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7-01 |
公告日期 | 2009-07-01 |
案件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4 |
原告方 | 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青岛办事处(后转给香港信诺投资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中茵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318.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3年底,本公司突然收到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青岛办事处起诉状,称因公司对青岛康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出资不实,应对青岛康赛在中国银行青岛市分行的318万余美元贷款本息承担还款义务。因本公司已于1998年11月份及12月份分别召开董事会会议及股东大会撤销了对青岛康赛的投资(已披露),根本不知青岛康赛成立之事,也从未为青岛康赛注册出具过任何法律文件,公司立即向黄石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经侦大队报案,后经公安机关调查发现,青岛康赛是青岛丰捷贸易有限公司操纵于1998年虚假注册的公司,并于2000年11月份被青岛市工商局吊销了营业执照。根据管辖权限,公司立即又向青岛市公安局报案,并将相关情况报告法院,同时向青岛市工商局、国家工商总局及青岛市委书记分别发函或写信反映情况,要求严肃查处,但至今均未收到答复。青岛中院曾于2003年底就此案作出过中止诉讼的裁定,民事裁定书号为(2003)青民四初字第377号 |
判决内容 | 2004年9月,青岛中院又以同一裁定书号即(2003)青民四初字第377号裁定判决本公司败诉,判决公司在出资不到位的360万美元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为此,将影响到公司2004年度利润下降约2600万元人民币。 |
判决日期 | 2004-09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公司一方面将继续敦促青岛市公安局立案,并将向山东省公安厅及国家公安部相关部门反映情况。另一方面,公司将继续与青岛中院交涉,希望其能依据事实真相重审此案。
2007 年,在本公司重组关键时刻,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青岛办事处又将该债权转让给香港信诺投资有限公司,致使本公司主要债务仅剩此一笔至今迟迟无法解决,本公司将通过司法途径寻求解决方案。
日前,公司收到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青执二字305-7、305-8号民事裁定书一份,该裁定书申请执行人为香港信诺投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为本公司,其内容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04 年9月1 日审结。该案(2003)青民四初字第377 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查封中茵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昆山泰莱建屋有限公司60%的投资股权和中茵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江苏中茵置业有限公司5000 万元持有的100%的股权,查封期间不得转让、变更或设置他项权利”。
2009 年4 月3 日,中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香港信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信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在协议中本公司仅需向香港信诺偿还人民币贰仟叁佰捌拾捌万元(23,880,000.00 元)。二、香港信诺确认,在本公司按协议约定的时间(或提前)及金额履行完协议第一条约定的全部支付义务后,本公司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青执二字第305 号执行案件中的全部义务即履行完毕。三、香港信诺确认,只要本公司履行完协议第一条约定的全部款项的支付义务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即可解除对所有因本协议所涉执行案件对本公司财产的查封,提前还款则提前解封。四、如本公司未按协议约定的每笔付款期限和金额付款,香港信诺有权对(2003)青民四初字第377 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确定的、香港信诺对本公司所享有的360 万美元债权的全部本金、利息、迟延履行金、诉讼费和执行费用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继续执行 (2004)青执二字第305 号案件、本公司已经支付的款项作为执行案款不予退还。
2009 年6 月26 日,本公司按上述债务和解协议提前履行完毕全部还款义务,2009 年6 月30 日,青岛市中级法院依法解除了对本公司持有的江苏中茵置业有限公司100%股权及昆山泰莱建屋有限公司60%股权的司法查封。 |
受理法院 |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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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9-16 |
公告日期 | 2006-09-16 |
案件名称 | 借款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民生银行西安分行 |
被告方 | 陕西精密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天华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95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民生银行西安分行诉陕西精密合金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担保纠纷,本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
判决内容 | 公司日前收到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西民三初字第0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对陕西精密合金股份有限公司在民生银行西安分行的950万元借款,496093.85元的利息及自2005年10月29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欠款本金950万元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陕西精密公司追偿。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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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3-01 |
公告日期 | 2006-03-01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西安分行 |
被告方 | 陕西精密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珠海天华集团公司 天华骏烨功率元器件有限公司 天华电气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3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原告与精密股份2004年2月19日签署《短期贷款合同》,并于2004年3月23日发放了贷款人民币2300万元,贷款期限为一年,即2004年2月19日至2005年2月18日。由于逾期未还,原告向西安市中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精密股份向原告一次性支付贷款人民币230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共计249415.01元;
2.判令精密股份向原告一次性支付原告为实现上述债权而承担或支出的实现抵押权费用、诉讼费用、律师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3.判令天华骏烨、天华电气有限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4.判令珠海天华集团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裁定天华骏烨名下的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白云观街7号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土地7873.6平方米、地上建筑物8663.1平方米)予以查封。
近日,公司收到子公司天华骏烨功率元器件有限公司传真来的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20日作出的(2005)宣执字第1387号民事裁定书,称该院在中设通用机械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天华骏烨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陕西省西安市中院在上海浦发银行西安分行申请执行陕西精密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天华集团公司、天华骏烨、天华电气有限公司偿付欠款一案中,查封被执行人天华骏烨所有的位于北京市西域区白云观街7号的土地使用权6441.6平方米,地上建筑物8312.8平方米和被执行人天华电气所有的位于白云观街7号的土地使用权6326.29平方米及地上建筑物6248.3平方米,后委托北京翰海拍卖有限公司、金懋国际拍卖有限公司联合对查封标的进行整体拍卖,买受人广州恒瀚贸易有限公司以最高应价柒仟玖佰伍拾万元购得所拍房产,并已支付了全部价款。
宣武区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天华骏烨及天华电气所有的位于北京市西域区白云观街7号的土地使用权12767.89平方米及地上建筑物14561.1平方米归买受广州恒瀚贸易有限公司所有,该土地使用权及房产所有权自拍卖成交裁定书送达买受人广州恒瀚贸易有限公司时起转移。 |
受理法院 |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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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2-08 |
公告日期 | 2006-02-08 |
案件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武汉市商业银行大东门支行 |
被告方 | 湖北天华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精密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0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3年1月23日,原告与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原告依约向公司发放贷款2000万元,贷款期限二年,自2003年1月23日至2005年1月23日止,贷款利率5.034‰,贷款用途为借新还旧。同时,原告与精密股份签订保证合同一份,约定精密股份对以上2000万元贷款本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以上贷款到期后,公司一直未还,原告向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判决内容 | (1) 被告湖北天华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武汉市商业银行大东门支行偿还贷款本金2000万元。
(2) 被告湖北天华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武汉市商业银行大东门支行偿还借款之日起至2005年6月21日止的欠款利息2,045,131.85元。
(3) 被告湖北天华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武汉市商业银行大东门支行偿还自2005年6月21日起至付清本金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实际所欠借款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逾期利率计算)。
(4) 被告陕西精密合金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湖北天华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陕西精密合金股份有限公司在承担相应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湖北天华有限公司追偿。
4.本案案件受理费120,236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 |
判决日期 | 2005-12-27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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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12-27 |
公告日期 | 2005-12-27 |
案件名称 | 贷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黄石市商业银行开发区支行 |
被告方 | 湖北天华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5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黄石市商业银行开发区支行起诉本公司500 万元贷款未能按期归还。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委托黄石市海信拍卖公司于2005 年9月8 日拍卖本公司位于杭州路南侧6 号小区34436.86 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用于偿还黄石市商业银行开发区支行借款。该土地已于近期被拍卖,拍卖价格为人民币585 万元。 |
受理法院 | 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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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12-27 |
公告日期 | 2005-12-27 |
案件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支行 |
被告方 | 湖北天华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41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因湖北天华股份有限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支行2700万元及1400万元借款合同纠纷,招商银行黄石支行向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归还借款及借款清偿前的全部利息,公司日前收到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应诉通知书:要求公司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如不按时提出答辩状,不影响本案的审理。 |
判决内容 | 要求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招行黄石支行借款本金2700万元和1400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贷款期内利息分别为378378元和196196元,逾期利息从2004年3月27日起按照未还款数额的日0.21‰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内清偿之日)。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由于公司与招行黄石支行就有关借款偿还问题没有达成协商结果,招行黄石支行已向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公司日前收到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05)黄执通字第5号、(2005)黄执通字第6号,责令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迟延履行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如逾期不履行的,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公司日前收到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参加拍卖会通知书》,通知本公司法院已委托黄石市德富拍卖行于2005 年9 月28 日拍卖本公司位于杭州路南侧287 亩土地使用权,用于偿还招行黄石支行借款。该土地已于近期被拍卖,拍卖价格为人民币4000 万元。 |
受理法院 | 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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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7-08 |
公告日期 | 2005-07-08 |
案件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武汉市商业银行大东门支行 |
被告方 | 湖北天华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精密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0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4年1月21日,原告与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原告依约向公司发放贷款1000万元,贷款期限壹年,自2004年1月21日至2005年1月21日止,贷款利率4.86‰,贷款用途为借新还旧。同时,原告与精密股份签订保证合同一份,约定精密股份对以上1000万元贷款本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以上贷款到期后,公司一直未还,原告向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
1.判令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1000万元及截止2005年3月20日的欠息716820.00元,以及自2005年3月21日起至贷款本息还清之日止按人民银行规定应计付的利息;
2.判令精密股份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
判决内容 | 1.判令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还从借款之日起至2005年3月20日止的欠款利息716,820.00元,以及还自2005年3月21日起至付清本金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借款逾期利率计算)。
2. 判令精密股份对公司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精密股份在承担相应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本公司追偿。
3.本案案件受理费63594元及诉讼保全费54101元,均由公司和精密股份共同负担。 |
判决日期 | 2005-06-23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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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10-09 |
公告日期 | 2001-10-09 |
案件名称 | 资产重组协议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劲能集团有限公司等 |
被告方 | 黄石康赛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仲裁 |
涉案金额 | |
案件描述 | 劲能集团有限公司等因资产重组协议纠纷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诉本公司。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因质押的股票不存在余值(该部分股票2050万股于1999年12月9日质抻给招商银行黄石支行,于2001年6月19日被上海市一中院冻结,公司均已作过披露),解除对黄石康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ST康赛法人股共2050万股(已质抻给招商银行黄石分行支行)的冻结。 |
受理法院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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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6-19 |
公告日期 | 2001-06-19 |
案件名称 | 借款合同担保赔偿一案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交行青岛分行 |
被告方 | 黄石康赛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335.5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交行青岛分行诉公司借款合同担保赔偿一案. |
判决内容 | 判决公司在交行青岛分行诉公司借款合同担保赔偿一案( 本案详情已在公司一九九九年度报告中披露)中上诉败诉,维持原判, 要求公司赔偿交行青岛分行
本息合计335.5万美元。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公司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即日起自动履行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交通银行青岛分行已申请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来本公司强制执行。 |
受理法院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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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4-26 |
公告日期 | 2001-04-26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案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黄石康赛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北京盛世兆业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5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因北京盛世兆业公司借公司款项500万元未还, 公司已起诉盛世兆业公司.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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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4-26 |
公告日期 | 2001-04-26 |
案件名称 | 担保纠纷案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建行湖北省分行 |
被告方 | 黄石康赛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4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因公司提供担保的湖北康赛经贸有限公司借款140万元逾期未还,公司遭到建行湖北省分行起诉. |
判决内容 | 公司已败诉.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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