分行前期因诉讼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以及执行费62.35万元由本公司承担。 若违反该协议的约定,山东省高院将恢复(2005)民二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2009 年6 月18 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6)鲁执字第1-2 号及(2006)鲁执字第1-3 号《民事裁定书》,具体内容为:
1.查封本公司的下列房产:位于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261 号华联商厦1-7 层及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为烟房芝字第H00001 号,面积15,750 平方米。土地证号为烟国(2003)第215 号,面积4,387 平方米,地号2-8-53。位于烟台市芝罘区世学路1 号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为烟房权证芝字第H125326 号,面积6,076.24 平方米。
2.冻结本公司对外投资的股权:对烟台华信管理顾问有限责任公司投资90 万元(投资占比90%)、对烟台华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投资475 万元(投资占比95%)、对广东申威药业有限公司投资3,322 万元(投资占比55%)、对烟台新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18,000 万元(投资占比100%)、对烟台华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投资50 万元(投资占比100%)、对烟台汇龙湾投资有限公司投资3,600 万元(投资占比60%)。
查封、冻结期限两年,自2009 年6 月24 日起至2011 年6 月23 日止。查封、冻结期间,未经山东省高院许可,本公司不得进行转让、租赁、抵押、质押等行为。
2010 年6 月8 日,烟台园城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收到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的关于本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以下简称:建行烟台分行)借款纠纷的《执行裁定书》((2006)鲁执字第1-4 号),具体情况如下:2010 年5 月24 日,建行烟台分行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查封本公司位于南大街261 号华联商厦4-7 层房产(房产证号为烟芝字第H00001 号)及占用
范围的土地使用权。房产面积6400 平方米。查封期限两年,自2010 年6 月3 日起至2012 年6 月2 日止。查封期间,未经山东省高院许可,本公司不得进行转让、租赁、抵押等行为。 |
受理法院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30 |
公告日期 | 2010-04-30 |
案件名称 | 借款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农业银行文登市支行 |
被告方 | 烟台园城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威海申威药业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仲裁 |
涉案金额 | 154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烟台园城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07年6月29日收到威海申威药业有限公司转来的《仲裁申请书》:申威药业于2004年先后三次与中国农业银行文登市支行签订借款合同,累计借款额1,540万元,本公司为申威药业的借款提供担保(借款发生时,申威药业为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现本公司已不持有申威药业的股权)。鉴于上述借款均已到期,且申威药业未履行还款义务,中国农业银行文登支行向威海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要求申威药业偿还借款本金1,540万元及截至2007年6月20日之前欠付的利息3,727,816.48元。 |
判决内容 | 2007 年9 月24 日,威海仲裁委员会下达《裁定书》((2007)威仲字第3012 号),裁决如下:
1、申威药业于收到裁决之日起5 日内向文登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540 万元、利息3,727,816.48 元,共计19,127,816.48 元及2007年6 月21 日起以借款本金1,540 万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2、仲裁费用87,127 元由申威药业承担。
3、本公司对上述应支付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判决日期 | 2007-09-24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09 年3 月25 日,申威药业的控股股东烟台恒源房地产业有限公司与王洋、文登市晴洋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新股东以文登市晴洋土方工程有限公司位于文登市米山路153 号的土地及房产以及在取得申威药业控股权后,将申威药业的全部土地、房屋和财产为本公司提供反担保。截止到报告期末,该案件无实质性进展。 |
受理法院 | 威海仲裁委员会 |
二审受理法院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30 |
公告日期 | 2010-04-30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8-02-19 |
原告方 | 宋国珍 |
被告方 | 烟台园城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096.2254 万元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曾向宋国珍个人借款,后来由于未及时还款,截至2003 年9 月20日,借款本息合计7,494,970.41 元。2003 年底,双方达成还款协议,约定了还款期限及还款方式,公司偿还了宋国珍58 万元,余款未偿还。2008 年2 月19日,宋国珍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判令本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0,962,254.43 元。 |
判决内容 | 2008 年12 月20 日,本公司收到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民事判决书》((2008)烟商初字第75 号),判决本公司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宋国借款7,394,970.41 元、利息2,150,455.79 元(利息计算至2008 年3 月21 日)。案件受理费87,574 元、财产保全费5,000 元由本公司承担。 |
判决日期 | 2008-12-20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08 年3 月4 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件,并依据宋国珍向该院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下达了《民事裁定书》((2008)烟商初字第75 号),裁定冻结本公司银行存款1,110 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的财产为:
1、查封本公司持有的烟台市商业银行的股权(投资额为320 万元)。
2、土地使用权。查封华联商厦所属土地,证号:烟国用2003 第215 号。
3、在建工程。查封位于南大街261 号东侧的全部在建工程。
截止到报告期末,该案件无实质性进展。 |
受理法院 |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30 |
公告日期 | 2010-04-30 |
案件名称 | 欠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文登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被告方 | 威海申威药业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5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威海申威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威药业)于2004 年8 月30 日向文登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合作社)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额500 万元,借款期限一年,同日,合作社与本公司及文登市中创食品有限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由本公司及文登市中创食品有限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上述借款已到期,申威药业未履行还款义务,合作社已向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及文登市中创食品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
判决内容 | 2008 年12 月25 日,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民事判决书》((2008)威商初字第51 号),判定申威药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合作社借款本金500 万元及截止2008 年5 月20 日的利息2,055,420.8 元、原告律师费87,154 元,本公司及文登市中创食品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61,798 元由申威药业、本公司及文登市中创食品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
判决日期 | 2008-12-25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2009 年3 月25 日,申威药业的控股股东烟台恒源房地产业有限公司与王洋、文登市晴洋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新股东以文登市晴洋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位于文登市米山路153 号的土地及房产以及在取得申威药业控股权后,将申威药业的全部土地、房屋和财产为本公司提供反担保。截止到报告期末,该案件无实质性进展。 |
受理法院 |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30 |
公告日期 | 2010-04-30 |
案件名称 | 还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2010-01-27 |
原告方 | 烟台园城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山东佳伟集团公司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文化街道办事处文化里村村民委员会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303.74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7 年6 月,本公司在清理历史遗留问题时,曾与山东佳伟集团公司、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文化街道办事处文化里村村民委员会就欠本公司的款项数额进行了确认,并确定了还款时间。山东佳伟集团公司、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文化街道办事处文化里村村民委员会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本公司多次催要未果。2010 年1 月27 日,本公司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标的1,303.74 万元(截至2010 年1 月31 日的本息累计)。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在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过程中,本公司向法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的申请。2010 年2 月25 日,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法院下达了《民事裁定书》((2010)烟商初字第19 号),裁定冻结两被告银行存款1,420 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截至本报告披露日,本公司在法院的协助下已完成了对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
受理法院 |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8-28 |
公告日期 | 2009-08-28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光大银行烟台支行 |
被告方 | 烟台华联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万基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鲁信国际经济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7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3年12月31日,本公司与光大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从光大银行处贷款2,700万元,期限为2003年12月31日至2004年10月31日,深圳万基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鲁信国际经济股份有限公司为上述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贷款到期后,本公司未能履约。
光大银行将本公司、深圳万基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鲁信国际经济股份有限公司诉至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其诉讼请求为:
1、本公司偿还光大银行贷款本金2,700万元,利息1,373,366.77元(截至2004年11月20日);
2、深圳万基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鲁信国际经济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贷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3、诉讼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判决内容 | 2005 年7 月18 日,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4)烟民二初字第410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本公司支付光大银行烟台支行贷款本金2,700 万元、贷款利息582,783.36 元,案件受理费151,876 元、保全费142,386 元由本公司承担;深圳万基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鲁信国际经济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判决日期 | 2005-07-18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04)烟民二初字第410号)裁定:
冻结山东红日阿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7%的股权及深圳万基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山东鲁信国际经济股份有限公司56.76%的股权。查封期间,未经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允许,不得转让、抵押或作其他处理。
本公司已于2004年11月30日归还《民事起诉状》提及的利息1,373,366.77元。
2006 年8 月25日,本公司与烟台中欧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及光大银行烟台支行共同签署了《资产及债务转让协议》,约定将上述债务中的690 万元转让给烟台中欧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目前该事项正在审批过程中。
2008 年1 月20日,光大银行烟台支行申请强制执行担保方山东鲁信国际经济股份有限公司本金4,705,738 元、利息294,262元。本公司在光大银行烟台支行的贷款本金为22,294,262元。截止到本报告披露日,该案件无实质性进展。 |
受理法院 |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12-19 |
公告日期 | 2008-12-19 |
案件名称 | 借款垫付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烟台园城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烟台华联印刷有限责任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0.0000 元 |
案件描述 | 烟台园城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为追偿垫付烟台华联印刷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联印刷)的借款本息,向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芝罘区法院)申请调解
2008 年10 月28 日,本公司向芝罘区法院申请执行。芝罘区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烟台华联印刷有限责任公司已偿还本公司399,088 元,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08 年1 月7 日芝罘区法院下达了《民事调解书》((2007)芝民二初字第954 号),约定了华联印刷的还款金额及还款期限:1、华联印刷自愿将SBB 型对开海得堡印刷机、KSD 型四开海得堡印刷机等印刷设备一宗经评估作价后抵项给本公司。2、不足14,017,089.99 元部分由华联印刷于2008 年10月31 日前支付给本公司。3、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952 元,由本公司负担。
2008 年12 月8 日,芝罘区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下达了《民事裁定书》((2008)芝执字第1834号):芝罘区法院作出的(2007)芝民二初字第954 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
受理法院 |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3-05 |
公告日期 | 2008-03-05 |
案件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 |
被告方 | 烟台华联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烟台华联房地产有限公司 深圳万基药业有限公司 深圳万基集团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714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一)借款事项
1、2003年9月3日,本公司与中国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本金1,0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03年9月4日至2004年9月3日。本公司控股的烟台华联房地产有限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2003年9月24日,本公司与中国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本金1,0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03年9月25日至2004年9月24日。
3、2003年11月12日,本公司与中国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本金480万元,借款期限为2003年11月12日至2004年11月11日。
4、2003年11月12日,本公司与中国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本金3,360万元,借款期限为2003年11月12日至2004年11月11日。深圳万基药业有限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5、2003年12月1日,本公司与中国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本金3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03年12月3日至2004年12月2日。本公司控股的烟台华联房地产有限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6、2003年12月1日,本公司与中国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本金1,0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03年12月5日至2004年12月4日。深圳万基集团有限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二)抵押担保情况
上述借款合计人民币7,140万元,除烟台华联房地产有限公司、深圳万基药业有限公司、深圳万基集团有限公司依据借款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外,本公司还将持有的威海申威药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持股金额5,298万元)出质给中国银行,并以位于烟台市芝罘区世学路1号6,076.24平方米的房产和位于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261号1-3层9,350平方米的房产分别提供1,000万元和3,000万元的抵押担保。
(三)上述借款均已到期,本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中国银行对上述款项的诉讼请求为:
1、本公司偿还借款本金7,14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4,430,291.65元(计算至2004年12月21日);
2、烟台华联房地产有限公司、深圳万基药业有限公司、深圳万基集团有限公司在其提供保证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中国银行对本公司提供的抵押物、质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4、诉讼费用及律师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判决内容 | 本次经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决将华联商厦1-3层房产及相应土地使用权抵偿中国银行烟台分行债务中,除偿还本公司对中国银行烟台分行的7,129.4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外,还履行担保义务代烟台华联印刷有限责任公司偿还了在中国银行烟台分行的500万元借款及相应利息。本公司对烟台华联印刷有限责任公司的担保责任解除。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07 年3 月30 日,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本公司用于借款抵押在中国银行烟台分行的华联商厦1-3 层房产及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及公司所有的芝罘区世学路1 号房产交付中国银行烟台分行抵顶本公司所欠中国银行烟台分行的本金及利息。
2007年5月8日,烟台园城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收到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民事裁定书》((2006)烟执字第(22、24、26、297)-1、(2007)烟执字第(27、28、29、30号)-1,裁定如下: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5)烟民二初字第56、57、58、59、60、61号民事调解书、(2006)烟民二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立案执行中国银行烟台分行与本公司、烟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烟台华联印刷有限公司、烟台小峰实业有限公司的借款抵押、保证纠纷案件,对本公司所属位于烟台市芝罘区世学路1号、房产证号为烟房权证芝字第E125326号的房产,委托烟台嘉信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评估,并委托烟台佳恒拍卖有限公司拍卖,经三次流拍后,法院依据第三次委托拍卖价格2,738,816.33元,将上述房产交付中国银行烟台分行用于抵偿相应数额的债务。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该案已终结。 |
受理法院 |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3-05 |
公告日期 | 2008-03-05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4-05-18 |
原告方 | 烟台华联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山东云门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3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0年8月8日,云门药业因流动资金缺乏,向本公司借款300万元;本公司下属的烟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过银行将款项划给云门药业。后经本公司多次催要,云门药业拒绝归还欠款,为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本公司于2004年5月18日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云门药业偿还所欠本公司款项。 |
判决内容 | 2004 年11 月2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4 年)烟民二初字第211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1、云门药业返还本公司人民币300 万元。
2、案件受理费25,010元,保全费15,520元,均由云门药业负担。 |
判决日期 | 2004-11-02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05 年2 月22 日,本公司收到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执行情况告知函(2005)烟执字第21 号,被告知云门药业的资产均已抵押或查封。截止到本报告披露日,该案件无实质性进展。 |
受理法院 |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3-05 |
公告日期 | 2008-03-05 |
案件名称 | 借款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 |
被告方 | 烟台华联印刷有限责任公司 烟台华联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小峰实业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5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4年8月18日,中行烟台分行与华联印刷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500万元,期限12个月,本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华联印刷未偿还借款及利息,本公司也未履行连带偿还责任。山东小峰实业有限公司将其位于烟台开发区五指山路E-13号房产、土地作为实物投资投入到华联印刷,但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因其投资未到位,小峰公司承担投资不到位部分的责任。
上述借款逾期后,中行烟台分行要求偿还贷款本息。具体诉讼请求为:
1、华联印刷偿还借款500万元及利息268,710.23元(截至到2006年12月21日)。
2、本公司对上述借款及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小峰公司在1,611.22万元范围内承担注册资金不到位的责任。
4、诉讼费用由华联印刷、本公司、小峰公司共同承担。 |
判决内容 | 2006 年5 月30 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6)烟民二初字第37 号判决书判决华联印刷偿还在中国银行烟台分行的借款500 万元及利息26.87 万元,本公司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判决日期 | 2006-05-30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07 年3 月30 日,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本公司用于借款抵押在中国银行烟台分行的华联商厦1-3 层房产及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及公司所有的芝罘区世学路1 号房产交付中国银行烟台分行抵顶本公司所欠中国银行烟台分行的本金及利息。 |
受理法院 |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1-19 |
公告日期 | 2008-01-19 |
案件名称 | 借款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7-08-20 |
原告方 | 烟台市振华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烟台园城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75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于2001 年11 月在烟台市商业银行借款750 万元,烟台市振华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贷款到期后本公司未及时偿还。烟台市商业银行对振华集团提起诉讼,振华集团代本公司偿还了在烟台市商业银行的借款。振华集团于2007 年8 月20 日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
1、判令本公司偿还振华集团本金损失750 万元及相应利息;
2、判令本公司偿还振华集团诉讼费损失120,520 元。 |
判决内容 | 本公司于2008 年1 月18 日收到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2006)烟民初字第221 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本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振华集团代偿款7,620,520 元及贷款利息损失。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07 年8 月21 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件,并依据振华集团向该院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下达了《民事裁定书》((2007)烟民二初字第220 号),裁定冻结本公司银行存款860 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的财产为:
1、土地。查封华联商厦所属土地,证号:烟国用(93)字第10 号,地号02—(8)—53 全部土地;
2、在建工程。查封位于南大街261 号东侧的全部在建工程。
2008 年1 月18 日,为妥善解决振华集团代偿款问题,本公司与振华集团、公司大股东——园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城集团)达成协议,约定如下:1、园城集团为本公司偿还本公司所欠振华集团的代偿款7,620,520 元及诉讼费69,102 元(共计7,689,622 元)。2、振华集团自愿放弃法院判决的应由本公司赔偿振华集团的贷款利息,并放弃申请执行法院的判决。本协议履行完毕后,本公司与振华集团的借款纠纷得以解决,原查封的本公司下属华联商厦的土地及在建工程等财产得以解除。 |
受理法院 |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1-08 |
公告日期 | 2008-01-08 |
案件名称 | 工程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3-03-03 |
原告方 | 烟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烟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烟台园城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729.1666 万元 |
案件描述 | 烟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烟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欠工程款,总诉讼标的由699.8万元变更为17291665.57元。其中:1、工程款14153397.25元;2、由于被告直接指令原告将双方签订的合同项下的工程分包给了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其应对该对外分包部分的价值参加取费,计316.8万元。共计17291665.57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03 年9 月9 日,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公司及下属烟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烟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就华联新村住宅楼4#楼工程款纠纷事宜下达(2003)烟民一初字8 号《民事调解书》,2003年12 月15 日,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03)烟民一初字第8-6 号《民事裁定书》,解除烟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位于烟台市环山路89 号的被查封的房产。烟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能按调解协议还款,本公司对此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鉴于本公司及下属烟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烟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就华联新村住宅楼1#-8#楼(除4#楼)工程款纠纷案件的审理,需待烟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建二局案件审理结果作为审理此案的依据,故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现已终止审理此案。
2007年4月3日,烟台园城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收到烟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联房地产)的通知,华联房地产已与烟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了《债务重组协议》,本公司在华联房地产与烟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建设集团)施工工程款纠纷案中的连带清偿责任解除。
华联房地产与烟台建设集团签署的《债务重组协议》的主要条款为:
1、华联房地产欠烟台建设集团工程款为28,684,082.80元。
2、华联房地产按欠款额的30%计人民币860万元,直接支付给烟台建设集团。
3、华联房地产同意将市政府对其房地产开发项目拟给予的费用减免或政策优惠直接转让给烟台建设集团享有,额度相当于欠款余额的70%,计20,284,082.80元。
经法院调解,本公司与华联印刷达成如下协议
1、华联印刷自愿将SBB 型对开海得堡印刷机、KSD 型四开海得堡印刷机等印刷设备一宗经评估作价后抵顶给本公司。
2、不足14,017,089.99 元部分由华联印刷于2008 年10 月31 日前支付给本公司。
3、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952 元,由本公司负担。 |
受理法院 |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11-29 |
公告日期 | 2006-11-29 |
案件名称 | 贷款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工商银行烟台市芝罘支行 |
被告方 | 烟台市新世界商厦 烟台华联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386.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2 年11 月20 日,本公司收到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称该院已决定受理中国工商银行烟台市芝罘支行(原告)诉本公司借款纠纷一案。1999 年6 月2 日,原告与烟台市新世界商厦签订了约定最高借款为400 万元的借款合同,同日,与本公司签订了最高额为400 万元的保证合同。1999 年6 月9日,原告向烟台市新世界商厦发放贷款386 万元。2002 年4 月30 日,烟台市芝罘区法院裁定烟台市新世界商厦破产终结。原告要求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偿还本金386 万元,利息886,006.32 元,合计4,746,006.32 元。2002 年12 月16 日开庭审理。 |
判决内容 | 2003年6月6日,烟台华联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接到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中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02〗烟民二初字第340号),2003年4月10日,市中院对中国工商银行烟台市芝罘区支行诉本公司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如下:
本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该支行借款本金3860000元,利息194935.08元;案件受理费33740元由本公司承担。合计4,054,935.08 元 |
判决日期 | 2003-06-06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因本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民事裁定书》烟执债凭字第49号,裁定(2002)烟民二初字第340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 |
受理法院 |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11-29 |
公告日期 | 2006-11-29 |
案件名称 | 贷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工商银行烟台市南大街支行 |
被告方 | 烟台华联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605.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因本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烟台市南大街支行(以下简称:工行南大街支行)的借款纠纷,工行南大街支行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判决内容 |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6)烟民二初字第22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本公司偿还工行南大街支行借款本金605万元及相应的利息。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因本公司及担保方深圳万基药业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民事裁定书》(2006)烟执字第248号,裁定(2006)烟民二初字第221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 |
受理法院 |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11-12 |
公告日期 | 2005-11-12 |
案件名称 | 股权转让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1-12-30 |
原告方 | 烟台华联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鲁信(美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756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1年4月2日,鲁信(美国)有限公司与凯伦实业有限公司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协议规定鲁信(美国)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鲁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100 万股(占鲁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总股本的25.7%)协议转让给凯伦实业有限公司,转让价为:每股人民币3.6元,总转让款为7560万元。
本公司因对鲁南制药股权转让的合法性持有异议,于2001年12月30日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判决内容 | 2003年6月12日,鲁信(美国)有限公司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鲁南制药股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案的《民事判决书》([2002]鲁民四初字第1号),驳回本公司的诉讼请求。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原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2005年11月9日,烟台华联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鲁信(美国)有限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转来的关于鲁南制药股权转让纠纷案的《民事判决书》((2003)民四终字第26号),判决结果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为维护广大股东的利益,本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请求中国最高人民法院重新审理该案。2003年12月9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受理该案。 |
受理法院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最高人民法院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8-23 |
公告日期 | 2005-08-23 |
案件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烟台市商业银行 |
被告方 | 烟台华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万基药业有限公司 深圳万基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泰丰科技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982.5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1、2004年7月15日,华联通讯与商业银行签定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5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04年7月16日到2005年1月16日。
2、2004年8月2日,华联通讯与商业银行签定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5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04年8月4日到2005年2月3日。
3、上述两笔款项由第二被告深圳万基药业有限公司、第三被告深圳万基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时,第四被告深圳市泰丰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上述借款均已逾期,华联通讯除偿还17.5万元,其余本金982.5万元未能偿还,并欠交利息。商业银行依据《借款合同》的约定,要求华联通讯立即偿还贷款本息。其诉讼请求为:
1、华联通讯立即偿还所欠借款本金982.5万元及利息423,714.40元,律师代理费117,800元.
2、深圳万基药业有限公司和深圳万基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偿还义务负连带偿还责任。
3、深圳市泰丰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损失赔偿责任。
4、诉讼费用由四被告连带承担。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8-26 |
公告日期 | 2004-08-26 |
案件名称 | 债务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烟台华联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烟台华峰实业开发总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201.52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烟台华联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烟台华峰实业开发总公司债务纠纷案。 |
判决内容 | (2000)烟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烟台华峰实业开发总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本公司12,015,200.00元, 并查封其价值1,250万元的商品房作为财产保全。 |
判决日期 | 2000-08-21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原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2000)鲁民终字第3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二审判决日期 | 2000-12-18 |
执行情况 | 本公司2001年2 月 27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 因烟台市华峰实业开发总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诉,申请再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三次下函通知暂缓执行。2002年 4月2 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本案的申诉情况举行了听证。2002年6月19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通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延长对(2000) 鲁民终字第372号民事判决暂缓执行三个月。2003年3 月11 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1)烟执字第117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拍卖烟台华峰实业开发总公司所拥有的座落于烟台市芝罘区迎祥路的部分房产。部分房产拍卖所得款2,606,168.00 元,部分房产按评估价值下浮20%作价4,087,630.30 元用于抵债。两项合计本公司已收回6,693,798.30 元。 |
受理法院 |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8-26 |
公告日期 | 2004-08-26 |
案件名称 | 借款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信实业银行烟台分行 |
被告方 | 烟台航生港湾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华联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87.4159 万元 |
案件描述 | 1998 年12 月30 日,烟台航生港湾工程有限公司与本公司签订抵押合同,约定本公司为烟台航生港湾工程有限公司于1998 年12 月30 日在中信实业银行烟台分行贷款230 万元人民币本金、利息、罚息提供担保,烟台航生港湾工程有限公司保证在贷款期限及保证期间届满前还清贷款本金、利息、罚息,烟台航生港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将其所有的烟台港籍“航生一号”钢质挖泥船的15%做抵押,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协议签订后,本公司与烟台航生港湾工程有限公司向烟台港务监督局办理了抵押登记,并于1999 年1 月7 日领取了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因烟台航生港湾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没有向中信实业银行烟台分行偿还借款本息,中信实业银行烟台分行提起诉讼. |
判决内容 | 2001 年4 月18 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1)烟经初字第48 号民事判决书判
令烟台航生港湾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信实业银行烟台分行借款本
金230 万元、利息409027.49 元,案件受理费共计2,874,158.89 元。本公司对烟台航
生港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
判决日期 | 2001-04-18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02 年7 月,本公司以转帐支票一张支付2,874,158.89 元.
|
受理法院 |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8-26 |
公告日期 | 2004-08-26 |
案件名称 | 借款保证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0-06-29 |
原告方 | 烟台市商业银行 |
被告方 | 烟台新世界商厦 烟台华联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322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1995年6月28日,烟台市商业银行与烟台新世界商厦,本公司订立了借款保证合同,该合同内容为:借款最高限额3500万元,借款余额不得达到最高限额,借款期限为5年,利息按月计收;借款人为新世界,贷款人为烟台市商业银行,本公司为借款本息承担保证责任。烟台市商业银行请求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本公司连带责任。
日前本公司已经获得1995年6月28日所订立的借款保证合同不成立的新证据,并且已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定,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11日就本公司的申诉进行了听证。
2002年9月13日,本公司收到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2001〗鲁民二监字第147号)。 |
判决内容 |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判令本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220万元和利息1400余万元的判决。 |
判决日期 | 2000-08-28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2001 年8 月16 日,本公司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00)鲁经终字5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因为烟台新世界商厦借款担保承担连带责任,应偿还烟台市商业银行借款本金2,310 万元,利息10,204,219.70 元,其他169,490.00 元,合计33,473,709.70 元。 |
二审判决日期 | 2001-08-16 |
执行情况 | 本公司一直认为人民法院应对合同的真实性进行司法鉴定,并且已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2002 年9 月13 日,本公司收到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2001]鲁民二监字第147 号)。省高院对该案进行了复查,证实原判在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本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省高院不予支持。 |
受理法院 |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8-26 |
公告日期 | 2004-08-26 |
案件名称 | 借款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光大银行烟台支行 |
被告方 | 烟台华联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鲁信国际经济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971.7303 万元 |
案件描述 | 中国光大银行烟台支行起诉烟台华联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要求本公司偿还其借款本金2,840万元及利息1,317,303.25元;山东鲁信国际经济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
判决内容 | (2002)烟民二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为:本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光大银行借款本金2,840万元,利息1,317,303.25元。鲁信国际对本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58,596元,由本公司承担。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截至2003 年12 月31 日,本公司已付款1,096,050.70 元。 |
受理法院 |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4-16 |
公告日期 | 2004-04-16 |
案件名称 | 贷款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银行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
被告方 | 平和(烟台)国际贸易公司 烟台华联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981966.4100 元 |
案件描述 | 1997 年6 月23 日平和(烟台)国际贸易公司在中国银行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开立信用证并由本公司为其提供担保,1997 年12 月29 日发生垫款,垫款本金981,966.41 美元,而平和(烟台)国际贸易公司逾期未还故而引起诉讼。 |
判决内容 | 1999 年4 月2 日,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以(1999)开经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平和(烟台)国际贸易公司偿付中国银行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信用证垫款本金981,966.41 美元,及延付金、案件受理费等。本公司因为其提供借款担保被判负连带清偿责任。 |
判决日期 | 1999-04-02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本公司以中国银行转账支票已解除上述连带责任,并决定向第一被告起诉。 |
受理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4-16 |
公告日期 | 2004-04-16 |
案件名称 | 贷款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银行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
被告方 |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进出口公司贸易二部 烟台华联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71480.2200 元 |
案件描述 | 1997 年6 月23 日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进出口公司贸易二部在中国银行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开立信用证并由本公司为其提供担保,1997 年11 月28 日发生垫款。尚欠本金71,480.22 美元及利息未付故而引起诉讼。 |
判决内容 | 1999 年5 月12 日,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以(1999)开经初字第50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进出口公司贸易二部偿付中国银行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信用证垫款本金71,480.22 美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等。本公司因为其提供借款担保被判负连带清偿责任。 |
判决日期 | 1999-05-12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本公司以中国银行转账支票解除上述连带责任,并决定追偿。 |
受理法院 |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4-16 |
公告日期 | 2004-04-16 |
案件名称 | 贷款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烟台住房储蓄银行 |
被告方 | 烟台华联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632.5625 万元 |
案件描述 | 1998 年7 月21 日本公司为烟台小峰房地产开发公司向烟台住房储蓄银行借款500 万元承担担保责任,后因烟台小峰房地产开发公司未能按期偿还借款,且已被吊销营业执照,因故起诉本公司。 |
判决内容 |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 年11 月30 日以(2001)烟经初字第264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为烟台开发区小峰房地产开发公司向烟台住房储蓄银行借款承担担保连带清偿责任,本公司应偿还借款本金500 万元,利息1,325,625.00 元及案件受理费41,638.00 元,共计6,367,263.00 元。 |
判决日期 | 2001-11-30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本公司已在2002 年3 月8 日收到该案执行通知,法院截留本公司与烟台华峰实业开发总公司债务纠纷案中被本公司执行的座落于烟台市芝罘区迎祥路的部分房产。法院将部分房产拍卖所得款219.83 万元偿还了烟台住房储蓄银行,部分房产按评估价值下浮20%后,即4,087,630.30 元抵顶给烟台住房储蓄银行,上述款项合计为6,285,930.30元。 |
受理法院 |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4-16 |
公告日期 | 2004-04-16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建设银行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
被告方 | 烟台华联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398.7201 万元 |
案件描述 | 1997年8月7日山东小峰彩色印刷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350万元,期限一年,由本公司提供连带担保。借款到期后,山东册峰彩色印刷有限公司拒不还款,本公司我次主动与其协商和沟通,均未收回借款,本公司迫于无奈继续提供展期担保。续保期满后,借寺兴仍拒不还款。中国建设银行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因与本公司借款纠纷向烟台市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偿还借款本金350万元及利息339089.35元(截止2001年7月20日),关承担一切诉讼费用。 |
判决内容 | 2002年2月28日公司收到烟台市开发区人民法院(2001)开经初字第197 号民事调解书,规定山东小峰彩色印刷有限公司应在2002 年3月31 日前向建行开发区支行一次性返还借款本金350 万元,支付利息487,200.65 元,本公司负连带责任。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烟台市开发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4-16 |
公告日期 | 2004-04-16 |
案件名称 | 担保追偿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2-05 |
原告方 | 烟台华联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烟台航生港湾工程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95.4459 万元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因为烟台航生港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提供担保负连带清偿责任,于2002 年7 月以转帐支票一张支付2,874,158.89 元,现向烟台航生港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
判决内容 | 2002 年9 月11 日,青岛海事法院以(2002)青海法烟海商初字第215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烟台航生港湾工程有限公司偿还本公司2,954,458.89 元。 |
判决日期 | 2002-09-11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02 年11 月10 日,本公司去上海扣押了烟台航生港湾工程有限公司的航生一号挖泥船一艘。该案目前尚在执行中。2003 年9 月,烟台航生港湾工程有限公司将奔驰车1 辆过户给本公司,本公司以该车评估价值1,113,600.00 元入账。 |
受理法院 | 青岛海事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4-16 |
公告日期 | 2004-04-16 |
案件名称 | 拆迁补偿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2-10-23 |
原告方 | 烟台华联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烟台市建设局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760.58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1987 年10 月15 日至1989 年8 月16 日,本公司分5 次支付烟台市建设局拆迁补偿费350 万元,烟台市建设局至今未履行拆迁义务。2002 年10 月23 日,本公司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烟台市建设局偿还本公司欠款350 万元及利息410.58 万元,合计760.58 万元,并要求烟台市供销合作社、烟台市供销贸易中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2002 年11 月25 日开庭一次,该案目前正在审理中。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烟台市人民政府为了支持本公司的资产重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研究决定将于近期拆除烟台供销贸易中心办公楼,并支付利息等补偿,共计741.39 万元。该笔资金已于2003 年12月5日一次性付给本公司。 |
受理法院 |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4-16 |
公告日期 | 2004-04-16 |
案件名称 | 股权转让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1-12-30 |
原告方 | 烟台华联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美国凯伦实业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765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鲁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烟台华联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01年12月30日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月22日受理本公司的起诉,并于1月24日裁定冻结美国凯伦公司所持有的鲁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2100万股。 |
判决内容 | 2003 年6 月12 日,鲁信(美国)有限公司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鲁南制药股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案的《民事判决书》((2002)鲁民四初字第1 号),判决结果如下:驳回鲁信(美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88,010 元和诉讼保全费人民币378,000 元,由鲁信(美国)有限公司承担。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原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该案目前尚未判决。 |
受理法院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3-06-14 |
公告日期 | 2003-06-14 |
案件名称 | 股权转让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1-12-30 |
原告方 | 烟台华联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凯伦实业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756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1 年4 月2 日,鲁信(美国)有限公司与凯伦实业有限公司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协议规定鲁信(美国)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鲁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100 万股(占鲁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总股本的25.7%)协议转让给凯伦实业有限公司,转让价为:每股人民币3.6 元,总转让款为7,560 万元,但上述股权转让未获董事会通过。
本公司已于2001 年7 月26 日就鲁信(美国)有限公司与美国凯伦实业有限公司之间转让鲁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事宜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公司于2001 年9 月28 日收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行政复议决定书(外经贸行复字[2001]第65 号)决定书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1 年5 月18 日作出的《关于同意鲁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批复》(外经贸资二函[2001]429 号)及2001 年5 月23 日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经贸资审字[1995]8898 号)”。
本公司已于2001 年12 月30 日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 年1 月22 日受理本公司的起诉,并于1 月24 日裁定冻结美国凯伦公司所持有的鲁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2100 万股。 |
判决内容 | 2003年6月12日,烟台华联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鲁信(美国)有限公司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鲁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案的《民事判决书》((2002)鲁民四初字第1号),判决结果如下:
驳回鲁信(美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8010元和诉讼保全费人民币378000元,由鲁信(美国)有限公司承担。
|
判决日期 | 2003-06-12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9-18 |
公告日期 | 2002-09-18 |
案件名称 | 借款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信实业银行烟台市分行 |
被告方 | 烟台华联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996.4758 万元 |
案件描述 | 中信实业银行烟台市分行起诉烟台华联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要求本公司偿还其借款本金9885000元及利息79758.16元。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1)请求本公司偿还其借款本金9885000元及利息79758.16元;(2)原告享有抵押物受偿权;(3)由本公司承担诉讼费。 |
判决内容 | 由于原告于2002年9月4日向该院提出了撤诉申请,该院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833元,减半收取29,916.5元,由原告承担。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5-15 |
公告日期 | 2002-05-15 |
案件名称 | 拖欠工资纠纷案 |
起诉日期 | 2001-12 |
原告方 | “越洋鲲”轮所雇佣的21名船员 |
被告方 | 烟台市牟平远洋渔业公司华联代理处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
案件描述 | 烟台市牟平远洋渔业公司华联代理处代为运营的“越洋鲲”号远洋冷藏船轮因拖欠船员工资纠纷。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01年12月10日,青岛海事法院裁定扣押了“越洋鲲”轮,并责令提供26万美元的担保。因未向法院提供足额担保,法院决定于2002年5月9日拍卖船舶。2002年5月9日,“越洋鲲”轮被依法拍卖,拍卖成交价为370万元人民币。 |
受理法院 | 青岛海事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