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ray(7) { ["PaperId"]=> string(6) "600711" ["PaperCode"]=> string(6) "600711" ["Bourse"]=> string(4) "上海" ["CodeType"]=> string(1) "A" ["PaperName"]=> string(6) "ST雄震" ["CorpId"]=> string(7) "1600711" ["stockid_bourse"]=> string(2) "sh" } ST雄震(600711)诉讼仲裁_新浪财经_新浪网

ST雄震

- 600711

-

-  -

-
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3-30
公告日期2010-03-30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工商银行厦门市思明支行 
被告方厦门雄震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雄震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17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原告中国工商银行厦门市思明支行诉我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将我公司列为第一被告,将担保方深圳雄震集团有限公司列为第二被告。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1170万元及从欠息日起至实际还清贷款本息之日止的利息、逾期加息及其他费用。(利息暂计至2005年10月20日为219155.58元,利息应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2)、依法判令第二被告对上述欠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由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判决内容判决书(2005)厦民初字第425号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1、判令被告厦门雄震集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厦门市思明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170万元及利息(利息暂计至2005年10月20日为219155.58,之后的利息:合同期限内的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合同期满后的按万分之二点一利率计算利息,计至实际还款日止); 2、被告深圳雄震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雄震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深圳雄震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厦门雄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3、本案案件受理费69606元,财产保全费60520元,其他诉讼费用4369元,合计134495元,由被告厦门雄震集团负担,被告深圳雄震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日期2006-01-23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8 年度,公司已偿还中国工商银行厦门市思明支行100 万元贷款本金,目前公司正与工行进行积极协商,以早日达成和解协议。 本报告期内,公司与工行达成和解协议,目前已偿还中国工商银行厦门市思明支行600 万元。 2009 年度,公司已与中国工商银行厦门市思明支行达成和解协议,分四期偿还工行厦门思明支行欠款本金及利息,并偿还800 万本金。2010 年2 月,公司实施了非公开发行方案,在募集资金到位后,该笔借款本息已全部清偿完毕。
受理法院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3-30
公告日期2010-03-30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工商银行厦门市思明支行 
被告方厦门雄震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雄震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6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中国工商银行厦门市思明支行和被告厦门雄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二被告深圳雄震集团有限公司之借款合同纠纷
判决内容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厦民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一份,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1、被告厦门雄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厦门市思明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60万元及利息(利息暂计至2005年11月20日为90056.84,2005年11月21日至2006年1月5日的利息按0.6045%的月利率计收,2006年1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日万分之二点一的逾期贷款利率计收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2、被告深圳雄震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厦门雄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深圳雄震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厦门雄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3、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460元,均由被告厦门雄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深圳雄震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日期2006-04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8 年度,公司已偿还中国工商银行厦门市思明支行100 万元贷款本金,目前公司正与工行进行积极协商,以早日达成和解协议。 本报告期内,公司与工行达成和解协议,目前已偿还中国工商银行厦门市思明支行600 万元。 2009 年度,公司已与中国工商银行厦门市思明支行达成和解协议,分四期偿还工行厦门思明支行欠款本金及利息,并偿还800 万本金。2010 年2 月,公司实施了非公开发行方案,在募集资金到位后,该笔借款本息已全部清偿完毕。
受理法院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3-30
公告日期2010-03-30
案件名称贷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厦门市路桥建设投资总公司 
被告方中国光大银行厦门分行 厦门雄震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8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原告厦门市路桥建设投资总公司与被告一中国光大银行厦门分行及被告二厦门雄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一份《中国光大银行厦门分行人民币资金贷款 额度合同》(编号为EB2004161DYDK),叁方约定:被告一向被告二提供额度贷款人民币1800万元整,贷款额度的有效使用期限自2004年8月31日至2005年5月31日;原告就被告二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同时,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中国光大银行厦门分行授信业务保证合同》(EB2004161DYDK-B1), 同日,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此笔等额款项即被用于归还被告二所欠被告一的旧有贷款。并于2005年10月31日,被告一以欺诈手段使原告在违背真实意见的情况下签订了《担保协议书》。故厦门市路桥建设投资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中国光大银行厦门分行作为第一被告,厦门雄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列为第二被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免除原告对编号为EB2004161DYDK的《中国光大银行厦门分行人民币贷款额度合同》及编号为EB2004161DYDK-B1的《中国光大银行厦门分行授信业务保证合同》(贷款额度为人民币壹仟捌佰万元整)项下的全部担保保证责任。 2、请求判令撤消原告与被告一于2005年10月31日签订的《担保协议书》。 3、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目前已偿还本金约1520 万元,尚欠280 万元本金。 2010 年2 月,公司实施了非公开发行方案,在募集资金到位后,该笔借款本息已全部清偿完毕
受理法院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3-30
公告日期2010-03-30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电支行 
被告方深圳市雄震科技有限公司 厦门雄震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945.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349 号民事判决书本公司之子公司深圳市雄震科技有限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349 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深圳市雄震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 日内向原告招商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电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945 万元及利息357170.79 元,偿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136.27 元,保全费人民币73020 元。第二被告我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目前已偿还本金383.45万元,偿还资金为深圳市雄震科技有限公司自有资产处理所获得的资金以及本公司拍卖建设大厦房产收入。
判决内容判令被告深圳市雄震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 日内向原告招商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电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945 万元及利息357170.79 元,偿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136.27 元,保全费人民币73020 元。第二被告我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目前已偿还本金710.15万元,其中383.5 万元偿还资金为深圳市雄震科技有限公司自有资产处理所获得的资金以及本公司拍卖建设大厦房产入,326.7 万元偿还资金系控股股东深圳雄震集团有限公司代为偿还。 目前尚欠本金约239.5万元。 2010 年2 月,公司实施了非公开发行方案,在募集资金到位后,该笔借款本息已全部清偿完毕。
受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3-30
公告日期2010-03-30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工商银行厦门市思明支行 
被告方厦门雄震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雄震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45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原告中国工商银行厦门市思明支行诉我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将我公司列为第一被告,将担保方深圳雄震集团有限公司列为第二被告。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1450万元及从欠息日起至实际还清贷款本息之日止的利息、逾期加息及其他费用。(利息暂计至2005年10月20日为193479.45元,利息应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2)、依法判令第二被告对上述欠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由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判决内容(2005)厦民初字第424号于2006年1月24日判令本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厦门市思明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450万元及利息(利息暂计至2005年10月20日为193479.45,之后按万分之二点一的利率计至实际还款日止),承担案件受理费83477元,财产保全费75520元,其他诉讼费用5462元。担保方深圳雄震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日期2006-01-24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8 年度,公司已偿还中国工商银行厦门市思明支行100 万元贷款本金,目前公司正与工行进行积极协商,以早日达成和解协议。 本报告期内,公司与工行达成和解协议,目前已偿还中国工商银行厦门市思明支行600 万元。 2009 年度,公司已与中国工商银行厦门市思明支行达成和解协议,分四期偿还工行厦门思明支行欠款本金及利息,并偿还800 万本金。2010 年2 月,公司实施了非公开发行方案,在募集资金到位后,该笔借款本息已全部清偿完毕。
受理法院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3-30
公告日期2010-03-30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光大银行深圳红荔路支行 
被告方深圳市雄震科技有限公司 厦门雄震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万基药业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870.7218 万元
案件描述被告深圳市雄震科技有限公司与原告中国光大银行深圳红荔路支行签定的1900万元人民币半年期银行贷款到期后未能归还, 中国光大银行深圳红荔路支行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深圳市雄震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第一被告,担保方厦门雄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万基药业有限公司分别列为第二、第三被告。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第一被告深圳市雄震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壹仟捌佰柒拾万零柒仟贰佰壹拾捌元肆角陆分(¥18707218.46元)及利息玖拾肆万伍仟叁佰陆拾肆元贰角零分(¥945364.20)(从2004年8月12日计至2005年12月20日); 2、请求判令第一被告向原告支付从2005年12月21日至付清本息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及罚息; 3、请求判令第一被告向原告支付因提请本次诉讼而支出的保全费¥98520.00元及其他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用等); 4、请求判令第二被告、第三被告对第一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上述三被告共同承担。
判决内容一、被告深圳市雄震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深圳红荔路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8707218.46元及利息人民币945364.20元(暂计至2005年12月20日,其后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为止)。 二、被告厦门雄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万基药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代偿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雄震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8765.51元、诉前财产保全费人民币98520元,均由被告深圳雄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上述费用已由原告预交,被告深圳市雄震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被告厦门雄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万基药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10 年2 月,公司实施了非公开发行方案,在募集资金到位后,该笔借款本金已全部清偿完毕,尚欠利息250 万元。
受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3-30
公告日期2010-03-30
案件名称代偿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厦门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方厦门雄震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6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因厦门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代为归还厦门国际银行1600 万元贷款,厦门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归还代为偿付的1600 万元贷款及利息,法院已做出初审判决,判令本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偿还代为偿付的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目前公司正积极与该单位进行协商,通过逐月还款方式将其欠款归还。
判决内容法院已做出初审判决,判令本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偿还代为偿付的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目前公司正积极与该单位进行协商,通过逐月还款方式将其欠款归还。 截止2009 年度上半年,公司已归还厦门路桥建设有限公司180 万元。 2010 年2 月,公司实施了非公开发行方案,在募集资金到位后,该笔借款本金已全部清偿完毕,尚欠利息200 万元。
受理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8-21
公告日期2008-08-21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被告方厦门雄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8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关于中国光大银行厦门分行和被告我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判决内容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我司归还中国光大银行厦门分行借款本金1800 万元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目前已偿还本金约1520 万元,尚欠280 万元本金。
受理法院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1-05
公告日期2008-01-05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信银行厦门分行 
被告方厦门雄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雄震集团有限公司 姚娟英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5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中信银行厦门分行和我司及第二被告深圳雄震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判决内容(2006)厦民初字第10号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1、解除原告中信银行与被告厦门雄震公司签订的编号为(2005)信银厦贷字第351009号《人民币借款合同》; 2、判令被告厦门雄震集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厦门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500万元及相应利息(暂计至2005年10月21日为¥56917.83,之后按年利率6.696%计至实际还款日止); 3、被告厦门雄震集团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中信银行律师费人民币77830元; 4、被告深圳雄震公司与被告姚娟英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本案案件受理费35684元,财产保全费26520元,由被告厦门雄震集团负担,被告深圳雄震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姚娟英承担连带责任,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经董事会授权管理层与中信银行厦门分行就500万元的逾期贷款达成如下还款协议: 1、确认我司尚欠中信银行厦门分行债务本金500万元及利息、罚息。 2、我司先期归还80万元贷款本金,同时免除500万元贷款的罚息。 3、2007年6月30日之前提出中信银行厦门分行认可的履行债务的方案。 根据(2006)厦民初字第10 号民事判决书(详见2006 年2 月28 日公告),经董事会授权管理层与中信银行厦门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就逾期贷款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1、确认我司尚欠中信银行债务本金420 万元及利息、罚息。 2、我司在协议签订的三日内支付本金50 万元及利息20 万元人民币。 3、中信银行同意向厦门洋翔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发放贷款370 万元人民币,该贷款全部用于偿付我司其余贷款本金。 4、我司应在2008 年5 月30 日前分三期偿付贷款利息、罚息及律师费152830元。
受理法院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08-15
公告日期2007-08-15
案件名称欠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厦门雄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屠翔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5 年7 月29 日,北京雄震科技有限公司(现北京天富科技有限公司)第二届第六次股东会议决议:我司将拥有的北京雄震科技有限公司货币200 万出资转让给屠翔,增加其为新股东。当日我司与屠翔就出资转让的具体事宜签订了《出资转让协议书》。随即北京雄震科技有限公司召开新一届股东大会(即第三届第一次股东会议)确认了股东变更的事实,并就公司章程中股东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等相关事宜进行了变更修改。 2005 年7 月29 日至今,屠翔在北京雄震科技有限公司一直行使股东的权利,但是至今未向原告支付相应价金。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我司对屠翔提起诉讼进行追偿。 3、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屠翔支付人民币200 万元出资转让款; (2)、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由屠翔承担。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11-21
公告日期2006-11-21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5-07
原告方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被告方厦门雄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399.4128 万元
案件描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我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于2005年7月向该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我公司价值人民币13,994,128.25元的财产,并提供保证担保。
判决内容1、判令被告厦门雄震集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厦门光大银行货款本金人民币13994128.25元及相应利息(自2005年7月3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止) 2、被告厦门雄震集团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厦门光大银行实现债权的费用(律师代理费)167930元。 3、本案案件受理费80820元,财产保全费65810元,合计146630元,由被告厦门雄震集团负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该院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扣押我公司的财产,价值以人民币13,994,128.25元为限。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了公司所有的位于厦门市悦华路159号的总建筑面积为13740.61平方米的工业厂房,经评估后委托拍卖机构依法拍卖上述房产。此拍卖于2006年11月16日进行,以2500万元拍卖成功。拍卖所得资金主要用于偿还所欠中国工商银行厦门市思明支行和中国光大银行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的贷款 。
受理法院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4-14
公告日期2006-04-14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被告方深圳市雄震科技有限公司 厦门雄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多媒体技术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被告深圳市雄震科技有限公司与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签定的2000万元人民币一年期银行贷款到期后未能归还,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深圳市雄震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第一被告,担保方厦门雄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多媒体技术有限公司分别列为第二、第三被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第一被告深圳市雄震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息人民币¥2078.70万元,(其中利息暂计至2005年11月17日,其余计至还清日为止); 2、请求判令第一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原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 3、请求判令第二被告、第三被告对第一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3-21
公告日期2006-03-21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工商银行厦门市思明支行 
被告方厦门雄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雄震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46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原告中国工商银行厦门市思明支行诉我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将我公司列为第一被告,将担保方深圳雄震集团有限公司列为第二被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1100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暂计至2005年11月20日为257539.48元,利息应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2)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所有的位于湖里区悦华路159号房产的抵押物处分所得有优先受偿权。 (3)请求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360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暂计至2005年11月20日为90056.84元,利息应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4)请求判令第二被告对上述欠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请求判令由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判决内容1、 被告厦门雄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厦门市思明支行借款本金1100万元及利息(利息暂计至2005年11月20日为257539.48元,利息应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2、 若被告厦门雄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按上述期限归还贷款本息,原告中国工商银行厦门市思明支行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拍卖、变卖被告厦门雄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厦门市湖里区悦华路159号之一第一层及连楼南部(厦地房证第00093975)、第三层(厦地房证第00092938)、第四层及连楼(房证第00093976)、第五层及连楼(厦地房证第00093980)、第六层及连楼(厦地房证第00093978)、屋顶及连楼(厦地房证第00093977)、湖里区华悦路159号之一、之二第二层全部(厦地房证第00092937)、湖里区华悦路159号之二第一层及连楼北部(厦地房证第00093979)的价款优先受偿; 3、 本案案件受理费66298元,由被告厦门雄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12-22
公告日期2005-12-22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厦门国际银行 
被告方厦门雄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市路桥建设投资总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6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原告厦门国际银行诉我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将我公司列为第一被告,将担保方厦门市路桥建设投资总公司列为第二被告。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第一被告偿还原告贷款人民币1600万元及从欠息日起至实际还清贷款本息之日止的利息、逾期加息及其他费用。(截止到起诉之日,第一被告尚欠原告贷款利息人民币224,034.80元) (2)、依法判令第二被告对上述欠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判决内容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厦民初字第379 号: 1、判令被告厦门雄震集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厦门国际银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600 万元及利息305908.43(利息暂计至2005 年10 月8 日,之后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至实际还款日止) 2、被告路桥公司对被告雄震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路桥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雄震公司追偿。 3、本案案件受理费91130 元,财产保全费81640 元,合计172770 元,由被告厦门雄震集团负担,被告路桥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10-18
公告日期2005-10-18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深圳市商业银行高新技术区支行 
被告方深圳市雄震科技有限公司 厦门雄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陈仙丽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9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公司为深圳市雄震科技有限公司借入的6145万元人民币提供担保,截至2005年10月15日止, 担保贷款已全部逾期或提前解除合同,目前深圳市商业银行高新技术区支行已就贷款900万逾期向法院起诉。
判决内容2005年7月31日一审判决深圳市雄震科技有限公司败诉,根据(200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5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雄震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商业银行高新技术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900万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分别按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及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自2005年7月21日起计至判决还款之日止)。 二、被告厦门雄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仙丽为被告深圳市雄震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日期2005-07-31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8-27
公告日期2004-08-27
案件名称承包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0-10-10
原告方厦门雄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安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1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厦门雄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0年10月10日起诉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深圳市安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要求其支付承包经营深圳鹭亚投资有限公司(原为本公司的子公司)承包款169万元及相关利息41万元(截止1998年底)。
判决内容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已于2003年4月22日作出(2000)深中法经一初字第260号一审判决,本公司于2003年6月10日收到该判决:深圳市安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承包经营鹭亚公司期间应付款和损失合计人民币10223300.48元给厦门雄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判决日期2003-04-22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原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日期2003-12-24
执行情况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粤高法民终字第2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鉴于厦门雄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雄震”或“甲方”)与深圳市雄震投资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深圳雄震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雄震”或“乙方”)进行资产置换过程中,已将厦门雄震帐务中的部分应收深圳市安信投资有限公司款项作价置出公司并由深圳雄震等价置入其他资产,故该部分款项收回后应退还深圳雄震,按照双方置换协议,现就上述款项分割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全部实体诉讼请求为: 1、支付承包款及其他债务12,368,998.00元和利息300万元; 2、返还管理费98,772.00元,支付利差1,763,200.00元; 3、对方支付诉讼费。 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述终审《民事判决书》认定,深圳市安信投资有限公司在承包鹭亚公司期间的应付款和损失仅为10,223,300.48元;对该款利息300万元、管理费98,772.00元,利差1,763,200.00元均未认定。一审和二审诉讼费共计192,329.72元,其中由甲方承担115,403.80元。 (二)、根据双方资产置换有关协议和实际情况,上述判决认定的款项10,223,300.48元中,甲方应得胜诉款项1,794,852.61元,其余8,428,447.87元作为置出甲方资产的对价,应退还乙方。 (三)、诉讼费由双方按得款比例分担,甲方承担20,260.86元,乙方承担95,142.94元。 (四)、根据乙方与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的约定,乙方应支付给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9,541,990.00元,按照上述第二、三款分割协议,扣除上述款项共计8,523,590.81元后,乙方应付甲方余款1,018,399.19元。 (五)、如有必要由甲方向法院申请执行,收回款项并转给乙方,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受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返回页顶