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23 |
公告日期 | 2010-04-23 |
案件名称 | 股权转让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6-06 |
原告方 | 刘广建 |
被告方 | 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8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0 年5 月,公司与刘广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刘将其持有的深圳市广兆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下称广兆公司)40%的股权(广兆公司当时总股本100 万)转让给公司。现刘认为在股权转让中经济利益蒙受损失,2006 年6 月,刘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公司赔偿其股权转让损失款1800 万及同期贷款利息600万,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
判决内容 | 深圳中院一审判决结果如下:
(一)自判决生效之目起十日内,公司向原告刘广建支付股权受让款人民币1800 万元;
(二)驳回原告刘广建的其余诉讼请求。
公司应按判决确定的时间自动向原告刘广建履行给付义务,逾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10 元,由原告刘广建负担42904元,由公司负担87106 元。 |
判决日期 | 2007-09-28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2009 年1 月9 日,公司收到广东高院终审判决书【(2008)粤高法民二终字第111 号】。广东高院二审判决结果如下:
(一)自判决生效之目起十日内,公司向刘广建支付股权受让款人民币1400 万元;
(二)驳回刘广建的其余诉讼请求。
深圳中院一审案件受理费130010 元、广东高院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10 元,合共260020 元,由公司承担202238 元,刘广建承担57782 元。因刘广建预交了深圳中院一审案件受理费130010 元、公司预交了广东高院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10 元,相互折抵,公司应另外支付案件受理费72228 元给刘广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公司于2007 年12 月13 日收到一审判决,现已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司本期已对该诉讼事项按深圳中院的一审判决结果全额预计负债1800 万元。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于2008 年6 月4 日二审开庭审理了本案,公司现等待判决。
公司不服深圳中院一审判决,上诉至广东高院。广东高院二审认为:公司持有广兆公司40%的股权,根据《重组合作意向书》,广兆公司当时净资产为4500 万元,公司取得广兆公司40%股份,应支付的相应对价为1800 万元。因河南高院(2005)豫法民二终字第16 号民事判决只判令广兆公司返还公司1600 万元,公司在广兆公司的400 万元出资不能抽回,故公司应支付的价款应扣减该400 万元,公司实应支付1400 万元对价给刘广建。据此,深圳中院一审判决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判令公司支付股权对价款给刘广建是正确的,但未扣减公司400 万元出资款不当,应予改判。
公司已就本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已受理本案。公司投资广兆公司的2,000 万元,截止2007 年末已发生投资亏损1,950 万元,已计入2007年及以前年度损益。根据广东高院二审判决及《企业会计准则》,处理后,冲减2008 年度营业外支出400 万元。
公司已就本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2009 年7 月20 日发出《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民申字第197 号],决定:1.提审本案;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
再审期间,公司(甲方)与刘广建(乙方)经友好协商,基于自愿、合法原则,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甲方和乙方同意,解除双方于2000 年5 月20 日签订的有关乙方向甲方转让广兆公司40%股权的《股权转让协议》。
2.双方依法办理将甲方所持广兆公司40%股权变更至乙方或乙方指定机构名下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3.甲方向乙方支付补偿金人民币伍拾万元整;自本和解协议第2 条所述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补偿金人民币壹百万元整。
4.在最高人民法院调解书生效及付款、工商变更登记等有关手续履行完毕后,甲方和乙方(含乙方实际控制的广兆公司)就广兆公司的股权转让交易而产生的所有权利义务关系即已全部解除,亦不存在任何其他尚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各方均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或针对人民法院就上述交易已作出的生效判决申请再审。
5.如甲方未能按期付款,或未能按期办理广兆公司40%股权的工商变更手续,则本和解协议不生效,乙方仍有权向甲方主张本案项下一切权利。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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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3-01 |
公告日期 | 2006-03-01 |
案件名称 | 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湖南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深圳广兆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0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于2000年6月投资参股深圳广兆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电话声讯及网络项目,根据双方协议,深圳市广兆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应于2000年8 月底前获得信息产业部关于准许其在全国扩大经营电话信息服务和经营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业务的审批文件,但深圳广兆公司直至2000年10 月底前仍未能获得批文。 刘广建(原深圳广兆公司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于2000 年11月 1日再次承诺在2000年11 月20日前提交全部批文的正本原件,同时深圳广兆公司就刘广建的履约责任向本公司提供了1700万元的银行存款质押担保。因刘广建违约,本公司依法起诉深圳广兆公司,要求其履行担保义务.公司诉广兆公司违约应赔付2000 万投资款。经国家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两地诉讼由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合并审理。 |
判决内容 | 2004 年4 月28 日一审开庭,2004 年11 月1 日一审判决广兆公司赔付公司1600 万资本金,公司赔付广兆公司150 万。 |
判决日期 | 2004-11-01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原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2004年11月22日,公司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高院于2005年3月8日开庭审理此案,2005年12月9日河南高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如下:
(一)解除双方协议。
(二)广兆公司返还公司1600万元投资款。
(三)公司补偿广兆公司150万元经济损失。
(四)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
(五)公司负担一审、二审受理费155020元。 |
二审判决日期 | 2005-12-09 |
执行情况 | 双方均不服判决结果,都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1月20日,广兆公司诉讼执行款1450万元到位。 |
受理法院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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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3-01 |
公告日期 | 2006-03-01 |
案件名称 | 投资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2-08-23 |
原告方 | 深圳市广兆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湖南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0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根据公司与广兆公司协议,公司拟于2000年6月投资3000万元参股广兆公司电话声讯及网络项目。广兆公司应于2000年8月底前获得信息产业部关于准许其在全国扩大经营电话信息服务和经营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业务的审批文件。
广兆公司为保证取得该批文,以1700万元存款质押向公司作保。公司先行投入2000万元(其中400万元已转为广兆公司的注册资本),另待追加投入1000万元。
因广兆公司未在上述限定期限内取得批文,公司未继续投入待追加投入的1000万元。因此,广兆公司诉公司应继续履行协议,追加投入1000万元。
2002 年8 月23 日深广兆公司又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我公司尚欠1000 万元投资款,此案目前也由国家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在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公司反诉广兆公司违约应赔付公司2000万元,要求广兆公司履行担保义务。 |
判决内容 | 2004年11月1日,郑州中院一审判决广兆公司赔付公司1450万,但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 |
判决日期 | 2004-11-01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原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2004年11月22日,公司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高院于2005年3月8日开庭审理此案,2005年12月9日河南高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如下:
(一)解除双方协议。
(二)广兆公司返还公司1600万元投资款。
(三)公司补偿广兆公司150万元经济损失。
(四)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
(五)公司负担一审、二审受理费155020元。 |
二审判决日期 | 2005-12-09 |
执行情况 | 1月20日,广兆公司诉讼执行款1450万元到位。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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